比较法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比较法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比较法论文

比较法论文范文1

一、比较法的类别与应用

1.类比比较法。此种比较法主要根据生物体的生命现象和规律,进行类别比较或者类型比较的方式。类型比较主要是将不同种类生命体的生命现象和规律进行比较,如蓝藻和绿藻的比较研究;类别比较主要是将同类生命体的生命现象和规律进行比较,找出相似点和共同点并进行归纳,如对某一植物的地上茎和地下茎研究。

2.历比比较法。这种方法,主要是根据生命体的生长历程或者进化历程进行比较,比如,在研究人的进化过程时,教师可以将人从古猿进化为人的这个历程进行记录和分析,研究每一段时间人的进化特点,从而鲜明地给学生展示生命体从低级走向高级的历程特点。

3.寡众比较法。一般先确定某一事物为比较中心,然后再联系其他众事物进行比较,但应该注意这里的某一事物、众事物均同归属一种生命体。常见的课堂教学事例有,将某一科别的植物进行集中,挑选其间一个与其他进行比较,从而强化学生对这一科别的事物印象。

二、生物教学中运用比较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1.比较对象的选择。生物学中生物现象十分繁多,但是并不是随便的两种生物就可以进行比较研究,在进行比较对象的选择时,应该注意三个方面:同一类别,但是具有不同的生命现象与规律不同类别事物比较对象两者之间研究的本质特征相同,但是却不归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生命现象不同。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进行对象之间的比较,从而才会避免比较教学的失败。

比较法论文范文2

“比较”的方法,是物理学研究中一种常用的思维方法,也是我们经常运用的一种最基本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的实质就是辨析物理现象,概念,规律的同中之异,异中之同,以把握其本质属性。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假如一个人能看出显而易见的差异,例如,能区别一支笔与一个骆驼,则我们不会说这个人有什么了不起的聪明。同样另一方面,一个人能比较两个近似的东西,如橡树与槐树,或寺院与教学,而知其相似,我们也不能说他有很高的比较能力。我们所要求的是要看出异中之同或同中之异。”

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类现象在不同情况的不同表现进行比较的一种研究方法。比较的过程是使人在思想上确定事物(现象)之间异同关系的思维过程。凡是比较,都是在一定关系上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的。

由于比较法很适合于初中生学习物理知识,所以教材中很多概念,如速度、惯性、比热、密度、压强、等等,都是用比较法引出的,这种方法的作用应引起各位同仁的足够重视。本文就比较法在初中物理概念教学中的突出作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比较法为概念的引入提供了思维的支撑点

初中物理概念的引入往往用实验的方法,然后对实验的现象和结果加以比较进行的。比热概念的引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教材为了研究物体的吸热多少跟物质种类的关系,就将不同物质水和煤油的吸热现象进行比较;由于比较必需在同一标准下才能进行,就对实验的条件进行了控制,使水和煤油质量相等,初温相同,吸收的热量也相等,以实现“单因子”实验;这样,排除了质量和温度升高等方面的干扰,突出了吸热和物质种类的关系,通过水和煤油在同等条件下吸热情况的比较,为“比热”的引出提供了思维的支撑点。

又如:在“电磁感应”概念的教学中,教师先点明,在以下实验中,使用的灵敏电流计、导线、开关、磁场及磁场中运动的导体都是完全一样的,现在,按下述步骤进行演示:(1)电路闭和,当导体在磁场中不运动或平行于磁场线运动时,电流计指针不偏转,表明导体中不产生电流。(2)电路闭和,一部分导体在磁场中作切割磁场线运动,电流计指针偏转,表明导体中产生了电流。(3)在前步实验的基础上,分别取磁场线方向相同而改换导体运动方向,再取导体运动方向相同而改换磁场线方向,观察电流计指针偏转方向有何不同。(4)电路断开,导体在磁场中作切割磁感线运动,观察电流计指针是否偏转。在实验过程中,引导学生比较(1)、(2)两步的差同,就可以建立电磁感应这一现象的感性熟悉,比较(2)、(4)两步的差同,可以使这一感性熟悉深化,即明确感应电流产生的条件;比较(3)步实验的不同条件,不同现象,就可以理解决定感应电流方向的两个因素。最后,教师指出联系:左手定则。类似地,能否用什么方法来解决感应电流方向、磁场线方向、导体运动方向这三者的关系呢?于是引出右手定则,并通过例题让学生练习使用这一定则。这堂课,学生较牢固地把握了电磁感应这一重要物理现象,并能用定则分析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又一次体会到比较法在物理概念中的重要作用。物理教材中有很多重要的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都是按比较法来编写的,如欧姆定律、电功、凸透镜成像等等。这既符合发现物理定律的规律,也符合人们熟悉事物的规律。我们在教学时,要有意识地传授这一思维方法,并提醒学生注重:有些现象中,条件的改变,只使这一现象发生量的变化,如欧姆定律中,电压、电阻的变化,只是使电流发生数值的变化;而有些现象因为一个条件的改变,将发生质的改变,如交、直流发电机模型,就因为铜环和半径的差异,导致外电路得到的电流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差异。

二、比较法可使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和把握更加深刻

由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特征往往隐蔽在非本质特征之中,概念和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易使学生混淆,影响着学生对所学概念深刻、准确地把握。突出比较法,可使学生抓住概念的本质特征,对概念有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例如,重力和压力,是学生极易混淆的概念,一些学生常将压力和重力间的某些非凡情况下的关系一般化,往往认为“压力的大小总等于重力的大小”甚至认为“压力就是重力”。为此,笔者在教学中,设置了能暴露和纠正学生这一错误的比较性例题如下,通过做题,将压力和重力进行比较,收到了明显效果。

例1:在下列各图中,物体A重15牛,力F=7牛,求物体对各接触面的压力各是多少?这样,通过该题中对各种情况下压力的求解,能够从定义、力的三要素角度对压力和重力进行比较,使它们间的区别和联系有一更深刻的揭示。可见,抓住概念的本质特征进行比较是使学生理解和把握概念的有效果方法。

三、比较法可使学生灵活运用概念,促使概念活化

一个物理概念的表达式中,包含了定义方式、物理意义、及单位等内涵。将表达式间进行横向比较,能促使学生记忆概念、活化概念和深化概念。例如,速度概念的表达式V=S/t和功率的表达式P=W/t相比较,它们都有反映了另一物理量变化快慢的共同特征;它们的单位都由另外两个物理量的单位复合而成。另外,象密度、电阻率、比热等概念,从公式上都可看出,对同一物质来说,它们的比值都一个“常数”,反映着物质本身的属性。这可消除诸如“电压为零时,导体的电阻为零”、“一杯水比热(密度)比半杯水的比热(密度)大”等之类的错误。

四、通过比较促进知识的正迁移

例如:把两只标有220V、40W和220V、100W字样的白炽电灯分别进行并联或串联后,接入220V的电路中,判定这两种情况哪个灯泡较亮?根据平时的经验都是100W的灯泡较亮一些,即使老师通过分析和讨论得出串联时40W较亮,并联时100W的较亮。但仍有一部分同学对分析感到不可靠,但假如我们通过可控实验来进行对比,学生就会信服了。

五、利用比较法可以防止知识的负迁移

在应用概念解决问题时,对物理现象不同方面的精细比较,为概念的正确应用提供了出发点,正确的概念应用建立在对不同物理现象比较的基础上。例如,用惯性概念解释图2所示,当忽然拉动小车时,木块向后倒的现象时,思维的起点和要害,就是要通过比较拉动前后,小车状态的不同之处,揭示小车拉动前后,木块上部和下部的相同点和相异点。

学生在应用概念解决问题时,就在头脑的记忆中搜寻以前经历过的相类似问题,通过某些同方面的比较,拟定解题方案,这是学生在物理练习中思维广泛采用的一种比较方法。

假如学生在应用概念解决问题时,对新旧问题不仔细地进行比较,既看到它们间的相同,又看到它们间的相异点,采用“拿来主义”的态度,盲目代换,就会出现概念僵化,形成知识的负迁移。如:许多学生在判定图3所示,当小车忽然向前移动时,瓶内液体中的气泡向什么方向移动的问题时,会照搬前面图2中小车忽然向前时,木块向后倒的结论,得出气泡向后移动的错误结果。可见,对概念的灵活应用离不开比较思维。

又如:在学习动滑轮之后,学生由于受“拉力是重物和动滑轮总重的一半”的影响,他们认为:只要用一个动滑轮,拉力一定是重物和动滑轮总重的一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利用如图的练习进行比较,使学生懂得了结论的适用条件,有效的防止了知识的负迁移。

六、将物理概念与生活相比较

有些物理概念看似深奥难懂,若将其与一些生活常识相比较,则能起到化难为易的较果。如:由于“电压”和电场力做功的概念有关,一般初中课本中对电压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教材采用直接引入的方法,这对学生把握这一概念是不利的,有不少学生学了“电压”这一课后,仍然模模糊糊,说不出它是什么,更不了解它的物理意义。所以说电压的概念,是初中学生感到最抽象、最难理解的概念,在初中阶段还无法讲清,对初中学生来说,接受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爱好。因此,我就采用这种方法。

用多媒体展示水流的形成,让学生观察实验,得出要使水能够流动必须要有水位差(水压),然后再设问:要使容器中的水长久地流动而不是瞬间流动应采取什么方法呢?这样一设问,学生纷纷讨论,气氛很活跃。最后,教师总结产生水流的条件是有水压,提供水压的装置是抽水机。这样,就为类比埋下了伏笔。

(1)元件的类比:把电流形成中的各个元件和水流形成的各个装置相类比。小灯泡如同小涡轮,开关如同阀门,电路如同水路

(2)形成过程的类比:从水流的形成过渡到电流的形成。

(3)作用的类比:从水压的作用过渡到电压的作用,从抽水机的作用过渡到电源的作用。

(4)大小的类比:从改变抽水机抽水的快慢产生水流的大小过渡到电压的大小产生电流的大小。

比较法论文范文3

可有的画家在字上还是下过一番功夫的,单看字写得也不错,就是别在画上题,一题再好的画也是毁了。很多人弄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其实弄明白还是有迹可寻的。题款的字和书法的字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大致有五方面区别:一、字距、行距,二、单字间的结构,三、运笔走势,四、大小的错落,五、墨色。下面我分别加以分析。

先说行距、字距。书法要求字成行成距,两行间大约一字到一字半的距离,如董其昌等的书法行距便更大了。上下两字的距离一般有半个多字的距离。这样给人一种放射状的感觉,以增加作品的张力。而题画则不然,画上的字既要和画融在一起,又要能独立存在,让人一看便知哪里是字,哪里是画。通过题字或给画造势,或给画增加意境,这才是最好的效果。要想达到这些效果,字应当行距、字距都密一点,其相互依靠,形成一片字的感觉,细心观察徐春藤的墨葡萄和扬州八怪的题款便可明了。即便是倪云林画的雅逸山水,字也是很密的,像董其昌、陈洪绶等人的字便太稀了,给人柔弱之感。

仔细观察书家字和画家字,会发现书家字不论本人想要多狂放,还是紧紧地被法度所缠绕,总的来说还是很平正的。而画家的字,更多天机,左歪右斜,似正非正,有的字很长,有的字很扁,更具装饰味道。有的字左部大右部小,有的字右部大左部小,有的上大下小,有的下大上小。给人新奇之感,总之是多出常人想象。

在运笔走势上差别不是很大,但一些画家有时会加上一些隶书或篆书用笔。即便平常画家的字,在起笔、藏锋处也会加强装饰,或方、或圆,不太按正规书法来。在笔势上更会造势,如齐白石、虚谷等人的字便是造势而成的,不是一笔很长便是一笔很短,行笔中似有扭动,又有变化,非常有特色。

画家字大小一般差别很大,大的很大,小的很小,或上几个字很大下几个字很小,或字大而笔画粗,或字大而笔画细,或密不透风,或疏可走马。

比较法论文范文4

根据出土文物的佐证,中国最迟在三千五百年前就发明了文字。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文字记录、交流的国家之一,中国人书写汉字的历史十分悠久,在长期的书写过程当中,中国人形成了许多有条理的、框架宏大的、体系完备的书法理论与书法教学经验。中国的书法,用变幻莫测却有规律可循的线条与笔画,填充了空旷的白纸,美轮美奂,异彩纷呈,构成了世界上独有的一道文化景观。书法,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中语文的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占了很大的比重。所以说,高中语文教学当中,书法的教学,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需要在语文课中,使用大量的教学时间进行教学的,对于书法,也是需要学生使用大量的时间,进行课下的学习以及巩固。高中语文教材对于书法的教学是极其重视的,在高一语文教材必修第一册的“梳理探究”这一环节,就有大段的关于古代以及现当代书法鉴赏、学习的篇幅。所以,语文教材的编写者,也是对高中语文的书法教学,倾注了极大的心血的。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高考取得的分数对学生的未来,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而在高考试卷的评判当中,学生书写优雅与否、清晰与否,对分数的高低,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学生的答卷越清晰、字迹越好看,评卷老师的心情就会越舒畅,所给分数就会达到极致。反过来,在高考与其他各类型的考试中,有不少的学生学习不错,在卷面上呈现的知识点颇为精确,但就是因为书写混乱不清,阅卷的老师经过努力也认不清,最后只好按错误处理,这样就降低了学生的考试成绩,对人生发展前途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由此可见,书法的训练,尤其是硬笔书法的训练,对于学生试卷的解答,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的,因此,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当中,应当将硬笔书法的教学置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书法的教学对学生的考试成绩有着重要的影响,更长远的是,通过潜移默化,可以让学生深入品味到中华文化的精髓和韵味,增强中国学生的民族认同感和文艺气质,对他们的人生产生长远的积极的影响。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当今的语文课堂上对于书法的教学,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首先是由于语文教师对于书法教学的忽视,以及学校在教学资源上的提供不充裕,所以在当今高中语文课堂上的书法教学,呈现出了边缘化、淡漠化的状态。其次,即使有的语文教师根据课程的要求,开展书法教学,教师也大多因为没有受到过系统的书法教学的培训,使用效率不高或是错误的方法对学生进行书法教学,这样,即使学生付出颇多的心血去学习以及练习书法,也事倍功半,从实践效果来看,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

二、如何提升高中语文书法教学的质量

(一)要从政策上以及态度上支持高中语文书法教学

高中语文课堂上的书法教学,首先需要的就是学校在条件方面的大力支持,以及师生对这件事的重视。第一是学校方面应该做的事情,学校应该首先明确书法的学习对于语文以及其他各科成绩的重要意义,在高一以及高二年级,安排足够数量的书法教学课时,应当积极联系出版社,为学生订购书法学习配套教材,为学生学习书法、师生之间互相切磋提供教室。同时,学校方面从激励学生苦学书法这一角度考虑,应当多多举办类似书法竞赛、书法节之类的活动,促使学生们踊跃参加。第二,教师要对书法教学予以重视,把眼光放得长远,不能被分数的功利性牵制,应当从学生的终身素质的培养高度着眼,在高一、高二阶段,尤其是高一阶段,教师应当侧重于学生基本功的培养以及文化的熏陶,尤其注重对学生书法的教学,而在布置练习题方面,应当尽量以做精题、精做题为主,避免因为学生陷于题海战术耽误了学习书法、陶冶情操的宝贵时间。另外,身为教师,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应当在课余时间积极充电,学习更多书法以及高中书法教学的知识,这样书法教学才能丰富多彩,让学生学到更多的东西。

(二)关于教材、字帖的选择

在高中书法教学上,光有学校方面的主动,以及教师的辛勤奉献,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如果学校以及老师采取了并不是很理想的书法教学方法,那么学生学习书法的效果同样会大打折扣,这是由于学生个人的书法写得怎么样,学生个人的天赋以及认知的差异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学生只靠对学习的激情以及长期的坚持是远远不够的。高中生如果想要练就一手优美的书法,并且形成鉴赏书法的深厚素养,还是需要教师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辅导以及训练。首先,教师要慎重选择书法教学的教材范例。当今的社会风气异常浮躁,书法出版物鱼龙混杂,有很多字帖、教材是不适合高中生临习的,比如说很多当世所谓名家的字帖,其实只是徒有虚名,仔细看来笔意媚俗。但是可悲之处就在于,高中语文教师,往往对学生临习的字帖不加甄别,让学生胡乱去书店买字帖临习,但是,学生的鉴赏能力赶不上老师,往往会买一些粗制滥造的字帖,这样就会造成学生练字的成效低下,甚至会越练字,书法越差。其实,这主要是因为教师在进行书法教学的时候,没有为学生选择好临习的范本。结合个人教学经验,在为学生选钢笔行书字帖的时候,以邹慕白的行书字帖为最佳,因为邹慕白的行书,不仅笔画构造相对简单,而且笔意连起来看,具有藕断丝连之感,适合高中生进行答题以及快速书写。在为学生选择钢笔楷书字帖的时候,需要注意学生的性别、天赋,现当代书画家的字帖,是不适合给高中生练的,因为当代的楷书字帖缺少意蕴。所以,高中语文教师们可以多为学生们选一些古代书法名家的字帖进行教学。一般来说,女孩子适合学习元代书画家赵孟頫《三门记》、《胆巴碑》的硬笔化字帖。赵孟頫的楷书,书风遒媚、秀逸,结体严整、笔法圆熟、世称“赵体”,女孩子多临写赵体的硬笔楷书,可以养成柔中带刚、风姿绰约的形态。而男孩子则更适合学习唐代书法家柳公权《玄秘塔碑》的硬笔化字帖。柳公权的楷书,结构严谨,笔画锋棱明显,如斩钉截铁,偏重骨力,书风遒媚劲健,可与颜真卿的雄浑雍容书风媲美,被后人誉为颜筋柳骨。男孩子临习柳体楷书,不仅与男孩子阳刚的本性相得益彰,而且可以培养男孩子的骨气。对书法天赋较好的学生,教师可以指导学习唐代钟绍京的《灵飞经》的硬笔化字帖,《灵飞经》是唐代小楷的巅峰,堪称字字飘逸,字字绝妙,天赋好的学生临习《灵飞经》,可以增添飘逸峻拔之气。而对于那些较为欠缺书法天赋的学生,教师应当指导他们使用薄薄的描红纸,附着在语文教材之上,每日坚持描画印刷体的文字。因为印刷体的铅字,有着横平竖直的显著特点,既没有结构上的灵巧,又不要求写字时候的腕力,所以即使书法天赋很差的学生,只要坚持描写印刷体文字,也可以最终做到在答卷的时候字迹清晰工整,即使不能加分,也起码可以做到不扣冤枉分。

(三)关于学生练习书法,字帖临写方法的思考

在高中语文书法教学当中,即使教师为学生量身定做了合适的字帖,但是如果在指导学生临习字帖的时候,培训方法不得法,也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现在的语文课堂上书法教学,教师往往就是让学生买字帖,不再进行学习书法方法的指导,学生也不了解学习书法的方法,因此学生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单纯的去描字帖上面的描红纸。这样,学习书法的效果不会太好。其实学习汉字书法的最有效方法,在古代就基本已经成型了,古人常常这样进行书法教学,那就是描红、临摹、创作有机结合,三者缺一不可。但是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古代人练习书法有充裕的时间和浓厚的文化底蕴,当代的高中生,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还有大量的其他课程作业需要完成,因此,书法教学中的描红、临摹、创作,都不大可能被分配到足够的时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可以如此布置作业,每日只练习字帖里面的两行字,在描红字帖之前,先对要描红的部分进行临摹,之后进行字帖的两行描红,描红之后再对这几个字怎么写进行反思,反思过后再一次临摹,最后进行创作,也就是自己写两行字帖以外的内容,创作的内容以规定背诵的语文文言文为主,这样的书法学习作业使得描红、临摹、创作三者有机结合,总共练字的内容只有8行,这样既不会因为学习书法给学生造成太大的负担,又可以督促学生背诵课内文言文。

三、总结

比较法论文范文5

在《网络程序设计》中,套接字socket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教材上的解释是:套接字是两个通信通道上的端节点。看到这个解释,学生还是不能明白套接字的内涵。为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通常采用如下比喻。既然套接字是作为通信的末端,那么可以使用“电话系统”与“邮局系统”这两个同学们熟悉的事物进行类比。可以把支持虚电路服务的信道看作电话线,套接字就类似于一个电话。同样,可以把提供数据报服务的通信看作邮局系统,套接字看作信箱。

(2)基于TCP套接字编程模型

面向连接的网络通信的建立有多个步骤,要使用多个函数。为了便于理解,可以将其比喻为“打电话”这个过程。要建立基于TCP的C-S(客户-服务器)通信,首先双方进程必须各自创建一个端点,也就是调用socket函数创建套接字,正如打电话之前,双方必须都拥有一台电话机一样。Socket是面向模型设计的,针对C-S通信双方提供不同的socket系统调用。客户随机申请一个socket号,这类似想打电话的人可以在任何一台入网的电话上呼叫。服务器拥有全局公认的socket,调用bind函数将套接字地址和所创建的套接字句柄联系起来,任何客户都可以向它发出连接请求和信息请求,这就类似于被呼叫方的电话号码告知了呼叫方。客户端调用connect函数发出连接请求,就好比拨打对方的电话。而服务端有可能在完成当前请求之前又发生多个服务请求,为了很好的处理这个问题,服务器调用listen函数将所有的服务请求放在一个请求队列中排队,并尽快处理这些请求[2],这就如被呼叫方在开启呼叫等待的功能,不错过任何呼叫请求。服务器端执行accept函数等待来自某一客户端的实际连接请求,实现与客户进程连接,这就如被呼叫方拿起电话,双方可以正式通话。最后,客户端与服务端完成数据传输后调用close函数关闭套接字,撤销连接。这就好比打电话双方通话结束后,挂掉电话。

(3)基于UDP的通信机制

用“邮局系统通信”来类比这一种通信机制是非常恰当的。基于UDP通信是面向非连接的,无法保证数据以正确的顺序到达。这就类似我们先后寄出两封信给对方,不能确保第一封信一定会比第二封信先到达对方手上。而在通信过程中,服务端和客户端双方首先都需要绑定IP地址和端口号,这就好比寄信之前,对方的通信地址我们是要已知的。而客户端发送信息以及服务端回应的时候,调用sendto函数来实现,需要指明对方的地址。这如同在寄信的时候,需在信封上要注明对方的地址信息。

(4)协议端口

在讲解“协议端口”时,学生总是不能理解为什么在网络通信的时候要指明端口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同样采取比喻教学法。大多数操作系统是支持多进程的,目的主机到底把收到的数据包送给哪个进程呢?就好比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银行的业务有多种,有多个服务窗口。我们要成功地办理业务,必须知道对应的窗口号。同理,当你的主机开启多个服务时,如FTP、WWW、E-Mail多个服务,当接收到传送过来的数据包时,主机要准确的把数据包传送给相应的进程,这就需要数据传输的双方进程开启端口,这样数据包将会有标识有源端口,确保接收方顺利地将数据包传送至这个端口。

(5)带外数据

通常数据是按顺序传输的,然而套接字API概念性的提供了一些使用程序,从而可以使得一串数据无阻的先于普通的数据到达接收端。这就是所谓的发送带外数据。这就好比大家排队在银行依次办理业务,有个强盗拿着枪走入银行,越过整个队伍走到柜员面前。这个就可看作为带外数据。这个强盗能越过整个队伍,是因为枪标识他的特殊性,给了他凌驾于众人的权力。

(6)结语

比较法论文范文6

一制度比较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

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1〕。

我国除在继承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外,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种情况。

2.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属于这一类型。

如日本民法第887、891、892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因被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代其位成为继承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1140条规定,直系卑亲属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均发生代位继承。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种类型。如瑞士民法典第541、572条规定,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血亲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未留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权时,其应继份按抛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况处理。

(二)被代位人的范围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至于哪些血亲继承人能够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定差别甚大。综观各国继承立法,关于被代位人范围的规定,大体有四种类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我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台湾地区民法则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卑亲属。

2.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应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范围作了限制,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3.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和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种类型。属于这一类型的继承立法,严格贯彻亲系继承原则,继承顺序按亲系划分,每一顺序中再按亲系划分为若干顺序,顺序在前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只要该亲系中有继承人存在,其应继份就不会转归他系继承。例如,按瑞士民法典第457至460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924至1928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直系卑亲属,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以亲等近者为先。为直系卑亲属中亦有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则由先死者的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无直系卑亲属,即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继承,以亲系亲等为序,即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无直系卑亲属时,由他方及其直系卑亲属继承。第三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一顺序的继承人同样要按亲系和亲等继承,即首先,将遗产分成二份,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各一份。各系之中祖父和祖母平均继承。一方死亡,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无直系卑亲属的,由生存一方及其直系卑亲属继承。父系或母系祖父母中一方无人继承时,全部遗产由有继承人的一方继承。亲系继承止于祖父母。

4.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美国统一继承法典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的区别在于,按照第三种类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个独立的继承顺序,他们被划归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一亲系之中。如前所述,按照这种立法,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而不转归生存配偶,只有死亡一方无直系卑亲属时,生存配偶才能获得对方的应继份。而按照第四种类型的立法,父母和兄弟姐妹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继承顺序,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继份即转归生存一方。换言之,只要父母中有一人生存,兄弟姐妹就被排除在继承顺序之外。可见第四种类型的立法对父母中的生存一方较为有利〔2〕,而第三种类型的立法则对兄弟姐妹较为有利。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个别例外,如韩国民法规定,妻子可代亡夫继承公婆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但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大大超出了被继承人直系卑亲属的范围。例如,承认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承认祖父母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亲属。

代位继承原则上不受代数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对其加以限制。如日本民法原来规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作为代位继承人不受代数限制,后来这一规定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认为这样会使那些与被继承人既无亲情又无生活上的依赖扶助关系的人成为继承人,而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将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这反映了继承立法重视亲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关系。对继承权的影响以至决定作用,也反映了缩小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倾向。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否作代位继承人?外国法律中无继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继子女如果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按养子女对待,否则无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养子女,多数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的财产。这些国家的理论认为,收养的效力及于养父母的血亲。这种主张有利于稳定收养关系。美国等一些国家则认为,收养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事,收养合同的效力不及于收养合同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养子女不能代养父或养母之位继承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或其他血亲的财产。我国收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养子女亦可作代位继承人。丧失和放弃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者,是否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罗马法对此采取肯定说。法国民法典第744条仿罗马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如曾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仍得代替被继承人的地位。”学者有肯定和否定二种主张。史尚宽先生持肯定说。笔者赞成肯定说。因为第一,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直接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理由容后详述);第二,丧失和放弃继承权仅具有相对的效力,丧失或放弃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三,各国民法对此均无禁止规定。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应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各国继承立法对此持相同意见。

如果处于同一亲等的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们的直系卑亲属应如何继承?例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的孙子女是否仍应按代位继承的原则继承?对此,立法上有按人均分说和按股均分说二种主张。法国以及德国、瑞士等采取亲系继承制的国家,严格贯彻按股继承的原则,虽然被代位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仍应按股代位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40条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不论被继承人的现有子女与较之被继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共同继承的情形,或被继承人的子女均较被继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不问亲等是否相同,共同继承的情形,均准许之。”该法典第742条规定“关于旁系亲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不论在与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继承的情形,或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时,遗产归属于该兄弟姐妹所遗下的亲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亲的情形,均准许代位继承。”

美国采按人均分说。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如属同一亲等,可以平等地继承遗产,如果亲等不同,较远亲等的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直系卑亲属亲等相同,则平等地继承,如果亲等不同,较远亲等的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祖父母作为被代位人时亦同〔3〕。理论上认为,代位继承的条件之一是实际参加继承的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等不同,如果亲等全部相同,不发生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是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平等地继承,而不是代替自己的父母继承,因此他们的应继份应当相等。确定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应当按人数平均继承还是按股代位继承的规则是:当所有的卑亲属对于其尊亲属来说处于同一亲等时,各卑亲属按人数平均继承;当各卑亲属对于其尊亲属处于不同亲等时,则按股继承,即亲等较远者按代位继承原则取得其尊亲属在世时应取得之继承份额。

我国古代采取按人均分说。《唐律疏议》举例解释均分说:“一个老者有三男十孙,分家时应给老人留一份。三男中只有一男健在时,财产分成四份,三男各一份,老人一份。三男皆死,财产分成十一份,十孙各一份,老人一份。我国古代析产和继承不分,这里说的虽然是析产,其原则也适用于继承。按此原则,在儿子皆亡的情况下,由诸孙按人数均分财产,而不按代位继承的原则分配。宋代和明代的法律都规定,兄弟俱亡,由兄弟的诸子(即诸孙)均分。诸孙均分的条件是:(1)被继承人的儿子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诸孙系同一亲等的直系卑亲属。笔者以为,按人均分说较为合理,且符合我国的继承传统,我国继承立法和司法实践宜采按人均分法。

二代位继承的根据

代位继承的根据是什么?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被代位人的权利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而继承?多少年来,人们为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概而言之,可将各种主张分为二种——代位权说和固有权说。

代位权说又叫代表权说。这种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系代替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而继承,他是被代位人的代表。因此,被代位人的继承权是代位人继承的根据和基础,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拒绝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因而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旧民法和德国普通法采此主张,〔4〕我国继承法也采代位权说。〔5〕

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代其位而继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采此说。如瑞士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亲属,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该法典第572条规定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时,其应继份按抛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处理,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代位继承。我国台湾民法第1140条规定,直系卑亲属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笔者赞同固有权说,理由如下:

(一)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人自死亡时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消灭,以主体资格为依归的继承期待权亦随之消灭,继承法律地位当然不复存在。因此,不管被代位人是死亡还是丧失继承权,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去代替一个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法律地位进行继承。代位权说违反民法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基本原理,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固有权说主张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可以有效克服代位权说的这一矛盾。

(二)代位权说不能解释,法律为什么规定某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而另一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则不能代位继承。只有固有权说才能圆满地解释这一问题。

按照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本来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过在被代位人生存时,按照“亲等近者优先”的继承原则,他(她)们被排斥于继承之外,当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他们则基于自己的继承人资格和权利,按照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法律关于哪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发生代位继承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因此,哪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取决于立法者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例如我国将继承人严格限制在相互之间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范围内,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发生代位继承。奉行凡有血缘可寻之处就有继承权的德国、瑞士等国家的继承立法,则将代位继承的范围规定得很宽,不仅直系卑亲属,而且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都发生代位继承。关于这一点,日本民法1981年修改前后对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的态度,是一个有力的佐证(见本文第一部分之三)。总之,按照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当被代位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他们即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权利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权利而继承。

(三)从制度上考察,代位继承是基于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这样两种继承制度,没有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就不会有代位继承。

1.亲系继承

亲系继承就是在血亲继承人中,按亲系而不是按亲等划分继承顺序。例如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为三个不同的亲系。亲系继承的特点是,第一,按亲系划分继承顺序,前一亲系的所有成员的继承顺序在后一亲系的人之前,只要前一亲系中有一人继承,后一亲系的人就不能继承;第二,同一亲系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亲等近者优先。有亲等近者,亲等较远者不能继承。亲等近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亲等较远者代位继承。如果完全实行亲等继承制,即一概按亲等远近划分继承顺序,就不会有代位继承。完全按亲系划分血亲继承顺序的国家,如德国、瑞士、美国等,代位继承的范围很宽,如前所述,每个亲系中都可发生代位继承。实行亲系和亲等相结合划分继承顺序的国家,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窄。质言之,只有按亲系确定的那个继承顺序,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6〕。

2.按支继承制度。按支继承又叫按股继承。

所谓按支继承,即在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个亲系之中,按子女的人数划分为若干支,每个子女及其后裔为一支。遗产在这个亲系中按支分配而不是按人分配,每一支当中按亲等近者优先的原则继承。如果某一支中亲等近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要这一支当中有直系卑亲属存在,该应继份就不转归他支。其他亲系依此类推。

由上述分析可知,代位继承建立在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制度之上。亲系继承反映的是,某个亲系的血缘亲属应当优先于其他血缘亲属继承这样一种观念。按支继承反映的则是在每一亲系中,应当按支而不是按人分配遗产的观念。基于按支继承制度,某一支中与被继承人亲等最近者如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当然应留在该支内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而不是转归他支。这些制度和观念都证明了固有权说的合理性。

注:

〔1〕我国继承法第11条,法国民法典第730条、740条、787条。

〔2〕〔3〕《美国统一继承法典》第2—103条。

〔4〕见史尚宽《继承法论》第78页。

〔5〕见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