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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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范文1

税务筹划工作又被称为税收筹划或者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相关财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企业整体经济利益获取为出发点,利用合法程序和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事项进行筹备安排以实现合理避税的财务工作。纳税筹划虽然在国际上不是一个新鲜名词,目前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于纳税筹划已经形成了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系统理论。但是在我国,对于纳税筹划这一概念还远远没有国外那么普遍,大多数人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存在本质上的偏差,许多企业领导者甚至把纳税筹划当做偷税漏税的变相说法,他们在实际的财务税收管理工作中也或多或少的如此操作着,这种现象完全歪曲了纳税筹划的本质含义。纳税筹划是一种积极的合理避税表现,而不是违法犯罪。

纳税筹划是出现于纳税行为之前,纳税筹划必须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具有科学的前瞻性和预测性,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全面考量,不仅要考虑当期纳税数额还要考虑企业长远发展的整体赋税状态,纳税筹划是为了让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赋税压力,减轻企业运行成本获取更多经济收益。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纳税筹划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家企业所得税纳税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净经济收益的多少,简单来说,缴越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身的纯收益就会越少,又因为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有纳税种类中占据着最大的纳税数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是否得到良好的筹划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负税水平。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纳税管理工作的所有环节,关系着企业收益及企业经营目标是否能够有效达成。又因为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广、征收力度大,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力度和水平,从而确保企业经营效益稳定增长。

交通工程监理企业的结算收入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各项其他税费的数额,还会影响到企业最终的净收益情况,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所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提供监理服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时候,监理企业可以不用等到工程全部完工之后才进行收入确认,而是选择按照工程进度和完成份额来进行收入确认。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就需要寻找能够进行分期确认的项目,尽量的实现分期确认,这样不仅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分期缴纳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也可以让企业应收款项及早回收,加快企业资金流动速度,提升企业资金活力。同时企业也可以在遵守国家纳税相关法规的基础之上合理推迟纳税时间,让应缴纳的税金在推迟缴纳的这段期间产生其时间上的价值,让这笔税金实现无息贷款的作用。

一般来说,工程监理企业所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两个部分。直接成本包括监理人员工资(津贴、资金等);监理人员监理工程而产生的专项开支(交通费、办公费、住宿费等);用于工程监理的机械设备购置费用;其他外部服务支出。间接成本包括监理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费;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以及其他日常费用;最后是固定资产、设备购置使用费用;人员培训、项目研发等等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成本费用如何列支直接关系到企业该缴纳多少数额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当中,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的列支情况就应该得到重视。如在招待费的纳税筹划中,就要积极利用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的规定,一方面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招待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列支国家允许的60%的最高扣除额度,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在广告费纳税筹划中,首先要规划合理的列支比例,将超过一定比例的广告费作为交际应酬等项目列支。并努力寻求合法凭证以及保存广告样张,避免税务机关的无谓怀疑。

交通工程监理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中真实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但是工程监理工作尤其特殊性与复杂性,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很难实现全程的票据规范化管理,票据管理有疏漏就很可能造成工程核算不健全、发生涉税隐患问题。所以监理企业应该加强对票据合法性的审核工作,防止票据被人造假,造成企业无法正确核算收支情况,引起企业所得税的涉税纠纷。

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偷税;避税;税务筹划;税法

作者简介:杨默如(1980―),女,中国人民大学、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21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7-0056-03

一、正确划清3个术语界限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不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不论是税法制定者还是税务中介机构,将注意力聚焦于国际偷税、避税和税务筹划的趋势愈发明显。这不仅是因为全球经济动荡滋长了以税负减省作为融资新渠道的想法,而且源自日益国际化运营的公司和个人能够更加方便地转移纳税义务。诚然,从公共财政学视角,1元钱的财政收入损失是偷税引致还是避税引致并无差别,因此这3个术语似乎可以相互替代。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3个术语绝对不能等同。其中,“偷税”因其违法性而易于甄别,然而,术语“避税”(不可接受的)与“税务筹划”(可接受的)由于同样具有合法性,就显得界限模糊。在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纳税人享有“安排自身事务以使纳税义务最小化”权利的前提下,政府会在其中区分出“不可接受”的避税,以使愈演愈烈的避税趋势能够有所抑制。在学术上已较受公认的概念划分回归到实践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往往难以落实。其实,清晰地划分3个概念,不仅可以稳定政府的财政收入预期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预期,也便于纳税人降低税务风险。

二、3个术语定义与应用的国际借鉴

(一)3个术语的基本定义

偷税。偷税一般是指“对税法条款的直接侵犯”;另一个广为采用的偷税概念是:“纳税人规避税款支付,但未能免除法定纳税义务,因而触犯税收法律,甚至违犯刑事法律。”偷税的属性是天然违法性和可受法律制裁性。违法性产生的原因,一类是未能适当申报一项本属合法交易的可确定税额(如不申报或故意地不适当申报);另一类是未报税的交易本身是不合法的(如洗钱等)。在偷税范畴内,有的国家也区别相对轻微的漏税行为(如未能递交完整的收入申报表)与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虚假申报或虚假发票)。在英语和其他语种中,后者也被称为“税务欺诈(Tax Fraud)”。

避税与税务筹划。OECD关于国际避税与偷税的报告是比较权威的法律文本。其中提到:“避税……是政府所关心的,因为这种行为有悖财政公平,严重影响预算,而且扭曲国际竞争和资本流动。”该报告指出:“纳税人通过完全可接受的税务筹划(如在税收减免与激励中选择与正常商业交易相容的最优路径),甚或克制而不消费一种被课税的产品(如戒烟),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这是可能的,显然政府不会打击这种行为。”报告给出了避税的4个要素:(1)几乎总是呈现不自然的成分,即一项方案中的各种安排都不把商业或经济目的作为其初始目标;(2)秘密性可能是现代避税的一个特点;(3)经常利用法律漏洞或专有法条以达到立法者本不希望的目的;(4)交易中的主要收益来源于所获的税收利益。

(二)术语应用的现状

第一,令人担忧的术语混用。即便是欧洲法庭(ECJ)应用这些概念也会有模糊不清之时,虽然可能是由于疏忽,但也令人担忧。比如:ECJ在Hugbes de Lasteyrie du Saillant案例中记载:“……在成员国领土之外,一个自然人税收住所的转移,本身并不意味着避税。偷税或税务欺诈确不能由自然人的税收住所已转移到另一成员国的事实而大致推断。偷税或税务欺诈也不能使得一项财政措施合理化,如果这种财政措施侵犯了基于(欧盟)条约所承诺的基本自由的实践……”可见,ECJ互换使用了术语“避税”、“偷税”和“税务欺诈”,似乎三者之间无甚差别,这是明显不当的。另外,欧盟的立法者也在相互替换地使用不同术语,如《公司合并指南》并未区分偷税和避税,而是同等对待二者。

第二,概念明确区分的必要。欧盟内不同成员国在避税的法律要件由何者构成的问题上持有不同观点。一个成员国认为是无害的税务筹划,在另一成员国可能被视为有害的避税。对此,通常由ECJ判定某一项跨境交易究竟属于避税还是税务筹划。在ECJ判决之前,整个交易的结果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甚至在ECJ判决之后,法律上的不安全性仍然存在,因为ECJ对案件的判决并不都是终审而恒定的。

可见,明确的定义将使纳税人得以预期法律后果进而规划自身事务,得以准确估算相关交易成本。而且,这种“确定性”也惠及政府。如果对财政收入的预计较为确切,那么国家财政预算也将是稳定的。

三、在中国定义和应用3个术语的法律建议

(一)在立法中界定基本概念并列明具体规范

第一,国际税法趋势推动。当前,国与国之间的税法条文相互影响,特别是程序法方面,国际法(主要是公约、条约和协定)对于一国国内法的同化程度日深。3大术语统一口径的定义在国际上有着OECD等组织的文件依据,适用于其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应由中央政府启动立法程序加以明确定义。况且,国际避税也更多地涉及我国的居民与非居民企业,对于国外税务同行的立法惯例,我国政府与纳税人都需要充分尊重。总之,随着国际税法对3大术语定义的趋同,我国也要加强对3大术语的国际化研究,并在国内税收立法中适用与国际税法界基调一致的规范词汇。

第二,我国税法微调需求。《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阐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认为,上述条款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处理,如果没有法律条文的细化规范,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执法机关将很难对纳税人“不具有商业目的”的主观动机举证。何况,上述反避税规范体系只是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的法规和规章,尚无法覆盖重要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提高处理“避税”案件的执法主体级次

第一,法律规范尚不到位。《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要加强联系,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可见,在我国处理“避税”案件的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较高规格的明确要求。在欧洲,只有经过法院终审裁决,纳税人行为才可被认定为“避税”,这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连税务局或政府公务员都无权认定,而只能交付法官判定。

第二,执法主体应予明确。对我国境内偷税行为,2002年修订的征管法对其执法主体“稽查局”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定位。同样,只有明确了反避税的责任主体,这一工作才能够更好地落实。国外税法界有句老话:“反避税不是技术而是艺术。”事实上,从事反避税的税务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有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信息技术、外语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作为支撑。在避税日益变成一种跨区域、跨国境的复杂行为时,既然执法主体对纳税人行为是否构成偷税、避税或税务筹划如此“大权在握”,那么这一权力主体就应当规格较高、责任分明。为此,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的专业部门为主负责,下设省一级直属机构,专司避税案件的受理和查处,这有利于磨励专业技能和执法程序的独立。

(三)在税收司法中适当采用判例作为依据

第一,借鉴国外司法裁决涉税案件的基本理念。由于避税行为常源于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因此反避税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是完善税法、堵塞漏洞,少给纳税人留有法律盲区。但是,成文法的国家,人们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法谚”行事,税法条文再严密,法律修订再及时,也无法应对交易方式(如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和电子商务)推陈出新对于税法更新速度的挑战。在欧洲,为了堵住避税的口子,税法如是规定:当法庭判决交易A是“避税”后,如果另一个纳税人还重复一模一样的交易A,则后者就是“偷税”。法律认为后者是有意利用前者案例信息进行不当申报,属于“偷税”行为。这种规定省却了立法者的许多麻烦。此外,如果法庭判决交易B是“税务筹划”,那么交易B的节税手法就可供其他纳税人照搬照抄而无违法之虞。此种情形就需要立法者采取积极行动以堵塞这一税法漏洞(否则利用这一漏洞的行为因法庭判决而被强调为“合法”),除非国家容忍漏洞的继续存在。

第二,在我国适当运用税收“判例法”的设想和建议。“判例”能否应用于“成文法”国家呢?回顾英美法系的发展历程,判例现在的立法功能也经历了长时间的进化。18世纪以前,判例并不具有拘束力。那时法庭辩论对先前判决的引用和讨论也只是佐证法院习惯做法的凭据,起着非决定性的作用。18世纪以后,判例才逐步具有拘束力。判例法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本身,而是判决中所折射的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判例的积累,判例法的作用由“提供证明”发展到“创造规则”,即“法官造法”审判境界。随着英美法系国家范围的扩大,造法功能的判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立法借鉴。我国对判例的应用比较慎重,我国的立法模式尚属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模式,判例不具有立法意义。当学者对是否在中国确认判例法的立法地位争论不休时,审判实践中法官已开始自觉参照学习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很多法院已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参考》作为工具书使用。天津高院首创的判例指导推动了我国“判例指导模式”的发展。而行政法领域也有学者呼吁采用“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将具有共性的案例总结汇编,使其成为走向有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一个过渡性质的制度。可见,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并用是立法发展的趋势,由“判例指导”到“判例作为法律渊源”是中国法律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路径之一。

为了对税法调整的经济现象即“偷税”(违法的)、“避税”(合法但不可接受的)以及“税务筹划”(合法且可接受的)行为之间划定清晰和统一的界线,我国的最高税务当局可以将已有的案例汇编到一系列类似《税收法律案例公告》的全国性税法数据库中,并定期公之于众。通过建立税法案例库及其检索系统,可以逐渐使千变万化的现实案例成为指引征纳行为的补充法律依据,效力级次相当于税收行政规章,如“财税”、“国税发”文件。记载于《税收法律案例》的被定性为避税的案例,当事人不受处罚,只补交税款,但其他纳税人不可步其后尘,否则以偷税论处;记载于《案例》的被定性为税务筹划的案例,纳税人完全可以效仿其手法,直到税法条款作出相应修订;记载于《案例》的被定性为偷税的案例,当事人既要补交税款,又要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其他纳税人也起着警戒和教育的作用。由于税收案例数量繁多,只有少数重要或典型的税务筹划与偷税的案例必须收录进《案例》公告,但所有的避税案例都应当收入其中。如此,《案例》(也可能是冠以其他书名的类似判例法的文档汇编)才可以在成文法捉襟见肘、不足为据时,成为用于定性偷税、避税与税务筹划案件的权威依据。

四、结论

在日新月异的国际涉税交易中,偷税、避税与税务筹划的区别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区分。本文借鉴OECD与欧盟对这3个税收法律术语的主流观点和现实应用,提出了在中国定义和应用3个术语的政策建议:(1)在立法中,明确区别三者概念,使纳税人预期稳定――偷税者得以补税、处罚;避税者得以补税,并杜绝后来者效仿;税务筹划不予补税,也允许后来者效仿。(2)在执法中,提高处理避税案件的主体资格,使之更具严肃性与统一性。(3)在司法中,使“案例”成为今后审判涉税案件的指导和依据,逐步成为对现有“成文法”加以补充的“判例法”雏形。

参考文献:

[1] Paulus Merks, Tax Evasion, Tax Avoidance and Tax Plan. Intertax (International Tax Review).Volume 34, Issue5, 2006.

[2]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Evasion, Four related studies (OECD, Paris, 1987).

税务筹划范文3

关键词:税务筹划;营业税;增值税

1、引言

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使得我国企业面临如何进一步利用好国际、国内税收政策与法规,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课题。税务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多个纳税方案中,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公司的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以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或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系统研究与深入探索。

2、税务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企业日常运营的主体经济活动,可知其税务筹划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其一,在采购环节上,主要表现为对合格进项税抵扣发票取得的重视程度不够;

其二,在生产经营环节上,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改建导致大量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加了税负:

其三,在三产运营环节上,主要表现为由于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成本,造成利润虚增,税负加重:餐饮、服务、娱乐等多方面业务尚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增加了税负等问题;

其四,在内部核算环节上,主要表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多采用直线折旧法,尚未完全依据税法规定选用的有利折旧方法进行避税;在废旧物资报废处理上,大多设备及配套备品备件在报废过程中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致使未在税前处理其损失等问题。

3、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为解决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其在采购、生产经营、三产经营以及内部核算方面提出以下税务筹划方案。

3.1 采购方面

为扩大进项税税额税务,企业在采购环节上可采取的措施为:

(1)在价格等同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2)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应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应在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增值税额:

(3)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应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应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3.2 生产经营方面

首先,在设备维护环节上,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或分解为几次维修,由此便可使得在固定资产大修时所购进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同时使得修理费用在发生期直接扣除;

其次,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对内投资、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及提高技术水平,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据此,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尽可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之规定进行税务筹划;

最后,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研究和开发,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据此,企业可在技术创新研究方面,尽力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之规定进行税务筹划。

3.3 三产业经营方面

企业的三产业经营往往同时涉及餐饮、服务、娱乐等多方面的业务。故通常会涉及营业税的多个不同税种,其税率往往差异较大。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对未按照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此可知,对于企业而言,只要分别核算,就可以按照不同税目的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减少税收负担。

3.4 内部核算方面

首先,针对固定资产折旧,避免简单采用直线折旧法,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合理避税。对于置于野外地区、磨损消耗大、使用年限较短以及一些技术更新快易淘汰的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法合理避税:

其次,针对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应当在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正常报废外,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已不能正常使用或因技术进步而淘汰的固定资产,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在税前处理其损失。这样,既可保证设备使用安全,又可合理避税。而对于那些因技术进步而淘汰了的设备的配套备品备件,也应在报废固定资产的同时,对其配套的备品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报废,由此不但可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而且又可降低企业的税负;

最后,依据相关税法可知,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因此,针对差旅费报销,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勿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核算为业务招待费,由此便可合理降低税负。

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 增值税;税务筹划;合理避税

一、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一言概之,增值税就是:对生产和流通环境中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予以加征税务。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基广阔,具有不重复征收性这一特点。

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对上述概念予以分析,可以知道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征缴过程中,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对这二者实行差别待遇。规模达不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和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指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企业。

3.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和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基本税率是17%;低税率为13%;征税率为3%(2009年1月1日之前还包括4%和6%两档)。对于特定商品,如自来水等有自己的独特税率。

二、企业设立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从企业身份上予以筹划。在企业设立的时候,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企业的身份选择和设定。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标准不一,那么这个身份的选择首先就可以成为一个筹划的方面。

按照我国税法: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即(销售额-可抵扣的购进额)×17%;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抵扣的权利,其缴纳的增值税的税率为6%,即企业的销售额×6%。表面看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情形如何,应该予以具体考量。如果把上述的规定予以比较,当税负相等时,存在如下等式:(销售额-可抵扣的购进额)×17%=销售额×6%,可抵扣的购进额=64.7%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企业设立的时候,可以对本企业未来的运作情况予以合理的预测和评估,然后选择划算和合理的身份登记。

2.从企业规模上予以筹划。企业如果运转到一定的规模,会需要新设分公司和子公司。在这个时候,这个新设的公司的身份,也可以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考虑要素。分公司实则为原有公司的一部分,不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子公司则是一个新建的、单独的、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的个体,对二者的选择,当然的会影响到企业本身内部业务流转过程的税负承担。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

3.从企业设立的区域上予以筹划。我国目前的税法对于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等某些特定区域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在充分的核算过设立成本和运营成本之后,企业可以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

4.从企业经营范围上予以筹划。按照我国当前的税法,不同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率征缴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设立的过程中向享有低税率的行业倾斜。

5.企业经营方式上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我国的税法对于出口企业会予以退还相关的已经征收的增值税。结合这个出口退税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和确定自己的经营方向,是选择内销还是外销,以便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将来的成长。

6.利用挂靠节税筹划。一个企业如果自身规模很小的话,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到,这个时候,企业可以考虑把自身挂靠到相关的能够享受此等优惠的公司的名下。

三、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通过对企业的采购活动、销售活动和二者之外的别的运营活动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来论述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

1.企业采购活动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一个企业的采购活动,首先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增值税而言,它也是未来企业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来源。企业采购活动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非常的重要。这个阶段,予以筹划应该坚持一下原则:

(1)在价格相当的基础上,优选采用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如果均能提供,应该选择能够提供较高税率的供应商。

(2)如果采购价格有较大差别,应当在作出相关的会计核算后予以合理的取舍。

(3)对于购入的货品,应尽可能的将其按照成本资料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以便将来进行税额的抵扣。也应尽可能的不使各采购物品的相关进项税额减少,避免将来抵扣的数额受到影响。

(4)混同购进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的货物与劳务,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以增大抵扣额度。

(5)企业还要在采购时间和对象上予以更加具有前瞻性的考虑,如价格的变动、通货膨胀的影响、市场的供求变化等,以其达到成本节约的目的。

2.企业销售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采购是成本的决定环节,但是销售就是一个企业盈利的决定环节。销售环节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同样的不容忽视。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混合销售行为首先其对象是同一购买者;其次它具体是指同一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故而很难清楚明了的区分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我国税法根据货物销售额度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度的比例来予以决定是否征缴增值税,对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予以不同的税务处理,这也就给纳税人留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调节上述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何种税务的目的,进而为自己合理的节税创造条件。

(2)巧妙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如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表示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就可以扣除折扣,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来达到缓交增值税的目的;折让销售的额度也可以被扣除;将商品用来为职工发放福利等等。

(3)合理的利用销售收入的获得时间。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可以被巧妙地处理,进而延长入账时监,这也就延展了税款的交纳时间。

(4)合法的处理销售商品的包装价款。包装物,作为销售的货物的附属品,如果单独计价的话,可以单独处理,不将其列入销售收入,进而降低增值税的纳税额度

(5)正确选择合适的外贸出口方式。对于出口的货物,有自营出口和代办出口两种类型,在这两个类型之间,会产生多步骤的贸易。这样也就决定了不同的增值税的整体缴纳份额,也就直接的影响到了日后的退税数额,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合理的选择。

税务筹划范文5

关键词:企业;税收会计;税收筹划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工作在企业发展中有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所以只有通过明确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同时也能优化产业的结构、提升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不管是哪个企业,都必须按照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税务筹划不但是企业的重要理财手段,也是企业的税负控制技术和纳税技巧,企业若想降低整体成本,并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灵活的使用税收策划,发挥出它全部的作用。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 

将企业中每一个股东的经济利益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面限制了企业达成这个目标,还有外部市场的经济环境变化因素也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依照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的经营、利润分配行为和筹资、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的安排,避免相关的政策,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也要灵活的运用在企业中,才能实现将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1]。 

(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只有提高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将支出最小化,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对企业自身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自身的平均利润水平必须要比社会的平均利润水平高,而降低自己产品的费用和成本,通过提高产品的利润来提高自身的盈利是提高企业自身平均利润水平的最好方法。但目前企业都使用的是自动化大规模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压缩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已经很困难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企业强化自身的盈利能力的重要方法,所以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应用也非常的重要。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降低税收负担 

税收策划的最高目标就是最大化的降低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应该将财务目标作为税收筹划的重要目标,尽可能的实现税后最大利益,也就是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对于一些跨国企业而言,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跨国贸易的增多,多变性、差异性、复杂性的各国税制给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加了很大的困难。最大程度的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在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是比较复杂的工作,不仅要在国际惯例、法律法规、经营管理之间寻求平衡,还要总体安排和运筹企业的涉税事项。企业整体长远的利益是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最大程度的降低税收负担需要从经济的角度谋划。充分的利用企业现金流量和资源,最大化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2]。 

(二)降低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就是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成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是纳税成本中的两大类,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财力、人力、物力是直接纳税成本;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心理压力、精神压力等是间接纳税成本。直接纳税成本主要是经济付出,所以比较容易计算和确定,而间接纳税成本则无法直接衡量,只能经过测算和估算。公平透明公正的税收制度才能使纳税人的心理平衡、减少对税收的恐惧感。对税务机关来说降低了税收的成本,就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经济利润,同时也增加了应税所得额,不仅能够让企业满意,还能增加税收收入。 

三、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选择合理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依照我国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来合理的选择销售产品时的结算方式,并且制定能够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税收筹划,这样才能为企业每年的税收收益作保障。我国的税收法规定了企业在确认税收收入时,首先,应该提高对凭据的重视。以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依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具有规定的时间要求,并以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如果货物销售的方式属于直接收款,就可以将货物作为是否索取或收到销售款的凭据,并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的问题。其次,要提高对合同的重视,《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和赊销的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提高对结算手续的重视,对销售方式为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的货物,纳税义务的时间应为当天。因此当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于实际货物发出时间时,仍然以货物发出的时间为准,否则就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所以不同的销售方式也需要不同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这样不仅能保证合理的税收,还能帮助企业最大程度的获取收益。 

(二)使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储存的有形资产就是存货,存货不仅包括商品,还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纳税人本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灵活使用存货计价方式,但因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式只能有一种,并且确定后就不能自行更改,若要更改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若影响了应纳所得税额,相关部门有权调整。所以企业采用的存货计价方式对企业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影响。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会受到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严重影响,采用什么样的计价方式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一种最佳的计价方式,从而使企业能够节约税收成本[3]。 

(三)使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费用配比和期间收入的原则再把折旧费用分期计入产品费用和成本,才能补偿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不然会严重影响应纳税额和利润。工作量法、产量法、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是目前最常用的折旧方法,而且纳税人的折旧方法和计价方式一样一旦确认就不得随意更改。选择最佳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为企业带来实惠。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很重大的影响。企业纳税人需要明确了解相关税务的法律法规,知道自身的纳税义务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或处罚。同时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有很深远的影响,只有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并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词】税务筹划;现状;因素;对策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和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的活动。他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截然不同,它具有以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为行为主体,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特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基本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而减轻税负是企业保持其利润水平的措施之一。实际上,税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在经营中依据税收固定征收的特征,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成本的管理当中,作为企业有机管理的组成部分,为减轻税负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就成为企业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必然选择,是企业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企业中税务筹划的现状

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尽管目前有关税务筹划的专著已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比较缺乏,税务筹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但是,税务筹划正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务筹划欲望在不断增强,筹划意识也在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务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一些税务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务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虽然税务筹划在我国已得到了初步的发展,并且一些规范化的企业已经通过税务筹划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税后收益、提升了企业竞争力。但就整体而言,仍旧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1、企业内部税务筹划基础薄弱。税务筹划的开展是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的基础之上。目前不少企业内部体制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不按规程、不经论证,甚至没有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谈不上事前筹划;也有一些企业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会计政策执行不严,造成会计账目混乱,使税务筹划无从下手。

2、税务筹划方案缺乏预见性。税务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也不排除某些事中策划),它是对未来应纳税事项进行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以便使企业取得整体的财务收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当前许多企业不能在涉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科学的评估,等到应税经济行为都已经成为客观事实了,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面对超过税负预期的过重负担,才会想办法谋求“做账”来减轻税负。其结果往往就会出现主观上的故意或者失误等偷、逃税行为,并导致企业管理者更不能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助长了采取侥幸心理,以偷逃税行为代替科学的税务筹划的错误思想。

3、税务筹划方式缺少多样性。在我国,企业税务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选择两大领域。但是我国很多企业的筹划方式略显单一,比如利用税负弹性、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都可以税务筹划的重要方式。

二、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出现问题的因素分析

1、主观因素

(1)企业领导阶层没有形成正确的纳税意识,缺乏风险意识。没有树立合法的税收策划观念,仍简单的认为搞税收筹划及时进行巧妙的偷税、漏税或骗税。很多人还认为搞税务筹划就是通过搞关系、走路子、走门子、少缴税、少罚款。而企业由于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获得尽可能多的税后利益,往往并不可以区分种种形式上的差异,这种状况极大的制约了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企业不管效益如何,普遍只重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和研发管理,却不够重视财务管理。具体表现在只知道被动等待税收优惠,而不知道积极争取税收负担的减少。因此较少开展税务筹划,更不可能保证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严密细致的规划和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下进行。这无疑将大大影响税务筹划的成效,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与国外精于税务筹划的外企竞争过程中的实力。

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务筹划,更是蕴含着较大的风险性。当税务筹划风险不能保证被彻底排除的情况下,则应进行利弊权衡,决定是否应采用这种筹划方法。有些企业为了节约税收支出,而忽略了筹划可能潜在的风险,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或失去获利的机会。

(2)我国进行专业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不足。税务筹划是一项涉及企业全方位的复杂的专项活动,而目前我国的税务筹划人员往往由财务会计或管理会计兼任,在经济活动中大都无税务筹划意识,对筹划原理没有一个系统、透彻和全面的掌握,或对这种全新的理财方法一知半解,使筹划活动过于简单,这种工作能力离进行税务筹划的要求相去甚远。现在我国国内企业有些财会人员就连会计、税法也不是很精通,会计税法知识陈旧,面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日新月异的完善与发展,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2、客观因素

(1)我国在税务筹划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能为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进行必要的引导与约束。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具体,税法条款弹性过大,同时在我国诸多的税法条文中,对纳税人的义务提得比较突出,而对纳税人的权利相对较弱。这使得企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和税务筹划时没有很好的法律依据。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务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使得税务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2)税务业没有能给企业税务筹划必要的支持。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人才缺乏,引进困难,以及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并不自行进行税务筹划,而是将筹划活动交给社会上的机构,即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筹划。但目前我国税务业发展较为缓慢,层次地,服务质量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业务开展普及率低,业务本身存在较大局限性,机构和人员在业务中有失公平、公正。

三、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概念,规范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以合法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营活动,同时,应充分领会立法精神,深入研究、掌握税收规定,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不当避税之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理“节税”的理财观,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企业财务人员要利用好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的角色转变,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努力培养筹划节税意识,并将贯穿于企业各项日常的财务管理活动中。成功地税务筹划,需要企业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先规划与安排,特别是要强化对各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科学化决策和管理,在经济活动发生前,减少或尽量避免引起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事实发生。

企业要进行正确的税务筹划,一定要分清逃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使用合法的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背离,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国家要么采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使纳税人无机可乘;要么在法律上引起“滥用法律”的概念,对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实际的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而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纳税义务,同时采取的手段也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的行为。税务筹划是国家提倡的行为,也是企业正当的权利。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只有明确三者的区别,通过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能使企业的应税行为更加合理、更加科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企业着力培养专业税务筹划人员。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企业要培养精通多门学科,具备相当专业素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

在我国税收法律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税务筹划的成功率,就必须积极引进具备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目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精于税务筹划方面的财务人员。另外,针对现阶段大多数企业仍由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情况,企业应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通过各种形式的税收知识培训和学习,不断拓展财务会计人员的税收筹划专业知识,促使财务人员树立税务筹划意识,逐步提高税务筹划的能力与水平。

3、税收筹划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和边际税率。税收筹划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现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里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的活动。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成功的税务筹划,需要企业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先规划与安排,特别是要强化对各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科学化决策和管理,在经济活动发生前,减少或尽量避免引起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事实发生。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此外,还要求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依法组织会计核算,保证帐证完整,为税务筹划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5、国家尽早完善税务筹划的立法工作。完善、规范的税法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只有在税法的引导和约束下企业才能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从我国现阶段完善税收立法工作来看,应注意解决:(1)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减少税法漏洞,杜绝企业避税行为;(2)改革征管体制,走现代化征管之路;(3)税法立法要贯彻透明、简明、操作性原则。

6、加快发展我国税务事业。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企业的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再此情况下,企业自己进行税务筹划的难度较大,而将其交给专业的机构,不仅可以节省成本,提高税务筹划的成功率,实现筹划的目的,而且也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如果要完全满足企业诸如税务筹划等方面较高层次的服务需要,就必须尽快发展我国税务事业,把它作为继续深化当前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实行严格依法治税,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筹划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筹划作为一项涉税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无法回避的重要职责。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务筹划,就不能有效安排涉税事务,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达不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相信随着税收环境的逐步改善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税务筹划以其自身的优势,将被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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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兆高.税收筹划[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许雅玺.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