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贷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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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贷款

股东贷款范文1

据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5月,张家港农商行就已正式启动上市准备工作。但如今一晃整整7年过去了,为什么张家港农商行IPO却仍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对于股东人数严重超标、资产质量较低、转型升级困难等等这些农商行上市道路上的“拦路虎”,张家港农商行又将采取哪些措施加以克服?

“谢谢《投资者报》对我行的关心,对于上市,我们一直在等待机会,所以现在也是静默期,对外也暂不接受采访。”张家港农商行董秘张平6月19日给《投资者报》记者这样回复短信称。

由于董秘张平既未对相关问题给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记者采访提纲中的相关数据提出质疑,记者只能根据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

员工股户数反增6户

张家港农商行作为国内第一家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农商行,早在2007年5月就正式启动了上市准备工作。时任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主任臧景范在2007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介绍,“张家港农商行的上市申请已获监管层认可,将于近期启动首次公开发行(IPO)事宜。”

7年之后,张家港农商行仍然未能如愿成为中国首家上市的农商行。股东人数严重超标、内部员工股数过多被认为是张家港农商行IPO上市的第一只“拦路虎”。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2010年来张家港农商行就开始积极进行内部股份清理,但从员工股户数来看,却并没有取得太好的效果。

《投资者报》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张家港农商行历年年报发现,截至2010年末,张家港农商行股东总数2216户。其中法人股13户,自然人股2203户,自然人股中员工股834户。

两年后这一数据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据张家港农商行2012年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末,股东总数2209户,其中法人股14户,自然人股2195户,自然人股中员工股833户。内部员工股持股比例为9.87%。

到了2013年情况仍然如此。据张家港农商行2012年年报显示,截至2013年末,股东总数2208户,其中法人股14户,自然人股2194户,自然人股中员工股840户。内部员工股持股比例为9.91%。

从前后数据对比来看,4年内部股份清理下来,股东总数只减少了8家,自然人股中员工股数反而增加了6户。不但股东总数远超监管层200人的新标准,也远远高于市场传闻中金融企业内部持股不得超过5%的“要求”。

此外,《投资者报》记者查阅张家港农商行历年年报还发现,张家港农商行高管年薪“十分可观”。在2013年年报中公布薪酬的9名高管名单中,有7名高管工资超过140万,董事长王自忠以年薪212万元高居榜首,行长与监事长年薪均超过170万元,三位副行长报酬也均在140万元以上。

《投资者报》记者通过对比还发现,2013年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税前合计总报酬不过113万元,工商银行行长易会满税前合计总报酬不过103万元,不够王自忠的一半。而从净利润来看,2013年工商银行的净利润是2629亿元,而张家港农商行同年净利润仅仅10.5亿元,两者相差250倍。显然,去张家港农商行当一个副行长,从个人年薪来说,要比当工商银行行长更有吸引力。

信贷资产恶化迹象明显

除了股份清理效率的极其低下,以及高管团队的百万年薪,在IPO排队银行中,张家港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日益引起人们的担忧。

据《投资者报》记者统计,在12家已2013年年报的拟上市银行中,张家港农商行的净利润增速不但已经放缓至个位数,而且在12家拟上市银行中排在倒数第三,仅为2.93%。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报告期末,张家港农商行净利润为10.2亿元,而截至2013年报告期末,张家港农商行净利润为10.5亿元,同比增长仅为2.93%。其中,营业利润为11.9亿元,相比2012年同期11.8亿元仅仅增长0.78%。

除了利润增长的放缓,另一个数据也能较好地表明张家港农商行信贷资产正在出现恶化的迹象,那就是其不良贷款率的逐年持续上升。据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末、2011年末、2012年末与2013年末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65%、0.69%、1.00%、1.08%,明显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此外,截至2013年报告期末,张家港农商行不良贷款3.9亿元,比年初增加7626万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共计11.54亿元,其中专项准备11.43亿元,按银监会监管指标补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104.18万元。

股东贷款范文2

【关键词】 转子间骨折;髋动力带锁钢板;髓外固定

临床中所遇到股骨转子间骨折不少, 多见于老年人, 很多并发有内科疾病, 非手术治疗各种并发症及病死率均较高[1]。作者科室自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针对68例股骨转子间骨折采用髋动力带锁钢板手术内固定治疗, 疗效满意, 特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本组68例, 其中男40例, 女28例, 年龄22岁~85岁, 平均45岁;交通伤36例, 高处坠落伤14例, 自己摔伤16例, 其他伤2例, 合并伤有6例;按Tronzo-Evans分型:Ⅱ型8例, Ⅲ型27例, Ⅳ型33例, 全为闭合性骨折。

1. 2 手术方法 采用腰椎麻醉或连续硬膜外麻醉, 患者仰卧于牵引床上, 健肢屈曲外展, 患肢外展中立位牵引, C型臂X线机透视正侧位调整患肢致骨折复位满意;常规消毒铺巾, 在股骨大粗隆尖向远作6~10 cm切口, 偏后外侧切开筋膜, 显露到股骨颈基底部, 清除骨折端淤血组织, 骨折复位, 内外旋骨折远端, 调节至骨折间隙到最小, 在估计钢板固定位置外克氏针临时固定, 放置钢板在股骨外后侧人为造成前倾角约15度, 沿近端4锁定孔在定位套筒内打入导针, 透视后可选其中任3孔打空心锁定螺钉, 远端用皮质钉固定;小转子可用拉力螺钉固定;切口内常规放引流管1根, 合并其他部位骨折可同期手术治疗。

2 结果

按Sanders髋关节创伤后功能评分及骨折愈合时间判定, 优30例, 良35例, 差3例;1年~1.5年骨折愈合64例, 占94.1%;2年后骨折愈合2例, 占2.9%;发生退钉后髋内翻畸形1年, 1例骨折不愈合10月后行骨折端开槽植骨8月后愈合;无断钉、断板发生;总有效率95.5%。

3 讨论

转子间骨折髓内固定系统具有良好的生物力学优势, 而近年有研究显示[2], 髓内和髓外固定系统在股骨转子间骨折治疗效果上无统计学上差异, 而且髓内固定系统与髓外固定系统对比并不能降低总体并发症发生率。

髋动力带锁钢板是髓外内固定系统的一种[3], 不同于传统解剖钢板, 具有以下特点:①近端3~4枚锁定钉成角稳定, 具有较强抗剪切力, 能承受一定的压力, 防微动, 较传统钢板有优势。②近端4个锁定孔可任选3孔打螺钉, 利用钢板、套筒和克氏针位置调前倾角和颈干角, 套筒方向已固定, 操作相对简单。③锁定钉与钢板通过螺纹锁定, 只有维持骨折位置作用, 无明显加压或复位作用;同理术后骨折端不存在加压应力效应。作者体会在安置髋动力锁定钢板前应作骨牵引, 术中能使用牵引床间接复位可节省手术时间, 手术关键是打入近端3枚导针前骨折端应对好位, 打入3枚导针应牢固, 方向合理。

对本组病例中有2例骨折延迟愈合、1例骨折不愈合及1例发生退钉后髋内翻畸形发生, 考虑原因有:术中骨折对位缝隙偏大, 锁定钉未能锁入钢板内螺纹, 术后过早下地及个体差异等因素有关。

综上所述, 髋动力锁定钢板固定转子间骨折具有操作方便、稳定性强、抗旋转作用强, 把持力大、能有效减少髋内翻、肢体短缩等并发症, 是一种有效髓外固定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 郑继会, 马杰. 闭合复位小切口DHS内固定治疗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 中国骨与关节损伤杂志, 2008,23(8):36-37.

股东贷款范文3

至此,现代牧业这家原本由蒙牛乳业孵化的奶源公司,经历股权剥离及独立上市之后,又重回母体。

在境外红筹上市重组过程中,核心一环是由境外拟上市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但是由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十号文”)的跨境股权支付安排在审批层面并未落地,因此在支付方式上就必须以外币现金进行。然而设立境外公司的国内创始人或股东,绝大多数在境外又没有外币现金可供使用,从而使得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的收购资金来源成为了一个横亘在很多准备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面前的难题。

通常而言,解决收购资金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融资,一种是债权融资。如果采取股权融资,由于投资者看到公司用钱急迫,往往在价格上压得比较低,而公司上市在即,创始人或股东也往往不愿意再稀释股权,更不用说低价稀释股权。这样一来,通过借款进行债权融资就成为了一个优选方式。股东借款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搭建上市所需的股权结构桥梁,这种融资真是名副其实的“过桥贷款”。

在境外上市重组中过桥贷款的交易结构如何安排呢?被蒙牛收购的现代牧业的做法,给我们大体展现了这一交易过程。

现代牧业的跨境重组

现代牧业的前身叫领先牧业,2008年7月7日,现代牧业成立,收购了领先牧业全部股权并在后来陆续直接收购了领先牧业旗下的子公司和资产,领先牧业被转卖给了青岛恒天然公司而退出整个集团。为筹集扩充业务的资本,现代牧业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期间进行多次重组及四轮股权融资,引入了KKR、鼎晖及牛根生设立的一项信托计划作为投资人,该等投资人以大约13.79亿元,认购现代牧业合共50.05%的股权。

在完成上述动作后,虽然实现了境外公司Aquitair对境内现代牧业公司的控股(图1),但是另外一个关键步骤还未完成,现代牧业的个人股东还未能实现出境持股。如果此时上市,那就跟这些股东毫无关系了,这显然是不行的。

那么,如何实现中国个人股东境外持股呢?根据招股书披露,现代牧业采取的做法是在岸收购和离岸认购两个步骤。一方面,Aquitair公司对现代牧业进行在岸收购,即与中国个人股东、马鞍山先行牧业、老牛牧业等股东(以下统称“中国售股股东”),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一项股权转让协议,据此,Aquitair公司以9.03亿元的代价向中国售股股东收购合共47.63%的现代牧业股权。另一方面,拟上市公司与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由中国售股股东在境外成立的控股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签订一项认购协议,据此,前者以总价9.03亿元向后者发行487.6万股新股,认购价总额相当于在岸收购的代价。

把招股书中如上的描述,通俗表达就是:境内中国个人股东在境外设立一系列中国股东控股公司(金牧、银牧、新牧和优牧四家壳公司);然后该等公司拿一笔钱(折合人民币9.03亿元的外币),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然后拟上市公司拿到这笔钱后,再注入Aquitair公司,由后者以9.03亿元的代价,收购中国个人股东持有的现代牧业全部股权。如此一个循环下来,一方面实现中国个人股东在境外拟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另一方面,境外拟上市公司最大比例持有境内现代牧业公司股权,跨境重组即告完成。

中银国际提供过桥贷款

那么,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的认购资金从哪里来呢?根据招股书披露,为拨付离岸认购的认购股款以及有关成本及开支(包括利息开支),中国股东控股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日获中银国际提供大约1.39亿美元的过桥贷款。过桥贷款所得款项已于同日由中国股东控股公司向拟上市公司支付,以缴足认购股份,至此离岸认购已告完成。作为过桥贷款的抵押,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已抵押给中银国际。

这是整个过桥贷款交易的第一步,好戏的开场。

该笔款在2010年11月1日到位,同日,由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支付给了拟上市公司。紧接着,这笔过桥贷款的所得款项已调派至在岸,并已向中国售股股东支付,于2010年11月5日完成此次在岸收购。至此,这笔钱又流转到了中国个人股东手中。

到这个阶段,收购境内权益问题和中国股东境外持股问题都解决了,但是中国股东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出去了,同时欠了中银国际一笔贷款。这笔欠款是过桥贷款,由于仅以股份质押,年利息通常在10%-15%之间,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通常过桥贷款的交易安排到此还未结束,公司会寻求借商业银行低成本的钱,去全部或部分还掉这笔过桥贷款。

“内保外贷”偿还过桥贷款

从招股书披露的信息看,现代牧业就是这么操作的。其称过桥贷款将于上市日期前部分偿还,而其乃由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将提供的定期贷款合计约1.3亿美元以再融资的方式偿还,而该项定期贷款融资由中国售股股东提供的抵押品(股份质押除外)所抵押。现代牧业的案例中,中行澳门分行只是借了1.3亿美元给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或者说中银国际没有同意一次偿还全部贷款,余下未偿还结余约900万美元将于上市后透过出售部分由中国股东控股公司在全球发售之前持有的股份悉数偿还,而股份质押将于紧接上市之前解除(通常是在上市日开盘前解除)。

那么,中国售股股东的1.3亿美元再融资能拿什么抵押呢?招股书并没有说,但基本可以推断,就是通常采用的“内保外贷”的做法(此处仅为推断,并不代表现代牧业确实采取了此融资方法)。即,在国内中国售股股东把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结汇,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质押给境外银行的境内关联银行(比如中国银行某地分行);然后该内地分行给境外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借款人(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基于此担保,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贷款数额与境内质押的人民币同等价值的美元给借款人;然后,借款人拿到贷款后,再用于偿还前期所借的高息过桥贷款,完成一个循环。

至此,前期中银国际的过桥贷款清偿掉了,股份质押解除(通常股份再用于质押给后面的贷款方即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但银行会出具一份承诺函,允许股份质押在股票上市交易当天交易开始前解除),变成了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欠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一笔钱,同时,中国个人股东在境内质押了相应的人民币给其关联银行。澳门分行会收取贷款利息,但同时,境内分行会支付存款利息。由于境外贷款利息较低,实践中,通常两者相抵,“内保外贷”的综合成本基本为零。这样一来,就大大降低了股东为解决收购资金问题而实际承担的财务成本。“内保外贷”是整个过桥贷款交易链的部分。

但是,为什么又引入一个新的角色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来提供贷款,而不是直接由前面提供过桥贷款的中银国际来做“内保外贷”呢?

在现代牧业的案例中,一方面中银国际本身并非商业银行,操作不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里涉及2010年7月30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其中的一项规定,该规定要求“内保外贷”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流回境内,即“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也就是说,即便前期过桥贷款不是中银国际提供的,而是一家商业银行比如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提供的,香港分行也无法再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贷款给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用于偿还前期过桥贷款。因为前期贷款被用于了收购境内股权,中国股东控股公司如以“内保外贷”项下贷款偿还前期过桥贷款,这实际就非常明显构成“内保外贷”资金间接流回境内,从而与前述规定相冲突,合规风险较大。

相反,如果再引进一家境外银行,就巧妙地把实质上一个交易转换为形式上的两个交易,比如可以用后面另外一家中国股东控股公司B(现代牧业的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有四家,实际操作中,为了合规考虑,后期进行“内保外贷”的公司与前期借过桥贷款的公司通常为不同的两家公司)跟中行澳门分行发生一笔“内保外贷”业务,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前期发生的一笔境外借款,跟国内无关。而另一笔交易是中国股东控股公司A了结跟中银国际之间的股份质押贷款交易。从而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裸地触碰前述规定,降低了合规风险。

那么,这“内保外贷”项下贷款又如何偿还呢?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上市前或上市后通过境内公司比如现代牧业向境外股东派发股息偿还,一种是股东在上市时(香港允许上市时股东出售老股)或上市后出售股份,以套现的资金来偿还。好在“内保外贷”的综合成本基本为零,所以可以将贷款周期拉得足够长,来解决还款问题。

“内保外贷”项下“外贷”偿还后,相应地,在境内的“内保”就可以同时予以解除,这时股东就可以自由使用转股所得的人民币了。这是交易链的收尾部分,至此,一个完整的红筹上市跨境重组过桥融资交易循环就全部完成了。

股东贷款范文4

资本弱化又称为资本隐藏,是指公司通过高负债、低投资,税前支付利息转移应税所得,节省纳税成本。资本弱化通常是跨国企业国际避税的手段,近年来,内资企业也开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针对资本弱化进行避税行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87年推出的《资本弱化政策》中提出了固定债务/股本比率模式(又称安全港规则)和正常交易模式(又称独立企业原则)以加强对成员国制定资本弱化税制的指导。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本文以美国、英国为例,分析这两种方法的运作。

(一)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则债务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安全港规则代表在税前扣除上港内是安全的、免税的,港外则是不安全的、征税的。美国除立法规定固定比率标准为1.5∶l外,还就贷款的类型、计算贷款资本金的时间、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对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1、不同贷款类型的税收处理。针对贷款类型多样的特点,美国对各类贷款资本金的规定也不同:(1)一般性投资贷款。即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规定计入贷款资本金。(2)短期贷款。美国对股东的应付款期限在90天以内的部分,由于不计息,因此不计入贷款资本金中;对股东的应付款期限在90天以上的部分,计入贷款资本金中。(3)背靠背贷款。即股东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由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贷款也不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4)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对股东有追索权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5)混合融资工具。因其具有贷款和股本投资两种性质,且仅支付利息,没有归还贷款的期限,并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分享利润和损失、参与准备金计提和破产清偿等原因,因此美国将此类贷款计入贷款资本金。

2、贷款资本金的税收确认时间。企业各种贷款的期限不同、贷入的时间也不同,贷款总是处于动态,在如何计算债务的金额上,美国采用年底法进行计算,以年底的贷款余额超过资本总额余额(股本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之和)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人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对象。美国在计算债务/股本比率时以公司全部债务为基础,不考虑贷款提供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果贷款提供人为公司股东,美国规定在计算贷款资本金与股本的比率以单个股东为单位,即使公司贷款资本金总额与股本总额的比率没有超过安全港界限,但如果某一股东提供的贷款资本金与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本的比率超过安全港界限,其超过部分的利息就不能扣除。同时规定作为资本弱化税制适用对象是超过最小的参股水平的非居民股东,参股比例必须在50%以上。

4、股本的确定。作为计算安全港固定比率的分母,美国规定股本根据企业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为准加以确定,其内容包括:法定股本(已付款认购)、保留公积金、上年结转的保留收益、准备金。在计算时点上要求股本的计算时点与上述贷款资本金的计算时点要保持一致。

5、超过比率的债务利息的处理方式。如果特定股东的债务/股本比率超过了法定的安全港比率,美国规定应认定资本弱化的存在,并对超过安全港界限债务所支付的利息不予作为费用扣除。

(二)英国:正常交易规则

正常交易规则,是指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照资本弱化对其利息征税。英国税法规定,境内公司获得贷款时,支付的过量利息不得扣除,并要把这部分利息视为股息按25%税率预征公司税。这里的过量利息是指英国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与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应该支付的利息之差。当然,在此之前要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标准是: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英国公司被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或者双方被另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英国公司和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英国公司持股75%以上,但英国的借款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公司所持有的除外。事实上,英国法规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不论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

二、资本弱化税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税收上的限制,这其中有许多原因,最主要为了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但资本弱化的法规过严会有较大的副作用。首先,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企业转移利润,从而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但这却可能影响关联方对本企业注入信贷资金,因而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其次,资本弱化规定会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这与整个国际经济的大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再次,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企业从关联方借入资金,但如果企业可以从关联方以更优惠的条件借入资金,那么在资本弱化法规这种人为的限制下,企业就可能被迫从非关联方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这对企业的经营效率是十分不利的。只有资本弱化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国家福利才能达到最大化。

考虑到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会产生一些副作用,1996年日内瓦召开的第50届国际财政协会(IFA)年会也提出各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当寻求实现以下目标:资本弱化法规应尽可能地明确,且要包括安全港规则,以创造一个法律确定的环境;如果规定有安全港规则,则应允许企业证明其实际的债务/股本比例是合理的;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有关国家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其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将超标利息视同分配股息,避免发生重复征税;不应利用资本弱化法规来人为创造财政收入来源,税收规则要与经济条件相适应;高税国的资本弱化法规不能阻碍非居民的投资;资本弱化法规如果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就会破坏非居民纳税人与本国居民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

三、建立我国资本弱化法规的思路与建议

目前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经验不足,尚没有系统的反资本弱化税收法规。面对内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挑战,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资本弱化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为我国建立资本弱化税制提供理论支撑。在立法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反资本弱化法规一些负面效应,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一)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对付资本弱化的基本方法

从国际经验看,采用正常交易模式处理资本弱化问题,弹性较大,透明度低,容易引起争议,而采用固定比率法则刚性强、透明度高且容易操作,所以大多数国家选择固定比率法来处理资本弱化问题。为了给内外资本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制的完善程度,我国应选择固定比率法,从国际实践看,这一方法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二)制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并调整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

债务/股本比率和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越低,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可能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造成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相称,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比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1到4∶1之间,对金融业、房地产业等一些特殊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比率约束,允许居民企业在债务比重较大的情况下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但利息我国应该设置一个最高限度。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我国目前是25%,比许多发达国家都低,应提高到50%较为合适。为体现WTO的公平原则,可借鉴美国和英国的做法,不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即只要是公司向贷款人支付的超额利息,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明确固定债务/股本比率的计算对象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单个股东为对象来计算。公司的债务/股本比率超出安全港范围一般是由于特定股东出于避税目的多贷款少出资的结果,将一方责任产生的超额利息不予扣除的后果强加给所有的股东来分摊承担是违背“责任自负”原则的。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常常是外方利用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或中方合作者的其他弱点,实施资本弱化来避税,中方股东显然不应当来承担利息不予扣除的风险。如果多方股东都存在这种债务替代股本的行为时,以单个股东为计算对象显然也是适用的,完全涵盖了以公司整体为计算对象的情形。

(四)明确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范围

债务资本应该界定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定期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形式支付固定收益的借入资金,具体包括由我国的非居民银行提供的具有投资替代性固定利率的中长期贷款;和居民公司收益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靠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但对股东有追索权的贷款。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但对股东有追索权的贷款如果是由我国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不适用资本弱化规定。鉴于投资存在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内债务资本的均值为宜。为防止企业利用年度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变动来规避税收,我国可以考虑要求关联企业保留五年内投融资的相关资料,对于其中有疑问之处,税务机关可在五年内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更正,并处罚滞纳金。股权资本应界定为企业所有关联方拥有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一般应包括特定股东享有权利的股权资本、留存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准备金等等。股权资本的计价方式可采用国际通行的历史成本法,计算时间应与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保持一致。

(五)明确超额利息的计算和处理

鉴于防止资本弱化规则的目的是避免居民公司的特定股东通过以贷款方式替代股权出资方式,虚增居民公司利息从而规避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因此,应针对不同的特定股东贷款来计算其超额利息,以体现“责任自负”原则。对于企业支付的超额利息应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息处理,因为若对超额利息采用不予扣除的方法,可能导致双重征税。因为超额利息在来源国和股东居住国均要被征税,其在来源国负担的税额就得不到抵免。既然在来源国,利息不能被当作费用扣除,只能成为所得税的税基被征税,但名义上却又不是以利息税的形式出现,因此不能在股东居住国得到抵免。如将超额利息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息,“贷款”提供着获得的这部分“股息”在来源国承担的所得税和预提税,一般可以在股东居住国得到抵免。因此,按照股息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是比较合理的。

参考文献:

杨斌.国际税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股东贷款范文5

财务部门要参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合同招标、合同编写等工作,严控资金支付关,在基建期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

(一)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贯穿着项目从前期准备到开工建设直至生产运营的全过程。财务部门应尽早介入此项工作,在项目成立之初共同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审查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投资估算金额是否准确、财务评价基础数据(工程总投资、固定成本、可变成本、资金筹措方案、收入预测等)的取定是否合理等。这样有利于制定出符合项目运营需求的天然气价格,并据以形成相对成熟的定价机制。这就要求财务人员既要了解经济评价的测算过程,又要熟悉项目建设的情况及进展,对分析项目工程总投资、固定成本、可变成本等构成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合同谈判与执行

财务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认真审查合同的价格条款、付款方式、发票要求、税务条款、保险条款及与支付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比如施工合同,应要求承包商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缴纳相关税费;要求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险,为设备、材料和施工机具等购买运输保险等。合同中应有对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证保函的约定。发票应要求写明规范的公司全称,以规避税务风险。对于设备、固定资产及实施营改增的行业,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日后进项税抵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做好工程节点控制,预留至少5%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相应金额质量保函,统计好合同台账,定期和业务部门核对累计付款等信息,预算外支出必须经审批,降低支付风险。

(三)按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为编制准确的资金支付计划,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实际的工程建设进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所在单位计划控制部门根据合同付款时点以及经监理审查、业主现场代表确认的承包商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申请表编制下月资金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复核后于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股东方报送经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的月度资金计划,并按照该计划筹集资金。次月初,财务部及时做好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工作,业务部门需要对资金计划与实际偏离度在10%以上的项目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在做好资金计划,控制好付款节点的同时,要与贷款银行协商,控制好提款时间,尽量不提前提款,减少资金沉淀。同时,对存量资金通过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等资金运作,增加利息收入,降低筹资成本。

二、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方式

LNG接收站基建期采用较多的资金筹集方式为股东注资、股东委托贷款、金融机构短期贷款和项目融资。

(一)股东注资

由于LNG接收站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使用量大,股东方可按照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分年投入资本金。在与银行签订融资合同时,会涉及资本金和债务融资的配比原则,是资本金先于银行贷款到位还是两者同时到位。根据测算,资本金先于银行贷款到位是最为经济的方式,可以节省贷款利息,但是股东需要占压大量的资金,且会给股东造成较大的资金供给压力。因此在建设期间的资金筹措方式可采用依据年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按照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等比例到位。笔者所在单位采用此筹措方式在建设期间资金运作安全高效,也起到了节省财务成本的作用。

(二)股东委托贷款、金融机构短期贷款

股东委托贷款、金融机构短期贷款均属于期限在1年内短期贷款。LNG接收站项目建设在获得国家发改委正式核准前不能启动项目融资,为缓解股东前期资金投入的压力,并从资金筹集的多元化考虑,可通过股东委托贷款或金融机构短期贷款进行资金的筹集。财务部门要与当地主要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若股东方拥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应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财务公司这个融资平台进行筹资,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笔者所在单位就是采用了股东委托贷款解决了前期资金需求,且贷款利率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在项目获得核准并与金融机构签署项目融资合同后,由于项目融资中贷款额度需要在股东注资实际到位后才能按照配比比例将贷款额度释放出来。而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复、股东注资决议的签署和资本金实际到位均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要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用款需求,可根据项目实际工程进度和资金计划选择短期贷款金额,确定贷款期限。待项目融资贷款额度释放出来后,再提项目融资贷款去替换短期贷款。

(三)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国际上近年来为某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筹措巨额资金而发展的一种融资形式。这种融资方式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大型能源项目的开发等,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债权人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来源,项目公司应成立由股东方和公司财务人员组成的融资工作小组,负责融资筹划、评标、谈判和签约等工作。在进行融资谈判时,要积极争取和把握有利于公司的担保方式、利率、币种、贷款额度及期限。对于外币借款,如何规避和控制金融市场波动带来的汇率和利率风险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三、结语

股东贷款范文6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道路浅探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159-10

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经过充分协商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名。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近100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适应了市场融资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可行之道。在小额贷款公司繁荣发展的背后,“只存不贷”的政策始终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一是身份缺失。在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依托于《公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作为一类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它并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认为它也不属于金融机构。试点机构在初期都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来规划的,但在实践中发现短期内获得正式“名分”却并不容易。这种“身份缺失”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也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如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按照普通公司来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在这两项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二是监管虚置。监管虚置是由第一个问题“身份缺失”直接引致的,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那样,《公司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而银监会又不将其纳入监管体系,这就直接导致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目前的试点情况,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当前各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容易造成监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三是资金匮乏。这个问题已经危及到了它的持续生存。在“只贷不存”的前提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但是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首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所以捐赠资金不可能太多;其次,受制于商业银行的一些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只能转向一般机构。由于一般机构对委托资金的回报率要求很高,会抬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此种资金也不可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第三,由于前两种资金来源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但是,依靠股东增资和长期的分红截流,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股东都有自己的企业,也需要发展壮大的资金,不可能无限制地投入资金。资本金的严重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

针对以上的问题,目前在国家合法的政策范围内,有下面三种方式能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资金的来源。

(1)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2008年初,银监会和央行达成一致,央行推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这就意味着,银监会和央行在分别进行了3年的小额信贷试验后,终于达成妥协,使小额贷款公司,也有望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仅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的问题,而且能够解决其资金来源匮乏的困境。但是,这个选择的过程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却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就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从银监会来说,也曾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降低对银行控股比例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当前的社会信用环境,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在银行控股上是没有任何让步的可能。而最初5个试点省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几乎全部为私人资本。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转型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这对任何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感情上都是无法接受的。但是不接受改编方案则将失去一次获得金融牌照的机会,就不能获得向公众吸收存款的权利,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面临严峻考验,而且以后能否有这样的机会尚不知晓,在这样一个机会面前,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放弃控股权,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或者放弃这一机会,从其他渠道筹集发展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