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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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2

一、主要做法

一是大力宣传教育。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广大计生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培训内容,同时还从省计生宣教中心购置大量宣传挂图,印制了宣传单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各乡镇还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和会议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知晓率。

二是规范征收程序。在具体征收中,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实行收缴分离,做到一人一卷,规范建档。由区计生委负责对各乡镇考评检查和定期督查,如果发现程序不合法,及时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是严格征收管理。区政府出台了《__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细则》,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预征)程序,严禁乱收费、滥罚款行为发生。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区计生、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从20__年起,全区征收到位社会扶养费全部列入区级财政统管。

四是适时强制执行。针对一些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钉子户”,联系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实行强制执行征收。20__年全区强制执行50.24万元。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违法生育户依法缴纳的意识不强。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违法生育户自觉依法缴纳意识不强,有些有履行能力也不愿意自主缴纳,造成实际执结率低。

2、对涉及外出打工的违法生育户案件难执行。由于超生户外出后多是音讯全无,只留下老人独自在家带孩子种地,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下去,使征收难以到位。

3、综合征收机制不完善。现在基本上是计生部门唱“独角戏”,但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处罚“钉子户”时力度不够,同时不少群众怕得罪人而不愿配合计生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征收工作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

4、征收起点过低。由于各地在制定征收标准时没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起点过低,造成实际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与政策要求的应征数额相差过大。

5、部分干部工作不力。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有的干部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过不了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标准随意改动,造成许多违法生育户等待观望,甚至采取拖欠、讲条件、托人情疏通关系的办法,以减少或逃避社会抚养费缴纳。

在抽查的三个乡镇中,下达征收总额是1333.9万元,实际征收到位360多万元,平均征收到位率只有27.0%。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造成超生带来的社会负担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震慑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如:有一个乡镇某年超生111人,立案111例,下达应征收数为143.3万,实际征收到位34.3万元,征收到位率仅为24.0%,而从1999年到20__年违法生育人数由18人增加到54人,共上升3倍。

三、几点建议

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尤其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支持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广大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生育,懂得违法生育子女增加了国家负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补偿,是自身的法定义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要依照标准合理征收。要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并规定应征最低数额,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要出台明确的分期缴款办法。对“一次性缴款有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征收单位审批同意后分期缴纳。

四要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而综合施治是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的关键。对故意威胁计生干部执法的严重事件,公安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讼案件,法院要积极执行到位;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检察机关要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法院设立负责抓计划生育案件的部门,简化对计划生育案件的执行程序,提高对计划生育案件的执行能力。

五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依法,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不会有好的效果,但在具体征收工作中,也要分清对象、分清情况,注意采取多变的工作方法,达到全额征收的目的。同时,对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现象的处罚难问题,要尽快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办法。

六要积极探索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机制。调查发现,多数农民群众想要两孩、男孩,除了受“多子多福”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养儿防老”。90%以上的农村群众认为,只要真正解决了养老问题,也就不想多生甚至超生了。因此,各级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建好能真正成为“老年人之家”的养老院,以解除农民的养老之忧。

七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村组应将外出打工人员、流动人口的查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及时准确掌握外出人员信息,促进计划生育案件快立、快查、快办。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3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程序,按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制定《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如下:

一、立案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生育现象,要先初步核准,再于三日内认真填写《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上报县计生局。

2、县计生局接到乡镇所报的《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于二日内上会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领导(法人代表)即在立案报告书上签字,立案生效。

3、对决定立案的,由县计生局填写《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一式二联,送乡镇人民政府一联。

4、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计生局转送的立案决定书后即进入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立案的违法生育现象的调查,必须是具有计划生育执法资格的二名工作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恰当询问,认真作好笔录,同时要搜集有关的证件及物证。

3、调查材料应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判决书、收入标准等)。

4、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调查由县计生局直接调查取证。

5、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人填写《违法生育案件调查表》,连同所有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县计生局。

三、征收

1、县计生局根据调查取证研究后提出征收意见,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一式三联),交由乡镇计生办送达当事人,并带上送达回执。

2、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并在送达回执上填字,后由乡镇计生办送交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及乡镇调查人员依法做好举行听证会的工作。

4、县计生局研究后作出征收决定,填写《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职工干部的由县计生局直接征收。

5、乡镇人民政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务必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6、当事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缴清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事人出据盖有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专用票据。

7、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所缴的社会抚养费后于三日内缴存县财政专户。

8、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县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材料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签注意见,加盖印章,由当事人送交县计生局。

9、县计生局作出对当事人是否分期缴纳的批准决定,填写书面通知书,转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按批准决定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行政复议及诉讼

1、当事人对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停止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

五、收缴滞纳金及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既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第31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当事人在规定的30日内未缴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填写《加收滞纳金申请书》上报县计生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交乡镇送到当事人手中,再签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3、当事人在接到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一月后仍未交纳的,由县计生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又按时落实了节育措施,落实了党政纪处分,由县计生局发给《违法生育结论证》以作结论,不再追究。

七、法律文书样表

1、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

2、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

3、调查笔录

4、违法生育案件调查情况表

5、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 6、送达回证

7、举行听证会告知书

8、听证委托书

9、听证笔录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11、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通知书

12、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申请书

13、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通知书

14、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5

一、广泛宣传,深入教育,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为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区印制了瓷板画、宣传折页、宣传彩册和环保袋、纸杯、年历等宣传品,发放到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村)以及育龄群众手中。与此同时,我区各企事业单位也结合实际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知识竞赛、有奖竞猜、书画展等,利用现有的报纸、电台、电视广为宣传,充分调动了企业育龄群众参与计生活动积极性。

我区定期组织大中型企业、各街道、(镇)、社区(村)分管领导、计生专(兼)职干部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培训班,邀请了省、市人口计生领导和专家授课,在辖区企(事)业计生专干中普及了人口计生法规的学习。区、街(镇)、社区(村)人口学校也均将“一法三规”列为必学内容之一,从而在全区形成了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基层干部执法能力

我区组织全区人口计生执法人员参加区法制办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通过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各单位执法人员能够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范围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执法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到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处罚项目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我区广泛宣传群众在人口计生方面应享有的权益,使其享有知情权。设立了举报电话,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做到办事权限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违法责任公开,努力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组织、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每年进行人口计生行风评议,要求人口计生干部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三、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

针对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我区举办了街道(镇)党政类、企业分管领导及人口计生专干类、街道(镇)人口计生专干类、社区(村)人口计生专干类等各类培训班,使大家既能够熟悉操作程序,又能对群众进行宣传解答。区人口计生委将征收权委托给各街道、镇。各街道、镇在征收过程中,均严格按有关规范程序,开具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并及时将所收款项上缴财政专户。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制度,加大对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对有条件而拒不缴纳的违育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每年一次组织各街道(镇)党政领导、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团结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各街道党政领导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要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制度,强调认清社会抚养费要全部及时上交国库,而不能进行截留,更不能用来挪作它用。

四、加大“两非”查处力度,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

组织区、街、居三级计生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并纳入培训计划,印制了宣传册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其中。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全区倡导和营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风,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明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是违法行为。

区人口计生委和卫生局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做好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进一步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做b超诊断必须办理登记预约手续;区卫生局依法对全区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年两次的定期检查。对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区、街两级的有效证明,确实需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等。

五、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6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基层计生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我委认真梳理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征求整改意见,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并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修订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引导计划生育群众监督机制等措施,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培训,2011年3月对全县计生系统的16位行政助理员进行了行政执法培训,并重新核发执法证。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并将全省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印发到各乡镇。会同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审核、指导执法文书的填写,规定每月县人口计生委对各乡镇计生办执法文书审核。同时,县法院指派两名法官到县计生委合署办公,负责案件的审查及协助基层法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规范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我委多次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坚决杜绝“七不准”违规行为,不强迫育龄群众返乡妇检,不施行大月份终止妊娠手术,坚持社会抚养费“四缓收”和节育手术“四不做”,全面维护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二、重拳出击,打击两非案件,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县计生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抽调公安、法院、监察局、卫生局、药监局等部门相关人员,成立“两非”案件专案小组。加强同卫生部门的协调,以及对出生实名登记网络的管理,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加强对出生人口信息比对分析,科学判断出生人口性别比动态,以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乡镇的督查指导,加大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两非”线索进行慎密的调查,对查实的“两非”案件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到位。

三、严格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对2008年10月1日,尤其是2010年10月1日至今期间内的应征已征情况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自查整改。1、严把征收关。我县严格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社会抚养费处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人性化服务,坚持做到“一碗水”端平,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收标准,为此县委、县政府把社会抚养首次征收兑现率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内容之一,规定当年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含历年应征未征对象)低于60%且列全县倒数第一名单位,予以一票否决。按照“三先三后”的工作方式,严格按征收有关程序,切实做到经收为主,突击活动相结合。征收中做到了征收主体明确、程序合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规范和及时归档;另需非诉执行的,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并坚决杜绝了放水养鱼,以罚代生现象发生。2、严把管理关。我县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上按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做到资料健全、台账明晰、专款管理、及时入库。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及财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把好财务审计审核关,严防不正当收支情况的发生。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无隐瞒收入,帐外设帐,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等情况;支出项目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设立科目,用款做到先请示、审批后使用,防止了扩大开支范围的现象;无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等现象,无使用非法票据现象。3、及时落实社会抚养费阳光系统的操作。今年3月底我委法规和统计参加了省计生委组织的社会抚养费阳光系统的培训,回来后立即对乡镇计生办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把各项工作都落实到位。

四、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违法生育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生育行为,整顿生育秩序,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严肃性,我县成立了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为使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查范围以及处理政策家喻户晓,我县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宣传,还在各乡镇、城区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五、认真做好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的工作。自2011年3月以来,我县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照有关规定,对今年以来本部门的收费、罚款情况开展了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行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收费、罚款项目,严格审核。在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委专项治理的领导小组组织财务、纪检人员多次深入基层,走访群众,通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开展“三评”活动、实名有奖举报、群众投诉等形式,认真查找本部门、本辖区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对查出的办理生育证明时收取上环、结扎保证金2户,立即责令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责任人,目前此2户保证金已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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