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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范文1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它包括夫妻感情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相近和一致;对物质生活水平的向往和满足外,这些因素有无和差异,直接影响夫妻双方感情有无和好坏。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往往会令办案人员将夫妻感情发生危机与夫妻感情彻底确已破裂相混淆。笔者运用唯物辩证法试从夫妻的婚姻基础、夫妻的婚后感情、夫妻的离婚原因、夫妻的感情现状、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离婚的法定理由。另外,结合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分别从:(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情形,(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情形,阐述了上述几种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关键词:离婚 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
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无法维持时,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婚姻当事人必须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过去50年代就发生过“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理由论认为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则不准离婚。如反对包办婚姻者提出离婚,一般均予支持,喜新厌旧者提出离婚,则一概驳回。这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的确起了一定的作用。
持有感情论的人则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应准予离婚,否则,不准离婚。感情论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发所确立的离婚原则,离婚必须以感情破裂为依据,如果离开婚姻的本质,只看离婚的理由是否正当,可能会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甚至感情很好的夫妻拆散,造成错案。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笔者注意到《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 “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解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五层意思,一、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在可能性能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四、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五、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要考虑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有无自愿发生性关系。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各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能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断变化,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婚后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我们应持辩证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1)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2)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3)看双方的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各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等。(4)结合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总之,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通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全面分析,实事求是的对婚后感情做出评价。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的是本质原因,有的是非本质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内部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首先要去伪存真,查清离婚的事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间权利义
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考察有无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法院应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尽量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婚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应永调不决。
此外,处理离婚案件时,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得益和社会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妇的离散必然关系到子女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多劝导他们从子女的利益着想,不要离婚,以有利女子健康成长。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的扶养未安排好或社会影响极坏,就应该缓期判离,等双方安排好子女生活或挽回了社会影响再判决离婚为好。
四、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重婚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重婚当事人不能通过重婚行为达到成立另一婚姻的法律后果。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交效,可准予离婚。
(2)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
对方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的,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刑事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解已破裂。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不论是重婚一方提出离婚,还是原配偶提出离婚,如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应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注意的问题:(1)基于喜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刑庭处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已无恢复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但应在财产处理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2)由于反搞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他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该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已登记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如果后一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补办登记手续;(3)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进其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可说服原夫面对现实,调解或判决离婚。但无论准离或不准离,都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采取简单强制的办法让女方回原夫家。女方同意回去的,也应消除舆论障碍和女方的思想顾虑,并要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权利和抢婚、械斗事件的发生;(4)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应一律按重婚对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社会人们对这类离婚纠纷,往往同情无过错一方,谴责有过错一方。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却不能单纯以社会的舆论、情感趋向为依据,审理时应坚持下列原则(1)必须分清责任,对过错方批评教育,必要时还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2)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3)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根据上述原则,对这类婚姻纠纷受理应分三种情况对待:
首先,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其改正错误。但过错方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确无和好可能,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对于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的过错,应该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分清是非责任,可以建议的原告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在此之后,如果原告有所悔改,或者无过错一方对原告的过错持谅解态度,且在思想上以诚相见、生活上体贴关怀等争取和好的实际表现,事实证明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的,应当着重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如经批评教育、处分,过错方毫无悔改表现,坚持离婚,而被告方虽不同意离婚,却无争取和好的实际行动,应准予离婚。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的。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在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夫妻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的感情生活实际状况。如果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确无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因此,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刑律,对这类婚姻纠纷,应查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平时的感情状况。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较好,由于一时一事的原因,引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在此基础上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不好,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被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婚姻最具毁坏的正是配偶本身,因为配偶是婚姻内在力量的基本源泉。置身于长期、固定的家庭结合之中,不仅要求夫妻双方每月每时作出施与和承担劳作,而且要求夫妻双方彼此信赖,实行家务劳动分工,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
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首先查明有不良恶习的平时表现,如果不良行为轻微,可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悔改争得对方的谅解和好。如果不良行为严重,构成犯罪或屡教不改,和好无望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2)夫妻关系确无可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法律、法规中很难把准予离婚的情况一一列举,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对以上4种情况的补充,可以适应情况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发病原因,不构成准予离婚与否的条件。对这类离婚纠纷处理的原则是: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应尽量做调解和好工作,指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长期徒刑”应理解为5年以上20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缓,为长期徒刑。因为被判刑罚的犯罪分子的家属,往往因配偶的犯罪行为而在精神上有压抑感,生活上也因对方被判长期徒刑而陷于拮据的困境。
(2)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这主要是指被告犯有一些不名誉的罪行,如罪、奸幼女罪、聚众罪等,因而被判处长期或短期徒刑的;或者犯有这类罪行而情节轻微的,未构成刑事处分,而受到劳动教养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但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往往让另一方无颜面对社会、面对亲朋好友,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五、一方被宣告失综,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精神,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准予离婚。只要下落不明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时止,其间已满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经死亡,或婚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失综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1】巫昌祯、夏吟兰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
【2】巫昌祯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3】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4】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
夫妻感情范文2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感情范文3
“夫妻相”确有科学道理。英国一项研究显示,与一个人相处的时间越长,那么两人在外貌上也就拥有越来越多的相似点。不仅人与人之间相处久了会越长越像,就连人与狗之间也发现了类似现象。
人的外貌特征与自己的性格是对应的,有什么样的外貌,就会有什么样的性格。当双方的个性相差太远时,虽然谈恋爱时会产生很强烈的吸引力,但结婚以后,这种差异太大的个性,就不容易让夫妻俩产生共鸣了。相反,如果双方的外貌特征、性格相似,婚后就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并且,夫妻一起生活的时间越长,感情越好,长得就越像对方。人们可能更乐于信任与自己相貌相似的人,这种在信任他人方面的倾向性也许可以解释一见钟情产生的原因。有些情侣或夫妻为什么在身体特征上长得很相像,那都是因为从开始接触对方时就感觉十分熟悉而容易获得好感所致。
喜欢与自己各方面都相似的人交往,是每个人的愿望。从心理角度来说,是由于双方条件相当,对事物的看法也比较一致,发生摩擦的概率小,这样形成的家庭就相对稳固一些。
造就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夫妻同吃同住,彼此了解,感情日深,心心相印。一个人往往会不自觉地模仿另一个人说话办事的表情和动作。
事实上,夫妻越来越像对方,还有一个原因:双方的生活习惯、饮食结构相同。时间久了,夫妻两人相同的面部肌肉得到锻炼,笑容和表情逐渐趋于一致,让原本有差异的两个外貌看起来也有了相似之处。饮食、生活习惯的相同,还会让两人患同一种疾病的几率大大增加,让外人产生“这对夫妻真是惺惺相惜”的感觉。
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除了环境因素、饮食习惯、生活追求的目标相似之外,身体的密切接触、内分泌的相互影响、言语的经常沟通、心理的不断磨合、行为的默契配合、站在对方立场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以及情感交流的一致性等等,都可能成为形成“夫妻相”的原因。
另外,双方某些行为的相似是相互学习的结果,这也许就是潜移默化或同化效应的影响。
不过,相貌不同的夫妻占绝大多数,即使长得相似,性格也有急缓之分。因此,判断两人感情好不好,绝不能只看相貌。只要夫妻相濡以沫,行为举止上趋同,语言习惯上相似,就一定能幸福美满。
(摘自《人人健康》)
人为什么要说谎
杨 敬
人在一生中要经历许许多多谎言,有时是你对别人说谎,有时是别人对你说谎,不管你是否承认,我们现在确实生活在一个被谎言包围的世界里。一项调查显示,英国人比任何国家的人,更倾向于撒一些无伤大雅的小谎,他们平均每天说20个谎话,开口说话3次,就有一次在撒谎。如此高的频率,居世界首位。
那么,人为什么要说谎呢?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费尔德曼做过一个试验,请参与者携带一个微型摄像机,记录一天的谈话。他的分析结果是,每10分钟的谈话,就会出现3个谎言。他举例说,有一位女士接到男朋友的电话,对方说自己生病了,这位女士表示关切和同情。事后,她告诉费尔德曼,自己的真实想法是:真是一个孩子,都不会照顾自己。人们认为,说一些小谎,无关紧要,甚至是必需的――尤其是那些善意的谎言。问题在于,有时,我们做过了头。心理学家认为,习惯性说谎是一种精神疾病,或者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有意为之。
从人的生理方面讲,欺骗是自然界最基本的现象之一,从病毒表层蛋白对人体免疫系统的欺骗到昆虫的拟态,欺骗是生物为了更好地繁衍而进化出的本领。从道德层面讲,按照哲学家康德的理论,欺骗是因为没有遵从绝对的道德法则而行事。道德法则是合乎理性的,那么人为什么会不遵从?是因为人不仅是理性人,而且也是生物人,因而会时不时受到感性世界的影响,也就是会受到短期行为结果对自身的影响,比如利益、情感等等,这都是在行为之前过多考虑了这项行为能带来什么好处。比如我们会为了钱而说谎,会为了不伤害别人而说谎。
由此来看,谎言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在小说《最后一片叶子》中,描写了一个动人的故事:透过病房的窗子,病人看到风中摇曳的树木。枯叶一片片地落下去,病人将残存的枯叶看成是自己生命的象征。她想,当最后一片枯叶飘落时,自己的生命也就结束了。老画家得知此事后,便在连接树枝的墙上画下一片叶子。在这里,谎言就是善意的了。
那么如何区别谎言的善恶呢?这里面既有道德标准,也有功利主义的标准,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德国一个心理学家做过调查,他向459个孩子提问:“谎言是坏的吗?”其中159人回答是坏的,187人否定这一点,而其他113人认为,要根据时间、地点和场合来断定谎言的好坏。这位心理学家分析,许多孩子不认同谎言是坏的,主要是因为他们将说谎认定为生活技能问题,而不是伦理道德问题。即使有些孩子认为谎言是坏的,也不是基于道德的考虑,而是认为说谎的人是生活的弱者,可怜虫。
谎言产生于人类繁衍的最初,大部分研究者认为,这是人类进化的结果,通过说谎保护自己,而谎言的接受者并没有察觉到每个谎言,因此,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和谐有序地发展。保罗・埃克曼博士认为:“说谎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特性,人们在社交活动中应正确理解说谎现象。有时候,善意的说谎是必要的。”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说谎与身份维护、自我呈现和印象管理有关。日常社会生活中展现的“自我”,多少都是经过改编和包装的。通常,人们会根据当下所处的环境,来调整自己的表现和表达方式,以塑造恰当的形象,获得他人的情感支持,影响他人的偏好,赢得他人的赞同等等。这些目标的实现,对人们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感情范文4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双方的生活水平,居住环境、受教育程度等。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文章屋网 )
夫妻感情范文5
1.庆祝纪念日。结婚纪念日、对方生日、定情纪念日等等,是夫妻双方爱情史上的重要日子。届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纪念,使双方都感到对方对自己怀有很深的爱意,这对于巩固夫妻感情作用甚人,效果很好。
2.注意尊重对方。人都是爱面子的,当着别人的面批评爱人,最容易挫伤爱人的自尊心,影响夫妻感情。所以,要学会尊重对方,有什么事情回家后再向他(她)提些意见,这样对方在愉快接受之余,还感受到你煞费苦心中体现出的浓浓爱意,从而以加倍的爱来回报你,感情愈浓。
3.常忆热恋时光。热恋是婚姻的前导。结婚以后,经常回忆婚前的热恋情景,就能唤起夫妻的感情共鸣,并在回忆中增加浪漫情感,更加向往未来,从而增进夫妻感情。
4.适当来点小别。俗话说,“小别胜新婚”。在过了一段平静的夫妻生活后,有意识地离开对方一段时间,故意培养双方对爱人的思念,再欢快地相聚。这时,就能使夫妻俩思念的感情热浪交织成愉悦的重逢狂欢,把平静的夫妻感情推向一个新的。
5.补偿往昔情债。不少夫妇结婚时由于条件所限,未能采取理想的形式来回报对方的爱意。若干年后,当条件具备时,应记着完成这些当初未尽事宜,这会使对方觉得你是个很重情的人,爱你之情便会倍增。如不少男同志婚后给爱人买金首饰,许多已过而立之年的夫妇补拍结婚彩照等等。
6.创造意外惊喜。出乎意料地使对方惊喜,常会起到感情“兴奋剂”的作用。如为对方买一样很想得到的物品,为夫妻俩创造一个对方没有准备但却非常喜欢的活动。
7.安排再度“蜜月”。结婚时的蜜月,是夫妻俩感情最浓的时期。婚后,如果能利用节假日,每年安排一次“蜜月”,米个异地旅游,再造两人的爱情小天地,重温昔日的美梦,定能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浓,双方心中倍感甜蜜而浪漫。
夫妻感情范文6
1.建立有关性的信号系统:它包括使用语言和非语言的方式表达对性活动的兴趣。很多夫妇都创造了自己的特殊方式来发出和接受这种信号。
2.交流身体:这是性生活中交流最基本的内容。夫妻间应该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告诉对方。由于人们大多在这个问题上持保守态度,很多人在一起生活了一辈子,却不了解生殖器确切的解剖状况,或是对生殖器的敏感部位和使性快乐达到最大程度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样的人是很难有美满的性生活的。有些人回避或者是忽视了性活动中从事身体探索带来的愉快,这都是在性活动中缺乏相互交流的表现。在初期性活动中,夫妻双方即应进行这种交流,过度拘谨和腼腆,只会给以后的共同生活带来困难。
3.交流性体验:它包括通过语言和非语言的手段来表达性,这种表白可以通过“情感交流”的途径提高双方的愉快水平。
4.交流性偏好:包括对于的方式、流时的、性活动的环境等方面的意见,这种交流对形成良好的性活动方式非常重要。它可以互相提供反馈信息,使伴侣能够据之改进提高对方性的能力。
5.交流性幻想:在夫妻间亲密水平较高时,双方都可以将自己的性幻想告诉对方,使双方都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和偏好。一些性治疗专家认为,交流性幻想对改善双方的性唤起有益。但必须注意,如果双方理解力和知识水平不是较高的话,那么,这种交流就可能对其关系产生某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