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务管理规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务管理规划范文1
今天的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现状,安排部署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秩序,推进全区依法治税进程,促进全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开好这次会议,区长作了重要指示,4月5日下午,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张权发同志在区财政局又亲自主持召开全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和安排部署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有关工作,这充分表明区委、区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会议传达了区政府[20__]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学习了《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宣读了示范乡镇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人员名单,希望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再讲三点意见,供大家研究参考。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全区矿业经济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共有各类矿山企业212家,去年共实现税收3000多万元,为完成全区财政收入目标任务,促进贵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矿山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多数矿山企业缺少统一规划和规模经营,存在着小、散、乱的问题,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如有的矿山企业管理体制以及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矿山企业账簿设置、项目成本核算等处理不够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和计税收入不实;有的矿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不健全,仍存在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增加管理成本现象;有的矿山企业持一证搞多点承包、出租开采、以采代探,税收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存在的这些问题,充分表明了我区的矿山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亟待加强规范提高。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建立良好的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谐、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实现企业税负公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促进税收稳步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全区矿山企业开采秩序,加快矿山企业优化整合,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在行动上真抓实干,把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推进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规范管理要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各矿山企业必须要依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专业会计人员,同时,要加大对矿山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计税依据准确无误。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到按章纳税,依法纳税。
二是责任落实要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的动态监测系统工作,5月底以前要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企业的开采量进行动态监测;对矿产权发生转让的企业,要及时、科学核定矿山企业的占用储量,为依法有序开采、依法征缴税收提供科学的、合理的计税依据,未核定占用储量的不得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税务部门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的税务 稽查工作,防止各种偷税漏税和包税定税行为的发生。对依法应予建帐,但未建帐建制的矿山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国土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已建帐企业,但不据实核算、帐目明显不符、设置虚假帐簿的,一经查实,根据国土部门测定的开采量,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除补缴税款外,按其情节给予从重处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矿山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在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提升矿山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确保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方法措施要到位。我区的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分布较散,为实现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要通过“勤”、“查”、“比”的方法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一要“勤”。广大税干要克服困难,勤于深入各矿山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的基本情况,建立各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档案,从而确定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二要“查”。针对各矿山企业的特点,通过检查财务核算资料,核实财务资料记载与实际生产情况的真实性,从而掌握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同时,对其下属的开采部门、销售部门也要进行检查,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三要“比”。将同等生产规模的矿山企业之间、同企业当年与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有隐瞒计税收入的依据或财务核算的漏洞,再重新计算,依率计征。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将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有计划、有步骤、有实效的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安排,指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深入工作一线,掌握工作动态,落实工作措施,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落实。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里首批确定棠溪乡、涓桥镇和墩上镇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示范乡镇,分别由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联系,并抽调了17名同志组成贵池区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队伍。希望区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人员要协助示范乡镇抓好工作,确保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其他乡镇街道要按照《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各自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矿山企业的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任务,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哪一个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必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把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成效。各有关乡镇街道和矿山企业要理解、支持、协助财税部门的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财税增长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招商引资与加强财税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优化环境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推动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三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财税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切实优化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工作环境。同时,要不断宣传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布、曝光,切实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税务管理规划范文2
论文摘要: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统的数据库研究、模型库研究、系统的建立与应用。
一、项目简况
“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于1999年底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立项,2000年1月正式启动,2002年10月研究工作结束,随后进行了研究成果的应用。2003年3月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递交了项目结题报告,2003年9月得到了基金委批复,批准项目结题。2003年10月20日,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组织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七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了鉴定。专家组认为“该成果处于国内领先,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水污染控制规划是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系统工程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提出的。它是在污染源调查和水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或城市对相应水体功能的环境质量要求,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水体中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即水环境容量),然后根据规划水平年预测的污染负荷计算出污染物削减量,以使水域功能满足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削减污染物量可以有多种方法和措施,水污染控制规划必须通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和比较,优化出满意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成果
本研究将理论研究和实例应用研究相结合,以Ge0MediaProfessional3.0为GIS系统开发平台,以VB6.O为系统二次开发语言,以MicmsoftAccess97为数据库系统,并以重庆市三峡库区凤嘴江为实例,开发了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及其软件WPCPGIS,并在重庆市渝北区御临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中成功应用。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l、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研究
WPCPGIS空间数据库设计采用了基于现象的矢量数据模型对现实世界中的地理实体中的实体进行抽象,利用GeoMedia
Professional3.0完成河系及相关实体数据结构和组织设计。并用特征类(rea*ureClass)来管理空间数据。
在WPCPGIS中,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存贮在ACCESS的不同数据表中,并通过主键属性进行数据表间的联接。利用visualBasic6.0和GeoMediaProfessional3.0中的数据控件实现对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的调用。
本研究针对水污染控制规划的系统性与综合性、空间相关性、数据的动态性和适时性、数据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特点,阐述了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设计方法。建立了W代PGIS数据库,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切实可行、方便灵活的数据资源。该数据库系统具有动态更新能力和高度的信息共享性,充分体现了空间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特征。
2、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模型库研究
通过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模型库的研究,系统地归纳、分析、完善了整个水污染控制规划过程的各种计算模型,并开发了水污染控制规划过程的实用计算模型,包括模糊影响系数环境容量计算模型,污染负荷分配模型,规划方案环境效益计算模型等等。将模型库技术引人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WPCPGIS模型库系统。该模型库系统能够很好地对水环境系统和规划方案进行模拟,为规划人员和决策者进行污染源分布及排放强度、河流污染负荷、水质状况、水体环境容量、规划水平年水质预测情况、各规划方案的经济技术比较等研究提供决策支持。模型的计算结果能在wPCPGIS软件中以数字地图的形式直观地显示出来,使得W】丫PGIS能够直接用于水污染控制规划决策。模型库采用结构化设计,是一个开放(open)的系统,系统开发人员可以根据模型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添加新模型或修改已有模型。
3、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本研究在水污染控制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模型库研究的基础上,将Gls技术应用到水污染控制规划的每一个过程,并实现了GIS软件、模型和数据库三者数据同步,达到了对象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且使得wPcPGIS系统能够自动响应信息变化,这对于污染源的动态管理特别有意义。在WPCPGIS软件中可修改污染源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通过数据库输人模型库计算,系统再将模型的计算结果存人数据库,被GIS软件调用,并以数字地图的形式显示出来。同样规划人员可以直接修改、添加数据库中的数据,通过模型库计算,在WPcPGIS数字地图中显示出来。
本研究将模型库技术、数据库技术租G巧技术相结合,实现了水质状况的动态显示。通过隶属度加权综合平均水质级别法进行了水域水质级别计算,使得水质评价结果直接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联系在一起,能够给规划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准确的水质污染信息,并将水质级别以专题数字地图的形式显示出来,超过水质目标的河段用红色警示,将抽象的水质状况以非常直观的形式显示出来,让决策者能够一目了然。
税务管理规划范文3
部长杨传堂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九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
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制定《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货物资料文书,明确应急管理程序与布置要求。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单证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一方中途退出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在3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三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六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十九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二十八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者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事故污染情况;
(七)应急处置情况;
(八)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情况。
第三十五条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的,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调查处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四)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三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事故调查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
第四十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船舶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应当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不能提供原件原物而提供抄录件、复印件、照片等非原件原物的,应当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过往船舶有事故嫌疑的。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有毒液体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暂时被评定为X、Y或者Z类的任何物质。
(二)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对生物资源、人体健康等产生有害影响的货物。
(三)特殊保护水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
(四)水上燃料加注站,是指固定于某一水域,具有燃料储存功能,给船舶供给燃料的趸船或者船舶。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有关界河水域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与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不符的,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
税务管理规划范文4
【关键词】国有企业 税务筹划 重要性 特点 方法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经济形式,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经济结构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为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创造了庞大的财富,同时也为国家上缴了丰厚的利润,充分体现了国有企业的支柱作用。但是,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国企在常规的做好成本控制与技术提升的同时,还应当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利润提升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其税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然而做好国企的税收筹划,并不违背国家的利益,而是在保证企业上缴充足的税收的前提下,对纳税的形式、纳税的类型等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实现企业自身利润的提高。
一、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应当做好税务的筹划,更应当认识税务筹划对企业自身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民营企业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国家政策扶持,银行贷款优先,企业规模庞大,这也使得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实行粗狂式的管理,只求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而不顾及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除了先进的技术,高水平的人才,对成本的良好控制之外,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重要手段还应当包括对企业税务的合理规划。国有企业承担着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任,也为国家财政上缴了规模庞大的税收,而企业如果对缴纳的巨额税款进行更为合理的筹划,选择更为合适的纳税方式,选择更为有利的纳税时间,则可以无形之中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做出巨大的帮助。所以,国有企业做好税务筹划,既是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企业提升自身收益的必然选择。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分析
(一)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国有企业在承担纳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经济压力,从而使企业经济效益提升。需要强调的是,某些企业通过钻营法律上的漏洞,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伪造或者瞒报,进而少缴税,以此降低企业的税负,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与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坚决的抵制。
(二)税务筹划具有筹划性
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筹划,即对纳税的各种方案、纳税的具体时间、纳税的对象以及纳税的性质等进行统一的筹划,通过合理的安排,选择最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缴税方式,从而实现增加企业收益的目标。例如,企业的纳税通常是在交易之后,具有一定的时间延迟,如果在此期间对应缴的税款进行合理的利用,则可以增加一定的利润;但是一定要注意纳税的具体时间,不能拖欠税款。
(三)税务筹划的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缴纳的税款,或者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延缓纳税的时间,两者的目的是统一的,都使企业的运营成本得到了补偿。减少税负可以通过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挑选出最适合国企自身的方案,从而使缴纳的税负最低,相应的企业收益也随之提高;而延缓纳税时间不是有意的拖欠税款,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税款进行合理的利用,从而降低税负带来的成本。
三、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现状分析
由于国有企业固有的管理体制,使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精细化的税务筹划工作并不重视,甚至某些传统古板的领导还会认为税务筹划是变相的与国家讨价还价,谋取国家的利益,根源都在于企业领导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以及市场管理的理念。除此之外,国企的税务筹划工作并没有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与国企内部税务筹划人员的工作能力欠缺也有着很大的关系。国企僵化的管理模式,使得国企在纳税时,仅仅是简单的按照固有的纳税方式进行缴税,而不去关注纳税的方式以及纳税的时间等重要问题,而且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新兴的税务筹划的概念并不了解,虽然国家对国企等推出了许多的纳税优惠政策,但是财务人员对这些政策并不关注,这就使得实际的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不能找到合适的角度对纳税方案等进行对比,从而使企业赋税成本降低。国有企业管理者缺乏市场精细管理的意识,以及企业财务人员缺乏税务筹划的能力,共同导致了现阶段国企税务筹划效果不理想。
四、国有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提升方法
(一)全面把控税务筹划工作
国有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首先就要求管理者对这项工作给予充分的关注,而且企业要制定税务筹划的目标,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对其全面把控,当具体的工作与税务缴纳等工作产生联系时,就必须要求财务人员对该项工作进行专业的规划,从而按照税务筹划的内容展开工作。管理者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将税务筹划工作放在一定的高度,通过企业的通力合作,共同实现纳税的优化选择,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二)做好投资中的税务筹划
投资是国有企业获取利润,取得经济收益的重要方式,所以,国有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更要做好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由于当前国家对于投资行为持鼓励支持的态度,所以对于企业的投资行为给予了很大的优惠,尤其是纳税的优惠,更是与企业的利润息息相关。所以,企业投资过程中,除了注重投资的回报之外,还要注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赋税成本。
(三)科学有效的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对综合能力的要求很高,不仅要求规划人员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充分的了解,而且筹划人员还要具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对企业的运行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针对具体问题采取最合适的方式选择纳税方案,降低企业赋税成本。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税务筹划,依赖于专业化的筹划人员,而现阶段这种复合型人才是极其稀有的,所以,企业要加强对该方向人才的培训,尤其是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财务人员,要培养其税务筹划的意识,要针对性的加强其对税收优惠的关注,要规定其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熟悉,从而使其在对企业的管理过程中,能够结合税务筹划的工作更好的实行管理。
五、总结
税务筹划是企业利用合理的纳税方案规划以及纳税时间延缓等方式,减少企业赋税成本,增加企业收益的行为,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税务筹划的关注,管理人员要改变传统的纳税观念,更加合理的纳税,规划人员等则要加强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力,利用税务筹划的内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提高企业纳税的合理性,使企业更好地纳税,同时也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税务管理规划范文5
1.管理观念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缺乏对国家税务的深入了解,对国企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错误的认为国家企业不存在企业效益这一问题,导致管理工作者在进行税务管理时倾向于形式化和过场化。并且,由于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国企财务人员对税务管理认识不深,接触时间较短,税务管理手段比较薄弱,使税务管理工作并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
2.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存在错误的认识,往往通过偷税漏税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没有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正确的统筹规划,并没有真正有效的利用我国税收政策的作用,反而损害了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在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之下,国企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税务管理工作也不重视,造成我国国企税务管理工作混乱。
3.税收业务不强
目前,我国国家企业很大部分仍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运营方式上带有很大的政治色彩,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税收管理并不重视,导致税务管理工作者无法有效的对偷税、漏税进行有效的划分。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门实时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工作,而我国国家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抱着国企工作是铁饭碗的错误思想没有及时的对时下的税收知识进行有效的补充,其业务操作能力也在日积月累的安逸情绪中落后于时代,导致了国企税务业务能力虚弱的现象。
二、提高我国国企税务管理工作水平重要措施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企业其他的税务管理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也就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提升税务管理意识,提高税务管理法律观念,增强税收业务能力,完善税收管理制度来实现税负最低。
1.提升管理意识,精化税收管理工作
意识决定行为,只有从根本上提升管理意识,才会提高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首先,要转变国家企业的管理意识。虽然国家企业属于国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但仍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性质。其次,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工作机构,由专业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掌管税务工作,提高税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必要的话可以对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二次细化,最终将国家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专业化,精细化。
2.提高法律观念,加强税收法律培训
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法制度体系并未完善,税法约束范围仍有缺口,这就必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法律约束力,在保障广大人民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熟练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政策的角度上进行税收规划和统筹,从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严格禁止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一定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避税。企业高层领导更应该要重视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借助外部培训机构或者专业税务机构的力量,不断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观念和业务能力。
3.增强业务管理能力,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关于目前国企税收管理水平不高的现象,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设不完善。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税收管理内部运行机制,才能对企业税收规划进行正确的决策,对企业纳税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企业税务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微观上,国企的税务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会计人员出身,其本身缺乏相应的统筹管理能力。然而,企业税务管理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好差,因此,不断提升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能力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三、结语
税务管理规划范文6
(一)煤炭企业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煤炭作为重要的资源,在相当多的领域里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想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煤炭企业的规范至关重要。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资金投入比较大,同时危险系数比较高。对于煤炭企业中的事故很难预防,施救的困难也比较大。而煤炭企业技术含量也比较低,只是工作的条件比较艰难和危险,这是煤炭企业自身的特点。
(二)煤炭产业的发展情况
由于煤炭企业技术含量比较低,很难形成技术优势,这就使得行业壁垒不容易建立。在这种背景下,煤炭产业的竞争力比较大,而由于所需要的资金比较大,一些小的煤炭企业无力支出。这就造成煤炭产业联合与收购现象比较严重。
目前,我国对于煤炭产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企业的核心优势不明显,缺乏竞争力。我国煤炭产量比较大,但是相关的企业发展不均衡,所以对不同区域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未来我国煤炭产业要想标准化和规范化,就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的政策,这样才能够有基础的政策保证。
二、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企业税务风险就是企业对纳税风险规划失败或者是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优惠的条例和法规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对于相关的条例和规定理解或者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惩罚以及额外的支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多样,主客观的因素都有。第二就是企业因为某些原因缴纳的税款超出应缴税款,或者对于优惠的政策没有充分利用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例如:增值税及资源税问题:很多的煤炭企业将煤炭的销售工作下放给下属集团,下属集团将煤炭进行销售,输送给用煤的企业,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煤炭销售模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收入没有及时的进行申报,货物没有及时的登记,用户以返利的形式造成的差价没有上报、少计增值税等等,这些都是少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现象,也会对企业的税务造成风险。同时集团统一销售,存在资源税的涉税风险,因资源税属于按收入计算缴纳,销售公司收取的部分差价,存在缴纳资源税的涉税风险。
三、税务风险的影响
(一)企业税务风险发生可能会使企业的成本增加
由于主客观的原因违反了相关的条例和法律法规遭受的处罚;由于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而造成利益流失;对于税务机关的应付成本,使自身企业不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
税务风险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由于税务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和过程,所以对于企业风险的防范措施、投资计划、业务决策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税务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形象受损
如果发生税务风险,企业在社会中的口碑就会降低,这会使企业自身塑造的形象毁于一旦,信誉也会大打折扣,也会产生影响经营活动等连锁反应。
(三)税务风险带来的其他影响
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开具发票的资格,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因为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人员受到处罚等。
税务风险带给企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防范和预测,以避免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使得成本上升。
四、造成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
(一)煤炭企业自身管理意识不强
总体来看,大部分的煤炭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控制不强,没有将防范税务风险制度化和系统化,这就使得对于税务风险的应对比较被动。只能够根据税务风险产生的情况来进行应急和临时性的处理。在目前,企业多是申报纳税后才进行税务评估,这就造成一些问题的出现,这种模式一直没有好的思路来进行解决和缓解。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也没有对税务风险进行整体性的把握,这就导致对税务管理的防范没有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上去。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影响较大,使得很多企业为了迎合税务机关而造成利益受损,税务的风险也可能从中发生。由于企业纳税意识及风险意识不科学,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决策中缺乏对税务风险控制,在组织机构设立以及整体考虑方面,没能把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对税务风险的设计缺少整体性与协调性。实际工作中,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互不干涉而又缺乏对各个业务部门的税务监控,导致缺少相应的配合,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二)煤炭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信息的掌握是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相关的条例以及法规的理解程度比较有限,这就使得这些条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使得企业在不经意间就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造成企业无法规避税务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学习和理解,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煤炭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
煤炭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比较低,知识结构比较陈旧,对于新颁布的条例和法规不主动去学习和理解,或者理解的不够透彻,造成企业遭受税务风险。虽然在主观上没有想做违法的事情,但是由于认识和理解不足,造成企业遭受损失。
(四)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动造成了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来进行的,要随着市场以及经济发展的形势进行适当的调整。除此之外,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制定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并且根据具体情况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几率。
(五)外部环境比较复杂
外部的经营环境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也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例如,在发票环节以及交易环节,会出现人为活动的干扰,这就会对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另外,在煤炭市场进行重组和兼并时,如果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就有可能承担相关的违法行为,这也会造成煤炭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提高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
1.煤炭企业应该完善内部控制的制度,全员树立税务风险的意识。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事项是有财务相关部门来进行管理的,但是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只是将各部门的税收反应和登记在账面上,对于这些税务的内容以及合理程度并不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就要对内部控制进行完善,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对所有的税务环节进行着重关注,这样能够保证企业管理的可靠性。例如: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税务人员的参与,加强事前税务事项的控制。
2.构建并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在加强各部门联系的同时,要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系统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形势,过去几年的税务情况等,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判断,构建基本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并且根据相关的政策条例来进行完善和实施,包括: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税务风险评估机构、对这些税务管理人员进行强化和培训,使得在加强技能的同时明确其职责、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等。
3.对国家财税政策持续关注。由于经济形势瞬息万变,国家需要根据这些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和改变。在这种背景下,煤炭企业应该对国家财税相关的条例和法律以及政策要多进行关注和分析,对于关于自身企业的条例信息要进行整理和分析,并进行研究。这样就避免出现对国家财税政策理解不到位以及错用税收政策等局面的出现。
(二)加强税务部门与企业的沟通联系
企业要想了解新出台的条例和法规,规避理解偏差的问题,就要主动去跟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寻求介绍和帮助,这就需要有一个便利的信息平台来实现。对于企业向外投资、合作兼并等重大结构的变化,要主动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来保证企业不出现纰漏,这样能够有效规避税务风险。与此同时,由于稽查工作成本比较高,所以一般是有针对性的进行,如果税务部门与企业关系不好,就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查对象,那么就会选用相对苛刻的条款对企业进行惩罚。
(三)提高企业税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税务人员的职业技能达到一定标准,那么税务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基于此,煤炭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如自己进行培训或者在挑选税务人员时进行严格的考核,这样都可以提高企业税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同时,要对新出的条例和政策进行分析和了解,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企业不受税务风险的影响。
(四)做好纳税规划工作
1.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纳税规划。企业的税务管理都是为了最后实现纳税筹划,就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以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规划,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来节约纳税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这就需要将税务风险与企业的纳税控制进行结合,通过统筹兼顾来实现规划和管理。
2.纳税筹划要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结合。煤炭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考虑和权衡,根据企业的规划、规模、运营情况等,有针对性的进行策划,制定符合企业现状的操作方案,从而实现节约税收。
3.纳税筹划要进行事前预测事后进行分析和总结。煤炭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种类比较多,相关的条例以及法律规定也不同,这就需要在事前就必须要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前进行纳税的筹划,从而进行合理的布置。如果在经营活动发生后才考虑,那么就容易出现逃税、偷税的情况,这与法律条文的规定相冲突。事后,要对纳税筹划的不足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将整理的问题进行统计形成档案,避免下次重复错误。
4.纳税筹划要考虑整体的税收全面衡量。在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时,要全面衡量这样的方案对于企业整体的影响,要进行整体性的把握,避免出现整体税负加重的现象。这就表明纳税筹划要考虑如何利用优惠政策来增加经济效益,从而降低税收。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对税收条例进行理解和分析,从而避免理解误差被处罚的情况。
相比其他纳税筹划来说,法律以及相关条例规定的是最直接且没有风险的税收筹划,在不同的地区和企业,政府有许多针对煤炭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要对这些政策进行深度的分析和研究,将这些优惠政策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好,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5.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帮助。目前,社会中许多中介机构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如果煤炭企业中遇到了一些税务方面的问题,可以去这些社会机构中进行咨询,寻求专业性的帮助,避免因不了解相关知识而造成巨大风险。
六、结束语
煤炭企业由于自身建设周期比较长,前期的投资金额比较大,对于后续的资金要求也比较严格,这是由于煤炭企业地质条件比较复杂,而安全性比较差的特性。而其本身设计的税种比较多,这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之煤炭行业处于比较困难的时期,使其税务活动的完成,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使煤炭企业能够规避税务风险,从而形成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梁小丽.浅析煤炭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总会计师,2014,(12):60-62.
[2] 衡明霞.加强煤炭企业税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6,(16):57-59.
[3] 王珏.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23):127,181.
[4] 张雅頔.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析[J].商,2015,(42):146.
[5] 张冬.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防范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5):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