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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1引言
联合投资是指由2个或多个风险投资家共同投资一个风险企业的一种权益性投资行为,可以在同一时期投资,也可以在不同时期投资[1].联合投资对于风险投资有效地降低风险、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改进投资决策、增加社交和投资范围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据EVCA(2002)统计,2001年欧洲风险投资额约为22.331 362亿欧元,而实行联合投资的金额达到6.979 829亿欧元,约占全年投资额的30%.在美国,联合投资的比例更是达到90%[2].根据《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6》统计,中国2003~2005年联合投资所占比例分别为41.1%、58.8%和39.7%,2009年更是达到74.16%.可见,联合投资是在丰富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库中最普遍采用的运行机制之一.
风险投资要进行联合投资,首要问题就是伙伴的选择.一般地,一个风险投资项目首先存在一位发起人(leader),即主导型风险投资家,伴随着风险企业的发展壮大,会遇到资金、风险、信息等约束条件限制,这样就必须同时还存在多个跟随型风险投资家,组成一个联合投资网络投资.但合作伙伴的选择直接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成败.目前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唐霖露[3]等人发现联合投资虽然能够提高成功退出概率,但是对其他绩效的衡量指标没有影响.Alexander Peter Groh[4]研究了新兴市场对投资的影响.Qianqian Du[5]研究了风险投资家的差异性对于联合投资的影响.张新立等[6]研究了风险资本在投资中期或晚期的联合投资激励问题,分析了风险投资家的职业能力对联合投资契约的影响.Yong Li[7]等研究了制度和文化差异对于投资的影响.王艳等[8]利用博弈理论对跨区域联合投资网络形成机制进行了研究,发现区域之间处于突出地位的风险投资家联接在一起,形成一个互联星型的网络结构.胡志颖等[9]发现,我国当期环境下,风险投资联合的差异增加了IPO 前的盈余程度,却同时降低了锁定期结束当年的盈余管理程度.张莉等[10]研究了风险投资个数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并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联合投资方式降低联合投资的负面效应.
可以看到,上述文献大大丰富了风险资本联合投资的内容,使得风险企I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风险投资在选择联合投资伙伴时,常看重投资伙伴与自己的差异性,即参与主体的异质性(差异性),主要包括职业经验、性别、年龄、种族、专业知识、价值观等方面特征的差异化程度.这样可以做到各种资源优势互补,使风险资本的投资成功率大大增加.而目前的文献多数仅考虑参与主体的收益差,而把每个参与主体的异质性视为同值,忽视了异质性对联合投资的影响.虽然经常以“经济人”为假设条件,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可能假定参与人总是处于“中庸”之态,冷静地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而必须考虑到参与人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很多暂时性的非理性因素的干扰,导致均衡未必能够实现.演化博弈理论为此提供了一条有益思路,但目前很少涉及这方面的研究.据此,本文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将参与主体的异质性等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重要影响因素引入演化博弈模型中,构建了基于参与主体异质性的风险投资联合投资演化博弈模型,提出改进联合投资的一些措施和方法,为解决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创新机制与法律规范提供有益地决策参考.
经济数学第 34卷第1期王宁等:主体异质性下风险联合投资演化博弈模型研究
2模型的假设与建立
风险投资联合投资实际上是一个复杂适应性生态系统,主导型风险投资家总是选择适应度高的联合投资伙伴,并且通过伙伴中适应度高的个体吸引更多其他联合投资伙伴的方式来“纯化”联合投资伙伴,以使联合投资主体群中具有优秀策略的主体占有更大的比重,从而通过最终的结果来筛选出最优策略.“鹰鸽博弈”模型是研究同一物种、种群内部竞争和冲突中的策略和均衡问题的经典模型.为了分析异质性对风险投资联合投资合作行为的影响,本文以鹰鸽博弈模型为基础,通过引入参与主体的异质性为参变量,构建一个扩展的“鹰鸽博弈”纯策略行为模型.为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设:
假设1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存在有限理性的两种(个体)群体参与人:主导型风险投资家(简记为LVC)和跟随型风险投资家(简记为FVC).双方都具有两种可选策略:鹰策略(简记为H)和鸽策略(简记为D).鸽策略下博弈双方履行契约进行“合作”,也就是风险投资联合投资成功;鹰策略下博弈双方“不合作”或“背叛”,也就是联合投资失败,参与主体独立进行投资或在已经进行联合投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如在学习到对方核心管理经验和技术后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进行独立投资或研发等.
假设2在两种群体博弈过程中,LVC和FVC采取鸽策略的比例分别为x,y,则相应地采取鹰策略的比例分别为1-x,1-y.x,y都为时间t(t>0)的函数,且连续可导.
假设3由于博弈双方处于一种高度的非对称性状态,参与双方主体具有很强的异质性,且博弈双方的收益显然要受到其异质性的影响.当博弈双方发生冲突或合作时,受到的伤害程度与取得收益的自然状况也就会有所不同.为此,假设m与1-m分别为LVC和FVC博弈方所具有的异质性差异比例,博弈双方异质性之比为m/(1-m).一般地,由于LVC要比FVC的经验和影响力等方面因素要优越得多,为此,m的取值范围应该满足条件:0.5≤m≤1.
假设4博弈双方联合投资某一项目所得的收益为v(v>0),如果双方都选择不合作策略,双方付出的冲突成本为c(c>0).因为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不合作策略产生的损失巨大,失败的一方也要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所以假设c>v.如果双方均采用不合作策略,异质性比例为m的LVC博弈方获得的纯收益为(v-c)/4m,异质性比例为1-m的FVC博弈方获得的纯收益为(v-c)/4(1-m),这里乘以常数4是为了使m=1/2时恰好与经典鹰鸽博弈模型形式相同.如果双方均采取合作策略,LVC博弈方获得的纯收益为mv,FVC博弈方获得的纯收益为(1-m)v.当博弈双方采取不同的策略时,所取得的纯收益与经典博弈模型相同.于是可得到扩展后的鹰鸽博弈收益矩阵为
这说明,在博弈双方异质性一定时,u越小,对应的均衡策略值y*就越大.也就是说,单位冲突成本收益越小,博弈双方就越容易选择合作,反之就越倾向于选择不合作,这与参与主体的趋利本性是相一致的,FVC选择“合作”策略的可能性与单位冲突成本收益存在明显的负相关性.在博弈双方单位冲突成本收益u一定时,博弈双方异质性k取不同值,就会使得FVC的选择策略发生不同变化.当k=1时,m=1-m=0.5,博弈双方是同质的,对FVC选择合作策略选择没有任何影响,此时的模型变为经典的鹰鸽博弈模型,结论与Maynard[11]的模型结果相同.当k>1时,即博弈双方的异质性不同时,异质性与FVC选择“合作”均衡策略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博弈双方异质性差异越大,双方就越容易选择合作策略.极端地,当m=1时,LVC是几乎无所不能的风险投资家,而FVC几乎没有任何经验和能力时,y*=1,FVC会无条件选择合作策略.
3.2平衡点的局部稳定性分析
上述情形仅仅对LVC的演化稳定性策略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在风险投资联合投资过程中,双方不断地了解对方的相关信息,并以此信息为基础,对自己双方进行联合投资的决策不断地加以修正,所以还需要对博弈双方相互影响的演化稳定策略进行分析.根据Firedman[12]研究的方法,对于一个由微分方程描述的群体动态系统,其平衡点的稳定性可由这个系统得到的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因此本文采用雅可比矩阵局部稳定分析的方法硖教制胶獾憔植课榷ㄐ.
可知,在该博弈的5个平衡点中,点(0,0)和点(1,1)为不稳定源出发点,点(x*,y*)为鞍点,点(1,0)和点(0,1)为演化稳定状态.因此,基于参与主体异质性的风险投资联合投资博弈的动态演化过程,可以由图2和图3来描述.
在这个复制子动态演化博弈系统中,当系统从O(0,0)初始状态开始演化时,也就是说最初双方都不采取合作策略,此时双方的收益都是最小的,因此双方都具备通过学习和了解强烈改变策略的动机和愿望,从演化相图看,此时系统将演化至(1,0)或(0,1).更详细地讲,当LVC群体内选择合作策略的个体较少时,则LVC群体中的风险投资家选择不合作策略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FVC群体中的风险投资家选择合作策略将获得更大的收益,此时系统演化至(0,1),反之演化至(1,0);当系统从(1,1)的初始状态开始演化时,也就是说最初双方都采取合作策略,因为此时不合作将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博弈双方都有改变原来合作策略的动力,系统也将演化至(0,1)或(1,0).由于系统的演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一种合作与不合作共存的局面,这也是现实中风险投资在联合投资过程中时有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4结论
解释联合投资行为的演化一直是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以演化博弈理论的鹰鸽博弈模型为基础,就参与主体的异质性如何影响风险投资的联合投资行为选择进行了分析研究,进一步提出参与主体的异质性与单位冲突成本收益的有机结合可以很好地解决风险投资的联合投资问题.即参与主体的异质性越大,单位冲突成本收益越小,风险投资联合投资成功的概率就越大,联合投资运行机制也就会得到长期稳定地维持.本文的局限在于将风险投资联合投资演化博弈模型通过异质性差异之比与单位冲突成本收益来间接地表示出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效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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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范文2
关键词: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为创业投资,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在促进技术创新及应用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将会促进农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不仅有利于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夯实农业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和维护国民经济的安全。
一、风险投资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特点
1、风险投资以权益性投资为主。风险投资主体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主要以权益性投资为主,以债务性投资为辅,债务性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风险和增加对风险企业的约束。
2、风险投资是一种专家投资。风险投资积极地参与风险企业的管理,为风险企业提供智力支持等增值的管理服务,帮助风险企业成长。通过这种资金和管理同时投入的方式,风险投资者既可以及时了解产品的研制或者企业的经营情况,为下一步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又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3、风险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风险投资的最初目的是获得高投资收益,所以风险投资主体会在进行投资前对风险企业进行充分的评估,只有在风险投资主体认为风险企业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情况下,风险投资主体才会对该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并且在投资之后对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进行全面的支持和帮助,以实现风险企业的高速成长。
4、高风险和与高回报并存。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来自于多方面,主要有宏观政策环境风险、管理体制与机构风险、从业人员缺乏经验导致投资失败风险等。
5、风险投资主要通过股权退出获得回报。风险投资主要以权益性投资为主,风险投资投入风险企业后,并不追求短期的利润。风险投资机构最终通过出售其在风险企业中的股分的方式实现投资收回,退出方式主要有2种:协助受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其股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转让对象主要是其他大公司或者风险企业的经营者。
(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特殊性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众多风险决定了其融资的特殊性:融资具有高风险性与低风险承担能力,要求出资方具有较高的风险鉴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融资的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并存,作为出资方,当然希望自身能够“分享”企业的“高收益”,他们要求获得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融资双方的信息明显不对称,由于某些资产,如农业科技人才、无形资产等的专用性,造成了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与出资方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三)风险投资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作用
1、风险投资可以解决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问题。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的早期,很难通过债务性融资的方式实现融资,缺乏发展资金问题成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重要制约因素。风险投资主体看中的是企业的成长潜力,而不是企业现有形资产情况。风险投资的进入,可以解决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
2、风险投资可以分散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运营风险,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的趋利性特点激励着它去发掘有赢利前景的项目,并对优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将更多的投资者吸引到对该企业的投资中,形成多个风险投资主体共同对一个风险企业进行投资的局面。可以分散风险企业创办者的投资风险,还可以降低风险企业发展中的经营管理风险,由此实现投资者收益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3、风险投资可以提高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水平。风险投资主体可以为风险企业提供人才、市场、企业战略制订等管理支持。风险投资主体一般拥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在对风险企业投资后,风险投资主体将会为其提供包括人才招聘、财务咨询、市场推广、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等一系列增值服务,有利于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和促进风险企业快速发展。
二、我国农业风险投资情况分析及国际经验借鉴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情况分析
根据CVSource资料整理的国内已经披露的部分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接受风险投资的情况如表1所示。
1、从资料中发现的现阶段我国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企业所在行业多样,含概了农业中除渔业之外的各个方面;农业风险投资主体和风险资本来源多样化,既有国内投资机构,也有国外投资机构,还有个人参与的投资项目;当前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多在风险企业发展的发展期、扩张期、获利期,投资数额一般较大,投资于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的在资料中没有出现;优质风险企业可以在风险投资的帮助下实现上市,当前上市的主要地区在香港,在内地上市的较少。
2、我国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特点的成因及其反映的问题。农业风险投资在近年才兴起,如何持续地为风险投资提供优质项目源将成为农业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难题;风险投资主体和风险资本来源多样化,外资占较大比例;当前风险投资多在风险企业发展的中后期,投资数额较大,这是由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对资金需求很大,规模效益明显;而投资于企业发展早期较少说明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早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很高,风险投资不愿意投资于发展早期的企业。
(二)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面临问题的解决对策及国际经验借鉴
1、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源问题。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要得到持续地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项目源提供给风险投资主体比较和选择。目前我国的农业科研和技术开发主要由高校和国有科研院所进行,农业科技开发与商业化推广之间缺乏联系渠道,很多农业科技成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商业化推广。因此政府可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农业科技开发与商业化推广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在建立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建立方面可以借鉴以色列的“技术孵化器”计划:以色列对高技术企业的培育,实施“技术孵化器”计划,通过为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创造孵化条件,对项目给予间接支持。以色列技术孵化器计划的实施,为风险投资介入早期投资创造了条件,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源,使得以色列高技术产业一起步就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2、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问题。风险投资的资本来源有政府机构、企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抚恤金等。从目前我国农业风险投资的现实来看,国外资本的投资占了大部分,国内的投资机构由于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的狭隘,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使用的投资额较少。在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由于国情的不同,风险资本来源也不尽相同,但是风险资本大多来源多样化。促进更多的资金特别是促进更多的国内资金进入农业风险投资领域,使农业风险投资来源多样化方面。事业中心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具有司法性质,其目标是帮助小企业获得技术自,将研究开发成果商业化,为市场提供新产品。
3、风险投资人才问题。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是风险投资运作成功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因此一方面要改革人事制度、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高级经济管理人才和成功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家进入农业风险投资行业。在风险投资人才的来源上,可以参照美国的风险投资人才来源渠道。美国的风险资本家来源主要有2种类型:第一,由金融机构投资经理转化而来的风险资本家,这类风险资本家由于与金融业关系密切,可以吸引很多资金,有能力帮助企业成功;第二,大学毕业的年轻风险资本家,这类风险资本家通常具有一个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同时经济管理类高级学位如MBA学位,这类风险资本家在美国风险投资行业的数量越来越多。
4、风险投资的撤出问题。风险投资从风险企业实现撤出的方式有:公开上市(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从风险投资主体手中回购本企业股权、风险企业被其他企业并购、风险企业破产清算等。公开上市是公认的风险投资价值实现的最佳途径,但由于农业高新科技风险企业主要是成长中的中小型企业,一般资产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很难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无法在主板市场进行上市。建立农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目前要做的是:充分利用现有的证券市场,如降低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准入门槛,扩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份额,采取优惠政策刺激上市公司并购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完善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创业板市场,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和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提供更好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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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范文3
1.我国政府应为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供给一系列制度。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1)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保险即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缴纳保险金,项目如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的部分损失。投资论文建议由国家专门拨款成立国家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以鼓励风险投资。
(2)产业投资基金法。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二是从事成熟企业兼并收购业务的企业重组投资基金;三是为基础设施提供资本支持的基础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也称直接投资基金,是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
(3)有限合伙企业法。美国风险投资机构大体上可分为四种类型,即由银行附属的投资公司、大企业附属的投资公司、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80%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通常由主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出资组成风险投资基金,其中主管合伙人的出资额占1%,对公司负无限责任,但有权享受20%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人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有权享受80%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企业不交纳公司税,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4)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在风险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者只有当预期风险投资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才会投资,而税收政策被证实是影响风险代价的重要政府措施。建议我国降低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税,特别要降低软件行业的现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
(5)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概念。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是:一旦我把产权(知识)的使用权授予了你,同时我也没有失去它。高科技企业需要风险投资家同技术专家的密切结合,其中关键要处理知识产权即技术入股的问题。
(6)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和创业资本,通过参与企业管理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两点:第一,严格规定风险投资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等,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第二,明确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对风险企业的权利与责任,防止风险投资信贷化和永固化。
(7)维护或重建信用准则的法律制度。只有市场主体普遍遵循“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并且相信交易对手也会遵循这一原则,风险资本才能顺利地筹集起来,风险投资才能顺利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要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必须重建社会经济中的信用观念。(8)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风险投资法。
2.我国政府应为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家的创业营造环境。
我国政府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为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1)打击仿冒行为。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另外一些条件,如仿冒商品难以存身的市场环境等。政府对仿冒行为从快从重惩罚,是科技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
(2)保障中介机构的公正性。科技风险投资过程中需要有多种中介机构,包括技术成果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风险投资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是否公正和行为是否正当,严重影响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投资的运作要求一种制度或支持体系来支持,而这个制度或支持体系要靠政府来提供。这个支持体系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出资人与资本管理人)、市场条件、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或该类企业金融工具)、中介组织、监管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
具体来说就是: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投入或此类企业证卷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创业资本撤出服务的市场,如股票市场主板及第二板(高科技板)、场外交易市场、企业并购市场等;中介机构,如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评价机构、投融资咨询机构、项目评估机构、保荐机构、行业自律培训等组织,以创业投资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其他中介机构等等;监管机构,创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依靠某些政府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委托承担跟踪监督任务的中介机构;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投资、上市推荐、创造金融产品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3)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社会信用水平指的是包括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民间信用等的全社会总体信用的发展程度。社会信用水平是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基础性环境。风险投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投资家和创业者之间的相互信任。
(4)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风险投资家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在人才方面既需要一批能管好风险基金的风险投资家,又需要一批能办好管好风险企业的企业家。
(5)建立风险投资的自律组织。自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商和外国金融机构、沟通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自律组织的建立有助于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6)强化政府为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服务职能。
3.我国政府要成为科技链与产业链联动机制的建立者。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数量众多、人才济济,每年都可以产生大量的科技成果,但由于缺乏资金和经营管理经验,缺少对市场需求的了解,每年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很少。另一方面,我国许多企业资金雄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了解市场需求,但缺乏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经济效益欠佳。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学术界研究机构和产业界之间正好可以优势互补,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政府应制定有利于产学研结合的政策,还要对高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高技术企业的建立予以适当的财税支持。科技风险投资依以发展的重要土壤还要有经济与科技的互动、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和各部门的配合。这就迫切需要政府提高对高技术产业的协调层次,加强互动,形成合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涉及到科技界、实业界、教育界和金融界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密切协作问题。在这方面仅仅依靠市场是难以奏效的。为此,必须发挥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协调,加强经济与科技的互动,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和各部门的配合等方面的作用。
4.我国政府要成为启动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民间投资的发动者。风险投资业要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支持体系,必须有雄厚的资本。因此,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在解决风险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风险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是发挥政府风险投资在主导产业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的风险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地积极投入,逐渐使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总量10万亿元的民有资本流向投资企业,使民有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
5.我国政府要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蜕资渠道。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的最大区别在于:银行贷款靠固定利息获取回报,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风险投资则靠股权转让来分享回报风险投资家参与项目经营管理。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投资周期通常是四至七年,风险投资追求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风险的投资动机,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风险投资者“进可攻、退可守”的“装置”。风险投资必须同风险企业上市相联系,只有通过上市,风险投资企业才能通过股权转让而“套现”。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基础是有利于风险企业股权或股票转让的市场,而资本市场正是为风险投资提供了这样一条“安全通道”。在我国,除了上市和购并外,风险投资还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形式退出。
(1)股权回购。创业企业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购回注销或按持股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
(2)员工收购。创业企业的广大员工集体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收购并持有。
(3)买壳上市。创业企业通过收购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对其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后,再将自己的资产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内,实现间接上市,然后创业投资机构再通过市场逐步退出。
(4)清算或破产。在创业投资运作中,相当大部分是不成功的,创业投资的巨大风险就体现在高比例的失败上,清算或破产可以作为创业资本在投资失败时的一种特殊退出方式。
二、我国风险投资主体的确立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风险投资公司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创立的,主要由各地方政府从财政拨款、科技贷款中拨出专款投资建立,并直属政府部门领导。民间投资参与很少。在发展风险投资业中,我国政府已经充当了投资主体。这是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一大误区。我国政府必须从风险投资的主体中退出。那么,谁应该成为风险投资的主本呢?风险投资主体的确定,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政策、国民投资意识和国民生活水准等因素的影响。下面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分析。
1.私人及家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民收入分配上开始向个人倾斜。从1978年开始,国家分配比例从最高时的40%左右下降到近两年的10%;而城乡居民所占比例从不到60%上升到71%。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突破了60000亿元,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也有2000多亿元的闲置资金,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更有巨额资金。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百万元资金以上的股民已有相当数量。因此,一个比较富有而且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社会阶层已经形成。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利率的不断下调,投资已开始成为比较富有的家庭理财的主要内容。私人及家庭将有可能成为风险投资主体。这在西方风险投资发达国家已成为事实。
2.证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法的解释中规定,“其他业务”是指证券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动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虽然目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基本上限于一级市场承销和二级市场上自营与经纪,很少涉及企业投资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是,由于它们具有较充足的自有资金和较宽广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具有人才优势,所以,只要中国证监会批准,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有希望成为风险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的。
3.基金。从长远来看,可以新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来进行风险投资。
4.保险公司。从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来看,保险公司在近期是不可能进行风险投资的;但是,从长远看,保险公司要成为风险投资主体,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放松管制作为前提条件。
风险投资主体范文4
【关键词】风险投资 存在的问题 对策分析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从广义讲,包括对一切有意义的开拓性、创业性经济活动的资金投放。从狭义讲,是一种主要对尚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主要是新兴高科技企业)做长期股权投资,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并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大多数学者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采用后一种理解。如何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发展我国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及意义
(一)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要“推进器”,对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综合国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1.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
2.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
3.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如下:
1.我国的风险投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四通、实达、联想、清华同方、海尔、宝钢、希望等公司都独自或联合其他机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2.风险投资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3.风险投资公司的分布相对集中。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投资公司多数集中于东部地区。东部地区有风险投资公司52家,西部地区只有11家;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集中于高新区内,89%的风险投资公司选投了在高新区和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项目。
4.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开始涉足中国风险投资业务。
5.各地在风险投资发展的这么多年来,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一大群优秀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产生。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目前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据统计,2007年末全中国拥有风险投资公司160多家,风险投资资金仅有 180亿元,实际项目投入只有30亿元,这一规模仅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2%。
(二)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财税政策的支持不够有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积极参与和支持风险投资,但政府参与和支持的力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资金投向不合理。 2.所得税减免力度过小。这让好多参与风险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有个很重的包袱,也就无法刺激他们的热情和积极性了。3.政府缺乏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的界定和评级标准,导致“假冒伪劣”的所谓高科技风险企业满天飞,进而影响了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现代社会是法律社会,所以如果法律保障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5)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6)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风险投资中介发展令人堪忧
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很薄弱。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风险投资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力量薄弱。
2.没有形成与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3.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混杂,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4.无明确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五)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
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而我国不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经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单一。
2.现行法律中存在着制约风险投资退出和发展的条款。
3.没有制定科学的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方法。
4.产权交易制度相对落后。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对风险投资发展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介绍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发展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
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拓宽资本来源渠道是我们首先要努力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金融机构
(1)将保险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2)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3)将银行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2.企业
利用大型企业集团的雄厚资金实力,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选择。从目前来看,可以利用的资金有:
(1)上市公司的资金。(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3)民营企业资金。
3.个人
引导个人进行风险投资,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允许开办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按公司的运行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过购买风险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义以资金入股风险企业。
4.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5.国外风险资本
国外风险资本大规模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政府给予支持,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
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三)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
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
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3)制定新的《破产法》。(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
(四)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人力资源是任何产业比不可获取的要素,对风险投资来说,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就显得更加重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快对现有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
2.利用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
3.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是收入分配问题,可以给予风险投资人才工资、福利、奖金、股权、期权和收入提成制度等,这样可以激发风险投资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五)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风险投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
1.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要充分利用、挖掘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潜力和积极性,改造、新增一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当前主要是健全三类机构,一是标准认证机构。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三是科技项目评价机构。
2.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水平是指包括政府信用、商业信用,集体信用、民间信用等的全社会总体信用的发展程度。
3.建立全国性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这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商和外国金融机构,沟通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4.加强中介机构方面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市场分析、投融资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务与风险投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5.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中介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 (六)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的思路,一方面要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产权交易在内的三板市场的发展,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企业的股份转让和破产清算提供灵活多样的退出通道。具体建议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
2.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使股份转让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在风险投资可以选择的退出机制中,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都属于股份转让。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应当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为风险投资股份转让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交易法》。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高效率、低门槛、快融资的特点,能够实现金融资本、技术资本、产业资本三者的统一,为风险投资商提供崭新的运行空间,被誉为国内的“三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一个重要通道。
风险投资主体范文5
论文关键词: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世界范围内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及其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风险投资的生存环境就有差异,因此各国的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是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二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三是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在上述三种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中,各有其产生、发展的原因.从风险投资的内部架构上来说,不管它采取何种组织模式,都必须首先解决风险资金提供者与风险投资运作者(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产权委托一关系。在这种委托一关系中,应该解决好积极性(激励机制)、成本(约束机制)两方面的问题。与此同时,这种组织制度安排还应该保障运行费用较低,并且使者与被者双方在运行成本方面的信息尽量对称。
以下对这三种模式的特点及由此产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
有限合伙制是风险资本市场的重大技术创新,尤其在激励一与约束机制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第一,从激励机制看:有限合伙制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ship)组成,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大公司和富有的个人、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公司,他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99%但只提供资金,不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他们只提供极少量的资金份额,约1%,但负责资本的经营。风险投资的成败取决于普通合伙人,他们大多是大公司的资深管理人员,有些是技术方面的专家,有些还创办过风险企业.他们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和企业一道成长。风险投资家给企业带来比其投资的货币价值大得多的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增值投资(valueaddedinvestment.风险投资家为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的特长和管理经验由于普通合伙人在风险企业举足轻重的地位和责任,在利益分配上并没有按照入股比例来分成,而是采取了向其倾斜的方式,每年不仅可获得相当于基金总额2-3%的管理费,还可参与投资收益分配,普通合伙人可取得超过其投资比例的收益(一般可达20%以上):而有限合伙人一般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的作用在于,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获利的大小完全依救于资本的收益水平,这就使他们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精心管理好资金。
第二,从约束机制看: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在有限合伙制中,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违约作出许多规定.比如,一个风险投资持续年限通常不超过10年,到期即告解散,使得管理者不能永久控制基金,到期必须交回控制权;三是有限合伙制实行报告制度,即管理人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家起到控制作用;四是有限合伙制能有效地约束风险投资家,降低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第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不作为纳税主体,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由各个合伙人分别缴纳,使投资者避免了因为通过中介管理投资而产生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这种体制对投资人也是一种比较好的保护和激励。
在美国,国会和劳工部在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法性,并于1976年修订了《有限合伙法》,1994年修订了《统一合伙法》,使得合伙制组织在法律设计上更为周密、精细和协调,更能恰当地平衡各方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I61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激励与约束方面所独有的特点以及其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保障,因而美国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总额在1980年达到42.50l0,到1995年达到81.5%,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反映了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日趋组织化、机构化和专业化,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高度发达的标志。
(二)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
在日本,风险资本投资人有52%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25%是证券公司,即风险资本投资人为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占整个行业的77%.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是日本人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必然结果。日本的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使得有限合作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贷款贴息与担保上,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为这一模式直接服务的是日本的准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如政府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中央公库等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集团,对高新技术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由于日本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主要是金融机构附属公司和准政府投资公司结合模式,因此其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和产业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项目创业早期的识别与开发,这也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181正因为如此,在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中,风险资本管理人不能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投资人(主要是金融机构)与风险资本管理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政府开办,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投放风险基金,一是贷款担保,二是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三是直接向风险企业提供补助金。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英国的“技术集团”、法国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都属于国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险投资公司。
有的国家除设立国有资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外,还设立另一种鼓励银行给风险企业贷款而由政府以某种形式担保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例如,法国的“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由政府提供10亿法郎的保险基金。
最后,简单地介绍一下台湾的风险投资公司,台湾推动创业投资业己有16年,其中历经1988"1989年过度的创业投资热及1990"1991年市场萧条期,自1993年起,创业投资业又再度活跃,许多创业投资公司所扶植的公司的股票纷纷上市。台湾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组织模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创业投资主体基本上属于私营性质,政府为了刺激创业投资的发展,于1994年起允许保险公司、民间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初期,政府规定创业基金必须投资于国内的高科技领域;在创业投资经过一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之后,政府于1993年将投资领域放宽,允许将实收资本的30%投入于一般制造业。这一方面支持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使创司有了一定的投资自由度。
上述无论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休的西欧模式,还是台湾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他们都是以公司制形态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模式及内部架构上不同于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形态,表现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在公司制中,在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完全对称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无法有效地控制人的道德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办法只能是加大股东对风险投资家的权力约束,股东亲自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但这又会产生抑制风险投资家积极性的负面作用,同时还会因决策程序复杂而难以满足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要求;同时,在公司制中,对投资人是按出资比例分红,没有对具有表决权的可转换优先股、管理股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中常用的对风险投资家倾斜的激励机制;在公司制中,即使可以通过利润分成来激励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但这种分成很难达到20%的比例。并且,公司制运行成本高,不能降低税赋,这对资本投资人缺乏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风脸投资公司组织模式及其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在投资者结构上,应逐步由政府主导向“民营官助”为主的模式转变。要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民间闲置资金,在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原有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向“民营官助”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转变.所谓“民营官助”,指的是民间经济主体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而政府主要通过参与出资、参与发起设立、提供政策优惠等方式对风险投资机构予以支持。这将有助于确立我国风险投资运作的市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行政干预和“软预算约束”问题。
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目前应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从美国风险投资运作的经验可知,有限合伙制基金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但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得不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1997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也仅限于普通合伙企业,116咽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应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体现在:
(1)出资人除派员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外,作为风险资本运作责任人的高层经理人员,均采用专家聘任制,将资本运作权交给风险投资专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2)在风险投资机构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体系中,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所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入的比例提成及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期权等部分。
(3)将高层经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基金投资控制权的运用挂钩,为此规定:高层经理人员的收入必须向监管机构如实申报,并将其中的一定比例以股权资本方式投入被投资企业,且这些资本的退出有期限限制.
(4)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行业竞争性或有关联交易嫌疑的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投资主体范文6
【关键词】 中小企业 风险投资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充分就业与社会稳定,还关系到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及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中小企业内部的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不足以及融资困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风险投资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开始崭露头角,并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特殊问题,用传统方法既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也很难防范银行的风险。因此,利用风险资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首先,从风险资本的特征看,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资,同时由于信用低且无可抵押资产的中小型企业和新兴企业,其投资目的主要是通过资金和技术援助取得部分股权,促进企业发展。
其次,风险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风险资本的运行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风险投资公司事前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分析,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投资的盲目性。在资金投入企业后,风险投资公司有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利益责任约束机制以及严谨的投资操作规范,进行严格的监管,控制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以保证企业真正地把资金应用于技术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上去。
再次,风险资金进入中小企业后,会大大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益,吸引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的再投入,从而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全面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有效增长。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除了采取多种间接金融扶持政策以外,设立风险基金,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一、中小企业在运用风险投资中面临的问题
1.投资规模小
我国风险资本受规模、实力的限制,无法进行组合投资、平衡投资来分散风险,缺乏抗风险能力,资金难以快速滚动发展。风险资本不足是风险投资事业不能尽快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
2.缺乏专门人才
由于风险投资涉及公司战略规划、企业经营管理、投资、税务、金融等多学科的综合专业知识,还要在投融资决策中解决交易结构设计、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实际操作问题,因而投资基金的经理人员应具有较强工作技术基础知识、金融投资经验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经验。我国目前还缺乏具有这种素质的人才。另外,现行人事管理体制也不适应这种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没有投资人才,对投资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就很难达到国外同行水平,投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3. 政策不到位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风险基金的法律规定。现行《公司法》缺乏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相应规定,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公司设立方式去运行,这势必会受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从而使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立法地位不明确,运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缓慢。
二、解决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对策
1.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市场体系
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市场体系,关键在于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和建立相应的风险投资市场机制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批有实力高水准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其资金来源除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以外,还应该设法鼓励投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参与风险投资,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投资参与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鼓励外资成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并积极鼓励居民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努力培育私人风险投资家,在退出机制方面,可建立高技术产权交易所,以提高交易水平,切实起到支持风险投资股权转让的作用
2.加快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
风险投资的融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投资家的个人魅力。风险投资天生就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要求投资主体具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意识,所以风险投资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是懂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且还得具备敢于冒险,敢于创新的精神。所以在以后的风险投资发展中,要注重对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
3..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改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
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投资: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要明确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并做好投资评估。其中,在投资方式上可采取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提供R&D资金。在这方面国家财政还应保持并加强。这种资金主要投放在基础性、关键性的科学研究方面。它可以以政策为导向。第二种方法是提供投资担保。如美国、英国、日本、台湾均设有各种,投资担保计划。根据国外的经验教训,政府在操作中应控制投资方向。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投资。这种投资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它应按市场型为导向。从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直接投资一方面应限定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政府不要直接操作风险投资基金而应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操作。另一方面,政府对其直接投资部分应加强监管、评估。对管理政府投资的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评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