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尖教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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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尖教案

鼎尖教案范文1

关键词:新课改;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案例教学;定位;分析

一、心理健康教育课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

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点的教学方法,在讲授、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有利于学生学到更多“活”的知识。在中学教学阶段,培养中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助人、自助能力是其核心目标。在心理健康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通过全方位分析案例,给学生展示感性的知识,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掌握这些抽象的理论知识,使其对该课程教学产生浓厚的兴趣。它能够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流环境,为学生创造更多展现自己的机会,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增进师生之间的互动,在互动中引导学生更好地成长。主要是因为案例教学法本身就是一个师生、生生互动的过程,它不同于传统教学方法,更加注重学生智力的开发。此外,它有利于教师更好地融入到学生中,贴近、鼓励学生,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学生提供更多展现自己的机会,在参与课堂教学的同时,不断树立信心。

二、新课改下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案例教学定位分析

1.以实际教学为基点,定位案例选择。在中学心理健康教学中,从已有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定位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在充分利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准确定位教学原则,使看似毫无关联的三者巧妙地融入,相辅相成,不断促进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以此为基础,合理选择教学案例,准确定位,使选择的教学案例更加客观、合理,符合教学任务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又和教学内容紧密相连,能够使枯燥、乏味地教学内容变得生动、形象,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并应用到实践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2.以学生角度为媒介,定位案例选择。在选择案例的时候,教师需要充分了解中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征、心理特点,以学生感兴趣的热点话题为基点,对教学案例进行合理化的定位,使所选择的案例更具实践性。为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从不同方面入手,比如,心理测试、团体训练,去了解班级中的每位学生。同时,要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尊重他们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乃至世界观,学会站在学生的角度,尽可能和学生达到共情。在此过程中,教师才能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当下关注的热点话题、感兴趣的方面,为准确定位案例选择作好铺垫。

3.以心理学角度为纽带,定位案例选择。教师想要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去定位教学案例,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专业化的技能,需要整理一些经典的个案,从中选出具有代表性、能够充分展现教学目标的个案,巧妙地引入课堂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讲解。在选取个案的时候,如果选取的是以往咨询类型个案,必须遵循心理咨询师守则,规避其中的私人信息,个案咨询的年限、时间、地点,甚至是个案的结果,这样才能对个案当事人起到保护作用。如果选取的是世界上著名的开放学经典案例,不需要对很多方面进行规避,但需要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要意识到案例整理、分析的重要性,多收集一些不同类型的案例,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迅速取用,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寻找适合教学内容的案例,有更多的时间备好课,进行课堂教学。

三、案例教学定位需要注意的方面

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教师需要对相关方面引起重视。一是: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必须以教材内容为基点,准确定位教学方法,确定案例教学法是否能够应用到相关教学中。二是: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必须具备一定的认知水平,开展相关的教学活动。因而,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不断引导学生学好各个方面的理论知识,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作好铺垫。三是:在呈现案例的时候,要根据教学内容,运用适宜的案例呈现方法,要避免各种暗示信息出现在课堂教学中。同时,要能够灵活掌握案例,一定要对那些个人倾向、导向性的暗示语言、情绪情感等予以规避。为此,在应用案例教学的时候,其定位必须遵循相关的原则,需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兴趣等方面出发,准确定位案例选择。总而言之,在中学心理健康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应用有利于改变课堂教学现状,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为学生创造更多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学好相关学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对案例选择进行准确的定位,才能充分展现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不断提高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比如,学习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中学生拥有健康的心理,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作者:闫苗苗 单位:吉林市双吉中学

鼎尖教案范文2

科学概念:知道定滑轮固定在一个地方,不能随着物体的移动而移动。

知道动滑轮不固定,可以随着重物的移动而移动。

了解定滑轮和动滑轮的作用不相同。

过程与方法:通过自行设计实验方案来研究定滑轮是否省力、定滑轮和动滑轮的不同作用。

情感、态度、价值观:意识到定滑轮和动滑轮的不同作用,发展探究简单机械的兴趣。

【教学重点】认识滑轮的工作原理。

【教学难点】通过实验来认识其工作原理。

【教学准备】铁架台、滑轮、钩码、线、测力计、实验计划表

【教学过程】

一、激趣导入新课

1、播放学校早晨升国旗的过程,并提问:“升旗的时候,我们的队员是往下拉绳子,为什么国旗就往上升上去了呢?”(学生回答:因为旗杆顶部有一个轮子)

2、概念引入:像旗杆顶部的滑轮那样,固定在一个位置转动而不移动的滑轮叫做定滑轮。

二、研究旗杆顶部的滑轮

1、 请同学们小组合作做一个定滑轮,模拟升旗的情形,并思考:当我们利用定滑轮提升重物时,需要向什么方向用力?这说明定滑轮有什么作用?

2、根据学生回答进行引导“定滑轮是否具有省力作用”(一般情况下,学生已习以为常地认为我们所学的工具都具有省力作用)

3、请同学们自行设计研究定滑轮是否能省力的实验方案。(提供实验设计方案表)

要研究的问题 定滑轮是否能省力

预测 是( )否( )

要改变的条件

不要改变的条件

实验设计(可附图)

4、小组合作进行实验,并记录下研究的数据。

左边钩码个数 右边钩码个数 定滑轮的状态 我们的发现

5、全班内进行交流汇报。

小结:定滑轮的作用是可以改变力的方向,但不能省力。

三、会移动的轮子

1、 出示塔吊的滑轮图,并问:“这个滑轮是定滑轮吗?”

2、 认识动滑轮的定义。

3、 请学生通过小组合作,安装一个动滑轮。并思考:“动滑轮有什么作用?”

4、 在提升重物时,我们需要向什么方向用力?这说明定滑轮能否改变用力方向?

5、 用测力计研究动滑轮是否具有省力作用。

1)学习使用测力计,认识力的单位:牛顿。并进行巩固练习,拉出3N、5N的力。

2)教师示范用测力计测量将重物不通过动滑轮提升时的重力度数;示范用测力计测量将重物通过动滑轮提升时的重力度数。

3)请学生小组合作用测力计按顺序分别测量不同个数(1~5个)的钩码直接提升的重力读数和用动滑轮提升重物的重力读数,并把实验结果填写在P13的表格内。并比较表内数据,发现了什么?

4)全班内进行交流动滑轮能否省力?能省多少力 ?

四、比较定滑轮和动滑轮的作用的不同

鼎尖教案范文3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法医检验鉴定;案件推理;现场检验;还原案情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9-0084-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9.037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汽车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随之而来的不利影响――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在逐渐增加。201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3429234人,死亡人数相对较多,而2014年全国民用汽车高达15447万辆,相较于2013年12月增长了12.4%。在各类原因的影响下,很多汽车在肇事后存在着逃逸的问题,为现场勘查工作与法医检验工作带来了诸多的难度。结合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加明确法医鉴定中需要注意的各类问题,保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法医鉴定的质量。

1 明确案件的类型与性质,降低误判问题发生几率

当前我国交通肇事损伤的法医鉴定工作,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问题,对交通肇事逃逸案后的法医鉴定工作带来了阻碍性影响,比如一些地区在交通逃逸案件发生后,会选择医院的医生进行现场事故检查,而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后现场处理的兼职法医数量相对较多,甚至在一些偏远地区,会由现场勘察员对事故进行评价,这种问题的存在易于出现诊断错误的问题,给各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判断错误、认定错误等问题频频发生。

当前我国针对于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匮乏,然而道路死亡案例的发生数量相对较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法医鉴定工作比较复杂,一些满怀心机的人可能会出现伪造事故现场的问题,如果不是专业的法医工作者很有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针对于上述问题,需要明确各类案件的类型与性质,在法医临场鉴定的过程中,做好各项案件的鉴别工作,明确死亡的时间、死亡的性质等,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判定能力,最大限度降低误判、错判等问题的发生几率。

2 明确损伤的原因与特点,提供更多可利用的信息

明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损伤的原因与特点,对后续各类工作的开展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

2.1 常见的撞击伤

常见撞击伤指的是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直接撞击人而产生的损伤,这种类型的损伤和车辆行驶的速度、车型以及撞击人的高度、撞击人的位置等密切相关。

2.2 辗压伤

辗压伤指的是车辆轮胎辗压人体而造成的伤害,通常辗压位置在头部的情况下,会造成颅脑与面颅产生变形或者是脑组织外溢的情况,在死亡者胸廓可以看出一侧肋骨多发性骨折,死亡者多具有肺损伤的情况。在死亡者肺部位置能够看出存在肝脏、脾胃等处出现器官破裂的问题,弥漫性出血问题比较显著。

四肢闭合性损伤的患者若是出现闭合性损伤的情况,死亡者多存在骨骼与结缔组织间隙增大的情况,四肢如果是闭合性损伤,骨与会变大;开放性损伤则呈伸展状,创腔常伴有污染情况。同时患者多具有衣服、皮肤存在轮胎痕迹等特点。

2.3 刮擦伤

刮擦伤主要指的是机动车和行人、汽车人在发生接触之后,对人体所造成的皮肤损伤,继而会出现碾压伤等。

2.4 抛甩伤

抛甩伤指的是由于车内行车人员开车速度相对过快而发生在撞击或者急刹车之后,出现因为惯性将人体抛出造成的伤害。一般情况下,行人或者汽车人在被撞之后出现被抛出的情况,多会造成身体各器官严重损伤,死亡者多具有高空坠落伤的特点。

2.5 挤压伤

挤压伤主要是由于机动车和机动车、机动车与物体将人挤压在中间而造成的伤害,一般情况下挤压伤患者多具有闭合性损伤特点,如果是死亡的人员,还会具有窒息的特点。

2.6 复合伤

复合伤也可以称之为重复性损伤,指的是多种损伤情况联合的问题,比如死者先受到撞击,后受到碾压等。死者通常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外伤,在对这一类死者进行事故奠定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死者各项死亡原因、伤害情况的依次鉴别,明确先后顺序,这对于各项事故的判断以及案情的分析能够产生重要影响。

3 明确损伤的形态与高度,辅助案件推理过程

明确死者死亡损伤的具体形态及高度,有助于准确判断出交通肇事者逃逸车辆的具体类型、具体时间等,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够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需要加以重点研究。

通常情况下撞击伤多是由于车辆在棱角硬部位置所造成,而碾压伤害则多是由于车轮碾压所造成。死者损伤的形态与高度有助于辨别肇事车辆的类型,比如一名女生死于路面之上,在事故勘查中发现女孩颈部皮肤存在弧形痕迹,颅骨完全粉碎,体表也具有大面积的擦伤特点,但是在路面上却没有看到刹车的痕迹。结合女孩的尸体特点来看,能够明确逃逸车辆的行驶方向,同时结合女孩足面刀损伤位置高度(95厘米)特点来看,能够明确事故逃逸车辆是一辆大型货车,结合损伤的形态分析可以明确,是由于货车拖带的挂车车钩所造成的事故。最终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是一辆解放牌拖挂车所致,并在挂车的车钩上发现了2根毛发,化验后与女孩的血型相吻合,于是依据科学勘验,确认了肇事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法医检验鉴定情况能够直接影响案件的推理过程中,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

鼎尖教案范文4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取决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即究竟属于技术性分析结论(技术鉴定),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据此标准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公安机关如未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事故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这些特点完全符合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区别。

1、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道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先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以一个专业部门的角度作出事故认定,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对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者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已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一证据,进而作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并且必须积极履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合法与否,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并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服从乃至履行的义务;在当事人其后有可能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审判时亦事如此。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执行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相对人履行或者不履行该义务,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该义务的问题。

二、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思考

所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在现实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法律上的可诉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对此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的情形。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为法律明确排除或者禁止,该行政行为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事实上的可诉性是指所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或者最终的法律效果,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可诉性的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有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没有发生或者影响还没有达到对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程度,那么救济就没有必要”。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是确定某 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重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关于法律上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不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从而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肯定性的列举,第十三条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作了明确的排除。可以这样认为,除了明确排除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以外③,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事实上的可诉性,《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虽然表述有所不同,实质上都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作为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标准。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司法界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是,只重视法律上的可诉性,而忽视了事实上的可诉性。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某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它就必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成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当面对如交通事故认定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就必然陷入争论之中。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案例分析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得知,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是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重标准。可以肯定的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排除或者禁止的几种情况,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

交通事故认定归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障碍来自于事实上的可诉性。究其原因,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的特点所致。根据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这种责任认定实质上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断。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单方作出的对事故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论,但不是依照新道法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即不是对事故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只能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不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新道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体现了新道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也使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

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要区别对待、具体分析,既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之外,也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照单全收,法院一概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案例展开实例分析至关重要。从目前的交通事故认定案例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诉讼情况。

(一)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案件,法院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其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到阶段。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几个程序性阶段,均可以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立案登记表、相关证据表现出来。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程序违法也构成行政违法,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行政法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则使相对人权利受到影响,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撤销之诉。

(三)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宜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法院对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不服提起诉讼的纳入行政审判,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矛盾:

1、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行政案件的审理亦要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即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审查,通过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可以掌握,但是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事实的审查,包括对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和检验结论等事故事实的审查,以及对道路交通规则的理解和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事故车辆损害鉴定的专业性技术判断,属法院判断能力所不及的。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审理后作出撤销判决同时责令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但往往时过境迁,交通事故现场无法恢复,公安机关重新取证已经不可能,此时,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重作违法,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作同样违法,势必会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2、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不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实际问题而言并无多大意义,且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因为行政判决维持被诉的事故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还应提起民事诉讼,才能最终解决损害赔偿实际问题。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当事人可能对重作的认定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然后提起民事诉讼,采用这种诉讼模式,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社会效果不好,难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

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鼎尖教案范文5

1 案例教学的内涵及优势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性很强的教学方式,通过对案例精选讲解、分析,学生能够更直观的理解理论知识。一般来说,案例教学需要提前准备和策划,并且进行教学的时候要结合一定的理论,通过各种信息、知识点、经验等相互碰撞,达到拓展思维、启示理论的目的。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所用到的案例不是编出来讲道理或者阐明事实,而是为了达成明确的教学目的,通过在课堂中讨论与分析案例,来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能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具象化,案例教学是依托案例进行分析、讨论,通过这些具体的案例来展示抽象的理论知识,从而让学生能够更快掌握和理解理论知识。案例教学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通过开放式、互动式的课堂教学,来拓展思维,提升学生主观能动性。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案例教学能够推进教学目标的完成,比如教师可以采用小组学习的形式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对案例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索,从而解决问题。

案例教学能够促进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提高课堂气氛。对于中学心理健康教学课程,应该构建良好和谐的课堂气氛,发挥师生之间沟通交流的优势,从而促进心理健康教学目标达成。而案例教学是很好的课堂教学模式,教师结合课堂教学内容,提出相应的案例,通过学生之间相互讨论、沟通、分析,对案例的问题进行解答,来获得一定的知识。教师在课堂中通过引导,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掌握知识点,这种方式与传统的教学形式相比,更加开放,能够提高课堂气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一步加深师生之间的交流,从而构建和谐课堂气氛,促进学生主动思考、拓展思维,完成学习任务。

在中学健康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也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教师通过引导、鼓励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不断创新案例教学方法,也能够提升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与素养。比如在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中引入心理剧的案例教学形式,教师可以将案例进行模拟还原,在心理剧的设定上,加入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设计相关的台词,尽量让整个心理剧能够还原心理事件情境。学生通过参演心理剧,来直接感受到案例,以及案例中的人物性格等,让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案例,并且能直观感受。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够提高学生学习效果,也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学习。

2 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案例教学的定位分析

2.1 从实际教学需求出发,选择合适案例

中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案例教学定位要考虑到实际教学需求,要充分掌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任务,准确的进行教学定位,促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能够顺利开展。通过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任务三者综合考量,来合理选择教学案例,让教学案例定位更准确,案例更客观合理,能够满足教学任务需求,同时能够实现教学目标,又能够紧密结合教学内容,生动形象的展示教学内容,让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所学内容,不仅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还能够将自己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2.2 从学生角度出发,选择合适案例

在进行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案例教学的时候,进行案例选择的时候,要结合学生的个性特征、心理特点、兴趣爱好等特点,对心理教育的教育案例合理化定位,选择具有实践性的案例,在教学的时候,教师要多方面角度入手,以全面掌握学生情况。比如可以采用团体训练、心理测验、沟通访谈等,摸清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与内心想法,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兴趣、知识面等都不一样,所以会产生差异,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差异,要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让师生关系更和谐,这样教师更容易了解学生内心的想法,了解学生感兴趣的方面,以便于准确定位案例选择。

2.3 从心理学角度出发,选择合适案例

案例教学定位还要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对中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于一些心理健康相关的典型案例要非常熟悉,能够针对学生的情况,整理出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巧妙的引入到课堂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来完成教学目标。选取的案例中,如果涉及到私人信息,应该遵循心理咨询师守则,对案件的当事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教师的心理教学专业性也决定了案例整理的质量,专业的教师会收集不同类型的案例,当需要用到某种案例的时候,能够迅速取用,不用再花大量的时间查询,教师可以将时间用在课堂教学中,以提升教学质量,完成教学目标为主。

2.4 案例教学定位注意事项

在进行案例教学定位的时候,教师要注意几个事项。第一,在进行案例选择的时候,准确定位教学,以教材内容为基点,确保选择的案例能够与教学内容相结合,能蛴τ玫浇萄е小5诙,教师自身要具备专业知识,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能够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引导学生学好各方面的理论知识,为心理健康教育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第三,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要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合的案例,并且选择适合的案例方法,此外,要能够灵活运用案例教学,熟悉案例,对于一些暗示性的信息、个人倾向性的暗示语言及情感要规避。案例教学定位需要综合考虑教学内容、方法、学生兴趣、实际情况等,准确定位选择,从而促进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效果提升。

3 结语

中学心理健康教学中,案例教学能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具象化,能够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构建和谐课堂,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改变传统教学方式带来的弊端。案例选择要准确定位,才能展现案例教学的特点,并且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综合水平,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鼎尖教案范文6

为了更好的维护街道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创建和谐文明集镇,树立好普洱市北大门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乡党委政府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做出以下决定,请认真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 在南景大桥至柳树田岔路口道路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对

违反规定的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南景大桥至常发食宿店公路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修摩托、洗摩托、买卖商品等行为)。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罚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使用期满前应自行清除。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并处本文来源:文秘站 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

2、《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因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期满前自行清除。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手续。

3、《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并处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三、禁止向街道、公路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车厢不得载客。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九十二条对违反规定载客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乡人民政府与运输公司协商,鼠街村所属车辆,可到农客站(原供销社仓库)停放。逢街天乡属所有机动车及各地赶集车辆也可到农客站停放。到农客站完全建成后,适当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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