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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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规定范文1

Abstract: The new management measures of business trip expenses has greatly standardized the universities'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of Yunnan province, and has improved the effectiveness of business, which is a measure to deepen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especially the reform in education field, to attribute to the educ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management ability. It is an urgent problem about how to better implement the new management measures of the business trip expenses in Yunnan universities. Combined with the new and old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measures of Yunnan provin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three improvement, two restrictions and one relax in detail, and proposes the attention problems in formulating implementation affairs of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measures of Yunnan province's universities,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关键词: 高校;差旅费管理;三提两严一放;实施细则;具体建议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business trip expenses management;three improvement,two restrictions and one relax;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3-0164-03

0引言

2014年4月24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省级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突出亮点是对因公出差所涉及的批、行、吃、住及问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较老办法相比,大大提高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放宽了乘坐交通工具的条件,严格了报销管理要求,首次从法规的角度规定了虚报冒领差旅费要追责。这是新时期新环境下云南省财政厅切合实际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云南省差旅费管理法制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和惠民利民措施,对全面规范云南省省属高校公务出差的管理和报销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重大变化

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三提两严一放”五大重大变化。

1.1 提高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新办法明确规定因公出差人员一律不分职务职称级别,所有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并执行统一的标准,并首次明确了包干天数的计算口径。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补助5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市内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天补助3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补助80元。这一规定和标准的提高对解决因公出差人员吃、行问题非常有效。因是包干使用,无须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多用不报节余归已,这与因公出差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使得相关出差人员一改昔日“出门打的,想吃就吃,回校报销”的铺张浪费行为,确实起到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反对浪费的有效作用,符合办法制定和实施的初衷。

1.2 提高了住宿费标准

新办法沿用原规定按因公出差人员的职务等级规定适用不同的住宿限额标准,但较旧办法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取消了特殊地区高住宿费标准的规定,并把有无住宿费发票作为能否报销出差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依据。新旧对比详见表1。

1.3 放宽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新办法继续实行按职务等级不同乘坐不同标准的交通工具,但取消了厅局级人员出差仅限乘坐单边飞机,其他人员出差不能乘坐飞机的规定,也即放宽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条件,其他人员也可乘坐双边飞机了。因公出差人员不仅可以报销飞机票费用,还可以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每人次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涉及的费用。同时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因公出差所乘坐出租小汽车发生的出租车费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

1.4 严格了差旅费报销管理

1.4.1 首次明确了差旅费范围

新办法明确了能够作为差旅费报销的仅仅是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而在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礼品费、药品费、食品费、物品打包费、通讯费等是不能够混在差旅费中报销的,从而杜绝了以出差为名大肆购买礼品、食品、宴请等浪费行为。

1.4.2 首次明确了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新办法通过规定差旅费列入部门预算这一措施彻底改变了过去公务出差无预算无安排、想去就去、想到哪就到哪的随意性、无序性、隐蔽性,通过单独列示和省财政厅、审计厅的日常监督和审计,真正能够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4.3 首次严肃了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的凭据

新办法对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的票据、报销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4.4 首次严肃了报销标准、公务卡结算方式和补助计算口径

从新办法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因公出差必须经过批准,报销时提供领导批准的审批单;第二、因公出差发生的车票、船票、机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住宿费可以凭据在标准限额以内据实报销;第三、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住宿费、机票、车票和船票费不得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因公出差支出的住宿费、机票等款项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若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或没有公务卡而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必须做出合理的说明和提供有效的凭据(可以由收款单位出具证明);第五、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天数和目的地标准计算,不得扣除乘坐交通工具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当天出差当天返回的,同样可以报销100+80=180元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六、因公出差人员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 严肃了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并采用列举法对各种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1.5.1 首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虚假票据、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

新办法第二十六条首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这对有效遏制虚假票据、非法票据报销的泛滥现象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1.5.2 首次明确规定了上级部门对差旅费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有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并列明了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即:①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③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④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⑤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1.5.3 首次严肃了差旅费禁止行为和违规行为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禁止行为,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违规行为,即“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制度不严的;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等行为即是违规行为。

1.5.4 首次严肃了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新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将由省财政厅、相关单位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云南省高校贯彻实施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措施

云南省高校除部分人员有行政职务外,其他大部分人员只有专业技术职务(即职称),由于新办法只对省级机关相关人员的行政职务级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没有涉及到职称等级的规定,这就导致云南省高校在贯彻执行新办法时需要根据本校实际和财务管理要求制定《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办法》,除沿用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在细则中建议明确下列问题:

2.1 因公出差如何审批

在新办法中因公出差需要审批,但没有明确如何审批。因此云南省高校根据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建议在出差前审批出差事宜,出差后审批报销事宜,审批时根据资金性质和行政职务级别不同分别进行审批,不考虑职称。

首先,根据出差使用的资金性质,分为预算资金和课题资金。预算资金是指学校年度内预算安排的所有资金,既包括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课题资金是因完成科研课题任务而由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的纵向、横向课题经费。

其次,按行政职务级别不同分别进行审批。若使用预算资金的,校级领导出差应由校长办公室备案,正处级干部(不含调研员)出差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调研员)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由正处级干部审批;若使用课题资金,则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如果是课题负责人自己出差,应当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再次,应特别规定本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不适用本校教职工经批准外出且时间超过10日(含途中来回天数)的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抽调、借调、调研等事宜,该类事宜学校应另行制定相关的办法。

最后,应明确具体的审批程序并提供固定样式的审批单供审批之用。

2.2 因公出差如何乘坐交通工具

云南省高校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建议采用“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即职称)等同,就高不就低”原则。

首先明确,学校相关人员因公出差,既有行政职务又有职称的,应根据下表选择适用高级别的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其次,应当规定,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包括课题经费在内)。为厉行节约,鼓励节约,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可以规定:应当乘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而没有乘坐的,除据实报销差旅费外,还可按上一等级(平均价)与本等级(平均价)交通工具票价差额的50%给予补助。

再次规定,因公出差应当统一乘坐社会交运机构提供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驾车出差的,必须报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出行,且明确规定报销时可以报销合理范围内的汽油费、停车过路费,不再按人头按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

最后明确,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应当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2.3 因公出差费用报销范围

高校在实施细则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允许报销的费用和应提供的票据:交通费、住宿费、订票费、退票费、会务费、公务卡刷卡凭据;二是不允许报销的费用:超过标准限额的交通费、住宿费部分、无实质作用的参观考察费、游览费、风景名胜区门票费、餐费、接待费、礼金、礼品费、食品费、药品费、医疗费、土特产品费等。

2.4 因公出差如何计算“两补一费”

新办法所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质上是一种出差补贴性质,住宿费是一种限额控制性质。高校在制定本校细则时,应明确如下内容:

①伙食补助费:按允许报销的交通费票据上注明的去回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独立于差旅费之外报销。

②市内交通费:按允许报销的交通费票据上注明的去回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独立于差旅费之外报销。

③住宿费: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限额标准以内以住宿费发票为依据进行报销。为准确计算住宿费是否超标,建议在此明确住宿自然天数以住宿费发票开具的且在会议期间内的天数为准,去回途中天数不得作为计算住宿费的天数。

总之,高校应当全面贯彻执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高校实际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以明确标准、口径、计算方法和报销要求,避免因规定不明要求不细可能产生的争议,全面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全面促进云南省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云南省财政厅.云财行〔2014〕65号,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事办法[S].

差旅费报销规定范文2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驻省外机构)。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 一 )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 二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 三 )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 ,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 四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 二 )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差旅费报销范围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不同单位或部门对差旅费的具体开支范围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20xx年1月6日,中央机关出台差旅费新规:局级只能住标间坐经济舱。20xx年2月,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直机关公务员出差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的报销标准,并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差旅费报销规定范文3

一、差旅费报销基本流程

随着电网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差旅费报销业务已实现线上处理,业务部门员工通过在员工报销系统中填写报销信息,包括出差事由、天数、地点、收款人等要素,系统根据有关补助标准自动计算伙食费和公杂费补助金额并生成待报销单据。同时,还需要上传报销发票影像,并与报销单据完成挂接后生成正式报销单据,单据经主管领导线上审批后在ERP 系统中生成预制凭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生成记账凭证。业务人员通过查询单据流转信息了解审批状态,确认审批通过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收款。

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网企业是资产资金密集型企业,计量装置涉及千家万户,供电线路跨越河流山川,资产分布广泛分散,供电营业所一般在各乡镇均有设立。为不断增供扩销,提高优质服务质量,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上级单位和本级企业每年均会安排各类营销检查、施工监理、线路巡视及业务培训等工作。这种生产经营特点,特别决定了电网企业差旅费报销具有发生频次高、报销人员广、单次报销金额低,但年度费用发生总额高的特点。以线路巡视工作为例,安全管理部门按月制定巡线计划,巡视工人每月均会按计划开展线路巡视,做好鸟害防范、设备缺陷记录等工作。而供电线路短则几十公里,长则上百公里,完成一次巡视工作需要几天甚至一周才能完成,导致此类差旅费发生十分频繁。特别是检修公司,年发生差旅费报销单据上千笔,总金额一般占可控费用的比例会超过20%。对财务部门而言,差旅费报销占用了日常成本管理较多工作量,审核难度大,工作效率不高。在预算及成本管理方面,电网企业一般按照差旅费定额核定业务预算,根据单位定编人数,区分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比例,按照每人每年费用定额标准,计算确定差旅费年度预算。受物价水平和实际出差频次变动影响,科学合理的年度定额标准很难制定,如制定过高则不利于费用控制,存在费用套取空间,不利于风险防范;如制定过低又不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业务需求,挤占其他可控费用空间。在员工报销系统上线应用以前,差旅费出差频次、各类人员人均实际年发生金额难以计算,制定费用定额标准只能依靠大致估算,缺乏历史数据支持。

三、差旅费数据分析基础

差旅费报销业务实现信息化处理后,为深入开展数据分析提供了可能,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员工报销系统基础数据。对于出差事由、地点及报销人等报销业务具体信息字段,可通过员工报销系统单据查询整理;二是差旅费账务数据。因报销会计凭证在ERP 系统财务模块生成,可通过查询差旅费明细账和记账凭证获取报销账务处理信息;三是员工岗位信息基础数据。ERP 系统上线后,人资模块实现对各单位全覆盖,人员岗位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基本信息可通过人资模块获得;四是原始凭证影像信息。在办理报销业务时,业务人员扫描了有关发票影像并按报销单据号进行挂接,可通过对会计凭证的穿透查询进一步查看报销发票影像信息。

四、差旅费数据分析内容

综合员工报销系统基本业务信息及ERP 系统人资模块和财务模块有关信息,可对电网企业差旅费报销开展多维度分析。一是费用构成分析。差旅费报销从内容上可划分为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及伙食补助四类。实际工作中,电网企业对不同级别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有明确规定,对伙食费及公杂费补助按照供电区域内、省会城市及省外城市制定不同补助标准。简而言之,按照差旅费管理标准,四类报销项目之间以及单项报销项目与报销总额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如比例关系异常,则差旅业务报销的合规性及管理的规范性应予以重点关注。特别是对于没有住宿费及交通费报销发票,仅通过填写单据报销公杂费及伙食补助的业务,存在报销管控不严,滥发补助的可能性;二是组织机构分析。在ERP 系统财务模块,电网企业一般按照本部管理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及不同班组划分成本中心,系统对差旅费报销记账凭证数据自动按成本中心归集。通过分析成本中心报销数据,并比对历史报销发生数据情况,可确定差旅费管理的重点机构、部门及班组。确定费用发生重点成本中心后,可进一步通过追踪员工报销系统报销单据,分析报销数据发生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三是岗位构成分析。按照电网企业员工岗位分类标准,员工岗位划分为经营类、管理类、技术类、技能类及服务类五类,并在ERP 系统人资模块集成。通过导出员工报销系统报销单据,应用Excel 有关函数以报销人为关键字段,与人资模块员工岗位分类信息进行匹配,可统计分析出电网企业每类员工差旅费发生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细化完善差旅费定额提供了数据基础;四是时间进度分析。电网企业生产作业和气候季节因素密切相关,并有较强的计划性。对东北地区,检修业务一般以春检、秋检的方式安排,而培训业务一般在冬季开展,招标业务按照年初规定批次进行。差旅费报销费用的发生,应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吻合,如在年底出现费用集中报销,则存在突击花钱的可能性,应重点给予关注和审核;五是业务综合分析。对于通过费用构成、组织机构、岗位分类及时间进度分析,初步确定存在报销风险的业务,可通过系统远程追踪查看报销原始发票影像,进一步分析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必要时针对这些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和审计。

五、有关启示与建议

一是提升完善系统功能。从目前财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际情况看,现有信息系统功能还不能有效支撑差旅费数据分析需求,实际分析工作更多依赖人工导出基础数据后,应用Excel 有关函数及数据透视表功能实现,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未来应通过系统开发,集成人资模块岗位设置、人员分类等信息,包括集成财务稽核模块在内的有关数据,通过系统功能完善开发,自动开展差旅费分析。

差旅费报销规定范文4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可坐UO。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

第十条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各定点饭店应为省直单位出差人员提供同等优惠价格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五条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费9元。

第十六条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省级和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到县(市、区)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6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条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差旅费报销规定范文5

12月4日,部门组织召开了处务会,在会上传达了12月3日某局务会上林局长传达的广西局廉政警示教育会精神,通报了警示教育会的会议内容,传达了某局领导的工作要求,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处作了认真传达宣贯。11个身边人的案例,他们不同程度地违反了组织、廉洁、财经、工作纪律,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他们中有的同志我们比较熟悉,部门职工表示很震惊,也很受教育。对于他们受到处分,表示很惋惜。

古人说过: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意思就是说用人当作镜子,可以发现自己的对错。我们理解广西局廉政警示教育会的初衷就是把身边的镜子亮出来,敢于亮丑,让大家照一照,正正衣冠,调整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部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执纪问责向最基层延伸的指示要求,根据案例材料举一反三,逐个对照反省自查,从下列两方面进行反思:

一、执行差旅费报销规定不到位。

几年来,我局为了规范差旅费发放,先后于出台了 [2012 ]14号、[2014 ]12号、[2015 ] 4号、[2016]7号等《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出台后,我处都能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领会文件各项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也遇到过一些困惑,多少存在对《差旅费管理办法》把握不准的情况;另一方面,为了方便开展工作以及人员的特定性,职工岗位相对确定,有的职工培训机会多、出差多、下乡多,有的职工则在政务大厅坐班的时间多,差旅费就会存在有人领得多、有人领得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为了开展好工作,稳定人心,我们多次在处务会上强调差旅费不是福利,不能按津补贴一样派发。在差旅费的报销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执行差旅费报销规定不到位,究期原因,我们剖析有下列几种原因:一是受古语“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影响;二是职工刚性收入过低,职工工作积极性不强。在学习了某局廉政警示教育会精神后,我处职工普遍认为,我们在落实“一岗双责”做得不够好,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没有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和提醒,做职工的思想工作还没有做深做透。下一步我们要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制,严格执法财政纪律,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偏不倚,合理调派人员出差下乡,严格出差登记审查,切实保证处里每一名职工每一笔差旅费报得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二、反思考勤管理不精细等问题。

今年以来,我处按照《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但是对职工的年休、补休、病休等情况,具体哪天补哪天,存在登记上漏登说明。结合本次警示会议精神,我们作出如下深刻反思:

一是克服怕麻烦的惰性,能说得明白算得清楚的假期尽量给予记录登记留底备查,不能说明白的假期尽量书面说明留底备查。对于一些说不清的考勤以监督记录、系统流水号为主要依据。

二是严格执行我局考勤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要以书面请假为主。减少请假、补休的随意性。

差旅费报销规定范文6

一、出差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人数、天数,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公司领导在“出差申请单”上签署考核意见。

3、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公司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5、出差回公司应在一周内报账。

二、出差费用标准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 “限额报账,节约不补、超额自付”。

1、住宿费用标准(元/人、天)

出差人员

一线和二线城市

三线以下城市

公司领导

500

400

科级及科级以下

400

300

2、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

出差人员

县、区内出差(含市场巡查)

县、区外出差、地推促销或市场管理

公司领导

20

100

科级及科级以下

20

100

3、交通费用标准

出差人员

一线和二线城市

三线以下城市

公司领导

专车、飞机或高铁

专车、或高铁

科级及科级以下

高铁二等座或汽车、普铁

高铁二等座或汽车、普铁

三、报销办法

1、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公司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2、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1)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核报。

2)区别出差事由,按照相对应规定标准核报。

  3、交通费用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用实行凭票据实报销的办法

2)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公司领导同意。

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部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补充规定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并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公司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3、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在请示主管领导允许后,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

4、在专项费用列支的差旅费按照《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专项费用归集、核算相关规定》提供附件资料。

 五、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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