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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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范文1

VB友好的集成开发环境,强大的网络、数据库、多媒体功能,决定了采用VB设计开发保险产品营销软件能够很好地适应保险产品的不断更新。

提高行业中的竞争力

我国目前的商业保险销售流程中,最直接的是营销人员对意向投保人的产品介绍。通常营销人员是用纸和笔,依照营销手册来边计算边为投保意向人介绍产品缴费和回报情况。如果应用本文设计的软件,必然会更专业、更准确、更方便地为投保人设计及展示保险产品。若将VB生成的可执行文件挂到公司网站,客户便可自行设计适合自身的寿险产品,自助式的服务必将提高保险公司在保险业中的竞争力。

软件设计遵循原则

(1)实用性:该软件包含模块内容完备,不仅涉及到公司内多项寿险产品销售,还包括《个险职业分类表》。

(2)稳定性:软件支持纠错功能,提醒各类输入错误,如超过可投保年龄范围的输入错误提醒。

(3)独立性:VB生成的可执行文件可在没有安装MicrosoftVisualStudio的情况下独立运行。

(4)易拓展性:随着产品的升级更新,可随时开发新功能、增加新内容。

软件设计

1界面设计

本文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营销为例,设计出的软件主界面包括《个险职业分类表》、“幸福年年A”产品及其他具体产品计算器等等功能模块。以该公司热卖产品“幸福年年A”为例,此模块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左半部分为投保人的必要信息,需要用户输入个人信息、预缴费期、保险额度等内容,几个下拉菜单选项的设计反映出该保险产品的规定内容,避免了输入出错。右半部分为客户输入的信息所产生的相关内容,也是客户最为关心的核心内容。

2出错提醒

该软件将产品的特定内容设计为下拉菜单选项,如缴费期、年均分红等,并在部分信息输入不符合该项保险产品规定的部分设计有错误提醒,如投保年龄必须符合规定。在客户自行设计寿险产品时,该提醒尤为重要。

3计算功能

仍以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幸福年年A”为例,根据该产品的设定内容,计算出的相关显示项如下:保障期=80-投保人年龄(1)设k为预购保额,a为风险系数(由保险公司设定,风险逐年另增加),则有:年缴保费=a×k/1000(2)累缴保费=年缴保费×缴费期(3)由该项寿险产品的设计特点决定,被保人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生活补贴金,60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养老金,从缴费满6年开始享受的终了红利为该公司特有的回馈客户活动,与该公司的总盈利相关。输入投保的相关信息后,软件的运行效果如图3所示。

结语

商业保险范文2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的性质: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属于金融服务业,它提供的产品是无形的服务,保险人以营利为目的。

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大量的社会资金, 再对这些资金进行运作,实际上是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

(来源:文章屋网 )

商业保险范文3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劳动者为自己的将来做一定的准备,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其基金形成有政府和集体补贴参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统一的经济保障作用,但从长远看,他们之间的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界限的。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人身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乃至影响和牵制对方的发展。

二、农村社会保障状况

中国农民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研究表明,从1952—1990年,中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重量达11594亿元,而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1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在国际社会保障研究中,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富有创造性地将商业保险提升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大支柱,即世界银行在1994年所建议的三大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强制性公共支柱,这个社会保障支柱是政府主导,一般是作为一项制度强制实行,典型代表是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私营支柱,这个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强制性实行,投保对象主要是企业,个人受益,典型代表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自愿投保支柱,这个支柱是商业人身保险主导,个人或企业自愿购买,典型代表是商业人身保险和个人年金。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状况基本判断从三大支柱角度看,在中国广大农村强制性第一公共支柱和强制性第二私营支柱,基本是不存在的,没有政府主导和引导的两大“支柱”,政府短期内不可能建立惠及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以商业保险为代表的第三支柱,不但存在,而且颇具优势。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参保率低;2.市场风险和生活风险加剧;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上不稳定。

四、商业人身保险在农村市场发展的必要

在对社会保障状况的研究中,世界银行建议各国采纳“三支柱”模型以抵御老龄化的威胁。如何引进市场的力量,在国家和政府之手失灵的地方,以市场之手去弥补不足,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前文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本应该承担更多的保障功能,但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在农村建立如城市这样齐全而又具有保障意义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条件现在还没有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应于农村市场的需要,对日渐增强的农村保险市场进行培育性开发(如小额保险),就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一个契机。

五、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分析

商业保险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可以建立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合作机制,例如:商业保险以适当的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改革。

第二,在农村地区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覆盖的领域,商业保险一方面可以提高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意识,提供低收费、保障内容专一的产品保障,同时商业人身保险还可以为较富裕农村居民提供一定保障产品,满足他们的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第三,对少数已经建立起较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商业人身保险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提高保险效率,为居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产品和更多的服务。第四,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有限,对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的要求都很高,在达到一定规模的条件下,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发挥运营合格管理优势,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管理水平。第五,弥补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社会保险形成的基金有着严格的管理,商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回到农民手中,使农村短缺的资金不至于大量流失。

商业保险范文4

肇事逃逸商业保险是否赔偿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文章屋网 )

商业保险范文5

一、我国老年人供养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同时老年化进程加快、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了1.8亿,对我国老龄化现状以及以后的发展进行充分研究和了解,这对我们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和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谓的老年人供养体系也就是老年人生活经济来源的组成状况。在我国1994年和2004年两次对老年人经济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根据1994年的调查可以看出,中国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依次为子女或其他亲属供给(57.1%)、劳动收入(25.0%)、离退休金(15.6%)、社会保险或救济(1.2%)、其他(1.1%);2004年则分别为45.0%、19.3%、31.5%、2.0%、2.1%。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我国老年人的自给自足的能力已经有了很大提升,不再过多的依赖于家庭成员;而城市的老年人已经将以往主要依赖于子女供养的状况进行了彻底扭转;但是从整体上来讲,家庭养老仍将在很长时期内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的养老方式。因而当下中国年轻人面临的问题除了子女教育问题,父母赡养的问题,居住空间问题......同时还要面对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高强度的工作。而当前城市的现状则是———许多老人现在都处于独居状态,因为与年轻人生活节奏,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很难融入到一起;而在农村地区,由于资源匮乏,个人发展空间受限,所以通过高考走出农村的学子一般都不愿意再回到家乡,而是选择向城市进军,并随着农村科技作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不断的增加,而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的同时,劳动力匮乏,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造就了诸多的农村空巢老人,相依为命或孤苦伶仃的生活。上海财经大学相关课题组于2014年对河南、甘肃、安徽、广东等21个省份537个村的养老状况的调研结果显示,尽管有七成农村老人希望能与子女同住或住在子女附近,仍有86.5%的老人对与子女间的关系现状表示满意。“流着眼泪说满意”,成为很多农村老人的真实写照。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留守儿童与空巢老人不断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因为这个基数太过于庞大了。基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独生子女的增加,导致了年轻一代所承受的生活压力在不断加大。早在2000年,由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项目中,也对老年人的养老经济保障来源选择进行了意愿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老年人把子女保障作为第一选择的人数最多,然后依次是自己储蓄保障、社会保障、商业保障。所以,老年人更期望能够获得多支柱的经济保障体系,而且他们对自身和子女的保障非常重视。这项指标可以说是进行的一项意愿性的调查指标,但是调查群体是老年群体,他们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会基于现实的养老保障基础,因此,也可以作为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的一个参考指标。

二、社会保障覆盖面低,国家财政负担重,是加快老年商业保险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78亿,其中农村老年人已超过1亿。全国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000万,其中1200万生活在农村。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0年末,我国城乡失能老人总数达到3300万,其中完全失能老人达到1080万,约80%的失能老人住在农村。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11年3月的《全国城乡失能老人状况研究》报告指出,到“十二五”期末,完全失能老人将达到1240万,农村有照料需求的占61.8%,农村照料需求增长速度远高于城市。早在2004年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就已表明,33.5%的老年人主要依靠退休金及社会保险,其中城市老年人中这一比例达到62.8%,农村仅7.9%。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有4367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3761万人。从我国经济社会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不能够一蹴而就的,还需要走长期、渐渐的发展道路。商业保险所具有的灵活、方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受就业与否、城乡与否限制的特点使得这部分人将成为老年商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群体。从老年人供养体系结构角度来看,虽然当前依靠退休金养老的群体占比不到三分之,但是由于该群体的基数较大并且增速极快,已经为我国财政带来极大压力。在1978年时,我国养老金占GDP比例只有0.5%,但到2002年,这个比例已经提升到3.57%,并且在2025-2030年间,比例将达到10%,已经严重逼近或将超过“警戒线”。所以,快速发展老年商业保险,能将养老负担分担到个人、社会、保险公司上,同时也能大幅减轻由此带来的财政负担。

三、老年人个人经济收入的提高及家庭供养模式的长期存在,是加快老年商业保险发展的经济基础

1.我国老年人收入的逐步增多是促进老年商业保险快速发展的经济基础。

根据调查研究可以得出,在2000年我国老年人的自身经济基础相比1994年来说已经有了巨大幅度的提升,较低年龄的老年人主要经济收入来自于劳动;据2000年对我国城乡老年的一次抽样调查显示,虽然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占比最低,但是将第一养老保障选择为个人储蓄的占比达到了25.9%,而把个人储蓄作为养老第二保障的甚至已经达到了61.5%的比例。老年人所储蓄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来自于其工作劳动期间,依照储蓄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五种类型,这五种类型中主要的两种类型是应急储蓄和养老储蓄,并且这两种消费储蓄的主要群体则是老年人。在当前拥有诸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个人储蓄保险有着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也就是个人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机构进行保险办理的方式,这些机构包括了保险公司、银行等,虽然说储蓄具有安全和稳定的特点,但是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国家为了刺激国内消费,对存款利率进行了屡次的下调,并结合通货膨胀所产生的影响来看,事实上银行存款的收益基本上是负数。商业保险的种类繁多、发展迅猛,收益比储蓄高出许多,在出现较大疾病或是事故的时候有极强的保障。所以在个人储蓄的很大一部分能够转化为老年人的商业保险来源。

2.家庭供养模式的长期存在是老年商业保险加快发展的微观社会经济基础。

商业保险范文6

本文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背景下,通过实地调研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国内外国家医改的经验,提出了乌市在基本医疗服务方面采用购买服务的模式,同时在大额医疗方面采用保险合同模式,并对此提出了乌市未来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图,最后从政府和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保障措施。

关键词:

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乌鲁木齐

疗保险引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多年对两险融合的努力探索,乌市人社局不仅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大大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品牌声誉达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文化风俗等方面的限制,这种探索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深度较浅、服务种类单一。在“新国十条”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本文通过深入了解乌鲁木齐市两险融合的现状,积极探索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对提高乌市人均保障水平、减轻乌市政府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现状

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逐渐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政府对乌市职工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对城镇居民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乌市农牧民开展了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乌市政府为了给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和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近年来也不断探索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一)乌市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及特点对于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8月开始,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管理协议》,正式将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运行。对于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乌市政府从2009年7月开始了对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探索和实践,并通过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协议》,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大病方面的保险服务。为了提高参合人员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农牧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乌市政府从2010年开始启动了乌市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此服务委托给人保健康新疆分公司进行独家业务合作,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协议》。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除了在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方面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外,还将乌市新农合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服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纵观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医保业务类别角度分析,乌市采取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模式。在合作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行有效分工,社保政府部门主要管基本医疗保障,强调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均等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强调效率性和满足个体的特殊需要。如果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运作方式分析,乌市采取的是混合型模式,即介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政府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基金亏损由乌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与保险通过合同约定比例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相对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模式,混合型模式能更好地平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乌市两险融合中存在的问题从乌市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商业医疗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在风险管控和运作效率上体现了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在合作过程由于政策缺失、政府宣传力度不到位和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合作的深入。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本微利”目标难实现。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主要参与的是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由于大额保险没有经验数据,无法准确定价,常常采取低价入市,再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的策略,使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先期较大的赔付压力,从而“保本微利”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乌市商业保险市场混乱。在人保健康和中华联合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其他竞争者通过压价竞争、偷换保险条款概念、择优选择投保单位、指定可报销医疗机构等不正当方式来争夺市场份额,给与政府合作保险公司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乌市的投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伤害。第三,商业保险公司自主性不强。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额医疗保险中的费率、保险费及保险责任等是由政府制定的。此外,商业保险公司派医保代表在医院进行实时监督时,由于医保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要交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定,这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自主解决问题的怪圈。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使想参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使与正在与政府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大大减弱,降低了保险的服务质量。

二、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选择

国内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运营方面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国外各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的医疗保险模式,如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新加坡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英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和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地区正在不断尝试、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总体上,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湛江模式”和“和田模式”采取的保险合同模式,另一类是“厦门模式”、“青海模式”和“成都模式”采取的委托管理模式。参考国内外经验,我们发现各地区的融合发展模式在宏观层面上基本一致,由于各区域社会医疗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原因,各地区政府的政策制定都以自身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因此,通过分析乌市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乌市未来的发展状况,探索乌市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对乌市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模式。目前,乌鲁木齐市开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由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有资金使用限制多、低风险等特点。因此,若采用保险合同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可能会将资金应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并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如果由于自负盈亏的保险合同模式长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动力不足,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目前,乌市在基本医疗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经办力量不足、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乌市可以试点将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管理业务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据审核、支付、结算等,通过招标形式引进经营实力强、网点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采取外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管理模式。目前,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社保局和卫生局进行管理,由于这两种保险的参保者的缴费水平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性,因此在与商业保险融合前,应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并且保障水平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暂时不应该将两者进行合并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分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具体融合模式过程如图1。2.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制设置。对于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机制设置,需要政府和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具体事项进行商议,但是在机制设置时宏观上需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职责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需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主要承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费用清算拨付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巡查等服务,而参保登记和费用的征缴应由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第二,管理指标化。首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住院率下降或平稳增长、医疗费用的增长率以及保险公司初审出错率等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相关单位在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结算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其次,可以从对定点医院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态度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指标化管理,从而提高管理效率。第三,服务费用合理制定。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每年的收益为:每人每年委托管理费用*参保人员—人力成本及税费—物力成本和其他费用—保险保障管理费用。本着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的目标,商业保险公司全年的收益应略大于零。对于政府而言,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应既要低于增设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费用,又要低于不委托时医保基金流失的金额,否则会得不偿失。所以,双方在商定委托服务费用时,政府和保险公司两方的权益应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制定合理的委托服务费用。

(二)乌市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目前,乌市在大额医疗保险方面采取的是混合管理型模式。在混合管理模式合作过程中,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商业保险公司自较少等问题已阻碍了两险融合发展的进一步扩大。为此,政府可以授权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大额医疗保险。采用保险基金合同形式的合作模式,首先可以有效地避免委托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职能,不仅仅局限于能有效地发现问题,更能有效地制定解决措施,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最后,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广范围统筹核算、专业管理、市场化运行等经营特点,合理进行理赔支付,提高基金筹资和运行效率。但是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成本控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政府保险机构需要在这几个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从而保证双方合作的有效进行,有效解决大病风险保障问题,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整体经营效率。目前,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是通过基金管理的形式交由保险机构承办。2014年刚开始试办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只在乌市城镇居民中进行了试办,在农牧民区并没有全面展开。这主要是因为乌市社保局与卫生局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与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在运行机制、缴费标准、管理方式等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乌市政府首先应该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和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有效地融合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宣传和覆盖,将真正融合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基金管理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在这种模式进一步成熟的条件下,先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再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具体融合过程如图2。2.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机制设置。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乌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主要是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保险合同模式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由于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乌市政府在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机制设置时,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总体掌控。第一,一体化管理。为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乌市政府应对合同签订前的招标事宜、合同实施中的履约情况、合同期满的退出机制等进行一体化的管理,从而能有效地鉴定保险公司的资质、确保服务质量。第二,缴费标准化。基于风险一致性与精算均衡原则,大病医疗保险应根据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来确定缴费标准。由于不同的参保群众具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可按城镇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城镇居民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和对残疾人优惠助保等的方式进行缴费标准的确定,从而为乌市参保人员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水平。第三,费用补偿合理化。大病保险的补偿可按如下方法计算,补偿标准=(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补偿比例,由于不同参保人员有不同的缴费标准,一般可以在70%~80%之间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同时,为了能避免参保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规定一段时间的免责观察期。第四,基金征缴市场化。为了能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网点多、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减轻政府自身人员配置不足的状况,保费的征缴可以授予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必须派专门人员向参保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医保局专用发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提风险后,自动划拨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门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运作基金。在此期间,乌市政府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管,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保障措施

从国内外国家和地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中可以看出,健全、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应由个人、政府和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三者共同承担。特别是2014年8月“新国十条”的颁布,提出了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等的内容。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为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更深层次的合作,结合“新国十条”相关内容,从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促进两险融合的意见。

(一)政府方面乌市政府在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时,应明确划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能。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共同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乌市政府为综合平衡好个人、社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各方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好宏观全局。首先,乌市政府应结合“新国十条”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构建乌市社会保障的法规体系。通过法规体系确定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保护好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其次,乌市政府可以通过统一采购等方式规范定点医院的药品性能、质量和指标,对不同的病种规定一定范围的用药费用,从而减少患者的医药费用,降低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赔付压力。再次,为了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乌市政府应该给予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制定优惠税收政策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从而扩充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渠道。最后,为了能够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乌市政府应积极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在加强监管过程中,坚持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从而保障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保险公司方面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社保与商保融合的大趋势下,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拓展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渠道,有效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了促进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深度,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医疗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吸引外资等方式来引进保险外资企业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实现最直接的专业对接,从而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其次,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等新技术,加强对医疗保险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制定符合乌市市场需求的医疗保险,减少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确保“保本微利”目标的同时,可以根据积累的数据开展其他相似的的业务,扩充商业保险公司更广的发展渠道。最后,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建设、专业经营的能力。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来完成,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乌市医学类、财经类等高校联合办学,从外部有步骤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综合性专业人才。此外,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从公司内部培养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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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士由:《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J],保险研究,2008.1。

[6]仙蜜花:《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研究_仙蜜花》[J],财政监督,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