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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范文1
关键词: 危险品运输; 运输管理; 实时监控
中图分类号:U492.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概述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运输量逐年增长,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繁发生, 并在短时间内产生相当大的毒性和腐蚀性, 对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 道路运输由于经常通过人口密度大的城市和区域, 一旦发生事故则危害性更强。因此, 必须特别关注和重视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问题, 预防事故的发生。道路危险货物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杂类物质等 9 类危险物。表 1 是近年来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不完全统计表。
2 道路危险品事故频发的原因
2.1 管理问题
(1) 法规和政策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一旦发生, 其产生的危害一般都很大、影响也深远。所以, 我国先后有十几个部委过有关危险货物的法规和文件。从危险货物名称、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到运输车辆标志、安全运输规程、装卸货物的规定等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国家各部委对危险货物运输是相当重视的。但是, 这些法律条文的重叠性太多, 管理又是纵向垂直管理, 操作起来存在许多实际困难。
危险品运输申报程序存在弊端
目前, 我国的危险品运输实行“点对点”的申报制度, 即如果危险品从 A 地运往 B 地, 只要有 A 地签发的起运证明和 B 地的接收证明, 而在途经的所有路段就和普通的货运一样。例如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北京到珠海, 按照现今的规定, 该车只要在北京签发起运证明, 在珠海办理接收证明, 如走京珠高速, 则就像普通车辆, 沿途各地对危险货物不仅不具备监督权和管理权, 而且根本不掌握危险品的经过信息。这是目前危险货物频繁出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沿途交警无执法权
按照目前的管理办法, 沿途的高速公路警察没有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强制禁止通行权, 即使是对于一些特长隧道和在有车道封闭的情况下。另外,即便发现可疑车辆沿途公路警察也没有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所运输货物的检查权。
(4) 事故处罚较轻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 后果一般相当严重、影响也深远, 但至今为止没有正式的处罚法律规程。通过对数十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分析和调查, 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暴利性和发生事故后处罚的极不对等, 这也是好多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无视国家法规, 敢于以身试法的主要原因。
(5) 事故救援缺乏统一协调
我国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初期的救援普遍出现混乱现象, 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一个有效的协调管理机构。虽然事故发生后, 警察、环保、消防和公路管理部门等都能到场, 但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和救灾预案, 前期的事故处理效率太低, 甚至于失去最佳的救援时机。
2.2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问题
(1) 不申报
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进行申报, 但是好多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并不进行申报。据统计, 我国南方某省有危险货物运输单位 5 000 多家, 在交警部门备案的大约只有 3 000 多家, 每天在路上运输的超过 500 多家, 而实际申报的不足 300 家。
(2) 无押运人
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 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押运技术人员, 并且该技术员必须有从事危险品的从业资格证书。由于经济、技术的原因, 我国在押运人配备方面做得很不到位,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无押运技术人员; ②有押运人员, 但不具备处理危险品的技能。
2.3 技术问题
(1) 沿途危险货物运输的信息不传递、达不到共享。
(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人才比较缺乏。
(3)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没有一套完善的信息跟踪技术。
(4)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随机性和危险品种繁多, 缺乏相应的危险货物救灾预案。
(5) 当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 缺乏相应的快速检测技术, 往往使事态扩大化, 甚至适得其反。
3预防和应急及倒查
3.1事前预防是避免危险发生的首道关卡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贯穿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和存储等过程。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面对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危险货物管理应从源头入手,构筑消除事故隐患的公共安全防线。
严格市场准入。行业管理部门首先要把好市场准入关,限制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危险运输市场。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审计其资质条件,审查企业各项安全制度。此外,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装卸机械、工具的性能及技术状况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综合检测。
制度约束与规范经营。依靠完善的制度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危货运输企业自我约束、不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转变粗放型经营模式,实现危货运输的安全运行。
保证车辆设施和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危货运输专用车辆的技术性能完好,是确保危货运输安全的重要基础。为切实提高车辆监管水平,要建立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技术档案,通过建立档案,促使企业加强对危货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护理,落实“定期维护,视情修理”的强制性技术管理要求,保证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树立从业人员强烈的安全意识。从业人员是实现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关键,培养一支责任心强、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从业务人员队伍,对于形成一个良好的危险运输安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危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是实现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基础,要对道路危运企业法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包括安全管理法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使用、装卸、运输和事故处置在内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培训教育记录。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应用科技手段实施动态安全监控。危险货物运输点多、面广、线长、销售企业多、运输线路覆盖面光、行政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很难多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而安装车载gps或行车记录仪管理系统是综合运用卫星定位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及地理信息技术,对动态车辆进行实时跟踪、定位和记录的一种现代化运输安全监管手段。
3.2应急处理是防止事故危险扩散的重要关卡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是指在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泄露、燃烧、爆炸等事故或紧急情况。危险货物常常具有燃烧性、爆炸性、毒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发展迅猛、复杂多样、危害范围光、破坏性大等特点,因此救援工作专业性强、实效要求高。为实现事故损害最小化,迅速消除事故危害并避免危害蔓延,建立完善一个反映迅速的危货运输事故救援机制,就显得尤其必要。
应急预案:为提高危货运输企业安全防范控制能力,一是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预案可操作性。二是要求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
应急救援: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一旦发生,在自救无法消除事故危害的情况下,驾驶员、押运人员要迅速、及时、准确的按照事故报告成程序,向本企业和应急救援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抢救,协调处理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3.3责任倒查是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有效关卡
2001年国务院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将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责任倒查制度主要是通过明确各级行政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具体的安全职责分工,防止互相推诿以及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安全监管空白。
一是建立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责任体系,促使各个层次的安全责任人明晰自身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创造全社会上下一致、齐心合力抓安全的良好安全环境。
二是健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和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形成一个反映迅速、责任明晰的事故处理体系,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避免同类安全事故发生的前提。
三是完善安全事故通报和排查制度。建立一个信息传达及时的事故通报机制,有助于相关危货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危货运输企业对照安全事故,排查自身安全隐患,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
4 结语
针对我国的危险品运输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从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技术方法和防灾救灾预案各方面研究公路危险品的预防和救援。本文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措施和方法, 以及一些新的技术, 可供有关部门参考。
参考文献:
危险货物运输范文2
关键词:铁路 危险货物 安全
中图分类号:U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60-02
1 引言
在铁路运输中,把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称为危险货物。铁路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为9类、24项。随着我国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的新品种不断出现,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多,根据新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标》,收录的危险货物品名已达10086个,2012年的运量达到近3亿吨,预计到2020年,铁路危险货物运量将达到近6亿吨,日装车数将达到35000多车。这些货物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危害性,如果运输保管不当,将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分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
众所周知,危险货物运输在运输比普通货物运输要更加复杂,在包装、运输设备及设施、安全管理、运输组织等各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但目前铁路在实际运输危险货物时的操作于这些方面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2.1 包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包装的材质和容器质量不过关,一些托运人贪图便宜,使用劣质的包装材质和包装容器。例如,华东xx站装运到西南xx站的1车二甲基二氯硅烷,1993年7月3日,编挂该车的货物列车运行至中途xx两站间时,发现该车冒烟,停车处理后继运到站,经查,由于托运人使用破旧钢桶作运输包装,造成二甲基二氯硅烷遇空气中水分发生分解,放出有毒的腐蚀性烟气。此外,全国铁路危险货物检测点过少,相关从业人员把关不严等也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存在的问题。
2.2 运输设备及设施
(1)仓库
危险货物仓库是办理站的重要设备,担负危险货物的临时保管、储存功能。应满足防雨、防潮、防热、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从事故发生来看,危险货物仓库管理混乱已成为了引起事故的主要诱因。例如,华南xx站承运发往xx站1整车高锰酸钾。1990年8月1日,高锰酸钾到达xx站,该批货物卸后存放在危险品2号仓库,3日上午10时30分,收货单位的装卸工人直接由2号仓库将高锰酸钾装车,作业到12时05分时,仓库内起火,烧毁部分高锰酸钾和其它物品,经查,车站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等场所未做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违规允许收货单位未经考核合格无上岗证的装卸工直接进入车站危险品仓库进行装卸作业,未能做到轻拿轻放,将高锰酸钾洒落在地,又未及时清扫干净,致使撒漏的高锰酸钾受到撞击、摩擦并与地上其它有机残留物相遇,致爆炸燃烧。此外,有的车站仓库在照明设备中采用普通灯泡,铁制手推车而没有进行包铜或包镍处理,这些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危险货物罐车
铁路罐车是铁路火车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我国货车总数的15%,用来运输各种液体、液化气体、和粉状货物。现在罐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罐车维护管理不善。例如,东北xx站发往该铁路局管内xx站的4车汽油,使用企业自备罐车装运,1990年10月7日8时,编挂有该4辆罐车的列车在行至xx站时起火,后经查原因是罐车的罐盖缺少螺母、螺栓,造成罐盖关闭不严。由于列车运行中加速和制动,导致汽油外溢,遇到列车制动产生的火花,将其引火点燃。
2.3 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就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强调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于义务,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托运人匿报货物品名,例如,2003年6月12日,华东xx站受理一批到中原xx站的硅铁渣,使用3个集装箱装运,托运人填写品名时均为硅铁渣,但实际2箱为硅铁渣,1箱为硅钡渣,由于硅钡渣中金属钡含量极高,并属于易燃易爆物质,在运行途中与空气中的水分发生反应,发生爆炸。此外,托运人违章改变介质运输,并使用未经改造的罐车运输;承运人疏忽大意,检查不严等也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4 运输组织
危险货物运输组织主要包括危险货物的配放和危险货物装卸车作业。危险货物配放应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放表。装卸车作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导致车辆使用不当。例如,华东xx站发往西南xx站的品名为乙二胺的货物1车,2000年2月,运行途中,发现该车渗漏、冒烟,经查是由于装车前,装车单位没有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还有在作业中对相关作业工具的使用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3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落实包装检查,严控自身行为
(1)承运车站要深入有关企业,宣传危险货物运输的潜在危险性,规范危险品运输包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运输包装。(2)承运人受理危险品时,必须认真检查其包装方式、包装材质、规格尺寸,是否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危规》)规定的运输包装要求,否则,不予承运。(3)装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按照《危规》包装表的规定执行。如果改变包装,必须按程序进行试验,上报审批。(4)危险货物承运站在严格检查运输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同时规范使用车辆,在货物堆码等装卸作业中达到作业标准化。(5)职工应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落实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审查托运人资质,凡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停止承运其产品。
3.2 完善运输存贮设备
(1)危险品仓库必须清洁干净,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2)严禁非车站工作人员进入危险货物仓库内作业,特殊情况下也必须是熟悉危险货物性质的人员方可进入库内,并按规定做好防护。(3)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时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作业时必须轻拿轻放,货物堆码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4)要严格审查专用线企业的危险货物托运资质,并加强危险品自备罐车的设备及附件的检查力度,车站对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要逐项与现车核实,否则不予签认。
3.3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作业行为
(1)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学习禁止流于形式,培训时明确培训内容,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培训质量。(2)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具备一定资质的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无证者不能上岗。(3)认真审核托运人填报的货物品名、包装和标志等,防止匿报、谎报。对托运的不明物质或性质可疑的货物,要求托运人据实提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4)装卸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确保货物和人身安全。(5)认真落实《危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各项有关规定,承运人应给托运人配备质量良好、卫生清洁的车辆,以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4 小结
铁路危险运输是一项技术难度高,业务性质复杂,安全责任重大,关系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铁路货运工作。几十年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有成就,也有深刻的事故教训。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实抓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保障工作,提高认识,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时刻反省自身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层次,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运输委员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案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危险货物运输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范文4
[关键词]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安全
[DOI]10.13939/ki.zgsc.2015.41.16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其风险性可以从人、物、危险货物自身、环境、管理等五个方面产生。
1 人的因素
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1 驾驶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而言,驾驶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或操作失误;违规从人口密集场所、居民区、学校、通过或停放;路线选择不当或在多变气象条件下行车不慎;违章搭乘无关人员等。
1.2 押运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时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对驾驶员行驶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或有效提醒;指使或听任驾驶员随意停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停车中擅离职守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在车辆装卸过程中未能真正履行押运人员的监装、监卸职责等。
1.3 装卸人员不安全行为
目前我国危险货物装卸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人甚至将危险货物等同于普通货物进行装卸,致使出现诸如液体灌装时胶管或接头破裂、灌装速度过快、灌装过量发生溢流、搬运时未能做到轻拿轻放以及液体灌装起动车辆时未拆下连接管等不安全行为。此外,部分装卸人员在意外发生时,不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应急处理措施也不知晓,以逃跑为上策,进而导致事故的扩大,延误了处理的最佳时机。
2 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主要包括承运车辆本身及其为降低事故概率和事故后果而配备的各种防护措施,还包括承载危险货物的容器、罐体和包装等。设备自身状况或性能的好坏以及采用安全科技的含量对运输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其不安全状态则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最大危险,主要包括:①车辆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车辆本体的制动、转向、行驶、发动机、灯光等系统的故障以及安全附属设施的不安全状态。②承载危险货物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包括罐体本身及其配套安全附件的不安全状态,如罐体材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不相符合等;危险货物包装的不安全状态,如包装不完整或包装材质与危险货物性质不相符合等。近年来,国家加大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罐体的检查、检验力度,使得车辆整体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仍有三类情况造成的事故较多:一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实质性车辆“挂靠”问题。被挂靠企业对车辆管理往往难以有效落实,只能依靠车主的“责任心”来进行把握,致使车辆技术状况难以保障完全良好而埋下事故隐患;二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或企业经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车辆更新速度较慢,仍有部分车辆未能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一级车况,而且像灭火器、导静电托地带等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也不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本起不到保障运输安全的效果。三是非法生产、改装罐体和买卖出厂合格证件等违法行为使得“大吨小标”,“小车大罐”等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罐体未按相关规章进行定期检测,使得存在安全隐患的罐体及安全附件继续在使用。另外,运输过程中因包装容器强度不够或者包装衬垫材料选用不当而导致容器破损,危险货物发生泄漏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3 危险货物本身的因素
危险货物因素主要指承运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的理化特性。这些危险性质所带来的不安全状态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不仅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概率有关,还影响到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主要体现在:危险货物的性质包括毒性、腐蚀性、爆炸品的爆炸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蒸气压力、易燃性和助燃性,易燃液体的闪点,易燃固体的燃点和可能散发的有毒气体和烟雾,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的氧化性,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强度等。如爆炸品受热或撞击,极易发生爆炸事故;泄漏的压缩或液化气体快速膨胀而产生低温环境,导致人员冻伤等;盛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因超压或容器不合格极易发生物理性爆炸;惰性气体可造成窒息事故;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危险货物泄漏后,可能直接导致中毒、灼伤、环境污染后果;放射性货物泄漏后可直接对周围人员及环境产生辐射;可燃性危险货物泄漏后遇火源或高温热源即可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4 环境因素
不良的运输环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质基础。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而言,不良运输环境主要是指道路状况、天气、自然地形及季节等因素中存在的不利于其运输安全的状态。其中,道路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车辆的正常运行。天气状况也直接影响到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自然地形一方面影响驾驶员视野,也影响危险货物泄漏后气雾的扩散速度。季节变化主要对危险货物的特性产生影响。另外人口密度和运输时间也影响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倘若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场所或夜深人静处于熟睡的时段,更易造成人员的大面积中毒,增大了事故损失。所以,路段和人口密度的时变特性应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评价和路线优化的一个重要参数。
5 安全管理因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指管理者按照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对运输系统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减少或避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目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
虽然大部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但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将安全责任真正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以包代管、以保代管、以罚代教”等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在车辆安全监管、从业人员上岗监管、企业安全资源配置等方面都难以到位,为运输安全埋下隐患。
5.2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主要体现在掌握危险货物运输专业知识的运输管理人员偏少。有不少人对危险货物专业知识和技术不了解,却在安全生产中担当主要业务管理,致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规章制度落不到实处,监督检查不力。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思想麻痹,对从业人员缺乏必要指导和教育,给运输生产带来重大事故隐患。
5.3 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普遍存在应急预案不齐全,缺乏可操作性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大多企业从未开展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现象,致使应急救援人员在紧急反应经验、能力以及相关救援知识的储备方面都比较缺乏,一旦发生险情,即使启动应急预案,也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都承担着多种不同理化性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但应急预案往往都只有一个,没有根据所承运危险货物的不同特性制定不同应急预案。
参考文献:
危险货物运输范文5
关键词:铁路运输、危险品运输、包装安全
在我国,将具有易燃、易腐蚀、易爆、易感染、易毒害和具有放射性等特性的物品运输定义为危险品运输。根据危险品的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运和水运,而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通过铁路运输的危险品货物总量占总的危险品货物运送总量的百分之六十还多。但同时因为危险品包装失效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也占全部危险品事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在铁路对危险品的运输过程中,包装失效将引发具大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是指以保障运输、存放安全为目的,根据货物的特性、按照行业规定或国家标准设计制种造的容器、包装物或防护技术措施等。在运输的过程中,因包装不合理、设计不达标或者意外事故而造成包装损坏引起安全事故的称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事故。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思路。
一、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包装设计不合规范,用作包装的材料质量差。包装的设计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外形、尺寸、物理状态进行有效的设计,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表现出例如包装尺寸设计不规范,缓冲方式不合理,缓冲材料和尺寸选择的不配套,以及包装强度不达标等方面的问题。更为恶劣的是,一些公司或单位了为降低运输成本,人为通过降低包装质量,重复使用再生材料的包装和旧包装等手段,或采用一些没有经过严格检测的包装材料对危险物口进行包装,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埋下隐患,导致运输途中包装破损和货物外泄。
2、承运前专业检测不过关。我国目前定义的危险物品一共九大类,一万多个品名,每个品种对环境、温度、包装等要求等都不相同,铁路货场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的检测设备导致对包装的检测不到位,不专业。大部分情况下依旧采取视觉来判别危险货物包装的材质、结构和工艺质量。无法通过专业检测业鉴定运输的安全性,也没有建立严格的承运前、准运和抽检的检查验收制度;包装检测环节把关不严,常会出现实际运输包装与送检包装质量不同,乃至同批货物包装质量各异等。在检验检测时若能及时发现包装本身不合格,并更换成符合规定的合格品,则能在很大的程度上避免事故发生。
3、运输物品缺乏包装标识,标志。托运人在承运之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在包装的表明做好标志、标识工作。现行铁路工作人员在装卸货物时多数靠标志和标识来判别货物的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项。没有标识,标识不清,标识不全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正确的危险品包装应在物品包装的表面注明内装物的正确品名、质量等运输识别标志,以及表明包装本身的质量等级标志。为了说明货物在装卸、保管、运输、开启时应注意事项必须同时粘贴“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使工作人员在作业时提高警惕。一种危险货物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性质时,应分别具有表明该货物主、副特性的主、副标志。一个集合包件内具有几种不同性质的货物时,各货物的危险性质标志都要在集合包件的表面显示出来。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应正确、明显和牢固、清晰,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而一旦发生事故,就给人员的安全防护和施救工作造成困难,拖延事故处理时间,造成更大损失。
4、包装封口不严问题。主要是瓶装、桶装的液体和颗粒状固体、袋装粉末封口不严密。因生产企业未规范封装固体、液体、气体的封口,易使搬运、装卸过程中货物撒落、泄漏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包装不良。由于运输道路不良,或装卸操作工艺的原因,造成破、漏、渗的包件;因储存时间过长,其包装强度已经削弱,此类包件也会危及运输安全。
5、与危险物品相适应的专用铁路运输设备少。目前,一些发达国家针对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都具有专门的车箱、集装箱,配备专业装卸人员,包装检测设备、专业的装卸设备,而我国由于铁路运输资源紧张,还没有具备这样的条件。将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采取同一包装、同一装卸方式、同一运输环境将为安全运输埋下巨大的隐患。
二、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管理的措施
事故的发生都是其必然性的结果,是管理不当的直接或间接结果,对铁路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很多方面,应建立健全的操作规范、法规、流程、培养专业的包装人员等,这里我们只简单的讨论和危险物品运输包装有关的一些措施:
1、危险物品包装的材料选择。
包装的主要作用是防止雨雾、或者空气使物品变质或者发生化学变化而造成事故,也可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震动、摩擦和挤压。每种物品的物理状态、质量、化学特性、外观都不尽相同,因此在选用包装时应遵偱一些基本原则:包装材质不得与所装物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的化学反应;合理的包装强度能抵抗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正常的挤压、振动和冲击;科学的结构设计便于货物的装卸和搬运。衬垫物也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科学合理的尺寸能防止内装物移动,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这就要求严格执行包装生产企业资质审批,切实落实定点生产制度,对危险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进行资质认证。同时在包装件表面正确印制或粘贴、拴挂危险货物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改变包装及使用新包装时,必须贯彻执行申请、审查、批准及试用等制度的要求。让危险物品的包装在运输前做到科学、规范、合理、牢固。
2、承运前严格把关包装检测检验环节。
通过严格的、规范的检验检测来杜绝其他任何潜在的危险因素。设置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增加包装检测网点,完善包装承运前、抽检、准运和复查的检查验收制度。应着力培养专业的危险品运输检查处置人员,采购布署一批对危险物品的专业检测设备,如放射物品检测设备,化学药品泄漏检测设备等。在这些危险物品上车前,做好把关,严格检查检验。
3、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明确规定,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Ⅰ类包装--具有较大危险性;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Ⅲ类包装--具有较小危险性。除了化分类别外,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与所装货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第二、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至少留有5%的空隙。第三、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第四、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第五、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第六、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沾附所装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 结论
事故的发生源于管理不当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因此,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的管理必须从建立科学、严谨的法规、制度开始。运用现代检测检验技术,建立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控、监管和调控能力,实现运输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才能从根本上全面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质量与水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1-2.
危险货物运输范文6
一、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及其它相关领导 成员: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 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其正、副经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指导公司下属车队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建设。 2、负责与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将本市和全国近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通报到全司,并督导分析事故原因,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措施。 3、督查指导下属车队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日常工作执行情况。 4、负责承办全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安排、检查、督导,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资料收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上报公司,否则,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2)事故上报人应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型车号、伤亡情况以及事故初步原因准确详实上报,不准弄虚作假,误报、错报。
2、施救原则 (1)凡发生事故,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做到处置有条不紊,措施果断有力。 (2)实施抢救中,应先重伤,后轻伤,与有关部门、医院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