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企业发展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企业发展意见范文1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总量增长较快,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困难和不足,突出表现在:资金短缺,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科研投入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生产工艺落后,结构性矛盾突出;发展环境不够宽松等。深入贯彻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我市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保持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态势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一)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重点支持有市场、有订单、有技术优势的中小企业发展;要积极创新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改进授权授信方式,探索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财务辅导和授信培育工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信用等级高、还贷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金融部门要尝试开设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要确保各商业银行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逐年增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要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增量要不低于上年。
(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加强上市辅导,促进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融资;提前筹划,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即将推出的三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融资;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典当机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创投、风投、典当和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搞好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推进中小企业产权、股权、债权交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对外合作融资;不断创新合作方式,推进政府、银行、企业、担保机构互惠共赢的合作。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挥各种类型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各种所有制担保机构要一视同仁,使其享受同等待遇。强化对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规范经营,确保市场化运作、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的审核工作,指导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办法等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引导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提升担保实力,争取年内使各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要强化担保机构行业自律,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科学决策、合规操作,提升行业形象,防范系统风险。
(四)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争取在2年内每县(市、区)至少成立3家小额贷款公司。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切实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信用标准、征集、评价、披露和监管等制度,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专业化服务平台,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资源社会共享。中小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财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努力提升信用水平。
三、大力推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一)加强小企业创业服务指导。要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建立健全市、县级小企业创业辅导机构,为初创企业者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审批、开业指导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规划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经省验收合格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市、县(市、区)政府从本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二)推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的服务外包、物流、文化产业中的中小企业积极提供技术支持。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投入由市、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培育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兴办中小企业,实行社会化分工、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作,形成集群效应。重点培育20个区域特色鲜明、经济结构优化、产业链条完整、支撑体系健全的示范产业集群。实施龙头带动战略,对产业集群内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培植壮大一批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产业集群专业技术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形式经济技术合作,提高配套协作水平,减轻单个企业投资负担,实现降本增效,增强集群竞争力。经省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四)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开展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市商务局要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业务,带动我省产品、设备及服务出口和资源进口,带动我省富余劳动力到境外务工。有关部门要及时产品市场信息,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预测分析,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在政府采购时对中小企业产品要一视同仁。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整合各种培训资源,由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根据不同需求提出中小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市、县政府按每人200元对中小企业培训给予补助,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信息、市场供求信息、各行业前沿技术、最新科研成果、投资融资项目和产权交易与合作等信息服务。
(六)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服务市场形成;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对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服务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10-30万元奖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投资需求等四个意见的通知》(政〔〕47号)文件精神,把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重点是:(1)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列入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2)商业服务业中的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系统建设和各类展览促销活动;(3)交通运输和物流业中的现代物流方式;(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含服务外包)中的管理咨询和培训;(5)农副产品深加工;(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和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市财政设立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强税务政策宣传,定期检查政策落实情况。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场地问题。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兴办中小企业,经乡镇政府审查后由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对进入多层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重点项目可以单独组卷申报,不受批次数量指标限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列为市、县重点项目的中小企业用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集聚区,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一)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承担加快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把领导力量、工作重心向中小企业发展倾斜。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督查。市、县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对政策落实好、中小企业发展好的县(市、区)进行评比表彰。
(三)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凡未按规定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进一步简化报批、审批手续,进一步规范扶贫济困、企业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政府向中小企业公开承诺的优惠政策、扶持资金要及时兑现。
企业发展意见范文2
第一条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在财税扶持、技术研发、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真正使政策效力惠及中小企业。
第二条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对税源经济有突出贡献、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科技型、外向型、配套型、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对符合引进内外资奖励标准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及时按照《区引进内外资奖励实施意见》兑现奖励。
第四条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融资,逐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拟上市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指导,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条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中小企业生产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纳入《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六条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企业新创的各级名牌产品(服务)和著名商标,及时按照市政府品牌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奖励。
第七条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推进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八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严格依法行政。对于,违法违规行政,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政府形象的单位和当事人,严格按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条建立限时办结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现场办结。对于企业申报材料不齐的,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每年年初要制定计划,到区法制办进行登记备案。对企业进行临时性检查,必须提供检查依据,填写《区行政执法检查申报表》,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到区法制办领取《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方能进行,检查结果要向分管区领导进行汇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织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和《省行政执法证》。到企业进行检查,一律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馈赠。
第十三条严格治理“三乱”。区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24小时受理“三乱”举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行为,一经举报并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对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由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各部门重点跟踪服务,随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在项目报批、贷款融资、法律咨询、人事、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企业发展意见范文3
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抗击全球金融危机、促进城乡就业、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府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把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推动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来抓
(一)中小企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力量,**年,中小企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69.44%,中小企业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96.94%;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年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29.3万个,占全市就业人数65.11%;中小企业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年全市中小企业上交税收占全部税收的43.61%;中小企业是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基础所在,是实现经济强省、强市、强县的主要力量。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两个加快”,推动经济强市、经济强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中小企业数量少,规模以下企业发展严重不足,发展档次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业集中度不高,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不高,融资难问题、环境差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一手抓大企业大集团、成长型企业,更要一手抓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到**年,力争每年中小企业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新增规模以下企业200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50户,培育发展中小企业产业集群1个,培育小企业创业基地2个,力争中小企业在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促进中小企业上水平、上规模、上台阶。
二、加大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一)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领域。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严重污染的项目外,均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投资经营。各级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中小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程序。允许创办1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中小企业新设立登记申请的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实行“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操作方法,实现简政提速,方便投资申请人。
(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加强对各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违规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坚决查处,追究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企业检查申报、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对中小企业检查和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四)政府采购扶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对新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新产品,只要产品符合相关要求,不得设置企业前三年业绩、纳税记录等排斥新企业、新产品的招标条款。
(五)支持市场开拓。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内市场,市内重大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优先采购市内中小企业产品,鼓励市内各行业、各单位优先采购市内中小企业产品,加大中小企业产品在市内的推广应用。
(六)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中小企业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七)依法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引导、鼓励、惩戒等各种措施促使企业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履行合同、注重信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中小企业发展水平
(一)推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利用震后对口帮扶、恢复重建和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争取的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地新发展一批中小企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支持创新能力强、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通过2-3年的努力,初步形成金属、能源、农副产品加工、电子机械、建材五大板块的工业产业构架。抓好工业园区、集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
(二)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和银行已经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金给予支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设技术研发中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和具有产业集聚优势的地方,重点支持建立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三)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协作配套。引导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大集团、优势企业的产业分工协作体系,主动接受大企业的技术、产品辐射,充当大企业的“卫星”企业,围绕大企业主导产品生产配套零部件,加工品牌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
(四)鼓励中小企业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中小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四**省著名商标、四**省名牌产品的中小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银政企对接,大力推广资阳中小企业“五方联运”融资工作长效机制。金融机构要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放量,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信贷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资金链不断裂,项目建设不停顿,帮助中小企业渡过暂时困难时期。主动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探索创新动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等创新型或特色信贷产品,切实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信贷需求。相关部门要对银行创新产品给予大力支持。
(二)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解决土地、房产等物资确权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确权办证效率。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抵押物评估、登记按低限收费。
(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政府财政独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逐步增强担保能力,政策性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三有一不”企业贷款担保,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主体作用。各县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大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发展互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实行互保、联保、再担保,提高担保资金的整体规模和使用效率。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的市、县(区)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评级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诚信评定工作。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五)加大政府投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按一定比例增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自主品牌骨干企业、产业升级、产业转移、节能减排、节能技术等技术改造项目;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的专业化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补助项目;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建设补助项目;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但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央财政灾后产业重建资金也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产业恢复重建。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发展意见范文4
一、考核对象
各村(居)、企业、个人。
二、奖励项目及考核依据
1、奖励项目:分别设招商引资奖、招商引税奖、税收贡献奖。
2、考核依据:对照镇下达的工作目标,以企业的账册、报表、台帐及相关部门的反馈资料和有关证照、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考核资料需提供原件核查)为准。
三、考核内容
1、关于招商引资的考核
各村(居)、科室(站所)每年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不得少于2条;当年引进,符合产业和布局规划,招引土地、设备、厂房等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2个和服务业项目1个。
2、关于招商引税的考核
完成镇交引税任务。党政负责人:党委书记、镇长、党群书记和分管负责人每人100万元,其余党政负责人每人60万元;每村(居)60万元;财政所60万元;垂直管理站所:每单位30万元;镇机关科室(站所):科长级(含主持工作)每人10万元,副科长级每人8万元,办事员每人5万元。
3、关于税收贡献的考核
税收贡献奖是指企业当年缴纳的国地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全镇平均增幅,方能获得该奖项。纳税规模越大奖励标准越高。
4、关于新办私营企业和新增纳税户的考核
新办私营企业是指本年度新办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本镇辖区内原有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增挂户名的不作为新办企业考核。本镇辖区外原有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注册到我镇并有新的国税开票及税收的作为新办企业考核。
新增纳税户是指上年办理了工商登记但因筹建等原因而在本年度形成开票纳税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办执照并形成开票纳税的企业(含个体户)。
5、关于推进集镇区商业开发的说明
为繁荣集镇经济,改善集镇形象,健全集镇功能,各有关单位要注重招引集镇商业开发项目,并协助开发商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形成开发与销售的良性循环。
四、计分办法
1、基本标准分40分。招引重大项目(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建设15分;引税12分;新办私营企业5分,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分;集镇商品房销售4分;新增纳税户(含个体户)3分;二三产台账、报表1分。按完成实绩比例计入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基本标准分的1.5倍(加分除外)。
2、加分项目:与2016年村(居)目标管理考核加分内容一致。
五、奖励办法
1、招商引资奖:对符合本办法第三项第1条条件的,如系企业或个人引进的,按当年土地、厂房、设备等实际投入的2‰一次性奖励给招商引资人(飞地项目同);如系村(居)引进的,在镇工业集聚区建成的工业项目或在集镇落户建成的服务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缴税收中镇分成的50%奖励给村(居);在本村落户建成的,按企业实缴税收中镇分成的70%奖励给村(居)。
2、招商引税奖:年终按实际引税款的镇财政分成部分的50%返还给村(居)。未完成镇交引税的,村所得返还款中80%作村集体收入,20%奖励引税有功人员;完成镇交引税任务的,村所得返还款中70%作村集体收入,30%奖励引税有功人员。奖金中30%奖励村(居)支部书记,其余由村提出分配方案报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镇财政打卡发放;垂直站所、机关科室(站所)人员完成镇交引税任务的,由镇奖励各自招引税款镇财政分成的20%给予有功人员。
3、税收贡献奖:当年国地税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全镇平均增幅的企业,可获得税收贡献奖。100~300万元的按增量部分的2%奖给企业法人代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3%奖给企业法人代表。
(在工业集聚区购买土地、未按协议投入产出纳税的减半奖励)
以上奖励如属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就高不就低。
企业发展意见范文5
1、增值税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自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自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对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鼓励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由企业、个人提供合法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由企业、个人提供合法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凭受灾地区有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财产(物品)捐赠证明,由财产所有人提供合法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凭交警和车船管理部门的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县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以上优惠政策中,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年底。
二、土地及资源配置优惠政策
1、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原用地是划拨用地的,收回其原有土地后实行划拨用地;原用地是有偿出让用地的,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延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2、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设置灾后重建急需砂石、粘土、石灰岩、块石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边生产边办理手续。已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经原矿权人同意,可以重复设置砂石、粘土采矿权。经行政审批授予直接保障于灾后重建的采矿权,待重建任务完成后依法注销。
三、免收或取消各种规费
企业发展意见范文6
市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专项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贷款或融资担保等风险损失,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新增担保额给予奖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负责按照省上要求,将“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审贷获得率等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考评内容,逐项落实到每家银行,定期考核,按季通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相关规定,各中介机构要规范服务收费,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
认真领会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大力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尽快促成符合条件的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和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到产业园区乡镇、村组设立金融服务网点,进一步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环境。
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微企业共同组建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俱乐部,加强信息交流对接,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建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服务人员,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审核机制,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审批和正向激励。
四、鼓励小微企业尝试多渠道融资
积极推进场外市场融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挂牌交易,有序推进企业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用好用活债券市场融资优惠政策。加大新型融资工具推介培训力度,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开展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鼓励运用信托、金融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