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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论文范文1
企业兼并可能给并购方带来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产生诸多不良后果。
一、企业兼并中审计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日趋成熟,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企业兼并活动时有发生。企业兼并不仅对并购双方利益有着深远影响,而且对企业的供货商和竞争对手等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企业兼并的过程中,必须对并购企业有深入的了解,而这种了解主要是通过审计工作来完成的。企业兼并审计包含的内容较为复杂,主要是对企业并购的原因、价格和方案等方面的审查,通过审计,可以及时了解兼并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从而达到有据可依,降低兼并成本的效果。特别是近几年来,外资并购呈快速发展态势,逐渐成为经济热点问题。其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多样化,在盘活存量资产、引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不好,也会产生负面影响。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外审》),对外资兼并中国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规范。不难看出,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审计问题意义重大。
二、企业兼并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企业虽然在兼并审计工作中已取得了不小进步,但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多,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并且有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出:首先是有部分法规在同一问题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有关方面进行协调、统一;第二是有部分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要求,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废除或者不断改进;第三是有些法律法规比较片面,需要增加内容,不断完善。
(二)资产价值评估不规范
中国审计论文范文2
摘要:羁押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世界各国都时逮捕之后的审前羁押予以严格规制,主要体现为设置了时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独立、公正的审前羁押主体、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性、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等是该制度的主要内涵。我国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引言
审前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判前剥夺其人身自由,于特定场所予以关押的一项强制措施。从广义上讲,羁押既包括逮捕这一强制行为,也包括逮捕之后的关押。狭义上讲,仅指后者,它具有职权性、特定性、预防性和时限性等特征。现代各国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伪造或毁灭证据、报复证人以及继续对社会实施侵害,均对审前羁押作了详备的法律规定。然而,基于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及其运行的正当性的基本理念,基于制度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现代各国均将审前羁押制度的重心放在防止滥用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上,除了对羁押的实体性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外,对羁押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制,其中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乃是整个羁押制度的核心。司法审查中的主体、司法审查的正当性程序、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等方面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公正的关键。
二、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西方主要国家,逮捕是迫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与羁押相互独立,它不是逮捕的必然延伸。逮捕后是否应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司法官员的司法审查,此谓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由于法律文化、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两大法系国家在司法官员、司法审查内容、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查中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各具特色,即使属同一法系的国家在这些方面也不完全一致。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警察还是各州的警察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都必须无必要延误地将被逮捕人带至离警察局最近的联邦治安法官或州地方法官面前,由后者传讯犯罪嫌疑人出庭,这就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第一次出庭(thefirstappearance)。这次出庭由警察、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共同参加,以抗辩的方式进行,法官所要进行的工作是:告知被逮捕人的权利,如保持沉默和接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逮捕所要求的合理根据进行审查;决定实施羁押或者释放被逮捕人或决定保释。尽管“无不必要延误”的确切含义不甚明了,但是如果超过六个小时仍未将被逮捕人解送至法官前接受询问,是考虑被告人认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个重要因素。
英国刑事诉讼对审前羁押的法律规制非常严格。侦查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将后者交给羁押警察看管,警察只能短时间地拘留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为36小时。时间届满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警察必须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在控辩双方的共同参与下,治安法官举行专门的听审对羁押申请进行审查。在听审中,治安法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诉讼权利,并且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逮捕是否存在合理的根据,控辩双方相互就是否羁押问题进行对席辩论,然后由治安法官做出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裁决。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应当“不延误地”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交逮捕令所指定的看守所,并在拘禁该人24小时内,将其移交签发逮捕令的预审法官接受讯问。预审法官讯问嫌疑人的审查程序采用言词形式。在审查程序中,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等诉讼权利。在控辩双方辩论以及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后,由预审法官做出是否羁押的裁断。可见,预审法官的主要职能是追诉犯罪,行使侦查权;同时,他还决定审前是否羁押,即行使司法权。鉴于预审法官在诉讼职能上存在不可克服的冲突和矛盾及过于强大的权力,法国于200()年6月15日颁布的法律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设置了“自由与羁押法官”,其目的是限制预审法官相对过大的权力,对先行羁押这一强制措施实行双重监督,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先行羁押措施一般是在预审法官和自由与羁押法官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法国做出上述修改后,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也更能体现程序正义价值。
与英美不同,德国法中有一种法官先行签发羁押命令的制度。一般说来,对那些具备法定羁押理由的嫌疑人,经检察官申请,侦查法官可以不经过逮捕程序而直接签发书面的羁押命令。当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官无法与检察官及时进行联系,并且延迟签发就会造成危险的,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签发逮捕令。羁押命令是警察、检察官对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司法授权书。它必须载明被捕者的情况、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及相应的刑法条款,还要说明能够证实行为犯罪嫌疑和逮捕理由的事实。司法警察在执行逮捕(不论是依据羁押命令实施逮捕还是暂时逮捕)之后,必须毫不迟延地将被捕的嫌疑人提交给管辖案件的法官。这种提交嫌疑人的行为最迟不得超过逮捕后的第二天结束之时。具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届时无法向逮捕地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的,警察也可以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嫌疑人,最迟不得超过逮捕后的第二天。对于被提交的嫌疑人,法官应当毫不迟延地进行讯问,至迟不得超过提交后的第二天。讯问时,法官须告知嫌疑人有关的诉讼权利,给予嫌疑人提出辩解的机会,并且就是否继续羁押问题作出决定。但在讯问时,警察和检察官均不在场。一般来说,法官经过审查,发现羁押的理由仍然存在的,会继续维持羁押命令,但要告知嫌疑人提起抗告或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相反,如果发现羁押无正当理由或者羁押的理由已经变得不复存在的,法官会立即撤销羁押命令,将嫌疑人予以释放。德国的侦查法官除了接受控方的申请实施司法审查之外,有时“不告也理”,依职权主动审查审前羁押的合法性。
在采用混合型诉讼模式的意大利刑事诉讼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当尽快将其交给检察官。检察官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释放,符合条件应当逮捕的必须在24小时内交给有管辖权的预审法官,由其在48小时内做出裁决。同样是混合式模式的日本采取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针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应解送给检察官,在后者审查之后的72小时内,嫌疑人必须被带至法官面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检察官逮捕的,后者应在48小时之内交给法官审查。法官在审查时单独讯问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决定是否实施审前羁押,警察、检察官都不到场。
在英美法系国家,负责审查逮捕的合法性和决定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官员是法官。法官在控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通过抗辩式的听审程序决定羁押问题,法官不仅要审查控方的指控,还必须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注重正当程序,它们认为限制和剥夺犯罪嫌人的人身自由必须由处于中立、公正地位的法官进行裁断,并且应给予犯罪嫌疑人申辩和质疑的机会,因此审前羁押的审查程序是公开的、控辩对抗式的;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应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诉讼模式、法律文化等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差别较大,但基于制衡侦查权和保护人权的考虑,多数国家将逮捕后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问题交给预审法官或者侦查法官裁断。在传统上,法国的预审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但经过改革之后,自由与羁押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了基本的保障,后者更多地承担了决定审前羁押的职责。法、德两国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渐渐趋近。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的审前羁押主体也是法官,审查程序也更多地采用了控辩对抗。但是德国和日本的审查程序显然体现了职权主义的色彩,因为它们的审查程序保留了法官的讯问制度,而且程序的对抗性不如英美法系国家。
近些年来,我国学界只对法德等几个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介绍颇多,而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保加利亚等国的审前羁押立法和实践则涉及甚少。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来看,并非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都由法官决定。以1979年的theSchiesserv.Switzerland一案为例,该案申诉人Schiesser因为盗窃罪而被追诉,根据瑞士刑事诉讼法,决定审前羁押问题的是地区检察官,Schiesser指控瑞士因其地区检察官不是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的“由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同时提供了以下两项理由:其一,地区检察官在某些案件中充当公诉人;其二,地区检察官从属于检察长(院),而后者又从属于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地区检察官有权在独任法官和地区法院审理轻微罪和轻罪案件中作为公诉人出庭,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由检察长履行公诉之职。地区检察官启动侦查和实施侦查应受到检察长的监督,检察长有权对前者发出指令并要求其告知每一重罪。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可以要求检察长提交启动和实施刑事诉讼程序的报告和对后者发出特别指示。但司法实践表明检察长已经有30年没有对地区检察官在个案中做出的羁押发出过指令。该案的检察官独立地作出了审前羁押决定,也没有参与该案的后续程序。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该案中地区检察官在其权限内作为侦查机构介人诉讼,并独立地考虑是否指控和羁押申诉人Schiesser,前者没有行使人的职权,即既没有也没有在审判中代表机构出庭,因此他没有同时行使侦查权和权。地区检察官是在检察长没有予以帮助或者监督的情况下独自听审了申诉人,既然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也没有和其他机构商量,那么地区检察官显然是根据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这就说明,检察官并非天然就不能决定审前羁押问题,如果做出审前羁押决定的检察官不参与案件的等后续程序,而且在做出审前羁押裁决时没有受到其上级的非法干预,那么该检察官就是相当于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法官。如此看来,由法官或者中立而公正的检察官决定审前羁押是当今世界认同的两种主体。一些有关刑事诉讼的地区性公约和国际公约也反映了这点。如欧洲议会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又称《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C项的规定而被逮捕获拘留的任何人应当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被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在审判前释放;释放必须以担保出庭受审为条件。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羁押者应当及时地带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面前,被羁押者有权启动法律程序,向司法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经司法机关审查,如果认为羁押是非法的,被羁押者应释放。这两个公约中所指的其他被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应当包含了检察官。另外,司法审查程序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已成为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拘留意味着14天到37天的短期羁押,决定拘留的机关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是追诉犯罪的机关,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拘留问题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我国,逮捕与羁押一体,羁押是逮捕的逻辑延伸,逮捕所依据的理由往往成为羁押被告人的理由。羁押也无需法院批准,法院不介人审前羁押。在我国,绝大多数的逮捕是由负责追诉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的,一方面,法律未赋予被追诉人在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在场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与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天然带有追诉倾向,这种倾向难以保证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做出逮捕决定。阎在押人对羁押决定不服,只能向采取或批准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申请,但无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检察官在审查是否逮捕时,往往以警察的书面指控为依据,检察官并不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审前羁押问题的意见和质疑,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就做出裁决。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审查羁押合法性的检察官在和审判程序中承担之职。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羁押官员不具有独立地位。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素养普遍较低,他们中的很多人又请不起律师,加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十分健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免费的律师帮助权,这样,犯罪嫌疑人只能孤独地面对检察官仅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前羁押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说,我国逮捕后的司法审查仅仅是单向的行政性审查,不具备刑事诉讼的三方诉讼结构,与正当程序理念尚有一定的差距。
中国审计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服饰的文化内涵极其丰富,具有明快的风格与和谐统一的心理追求,其独特的五色体系和风格表现形式成为中国传统服饰文化的基调。中国传统服饰具有适中、和谐的“情理美”和追求意境的“含蓄美”。现代中国服装设计要继承中国传统服饰“谐调”、“统一”的审美原则,把传统服饰文化中的实用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融入现代服装设计,结合时尚理念和设计原则,在创新中实现传统与时尚的完美融通。设计师只有在立足传统的基础上来把握时尚,才能真正拓展中国服饰文化的发展空间。
人类作为智能化生命,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永无止境的进取性,以自身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来愉悦人世生活,促进每个人的充分自由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这是一个承传延续的生命演绎历程。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代服饰文化理应遵循这种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精神。服饰的文化意义在于适应自然环境以满足生存需要、方便生活日用以便利身体活动、美化身姿体态以娱悦身心健康、显示社会身份以表征社会角色等。作为人体的延伸,服饰还能够表现出穿着者的长处和特点,极富魅力地表现个性、欲望和心理特征。为此,服饰设计不仅要切合现时美观大方的流行趋势,使其富有突出的个性表现力,体认穿着者的心理特征和观赏者的趋同心态,而且应将传统服饰文化融入其中,凸显其生命蕴涵和审美意蕴,将传统与时尚有机融合。惟有如此,方能真正营造出有底蕴的时尚服饰文化。
一、中国传统服饰的文化内涵
服饰是人类生活要素和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并代表着一定时期的文化。Www.133229.cOm服装的款式设计、面料选用、颜色组合等,均记录着特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状况,反映着人们的思想文化、宗教信仰、审美观念。
中国传统服饰文化不是一种孤立存在的文化现象,它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体,也是附着于物质载体之上的主体美的物化形态,既主张象征表意性又倡导审美愉悦性,既注重形式美的创造又崇尚情感意念的表达,使内涵意义与表现形式完美统一,以情景交融、意象统一之美来展示民族美学的生命艺术品位。f”以中国传统服饰文化中的颜色为例,其文化内涵亦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而演变,并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审美特征。中华传统服饰文化的生活色彩浓郁,它以等级标识为主要体征,并被赋予特定的伦理意义,如商代将取于自然的青蓝、赤红、黄、白、黑五种颜色视作尊贵色彩,规定只有奴隶主和贵族阶层的着装才能使用这些颜色,且“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髓,黑与青谓之献,五彩备谓之绣”。此外,将五色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方式相结合,与五行等相对应,构成了所谓“五方正色”的图式,并根据五行相生相克的原理推衍出“五德终始说”,将之与生命道德联系在一起,如商以金德王、尚白色,周以火德王、尚红色,秦以水德王、尚黑色等。先秦之后,到了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服饰色彩作为政治伦理的外在形态直接被用来“别上下、明贵贱”,成为统治阶级等级差别的标志性象征,而黄色和龙纹则成为皇帝的专用色和王权的象征。在封建等级制度的高压和儒家礼教思想的双重作用下,色彩的应用已脱离自然的物质属性及其本来意义而被赋予了浓厚的政治伦理色彩。可见,中国传统服饰的文化内涵极其丰富,它出干对自然和生命的无限崇拜以及对等级标识的刻意表述而呈现出明快的色彩风格与和谐统一的心理追求,整体效果既赏心悦目又简单大方,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五色体系和风格表现方式,成为中国传统服饰文化的基调。
人类创造的世界是一个文化的王国,文化伴随着人类生命的进程而发展,并在社会的进步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服饰文化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统一。一方面,服饰是文化重要的构成要素,文化的发展刺激着人们对服饰的需求;另一方面,人们对服饰的需求又丰富了文化的内涵,把文化对自然的改造与人的自身培养及生命审美联系在了一起,最终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著名人类学家佛朗慈·波阿斯在《原始艺术》中指出:“追求艺术表现和优雅的外观,是人类的共性。可以说,在古代社会中,许多人已经感觉到美化生活的必要,他们的意识,要比文明了的后代敏锐得多,强烈得多。在人类历史的演变进程中,服装对于人类已不仅仅限于遮体御寒,还能满足人们在其他方面的心理需要和生命体认,如中国古代的北方游牧民族的猎手用猎物的牙齿、蹄爪、羽毛或尾巴装饰在自己衣物上,以显示其英勇无敌或地位崇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衣服的质料、颜色、式样及附属装饰越来越与整个社会心态和个性心理相呼应,服饰本身作为一种信息符号,能够传达时代风尚、文化特色以及个人的文化教养、知识水平、风度气质与社会角色方面的信息。衣服被视为人的“第二皮肤”,它能够反映出一个人尤其是女性的个性和心理状态。美国服装学家布兰奇·佩尼在(世界服装史》中写道:“将一种鲜花戴在头上,或者以酸梅果汁把双唇染上红色的第一位姑娘,必定有她自己的审美观点……女性服装的质料、色彩、缝制以及与服装相匹配的佩饰能够加强女性自身身份及在特定场合的自信心、风度、竞争力量。
二、中国传统服饰的审美意蕴
1.适中、和谐的“情理美”
中国传统服饰的含蓄婉约与中国人和平、知足、中庸的取向相一致。儒家“中庸”之“中”、华夏“中国”之“中”,皆强调“不过分而和谐”,这在中国传统服饰文化中有明显体现。中国传统民族服装既不像西服那般可精确勾勒人体,又不同于古希腊、古罗马那样用一块布随意地披挂或缠裹于身上,而是采取“半适体”的样式,即倡导一种包藏又不局限人体的若即若离的含蓄美。究其原因,“平和性情”自古以来就作为一种美德为中华民族的先辈所推崇,所谓“人生但须果腹耳,此外尽属奢靡”,追求幸福的真谛是“精神快乐休闲,胜干物质进步”。这反映在服饰文化中就是讲究随意、闲适、和谐,没有过分的突出、夸张和刻意的造型,于恬淡之中给人一种含蓄、平和而神秘的美感。中国传统服装的制作者(裁缝)在设计和制作服装的过程中凭借直觉与经验,于“适体”中呈现的是一种含蓄的“情理美”,而非西方那种以数理为基础的精确到尺寸的“理性美”。
2.追求意境的“含蓄美”
“含蓄”属中国传统文学艺术美的范畴,这一手法通常将作者的情感表达寓于作品的形象和意境之中,以达到启发联想、耐人回味之艺术效果,彰显“情中有景,景外含情”的艺术境界。这类似于中国画中的写意手法,即不豺着于对事物的客观再现,而强调欣赏某种朦胧的含蓄美,在虚实关系上偏重于对“虚”的张扬。引入到服饰文化的艺术创作中,就是设计者特别注重“不着迹象、超逸灵动”之美,不刻意追求数字上的精确性或纯形式的客观美感,而是崇尚用无穷的意象美含蓄地表现情感。如用宽衣大袍、中规中矩的样式或写实与变体相结合的动物、几何纹样、花草枝、藤蔓纹等具有抽象和寓意的服饰图案来传达一种与政治或伦理的关联意向。
汉初之“袍”被作为礼服,一般多为大袖,袖口部分收紧缩小,紧窄部分为“祛”,袖身宽大部分为“袂”,所谓“张袂成荫”就是形象化的描述;而魏晋时期的“竹林七贤”,其画像人物皆穿着宽敞的衣衫,衫领敞开,袒露胸怀,或赤足,或散发,无羁放荡,张扬着崇尚虚无、轻蔑礼法的人生品性,给世人以高山流水般随性自然的审美意境。中国传统的女性服装旗袍,是传统服饰文化与现代时尚设计完美结合的典范,它造型完美、结构适体、内外和谐,是兼收并蓄中西服饰特色的近代中国女性的标准服装,是中华服饰文化的代表,在女装舞台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旗袍的设计表面上不温不火,实质上内涵丰富、意蕴幽远,达到了形式与内容的完美融通。光滑的质感和简洁的造型表现出流畅明快的线条与和谐一体的气韵,展示出东方女子温柔、典雅之美。这种气韵不仅展于外表,而且沉于内心。穿上旗袍,既能衬托出东方女性优美的身段,又能显示出其幽雅的心境和悠闲的生活节奏,充分展示出中国传统服饰的含蓄美,呈现出一种宛若自然生命律动的朦胧佳境。
三、中国服饰文化的承传拓展
1.继承:拓展传统服饰文化的基础
中国素有“衣冠王国”的美誉。纵观华夏服饰文明的发展史可知,“谐调”、“统一”是中国传统服饰文化的真谛。自中国服饰文化诞生伊始,就遵循着理物取暖与审美表现、标识显示与象征表达、个性突出与喜庆吉祥相结合的制作原则,以最大限度地达到服饰与自然、服饰与社会、服饰与人群的和谐统一,而情景交融、意象统一更是中国传统服饰文化最珍贵的审美品质。比如,作为中国传统服饰文化的基本元素,“标示突出文化”同主要应用于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对等级尊卑、行业职别、年龄性别的标示和意念表达上,从原始部落首领与狩猎功臣的服饰标示到封建帝王的官服标示,从文官武官的服饰标示到现代军装、职业装、晚礼服的服饰标示等,均彰显着其“标示突出文化”的审美底蕴。当然,中国传统服饰文化承载着传统儒家中庸观,受政治因素的影响颇深;而20世纪中期的“绿色”服装覆盖全国,“军干装”及其灰色基调也使中国服饰呈现简单划一的窘况。然而,中国传统服饰文化中占数千年发展主流的是“谐调”、“统一”的服饰文化,理应将之发扬光大,诸如以原色表现为主的大气而豪放的色彩文化,以追求内涵意义与表现形式圆满统一并最大限度地达到服饰与自然、社会、人群协调一致的完美原则,以民俗吉祥意象为特征的表现形式等,现代中国的服饰文化都应予以承传拓展。
2.创新:传统与时尚的完美融通
在当代中国,传统服饰与时尚设计的审美融通对提高服装的文化附加值、满足时尚消费需求、缔造民族特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具有特殊意义。全球化时代的服装产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国服装设计师在服装设计中都很注重对本国传统文化元素的借用,以张扬本国服饰文化和民族特色。目前,中国现代服装设计整体上还存在着设计理念落后、创意不够、没能把传统服饰文化的精髓融入现代服装设计之中等问题;加之国外品牌纷纷涌入,国内又缺乏与之抗衡的品牌,使中国的服装设计在国内、国际竞争中均处于不利地位,严重影响了中国服装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当务之急是在借鉴传统文化符号的基础上,将传统与时尚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将之从表面符号的简单借用提升到对服饰文化内涵的审美体认与表征阴,创立自己的服装品牌,发展中国传统元素与现代时尚设计和谐融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服饰文化。
实现传统服饰文化与现代时尚设计的完美融通,实质就是一种在继承传统服饰文化基础上的创新。这种创新首先须领会传统文化,否则创新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即设计师要在精神文化层面上把握中国传统服饰文化的精神理念,将我国传统文化元素与各种时尚理念、理论资源加以整合,把传统服饰文化中的实用价值、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创造性地融入现代服装设计,丰富其文化蕴意,提升产品的文化附加值,防止对传统元素符号化、表面化的简单组合或图解式、猎奇式的样品展览。好的服装设计创意是设计师在把握了传统服饰文化理念之后,结合时尚理念和设计原则,对传统文化积累、消化并感悟的一种自然情感表述,而不是现买现卖、照猫画虎。河南“丙戌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活动中展示的服装就非常具有文化价值。拜祖服装系列大多采用的是中性的流行色系列,颜色迥异、面料粗朴,以金色缎带镶边;纽扣的设计则采用盘扣样式,其金属材质与服装面料及服装的金边质地形成细腻的对比;袖口翻边采用缎织纹路,既有古朴特点又有现代的工艺形式。整个设计将传统元素与时尚设计完美结合,加之祭祖大典本身的特殊意义,可谓形式与内容完全融合在一起,取得了极佳的艺术效果。所以,当代中国的时尚服饰设计应该分析研究传统服饰的配色及制作规律,理解、感悟传统服饰文化的深厚、博大与凝重,并使之巧妙地运用到现代服装设计中来,加之挑花、刺绣、蜡染、扎染、手绘、编织、织花、抽纱等现代工艺,并结合时代流行趋势与时代特征,将继承传统与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这样才能创造出既有时代感又有民族神韵的服装。
四、结语
中国审计论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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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论文范文5
我们在论文的撰写过程当中不过引用的参考文献水平怎么高,但是这些都是别人的作品,我们只是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来论文自己观点,让科学研究更进一步的阐述。以下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审计论文英文参考文献,希望可以给大家在写作当中带来帮助。
审计论文英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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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晨曦.恒大集团纳税风险管理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中国审计论文范文6
本论文的背景:当今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将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数据处理,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会计预测和会计决策,并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企业会计领域出现一种新的局面,财务会计人员处处和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打交道,执业会计人员需要参与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并在会计业务中使用计算机;会计管理人员需要评价会计信息系统的使用状况,利用会计信息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参与企业的决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人员需要审核和评价会计信息处理的质量,评价输入和输出会计信息的正确性;会计咨询人员需要为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评价和使用。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会计电算化在经济社会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如何发展我国的会计电算化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论文的意义: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及目标,顺应了当今网络时代的发展潮流,面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作一展望,针对如何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2.本论文的基本内容
1.我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
1.1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历程
1.2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状况
2.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
2.1会计电算化程度将有很大提高
2.2会计电算化管理将更加规范
2.3商品化会计软件将更加实用
3.今后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3.本论文的重点和难点
本论文的重点:
1. 会计电算化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以及当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2. 分析和展望中国会计改革问题与发展趋势,以及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
本论文的难点:
1. 如何将会计电算化与管理会计系统相结合
2. Accounting personnel business level how to improve, and how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accounting itself
4.论文的撰写计划
第一、二周(2019.8.29-2019.9.11)写开题报告
第三、四周(2019.9.12-2019.9.25)查资料
第五周(2019.9.26-2019.9.30)初稿
第六周(2019.10.8-2019.10.14)定稿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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