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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是首诗范文1
——天空收容每一片云彩,不论其美丑,故天空广阔无比;高山收容每一块岩石,不论其大小,故高山雄伟壮阔;大海收容每一朵浪花,不论其清浊,故大海浩瀚天涯。
在现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能保持一个纯洁的心灵是难得可贵的。这纯洁的心灵便是指时刻保持着一颗宽容之心。要想成为动人的风景,必须有绚丽的色彩;要想铸就无悔的人生,必须有宽容的品格。
宽容,是一种“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豁达;宽容,是一种“看庭前花开花落,望窗外云卷云舒”的坦然。对别人的宽容就是对自己的宽容。薛日宣说过:“惟宽可以容人,惟厚可以载物”。
其实人的心灵就是一块草地,陷于忧愁而又无法自拔的人往往会让它成为杂草丛生的荒野,而善于用宽容去出去杂草的人才能保持心灵之园的清洁,内心的安宁。
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两个人一起去旅行,他们是一对好朋友。可是在路上发生了争执,其中一个人还被打了。北大的那个人很委屈,便在地上写着:“今天朋友打了我”。又一次,这个人不慎落入海中,另一人急忙去营救。他得救后,又在石头上刻着:“今天朋友救了我”。另一人疑惑不解,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他答道:“刻在地上的东西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消失,而刻在石头上的永远不会变”。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却不喊了多么豁达,多么宽容的心态啊!在整个人生的旅途中,一点怨恨,不满又算得了什么呢?何不学会宽容,宽容别人也就是宽容自己。一笑而过,相忘于江湖,未尝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如果说人生是一部巨着,那宽容就是其中最精彩的篇章;如果说宽容是一段音乐,那宽容就是其中最响亮的音符;如果说人生是一幅彩画,那宽容就是其中最灿烂的一笔。拥有宽容,生命将更加绚丽多彩。
宽容,两个字,一个词,不会因晨曦的光泽而变浅,不会因夕阳的残红而暗淡,更不会因日历的散落而消散。它是微寒春天中脚下神奇的一丝暖意,是炎热夏天中从树中伸出的一些绿荫,是萧瑟秋天中红枫叶上的一片希望,是严寒冬天中小屋火炉里的一点红星。
我们不曾忘记,楚庄王群臣宴饮烛灭,不记被绝缨之过的宽容,秦穆公丢失骏马,未责盗马者之过的宽容。宽容的力量是伟大的。宽容是石,敲出美德之火;宽容是火,点燃理解之灯,照亮人生之路;宽容是路,通向友爱之门。当然,宽容更是首诗,每字每句都让人倍感温暖。
紫罗兰被踩扁了,而她的香味却留在马路上。宽容的力量,永远不会消逝。
宽容是首诗范文2
深邃的天空容忍了雷电风暴一时的肆虐,才有风和日丽,缤纷的世界容留了清新绿叶一时的傲气,才有春意盎然。
——题记
宽容是一首歌,一首美妙动听的歌。从那一刻,我明白了。
嘿,大家好,我叫宽容,与大度,幸福等人是朋友,我们共同支撑人的大脑活动与精神,我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哦!
忆往昔,我是何等的低沉,何等的自卑,总是被人无情的抛弃在角落里,独自品尝着人生苦果,直至有一天连角也容纳不下我时,我便开始人生的第二个旅程。
我四处游走着,鸟儿叽叽喳喳地说:“宽容,宽容,你这是哪来哪去?”我正大疲惫的双眼,微笑道:“我来自“自私国”的一个角落里,现准备去寻找能属于我的幸福。”“什么,你去哪儿找呢?别痴心妄想了,嘻嘻…….”小鸟曰。便飞走了。
我仍一脸微笑着迈着沉重的步伐前进着。
一路上我遇到了财富,虚荣,云雀等等,他们都是不停的给予我打击,一致认为我是异想天开。
知道在爱的转角处的一片草地上,睡得迷迷糊糊的我被人推了一推,睁开朦胧的双眼,见一位美丽动人,脸上洋溢着快乐的少女。
只见她微微笑了一下,天籁之音从那普通的喉咙里传出:“你是宽容吧!我叫幸福,欢迎你来到我正准备建的“和谐国”,我非常需要你这个伙伴来陪伴我一块建立这个“和谐国”。
我爬起来,睁开眼睛看着这美丽的世界:花儿盛开着灿烂的笑脸与“仙子”——蝴蝶在热情交谈,“翠绿仙子”——小草包围在树妈妈的周围,享受着爱的甘霖,一切的一切都是这样的美好,我不禁精神抖擞,与幸福在这林荫小道种快乐的结伴行走。
忽然前面一个小孩子不小心踩坏了花仙子的甘霖,只见花仙子小声地说:“你这个坏人,快来陪我的甘霖。”“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不行,你必须陪我,呜呜。”
幸福见这场面,轻轻地转过头,微笑着说:“宽容,这是老烦你了!”说完给予我一个肯定的眼神,顿时,我鼓起勇气,走上前和蔼地说道:“花仙子,不要哭了,你有是这样的漂亮,在哭可要变丑啦,他不是故意的,你大人有大量,一定会原谅他,对吧!”又转过身对小孩子说:“你以后要小心一点哦,花仙子姐姐说了,只要以后你会随时随地的宽容所有害你的人,她就原谅你。”小男孩睁大眼睛,似懂非懂的点点头。
一路上,我与幸福淡了不少,也从中获得了勇气与自信。
宽容是首诗范文3
【关键词】应收财款 质押融资 商业银行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后,确定适当的质押率和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抵借贷款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监督协议,并向其提供融资资金。在这种方式下,应收账款只是作为质押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合同或协议从实质上看,与应收账款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属于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借款人必须在银行开设具有担保性质的应收账款质押账户,融资方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每一笔回款都要经过该账户进行结转,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质押账户有效对应收账款的资金回笼情况进行监管。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能及时付款时,依然享有对融资企业的追索权,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商业银行通过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给企业提供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重要渠道之一。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业务意义
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自身拓宽业务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为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
银行信贷资金对于国内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依然是目前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我国的企业现行的方式一般都是用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或者保证,固定资产一般如企业的设备、房地产等。这种融资方式的缺点是:获得贷款的金额较少;手续较为复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企业融资中的一些问题,为广大中小型企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融资渠道。上市公司中拥有大量应收账款的企业如果能够合理应用其进行质押融资,则可以避免过多的发行股票从而有效防止股权稀释;而一些有着广大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则可以解决生产和销售的资金短缺,解决其后顾之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扩大了企业可以用来担保融资的财产范围,以交易对手较高的信用来弥补自身信用上的不足,我国中小企业的总资产中约有60%左右时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因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扩展银行业务范围和增加银行业务收入
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将对商业银行产生以下积极影响:第一,改变银行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一块比较优良的资产,企业之间的赊销都是建立在良好信誉的基础之上,购买方(或债务人)的违约率较低,因此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业务风险较小。第二,拓展银行的利润来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分为两块:一是利差收入、二是中间业务收入。第三,增强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扩大,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在业务的竞争和产品创新之间竞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不仅解决了企业自身的资金需求,也开拓了自身的业务范围从而增强其核心业务竞争力。
(三)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但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还不够完善,市场细分还不够精细化,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市场就是其中之一。我国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不动产,这种形式的缺点在于: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得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房地产等不动产成为了银行的间接资产,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大;三是中小型企业普遍缺乏不动产担保,使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担保贷款集中的问题,促进经济和金融的协调发展。
二、应收账款业务质押融资的特点
第一,从贷款期限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期限一般是6-12个月,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循环的带有自偿性质的贷款,在会计意义上是短期借款;但在财务指标中却可以是长期借款。第二,从融资额度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50%-90%。第三,从融资对象来看,抵质押方继续保留应收账款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坏账的责任,银行为控制风险,对业务融资对象的选择十分严格,买方(应收账款付款方)一般是信誉良好,具有充分偿债能力的大型企业、垄断性企业或公用事业单位。第四,从业务规模来看,银行一般不接受质押的应收账款为:特许经营或有关知识产权等各种收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集团公司内部相互的应收账款;受留置权、抵押权影响的应收账款;他方受让转移得来的应收账款;发生逾期的应收账款等。目前除金融机构外,企业应收账款还可抵质押给专业担保公司或典当行等,由专业担保公司或典当行为其担保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金流和优化财务报表,其出质标的仅限于金钱债务,是以买卖双方真实的合同为基础。假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赔付,避免了质权在实现时通过需要的评估、折价或者拍卖等流程。同时,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既可以是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债权,也可以未来可以行使的应收账款权利。同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类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其全部财产的多少,安全性和可靠性都需要加以考量。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业务现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商业银行针对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融资困难,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进行的一种有效的金融创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一种双赢的业务,可以使得产业链之间的资金周转更快,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主要体现在: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前景广阔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市场很大,我国70%-80%的企业都有较多的应收账款,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加快资金周转的目的,企业必然要设法利用好这些应收账款,因而应收账款质押为这些企业充分利用这部分资产提供了崭新的思路。过去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没有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商业银行对于开展这样的业务一直持有较为谨慎的态度,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对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地区间发展失衡
从目前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情况来看,登记量较大的地区主要集中于沿海省份和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的登记量较大,占据了所有登记量中的很大部分。其他地区的登记量则显著少于上述省份,甘肃、宁夏、青海等省与江苏、浙江等地区相比差距较大,但其登记量逐年也呈现上升趋势。从最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更快,占的比重更高,各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很不平衡。
(三)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积极性有待提高
目前应收账款融资的类型主要有公路和桥梁收费权、电网收费权、天然气收费权、贸易类的应收账款、租金收入以及出口退税等。而商业银行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押率普遍不高,一般在60%以下,对应付账款方为地区行业龙头或者垄断企业的情况,质押率可以达到80%左右。而对于应付账款方为中小型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商业银行一般要求除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措施外,还要求融资的中小型企业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整体来看,商业银行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依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由于目前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也表现出一定的担忧,这也是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
由于《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详细地规定,而在《担保法》中对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大多数权利质押均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更多地记载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而该办法还未获得司法部门的进一步确认,应收账款的立法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业务风险主要分为出质人、质权人自身因素、应收账款债务人以及立法不完善等方面。
(一)来源于出质人的风险
出质人的风险包括故意逃废债务、债权存在瑕疵、出质人还款能力低以及出质人私自更改还款路径等方面。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开立唯一的应收账款收款账户,同时要求此账户作为应收账款当事双方的收款唯一路径,以此来全程监控基于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但是在实际业务之中,债权出质人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由于利益的关系错综复杂,可能会对付款路径进行更改而不通知质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更改还款路径之后,商业银行便无法对应收账款的回笼情况进行监管。出于道德风险方面的考虑,出质人将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其他业务的经营、投资或者逃废债务,则商业银行便会面临损失的风险。
(二)来源于质权人本身的风险
质权人的风险主要是操作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商业银行实践经验不足而引发的操作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融资前如果对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调查不够充分,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量审查不充分,则可能会产生融资风险。第二,人行征信系统并不对双方登记的协议和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质权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或者登记不够详细,就会造成质权认定的困难从而造成风险。第三,由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可能是同一人,因此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账户监管流于形式,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账户监管需要多人、多岗位以及部分间的通力配合才能顺利进行。
(三)来源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风险
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必须让应收账款债务人知道,也没有规定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已经质押的通知后的义务,因此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义务对应收账款的质权人付款,质权人仅能要求质押人用已经回收到的应收账款进行偿还责任,对于债务人来说,其主要义务是对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付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要风险由:恶意逃废债务或者无力偿还、抗辩权、抵销权行使、与出质人协议更改付款路径以及经营情况恶化等。
宽容是首诗范文4
关键词:科技创新;创新“试错”;税收宽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1003-7217(2009)01-0074-05
科技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也是企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大力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但科技创新是有很高风险的,1%的技术成果往往以99%的失败为基础。一般而言,企业科技创新分为三个阶段,即探索研究阶段、开发研究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阶段。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在上述三个阶段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些许错误,就可以认定整个创新活动的失败。国外的研究表明,探索研究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低于25%,开发研究阶段成功的可能性为25%~50%,产业化或商品化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为50%~70%。而高投入的科技创新一旦出现“试错”,会给企业带来财、物的巨大损失甚至面临“出局”的危险,从而造成企业创新恐惧症。因此,要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除了要有创新成功的奖励机制外,还必须建立起政府对企业创新失败的宽容机制,从政策上消除或减轻这种创新恐惧感。目前,浙江省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7年出台的《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研究开发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将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以补助,这是国内第一个对企业创新从财政支出上给予大额度“试错”。另外,2007年7月在北京进行了首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签字仪式,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等市及苏州高新区分别签署了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此五市一区正式成为我国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这些地区的企业科技创新失败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不过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失败的政策或措施只是零散的,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处理机制。而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杠杆,也被忽视了其在宽容科技创新“试错”中的作用。直接的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热情,以此增加对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支持,而间接的费用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试验发展等相关的费用在税前部分或全部列支,能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另外延期缴纳税款、创新失败损失抵减所得额等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短期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因此,建立合理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我国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6年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008年新《科技进步法》以及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均多角度、多方位的在运用税收手段来激励企业的科技创新。总的来讲,我国现行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所针对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已基本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导、所得税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支撑体系,但从对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角度而言,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整体上缺乏直接的针对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 新《科技进步法》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制定了宽容失败的制度。根据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创新失败的科技人员给予宽容。但是,我国并没有对企业创新“试错”给予法律上的宽容,更没有体现在税法上。目前我国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企业科技投入环节,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的政策;在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环节,有科研机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所得环节,有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鼓励其他单位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环节,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是从整体上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中没有一条是直接针对创新“试错”企业而给予的税收宽容,因而对于创新“试错”企业缺乏应有的激励和保障。浙江省2007年出台《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也只是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给予创新“试错”企业一笔较大额度的补助。直接的税收宽容政策的缺失,将导致企业一旦科技创新失败就可能陷入永无翻身之地。
(二)税收优惠方式仍侧重于事后的利益让渡,对创新“试错”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较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改观,增加了除定期减免、降低税率等直接减免税方式之外的其他一些方式。但总体说来,现行的优惠方式仍侧重于对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类型和最终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因而投资导向滞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较少使用诸如延迟支付、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优惠手段,对创新失败可能导致亏损没有利润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缺乏对创新过程的针对性鼓励,从而对创新“试错”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现行25%的税率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了10个百分点,这无疑是优惠力度非常大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一个举措,但这种优惠很明显侧重于事后,企业必须满足包括研发费用投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等一系列的条件,已经被认定了是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而且这样的企业一旦创新“试错”,没有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享受不了由此带来的较大的税收优惠。
(三)税收优惠环节的选择不尽合理,现有的某些优惠政策对创新“试错”企业往往是镜中花水中月
我国现行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基本上集中
于产业链下游,即产业化阶段,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研究与开发重点环节的税收支持政策少。目前主要的税收政策中,只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两条,政策的支持力度也比较小。税收激励政策重心后移,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只能是那些已有较强创新能力并已获得创新成果的企业,而企业科技创新一旦失败就往往享受不到急需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不仅如此,而且就现有稀缺的对科技研发活动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对于创新“试错”企业而言,往往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实际上根本无法享受。就从目前主要的刺激企业研发投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看,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部分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向后结转5年。实际上,该政策能否享受和享受的多少,就取决于企业当年有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企业创新活动一般属于一种资本投入较大的活动,科技创新一旦“试错”,带来的是财、物的巨大损失,何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退一步说,这些企业虽有利润,能享受这一优惠,但扣除各种损失后的应税所得已很少了,企业能享受的税收利益也会非常少,从而也就不能真正刺激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充分开展。
二、国外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
企业科技创新失败是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很多国家都在努力为创新失败企业营造一个有效的税收环境。从国外资料来看,还没有系统的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法律条文,但无不例外存在以下有利于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针对科技创新“试错”企业的税收宽容政策,为我国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提供了借鉴经验。
1 税收抵免。直接的税收抵免政策通过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支持,对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最直接的促进作用。新加坡规定凡是向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该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公司收入中免缴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L5]。在英国,对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可预先申报税收抵免,可获得相当于研发投入24%的资金返还。
2 费用扣除。许多国家都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的投资,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的总量或增长水平或两者兼顾的情况,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扣除比例大,扣除额结转优惠期限长,一般大约为10年,甚至15年,从而有利于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美国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两种方法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5年;二是在研发费用发生的当年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7年,最长可顺延15年。澳大利亚采取研发投入总量与增长水平兼顾的办法,在对企业研发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
3 提取风险准备金。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设立一些资金准备,如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这些提取的准备金作为税前列支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一旦企业科技创新失败,则能缓解资金压力,弥补其创新失败损失。例如,日本在《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中规定,计算机生产厂商可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发生的损失。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也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4 风险投资减免税。风险投资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风险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作为一种间接的税收优惠,该政策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投资时具有较大的帮助,有利于激发企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在美国,其具体做法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这直接刺激了大量资金涌入高新技术领域,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台湾地区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自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增资扩展的风险投资企业,5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投资于创业事业的公司,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于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的政策取向
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的收入,间接影响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预定的调控目标。具体到企业科技创新中“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应是通过税收内在的作用机制,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的创新收益和成本并最终影响创新活动的预期利润;应强化直接针对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措施,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研发活动的特点建立一种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研发风险和研发失败损失的机制,以削弱企业研发活动的不确定性,实现税收激励政策与研发活动的协调互动,从而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
(一)制定直接的针对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法律法规
从立法上看,新《科技进步法》制定的宽容失败的制度应在税法上有所体现。因此,国家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制定具体的针对企业科技创新失败的税收宽容条款。此外,在当前对创新“试错”企业税收宽容的政策还没有法律出台的情况下,各省人大、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方特点、各行业创新“试错”企业的特点,制定出相对稳定又可适时调整的税收宽容政策法规,为创新“试错”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政策平台,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浙江省2007年出台《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地方性规章、各省市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参考。
(二)实行多样化的创新“试错”税收宽容政策
多样化的创新“试错”税收宽容政策,旨在多方位、多角度的解决创新“试错”企业进行创新和再创新的压力和风险。借鉴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的具体实际,可以选取的政策有:
1 创新失败损失直接抵减应税所得额。创新“试错”企业往往可能出现大额亏损,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困境。若创新失败损失能在税前予以直接抵减,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调动企业的科技创新热情。具体的政策设计中,首先,对创新损失的核定要有统一的标准。创新损失包括技术开发人员的人工费、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试制失败材料损失、技术咨询费、中间试验费等;其次,由于企业创新项目周期长,有的长达四五年,所以损失额的确定应按照现值核算,以使实际利率等于名义利率;第三,应延长科技创新“试错”而导致的亏损结转期限。可考虑创新失败的损失额允许在以后年度内无限期地抵减应税所得额,或用以前年度的盈利
弥补从而退还以前年度的已纳税额。
2 对创新失败企业实行税收间接优惠政策为主。间接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创新“试错”企业享受实在的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真正地体现政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取向。具体可以通过采用加计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税收豁免等优惠措施刺激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机制,也可以允许“试错”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
3 将再投资退税政策扩大用于科技创新“试错”企业。科技创新“试错”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企业再投资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和信心,也就缺乏再进行科技创新投入的动力。所以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给予创新“试错”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刺激再投资。只要是创新“试错”企业再投资增加创新投入,都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可将再投资所投入资金的5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退还再投资者。
(三)重点优惠研发环节,加大对创新“试错”企业的优惠力度
企业科技创新中,在研发环节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却没有成功或者没有能够带来收益,不可避免的会给创新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破产。为减少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加大对研发环节投入的税前扣除力度,以政府税式支出的形式分担部分投资损失。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亏损分散到科技创新的政府参与者身上,尽可能减轻创新“试错”企业的资金包袱,提高创新积极性。具体措施可以有:
1 进一步加大对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可以根据研发投入的总量和增量综合考虑,在现今对企业研发实行150%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同时,对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或尚未盈利的创新“试错”企业,其研发投入也可按此规定预先申报税收减免,并允许向前向后结转扣除。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是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政策,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创新失败企业税前扣除力度,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2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发生的当年在税前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该费用扣除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最长可顺延15年。一般而言,冲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的年限限制。由于创新活动具有长期性特点,创业投资平均第7年才能产生盈利,如果是企业自主创新,因其能力、专业、技术等原因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企业真正赢利年度才能使创新“试错”企业真正享受优惠。
3 扩大企业税前列支的范围。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科技创新投资技术开发准备金,用于研发阶段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企业可按销售额或收入总额的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不需要纳税,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另外,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支付的费用,可列入研究开发费,予以150%税前扣除优惠,以促进科技项目的联合开发。
(四)激励创新“试错”企业科技创新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
1 税收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给科技创新“试错”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创新“试错”企业的捐赠,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等,应比照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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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物权;保理;质押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58-04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相比,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拓宽了原本担保资源匮乏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物权法》为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允许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主要做法
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开展了应收账款的融资业务。从法律性质上看,这种融资业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应收账款转让业务,主要品种为保理业务,包括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另一类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即把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还款来源的授信业务。从债权债务关系上看,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销货方作为让与人将其拥有的对购货方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商,保理商受让债权后成为进口商新的债权人,销货方从与购货方的债权关系中退出后只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债权设质后,销货方在与购货方的关系中仍处于债权人的地位,融资方即商业银行享有的是担保物权,一旦出质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清偿,质权人将直接向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请求权。因此,尽管保理业务因拥有发票贴现式融资的职能也被划归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是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授信仍存在较大的出入。
对这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大多数商业银行在概念上的区分并不规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概念存在混用的情况。仅国际保理业务多采用双保理模式,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保理业务,而“国内保理”并不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相对于普通授信业务只是在担保品选取方面做了创新。
受制于我国法律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与控制能力等各种因素,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各类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均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这表现在:一是国内保理业务多数采用有追索权的模式,如2002年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的“倒戈”事件,就是由于其向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未获批准才引发的;二是企业申请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融资业务必须获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以便于对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转让性等进行判别;三是应收账款融资仍是以信用等级较高的大企业大集团为主要业务授信对象。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解决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前景分析
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大约有5.5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总资产的30%左右,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因此中小企业打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的需求更为迫切。
但由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信用环境滞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一直发展缓慢。在保理业务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保理商的资格、设立条件、保理商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保理行业的管理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保理业务缺乏顺利开展的基础法律环境。同时因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导致无论是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长期以来均被作为一种纯粹的结算业务由商业银行结算部门提供,业务范围十分狭窄。
《物权法》的及时颁布则为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扫清了障碍,但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设计和风险控制技术难以与业务发展相匹配,导致其对象始终难以摆脱对大企业大集团的依赖。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当前应大力发展以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资产支持贷款品种。这种贷款在模式设计上契合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资产结构特征,适应了财务实力相对较弱企业的贷款需求,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违约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均可以有效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一)受法律和信用发展环境影响保理业务发展空间有限
我国目前开展的保理业务既有国际保理业务也有国内保理业务,目前均由国内的商业银行承担。在国际商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结算方式成为继商品价格、质量之后另一个重要的竞争手段。保理业务对进出口商开拓市场、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交易风险有积极的意义。在欧美和亚太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结算中,国际保理业务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国际社会的保理业务大部分是由专业的保理公司完成的,这些专业的保理公司通常需要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会员,以便在行业准则和业务平台上进行标准化、专业性的交流。我国的保理业务最早由中国银行于1987年开办,起步并不算太晚,但市场份额始终十分有限。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双保理机制成为我国各大银行的首选模式。根据2005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第37届年会的有关资料,从1999年至2004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从0.35亿美元迅速增长到97.25亿美元,其中就是以国际双保理类型为主的。相对于单保理模式而言,双保理机制需要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保理业务,费用较高,且资金划拨速度也相对慢一些,但是由于它遵循了“市场靠近”原则,消除了业务过程中可能的语言和法律障碍,大大降低了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的风险,因此尽管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方式多种多样,但双保理机制的应用仍是最为普遍。
对于国内保理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一般很少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这一点与保理业务发展较为成熟的欧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差距。实际上,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也并不是绝对无追索权的,其存在的前提是只有供应商全面、适当地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贸易合约,即履行基础合同没有瑕疵,才能享受到无追索权保理带来的信用保障。
由于缺乏专业经营保理业务的机构,我国的保理业务作为结算业务的一部分由商业银行兼营,服务种类上商业银行通常只涉及融资和坏账担保,并不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和催收账款等专业型较强的其他综合。同时,立法建设滞后使国际保理惯例规则难以直接用于指导我国的保理业务,而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进度尚难以与保理业务的发展匹配,保理商难以对企业的资信、应收账款的风险给予准确的评估和定损。因此,目前保理业务在业务品种、风险防范、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方面都与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都极不相称。
(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资产支持贷款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对于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融资的授信方式,商业银行通常有两种操作模式,即财务报表贷款和资产支持贷款。财务报表贷款属于传统的商业贷款,它基于企业的财务实力来发放,而资产支持贷款的关注焦点则从评估借款人的现金流转移到了评估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担保价值。作为同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品种,这两种贷款拥有类似的操作框架,但它们在信息来源、筛选和审批程序、贷款合约设计以及贷后监控策略等方面均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从贷款技术上看,基于应收账款担保的财务报表贷款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商业银行主要依靠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获得信息,通过将企业的财务比率如流动性比率、杠杆和偿债比率、赢利性比率等与企业不同发展时期、同业数据相比较来对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未来业绩进行评价和判断;第二,将企业财务表现所产生的现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应收账款不会直接被支付给银行;第三,不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每日监控,通常对应收账款的评估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借款额不必每日重新校准,这就意味着应收账款的价值并非时刻都大于企业借款额。
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资产支持贷款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信息来源上贷款发放更多地依赖企业的应收账款本身;第二,将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直接支付给银行;第三,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实施严密监控,每日记录贷款余额和应收账款价值的变化,确保合格应收账款价值总额总是大于贷款余额,并补充其他定期报告如应收账款新增清单、回款清单等批量担保,对放款额随时进行调整,其中对应收账款的监控是该贷款品种的核心。
这两种贷款技术是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来设计的,资产支持贷款的借款人通常比有担保的财务报表借款人财务实力弱、风险水平更高,在财务表现上也相对较差。因此,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资产支持贷款品种可以更好地解决由高杠杆水平和道德风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问题,对于企业资源有限、财务压力大,但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企业主个人能力较强、成长型或初创型的中小企业,甚至对处于财务困境中、正经历资本重组的企业都是十分契合的。
三、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难点
(一)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确认问题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实务操作中,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通常会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关于债权确认的证明,这就给出质人申请此项业务增加了不小的困难。在商业竞争中,应收账款通常是商业地位较低的一方采取赊销手段而形成,要求商业地位较高的债务人(购货方)书面确认债务既给债务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而且会使债务人认为这种确认行为透露了自身的财务状况,因此债务人对这种确认通常很难给予积极配合。关于出质人出质应收账款是否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或确认,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对涉及债权转让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合同法》以通知生效原则取代了《民法通则》的同意生效原则,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第8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事实上,目前法律不仅没有对债权人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或确认作出规定,而且对债权人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应通知债务人都未作出明确阐述。
(二)债权是否可质押的判别问题
与债权质押是否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或确认问题类似,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仅仅对债权的可转让性有阐述。《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不得存在法律所禁止转让的情况”,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况在第79条予以列明,这就从立法体例上明确了债权的可转让性。《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可以”一词暗含有些应收账款是不可以出质之意,这就给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权人商业银行带来了困难,商业银行必须对购销双方的商品或劳务合约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够判定债权的可质押性。债务人(购货方)的书面确认除了对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提供明确信息以外,还有助于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损失率的大小、商品质量和瑕疵品处理条款以及账期、付款方式等内容获得更多的信息内容。
(三)企业征信系统的功能完善问题
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国际经验,已经顺利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来自于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已全部完成入库,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范围也在日益扩大。但是由于非银行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公用事业费用信息、企业和个人遵纪守法信息如在经济活动中因履行法定义务而形成的债务信息等在搜集上需要与多个部门协商搜集,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在短时期内仍难以有突破性进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平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在2007年10月1日实现了与《物权法》正式实施同步上线,但是受系统规划设计时间等各方面的限制,在功能设置、系统界面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建议
考虑到不同种类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潜在市场空间、对赊销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双赢作用以及各自在发展道路上的制约因素,我们认为基于应收账款担保的资产支持贷款应该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着力推动的业务品种。
(一)改变商业银行对不动产抵押的依赖,大力推动动产融资
现代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担保。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日益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重要的担保资源。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企业动产如应收账款、存货等被广泛接受为融资担保物,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则普遍存在着信贷不匹配的现象,商业银行接受的担保物以不动产资产为主,但中小企业却普遍欠缺不动产担保资源,应收账款和存货几乎成为“死亡资产”,其价值远未得到充分挖掘。发展动产融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意味着极大的市场潜力和盈利空间,广大的中小企业也可迅速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促进市场份额的扩大和销售规模的提升,从而形成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互利共盈的良性循环。因此,商业银行应转变思想观念,摆脱授信业务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动产抵押的过度依赖,将注意力转向占企业资产份额较多的存货和应收账款等动产资源上,大力推动动产融资的发展。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联手国内最大的独立第三方平台支付宝,为符合信贷要求的淘宝卖家提供单笔最低50元、最高5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符合信贷标准的卖家以其已成交而没收到货款的交易为担保,这项业务是国内商业银行在动产融资领域所做的另一新的尝试,有效解决了淘宝卖家的资金周转问题。
(二)健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规定,降低业务法律风险
在债权转让制度方面《合同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对于债权质押制度,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缺乏较明确的条款说明,使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在《物权法》或《担保法》中增加关于债权质押制度的有关内容,其中应包括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应明确表示同意或确认,以及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或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禁止性规定等问题。商业银行应确保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合法、真实、有效的,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质押的,如果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则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三)严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风险控制技术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品种,尤其是将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资产支持贷款使商业银行摆脱了对企业规模大小和发展阶段的过度关注,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全新领域。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创新思维模式,谨慎设计流程,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是要通过实地调查、同业咨询、信用记录搜索等方式控制购货方的履约风险,尽量以三方协议的方式得到购货方对应收账款的确认信息;二是要对单笔应收账款、单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中的份额、应收账款质押率进行限制以防止集中度风险;三是要尽可能掌握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并及时进行质押登记,防范法律风险;四是要密切监测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流情况,关注借款企业其他现金流的回流情况,及时补充或追加相应担保,以确保还款来源。
(四)继续推进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进程,夯实市场发展基础
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商业银行控制业务风险的关键一环,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的风险评级必须以足够的企业资信信息作为基础,否则商业银行的资信调查成本将大大增加,业务开展的积极性将受挫。因此,必须抓紧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进程,从现有企业征信系统的进展来看,除了要继续入库和更新与金融机构存在交易关系如贷款信息、理财信息外,还要拓宽入库面;入库企业的信用信息除了基本信息和银行信贷信息以外,必须丰富各种非银行信用信息及其他行政执法、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信息内容,从而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夯实市场基础。
参考文献:
[1]谈建树:《国际保理与融资担保创新》《上海投资》2006年第4期。
宽容是首诗范文6
【关键词】风险管理 资产处置 措施
引言
近年来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坚持“风险防范优先,注重经济效益,持续协调发展”的经营思路,强化清降工作措施,创新清收处置模式,2010年至2013年末四年时间里,全省实现不良占比下降12.01个百分点,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近年来全省不良贷款清降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大力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确保清降计划任务的完成。从2009年开始,全省逐级成立了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实行了省联社领导包片、办事处领导包点、县区机构领导包户的重点联系制度,建立了定期通报汇报制度,营造出良好的清降舆论氛围。全省各级信贷人员按照“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积极创新、效益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处置模式,实现了年年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良好成绩。
二、全省不良资产处置的模式的基本情况
(一)近年来全省采用的新型处置模式
1.采用新型处置模式的原因。随着不良清降工作的深入开展,前期易于清收的已经处理,后期沉淀的不良贷款全部属于工作中的难点,同时传统的处置模式的局限也逐步显现:清收进度缓慢,清收金额有限,已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要求,也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步伐。为了实现了不良余额的大幅下降,改善了报表结构消化了历史包袱,加快改革发展的步伐,全省需要积极采用新型处置模式来清降不良贷款。
2.各类新型处置模式具体办理流程。政府优质资产置换:政府为支持信用社的改制工作,由政府提供林权等优质资产,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评估后,用林权、土地等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从而促进信用社不良贷款清降。2009年、2012年在渭南地区广泛开展了此项工作。
打包处置: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筛选打包,将不良资产集中起来合成标的,再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获得相应对价的一种交易行为,是对多笔不良资产打包后整体转让的一种交易行为。如2011年、2012年全省通过打包处置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股票溢价发行:通过股票溢价发行的方式,利用溢价部分处置不良贷款。如宝鸡渭滨联社、咸阳秦都联社利用改制的有利时机,制定处置化解方案,细化处置化解措施,2013年通过此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实现了不良贷款的大幅下降。
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受经济下行影响,相关行业及产业不良贷款上升
由于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的影响,煤炭、建材、房地产等相关行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企业投资需求递减,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相关行业资金回流趋缓,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资金紧张,民间借贷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群体以三农、中小企业为主,支持和服务对象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这些企业和客户受到的影响较大。
(二)信用环境差导致一些地区不良有所上升
随着政府打造诚信社会力度的加大,全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但是,全省仍然有个别地区存在社会诚信意识不强的现象,诚信意识、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一些贷户贷款后还款意愿差,不按时归还本息,到期后要求信贷人员进行转贷。加之一些地方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而导致社会信用环境急剧恶化,也已经逐步波及到了银行信用,如神木地区从2013年开始面临较大的资产风险的压力。
(三)自然灾害对农村信用社冲击较大
近几年,我省多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陕北的延安及陕南的部分县区尤为严重,多次遭受洪水、霜冻、冰雹、禽流感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核桃、花椒、烤烟、辣椒等农作物大幅减收,给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受此影响,相关地市和县区机构的部分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降低,一些贷款出现风险隐患,甚至形成不良贷款。
(四)法院诉讼、执行程序缓慢带来的影响
一些进入法院诉讼和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较为缓慢。由于法院缺乏强有力的执行,造成法律诉讼、执行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了不良贷款的及时清收。拖延了当地县区机构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
从主观方面来看,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信贷人员素质低下也是对贷款质量造成一些影响。
三、进一步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促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全省要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区别对待,分类考核,持续推进不良贷款清降工作
继续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考核原则,切实加强不良贷款金额大,占比高机构的不良清降力度。即:对不良占比在1%(含)以下的县级机构实行占比的“单控”考核,对1%-3%(含)的县级机构实行余额和占比的“双控”考核,对3%以上的县级机构实行“双降”考核。
(二)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执行风险资产管理考核办法
风险资产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下发,对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变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14年,全省各机构要继续坚持新增不良贷款“零容忍”理念,以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完善防范不良贷款“前清后欠”机制。
(三)认真深入地开展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回头望”活动
2014年,全省应深入开展贷款五级分类“回头望”活动,旨在通过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进一步加强全省信贷资产风险基础管理工作。全省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组织力量,安排专人对本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夯实信贷基础,提高信贷资产分类的准确性。
(四)严格执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和流程
全省各机构要严格按照法人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各项规定要求,重新梳理信用评级流程,高标准、严要求地执行,确保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实现风险关口的前移。
(五)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针对目前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着眼于实际应用,以实用性为基础,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进一步加强信贷基础管理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合规管理意识,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增强员工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信贷管理水平,大力夯实信贷基础管理人力资源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