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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鉴定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方法或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第六条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鉴定委员会
一、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三人。报部以上申请奖励的成果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须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一切被邀请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权利平等,不受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完成人员的影响,独立进行鉴定,可根据规定充分发表意见,有权要求完成人解答问题,可保留个人意见。
2.鉴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半数方可通过鉴定。
3.根据规定取得咨询费。
4.对被鉴定的成果负有法律、道义的责任,有保密的义务,更不得把成果窃为己有。
三、鉴定委员会应包括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专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条件是:
1.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较好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切参加课题的完成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鉴定,也不得以检验者、证明者身份出现。完成人也不得互相鉴定,然后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共同报奖。
第八条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被鉴定的一方,是完成科技成果的直接组织实施单位和人员。在成果鉴定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准备。在鉴定时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鉴定委员会做技术报告,并认真回答鉴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鉴定委员会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题目:一切要鉴定的科技成果题目必须准确,和该项目主要技术核心相一致。题目与内容不符者,应重新确定正确题目或推迟鉴定。
二、理论及应用理论成果:研究论文须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及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全体会议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方可按以下内容鉴定。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的资料。
2.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须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三、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检索。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计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四、软科学成果按下列内容组织鉴定: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凡执行国家及部(省)下达的科研推广计划、申报部(省)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题中意义重大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设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需经有关单位采纳和应用一年后方可组织鉴定。
5.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协调好。
6.必须使用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鉴定证书格式。
以下成果(项目)可以不进行鉴定:
1.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即可确定其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已取得社会公认、并有确切证明的科技成果。
3.自选课题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意义不大,经济、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
4.技术上严格保密,无法进行鉴定的科技项目。
5.中外合作完成,无法进行鉴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由下达课题计划或任务的单位负责审查、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凡根据计划或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备齐材料,并使用国家科委统一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通过归口单位审查后,向下达计划(或合同)单位提出申请鉴定报告。
自选课题意义比较重大的,向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三、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须于鉴定会前一个月以上向主持鉴定单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必须逐项认真核实,并在半个月内就下列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的形式。
3.鉴定委员会名单。
五、主持鉴定、委托主持鉴定单位经审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如发现未完成计划、数据资料不全、争议未解决可拒绝鉴定或延期鉴定。
六、鉴定委员会主任由主持鉴定单位协商后指定并主持鉴定会,同时向鉴定委员宣布有关鉴定办法的规定。
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在会上由鉴定委员会亲自起草、讨论,在会上形成并由全体鉴定委员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以不签字或注明意见。
八、完成人在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结论时要回避,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主持鉴定单位或上级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九、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完成后,如发现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可责成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如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搞形式主义,有权驳回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十、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盖章后有效。
第十二条由数个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经协商后向下达任务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由某一单位独立完成的并具有单独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鉴定,在总项目鉴定时应剔除这一部分内容。
成果鉴定范文2
一、趋善:课题成果鉴定要秉持两维价值观
《人民教育》总编辑傅国亮先生认为,评价一项研究主要看两点:一是通过研究认识了什么,二是通过研究改变了什么。当然,这是对于普遍性研究而言的。对于基层教科研成效的评价来说,可以着眼于两点:一是做了什么,二是通过做,改变了什么。至少包含以下两维的视角:
1.既要呈现自变量投入,更要着眼于因变量变化
如,对于差异教学研究来说,以学情调研、课程调试、教学范型、细节关照策略为主要内容的实践体系(“教”的层面的投入)属于“自变量”,如果最终的研究成果仅仅呈现出这些,仅仅强调“我的所作所为”或者“我们的付出”,就未免过于偏颇了,因为开展差异教学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改造课程内容和教学过程、优化课堂结构和教学活动,来探讨更加适应学生学习差异与个性发展的最佳路径、有效策略,也就是说,最终还是为学生的学习与发展服务,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就是所谓的“因变量”。因此,“我的所作所为”“我们的付出”是否是有效的、是否是有价值的,应通过“学”的效果来检验,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学生的学习与发展状况。因此,我们必须从“学”的角度,做包括学业成绩、学习情态、学习能力、学习习性等因素在内的相关测查,依据测查结果来综合判定差异教学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2.既要呈现外显性成果,更要着眼于内隐性成效
以学生读书活动为例。从当下的有效学习的角度讲,引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有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信息,提高学生的读写水平;从长远的生命发展的角度说,有益于丰富学生的精神内涵,丰厚个人素养,提高生命质量。因此,对于学生读书活动的评价,就不能仅仅限于看哪个学校是否有详细的图书借阅记录,哪个学生摘抄了多少字的读书笔记,哪个班级有多少征文获奖———在此并非否定这些,这些固然重要———从哲学的角度讲,内容要借助于形式来呈现,但内容又是形式之上的存在,但是充其量这些仅仅属于“过程性成果”,“过程性成果”的丰富一定程度地反映实践的力度和投入的程度,但不一定完全反映价值程度。学生积极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良好的行为习性的养成、最佳的学习方式的固化,才是最应看重的。
由此想到上海的教育质量评价。据2010年报载,上海市教委将构建新的教育质量评估检测机制,“学校的教学质量高低、学生的学习成绩好坏,今后将不再由一两次‘纸笔测试’一锤定音”,“学业评价不仅要书面测试,还计划增设心理测试,结合学生的学习时间长短、学习负担轻重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在我们看来,这才是对于教育价值的最到位的理解、最深刻的把握。
再回到研究上来。对于成果的评价,不可单纯看重于一些外显性投入或取得,更应着眼于生产在教师和学生身上的实际成效的显现———通过研究而逐渐内化为了教师素养或学生素质的,往往是最可贵的成果。基于基层教科研的性质,对于教师科研成果的鉴定,不可能拿高度严格的专业标准来考量,但是采取听取成果汇报陈述与实地考察、现场观测、情境体验相结合的方式,对研究成果做深入、全面性的鉴定,还是可行的。这对于教师的专业付出而言,是一种尊重,对于教育科研本身而言,则是一种严谨。
二、倡真:课题成果鉴定应遵循的根本原则
对于课题成果的评审,我们当然要走以量化为主的科学、规范、客观的专业路子,但是在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有些底线性要求或原则是绝对不能突破的。各级规划类大课题成果的评审如此,教师层面的小课题成果的鉴定亦然。我个人认为,课题成果鉴定应该始终牢牢地把持这样一个基本方向:创设一种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都公平、公正的科研氛围,创建一种有利于所有参与者都安于想事、乐于做事的正常的教育科研秩序,让做真研究者、让扎扎实实干工作者得其所应得,不使沽名钓誉者投机钻营。最起码应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课题成果鉴定应把握三个底限
首先强调的是,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并不意味着对基层课题研究尤其是教师层面小课题研究要求苛刻、吹毛求疵。以下三类情况值得认真审视:
其一,严重走题者,不能结题。“走题”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选题本身就存在明显问题的,如,那些非教师类的研究课题。第二类是研究内容与题目(选题)严重不符的,此即“文不对题”者。
其二,过程虚假者,不能结题。“虚假”也具体呈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假”,即所述的研究过程非研究者自己所为,所谓的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实为“假账”。这样的课题研究,即便是过程材料十分丰富、研究成果非常显著,但也不能予以通过,因为它严重违背了教育科研所内含的“求真”的本旨追求。另另一种情况是“虚”,即研究过程空虚者,也就是无过程者。但必须注意,“有无过程”与“有无提供丰富的过程材料”两者不是对等的。也就是说,研究过程是否扎实应以课题性质而定———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有些课题的研究过程是不能完全以物质化的材料来呈现的,我们绝对不能机械教条地单纯依据过程材料的多与少来做表层的、感性的判定,并且过程材料的验审,最好以负责该课题的专家本人结合课题研究方案来进行,否则,只能是单纯判别“材料有无”“材料多少”,这样会导致科研价值判断的简单化。
其三,成果单薄者,不能结题。“成果单薄”大致涵盖了三类具体情况:第一类是不具有原创性者,即研究成果非研究者劳动所获、研究所得,提供、展示的是假成果。第二类是成果“宽度”不够者。即研究成果与既定的研究目标不一致、与研究内容不对等者,尤其是那些窄于研究目标的,应该评定为严重不达标。第三类是成果不具有“厚度”者。注意两点:一方面,成果必须是对深入、反复实践的必要提炼和适度提升,缺少厚重的实践支撑的,未经过反复实践、不具有实践说服力的浮夸性成果是不能通过鉴定的;另一方面,有些课题的成果应该是复合的,正如上文所言,是显性成果与隐性成效的复合,只有显性的成分是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这一点尤其应该注意。
2.课题成果鉴定过程应突出科学性
教育科研是一门科学。因此,课题成果鉴定也要不得半点的“想当然”。课题成果鉴定的科学性也理所应当体现在评价方法和鉴定程序之中。
其一,采取科学的成果评定方法。成果鉴定应该采取绝对评价,即对照既定标准,对课题研究成果做深入的实质性鉴定,做专业的全面性鉴定,评价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标、是否优秀,做到合格一项通过一项。相反,采用相对评价,甚至按照人为划定的比例来确定合格成果的数量、优秀成果的多少,则会有失教育科研本身所具备的科学性。
其二,成果鉴定的程序也应体现科学性。对于采取集体鉴定的课题成果,可以采取专家分工负责制,即以某一位专家为主进行鉴定,但绝对不能为了减少程序、减小工作量而仅仅以某一位专家的意见为唯一定论。可以先由专家组每个成员都参与审阅并给出评价,然后委托某一位专家汇总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论,撰写课题成果鉴定意见,使课题成果鉴定意见更加趋于民主、客观、公允。
3.课题成果鉴定应区分出水平层次
对课题研究成果的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了预定的研究任务,成果真实丰富,准予通过鉴定;研究是花架子,所谓的成果是拼凑乃至虚假的,则坚决不予结题或延期结题。成果确实突出的,应恰如其分给予褒扬;成果一般乃至存在问题的应恰切地加以指正。对于准予结题的课题,可以根据研究成果水平的高低进行分级评价。一般可区分为由高到低的领先、先进、合格三个层级。
一是领先。即研究成果在某一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基本标准是:课题前期论证和规划充分翔实,目标和内容具体明确,研究过程有序扎实,按期圆满达成研究目标,研究形成了正确而深刻的认识,创造性地实践乃至发展了已有理论,探索出新的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成果在特定时期内能为教育决策提供理论支撑,或者实践提炼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方法、新策略,能有效地解决特定范围内的难点、焦点问题,在优化教育实践方面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适合在实践层面大面积推广应用。
二是先进。即研究成果在某一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处于先进水平。基本标准是:课题前期论证和规划充分翔实,目标和内容具体明确,研究过程有序扎实,按期达成研究目标,形成了正确而深刻的认识,创造性地实践了先进的教育理论,探索出新的教育教学规律,或者提炼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方法、新策略,在特定时期内能有效地解决特定范围内的难点问题,能在优化教育实践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合格。基本标准是:课题前期规划充分翔实,目标和内容具体明确,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研究工作,基本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尽管粗糙、朴素,但也真实、实在,一定程度地增进了认识或解决了问题,优化了实践,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和价值。
成果鉴定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成果鉴定范文4
[关键词]国家助学金 评定 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 G467.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21-0155-02
一、引 言
国家助学金是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总数的20%,资助档次可分为2000―4000元三档,[1]无偿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有金额多、范围广、无偿性等特点,帮助了广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轻了贫困大学生的心理负担。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是高校学生资助的重要任务,但在评定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评定的实际效果。对此,高校教育管理者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本文分析了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盼能更顺利有效地开展国家助学金工作,实现助学成才的目的。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分级难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最基础性的工作。困难认定工作直接影响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住宿费减免、勤工俭学、高校特殊补助等工作。目前对于贫困学生的认定均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贫困状况相关证明为依据,而由于多数当地民政部门做顺水人情,“来者不拒”,凡是申请者几乎全部给盖章,因此水分很多,生源地民政部门未能发挥“过滤”作用。困难认定分为特困、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而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有 2000――4000元 三个档次,仅根据学生个人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贫困证明,难以量化困难程度和等级,实际评定有难度。
(二)监督不力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存在不少漏洞,如果有资助对象认定不当的情况发生,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收回不当获得资助金额或进行相关处理。而对奢侈浪费助学金的现象,高校虽有追回所发助学金的规定,但很少有追回助学金的例子,目前对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无有效的监督措施。
(三)产生的不良心态
国家助学金主要以家庭经济困难为标准,没有成绩要求,又属于无偿资助,使得部分学生认为助学金是国家给的钱,理所应当获得,回馈社会、感恩国家的意识缺失。获得助学金的某些学生,不愿意再通过勤工助学、兼职打工等途径来辅助完成学业,而是一味地等待助学金补助。甚至有些学生为获得资助,故意欠交学费,形成家庭经济困难申领助学金的假象。这种理应获得、依赖、造假的不良心态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大学生诚信的缺失后果很严重,会助长很多假贫困生现象出现,阻碍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损害教育资助的公平、公正性。所以,广泛开展大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对于助学金评定工作十分重要。高校应大力加强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诚信教育,通过校园网、广播、校报、宣传栏、qq群、微博、微信、博客、飞信等媒介平台积极宣传“诚信为本”的理念,增强大学生诚信意识,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校园内外实践活动,将诚信意识主动转化为诚信行为,还要将诚信行为纳入各种评优体系中,引导学生诚信自律。[2]高校应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行为表现,如缴费、考勤、考试、还贷、困难认定真实性等各类详细情况,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严把困难认定关,完善助学金评定体系
困难认定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整个学生资助体系的成效,对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生活状况和消费状况要充分了解,并通过班级调查、电话确认、实地核查等各种渠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辨认真伪。在评定过程中,辅导员有责任带领困难学生和班级民主评定小组充分理解国家助学金各种资助政策和评定规则,熟练掌握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并需规范评定方案和程序,尽量使学生提供的各项资料客观化、可量化。有时虽然无法直接判定一个学生的家庭经济是否真的困难,但是可观察学生在校的实际经济状况,如伙食费支出、奢侈品消费、请客送礼等方面,这样可弱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学生在校表现为主要参照。其次,也可借鉴国外经验,修改申请助学金的部分要求,把申请要求量化一些。
以淮阴工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为例,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流程如下:宣传动员――解读政策和规定――学生自荐――班级推荐――开展问卷调查征求多方意见――整理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辅导员审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和讨论研究――公示――上报。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1)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学生学习评定条件和要求,并熟知各班级计划名额和档次,各班限定对应等级的人数,4000元―1人,3000元―2人,2000元―6人,一般每班(按总数35人计)获得助学金人数为9人;(2)学生对照评定条件和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评,并进行为期三天的学院内公示。初评结束后,各学院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3)学生处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后,报学校审核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结合上述国家助学金评定流程和评审程序,三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取得的效果较好。
另外,加强监督,对于通过不当途径获得资助和不当使用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应加强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有权收回资助金额。以淮阴工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为例,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2)在校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4)有不良信用记录者;(5)在上一学年曾被通报为校不文明宿舍的成员;(6)上一学年考试成绩排名班级后10%的家庭困难同学;(7)一学期缺勤15节课以上者;(8)一学期内凡被学院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宿舍,以不文明宿舍对待,取消该宿舍所有成员评奖评优、评助学金、学费住宿费减免等资格。获得资助的同学应将资助款切实用于学习、生活费开支,凡将国家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奢侈消费品的,学校将收回国家助学金;在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期间受到处分的同学,学校将停发助学金。通过以上措施,加强了对学生的有效监督,提升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自律感、珍惜感、感恩心。
以上措施合力形成长效机制,做好落实和具体操作,完善助学金评定体系。
(三)加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的比例,缩小助学金发放比例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请者不一定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要求申请者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目前,国家奖学金的比例远远低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该适当加大国家奖学金的比例,鼓励所有学生努力学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二等奖学金以上并家庭困难。国家助学金申请没有具体的成绩要求,只要求家庭困难、勤奋学习、追求上进,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激励作用方面优于国家助学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地方相关部门有利益关系,因此审批中能更严格把关,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一般能更加积极主动地还款。这种贷款方式能减少国家对教育经费的支出,还能充分保护家庭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和个人隐私,并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教育公平。
高校和社会应大力提供适宜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多多参与勤工助学,这种资助方式不仅减轻了家庭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还培养了学生的自立自强、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四)转变国家助学金资助方式
结合自身参与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实践,针对部分贫困学生不劳而获思想严重,应转变国家助学金资助方式,改“无偿资助”为“有偿发放”,申请的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志愿服务、义工、社会实践、无偿献血等方式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获取资助或毕业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等渠道为国家贫困地区服务一定年数,这种方式能激发贫困学生上进心,自身努力拼搏,以感恩的心回报国家和社会。
[ 参 考 文 献 ]
成果鉴定范文5
关键词: 国际建议; 皮带秤; 检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 TB9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2-0205-02
引言
皮带秤又称连续累计自动衡器,是一种无需对质量细分和中断输送带的运动而对输送带上的大宗散状物料进行连续称量的自动衡器。OIML R50〈1997E〉《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国际建议(以下简称R50国际建议),由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出版,它规定了皮带秤的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我国是OIML成员国,应在最大范围内推广和实施国际建议。皮带秤检定的主要内容是计量性能试验。
1计量性能试验内容及其要求
根据R50国际建议,计量性能试验包括以下内容(以下公式均以0.5级皮带秤为例)。
1.1零点检查的最大允许误差
开机预热后空载运行整圈数,试验结束时记录累计示值T0。零点示值误差应为:
T0≤0.05%Qmax・t
式中,Qmax为最大流量,kg/s;t为试验时间,s,一般取180s。
若为首次检定,则
T0≤0.025%Qmax・t
1.2置零显示器的鉴别力
在进行此项试验前应关闭自动置零功能。这项试验共分三步进行:(1)空载运行整圈数,时间约3min。试验结束后,记录累计载荷的示值。(2)在承载器上施加相当于0.05%Mmax的零点鉴别力用的砝码,空载运行整圈数,时间约3min。试验结束后记录累计示值。Mmax为最大称量。(3)取走零点鉴别力用砝码,并空载运行整圈数,时间约3min。试验结束后记录累计示值。
往承载器上加零点鉴别力砝码后,累计示值与空载运行时的累计示值应有一个正向的差值。从承载器上取走零点鉴别力砝码后,累计示值与加砝码时的累计示值应有一个负向的差值。
1.3零载荷试验的最大偏差
在零点检查的最大允许误差试验中,当最小累计载荷小于或等于皮带秤在Qmax下转3圈的载荷量时,要求累计显示器示值偏离初始示值应不超过0.18%Qmaxt,t为试验时间,s。
1.4零点短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
此项试验前将皮带秤置零,并关闭自动置零功能。皮带秤空载运行,记录初始累计值,在15min内,每3min记录1次读数,所得最小示值与最大示值之差,不超过最大流量Qmax下1 h累计载荷的阈值,即不超过0.0018%Qmax3600。若为零点长期稳定试验,则皮带称运行3h不作进一步调整,要求同上。
1.5累计显示器的鉴别力
在承载器上加放20%Mmax的分布载荷,运行约3min后,加放附加砝码并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同样的运行时间,记录下累计值。附加砝码的计算公式为:
附加载荷=已加载荷×0.18%
然后,在50%Mmax、75%Mmax和Mmax称量点上重复上述试验。有附加载荷和无附加载荷示值的差值,应至少等于附加载荷相关计算值的一半。
1.6累计显示器零点累计的鉴别力
试验分三步进行:
(1)将皮带秤置零,关闭自动置零功能;
(2)皮带秤空载运行约3min(或等量预设脉冲数),并记录零点指示器读数。若该指示器能再次置零,则在每个3min的试验结束时,将其置0。对0.5级的皮带秤,在承载器上施加鉴别力砝码(0.05%Mmax)后,再累计运行3min,记录零点指示器读数;
(3)取下鉴别力砝码后,累计运行3min,记录零点指示器读数。
以上试验要求两个相邻示值的差值有明显的变化。
1.7 重复性试验
(1)单速皮带秤重复性试验应在承载器上施加20%Mmax、50%Mmax、75% Mmax和Mmax,以整圈数进行累计。
(2)多速皮带秤还应对每个速度按(1)的规定进行试验。
(3) 变速皮带秤除进行(1)规定项目外,还应在各种流量下进行3次附加的单项试验,并在每次试验期间,速度在整个可变范围内变化。
按规定,在同一给料流量和大致相同的累计载荷条件下,每次试验的相对误差差值应不超过自动称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这项试验在多数情况下,很难做完整,一般情况下,只选择最小给料流量进行试验。
2检定方法
检定方法有物料试验和模拟试验两种。进行试验前,首先要进行零荷试验或空载试验。如果皮带秤系统已经停机不少于2h,并且环境温度高于5℃,那么这台秤必须至少运行30min;如果环境温度低于5℃,则还需要附加预热时间,时间长短决定环境条件,然后方能开始零荷试验。
2.1物料试验
物料试验或物料检测的实质是化动态为静态,把皮带秤上通过的实际物料的称量结果同实物检定装置的称量结果进行比较。在进行物料试验时,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1)收集质量要求
参考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出版的1988第44号手册(以下简称NIST44号手册)第N2条之规定,收集物料的最少质量应当不小于:
1)重量主累计器上显示1 000个标尺分度;
2)带料皮带运转3圈;
3)10min持续运行或者一个单次完整的称量作业(即一个weighment)。
(2)准确度要求
参照NIST44号手册第T1,T3条之规定:
1)物料试验中的维护允许误差和验收允许误差均为试验负荷的±0.5%;
2)静态标准秤的准确度应为皮带秤的2~3倍,在任何试验负荷下,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0.1%。常用的标准秤有汽车衡、轨道衡和在线称重仓,进行物料试验时,为确保试验物料的准确称量与测定,应注意以下预防措施:不管是火车皮、卡车还是货箱等,各种容器均不得泄漏,也不得加荷过多以致使物料溢损;容器的实际空皮重,应当在试验的同时测定,不得使用火车皮或卡车上标注的皮重数字,毛重和皮重应在同一台检定过的标准秤上测定;当把预先秤量过的试验物料从皮带秤上通过的,应在试验进行之前和之后检查皮带的装载料斗,以确保料斗是空的,而且只有试验物料从皮带秤上通过;当使用轨道衡作为标准来称量试验物料时,从在皮带平上开始进行试验到测定出试验物料的重量,这两者之间经历的时间不得超过48h,当使用其他秤时,不得超过8h;如果试验物料的重量已经受到环境条件(例如下雨或下雪)的影响,则物料试验不得再进行下去;在首次检定时,至少应做3次独立试验。在随后的检定时,至少应做2次独立试验。所有这些试验结果,都应当在允差限之内。
2.2模拟试验
模拟试验的实质是把砝码(链码或挂码)放到皮带秤上,使称重传感器受到加荷,来尽量模拟该秤被称量的负荷。检定机关一般要求在两次物料试验之间,定期地进行模拟负荷试验,以便能进行监控,使皮带秤正确无误地运行。R50国际建议没有规定采用何种砝码进行模拟试验,但我们可参考NIST44号手册第N3.3条之规定。根据规定,第1次模拟试验至少应包含5个连续的试验列,其结果之间的重复性应当在0.1%之内。模拟试验包括链码试验和挂码试验。
(1)链码试验
将链码均匀地分布在皮带秤上,尽量模拟皮带秤的称量载荷和称量状态,链码由皮带带动随皮带同速运行,由显示器读取累计值。对于链码试验来说,应当采用自由转动的辊筒或滚轮制成的合用试验链码。这种试验必须覆盖所有的称重托辊,以及秤前与秤后各2个以上的托辊,它可以连接在机架的固定部件,且骑放在秤的皮带上。试验时必须准确测定试验期间通过秤的皮带长度。
(2)挂码试验
对于额定称量不大于100t/h的皮带秤,检定机关可以授权采用这种方法,即把已知重量的静重砝码悬挂或放置到连着称重传感器的秤架上,以便准确地模拟该秤受到的负荷。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电校准模拟试验方法。其特点是在称重传感器的桥路中并联一个精密线绕校准电阻器,用以模拟皮带秤受到负荷时应变计电阻的变化。
3结束语
我国是OIML成员国,计量检定规程采用OIML国际建议是我国政府的义务。这也是计量立法走向国际、促进多方互认的需要。皮带秤是自动化程度很高的自动衡器,科技含量高,我国的产品与国际先进产品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R50国际建议能对我国皮带秤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能缩短我国产品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有利于接收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检测技术。国内的计量检定规程与国际建议的一致,也为计量器进出口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吴正元,王均国,唐煜.衡器与砝码的计量规定、允差及技术要求[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4.
[2] 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王均国.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4.
成果鉴定范文6
2009年12月27日至31日,总后军需装备研究所汉麻系列科技研究成果――“新型间歇式液氨处理工艺技术及设备研制”、“防弹木质陶瓷项目”、“汉麻籽在军用食品中的综合应用研究”分别通过了由中国人民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组织的专家鉴定。由多名中国工程院院士、业内知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这3个项目的总体技术水平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汉麻籽在军用食品中的综合应用研究,对我国主要汉麻籽品种的分布、形态、理化指标、营养成分等进行了全面分析,首次为我国汉麻籽资源的利用提供了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这项研究首次研制出了适合军队需求的汉麻压缩干粮、汉麻野战能量棒、汉麻野战固体饮料和汉麻野战蛋白饮料,丰富了野战军用食品的品种。产品同时在户外运动、铁人三项比赛、野营、防灾应急储备和各类生存包配套等领域得到应用。(来源:中国纺织报)
美国的ConvaTee公司推出新型Aquacel Ag敷料
美国的ConvaTee公司推出了有增强纤维的Aquacel Ag敷料,这是一种新型的先进条带敷料。这种经改良的产品被称为强度比原来的条带敷料高达20倍,还由于Hydrofiber技术的优点而减少收缩率,并且有离子银的抗菌性能。
Aquacel Ag敷料由非织造的Hydrofiber纤网组成,纤网用缝合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的Lyocell纱加固。Aquacel Ag条带敷料增加的强度使之很理想地用于包扎多种空腔伤口,如手术后的伤口,切除的脓肿、藏毛的囊肿、第3期和第4期压迫溃疡。另外,Aquacel Ag敷料还有离子银的抗菌性能,它能灭杀敷料中的很大范围的病菌,包括MRSA和VRE。试管对比测试显示,同现有的主要竞争产品相比,这种新型条带敷料湿拉伸强度较大。 (来源:中国非织造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