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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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1

1、加强宣传,强化培训。保健食品、化妆品存在的问题具有社会普遍性,是一个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共性问题。积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户宣传培训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签标识有关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如:索取相关证件,建立档案,上柜产品验收、建立台帐等。充分利用“3•15”活动或安全宣传月,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并在年内举办一、二次法律法规、保化知识培训班,从而不断提高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同时深入开展群众安全食用和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知识宣传,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重点企业监管机制,探索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众多,特别是经营企业点多面广,而行政监管力量有限。为此,我们按照科学监管要求,采取对重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的措施,以重点带全面,推动保化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按照保健食品、化妆品品种的安全风险程度以及产品销售辐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保健食品重点监管企业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批发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卖店;经营保健食品并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商场。化妆品重点监管企业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批发企业;化妆品专卖店;经营化妆品的较大超市、商场;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美容美发店。要求各地按照所列范围,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列出辖区内重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监管名单,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监管档案。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增加监管频次;对正常生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应进一步增加频次。同时要求落实“痕迹”管理,监管责任人下企业监管一般要针对检查情况,制发现场监督检查笔录,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留下监管书面“痕迹”。继续保持与兄弟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规范市场。

3、实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五个一”管理模式。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提出“五个一”的规范管理要求,即:建立健全一套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质量管理人员、做好一本购销台帐、收集一册供货商和产品相关材料、每天进行一次经营场所卫生和产品质量自查。“五个一”的要求任务明确,易于理解掌握,有利于各经营企业实际操作,规范管理。继续做好企业经营单位的产品备案制,做到对问题保化产品可追根溯源,有案可查。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进一步掌握我区保健食品经营现状,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检查内容及范围

1、检查内容

各监督站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产品索票索证情况、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产品标签标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证持证情况、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备案)情况等进行检查。

2、检查范围

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等场所。

(二)工作重点

1.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4〕3号文件)和《关于查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4〕5号文件)的要求,以《通知》中涉及的一百多种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为检查的重点品种。

2.以举报投诉为线索,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网络经营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实施

保健食品专项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上半年在6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工作总结上报

各工作站应当于10月份完成本辖区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表,完成对《通知》中涉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检查和处理工作,并于10月18日前上报区监督所食品科。

上级部门另有工作安排的,应当按照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工作站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要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质量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工作站应当以上级文件要求、举报投诉和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为线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对无批准文号、盗用和假冒批准文号、非法添加、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不真实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对无采购验收记录、无索证索票资料、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无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资料的产品,一律下架、就地封存,予以警告处理;拒不改正的,进一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中涉及的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查来源去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4.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学习、落实《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指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区卫生监督所宣教科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报道监督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档案

1.各卫生监督站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总结及报表,区监督所要及时对各监督站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报送相关总结、专题工作资料、行政处罚和稽查资料、工作信息及报表等。

2.各工作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分户档案,汇总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企业整改、行政处罚及跟踪检查等材料,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相应企业单位的电子监管档案。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分户档案、电子档案应当达到100%,

(五)积极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

区卫生监督所应当积极探索适合本区特点的监督管理模式,例如: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药店推行电子监管档案,企业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种类、批次、数量等相关资质建立电子档案。监管部门通过相关平台实时查询,动态监管产品生产、采购、存储、销售情况,提高监管效率;督促产品经营企业使用《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记录本》(包括电子版),对产品经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以“弘扬企业诚信、提高质量意识”为理念,推进建立企业综合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完善企业的产品卫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开展保健食品示范工程建设;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万里行活动;推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等。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努力建立我市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六)推进保健食品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建设,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七)材料报送要求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3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行政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中秋、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各司其职,抓好本辖区、本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为确保辖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筑牢防线。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巩固已有成果,完善长效机制;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大整治力度,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基地等)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防瘦肉精等药害事件发生;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对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上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农家乐饭店、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及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对餐具消毒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效果的监督检查,提高餐饮具消毒合格率,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查私屠滥宰行为,确保节日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连锁龙头企业及门店的管理,规范连锁经营行为;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节日消费较多的重点食品的检查力度,保障重点品种食品质量安全。

三、深入宣传,营造氛围

节日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几点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迅速组织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要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要于月日前上报节假日食品安全值班表,街道值班电话:白天,晚上传真:。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4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新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经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

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

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

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

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保健食品抽验结果。

第四十条 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

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地的销售,责令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第五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患,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

第六十一条 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

第六十三条 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5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加工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近郊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较为集中的区域,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重点问题,是指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重点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检间农药使用情况,确保蔬菜瓜类生产安全用药,田间生产有记录档案。检查违法出售、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蛋白精等禁用兽药和化学物质的行为,禁止人用药用于养殖环节。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测,清查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对农批市场的监测。到今年年底,全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蔬菜生产基地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进一步降低蔬菜、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杜绝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等国家明令禁止药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保查证验证(产地检疫证)零疏漏,完善省外调运肉禽蛋类备案体系。(区经济发展局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性检验和专业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查处。到今年年底,食品加工生产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有QS产品质量抽查总体合格率、实物质量安全合格率明显提高;小作坊登记建档率、目录监管率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100%;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100%备案;凡纳入婴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蜡、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不齐全的生产企业,100%关停取缔。(市质监局*分局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和执法检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禁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督促经营者自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退市以及市场(展销会)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各个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测监测的范围和批次,力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可靠。全面清查上市食品等重点产品的标识标注和广告宣传,严肃查处虚假标注、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法使用各种标识等行为;整治菜市场、副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秩序,打击欺行霸市、短斤缺两、销售禁止上市商品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区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全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小食杂店无照经营问题。(市工商局*分局牵头)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对餐饮消费环节的集中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各大型、连锁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旅游接待饭店均建立所有原料索证和验收制度。加强对小餐馆、点心店食用油、调味品、肉畜禽类等的原料进货索证监管。彻底解决餐饮单位无证无照经营等问题。进一步落实餐饮单位餐具消毒和防止交叉感染各项措施,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积极推广实施餐饮单位“五常法”管理,通过先试点的拓面方法,把“五常法”管理趋向深入。严厉查处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类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有毒有害水产品、不合格调味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把全区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区卫生局牵头)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建立药品经营的退出机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许可证或出租柜台,着重解决药品批发企业挂靠经营、走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不规范行为,严厉打击将药品和医疗器械作为非药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杜绝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违法广告,加强监管检查。全面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工作。实现药品监管网覆盖率达100%,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化达标率达98%以上,企业监管档案的建档率和电子化率均达到10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牵头)

(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开展3C认证产品生产企业集中检查行动,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杜绝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原则,在整治工作基础上,加大对起重机械、水表、压力表等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无严重制假售假违法案例发生。(市质监局*分局牵头)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9月初—9月底)。各街道、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和省、市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通过各类媒体及举办专栏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目整治行动,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相关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实施阶段(10月8日—12月15日)。对辖区内相关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小作坊等进行集中普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6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任务确定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各方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12月28日)。各街道、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有重点地组织检查,整治行动总结报区政府和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成立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这次专项整治。分管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分局,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区经发局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市质监局*分局牵头)、流通领域商品整治组(市工商局*分局牵头)、餐饮业食品整治组(区卫生局牵头)、药品整治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牵头)、新闻信息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各工作协调组负责研究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开展整治行动。各街道也要根据区总体方案的部署,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住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配合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尤其是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坚决严惩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结果,做到“四个不放过”、“四个一律”。“四个不放过”,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四个一律”,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不合格食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查实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一律严惩、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实行监管责任倒查。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养生粥 市场研究 网络问卷调查 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0(c)-0204-03

“药食同源”是中国传统医学的观点,这一观念深入中国的饮食文化。在《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等经典医书早有记载[1]。养生粥是药食同源的概念的体现,养生粥概念的历史也同样是源远流长。在《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载有用“火齐粥”治齐王病;汉代医圣张仲景《伤寒论》述:桂枝汤,服已须臾,啜热稀粥一升余,以助药力,便是有力例证。该文通过对养生鲜粥店的市场研究分析,了解养生鲜粥店的市场前景,为投资者研究市场定位、产品定价、营销模式、销售网络和企业发展提供了科学决策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广东省内的大学生与上班族为主要调查对象,累计调查172人,有效为152人。其中男性64人,女性88人。

1.2 调查内容和方法

采用自制问卷对调查对象进行网络问卷的调查,并对完成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予以抽奖奖励的机制。调查内容包括:(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2)受调查者对养生鲜粥店的接受度;(3)受调查者对配有专业营养师坐镇的鲜粥店的态度。

1.3 统计学分析

将调查结果录入Excel2003做数据库,采用SPSS 13.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统计方法为描述性统计分析、卡方检验,该次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受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受调查者主要为18~40岁的来自于广东省的一般上班族,其中男性64人占42.1%,女性88人占57.9%,男女比例基本持平,学历以大专或大学本科以上为主,月收入范围主要在2000~6000元范围内的人群。(见表1)

2.2 受调查者对养生鲜粥店的接受度

2.2.1 关于食疗对健康积极作用的看法

关于食疗对身体健康的积极作用,64.47%(98/152)的人相信,32.24%(49/152)的人对食疗的作用持一般态度,仅有3.29%(2/152)不相信食疗的作用。

2.2.2 受调查者对配有专业营养师坐镇的鲜粥店的态度

对于配有营养师坐镇的鲜粥店,88.8%的被调查者对此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欢迎。其中分别有31.6%受调查者表示“非常需要,如果可靠,会经常去。”,33.6%的受调查者表示“刚开始一两次会去尝鲜”。仅有11.2%的受调查者表示完全不需要。

此外,该次调查发现,对配有营养师坐镇的鲜粥店的态度与受调查者“是否相信食疗”有关,与工资水平、性别因素无关。(见表2)

2.3 养生鲜粥店的市场定位调查

2.3.1 受调查者对养生粥的功效的选择偏向

该次调查发现,不同养生功效的养生粥受支持程度不同。其中,最受欢迎的功效依次为“调理脾胃”“美容养颜”“益寿养生”。不同性别在不同养生功效除了“美容养颜”有统计学意义外,其他功效(“调理脾胃”“益寿养生”“安神减压”)在不同性别没有统计学意义差异。(见表3)

2.3.2 受调查者选择保鲜粥店考虑的因素

调查发现“环境卫生”“味道”“食材新鲜”“保健功能”对受调查者在养生鲜粥店的选择均有较大的影响。对“安全”“味道”“功效”“价格”四个因素进行重要性排序分析发现“味道”“安全”是受调查者最关注的因素。(见图1)

2.3.3 养生粥的进餐时段及价格接受范围

调查发现,较多人选择喝粥的时段是早餐时间,此外宵夜时间及胃口不佳或医嘱需要也是较多人选择喝粥的时段(见图2)。价格方面,36.8%受调查者认为养生鲜粥的价格在10元以内较为合适,53.3%受调查者认为20元以内合适,仅有9.9%的人可以接受更高价格。

3 讨论

该研究采用网络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市场调研,并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2]以提高受调查者参与。

该次调查发现,影响受调查者对养生鲜粥店的态度主要因素为受调查者对食疗的认可度,而与其工资等级、性别等因素无关。在养生功效方面,“调理脾胃”“美容养颜”“益寿养生”的功效最受调查者青睐,其中美容养颜的功效在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受青睐程度有明显的差异,这与女性比男性更注重美容养颜的普遍认识相符。而在影响养生鲜粥店的选择因素中,安全与味道是受调查者最关注的因素,而养生粥的功效的关注度则相对靠后。考虑由于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4],引起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提高;同时由于近年来营养保健食品行业鱼龙混杂,不少打着“保健”“养生”的口号的虚假宣传频频曝光[3],使得消费者对“养生”“保健”的信任度和热情度下降所致。此外,该调查还发现,而受调查者通常选择早餐时间喝粥,其次则为胃口不佳或医嘱需要及晚餐时间,选择午餐时间喝粥的比重最少。考虑常见的粥所提供的热量较低,不能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工作学习要求,同时也与膳食宝塔的能量供应要求中的早晚能量摄入较午餐少的要求相符[5-6]。

通过该次调研,对开展养生鲜粥店业务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食疗概念的推广,提升消费者对养生鲜粥的消费动力。在推广养生鲜粥店的过程中,应该加强食疗概念的推广,加强消费者对膳食营养重要性的认识,让消费者清楚养生鲜粥对身体的益处,从而提升消费者对养生鲜粥的消费动力。

其次,注重营养师专业知识的提升[7],重点关注调理脾胃功效的养生粥的研发,注意消费人群定位的重点。在研发阶段,应重点关注调理脾胃功效的养生粥的研发,同时加强对养生粥口味的改良,并保证养生粥的安全性。此外,还应根据男性与女性关注的养生功效的不同重点,结合男性与女性的营养需求的差异,研发适合不同消费人群的养生粥产品。

再次是注重养生鲜粥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对食材及产品抽样检查,尽量做到产品材料可溯源制度。

最后要根据市场接受程度,制定合理价格,灵活调整营销战略。该次调查发现,20元以内是大部分消费者认为较为合理的价格,根据市场接受价格,合理控制成本,推出符合大众接受度的养生粥产品。

参考文献

[1] 刘青萍,蔡光先,晏峻峰,等.药膳食疗标准化的思考[J].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3(1):132-133.

[2] 樊茗h.网络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研究[D].江苏大学,2011.

[3] 张志祥.我国营养保健功能食品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J].农产品加工,2014(3):22-24.

[4] 刘峻岐.食品安全现状与食品质量管理问题研究[J].科学中国人,2015(20):110.

[5] 吃好午餐,健康一天[J].医药与保健,2012,20(2):62.

[6] 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M].拉萨:人民出版社,200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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