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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范文1
关键词:国际 互联网金融 监管 启示
国外有关互联网金融业态产生较早,但没有“互联网金融”即“Internet finance”的统一称谓,而是根据不同的业态分类有不同的称谓,如,Mobile Payments(移动支付)、Emerging Retail Payments(新兴的零售支付服务)、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电子货币机构) 、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等。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在这些业务的发展中得以跟进和完善。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全方位、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详见下表)
国际互联金融主要业态及其发展状况
[业态名称\&代表性机构名称\&发展状况\&第三方支付\&Paypal、
Eway(AU)、
Google Wallet\&1998年Paypal在美国加州成立,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支付公司。2013年,美国Square移动支付公司的总支付额近200亿美元;Paypal的移动支付量为200亿美元。PayPal在法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占据48%的市场份额。\&P2P\&Lending Club、Zopa(UK)、Prosper、
Auxmoney(德国)、Smava(德国)\&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站公司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目前融资估值15.5亿美元,Lending Club 有非常多的知名投资机构和个人。2013年,Lending Club贷款超过20亿美元。\&供应链融资\&亚马逊、PayPal、Kabbage\&2012年,马逊推出基于亚马逊平台的供应链融资项目Amazon Lending;PayPal于2013年4月在英国测试推出针对ebay等平台商家的融资服务。Kabbage目前已经获得累计5600万美元的融资。2012年,Kabbage约借出7000万美元的贷款。\&众筹融资\&kickstarter(KS)\&2009年,美国率先出现了众筹(Crowdfunding)这一创新融资模式,2012年上半年全球共有众筹融资平台450多个。KS于2009年成立,主要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3年法国境内通过众筹平台共筹集了8000亿欧元。\&网络银行\&SFNB、
乐天(日本)
SBI(日本)\&1995年美国花期银行率先在互联网上设立站点,形成了虚拟银行的雏形。1995年10月,世界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开始营业。2009年日本的乐天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互联网基金、证券\&PayPal MMF、
E*Trade\&PayPal公司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前提是投资者须成为PayPal用户。2011年7月,PayPal关闭了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1996年,纯网络经纪商E-Trade上线,开创了完全基于互联网交易的模式。1999年,以美林为代表的传统券商全面开展网络业务。\&互联网保险\&Insweb\&1997美国的网络保险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目前,美国部分险种的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英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车险网上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核心是互联网支付,方向是瞄准普惠金融,形态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大金融:一是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加速到来。近年来,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加速发展,全球将迎来了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国际电信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预计到2014年底全球移动宽带普及率将达到32%,互联网用户总数将接近30亿,全球移动宽带签约用户将达到23亿,其中55%来自发展中国家。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金额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同时,据国外机构预测,全球移动设备离线交易总额将会迅速突破万亿美元大关,2017年预计将增长至1.5万亿美元。移动互联网金融将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的较多领域。二是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普惠金融体系是2005年之后才由联合国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与生俱来的普惠属性,对于推进金融体系的扩大化、平民化和人性化,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互联网大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本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产业重组,兼并的趋势不断加大,金融服务业向综合业务集成方向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互联网为金融服务综合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呈现出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及其特征
(一)主要经济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对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基调是“鼓励金融创新、谨慎业态监管、保护消费权益”。
1、美国
2010年,美国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SEC),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一般都隶属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先取得牌照才能开展业务。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2、英国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倾斜于宽松的非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注重行业自律。同时也注重监管随后跟进。2011年英国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即“P2P金融协会”,建立 P2P借贷的行业准则。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配套推出一揽子监管细则。
3、欧盟
建立内容全面、清晰、透明的法律体系。坚持适度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各成员国采取一致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2011年4月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事先应获得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牌照。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对众筹实施监管。瑞典的网络融资与传统业务使用相同的监管规则。
4、日本
注重对现有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补充,强化互联网金融保障性法律法规的建设。2008年,日本金融厅出台了电子货币支付监管等一系列专门法案。同时,近年来日本研究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如《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特征
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行为方式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监管力度上存在差异。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监管机构为了避免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主动。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目前尚没有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三是强调行业自律。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机制,如,英国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了相关行业准则。四是重视信息披露,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行为监管。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采取了注册登记、发放从业牌照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严格的行为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及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在我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经济法律中适时补充互联网金融管理条款。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专业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适时出台《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方面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要从立法文本、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加快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法制工作,如,在往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根据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有的职责分工,明确互联网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业态监管的职责权限。完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同时,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的整合,成立联合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一行三会与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在互联网科技、信息、机构准入以及经贸行为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建立网络支付、借贷、众筹、证券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
在现有“一行三会”金融管理权责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厘清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以及风险监控方面的工作职责。设立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办公室,建立工作磋商以及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开展联合风险评估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框架下,由央行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系统,开展相应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工作,风险提示、预警,定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监测报告等。
(四)对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出台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工作准则,对各业态创新发展的法制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涉及面广、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行为规则,建立日常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平台实行备案、注册、发放牌照等行业准入制度。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制定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负面清单”,及时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主体对照清单开展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对于突破法律与监管红线的主体行为予以坚决取缔,采取严格惩治措施。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2]第一财经金融研究中心,中P2P借贷服务业白皮书(2013),2013年,中国经济出版社
[3]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财经金融,2013年
国际互联网范文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甲方授权乙方为其建设互联网网站。网站总造价: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及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网页制作服务,网站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
2.乙方向甲方提供域名申请服务,申请域名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乙方为甲方提供租用虚拟主机空间服务,租用空间_________兆(m)。价格__________元人民币。
4.乙方为甲方提供购买企业集团邮箱服务,邮箱__________兆(m)/个,共________个。价格__________元人民币。
5.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为甲方提供网站更新以及网站维护等服务。并向甲方提供_____个月的免费维护更新。
6.乙方确保甲方的网站以及所有服务项目安全稳定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甲方服务费用的付款方式及义务
1.合同签定后,甲方须首先支付部分网站建设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作为信用担保金,当乙方收到甲方信用担保金后,方开始为甲方建设网站。
2.当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全部网站建设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余下部分网站建设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大写)元人民币。
3.乙方累计收到甲方全部网站建设费用后开始正式为甲提供全部服务。
4.合同签定期满一年后,若合同继续,甲方需支付新一年的维持使用费用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费用。其中域名续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虚拟主机空间续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企业集团邮箱续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网站维护续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
5.甲方在乙方为其制作或维护网站期间,应提供相关制作资料协助乙方建设或维护。
第三条 免责情况
1.因地震、雷电、水灾、火灾、动乱、战争、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有效地为甲方提供服务时。
2.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为邮电、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ternet主干网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
3.以上情况持续时,甲方应对此状况表示谅解。乙方应尽力、尽早的恢复甲方网站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合同的起始、延续、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产即生效。
国际互联网范文3
从MSN中国的罗川、宫力,到雅虎中国的谢文、Google的周韶宁,巨头们的好日子似乎到头了。事实上,好运气似乎从未光顾过这些大洋彼岸的网络公司。
为什么这样?因为这些国际互联网公司认为全球互联网的竞争规律是一样的,所以将美国成功的运营模式复制到中国市场,是国际互联网巨头普遍选择的策略。但现在,中国1亿多网民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相比较于美国主流网民,中国网民的主体更加年轻,18岁~35岁者所占比例高达80%,他们选择互联网的主要需求是为了娱乐,而非为了提高工作和商务效率。
但对国际互联网巨头来说,他们大多执行全球统一的政策和产品,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往往是针对商务人群的商务应用,并且基于这样的定位展开一系列市场推广工作。由于产品的不落地,导致互联网巨头一直处在“市场高于产品”的局面。
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市场存身的社会背景也与美国大相径庭。比如在接入方式上,网吧是中国网民上网的重要方式。美国ICQ的工程师可能永远无法理解中国网民在网吧上网时的需求,所以他们导入了太过高级的用户隐私保护――你在一台电脑上用ICQ,另一台电脑再用时就不能记忆保留先前的资料,也就是说只能在自己家里一台电脑上使用。而正是改进了这一点,腾讯推出了更有中国特色的人性化服务,迅速将ICQ赶出了中国。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国际互联网企业能否找对人。比如雅虎,其实它的战略没错,但是找的人一直是错的。雅虎中国需要什么人?首先,是一个创业者,而不是职业经理人,是一个具有创业精神的人。而且这个人必须全身心投入,但在这一点上,周鸿t和马云都不是,他们都有自己的套路,都有自己的孩子,都把自己看作是雅虎中国暂时的保姆而已。但是,雅虎中国需要的不是保姆,而是真正溶于血肉的父母。其三,必须有深谙中国主流网民行为的能力,把雅虎的独特资源以及优势和中国具体情况高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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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支付宝研究;互联网支付;发展文献综述;海外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2014年11月,总理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发言中明确指出,互联网作为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将有效支持中国经济“新引擎”提质、增效、升级。次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于同年7月由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
在“互联网+”概念深入人心之前,互联网已经在我国消费、媒体、即时通讯、信息共享、金融、物流等多个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伴随着淘宝、京东、亚马逊等一批中外电商平台从初创期到高速成长为具有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的行业代表,它们也培育了如今已成为中国消费主力军的70后、80后、90后的互联网消费习惯。通过“互联网+消费”的模式植入,我国的消费环境得以改善,消费者可以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交易;同时消费者与商家的互动性得到了增强,提升消费参与感;更是优化了消费结构,有效的进行了资源优化,节约成本、避免浪费。凡此种种,使得互联网行业与消费行业的成长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如上文所述,在我国互联网消费行业发展的同时,我国互联网消费群体也逐渐扩大和成熟起来。他们往往接受过高等教育,学习能力和探索欲望都非常强烈,对生活品质也有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我国消费市场与全球市场接轨的日益紧密,互联网为消费者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消费空间――海淘。海淘即通过互联网媒介直接通过境内、外销售商购买海外产品。传统的互联网消费由于生产、销售、物流、消费等链式行为均发生在我国境内,以人民币作为货款资金的支付结算存在诸多便利,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习惯选择网上支付、线下刷卡支付或货到付款的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但海淘与传统的互联网消费不同,消费行为与销售行为分属两国,由于国家间法定货币不同,这就为买卖双方在货款的支付结算时带来了汇兑方式与汇率风险等诸多问题。美国在线支付公司Pay-PaI和调研公司Ipsos联合了《第二届全球跨境贸易报告》,据报告中显示,2015年有35%的中国网购消费者以海淘方式购买商品,相较于2014年上升了9个百分点;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4跨境电商调查分析报告》预计到2018年,中国的海淘人数将达到3560万,海淘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这为我国互联网支付在跨境消费领域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二、文献综述
随着跨境消费激增,国内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互联网支付与跨境消费的关系,并且在跨境支付方面积累了大量研究经验,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
韩飚(1992)对国际经济交易中因汇率和利率的变动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化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外汇风险应分为交易风险、经济风险和储备风险。面对上述风险时,企业和国家都要做好汇率风险预测,对常用货币的汇率进行趋势分析,同时积极采取金融衍生工具和货币调换来进行交易风险管理。通过对汇率风险进行基本的分析,在互联网跨境支付场景中也应积极应用相关理论。
朱晓明(2011)研究了互联网支付公司的格局,他认为互联网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并不能完全重合,只是互相有交集。互联网支付包括了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银行直接支付等方式,而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在于凭借第三方参与交易使得交易更加可信、安全、方便,可以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多种手段实现。同时他将互联网支付按照支付工具划分为七类,包括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数字现金支付、智能卡支付、虚拟货币支付、网银支付、电子支票网络支付、电子汇票系统等。该研究的部分观点得到了市场的后续检验。根据互联网支付产业的实践,由于第三方支付占据了互联网支付中绝大部分,因此遵循市场经济用语,本文中我们将第三方支付与互联网支付作为一定程度上等同的概念。
曾刚(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支付革新是对传统金融造成巨大冲击和深远影响的关键之点。将支付手段内嵌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中,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奠定了市场基础,也必将引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商业模式中凸显,正是这种征信困难催生了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和发展。账户粘性对于互联网支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支付是最显著的优势,账户粘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用户粘性,从而决定市场份额。曾刚认为互联网支付方式通过提高支付效率,倒逼整个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对我国金融体系有着深远影响。互联网支付将对我国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随着跨国贸易和国际货币间结算中应用逐步普及,互联网支付还将影响国际汇率,同时对国际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新华社金融世界栏目和中国互联网协会(2014)联合对互联网支付的创新情况与未来发展进行研究。他们认为安全性与便捷性将对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产生长足的影响。相较其他支付方式,便捷性是互联网支付的内生优势,某种程度上它被定义为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的生命线。交易便捷、使用简便、良好的用户操作体验是互联网支付应用的必备要素,尤其在移动互联网支付中要求更为严格。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便捷性的实现通常需要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
随着移动物联网和信息互联网的第四次工业革命陆续开展,互联网支付市场刚踏入蓬勃发展的朝阳时期,其创新发展和市场监管都将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三、支付宝的海外策略
互联网支付是基于委托理论而形成的资金流动模式,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增信降低买卖双方间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促进交易达成。随着用户数量积累和业务规模扩大,我国互联网支付平台业务已迈向国际市场,其业务也不断创新。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旗下的知名品牌,也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营支付和理财业务。支付宝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超过180家,包括国内外多个银行以及银联、VISA、Master Card等国际组织,支付宝也被金融机构认定为国内电子支付领域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早在2009年,马云在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东大会上明确了支付宝的国际化战略。随后几年,为了使不方便出境和缺乏外币支付手段的用户可以使用人民币在淘宝网和支付宝境外合作购物网站上购买外币标价的商品,也为了使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家和卖家在国内外汇管制条件下便捷的通过支付宝直接和境内消费者进行网上商品、服务的交易,支付宝一直在努力应对国际支付的挑战,创新产品与服务。
伴随阿里巴巴集团业务发展,支付宝推出境外收单业务和小额贸易担保交易,将市场拓展到俄罗斯、美国、新加坡、澳洲、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依据我国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年限额控制,通过其便捷的一站式支付解决方案让境外零售商减少为满足外汇监管而采取的繁琐手续,也让支付宝用户使用人民币支付在海外合作商家网站处购买的境外商品。同时,支付宝积极对接境内外物流公司信息系统,在资金和货物的处理上不断提高信息交互效率,提升买卖双方的用户体验。2013年支付宝移动支付金额达到9000亿元人民币,共27.8亿笔,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其交易额是主要竞争对手Pay-Pal和Square当年交易额之和的3倍。
支付宝在2013年推出海外退税服务,支付宝用户出国购物可以领取退税单,在退税单中找到alipay填写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在海关完成盖章,投入退税信箱即可完成退税办理。使用支付宝退税服务,税金最快7个工作日到达支付宝账户,较统信用卡退税方式大大缩短时间。目前已有韩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荷兰、瑞士、西班牙等24个国家开通此项服务。
201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同意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业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及软件服务。
支付宝在2013年与支付机构Uni-pay、PeerTransfer开展合作,实现英国、美国等300多所海外大学的学费支付功能,包括麻省理工、康奈尔、利兹等知名大学的留学生朋友可以通过支付宝用人民币支付留学费用。
支付宝与上海银行合作,通过支付宝移动端在2014年推出国际汇款业务,支持用户向海外银行账户进行直接汇款,款项约3-5个工作日到账,单次最高可汇款49986.5美元,支持美元、港币、欧元、澳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日元等多种货币。汇款人只需要填写收款账户的姓名、国家、地址、银行和账号,不需要填写汇款人信息,全程在线操作,相较传统银行的国际汇款,操作简单,流程便捷。该功能虽未限定汇款人,但目前主流使用者均为个人用户,企业用户不普遍。
2014年,支付宝将跨境服务延伸到境外交通出行,通过“海外交通卡”服务,出行者可提前买好旅行目的地的交通卡,到目的地兑换点领取即可使用。2016年,UBER和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在全球移动出行支付领域达成重要合作,UberApp内将开通支付宝跨境支付功能,使中国内地的Uber用户在境外的用车也可以通过支付宝以人民币在线支付车费,从而进一步方便国人出境旅游,为在线跨境旅游消费提供便利。
2016年4月8日跨境电商税改政策正式实施,支付宝抢先接入新的海关总署版全国通用系统,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内首家接入国家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的支付公司。支付宝就此将对消费者提供海淘商品相关的电子化报单解决方案,消费者通过支付宝进行海淘购物,只需要一次提交支付人实名信息,由商户发起指令后几毫秒内,支付宝就能将支付信息推送海关,去完成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的三单对比,从而缩短跨境商品通关的滞留时间。
随着支付宝用户数量增加,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在与境外机构合作时将拥有有更大的话语权,更高的公信力,为境外服务和商品的生产商提供一整套的资金解决方案,也帮助支付宝用户在跨境消费和出境旅游等方面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四、基于支付宝研究相关启示
互联网支付可谓互联网消费的基础之一,在该资金流动中有三重资金交互,一是支付平台机构与商户的账户资金循环,二是支付平台机构和平台用户的账户资金循环,三是支付平台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循环。上述三重资金循环都可能涉及境外支付,衍生出不同的国际金融风险。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大大丰富了我国个人的跨境消费方式,加速了传统金融业改革升级,也对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方便境内人民消费境外商品,个人在互联网消费中可选择以人民币或外币进行支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名币“走出去”战略的发展。但由于互联网跨境消费属于经常项目下的贸易收支,并非属于资本项目,所产生的外币消费往往将由个人信用卡外币额度实现,通常不包含在居民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结售汇限额。随着移动支付的网络规模效应日益显著,移动支付因其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大量减少人们对现金的需求,进一步改变了货币需求的形式,互联网跨境消费的普及将增加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压力,使外汇管制难度变大,汇率波动变强。
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国际金融格局和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的资金往来以国际金融法律体系为框架,该体系由一系列的国际金融条约、规则、惯例、涉外金融立法构成,对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起到规范性作用。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因其参与主体所在地域不显著、金融交易行为自发、信息交互时限短暂等特征,大大超越了传统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约束范围,导致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为目前难以约束,亟待形成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新格局。这一特点也要求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面对挑战尽快加强国际合作,希望建立一套各主流国家能遵循的互联网支付框架和结算标准,缩小各地区间的监管差异。
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有较大区别,基于传统贸易制定的税法制度也面临重大的冲击。一方面支付宝、财付通等我国龙头互联网支付企业积极投身海外退税业务,为广大出境游和境外购物消费者提供便利。另一方面,由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三部委联合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已于2016年4月8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调整行邮税政策,为国内营造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该政策调整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境内外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均对中国境内上线的业务做出调整,在此也提示国内互联网支付企业要规范管理,配合国家政策,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实践中,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逐步提高。支付机构若严格依据监管法规制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支付业务和创新业务收入。与此同时,支付机构的管理成本和监管成本不断提升将影响地方政府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心,并影响相关政策的执行效力。尤其全球化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帮助用户通过匿名账户划转资金,或以极低的成本通过虚假商品售卖完成资金转移,甚至配合跨境电商进行网络赌博、交易和服务买卖,均为洗钱等非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当前国际“洗黑钱”情况频发,进一步完善虚拟商户信息监管、虚拟账户开户监管和可疑交易监测监管,提高互联网国际金融监管水平,对我国社会长治久安也有重大影响。
互联网支付是基于委托理论而形成的现实工具,是为在交易过程中解决买卖双方间信息不对称,因此互联网支付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集中体现流动性风险和外在声誉风险,互联网支付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平台用户的数量和粘度。另外,通过将互联网支付平台上买卖双方纳入征信体系管理,在保护各方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推动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最终将在国内外贸易中得到应用,切实降低交易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境外支付业务的系统性回顾,对其从境外购物支付服务、境外购物退税服务到境外消费支付服务等一系列战略布局的深入研究,获得了诸多启示。伴随着我国互联网跨境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均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加速传统金融业改革升级提出了更具现实意义的要求。
国际互联网范文5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说,互联网将会改变我们的一切。它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生意方式,更是一场优胜劣汰的革命。伴随着海量信息几乎无成本的全球流淌,伴随着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囊括一切的链接,人们有理由预见,财富、生活、交往、创造、观念,立体的又一轮激烈变革就在眼前。身处一个时代开启的黎明时刻,人类未知的远远大于已知。无论如何,新时代已经来临,我们每个人都身在其中,被时代洪流裹挟着前进。
人类的互联网是幸运的,当它在西方的实验室穿墙而出的时候,正赶上中国社会数百年来第一次主动地向外部世界开放。从此,人类事业的发展有了身量庞大的新伙伴,多了一份来自于东方的智慧和力量。中国是幸运的,历经农业时代的兴盛、工业时代的落后,它复兴自身的壮丽崛起,史无前例地与世界并行在新时代的行程中。在互联网时代,以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一举登上世界财富舞台的前列,如果没有互联网,没有中国数以亿计的网民为基础,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
互联网是全球共同面对的课题,央视纪录片《互联网时代》站在人类社会的高度,以国际化的视野来观察一个时代;全片以宏观的视角、全景式的描绘,呈现互联网带给人类经济、文化、社会、政治、人性等各个方面的深层变革;互联网引动的变革是时代性的,该片以历史情怀、时代意识探寻种种改变背后的本质,探讨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可能和对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的深远影响。这是全球第一部全面、系统、深入、客观解析互联网的纪录片,同名图书《互联网时代》不仅收录纪录片精彩解说词,更拓展容量篇幅,详细讲述每一部分背后的背景知识、相关内容等,比纪录片容量更大。
本书包括时代、浪潮、能量、再构、崛起、迁徙、控制、忧虑、世界和眺望十个部分。作者指出互联网不同于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工业时代,它将创新和创造几乎随意地赋予了更多的人,甚至它正在一个不长的路途上,铺就了遍及全球的创新人生。创造不再属于系统经验,创造不再属于成熟和阅历;创造属于随时随地,属于人生的每一刻。兴趣是创造的母亲,互联网的出现,让普通人的兴趣与卓越和辉煌之间再没有沟壑与围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爱好者们灵机一动,修筑了互联网通往天下的万千路径。软件工程师雷·汤姆林森,试图通过网络与好友隔空聊天,于是世界上第一封电子邮件诞生了;热恋中的皮埃尔·奥米迪亚为了帮助女友实现搜集天下糖果盒的愿望,于是世界第一家拍卖网站eBay问世了。互联网在极短时间里所创造的一个接一个的商业传奇,点燃了网络所能够触及的每一个角落。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小米科技、当当网等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就是互联网传奇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绝佳样本。
如同中国人口在全球人口中的规模一样,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6.18亿,超过全球网民总数的1/5,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超过8亿。这个全球风景独好的网民集体,不仅在中国特定的市场上哺育了世界级的互联网企业,也造就了有显著中国特征的互联网生活景观。互联网激活了一个古老民族孕育已久的渴望,一旦融入时展的潮流,中国注定是一个互联网大国。但整体而言,中国仍然不是一个互联网强国,比如互联网的核心技术计算机操作系统专利就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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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上售药监管;RFID技术;监管创新;启示
[中图分类号] R954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6(a)-0157-03
Regulation on online drug sales in America and enlightenment to China
LU Yi
Pharmaceutical Department of Shenzhou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henyang Medical College, Shenyang 110002, China
[Abstract] Illegal promotion and sales of adulterant and inferior drugs have brought severe threat to people''s health. Related people have paid much attention on these problems. It has become a global subject to regulate online drug sales and protect people''s health. Here compares the situation in the USA with China and draws much experience, On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the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guarantee people''s security to medicine.
[Key words] Regulation on online drug sales; RFID technology; Regulatory innovation; Enlightenment
互联网售药以其方便的购买方式、便捷的交易平台、顺畅的流通渠道、透明的价格比对等优势,成为人们求医购药的新方式。在人们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互联网售药出现的掺假药、过期药、非法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互联网售药的监管,但目前还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应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中美在互联网售药方面监管比较,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监管措施提出建议。
1 我国网上售药现状及难题
目前,我国只允许网上药店销售非处方药(Over-the-counter, OTC),通过审批的可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OTC的网上药店数为34家[1],但实际从事网上药品销售的网站远不只这些,销售的药品也不仅是OTC。
很多商家自建网站,在网上大肆宣传、兜售虚假药品,其网站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XX医院”“XX医疗机构”等名称误导消费者,以特效药或新成果等名义吸引消费者。
对网上售药监管的核心之一即发现违法信息,一些网站只获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的资格却直接撮合网上交易。截止2010年底全国仅获得审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为2519家[1]。2007~2010年,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数保持增长之势,在2010年更是显著增长,与上年相比增长了182.8%,如图1所示。面对如此多的网站信息以及未经审批提供药品信息的非法网站,监管人员核实起来着实不易。很多网上药店采用邮寄药品的支付手段,可以不设仓库、不记账,当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时,无从查起。
2 我国网上售药监管
2.1 立法状况
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相关的法规文件实施时间见表1。
1998年,上海第一医药商店开办了中国第一家网上药店,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网上药店被“刹车”[2]。1999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出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允许部分省市进行网上销售非处方药的探索,其中规定“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从事药品交易的零售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网上药品信息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禁止直接撮合网上交易。《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的有限开放。其中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是连锁零售企业,并且只能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
我国实行集中式监管,SFDA和各省市药监部门是主要监管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
3 美国网上售药监管
3.1美国网上售药现状
美国是最早使用电子商务的国家,网上药店发展迅速。据2005年一项美国官方统计,美国的网上药店已达1 400多家。截至2005年,网上售药的销售额已高达439亿美元,约占美国全年药品销售的19.1%,截至2006年6月,美国的网上药店已形成平均1 700亿的市场规模[3]。
在美国网上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需要购买处方药的顾客不仅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向网上药店提交处方,还可以提供处方医师的电话号码,由网上药店直接打电话查询。此外,患者还可以提供自己的保险账号,网上药店会与顾客原来买药的药店联系以获取处方。网上药店在美国日渐繁盛的同时,也滋生了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无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美国国会一直尝试规范网上药店行业。
3.2 立法状况
3.2.1 联邦立法 联邦立法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8年,布什总统签署了《2008 Ryan Haight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修改了管制药品法,增加了对网上售药的规定。法案规定禁止无有效处方通过互联网销售、分销、发送处方药中管制药物。医生在为患者开处方之前至少与患者见一次。该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为管制药物做广告属违法行为。按《Ryan Haight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一些违法行为将受到20年监禁惩罚[4]。
3.2.2 州立法 2008年以来,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等州对网上售药也进行了各自的规定。网上药店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各州对网上药店的规定比联邦法律更为严格。在佛罗里达州,未经许可向该州任何人销售药品的网上药店按二等重罪论处[5]。
3.3 政府对网上售药的监管
3.3.1 联邦政府监管 多个联邦机构有司法管辖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负责执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DCA),是联邦政府管理药品的主要机构,也是互联网售药主要监管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网上药店产品、服务及商业实践中的虚假宣传及误导性宣传进行监管,使对网上药店的监管从药品这一源头开始,保证消费者在网上购药时所获得的信息真实可靠。美国海关(US Customs Service)和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 Postal Service)负责管制药物的进口和国内药品的邮寄。
3.3.2 州政府监管 州药房委员会和总检察长负责网上药店有关活动的监管。州药物和药房委员会受国家立法授权,对所在州进行药事活动的药师和药房是否符合许可要求进行监管。
3.4 合作监管
3.4.1 国内合作:行业协会监管 为了加强对网上售药的监管,解决公众对网上售药安全性顾虑的问题NABP于1999年制定了行业自律计划,即网上药房认证计划(VIPPS)。要获得VIPPS认证,网上药店必须符合所在州以及药品销往州的认证和检查要求,符合现行药房行业标准,而且必须经过现场检查。获得认证的网站在其网页上都有VIPPS超文本链接标志,消费者能登录NABP的VIPPS网站查询药店认证信息。虽然VIPPS认证是自愿的,但很多企业都主动进行认证,在一些州还规定必须通过VIPPS认证才能经营网上药店[6]。
3.4.2 国际合作 FDA与多国政府合作打击网上非法宣传、销售药品的行为。2006年,FTC和FDA联合行动打击治疗糖尿病欺诈互联网供应商,该项行动是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合作行动的一部分。利用网上搜寻的结果,FTC向84个国内欺诈性广告和7个面向美国消费者的加拿大网站发出警告信,将其余21网站移交给其他国家政府处理[7]。此项行动对打击跨国违法网站的气焰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3.5 主要监管行动
3.5.1 互联网药品销售行动计划 1999年7月,FDA在“互联网药品销售行动计划”中针对医疗欺诈、未获许可的药物、假药、掺假药或不合格药品以及没有有效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形做了规定并且至今仍在执行以提高管理局处理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能力。该计划包括对公众进行宣传;进行专业推广,建立伙伴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等。FDA还成立了案件分析小组或称“分流”团队,由来自监管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ORA)内的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药物评价和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首席律师办公室(Office of the Chief Counsel,OCC)和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Policy)代表组成。在执行过程中,FDA从内网监测设施、州、其他联邦或国外执法机构、消费者、议会和媒体处获得的潜在违规网站线索。该过程更能确保决定及时做出,同时在采取行动时获得最大威慑作用。该团队正在并将继续监管与互联网有关的执法活动。
3.5.2 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管 搜索引擎是进入网络世界的门户,搜索引擎监管的力度不足加剧了网上购药的风险性。谷歌等所有主要的搜索引擎,都通过刊登网页广告获利。一般情况下,与搜寻结果相关的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网站列在主页上。搜索引擎在网上销售或拍卖搜索列表中的位置,这就决定了在关键词搜索时赞助链接的特殊位置。FDA约谈多家搜索引擎商,与其达成合作。2010年,谷歌宣布只链接经VIPPS认证的网上药店药品广告信息[8],政府与搜索引擎企业合作是解决网上非法售药行为的一大进步。
3.5.3 监管新技术的运用 RFID(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无线射频识别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采用RFID技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需要对所有药品进行唯一编码,用于标识药物流通过程中的货盘、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等,该编码形成了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电子履历。RFID技术被称为是防止假药最好的技术。2004年,FDA发表题为“对药物运用RFID技术可行性研究和引导计划”,该计划包含的产品将限制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产成品上,并且只用于产品库房控制、追踪、记录、航运及接收产品时的检验和产成品鉴定。FDA相信RFID技术的使用在保障人们长期用药安全和美国药物供应的完整方面至关重要。2010年12月,FDA宣布将该计划终止时间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目前,FDA正在和行业及学术机构合作评估RFID技术暴露的电磁能对各种药品质量的影响[9]。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立法的重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一切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在职能分配上,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执法行动时,采取多部门合作,国际合作,执法范围、强度大。在打击互联网销售假药环节上,注重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关注长期效应。
4 美国网上售药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立法
我国对互联网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例如,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未取得交易资格证书从事网上交易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专管部门给予处罚。相比而言,美国对网上售药违法行为处罚则严格的多。我国这种以罚代刑的处罚方式对违法犯罪起不到威慑作用,建议完善互联网售药相关法律责任,增加对非法链接广告处罚的条款,建议链接违法广告的网站承担连带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处罚力度。
4.2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监管相当于美国的联邦和州监管,行业协会的力量并未发挥出来。行业协会加入到打击非法网上售药行动中来,对网上售药行业准则加以把关,对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加以监测,则违法行为又多了一项障碍,人们的用药安全又多了一层保障。
其次,执业药师对药品的质量、储存方法、服用方式、联合用药注意事项等都起着严格的审查作用,将来开放处方药销售市场时,执业药师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执业药师队伍管理是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4.3 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具有虚幻、无边界的特点,违法分子有进行跨国活动的倾向。据有关部门报告,很多在网上兜售药品的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外,给查处违法犯罪带来很多障碍。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国联合行动取得良好效果,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目前没有清晰的与国外合作的方案,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一起治理互联网售药违法犯罪跨国活动。
4.4 创新监管方式
两国监管机构都认识到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复杂性以及对搜索引擎监管的重要性,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广告库,将所有经过审批的网络药品广告收集在库,单独进行监管。所有想了解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经药监部门认证的安全浏览器进入数据库,浏览药品信息。
美国利用社交网站Twitter药品信息和监管信息扩大宣传力度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监管部门也可利用手机报、人人网等媒介最大程度的将监管信息传达给消费者。监管新技术是互联网售药监管不得不谈的内容。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对互联网售药的监管不同于对传统售药途径的监管,若不采用先进监管技术必定事倍功半。RFID技术是美国和欧洲比较推崇的监管技术,正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我国应对其发展给予关注,结合我国的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技术。
综上所述,互联网具有复杂、多变、开放的特点,互联网售药监管是全球性难题,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断绝假药来源。我们可以借鉴发展较早的,诸如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应用监管新技术,将假药排除在供应链外以逐步断绝假药来源。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EB/O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