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全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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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全文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1

摘 要 核电是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目前核电企业已成为市场电力供应重要来源,在国家的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对于法制建设要求、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核电企业自身发展要求,作为法律风险防控中重要一环,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越来越受重视。建立和完善核电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推进合同管理效率,优化合同管理体系,是追求卓越核安全文化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核电企业 合同 风险防控

目前从核电企业商务合同部门的工作流程来看,主要有采购合同和总包合同两个合同管理种类,其中采购合同管理是针对核电企业所需的物项或服务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一直到验收物项或服务为止的全部活动,包括外委服务、紧急采购、零星采购等合同管理。而总包合同管理是针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报价、合同谈判、条款确认、合同执行等管理工作。核电企业归口商务合同部门作为合同管理主体,需要建立一套从前期准备、签署以及合同义务履行相对完整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偏差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在日本福岛核事件发生后,国际核法律界正在反思国际核法律体系,国内也在推进《能源法》和《原子能法》的拟定和出台工作,核电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外部法律环境,从企业内部来说安全和质量控制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要求核电企业将合同管理作为利润源之一。因此合同管理面临更多压力和风险,其中的合同法律风险包括交易主体的合格性、合同签订前法律风险(包括要约、承诺、承包商选择和控制、签订前的内控流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风险、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管理流程风险和合同信息管理的风险以及核电企业特有核法律风险。

为了做到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核电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与合同管理模式相匹配,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做到从承包商选择开始到合同签订的过程文件逐渐审批,层层监督,建立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一个核心:追求卓越的核安全文化和全员的法律意识;二个体系融合建设: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融合建设;三个支柱: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门建设、合理的合同管理流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四个屏障和四个“有”原则的落实;实体、个人、管理、组织屏障和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五个阶段风险管控:合同主体风险、合同内容合法性风险、合同签订风险、合同履行期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六个内外部力量推进持续提高;审计、效能监察、质保监查、廉洁建设、自我评估、对标管理。

编制实用性强的合同范本,从条款入手,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按照合同类别特点编制参考合同范本,其条款应尽可能涵盖此类合同所要约束所有内容,合同条款尽最大可能严谨、周全,明确约定有关质量、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违约责任、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等条款。参考合同文本初稿应该让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待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从而做到合同条款的合理详尽、并能更好的维护甲乙双方权益,规避风险。

建立合格供方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合格供方库的承包商,需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审核承包商相关资质,或者委托认证中心进行主体资质审查,审查包括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掌握相应单位的证明材料。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供方,分门别类放入合格供方库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供方库中的合格供方进行质保评价和源地审查,随时将考核不及格、承揽项目表现差的供方从供方库中删除,并补充新的合格供方。企业的一切经济合同签约对象都应该来自于合格供方库中,防范由于签约对象的不合法而导致的合同风险,从而更好的规避合同执行风险。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2

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09-29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①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②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置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兔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③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人有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纳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④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⑤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绘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材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份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

编者注:

①工商统一税废止后,此款规定即失效。

②现已改为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贴花。

③后补充规定的免税项目有: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3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工程造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by the project installation equipment, tools and furniture is,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ther fees, expenses reserved four part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should include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clude, to perform, to change, termin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for cost control, generally divided into decision-making stage project proposal and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the investment estimation, design phase of the project design and preliminary design budgetary estimat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the project bidding contract price, the target bid price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and the completion of the dynamic settlement cost audit etc. Project cost contract management as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an important means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o participate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s very necessary.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project; Project cost

中图分类号: 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而往往把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初期、中期、或后期进行分段控制,这个都不是合理的机制,合理结算建安工程价款,算细账,这样做尽管也有用,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工程项目建设的控制归根到底是合同履行问题。所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管理,而承包单位则涉及专业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加工、以及银行、保险等众多单位,因而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都要通过经济合同来体现。

2.内容庞杂、条款多。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建设项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合同中除一般条款外,还包括特殊条款,并涉及保险税收、专利等多项内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免产生不良果。

3.合同履约方式的连续性和履约周期长。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循序渐近地进行,所以,履约方式也表现出连续性和渐进性。这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要随时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4.合同的多变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合同条款的修改,所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变更的管理,做好记录,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主要内容

1.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贯彻行情况,检查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经常对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3.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主任计及归档制度。

4.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工程合同份数、造价、履约率刻纷次数选约原因、变更次数及原因等。

三、建立合同履行的保证体系。

为了使合同管理有条不紊,应建立科学的合同履行保证体系。

1.实行合同责任制

合同是规定总任务的依据。因此在合同履行之前,应认真进行合同分析,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上。2.制定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为了协调各方考试吧面工作,使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应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1)建立协商会议制度。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建设主体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计划执行效果、已完工作和后期工作,尤其是合同条款变更及变更措施等问题进行评价、协调并形成决议对重大问题及决议应用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下来纳入合同文件。

(2)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对于经常性的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制度化的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必要的程序包括图纸审核程序,工程变更程序,设备材料及已完工工程验收程序等。

2.建立健全文档管理系统

必须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文档管理系统,要明确提出数据资料的标准化、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要求,责任要落实到部门乃至个人。加强合同监督与协调合同监督与协调是工程项目依照合同要求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它主要包括合同指导、费用监督、进度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程协调等内容。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合同指导,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它们树立全局观念,及时对合同履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警告。合同管理人员要对合同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合同管理人员要在合同范围内代表业主协调各建设主体之间的工作关系。严格控制合同变更几乎在每一个项目的实施中都要或多或少地发生合同变更,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变更的处理,也成为项目管理工作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3、合同变更的原则

(1)把合同变更限制到最低程度的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重要变更提前采取措施的原则。

4、监理制度下的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变更管理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各种变更,所以必考试吧须建立科学的合同变更程序。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合同变更管理。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一个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在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和有关内容的基础上,严格对合同履行和变更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 建筑工程项目加强分承包管理的必要性

(一)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1. 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分工更趋专业化建筑市场早已是卖方市场了,夺标竞争激烈无比,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本专业的知识信息深度,即在产品的附加值上展开竞争。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

2. 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促使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的分包企业的分化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观念得以突出。

3.国家政策法规将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资质划分,已经说明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的趋势。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

(二)建筑企业的专业化趋势

1.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来说。所面对的顾客,要求其具有良好的管理服务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的需求 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其承包的施工项目是企业产生利润的中心,项目是生产一线,直接发生产值,是企业利润的源泉。

3.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在大型的建筑企业中,为了提高效率,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要。专业的项目管理,最终使项目变得更有效率。

(三)分承包管理模式的探讨

1、发包模式就总包方内部而言,按发包方层次的不同,可分为公司集权式组织发包和项目团队组织发包两种方式。

2、组织结构以下按上述由公司集中发包的方式,讨论管理组织结构研究项目在分包管理时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发现,不论总承包商、分包商、总包项目团队、分包项目团队都是由项目工作联系起来的,分包商项目团队被两个“领导”管理:总包商项目团队和分包商企业。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4

    「关键词效率违约、实际履行、预期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商事

    一、 效率违约制度简析

    效率违约(theory  of  efficient  breach),又称为有效违约,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它的含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因违约带来的收益将超出己方以及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针对预期收益的损害赔偿有限,使之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有盈余,违约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此效率违约的定义及下文中的构成要件是本文作者根据波斯纳的理论归纳得出,请参见 [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这一理论早已为我国学者所注意,并在各种论著中提及,但有些未作深究,有些认为这一制度不尽合理,还有一些学者并没有全面理解这一制度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波斯纳的效率违约制度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一、当事人违约的收益超出己方履约的预期收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违约的首要动机。

    二、当事人违约的收益也将超过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很多学者并未注意到效率违约的这一构成要件,反认为效率违约虽使违约方获益更多但却使非违约方的预期利益受损,因此效率违约总体上并不经济。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早提出效率违约的概念时,就严格地要求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状况,而不仅仅是一方获利更多。

    三、违约后对预期收益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这里所说的“有限”,是指以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而不能以违约方在违约后获得的全部利益为准。采用这种计算方法,违约方就会在损害赔偿后仍有盈余,因此,这种违约可被称为是“有效率的”。

    创立效率违约制度的关键在于经济分析法学派通过对交易过程中成本与风险关系的分析来重新评价合同责任的功能和价值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效率违约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了一种“潜在的帕累托优势”(或称帕累托改进或卡尔多/希克斯(Kaldo-Hicks)改进)(所谓潜在的帕累托优势是指通过赢利者对损失者进行补偿而使得世界上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更好而无人因此而境况更糟。详见前引《法律的经济分析》,第16-19页。)。这种效率并不只表现为有人获利,有人受损;而是在此基础上强调了获利方对受损方要进行足够的补偿。实用主义法学家如霍姆斯、波斯纳等认为:契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将风险分配给更合适的风险承担者。一旦风险实现,那么分配到应承担责任的那一方当事人就必须对此补偿([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一文中也有论及。)。这就对传统的契约法理念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正如叶林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叶林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中所分析的:传统合同法中的许多制度是建立在道义和伦理观念基础上的,它们的形成至少要受到道义和伦理的重大影响。历史的惯性使得人们无须关心它存在的现实原因。而在现实经济环境下,由于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的高度发展,合同法的工具功能变得尤其重要。也就是说,合同法已经不再被视为一种单纯的惩恶扬善的工具,而是被逐渐接受为一种合理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

    在美国,效率违约制度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及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一制度甚至被写入合同法的教科书中。而经济分析法学派虽然曾遭到德沃金等著名法学家的批判,现今却已成为美国法学理论及实务界的一股主流思潮。正像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理查德?莱西格所说:如今,我们全都是法律经济学家了!(苏力:《〈波斯纳文丛〉总译序》,参见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在我国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引进效率违约制度的必要性也曾经由专家学者们讨论过(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但最终遭到否定。主要理由包括:与实际履行原则冲突,损害赔偿难以计算,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会造成道德及社会风气导向上的负面影响等。本文拟针对此几种反对意见,就效率违约制度之适用进行分析和阐释。

    二、实际履行与效率违约:能否引入的问题(在实际履行的问题上,两大法系及我国在有些问题上是有共识的,如涉及人身的劳务合同、服务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本文在此仅就与效率违约相对应的这部分实际履行问题做一讨论。)

    在我国,提到合同的“实际履行”首先应当区别作为一项履行原则的实际履行(即实际履行原则)和作为一种救济方式的实际履行(关于这两者的区别,详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0页。)。将实际履行提高到履行原则这样的地位,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特色。即使是在同样强调违约责任的强制实际履行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未将之上升为原则性规定。也可能正因如此,才使效率违约制度更加显得与我国合同法格格不入。然而,我想要说明的是,即便如此,效率违约同样有其存在的价值,并且效率违约的存在也并不否定实际履行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方式的存在。以下逐次展开论述。

    王利明教授《违约责任论》一书中有关实际履行的部分谈到了效率违约的问题,并认为,效率违约理论的存在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履行利益能够精确地确定;二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能够替代。然而这两个前提条件在许多情况下是并不存在的,理由是:1)单纯的损害赔偿有时不能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2)合同标的的不可替代性;3)违约并不一定是实现资源有效率分配的方式。在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达到经济上的价值最大化(主要通过转售)(关于这两者的区别,详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8页。)。

    带着上述质疑审视英美法系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上,违约后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但 “实际履行”也作为一种辅助的救济方式存在着,称之为特别履行或具体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适用这种辅助的救济方式的条件为:1.原告在市场上找不到令人满意的替代物以替代按约定他应当获得的标的物,被告允诺交付的物是独一无二的。2.违约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关于这两者的区别,详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8页。)。

    两相比较不难发现,前述拒绝采纳效率违约的理由之二正是英美法系适用实际履行的条件之一,而适用实际履行的条件之二则揭示了拒绝采纳效率违约的理由之一的具体内容,即因为损失难以确定会导致补偿的不充分。这也就是说,效率违约确有其不能适用的情况,英美法上正是基于对这一点的承认,才规定以实际履行作为辅的救济方式。英美法主要将具体履行适用于独一无二的货物的买卖、不动产买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沈达明编著:《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81页。)。发展到现在,英美法官在案件中灵活分析,总结出需考虑以下诸因素来决定是否判决适用实际履行:⒈赔偿额的计算是否具有确定性;⒉替代的履行是否具有可行性;⒊违约方是否有偿付能力;⒋对实际履行的监督是否会发生困难;⒌违约方的服务是否具有个人性质;⒍受损害方能否提供对应的履行;⒎其它限制(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4页起。)。不过现实案例中很少有判令具体履行的,因为:⒈在大多数案件中,诉讼结束时再考虑具体履行已经太迟;⒉原告已对被告丧失信心,不再要他履行(同②,第282页。)。可见,实际履行这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其适用在英美法上有着各种严格的条件,并且往往由于现实情况的限制而不能适用。此外,应当说明的是,即使判决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也并不一定都是达到了效率违约状态(因为达到潜在的帕累托优势是效率违约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外合同纠纷当中),很可能仅是考虑到法院监督执行方面的困难而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在1999年以前,我国合同法实行“双轨制”时,《涉外经济合同法》当中,关于违约后的主要责任形式,规定的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原因即在于此。)。

    而针对前述拒绝采纳效率违约的理由之三,也即通过转售的方式实现经济上的价值最大化,波斯纳认为,这样就“增加了步骤从而也就增加了交易成本,因为这是一项双边垄断的谈判([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另外, 我认为,对于商人来说,能够发现商机是非常重要的,也许违约方能得到的信息,非违约方并无从知晓,因而也就无法实现转售的交易。

    综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际履行与承认效率违约后进行损害赔偿,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可缺少的形式,两者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不能因为强调实际履行就否认效率违约的存在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相关的案例(《久元农工商经贸总公司诉佳诚经济贸易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详见lawkj.com/studyhtf/9984web.html.),遗憾的是由于缺少效率违约制度,法官只能依实际履行来判决。在类似案件中,同情的砝码似乎总是落在非违约方一边,却忽视了法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有很多情况无法在合同签订当时预料到。出于营利性考虑,商人很有可能事后做出毁约的选择。而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也往往可以重新从市场上获得自己的所需,或是在事前以期货交易等方式去规避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而不是坐等行情的变化。从这一角度来看,过分强调实际履行,已经落后于时代的步伐了。

    三、效率违约后损害赔偿的计算:实际操作的问题

    一旦我们承认效率违约理论的合理性,那么马上就会面临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不会具有生命力。就好像前一阵子某地出台的“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支付令”,开始还有媒体叫好,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论及效率违约制度的可操作性,主要涉及的问题是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预期利益(也有称期待利益)为英美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假如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能够完全得到履行的话,当事人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或者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预期利益获赔偿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如同被正确履行时的状态,因此赔偿预期利益可作为实际履行的代替方法来使用(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7页。)。这样看来,如果预期利益可获得赔偿,那么对效率违约的处理也能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不遭受损害。因此在英美法上,预期利益标准成为普通法中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标准。

    在我国合同法上,没有一个单独概念可以与英美法上的“预期利益”完全对应,但我国合同法上所称“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之和(理论界也有称“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实际上即大体等于预期利益的赔偿范围。不过,并非全部预期利益都可依法获得赔偿,即使是英美法,也对此设有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可预见性”规则,也即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有理由预见到的违约的后果为限。因为这种基于期待的、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应当强调,损害赔偿应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依据,不能以违约方违约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同①,第443页。)。违约责任所具有的这种补偿性,是效率违约制度成立的一项重要理论依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由其民事性质决定的。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受害人的补偿来实现民事主体利益的平衡,即使某些情况下赔偿并不以受害人在特定案件中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并不意味着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以惩罚为目的。少量的、表面上的惩罚性赔偿(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实际上只意在剥夺非法的获利,以惩罚性措施更有力地实现补偿目的。正是基于这种补偿性,才使波斯纳所说的效率违约制度的一个构成要件──违约后对预期收益损失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可能得以满足。

    此外,在论证效率违约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时,还应注意一点,就是在美国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第352条注释(a)中提到的“不应允许通过违约而获利”的规则。该条文中规定:对于所发生的疑问,在解决时通常应不利于违约的一方。当证据表明发生了重大损失时,如果一方通过其违约而迫使受损害方寻求以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得到补偿,那么,就不应当允许该违约方通过其违约而获利;在决定是否可以要求一个较低程度的确定性时,一个法院可以考虑违约的全部情况,包括违约是否出于故意。我理解这款规则并非旨在否定效率违约,因为它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条件“当证据表明发生了重大损失时”,其至多可以算作是适用效率违约的一个限制条件。从已有的一些案例来看(“不允许通过违约而获利”的具体案例见前引《美国合同法》,第336页。),实际情况往往是未达到潜在帕累托优势的状态,受害方不能在市场上找到合适的替代物。

    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应该说为效率违约后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留下了适用的空间。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到各种损失的计算,判决效率违约显然不如判令实际履行操作起来简便省事。承认效率违约,既需要我们进行立法方面的极为详尽的技术准备以及司法方面的充分调查,同时对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如能真正适用,无疑会使一些案件的解决更加圆满,并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运转。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效率违约:价值评析的问题(一般而言,一种制度只有在获得了肯定的价值评价进而在法律体系中赢得了一席之地的时候,才能谈到其的实际操作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本文的第四部分似乎有必要置于第三部分之前。但考虑到英美法系与我国所采的大陆法系的价值评价问题上存在的重大差异,以及效率违约制度本身所涉及的法律价值问题的复杂性,同时也为了照顾到全文思路的连贯性,故将效率违约理论的价值评价问题放在此处来讨论。)

    经济分析法学派自诞生伊始,就不断受到来自各方学者的抨击,认为其以效率取代正义,是不符合道德的。即使是波斯纳本人,在德沃金等学者以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理论进行的强烈批判下,也承认并修正着自己理论中的某些错误。因此,国内的大多数学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质疑效率违约制度价值取向的合理性,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在于,我们今天仍然能够看到,效率违约理论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保持着生命力,并被正统理论界接纳。由此不妨承认:尽管经济分析法学派以效率为中心的观点过于绝对化,但仍有其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在这里,效率违约制度的价值导向问题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点。这也是它在中国甚至大陆法系国家能否被接受的关键。

    首先有必要考察一下诚实信用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根据徐国栋先生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外也有很多学者从自然法角度、以道德的眼光来看待诚信原则。不难看出诚信原则的原始形态为道德。但从现代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包括上述徐国栋先生的定义)来看,诚信原则更侧重于维护一定利益关系的平衡,并且加入了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参与。诚信原则从古罗马法律制度中滥觞,一直发展至今不断转义,每转义一次,其道德评价色彩就淡化一些(同②,第108页。),今天的诚信原则只具有模糊的公平理念,它依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在个案中追求着个别正义。而当经济人假说出现后,诚信原则与该理论出现了矛盾:根据布坎南以及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解释,人们是为了长期的私利而表现为在相互的交易过程中尊重他人的平等权利,即用自利动机来解释利他行为。针对此种矛盾,徐国栋先生认为,贯彻经济人假说的民法一般规范是处理普通案件的,而诚信原则是处理疑难案件的。至少徐先生在这里承认了一点,就是说经济人假说普适于民法理论,并且向我们指出:诚信的行为标准远远高于经济人行为标准(同②,第91页。)。那么以经济人假说为依据的效率违约制度是否能够作为一般规范存在于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的民商事理论中呢?

    这个问题似乎模糊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法学理论界限。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我国自近代以来以大陆法系为模范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在价值取向、思维模式、法的结构与分类等方面多与大陆法近似而与英美法相异。具体到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理论上,大陆法系认为违约责任只是债的关系的延伸,违约责任制度的作用在于使得债的关系的实现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英美法系则从救济法的观念出发,认为合同当事人参加合同关系的出发点就在于获得某种利益的利润(叶林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第28-29页。)。因此,基于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强调实际履行而英美法系支持损害赔偿。与之相适应,并基于各自的认识论基础,英美法重视对法律规范的经济分析,而大陆法重视其中的道德观念的分析。

    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进一步想问:法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道德相关?波斯纳在其《法律与道德理论的疑问》一书中指出:法律中为什么会有道德和精神的包袱,这同大多数法律原则都基于传统这一事实是相联系的。更进一步,法律越是符合流行的道德观念,外行人就越容易理解和服从法律([美]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这种理论是大多数人很难一下子接受的,因为道德的观念在我们的心中是如此根深蒂固。长期以来,人们把法官必须决定哪方“应”胜诉错误理解为法官必然要进行道德推理(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序言》,参见波斯纳著:《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而另一方面,道德哲学也许似乎武装了法官,使他们可以证明哪些行动“错了”且必须防止(同②,第168页。)。是不是法律上确有一些判决与价值判断无关?是不是可以认为,信守诺言的法律义务只是一种预测,即如果你失信,你就必须因失信而支付受诺者所受的任何伤害。至于你失信是有意还是──另一极端──由于一些你完全无法控制的原因,完全无关。更进一步的证据是,法律根本不关心意图或其他精神状态,如果双方表示出了赞同,法律就会强制执行合同,而不论他们是否真的赞同。在刑法中,诸如“意图”或者“过失”这样的词语只是指危害程度的大小,仅此而已(同②,第240页。)。

    以上仅是波斯纳的一家之言。也许他过于削减了道德话语的力度,这可能是他为了强调效率的重要性而刻意为之。不过,我们注意到,波斯纳经过经济分析(实用主义分析)得出的效益观,以及财富最大化是工具性的而不是基础性的,其目的是要引导讨论离开语义学的形而上学的问题而面向事实和经验的问题,虽然这一事实并非否定运用它来指导经济法律和公共政策,并作为经济法律的价值目标(万光侠著:《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另外,从相反方面的情况来看,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定,从而在合同法中树立起了诚信原则的法律地位(关于诚信原则在英美法中的规定,详见郑强著:《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这仍然提醒我们再次思考上文中已经提出过的:法律与道德的相关性,以及工具性价值与基础性价值相区分的问题。

    除此之外,我认为,是否可以换一个思路来考虑:效率与公平之间是否真的具有不可通约性?能不能说效率违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效率正义”?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5

甲方: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公司地址:

本工程设计师: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家庭装饰工程交易规定及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将自己位于 的室内装饰工程以  形势交给乙方承做;

2、工程总造价¥ 元,人民币 圆整;其中管理费¥ 元,人民币 圆整;

3、工期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付款方式:

(1)第一次:签合同当日,甲方应付工程总款的5%,¥ 元,人民币 圆整;

家装施工合同范本(一)(2)第二次:工程至饰面工程完工,甲方应付工程总款的45%,¥ 元,人民币 圆整;

(3) 第三次:验收合同三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款的5%,¥ 元,人民币 圆整;

5、工程保修期:两年

6、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家装工程报价表,并以家装工程报价表为准;

7、工艺做法详见家装工程报价表(附表二);

8、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1%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二、合同细节说明:

1、甲方工作:

(1)开工前三天,为乙方进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空或部分空出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并与乙方签定协议。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3)负责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工作:

(1)组织施工图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必要时与甲方审定并签字认可;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文明规程》、《防火安全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护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3、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b.不可抗力(停电、停水、停气);

c.因甲方违约造成暂停施工; d.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对乙方造成误工的,应付误工费;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合同期相应顺延。

4、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1)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的内容为依据;本单位以验收标准为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2)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参与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家装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四,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a、隐蔽工程验收

b、饰面工程验收

c、竣工验收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接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两年。验收合格后填写《家装工程保修单》,见附表六。

5、工程变更:

(1)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定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见附表三《家装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和工期;

(2)因变更产生的增项款按1%与二次工程款同时交纳;

(3)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

6、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清尾数。

7、材料供应:

(1)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每项目动工前两天到达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3)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列在合同中并由乙方签字认可。甲方所供应材料应是符合设计与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因甲方供应材料造成工程延误或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6

关键词:水利施工;安全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has changed from the former Stat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unit to have the status of a legal person, shall bear civil liability with independent economic entity. At present, enterprises can only rely on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through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to obtain the survival and the development. From the current management means, depending on the project manager in a large extent. This paper made the following studies 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safety management; cost management; project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施工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简称 (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施工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表人。因此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是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

1.项目经理是施工承包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人。从企业内部看,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全过程所有工作的总负责人,是项目的总责任者,是项目动态管理的体现者,是项目生产要素合理投人和优化组合的组织者。从对外方面看,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经理,不直接对每个建设单位负责,而是由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者,既要对建设单位的成果性目标负责,又要对企业效率性目标负责。

2.项目经理是协调各方面关系,便之相互紧密协作、配合的桥梁和纽带。他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承担着全部贡任,即承担合同贡任、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合同条款、处理合同纠纷、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进行控制,是各种信息的集散中心。自下、自外而来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汇集到项目经理的手中;项目经理又通过指令、计划和"办法",对下、对外信息,通过信息的集散达到控制的目的,使项目管理取得成功。

4.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责、权、利的主体。这是因为,项目经理是项目总体的组织管理者,即他是项目中人、财、物、技术、信息和管理等所有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人。他不同于技术、财务等专业的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把组织管理职责放在首位。项目经理首先必须是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实现项目目标的最高责任者,而且目标的实现还应该不超出限定的资源条件。责任是实现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核心,它构成了项目经理工作的压力和动力,是确定项目经理权力和利益的依据。对项目经理的上级管理部门来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把项目经理的这种压力转化为动力。其次项目经理必须是项目的权力主体。权力是确保项目经理能够承担起责任的条件与手段,所以权力的范围,必须视项目经理责任的要求而定。如果没有必要的权力,项目经理就无法对工作负责。项目经理还必须是项目的利益主体。利益是项目经理工作的动力,是由于项目经理负有相应的责任而得到的报酬,所以利益的形式及利益的多少也应该视项目经理的责任而定。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项目经理就不愿负有相应的责任,也不会认真行使相应的权力,项目经理也难以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一、成本管理方面

1.建立规范、统一、标准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模式和体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建立。施工项目经理部是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成本管理的主体是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队全体施工人员,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核心领导,这样形成了一个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对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要进行明确的界定;赋予相应的权利,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在责任支配下完成工作任务后,需要用一定物质奖励去刺激,彻底打破过去那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格局。这样层层落实,逐级负责,使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做到责权利无空白,无重叠,事事有人管,杜绝了推倭扯皮,一切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成本管理体系。2.从质量成本管理上要效益。对施工企业而言,产品质量并非越高越好,超过合理水平时,属于质量过剩。无论是质量不足或过剩,都会造成质量成本的增加,都要通过质量成本管理加以调整。质量成本管理的目标是使4类质量成本的综合达到最低值。一般来说,质量预防费用起初较低,随着质量要求的提高逐渐会增加,当质量达到一定水平再要求提高时,该项费用就会急剧上升。质量检验费用较为稳定,不过随着质量的提高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而质量损失则不然,开始时因质量较差,损失很大,随着产品质量不断改进,该项损失逐步减少。三者交叉的作用,必须能找到一个质量成本最低的理想点。正确处理质量成本中几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即质量损失(内、外部故障损失)、预防费用和检验费用间的相互关系,采用科学合理、先进实用的技术措施,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项目经理部也不能为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而使工程全面出现质量过剩现象,导致完成工程量不少,经济效益低下的被动局面。3.从工期成本控制上要效益。如何处理工期与成本的关系,是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即工期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对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经理部来说,并不是越短越好,而是需要通过对工期的合理调整来寻求最佳工期点成本,把工期成本控制在最低点。工期成本管理的目标是正确处理工期与成本的关系,使工期成本的总和达到最低值。工期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项目经理部为了保证工期而采取的措施费用;一方面是因为工期拖延而导致的业主索赔成本,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施工环境及自然条件引起的,也可能是内部因素所造成,如停工、窝工、返工等,因此所引起的工期费用,可称其为工期损失。一般来说,工期越短,工期措施成本越小;但当工期短至一定限度时,工期措施成本则会急剧上升。而工期损失则不然,因自然条件引起的工期损失,其损失额度相应较小,通常情况下不予赔偿或赔偿额度较小,该部分工期损失可不予考虑。因施工项目内部因素造成的工期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会逐渐减少。综合工期成本的各种因素,就会找到一个工期成本为最低的理想点。这一点也就是工期最短并且成本最低的最优点。由于内外部环境条件及合同条件的制约,保证合同工期和降低工程成本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工期成本的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即工期措施成本和工期损失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确保工期达到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期成本,切不可为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盲目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增大项目成本,导致项目亏损。4.强化经济观念,树立全员经济意识。施工企业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全员经济意识。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从项目管理人员到普通施工人员要进行经济教育,灌输经济意识,把一切为了效益的意识深深地刻在每个职工的脑海里,对于施工作业队除组织大规模的教育外,还要通过大幅标语、宣传栏进行宣传,诸如“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建名牌工程,创最佳效益”等等,使每一位职工都能把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可以搞一些经济技术类的比武,在突出技术的情况下,又从经济角度出发。

5.完善成本管理办法。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根据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如项目质量成本管理办法、工期成本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材料使用控制办法等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应是责任到人、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办法,使项目的成本控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6.完善合同文本,避免法律损失。施工项目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是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出现,如果合同条款不严谨,容易让对方钻空子,造成自己蒙受损失时应有的索赔条款不能成立,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必须细致周密地订立严谨的合同条款。首先,要有相对固定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并且精通经济合同法规有关知识;其次,要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三是要制定相应固定的合同标准格式。施工项目合同基本上有以下几类:委托加工合同、购货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其它协议等。各种合同条款在形成之前应由工程、技术、合同、财务、成本等业务部门参与定稿,使各项条款的内涵清楚,严谨不漏。

二、质量管理方面

1 .影响质量的因素

(1)“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益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营造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2) “人员”包括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建设单位等方面的相关工作人员。每个工作人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在于提高人的素质,包括人的专业技术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和管理水平等。

(3) “材料”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严把材料采购及进场管理关;合理使用,减少损失;建立检验制度,合理处理剩余材料。

(4) “机械”设备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在施工机械设备选型时,应注意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操作和维护上的方便性等。

(5)“方法”包括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在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时,必须结合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使确定的施工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2.措施

质量控制实行事先、事中、事后“三控制”。

(1) 事先控制是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作严格审核,特别是对各单位投入工程项目中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提出具体要求。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机械设备等进行有效控制,凡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均不得进人工地。

(2)事中控制就是工序控制。工序控制实行“二级三检报验制”,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第一级是为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质检机构与质检制度;第二级是施工单位在其内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报验申请单”,报监理工程师复验,经复验合格后再由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终验,做到上一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3)事后控制是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继续进行观察、检测,收集运用过程中的情况,同时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

三、安全管理方面

1.掌握和了解以下相关资料和情况

了解项目工程施工环境、风土人情、地理、气候、水文等情况;了解工程总体设计、项目合同中关于安全措施、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条款,关注国家及行业现行生产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文明施工经费制度和规定,探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文明生产经费的投入、获取、变更、追索渠道和方法;熟悉国际通用FIDLC条款(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共同编制的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和国家建设工程合同条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了解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检查形式、考核细则。

2.规范自身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项目经理的一言一行,对项目的管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并能引导下级的工作方式。因此,项目经理要抓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一定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项目部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用明朗的态度对待安全问题,用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待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制

一是要设立自我约束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符合项目实际需要的安全负责人、安全人员及物力资源;二是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工作事事有人负责,有人承担,有人监督,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含协作施工队伍);三是支持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项安全基础工作和实施管理职权;四是要自我完善,着力转变项目安全管理模式,变人治为法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

4.在项目安全管理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建立、实施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组织研究、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项目创建安全工程计划;选择确定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施工区。设置施工项目的各类标志、标识,如工程简介、责任区域、入场安全须知、安全告示、爆破警戒线、安全标语、安全指示、安全警示等;依据合同,结合项目现场实际,组织项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管理方案;督促编制潜在事件或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资源,并落实演练;科学地处置一切突发、特殊、紧急的安全事件;督促落实项目生产、生活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主持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参加季节性、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划拨安全奖励基金;建立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与分配挂钩制度、责任制奖惩兑现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三违”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进度管理方面

1.依靠先进的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技术,制定最优化的施工进度和资源调配方案;通过调整施工网络图来优化施工成本,确保工程按期、高效、低耗、优质、安全地完成。

2.根据当月(旬)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详尽编制下月(旬)的作业计划和施工任务书。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并及时归档,要详尽地记录施工现场中的所有异常情况,从而为工程质量和进度计划的考核、分析、调整、总结提供最原始的现场资料。要及时、准确地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的调试工作,协调施工各方出现的矛盾,实现施工过程中动态平衡,确保工程如期竣工。

3.要采用实际与计划对比的方法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及时纠偏,或对原计划进行修改、调整。要力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那些有可能提前完工而且费用最低的关键工作时期。

五、结语

我国水利行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注重管理理念的创新、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监管水平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要及时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从创新能力、工作思路等方面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完善,推动我国水利业的规模、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国水利业的长足进步做出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