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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范文1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完善
所谓医患关系,即医方与患方的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低,医患纠纷频发已是有目共睹的社会现象。医患矛盾的日益升级,突显了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阐述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现状;二、造成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原因分析;三、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通过分析,以期能早日完善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从而对医患关系进行引导和规范,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现状
医患矛盾的不断升级,已成为目前不可回避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矛盾主要突显在三个方面:一、医患纠纷数量的逐年剧增。据中国医师协会2011年最新《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近几年,医患纠纷数量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平均每年每家医院发生医患纠纷36起。其中,单起医患纠纷最赔付额达300万元,平均赔付额为10~81万元。二、医护人员被伤害的恶性事件频发。“仇医”已经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9月至今,各新闻媒体报到了医护人员被伤害事件共计19起,其别严重伤害事件9起。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的干扰。三、职业“医闹”猖獗,加剧医患矛盾。所谓职业“医闹”,是指受雇于患方,通过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殴打医护人员等妨碍医疗秩序的手段,给医院施加压力,从而迫使其支付高额赔偿金的行为。职业“医闹”现象的泛滥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社会甚至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要想富,做手术;做手术,闹大夫。
二、造成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原因分析
(一)医患关系“事前调整”法律规范不完善
所谓医患关系“事前调整”,是指对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规避纠纷的发生。“事前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医方未充分履行“沟通”义务。据统计,约有85%以上的纠纷,是由于医患双方沟通不利造成的。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医方有告知、知情同意、预见、不良后果回避等义务,但缺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问责规定。这样一来,法就失去了威慑力,导致医方的“沟通”义务意识淡薄,最终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专家“走穴”现象抬头,扩大了纠纷的发生。所谓专家“走穴”,就是指低等级的医疗机构,邀请高等级医疗机构的专家,到其医疗机构临时开展疑难手术,手术结束,专家提取报酬后回“穴”的现象。临床上,相对于手术的实施过程而言,更重要的是手术后的后续疗养,术后的后续疗养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由于这些低等级的医疗机构并不具备开展疑难手术的资质,当专家回“穴”后,就无人对患者的术后疗养负责,从而导致手术效果差,甚至是患者死亡的后果,最终引发了纠纷。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令禁止专家“走穴”,加之各方的利导性,促使专家“走穴”现象风靡。
(二)现行医患纠纷解决制度中存在的弊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对医患纠纷处理并无其他规定,在实践中,比照医疗事故的解决途径,确定了医患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三种方式。经过几年实践,发现这三种处理途径存在许多弊病,主要如下:
1、医患双方协商制度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弊病
据统计,全部医患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占83.31%。因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具有高度的自主性、灵活性,效率性,所以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但随着协商和解的数量越来越多、赔偿数额越来越大,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目前协商和解医患纠纷的弊端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协商和解多数在未进行损害的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医方就与患方达成经济补偿协议。责任认定依据的缺失就会造成虽然纠纷已经解决,但是对于损害的原因、责任的判定以及赔偿的理由都不明确。这不仅会造成医院资产的不当流失,还会成为某些不法医务人员规避其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手段。二、协商和解的权威性较低,易反悔。由于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果,导致在协商和解以后,患者可随意进行反悔。一旦反悔,使许多纠纷的处理就就回到了原来的起点,甚至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三、协商和解助长了不法行为。协商和解常被认定为是一种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仅依靠自身力量以期实现权利、解决纠纷的方式。实践中,因为患方对这种自身力量理解的不当,产生“只有闹事才能获赔”的错觉。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还危害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弊病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参与处理的医患纠纷中,特别是在及时固定证据、监督复印和封存病历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医患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调解人的中立性受到质疑。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因此,患方认为其居间调解时,难免会存在“老子偏袒儿子”的情况,因而患方大多不选择行政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第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医患纠纷存在着心理障碍。因为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权,就是根据纠纷的责任认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所以在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都排除适用行政调解解决医患纠纷,以规避行政处罚。据调查,医务人员认为应当采用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仅占10.8%,而患方也仅占18.18%,导致行政调解的数量仅占纠纷总数的6.2%,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医患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已名存实亡。
3、民事诉讼制度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弊病
诉讼被认为是解决医患纠纷最为权威的方式,但是它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诉讼存在诸多弊端,如费用高、时间长、诉讼程序严格繁琐、纠纷无法迅速解决以及牵扯了医患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等,导致诉讼解决制度在实践中,被双方排除应用。据统计,诉讼解决的纠纷仅占案件总数的10.48%。
第二,医患纠纷诉讼过程中的二元化问题严重。一方面,对于医患纠纷的责任认定既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本身就对审判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当一个纠纷会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鉴定时,就会给司法审判中的证据采信带来更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医患纠纷司法二元化问题严重,即对于同一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若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其赔偿的标准较低;若通过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较高。因此,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患方多主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不主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院方则进行相反的主张,这引起很大的意见分歧,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医患纠纷司法二元化问题是导致诉讼解决途径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完善医患关系“事前调整”的法律规范
一方面,对于《侵权法》中规定的医护人员的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义务、预见医疗效果的义务、不良后果回避以及转医等义务,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与《侵权法》中的相关义务规定相接轨,并完善其相对应的未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健全《职业医师法》关于医疗机构之间的专家会诊制度。对于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之间申请专家会诊的,应通过医疗机构负责人许可,并报备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外出会诊的医师,将其视为“走穴”。对于“走穴”的医师,可处以罚款、没收其“走穴”所得等处罚,对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会诊医师,由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医师执照。
(二)完善现行医患纠纷解决制度
1、优化医患双方协商制度
在全部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占案件总数的绝大部分,故对协商解决的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第一,应提高协商的效率性和权威性。应明确规定协商的期限,保证其效率性。第二,在协商过程中,若发现有职业“医闹”现象,一经举报,该纠纷不得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同时,对于职业“医闹”造成的医疗秩序损害后果,由患方承担。第三,将行政调解制度转化为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对外调解医患纠纷。
2、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想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发生医患纠纷后,通过对医院和患者进行沟通,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均有较多尝试,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在第三方调解机制方面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运行模式,并结合自身国情,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具体应把握以下方面:一、保证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调解机构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媒体,同时,调解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了人民调解员资格。二、确保调解机构非营利性。同时,政府应从财政收入中划拨一部分资金来确保调解机构的运作;三、确保在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款准时付与患方,建立协议执行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彻底终结医患纠纷司法二元化现象
医疗纠纷司法二元化现象无法彻底终结,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可采取以下两方面措施:一、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数额的依据,法官可作考虑;但对于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法官不必关心。李国光院长虽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有了明确适用标准,但其只是作为法院系统内部的适用准则,未进行立法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立法应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司法审判构成侵权行为以及赔偿的依据,但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司法审判无关,仅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只能适用于卫生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中,不能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适用。通过以上规定,医患纠纷司法二元化的现象将得到彻底终结,不仅肃清了因适用法律不一而造成的司法混乱,还有利于提升司法的权威性,从而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范文2
关键词:医患矛盾;解决方法;依法治理;医疗保障制度;医患和谐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1-0039-02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巨大绊脚石。病员伤医、采取各种手段给医院施压,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如2011年1月31日,在上海新华医院心胸外科发生了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严重伤医事件。约有20名患者家属及医闹人员冲进心胸外科病区,刺伤10名医务人员,其中6位医生伤情严重住院治疗。又如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蒙古患者李梦南,在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期间合并继发性肺结核。由于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产生误解,即产生杀人之念,结束了一个年仅28岁的硕士研究生年轻的生命……
医务人员素有“白衣天使”之誉,危难来临之际,他们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殚精竭虑地为广大患者解除病痛,拯救生命。切实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从源头上寻找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寻求解决医患矛盾的方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其他国家就医患矛盾的解决方法。
在俄罗斯,坚持“法律优先”,俄罗斯的立法在维护患方权益的同时,对医方造成的医疗事故会运用科学的评判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日本,“以和为贵”,医患发生矛盾,主要由民众、官员和独立专家三结合,对医患事故开研讨会。同时依据有关的法律条款处理。
在美国,法律和调解“双管齐下”。医疗标准和规范都是由美国医学会制定的,医生参加职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同时,所有的医院都有仲裁委员会,这当中的成员许多都是志愿者,不收任何报酬。相关的保险公司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若发生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有专门人员做专业鉴定,通过各种途径让患方得到赔偿。如若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押。如果使用暴力致使他人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会锒铛入狱。所以,美国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选择往往是去打官司,而很少去医院闹事。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赔偿责任就落到保险公司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高枕无忧,如果某位医生总是犯错误的话,那么他今后就要多缴保费,最后甚至会被拒保,这对医生也未尝不是一种督促。
在欧洲,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在政府的支撑下,个人只需支付很少一部分门诊药费。在这些国家,医疗体系比较完善,除急诊外,医生看病一般都是预约制,在规定的时间由医疗秘书预约好相应数量的病人,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诊室(一般首先是门诊所)逐一就诊。医生有充分的时间、精力认真对待每一个病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大大降低了发生医患矛盾的机会。
接下来,回到国内。让我们根据国情,初探如何用科学的方法尽快避免、减少、解决医患矛盾这个难题。
第一,依法治理、发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作用。我国是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党的十以来进一步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但在我国,关于医疗的法律领域发展起步较晚,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立法。仅有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条款和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以参照。所以完善专门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对稳定社会、保障行医良好环境、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是亟须的。
如今,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处理纠纷的一大特色,有很多成功经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包括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能力、热心调解工作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律师、公证员等,他们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起了第三方调解机制。中国人多,病人也多,产生的医疗纠纷就多,所以只要医患双方根据事实情况处理得当,双方接受,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第二,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改善医疗服务环境。总理一直十分关心医疗体制改革,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近年来已得到很大改进。我国是十三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医保问题任务很艰巨。但是近几年在农村,农民医保得到改善,重大疾病也得到很大程度的医疗保障。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总体要求旨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品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经过不懈努力,政府在医疗体制改革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重大疾病的保障制度上,正在不断深入改革,通过大病统筹、单病种付费等多种手段大大降低患者个人所要承担的治疗费用……在一些西方国家,政府把国民的医疗费用基本上全包下来了,但是,优越的医疗条件给国家也造成重大包袱,国家负担过重。经济危机一来,政府更是入不敷出,政府想收缩,老百姓就反对,社会稳定受影响。所以我们十几亿人口的大家庭在医改上一定要适合国情,全盘考虑,逐步把惠及民生的医疗保障落实得更加科学合理。
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是核心。这就是说要调整服务结构,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医院中,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就医无序,无论大病小病都扎堆去大医院。这不仅浪费患者自己的时间、金钱,也使本就紧缺的高端医疗资源更难满足真正需要救治的重症疑难患者,大大浪费人力物力。借鉴国外经验,一般病人,首先进社区医院诊治,除专科或重大疾病才予转入相关大医院,急诊可去大医院,康复期病人再转入社区医院继续治疗。这样的双向转诊制度,缓解了大医院的压力,提升了社区医院的价值,也使患者得到更合理治疗,多方得利。目前,这种“医联体”模式正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紧锣密鼓地落实着,很快就会见到实效。
另外,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一旦出现,证据确凿,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告严厉打击了侵害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了医疗秩序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一方面,很大程度地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少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改善了医疗服务环境,大大强化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当然,这些举措的落实,势必要求建立一支有效管理医院的管理团队。医院作为一个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救死扶伤,医院有一个核心领导,有一个团结有力的管理团队,处理问题会更得心应手,随时能步调一致地处理尖锐的医患矛盾。
第三,提高全民素质,当合格的医务人员,做够资格的病人,构建医患和谐关系。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价值观、社会关系、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经济增长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医疗技术进步了,医疗设备更加现代化,医疗环境也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医疗改革的逐步深入,医患双方本应象亲友一般,团结合作来解决身心健康问题,现在却缺失互信、互谅,彼此怀疑,甚至成为彼此的敌人,酿成了很多诸如本文开头所述的恶性伤医案件。“医患”,“医”和“患”就是两个主体,医生和患者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必须提高全民素质。医生要尽责,善于沟通解释;病人要理智,多听专业意见,这样就不会发生冲突。医生要争当真正的“白衣天使”,努力做到:医德高尚、医术高超、态度认真、善于沟通。我国老一辈医学专家的医道就是很好的榜样:如中国儿童保健学奠基人和儿童行为发育研究领域的创始人郭迪,他是儿童保健学界的首批“海归”,人称最大爱的医生。郭老一生随和,活到102岁,近80年的临床治疗和研究,救治的孩子无法计数。他不仅有非凡的学术成就,更有非凡的人格魅力。郭老生前一直强调的几段话堪为目前医患矛盾的最佳眉批:“医学不是试验,病人不是小白鼠,不能只见病不见人,医学是人文的医学,应该有人的温度。”“对医生来说,病人不过是他所救治的无数生命之一,而对于病人来说却是生命的全部。”郭老最反对开贵重药品,对那些动辄使用进口药的行为尤为深恶痛绝,他常说,有效的药才是好药,能不开药就尽量不开药,“是药三分毒”,要多给病人保健建议和护理指导。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真正的好医生以及好的医疗团队很少会发生医患矛盾和冲突。
病人也要做够资格的病人。早在20世纪30年代,在西医东进以来,西医学家认为,比传播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先要训练如何做病人。良好的病人三要素为:信仰、服从、耐心。有了病一要能忍耐,二要去医院。以前中医就说过“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到了医院,必须听医生的专业建议,要崇尚科学,有疑点可请求专家会诊。要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反之,必会造成恶果。
在人类这个地球村,人与人之间如果能和谐相处,每个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感召周围的人,重建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一起用科学方法来对待周边的一切问题,一切矛盾都会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沈霖.国外如何处理医疗事故[J].政府法制,2012(9):40.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范文3
83年前,精神分析的鼻祖弗洛伊德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文明与个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相似性,是否可以说,许多制度—或其中的许多时代,可能甚至整个人类—已经患有‘神经症’呢?”
这一问题简化为:和人一样,社会也会陷入病态,患上“社会神经症”。“杀医”,“屠童”,“相互投毒”,找出一堆歪理为杀人犯拼命开脱,“湘潭神女”之类的“世袭运动”……正是社会神经症的症状。
最起码从2003年“非典”开始,中国已经是“风险社会”。此后,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像幽灵般驱之不散。而当来自自然界、技术失控的风险,来自体制、社会控制的风险,已经和社会神经症纠缠在一起时,很难解决的麻烦来了。
行为模式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对于“杀医”事件作出强有力反应。在北京,首批50家医院53个院区设立了警务工作室。而在全国各大医院,也都加强了安保力量。
“杀医”和对“杀医”的应对,以社会神经症的发作揭示了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深层次风险。它们在三个重要的方面,已经模式化、固定化了。
其一,凶手首先是“受害者”,无论他是医疗体制的被剥夺者,医生冷暴力下的被施虐者,还是经济发展进程中的被淘汰者。这些“受害者”并非自然地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几十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变迁所“生产”出来的。
当精英们在谈论经济发展、改革、社会结构转型这些宏大话题时,刻意地无视背后一个关于“受害者”的生产机制:一些人发财致富,依靠权力进入了社会中心,但更多的人被扔到了社会的边缘地带,成为被淘汰者、失败者、受害者—比如下岗工人,比如农民工,比如“屌丝”。
对“受害者”的制造使一个社会的风险就内嵌于它的结构里面。感觉到“受害”的人,当然不可能一直认命、沉默。
其二,“杀医”具有一种在心理上“报复你们”,即让一个社会埋单的性质。这个“你们”,可以是任何能够让他感觉到“我报复了那些伤害我的人”的人。
俗话讲“冤有头,债有主”。但这句话预设了一个受害者是理性的,能够区分特定侵害对象和无辜者。而事实却常常是这样,当一个医生惹了他时,他会在心理上感受为“没一个医生是好东西”。
这个基本的认知,构成了他“报复”时的心理背景。如果是A医生惹了他,但他报复的却是B医生,即使他是一个人渣,不会有道德焦虑,他也知道在认知上这是错误的。但在今天,一个人干一件事情,心理背景完全不一样了,“冤有头,债有主”已被颠覆。
原因是,今天是一个高度复杂、相对冷漠的陌生人社会。抽象的“社会”,或代表这一抽象“社会”的强势群体对一个人的伤害,构成了他被伤害的心理背景,比如重物轻人造成对某些人福利上的剥夺,扭曲的社会价值观念又构成对他们精神上的。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具有“被害情结”,在心理上容易扩展为所有的人都在伤害他,其敌意指向的是抽象的“社会”。除非是在有具体的人伤害他时突然发作,否则,其报复时并不预设没有直接惹他的人是无辜的。医生A惹了他,报复医生B即已相当于是报复医生A。郑民生在“屠童”时,那些小孩并没有惹到他,而他也不需要考虑惹他的人具体是谁。
其三,对“杀医”的应对,手法恰恰是刺激出“杀医”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杀医”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认为“医患基本面是好的”。问题并不在于“杀医”对“医患关系”进行了什么样的描述,在逻辑上能否证明医患基本面是好的还是坏的,而在于它产生的背景与医疗体制相关联,而医生恰恰又是医疗体制的一部分。
“杀医”的本质,其实是医疗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所制造的社会风险,已经不通过正常的途径消除,而是通过“社会神经症”的形式发作。它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恰恰无法防御,因为你永远无法把医院、医生武装到牙齿。
而医院相对于患者本就是强者,有警察力量的保护,更加剧了两者博弈力量的悬殊和“我们”(体制内成员)、“他们”(作为“失败者”的患者)的区隔。这一区隔,正是“杀医”的社会背景—也就是说,应对社会风险的手段,本身就是社会风险的一个来源。
心理模式
“杀医”在网络上引起的巨大关注,以及对“杀医”的应对,还折射出这一点:在社会神经症的发作中,社会风险的制造,已经在人们的心理结构内化,模式化了。
比如,在官民关系中,在富人穷人的关系中,在一个抽象群体与另一个抽象群体的关系中,他们之间的爱恨情仇已经形成固定的心理模式,难以打破,情境一出现就会自动重复,加剧。
一般而言,对于理性的人来说,他和谁有仇没仇,不是预先就在心理上预设的,而是通过在生活中打交道,才能够形成、体验到。一个抽象群体对于另一个抽象群体也是如此。但对于一个患了“神经症”的社会来说,情况相反。官民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一个抽象群体与另一个抽象群体之间,具有一种莫名的心理对峙,成为他们打交道的心理背景。一方对另一方“敌视”、“愤怒”,而另一方为了在心理上防御,也必须主动地变得“敌视”、“愤怒”。
这样,理性对话变得非常之难,妥协似乎不再可能,让步更是无从谈起,社会裂痕加深。
可以看一下富人、穷人在相互关系中的心理模式:“仇穷”、“仇富”。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勃兴,“仇穷”似乎也流行起来。当初,为了号召人们致富,从而发展经济,必须制造出金钱在社会价值排序上排得比较高的观念,并鄙视没钱的人。它是对通过“仇富”来革命的矫枉过正。
“仇穷”的一个好处,就是让人们为了生存得更好,为了鄙视别人或不被别人鄙视而去拼命挣钱。它的坏处,则是从体制、政策,到社会的价值观念、时尚,都会站到富人一边去剥夺、歧视、羞辱穷人。今天的“仇穷”,已经搞得非常夸张,连穷人不配结婚的论调都堂而皇之地出来了。而所谓的“仇富”,并非像某些精英所说的那样是穷人有红眼病,它的实质乃是穷人对于羞辱、剥夺自己的那个抽象群体的一种心理反弹。
30多年来的社会演变,先有“仇穷”,后有“仇富”。但它们要形成固定的群体心理模式,需要几个条件:贫富悬殊、富人财富来源不太干净、阶层固化、富人炫富刺激穷人。
很容易想象,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贫富差距不是很大,富人财富的来源相对“干净”,穷人有上升空间,而且没人拿钱砸他们,那么,穷人基本上可以把自己的处境归罪于没本事,贫富差别很容易在他们的心理上合理化。因此,不会形成“仇富”的心理。同时,由于财富来源相对干净,富人没有“犯罪感”和被清算的恐惧,在心理上也不会显得神经质,也倾向于让步。
这样的一个社会,基于人性,穷人对富人羡慕嫉妒,但谈不上社会心理意义上的恨,因为没有“受害感”;同样,基于人性,富人对穷人鄙视,但也谈不上基于社会心理上的恨,因为没有恐惧感。
但如果不是这样,心理马上逆转。穷人会有被剥夺感,受害感,而且他们无法把它合理化,因为随时受到“仇穷”的观念、富人行为的刺激,也没有上升空间,无法对自己予以心理上的补偿。为了在心理上活下去,受害感、羞辱感转变成恨意和愤怒,“仇富”成为他们的一种固定反应。但对于富人的让步,他们并无预期。
对于富人来说,由于有“犯罪感”,在心理上,会强行让自己相信自己所拥有的利益是正当的,而这必须通过蔑视他们眼中的“穷鬼”才能做到—蔑视穷人,不仅仅能满足他们的虚荣心,实际上也是为了消除犯罪感。同时,穷人的敌视和愤怒,让他们感到恐惧,而消除恐惧的药方恰恰也是主动的敌视和愤怒,比较夸张的“仇穷”心理模式也因此形成。
在这种心理对峙中,为了不让大家一起玩完,为了作出补偿,本应让步的富人,事实上在心理上也无法让步。因为让步本身,等于唤起他们的犯罪感,在心理上比较要命。同时,让步本身就会带来恐惧:放弃一点利益,穷人会不会要得更多,认为这是富人欠他们的,而且认为欠的远不止这些?对此,富人也完全没有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