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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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1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2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惠府办〔*〕71号)和《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7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按照建设科学发展的和谐博罗的总体要求,以涉及民生事项为重点,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体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和确认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按照“从规范流程向规范环节细化、从要求时限向要求质量深化”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将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我县的审批方式更加科学、审批监管更加严密。

二、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及各类事业单位的执法和收费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审批和收费;

(八)各类年审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三、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直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和越权审批。

县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办理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由县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捷、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县政府公布的机构,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按照集中办事制度的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可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应该进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标准。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应当逐步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三)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请者办事的受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采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应经非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查后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请材料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回执。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补办通知书。

2.设定便捷高效的审批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审批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助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办事大厅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1月1日-11月30日,工作部署和部门自查清理阶段。各单位根据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详见附件1、2)一式两份报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第二阶段:*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事项清理阶段。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非行政许可保留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审批流程规范阶段。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逐项进行规范,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表》,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行为。

(二)组织领导。

1.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县政府成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徐云枢为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法制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做好清理规范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2

4月22日,我中心根据近两年来中央、省市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合并及下放情况,在去年梳理、审查的基础上,再次对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进行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审查,现将梳理、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梳理、审查政务服务事项的单位

县直各相关单位及省市驻道单位共50个,分别是: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委、县城管局、县农机局、县公路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省物价局、县药监局、县畜牧水产局、县人防办、县国税局、县烟草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县编办、县乡镇企业局、县移民局、县体育局、县粮食局、县民宗局、县园林局、县蔬菜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残联、县保密局、县盐务局、县旅游局、县消防大队。

二、梳理、审查政务服务事项的内容

此次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内容为三类:第一类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及转报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二类为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转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三类为其它政务服务事项。上述三类项目,与5月份梳理、审查情况对比,凡新增加的,均应编制目录和办事指南,规范流程,绘制流程图,凡项目名称、类别、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有误的,均应进行修改。本次梳理、审查要求,一是要审查、填报的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务求准确、全面。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梳理,取消、调整的项目要注明清楚,补报的信息填写规范、一致。转报事项和其它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瞒报、漏报。每一个事项(含子项)的流程图,要涵盖从受理到办结(尤其是内部运转审批环节)的全部过程,必须充分体现程序、精简环节、审批提速(一般项目原则上提速两个1/3以上)、方便群众等。

三、梳理、审查结果

去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梳理、审查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共49个,其中行政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395项,子项493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97项,非行政许可69项。其它政务服务事项127项。经过今年再次梳理之后,全县49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行政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378项,子项452项,其中行政许可265项,非行政许可69项,其它政务服务事项118项。县交通局在去年梳理、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地方海事处行政审批及其它政务服务事项13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其它政务服务事项11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3

一、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直接受理并办结: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2、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设立的审批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4、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其变更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

5、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

6、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

7、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

(二)下列事项由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受理并初审后,由行政许可科负责人审批:

1、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3、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许可

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5、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6、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7、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8、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许可

9、博物馆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许可

10、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许可

11、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许可

12、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许可

1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方案许可

14、已批准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许可

15、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许可

16、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改建和装修的许可

17、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的审批

18、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设立复印、影印、打印单位或者申请从事复印、影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参照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审批)

19、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竣工验收

20、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21、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批

2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核

23、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24、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

(三)下列事项由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受理并初审,行政许可科负责人复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2、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3、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二、工作要求

1、行政许可科所有审批项目办理,遵守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运作方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4

已经完成局内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并严格按照许可程序办事,及时公布和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决定、归档等制度和台账。

在2007年“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今年将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非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转移到窗口。另外,按照国家代码中心的要求,正式开展了代码年审工作。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依靠窗口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完成了新增大量的工作。

今年窗口至今共办理代码证书3998家;注销186家,比去年增长9,年审:3133家,去年没有,增长100;同步电子档案扫描7141份;锅炉审批167家,比去年下降10;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26家,比去年增长8倍;核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72家,比去年增长12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1家,去年没有办理;特种设备告知:584家,去年没有;签订安全承诺书:292家,去年没有。

二、加强制度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在窗口学习贯彻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加强廉政建设”等等落实到平时的工作中。

实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事项完整,更新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无擅自增加、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实施绿色通道、告知承诺、核准备案、审批一条龙服务等行政审批方式和便民服务举措;所有审批服务事项都按“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进驻审批中心。

建立健全“承诺办理制”等办理机制,(见窗口办事材料须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见《行风手册》、××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质监窗口ab岗制度)。并积极创新办事机制,今年我局率全市之先在审批窗口推出电脑语音讲解特种设备规定要求及安全知识,并签订安全承诺书,此举不仅减少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工劳动,更让用户对特种设备安全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自觉遵守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要求,现已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项创新举措获得市局2009年度工作创新奖。

窗口行政审批规范高效,办事方便快捷,简化审批流程,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实际为即办件;核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实际为即办件;窗口没有出现违诺办件。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书面文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见××质监分局审批窗口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行政审批投诉件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审批投诉,设置投诉电话、意见箱,单位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每月进行督促检查。全年窗口工作零投诉。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5

在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方面,新一届政府的改革举措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调整项目的频率高,从去年3月新一届政府成立到当年年底,先后公布了五批调整项目目录,频率远远超过2002年至2004年间每年公布一批的纪录,保持了改革政策的延续性和连贯性,加大了政府部门积极推进改革的紧迫感。二是调整项目的含金量逐步增加,产生了比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影响。比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机场扩建项目、非营运车辆年检等,都是各界长期呼吁改革的高含金量审批项目,在新一届政府内迈出了可喜步伐。三是调整项目的方向明确,针对性强,聚焦在投资项目审批与核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与个人资格资质认定等领域,能够带来简政放权的集合效应,实效明显。

在基础制度建设方面,从2001年国务院全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步伐就一直没有中断过。国务院2001年批转四部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年制定《行政许可法》,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等,都在基础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直存在一些老大难问题无法根治,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膨胀,存量与增量脱节,边废边设,明废暗设,闭门改革等。

为从源头上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防止边废边设,解决存量与增量脱节现象,2013年9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明确提出,“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要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并明确由中央编办集中进行事前审查。为解决闭门改革,明废暗设等现象,201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社会各界可以对权力清单提出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的意见。为彻底解决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膨胀现象,2014年4月,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于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十多年来的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取消或者下放审批项目为主线。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前,经过六轮改革,调整的审批项目占全部项目的69.3%,本届政府宣布要对1700余项审批项目取消或者下放三分之一以上。在审批项目调整方面,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已经调整的项目相当部分含金量仍然不足,存在各种形式的“挑肥拣瘦”现象,甚至将责任下放,导致官方总结的数字与公众实际体验脱节,影响改革的实效和公信力。二是一些取消或者下放的项目存在不到位、不彻底现象,面临各种实际梗阻。比如,总理在转变政府职能会议上专门强调的城市轨道交通审批权的下放,相关部委认为目前下放的只是项目审批权,地方政府要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还得经中央部委事先审查建设规划以及城市线网规划,因为各种原因,使得一些地方政府陷入或违规建设、或慢慢等待审查结果的两难处境。总理重点关注的事项尚且如此,其他一些取消或者下放的项目也难免存在类似现象。三是目前保留的审批项目含金量大,改革阻力也大,需要继续大刀阔斧进行调整。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优先取消和下放那些含金量高、能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审批权。现实中,含金量高的项目往往最难改,因此,接下来亟须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加大改革力度,克服阻力,继续推进改革。

在基础制度建设方面,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两个。短期来说,政府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否能够很好地得到落实,如一年内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后一般不再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变相增设行政许可,取消行政审批后加强后续监管制度建设等,将会是很大的挑战和考验。长期来说,需要继续解决困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包括任务的重要性与推进机制的脱节、批发式改革与公众体验的脱节、事后改革方式与事前控制机制的脱节、合法与合理的脱节、调整审批项目与系统制度建设的脱节等,核心是要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自发、长效机制,这样才能保持改革的长期性与可预期性。

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思考

总结以往经验,下一步应该从五个方面继续推进改革进程。

第一,狠抓落实,提高政策与制度的公信力与执行力。对于取消与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坚决杜绝“明放暗卡”、“放一半留一半”、“边放边收”等现象。对于基础制度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行政主体务必严格执行,务求实效,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确立中央政策权威。为此,需要加大监督检查与行政问责力度,并鼓励舆论监督和各种形式的外部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同时,持续、大力推进《行政许可法》实施,充分发挥法治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实,目前困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在《行政许可法》中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由于法治权威不足,《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只能求诸制定新的政策文件,以政治权威与政策资源来推进改革。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阶段有必要性,但长远而言更为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应该是推动法律的实施,以构建长效实施机制。

第二,以点带面,更多通过具体领域审批项目的调整回应公众迫切需求,推动改革深入。经过十多年来多轮审批项目调整,审批改革方式本身面临转型,不可能永远以大规模集中调整审批项目方式推进。实践表明,这种批发式改革容易导致“官出数字”现象,使数字与公众体验脱节,影响改革的权威性。因此,需要逐步实现从批发式改革向精细化改革的转变,抓住公众关注的重点领域与项目进行集中攻坚,切实解决问题。新一届政府已经淡化了审批项目调整的批次概念,在聚焦的工商登记、投资审批等重点领域开创了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格局。刚刚推出的非营运车辆年检改革,也是精细化改革的典型范例。据统计,目前国务院部门许可的个人资格有110项,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有229种,名目繁多的资质资格认定,抬高了就业门槛,挡住了不少人的就业创业之路。总理多次所讲的办证难问题,因为部门分割导致的各种证书满天飞现象基本还未触动,其他领域需要克难攻坚的高含金量审批项目也不少。下一步,应继续以精细化改革的方式,推动类似具体领域与项目的不断突破,并以点带面,带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向纵深发展。为此,需要在改革策略、改革动力机制、改革程序、改革技术保障、改革评价标准等方面提供系统支撑,实现深刻转变。

第三,在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基础上,抓好后续的系统制度建设,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下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半盘棋。总理反复强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两个轮子,一方面要放,另一方面要管,只有同时转起来,政府改革才能顺利推进。现实的情况是,虽然放权很不容易,权力放开以后如何能够管好更难。很多政府管理部门长期只会事前审批与事后罚款两种手段,不掌握其他管理工具,因此,普遍担心出现“一放就乱”的结果。很多情况下,正是因为缺乏放开以后能够管好的智慧,影响到最初的放权决心。为此,需要在改革的推进机制、部门协作机制、改革政策联动机制、中央与地方关系、监管方式改革、治理体系现代化等方面下大功夫,以更大的政治智慧全面深化改革,形成有效合力。

第四,妥善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依法不行政”等现象,既有效调动改革者的积极性,又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为此,需要在法治思维、法律制度、责任意识、改革意识、政策水平等方面全面提升,鼓励复合型、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开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6

1、制定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要合法

这是我们质监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规范性文件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以上)和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规章以下)。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并且,各级质监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能与“党组”联合署名。

2、行政执法行为要合法

行政执法行为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总体上体现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合法,这是行政执法有效的首要条件。首先,单位必须是法定的或授权或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其次,执法人员必须是在编的正式的工作人员,并且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二是执法内容合法,这是行政执法的核心。主要体现在职权范围、行为方式、行为种类和行为幅度的合法性。三是执法程序合法,这是有效执法的重要保障。四是形式合法,这主要体现在制作笔录上(①二人。

下面是质监部门几种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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