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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范文1
一、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剖析
在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农村金融的发展也为农户提供了更加便利的信贷条件,更有利于发展农村产业。然而,在农村金融的实际发展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农户贷款难、金融服务空白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完善等,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本文主要对如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升服务水平进行分析。
(一)农户贷款难
农村金融主要为农户提供更便利的贷款渠道,可以给农户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然而,作者在对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调查中发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极为普遍,而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并不是农户贷款的机会少,恰恰相反,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的贷款机会很多,而能够满足贷款条件的农户却是很少,从而造成了现阶段农户贷款难的现状,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也并不大。
(二)存在金融服务空白点的问题
众所周知,农村金融机构为了更好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在不同地区会设置相应的金融服务点。而在实际的调查中发现,金融服务点的分布虽然广泛,但是也存在着空白点,对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也相对降低,在这些年农村金融的发展中,农村金融服务点的撤并虽然缓解,但是,空白点的问题依然想当严重,而这也是当前农村经济金融服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三)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有待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了满足更多农户的经济发展需求,因此,需要对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进行改进和完善。然而,作者在对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运行情况分析中发现,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运行还不够完善,而且,在运行的过程中也仅能满足一部分农户的发展需求,并不能为农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直接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服务也随之下降,也会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鉴于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应该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不断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一)对信贷标准的改革
结合以上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来分析,产生农户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源于贷款抵押担保物上,一般情况下,贷款超过2万以上,都会需要相应的抵押担保物,而农户的手里最缺乏的就是抵押担保物,从而使得农户在贷款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作者认为应对信贷标准进行改革,首先,应对农村地区金融体系展开全面的分析,尤其是对信贷体系的分析,应考虑到农户在信贷中抵押担保物缺乏的情况,结合农村的发展现状,适当的对抵押担保物进行调整,不断的制定和完善抵押物品管理制度,并扩大抵押物品的范围,当然,在此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农村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这样才能提高信贷标准实施的有效性。其次,还应重视农村信贷抵押担保物相互配套的中介以及市场的完善,这也是产生农户贷款难的最大原因,因此,要彻底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不仅要考虑到对抵押担保物的标准改革,同时,应根据地区农村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信贷抵押担保的中介以及市场进行相应的完善,不断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二)对金融服务机构的服务点进行建设和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点存在空白点的现象,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高,而且,从金融服务点的运行情况来分析,由于空白点的影响,也使得一些金融服务存在盲区,将会对这部分区域的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对此,作者建议应对金融服务机构的服务点建设并且进行不断的完善。
首先,应不断的增设金融机构组织,为了保证农村金融服务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应不断的增设金融机构网点,如,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等,从而保证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确保金融服务点能够广泛的覆盖各个农村发展区域,为农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其次,应根据不同农村地区的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农村服务组织,以此来满足农户的发展需求,例如,建立流动柜台,为农户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同时可以开展乡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下村入户,为农户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同时,可以适当的设立“两点两机”,即定点定时服务、便利简易网点、ATM机器、POS机等,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再次,应对农村金融服务点的撤并机制进行完善,金融服务点的撤并要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而定,对于一些金融业务不高,甚至会存在亏损的服务点必须要对其考虑到撤并,当然,要确保附近的服务点能够覆盖到该区域,确保该区域农村用户能够得到相应的服务,如果其他服务点都无法覆盖到该区域的话,应避免对该服务点进行撤并,可以适当的对其进行调整,不断的提升服务网点运行的可靠性,不仅要为农户提供更便利的服务,更要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等来对其进行调整,以便于符合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
(三)开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在对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剖析中得知,现阶段农村金融机构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主体,对此,作者建议应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进行改革,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首先,应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进行全面的分析,了解其哪里存在不足、哪里存在问题,并且对其进行改善,同时,在对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过程中,应本着地方化、实际化、实用化的原则,确保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能够发挥出相应的作用,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应对现有的金融服务政策进行落实,以往有很多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因落实力度不足,从而给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造成极大的影响,更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坚持落实现有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提升服务质量,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金融机构,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经济基础。
农村金融范文2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历经了三十年,在这一时期,虽然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相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远远不足的,要发展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就需要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这就需要正规的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相互的补足。
农业发展在我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三农”问题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农村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
1979年,我国进行了经济改革,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从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向非农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型。我国从1979年开始,对金融部门的投入产出品市场进行了改革。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调整阶段。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得以恢复,随着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银行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1982年国家否定了信用社的双重管理体制,重申信用社合作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并先后进行了以搞活业务为中心、恢复和加强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理顺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了企业化运营。
1984年,国家指出必须抓紧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到1988年,通过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贷业务、自有资金积累快速增长。这一期间农村信用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第二阶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顿阶段,1988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我国实行了紧缩财政和紧缩信贷的“双紧”方针,信用社进入了整顿阶段,初步改变了信用社即是集体金融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初步理顺了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但在宏观紧缩的情况下,原来对农村信用社松绑的种种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计划、允许多存多贷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时,信用社还要承担保值储蓄、购买金融债券的政策性亏损,再加上信用社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信贷资产的质量不高,非正常贷款比重高,贷款收息低,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日益严重。
除了对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任务是为农产品收购、消除贫困和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接管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农业银行改革的方向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按照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从事经营管理。本着追求利润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倾向于贷款给优质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设置分支机构需要的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其网点逐步开始由农村向城市收缩。
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布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1996年政策性资产组合的分离,中国农业银行就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己的亏损负责,国家将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们在放款方面变得小心起来,导致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变窄,进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较低的利息率为农户在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储蓄提供了负面的刺激,这样就刺激了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比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独立发展阶段。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今年的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决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遗留下来的问题
农村的发展使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实行城市化工业化的赶超战略而攫取了大量的农村剩余,使城乡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乡二元化的局面。农村作为城市的“补给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则城乡的发展脱节,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在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历程中,我们发现所有问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如何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改变,乡镇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求时,就成为了市场资金的需求者。虽然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能够解决部分资金需求,但无法满足其日益膨胀的需求。在农村实行后,千千万万独立生产的农户也成了资金的需求者。对大多数农户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外部资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那么,乡镇企业、农户,以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等对资金的需求因该从何而来?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临农村信贷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资本金融需求,不与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其次,农业银行经营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这一转变的结果是,近年来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向城市收缩,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因此难以支持农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再次,农村信用社在于农业银行行社“脱钩”时,被动的承担了大量的呆账,造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负担严重,没有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机构都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和服务时,在客观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组织的出现。农村金融机构因为要承担来自经济再生产过程和自然再生产过程可能带来的双重压力,加上农村中农户居住分散,贷款规模小,国有银行一般不愿向农业企业贷款。而民间金融是由农村内部自发生成的,具有微观信息灵敏的特征,借贷双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费用的降低。民间金融组织是在农村土生土长起来的,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双向的利害关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他们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虽然民间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以及发展过快,使得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私人钱庄很多,高利贷发生率高等,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
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应该明确,发展农村的目标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发展农村的经济首先就要发展农村的金融,为发展农村的经济提供资金。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发展农村的基本条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见,当务之急是为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融资的来源合法化规范化。乡村银行体系的建立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使之在运行机制和内部制度建设方面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农村金融范文3
[关键词]农村金融;供给;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10-0183-04
[作者简介]王文乐,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金融学、工业经济管理。(江西南昌330077)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特点表现为:传统产业资金需求不减并略有递增、多种产业需求快速增长、农村基础建设资金需求趋旺、农业结构调整资金需求量大幅增长。然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又普遍存在金融机构网点减少、覆盖率下降、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情况。为提供有效金融供给,农村金融改革下一步必须触及制度层面,走制度、体制创新和扩张的道路,这也是解决农村金融压抑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流动性不足、金融资源短缺正面临逐步扩大之势。
一、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数量不足
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在逐年增长,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2006年该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从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来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1997年以来也在逐年增长,但在2003年以前,该项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4年来才突破10%,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低水平。到2007年10月,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仍不足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6.1%。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
由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三农”资金缺口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据测算,2000年至2007年,全国几乎每年平均都有超过1500亿元的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2007年底,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台阶式上升,资金缺口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20万亿元,以2006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3397亿元衡量,资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车薪来形容。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的不足,很自然地诱使了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补充型融资渠道。当然,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发展状态,尚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二、农村金融资源供给质量不足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缺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可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前者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后者为补充形式。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严重错位的现象,造成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少,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出现局部断层或空白,农村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目前,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处于扁平化神经末梢的农村机构,受全国“一盘棋”的影响,很难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一是金融机构缺失,金融体系不完善。二是机构缩减,从业人员减少。随着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推进,机构改革及其战略定位向大城市转移,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锐减。三是管理权限上收,授权、授信难。“机构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经营集约化”,导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缺失,农村市场符合授权、授信承贷对象的稀缺,使中小企业很多项目缺少资金支持,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四是信贷投放萎缩,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五是资金大量外流。
(三)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一是服务设置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被大量撤并,大部分网点集中到了县市区域,在地域广阔的农村集镇,网点分布很少。二是服务方式落后。其繁杂的贷款手续、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三是服务手段落后。在商业银行瞬息可到账的资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账。
(四)农村金融创新供给不足。除金融结算和少数乡镇开通了针对单位的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业务几乎没有。当农村资金需求出现多样化,农业产业化需要大资金、大投入之时,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支农实力的制约,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农村金融信贷服务品种创新的缺乏,造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五)农村金融人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缺乏开放性、公平性和竞争性,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正规高学历人才奇缺。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使农村地区很难留住优秀的金融人才。
(六)农村金融生态畸形。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业的经营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畸形主要表现是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和社会环境外部畸形。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一是经营收益低,商业银行不愿介入。二是农村信贷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介入。三是银行资产保全困难,商业银行不敢介入。社会外部环境畸形表现在企业方面,一是企业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主要是土地、房产两证不全。二是抵押评估中介收费高,担保中介机构缺失或担保基金运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特殊贷款的税收优惠和监管豁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盲区多。表现在农民个体方面,一是农民的金融意识淡漠,投融资意识缺乏。二是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农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滞后。三是农民间融资活动频率加大,融资纠纷和债务纠纷呈上升态势。农村经济金融错位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维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披露失真导致银企关系扭曲。
面对日益衰弱的农村金融市场,我们应从农村的现实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状况出发,根据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需求的结构、数量与特征,来设计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这是解除农村金融抑制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发挥农信社支持“三农”的核心作用
1.农信社具有交易成本最低的比较优势。可用交易费用等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农信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优势作一分析。
(1)交易费用是指在事前签订契约和事后监督与实施契约相关的事情上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具体地说,交易费用是由于以下一些活动引起的:①搜寻有关商品和要素的价格、质量信息以及潜在的买者和买者行为的信息;②价格未定时,为发现买者和卖者的真实偏好而进行的讨价还价;③签订契约;④监督签约方是否遵照契约行事;⑤当契约方违约时,实施契约规定并商定赔偿问题,甚至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⑥保护产权不受第三者的侵入。上述六项活动引起的交易费用可概括为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2)农信社在收集贷款人信息方面具有地缘优势,因此信息费用比商业银行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当地每户农民的经济状况、信誉等级等十分了解,因此在审核农民贷款过程中,人力财力消耗不大。相反,商业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审核这一关就得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网络普及面窄等原因,商业银行要想获得贷款人的第一手资料相当麻烦,因此交易费用很高。
(3)农村传统的关系型信用决定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监督管理费用方面比商业银行低。长期以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拿不出有价值的抵押品,农民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很少,一般都是向亲戚邻里借钱。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基本上不是以正规合约为基础的契约型信用,而是农户之间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农民如果在当地信用不良,他的机会成本就相当大。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土生土长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这一心态,因此在监督贷款人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另外,农村信用社本身是适应农民分散的、小额的融资需求,其管理费用较为低廉。相反,商业银行面对的是集中的、大额的融资市场,小额零售贷款的收益与所耗费的成本相比较往往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也正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的原因所在。
从以上交易费用分析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相对较低,能较好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为更好提供有效供给,必须对农信社进行重构。宏观方面:(1)政府的行政干预转向政策导向。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更,与农行脱钩后,1997年起收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而后交给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农行、人行领导管理,还是下放给地方政府,都逃不脱官办色彩,农民一直把农村信用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不是属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组织。因此,政府应适当退出,以政策导向、提供服务、协调关系等为主,从而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
(2)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关专门立法通过之后得到蓬勃发展的。美国有《联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颁布的关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这些法律保护和指导着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也是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将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混为一谈。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作为配套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权力义务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3)借助舆论宣传,重塑农村信用社在农民中的形象。我国自上世纪成立的农村信用社其实是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它否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农民所有财产归集体所有、充公,最后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农民对合作社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在信用社改革中,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首先得让农民对农村信用社有正确的认识,重新塑造农信社在农民中的形象,这样农民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合作金融的真正原则、意义以及国外合作金融的丰富成果。
微观方面:(1)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等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而长期以来,在农村,农信社三会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约束机制徒有虚名,导致农信社出现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控制局面。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农信社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权,通过经营或决策行为而损害广大社员利益的现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农信社应是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而在我国由于农信社产权不明晰,社员权利没有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农信社权力控制在管理层手中。“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管理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或者说,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人的制度控制权,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控制人的行为。从农村信用社诞生之日起,农村信用社就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与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倒金字塔”体制相比,目前我国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权力分布形成了“正金字塔”结构。
因此,农信社改革必须解决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内部,明确社员对信用社法人财产最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层对法人财产权的独立经营权,探索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薪酬机制,防止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在外部,政府对农信社的管理应逐步淡化,把信用社基本决策权交给所有者、理事会和其任命的经营管理者。
(2)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实现最终战略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资源整合,其中人力资源整合无疑是首当其冲。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知识的更新,农村信用社对人才的需求更大、要求更高。目前,在基层信用社的从业人员中,一线人员走向老龄化,文化偏低,对新鲜事物的适应能力明显滞后,真正精业务、懂技术、善管理、高素质、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不多。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理念、狭小的个人发展空间、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借改革之风,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增强内部活力。同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信用社系统结算工具单一、结算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市场资金吞吐流转、资金使用效益的“瓶颈”。因此在尚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现业务网络化运作,例如: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管理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总之,必须立足现实,在政府政策导向、明确法律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重构现有的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信用社,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政府、农民、农信社管理者等各方面共同协调好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避免“穿新鞋走旧路”的现象发生,确保通过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二)组建和发展农村民营金融
我国农村经济应当以民营经济为主。农村金融机构要为农业服务,也就是为民营经济服务。当前的农信社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的,并不是所有的农信社都能通过改造之后和民营经济实现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的融资机制只能从民营经济的资金活动中生成,它不可能从当前的农信社体制中找到生长点。也就是说,应当让民营经济通过内部资金融通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民营金融的产生应当市场化、多元化。以民营银行为例,可以从头开始,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成立民营银行,也可以在原有的农信社基础上改组为民营银行,还可以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的基础上吸收民间资本组建民营银行。这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的重要步骤:1、通过民营银行试点,实现制度创新,争取尽快建立起金融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各项规章制度。在给农信社摘除历史包袱以后,如果仍出现经营失败而需要退出市场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清算、关门。2、通过新生的民营银行完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为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3、通过新生民营银行完善金融人才市场,大量培养合格的农村金融技工和金融家。4、通过民营银行为广大农村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5、当民营银行发展到一定时期,拥有足够的资金和人才之后,应鼓励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兼并、收购现有的农信社。(三)创新农村金融供给,服务新农村建设
1.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供给体系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单靠个别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因此,必须培育多元化、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促进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竞争效率和规模效益。要创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信贷投向逐步向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倾斜,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环境保护等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满足农村内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2.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交易工具
(1)创新业务品种。面向农村不断变化的大市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创新贷款品种,开发适应科技农业、涉农企业、新时期农民生活消费的信贷业务,不断探索、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方式,大力开拓中间业务,创办个人理财、、结算等业务品种和其他表外业务。积极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组合产品,组织金融机构联合发放支农银团贷款,以此来推动“公司+农户+市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2)创新结算手段。面向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小额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拓宽支付结算渠道,推广和发展个人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等;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大力开发农村信用卡等现代支付工具。
3.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回流机制
(1)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通过法规及考评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农村金融的“非农化”。
(2)建立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放。同时,立法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要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存贷比不得低于60%。
(3)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当前,应以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为契机,让邮储成为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兼做其他各项中间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扩大农村经济活动的资金供给。
(4)建设面向农村企业、农业产业化和招商引资等领域的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鼓励和吸引各种民间资本服务“三农”。
4.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制度环境
(1)构筑农村土地流转体系。深化农地经营改革,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买卖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2)建设农村信用保障体系。首先,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其次,加快建设和健全企业与个人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息的共享程度。最后,要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处罚机制。
(3)健全金融法制建设,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快修订《破产法》,加强对农村债务人的约束。执法部门应完善执法环节,强化公平执法,提高执法力度,保护农村金融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4)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中,要尽快建立农业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农村保险发展,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海恒.论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路[J].经济纵横,2007,(2).
[2]焦瑾璞.农村金融何去何从[J].财经,2007,(12).
农村金融范文4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金融改革无疑是重中之重。金融改革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农村金融正在成为金融业下一个快速发展的“腹地”。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与农村金融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农村金融需要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才能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体系,对整个金融管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金融改革中,要对现代农村金融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建立适应农村金融发展要求的金融管理机制,实现农村金融的全方位控制管理。
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农村金融区域性发展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多元化金融服务管理机制,推动农村金融向金融服务方向转变,实现多元化金融发展渠道,推动农村金融的快速协调发展。
从农村金融模式的发展情况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不能全国采取一个模式,必须针对不同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制度。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金融措施,形成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全面提升不同金融组织体系对不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实现其全方位的管理,为农村金融组织架构优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农村金融组织多元化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不断培育形式多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时要对农村金融的竞争机制进行研究,组织农村金融活动,避免农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各种垄断行为。最终能够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金融组织体系,对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农村金融要不断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建立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金融体制,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提供重要的融资支持。
从农村金融实践角度看,农村存在丰富的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不断规范农村金融操作,全面发挥农村金融的积极作用。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推动邮政储蓄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不同金融主体在不同金融管理中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和资金外流
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制度改革需要在金融风险的引导下全面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组织,全面保障存款者的合法权益。农村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从试点开始,积极稳妥地构建农村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农村金融向风险可控方向转变。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可以对农村金融进行全面优化,不断提升农村金融的综合发展水平。通过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建设,对存款保险机制进行全面分析,形成有效的金融管理和金融组织模式,在农村金融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市场化管理,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持续,为农村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解决资金外流方面的问题,应通过积极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村金融资金的运行水平,为农村金融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农村金融资金管理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因此在金融资金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制度体系建设,确保各种农村金融资金不外流,为农村信贷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
农村金融资金要为农村金融发展服务,通过立法途径对农村基层商业银行进行管理,从而能够解决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资金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其次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利差补贴,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支农惠农的积极性。在具体政策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对涉农贷款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通过有效的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全面提升农村金融的积极性。农村金融在合作的过程中要实施少缴存款准备金政策,给予农村金融机构更加灵活多样的呆账吊销政策,积极稳妥实现农村金融创新和农村金融改革。
多样化农业保险和担保机构
农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保险体系,通过对农村保险运行机制和管理水平研究,不断创新农村保险种类,开展多样化农业保险,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由于我国农业处于整个产业的弱势状态,农民也是弱势群体,因此通过有效的金融保险制度建设,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为农业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通过农业商业保险的建设,可以对农村金融的基本制度进行全面合理的安排,积极稳妥实现农村的财政补贴。在农业保险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担保机构,逐步完善担保法律制度,解决“三农”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融资担保问题。农村金融担保机构建设需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农村金融的担保管理水平。通过农户的自愿互助担保,实现对多渠道资金的有效管理。农村金融担保的过程中需要从应收贷款质押等形式出发,解决民间贷款无抵押的难题,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转向服务型金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需要不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积极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的范围。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分别为信贷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保险市场。通过对农村金融进行有效的借贷管理,可以保证农村金融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提升农村金融中的投资水平。
农村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还需要建立现代化支付系统,为农村金融结算营造良好的环境。农村金融支付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结算的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农村金融结算管理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推动农村金融的全面协调管理,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结算保障。通过对农村金融电子化结算模式的分析,可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农村金融范文5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其要求,出现农村金融的缺失。农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经济学认为,农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农村金融缺失的一个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一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的中央的1号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充分表明国家应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二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保险,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地区性合作保险组织。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农村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体系,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农村金融范文6
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对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探寻农村正规金融的制度缺失与非正规金融具有的经济效应、制度效应入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并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J.E.StiglitzandA.Weiss,1981),“Creditrationinginmarketswithimperfectinformation”,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71(3):393-410.
[2]KelleeS.Tsai,“ACycleofSubversion:FormalPoliciesandInformalFinanceinChinaandBeyond”,preparedfordeliveryatthe1999AnnualMeetingoftheAmericanPoliticalScienceAssociation,1999(September).
[3]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20):10-20.
[4]赵中杰.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研究综述与对策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7,(7).
[5]卓凯.非正规金融、企业家甄别与制度变迁:理论与经验[C].2005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精选论文.
[6]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信贷课题主报告[R].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1-6-7.
[7]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