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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范文1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签订试用期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范文2
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撰写技巧
1、学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
2、学习各种劳动人事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3、握各种工伤引起的纠纷如何应对;
4、《社会保险法》实务应对策略
5、《工伤保险条例》实务应对策略
6、劳务派遣实务应对策略
7、理解和掌握员工手册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
8、理解和掌握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
9、学习如何调岗、调薪与合理解雇裁员;
10、掌握如何有效在新劳动合同法架构下调整薪酬及其体系设计;
11、学会如何应用相关法规避免陷入各类误区,规避用人风险,加强对违纪员工的管理及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能力;
12、轻松结交众多志同道合的人力资源从业伙伴。
课程大纲:
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
(2)加班工资、业务提成、生活补贴、房补、奖金应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3)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可否超过十二年?哪些情况不能超过十二年?
(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有无上限和下限?上限和下限各是多少?
(5)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上有何区别?
(6)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如何计算?
(7)企业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员工可否要求企业同时支付“三期”工资和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8)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不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可否要求企业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社会保险法》实务应对策略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拖欠社保费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4、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5、因第三方的责任而产生医疗费用的,能否报销?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怎样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7、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
8、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9、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10、跨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对接,现阶段的做法有哪些?
11、未缴足15年的人士,能否退休,如何处理退休事宜?
12、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务应对策略
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3、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4、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
5、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6、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7、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8、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9、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
1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
1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12、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
四、劳务派遣实务应对策略
1、新法下劳务派遣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2、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如何划分?
3、用工单位如何规避同工同酬风险?
4、用工单位如何行使对派遣员工的退还或退换权?
5、用工单位如何追究派遣员工的损失赔偿责任?
6、怎样规定派遣员工的辞职程序和离职责任?
7、用工单位如何应对派遣合作争议和劳动争议?
8、派遣员工退回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设计?
9、劳务派遣下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保、工伤问题如何处理?
10、如何处理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
五、各种劳动人事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三)培训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四)劳务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五)借调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六)离职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九)入职登记表和招工名册的主要内容、设计技巧和注意事项
(十)员工离职申请表的主要内容、设计技巧和注意事项
六、企业员工手册撰写技巧
1、员工手册包含哪些内容及常见的几类不合法规定
2、制定员工手册的原则和方法
3、员工手册在运用中的诀窍,有哪些关键点必须涉及,有哪些错误必须避免
4、员工手册涉及到的法律条款
5、制定员工手册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及准则的设定
6、如何处理送达书面通知的举证及证据固化等疑难问题
7、与员工手册内容相关的劳动争议精彩案例评析
七、企业规章制度撰写技巧
1、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2、企业规章制度的必备内容
3、规章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
4、企业制度建设常见问题
5、规章制度的现状
6、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重点和难点
7、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
8、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影响
9、规章制度能为企业带来什么?
10、如何预防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
1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应对措施
12、企业规章制度的风险防范
13、员工手册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4、招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招聘管理的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
15、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6、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7、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8、考勤与加班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9、如何有效运用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问题员工和高层员工、关键岗位员工的管理?
20、企业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败诉原因分析
21、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22、法院对规章制度的效力的认定
八、如何有效调整薪酬及其体系设计
1、法律上“工资”的含义与范围?
2、怎样理解“以岗定级、以人定档、以业绩定奖金”?
3、怎样进行简单有效的岗位价值评估?
4、“以岗定级”,如何操作?
5、“以人定档”,如何操作?
6、“以业绩定奖金”,如何操作?
7、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该定多少才合理?
8、工资扣除技巧与企业劳动纪律配套设计?
9、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常见误区?
10、不同地区对加班、休假工资计算和支付的特殊规定?
11、医疗期、病假、工伤、休假等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12、住房、汽车等特殊福利待遇的控制和保护?
13、年终奖、季度奖考核与发放常见误区?
14、销售人员工资、货款管理中的常见误区?
九、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综合案例分享
1、和谐理念的解读,劳资双方如何和谐相处?
2、劳动争议发展趋势
3、劳资关系将呈现多元化、复杂化、逐步趋于国际化。
4、劳动者权益保障迫切,员工从权益诉求转向利益诉求;
5、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实现劳资“双赢”。
6、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监察制度》等关注点。
7、在校生、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待岗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8、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
讲师介绍
梁伟权
国内知名劳资专家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国人事法务协会高级顾问
中国管理研究院劳资关系管理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中国劳动关系在线首席顾问
国家人社部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考证培训讲师中国总裁培训网金牌讲师
广州人事局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梁老师精通劳动法规,熟悉人力资源管理,梁老师在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相关课程”,受益企业达20000多家,真实案例教学,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当中;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让学员迅速学以致用。深受广大企业管理者、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好评。
梁老师长期担任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争议诉讼及劳动法律研究工作,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劳动用工风险有深刻的了解,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1000余件(包括个人、企业),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广西、山东、四川、重庆、湖南、湖北、福建、海南、辽南、云南、江西等地,对各地劳动地方法规有较深的了解,对劳动法有很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战
经验,接受过广东电视珠江台、广州电视台、珠江经济广播电台和《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最近《应对劳动争议爆发期》一文发表在《南风窗》杂志2009年第5期;较全面的总结了我国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对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参与协调的想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作用,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梁老师顾问或服务过的客户有:
华北油田管理局、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公司、东风日产、万宝冷机集团、金羚洗衣机集团、南方电网、长大公路集团、长宏公路、广铝集团、永红服装配件集团、、广州日用五金、联动科技、创颖实业、奥地利索恩照明、新加坡赫比电子、新加坡诺卫环保、美国溢隆实业、台湾崧尉股份、爱创域(香港)公司、上海正英、北京瑞升、信和光栅、台湾先力光电、美西乐士、卡尔诺网络、满堂红(中国)地产、中地行地产、广州邮政、全球通大酒店、家园连锁酒店、娇妍日用品、芙蓉坊连锁、二天堂连锁、广州酒类专卖连锁、大千钢琴、欢乐反斗城玩具、点石珠宝、年青人眼镜量贩连锁、国汇保险、大同搬屋、金达航运等。
本课程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时间地点】 2012年5月05-06日 上海
2012年5月19-20日 佛山 | 2012年5月31-6月1 北京 | 2012年6月02-03日 广州
【参加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部门经理等。
【费用】 2500元/人 (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范文3
关键词:国有企业 员工关系 管理
某移动通信企业作为电信分营后组建的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将员工分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简称:劳动合同制员工)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将通用型可替代性的岗位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简称:劳务派遣员工)。其员工的来源一般分为几个渠道:分营过程中划拨过来的电信老员工队伍;通过校园招聘或社会渠道招聘进来80后新员工队伍。
对于派遣制和新招聘进来的新员工的“能下”问题,每年通过绩效考核,强制排序,2%的绩效欠佳员工考核评D后,通过沟通劝退或合同到期后不续约,不但完成“能下”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能出”问题。针对此类的新招聘的员工则不用等到年底考核,在试用期内根据日常表现即可收集一定的实习操作或销售能力欠佳的数据后,通过实实在在考核数据让其出局。
而对于合同制员工,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内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能下”问题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也是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因素。
“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公正公开原则:用人管理做到凭数据说话,以事实为准绳;公平竞争原则:用人岗位通过公平竞争上岗,择优入取;互动沟通原则:用人双方相互沟通,避免单方面强制执行。可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分享我们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和经验。
一、自愿性质——主动降岗,退位让贤
1.案例背景。合同制老员工甲5等,在营业厅从事统计稽核岗位,在日常工作中,态度良好但能力欠佳,经常不能完成前台员工受理业务的稽核工作,往往需要厅经理或值班经理每天花一定的时间帮助其完成,工作效率低,为此其当年的成绩评为D。在分公司领导的沟通中,员工本人提出,其年龄大,对日趋复杂的业务稽核和各类卡的管理工作感到力不从心,愿意换个岗位。
2.处理结果。询问甲是否愿意担任单店业务直销岗位(4等),并对该岗位日常的工作进行交代,但明确告诉其该岗位是需要降等。甲考虑了一定的时间后,通过分公司内部调动,以员工签字确认的形式即完成了“能下”工作。
3.操作注意事项。第一,通过梳理分公司5年内要退休的员工名单,并加强与日常沟通(非正式沟通的方式)。第二,以关爱员工为出发点,通过调整岗位,为即将退休的员工找到合适的岗位,并调整好工作节奏,使其能提前安排和适应将来的退休生活。
二、被动性质——能力不足,竞聘淘汰
1.案例背景。合同制老员工乙9等,原来担任部门经理,后因分公司升级,因为年龄和工作能力等问题将其安排在高级客户经理岗位上工作。但其综合表现一般,本人却认为曾经为在分公司创立及日常经营工作中作出过很大的贡献,自己认为业绩良好,而且组织也应该给予其一定的待遇。
2.处理结果。分公司领导认为,其在高级客户经理岗位上工作,一是影响团队业绩,二是阻碍了年轻有能力的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将分公司所有高级客户经理岗位公开竞聘的形式,完成了“能下”工作。
3.操作注意事项。第一,发现分公司有在高职等,但工作业绩欠佳的员工,在公司组织的竞聘岗位公开时就考虑是否进行全员工竞聘。第二,竞聘之后,找落聘员工沟通,将其安排在其他岗位上。且沟通前准备好材料,让数据说话:例如市场条线员工的业绩、计量员工的计量奖金、个人的出勤记录等。
三、客观原因——竞聘风险,落聘降岗
1.案例背景。合同制员工丙9等,想参加公司其他岗位的竞聘,分公司考虑该岗位的重要性,决定也将其9等的岗位拿去公开竞聘,并明确告知,如落聘而分公司恰巧在公开竞聘中找到了合适的人选,该岗位将不再为其保留。同时请他仔细阅读了公司文件职位招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签字确认。
2.处理结果。该员工没能成功竞聘,同时其岗位有了更合适的人选,为此分公司通过执行制度,在组织机构调整的过程,完成了“能下”工作。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范文4
一直以来,我们把创业视为一种能力,通过创业这个过程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大学生而言,我们更视创业为一种锐意进取的精神。但今天,我们只把创业当作一种工具来利用。除了充分的信息、理性的分析以及对自身行为的掌控以外,还需要法律的支持来帮助当代大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创业公司要成长,大学生应当主动适应当前的创业环境,储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做到未雨绸缪。
1公司成立和治理相关法律问题
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创业团队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包括:首先理顺对内对外的股权结构。对内是指创业团队内部的股权划分和员工期权制度的建立,对外是指如何正确处理创业团队和投资人的关系。除此之外,为了夯实公司管理和永续经营的基础,需要理顺劳动和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此时公司很可能需要经验丰富的外部律师帮公司建立劳动管理体系。再者,在设计阶段和执行阶段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规范商业模式。参考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821024/answer/38221450最后浏览日期 2016/2/16。
具体而言,根据一般程序,创业团队需要在公司注册前签订“股东协议”,然后依据《公司法》和相关的行业准入要求成立公司。创业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需要尽快取得主营业务方向必需的各种资质证书、许可证等,也需要租赁办公场所、采购基本设备。这就涉及“房屋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下以“股东协议”为例详述。
股东协议既是股东间有关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一项事业的民事合同,又是公司成立后如何经营管理、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运营规则的基本依据,对于创业公司起步意义非同小可。参考股东协议及注意事项,链接:http://mtsohucom/20151112/n426213370shtml 最后浏览日期2016/2/16。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应对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规定,包括:公司出资,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股东协议还可以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一致。当然,以上所有约定还应当体现在章程之中。
股东签订合资协议有其必要注意事项: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其次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2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创业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需要招聘员工。对于大学生初创团队而言,劳动合同的签署也涉及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笔者小范围问卷调查创业团队得出的结果,创业团队在实践的过程中,认识到以下问题:
首先,要避免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此可知,空白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由于空白劳动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创业团队应当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含企业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其次,在实践中创业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往往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本身是法人,公司与创业成员之间的雇用关系需要通过合同确定下来。但由于很多现实原因或者经验不足的疏漏,企业与创业成员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而创业者依然愿意为自己的团队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创业团队中的个人应该注意保留工作相关证据,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其中重要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劳动者以员工身份和其他个人、机构签订过的合同文书等。最后,要注意,创业团队中的劳动者有相对自由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期限不是约束劳动者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辞职不是违约。劳动者有自由的辞职权,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是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的,故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限设置越长,对劳动者越有利。
3公司股权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股权会不断发生变化:股权转让,新股东加入,或者旧股东退出,公司股权变动带来的是新老股东的双赢还是当事人的痛苦?这就涉及股权变动时的安排策略。
发展期作为公司非常重要的阶段,通常会引入新的投资者,这就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通常用两种方式稀释股权,其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处应注意的问题是:若涉及新股东的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的问题,则应在股权变动协议中明确说明相应的违约责任。再者,在引进新的股东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时,则要对新股东的资信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与分析,分析新股东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其二是转让股权或股份,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按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进行规定。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但对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将某一股东的股权转让他人的方式达到稀释该股东股权的目的。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规定更为严密和烦琐,创业团队应该仔细研读相应条款,做到有的放矢。
还应注意的是,处于发展期的创业公司,应该聘请常年的法律顾问,在遇到数额较大的交易或者不慎卷入纠纷时,可以得到专项法律服务。
4公司深度发展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到了成熟期,一般已经规模相当,有能力的公司开始考虑与其他公司开展更为深层次的合作,此时就会涉及“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出于长期共赢的考虑,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合作。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范文5
1、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
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3、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勿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4、一边倒合同不能签。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相当一些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制定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有的人委婉地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就只能被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
百货商场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认真履行。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员工。合同期自200*年元月1日至20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二、员工姓名、岗位、工资见花名表。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专业知识、安全、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合格后上岗。
四、乙方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提高技术,遵守甲方劳动纪律,爱护设施、设备、用具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及劳动保护用品。
六、甲方执行提供零售业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其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工资标准见花名册),次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
八、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社全养老保险。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按国家和省市法规办理。
十、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为15天。
十一、有关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变更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甲乙双方的其中一方发生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程度和责任予以经济赔偿。
十三、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由甲方负责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留存两份。
甲方(盖章) 鉴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人员: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范文6
问:试用期内要签合同吗?
答:入职一个月内,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签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九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 注意事项:
① 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
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②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③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④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⑤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⑥另外还有特殊的法定必备条款,这是法律要求某种或者某几种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之别要求除了规定一般的法定必备条款之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有条款,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台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现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台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
(2)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有理由退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无理由走。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试用期合同无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现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定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3)最低工资及劳动时间的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4)劳动争议的处理
①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
②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