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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节的诗句范文1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中元节的诗句范文2
摘要本文在分析探讨中外古代城市规划中方格网结构布局中形式相同的基础上,对这种简单现象之后所反映的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规划思想进行比较,希望对我国当前的城市规划问题,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中外城市 方格网 结构布局 文化思想
中图分类号:J0-05 文献标识码:A
城市的产生从规划建设的角度讲,可简单地分成两类:一类是按规划新建的城市,另一类是由于地理位置优越,长期在原地发展而成的城市。纵观中外各个历史时期按规划建设的城市,会发现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即方格网或称棋盘式结构的大量运用。
一 古代中外城市方格网结构布局的相同
纵观中国城市建设史,周人所奠定的井田方格网系统规划方法,一直为后世所继承,已发展为我国城市规划的传统方法。中国历史上很多著名的城市都是遵循这套方法而规划的。如:汉长安城的主要街道都与城门相通,宽度约在40米到50米之间,其它的街道也都垂直相交,“街街相经,廛里端直”。这些纵横交错的街道把全城分成许多居住地段,称为闾里。闾里内“室居栉比,门巷修直”。
又如隋唐长安城的道路形成方格网形,南北大街11条,东西大街14条。道路有明确的分工,以通达各个城门的为主要干道,其余的为一般的干道,而坊内另有宽度较小的道路。隋唐洛阳城的道路系统格局基本与长安相似,为严整的方格网形。
此外元大都也是按照《周礼・考工记》的思想规划建成,大都的街道很整齐。当时的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曾赞扬“划线整齐,有如棋盘”。后来明清北京内城的街道坊巷的布置,基本上沿用了元大都的一套系统。
而在西方,城市规划史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古希腊的米利提与其他类似的城市,也都是严格地按几何规则来规划的,城内道路系统布置成垂直相交的方格网状。
在中世纪新建的城市中,不仅在矩形的城市中,而且在不规则的城市中,通过土地的划分而形成明确和有规律的结构。这种结构完全可与古希腊罗马时期希波丹姆斯的建设相比较。
当欧洲的殖民者来到美洲新大陆后,新城市的建造按照统一的模式:即城市的基本结构是棋盘式的街道网,街道两旁是房屋――多数为四合院组成的街坊。在市中心屏除一些街坊或者缩小街坊的规模,开辟出空地作为宽敞的广场,围绕广场的是最重要的建筑物包括:教堂、市政厅、富商和最富有的殖民者的府邸。
16世纪,西班牙人在中、南美洲城市建设中所形成的棋盘式结构的模式,被法国和英国的殖民者在17、18世纪的北美的殖民化中所采纳。在新的以科学为基础的文化领域内,棋盘式结构是不同标准均可广泛采用的规划手段。它既可用于城市规划,也可用于分配农田和确定国界。1785年美国的创建人之一托马斯・杰斐逊为分配土地和殖民西部领土,设计了按子午线和纬度走向的图示系统。这样表现的几何模型既可以用于构造每座城市,也可以用来确定新世界中“州”的发展。
人类文化每有共同发展的轨迹。纵使地域、种族不同,或迟或早,也可能出现异途同归的现象。希波丹姆斯创立的方格网系统规划方法和运用,与西周的城邑有异曲同工之妙,也和营国制度井田方格网系统规划方法一样,希波丹姆斯的规划方法对西方后世的城市规划是颇具影响的。直到近现代,有些西方的城市规划犹可看到这种影响的痕迹。由此可见,方格网系统的城市规划方法,在东西方的城市规划史上是曾先后争相辉映的。这种现象说明的是方格网系统的科学性,由此而建立的科学的用地规划制度,更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
二 中外城市传统规划思想基础的不同
一段历史的背后,必有一番精神,若不能看到某些现象背后之后的时代精神与人物精神,则失去了研究历史的意义和价值。虽然中外历史中有许多按方格网结构规划建设的城市,但其背后的规划思想却不尽相同。
1 中国古代城市建设的规划思想基础及表现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思想,是在西方现代规划思想下产生发展起来的。但传统的中国城市规划思想基本上在2000多年前就确立下来了,包含如下几个方面:“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提出了选择城址的区位原则;“大山之下”、“广川之上”阐述了选择城址的自然背景方法;“左祖右社,面朝后市”是对城市的总体布局的反映;“仕者近公”、“工贾近市”体现了城市的功能分区;“经途九轨,环途七轨,野途五轨”为道路布局尺度的体现;国都方九里,公国方七里,侯、伯方五里,子、男方三里等,确立了城市规模等级体系系统。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城市规划思想有所变革、发展,然而它的主体精神贯彻始终。城市规划本属上层建筑范畴,它所体现的规划思想,实质上正是当时统治意识在这一侧面的反映。
中国古代的政治观在4000多年以前就已经有一个世界一统的大观念。“普天之下”有一“共主”,此一个共主,当时称之为“天子”,4000多年下来仍产生影响。由此可推广到整个人生观,乃至整个宇宙观,中国古代思想学术都大多发端于此。中国历史上朝代更迭,但制度始终不变。中国古代城市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图,在一些完全新建的都城,如隋唐长安城、元大都城,明清北京城、明中都等,这种意识形态在规划上的体现尤为明显。
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思想与古代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哲学思想有关。儒家学说为孔子所倡导,而孔子深受周文化的影响。周人敬德,故突出强调礼,而礼的中心内容固在确立尊卑等级差别,同时又具有约束一切非正当行为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看,礼,实质上是德的典型行为规范化的表现。合乎礼,也就意味着合乎德的标准。所以,周人把“礼制”作为立国的根本制度之一,建立严谨的礼治秩序,发扬敬德精神,以巩固周王朝政权。这也成为西周政治思想体系的一项基本内容了。从《周礼・考工记》所述的营国制度可以看出,由于周人重视礼治秩序,城的布局颇为严谨,主次分明,井然有序。
就古代政治思想而言,孔子主张“克己复礼”,“礼”即是他所颂的“周礼”,克己意谓要求自己的一切行动能够合乎礼的规定。儒家提倡“居中不偏”、“不正不威”思想,直接影响城市规划布局的“宫城居中”及中轴线对称的布局。儒家提倡的礼教尊卑、伦理、秩序,也影响到城市及建筑群的严整、方正的布局。《周礼・城制》在汉以后的一些规划新建的都城中体现出来,是随着儒教受统治阶级的推崇程度而日益明确。
2 西方城市建设的规划思想基础及表现
西方国家的古代政治思想与中国古代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腊城市中,社会共同生活的新特征突出地表现为下列4个方面:
(1)城市形成统一的整体,城内既无封闭的区域也无独立的区域。住宅分布在整个城市中,不存在只有一定的阶级或阶层才可进入的区域。
(2)城市可分为3部分:建有住宅的私人区,建有祭祀用神庙的宗教区以及进行政治集会、商业活动、演出和运动会等公共活动用的区域。3个区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功能的不同。
(3)城市以其整体来表现它的人工构成,这种构成又被引入周围的自然环境,使两者处于彼此间很少干扰的气氛之中。这种自然与人工间特有的平衡,使每个城市都具有不易被混淆的特点。
(4)城市中的空隙地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并在一定的时候达到稳定,居民不愿以局部的改变来破坏这种稳定。人口的增长不会导致城市不断地扩展,因为人口一旦超过确定的数字,就会在附近新建一个类似的、甚至更大的城市。
米利提的希波丹姆斯被亚里士多德评价为一种政治理论的创造者:“他确定了国家的居民数为1万,并将居民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手工业者,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是为战争而持枪者。他把土地也分成三部分,一部分用于文化,第二部分为公共活动所用,第三部分是私人财产。”希波丹姆斯也被看作是“均匀分配城市”的发明者。米利提的这种新的、严格的城市规划,使希腊城市的主要特点有了更强烈的效应,并将其系统化。由于这种规律的几何模式没有被提高成一种呆滞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人与自然环境间的关系没有受到破坏。几何形的模式能控制城市的发展,并能将建筑用地毫无问题地扩展到一定的规模。
希腊的城市所具有的4个特点,即统一性、内部的开放性、与大自然呈平衡状态和自觉地控制城市的发展,至今仍被看作是城市规划的典范,它为实现人类共同生活的理想提供了恰当而又经久不衰的物质条件。
美洲大陆关于新城规划建设的规定,一方面来源于中世纪的传统,另一方面也与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相关联。使得规定中部分是维特鲁威、阿尔贝蒂等人著作中的观点,部分是当时作为造型原则和生产性技术重要前提的几何规律。这两种不同时代产生的因素结合起来,在实际形成的城市类型中,表现出下列特征:
(1)在建立一座新城市时还没有三维结构的考虑,而仅仅有二维的基本结构。在规划时如同中世纪时那样,人们不想把这一基本结构尽快地完全建起来,更多的是把分得清清楚楚的建筑用地许诺给单个的占有者,什么时候建房、怎样建房,由占有者自己决定。
(2)城市必须能够发展,但事先并不知道它会发展到多大规模。城市的棋盘式结构适宜于向各个方向发展,可根据需要以街坊为单位进行扩展。外部的城市界线总是暂时的,不必用城墙和墓地加以限制。
(3)许多城市的棋盘式结构,多数是由西班牙的官僚主义者在会议桌上规划的,因而不可能使这些城市与其各自的风景、环境相结合。这样,拉丁美洲城市的布局比中世纪的欧洲城市要简单得多,由于不能准确预计今后的发展而显得有些暂时性,城市景观既无色彩,也无自己的特色。
在美洲大陆建立的殖民城市,是16世纪城市规划最重要的范例。与欧洲艺术的精湛与高标准相比,其形式显然是单调的,这是由于当时的能力所限。但是大家仍追求同一目标:即按新的对称原则和几何规则来构造城市面貌,而实施这些原则,就可确保欧洲人在世界各地的优势。
三 结语
城市规划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规划制定者的主观意图,而城市发展则更多地依赖或受制于城市社会活动的发展。城市规划是一个物质环境的静形态,而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市民的生活是一个动态的因素。在前工业化社会,由于生产水平低下,以农为主,促使城市发展变化的因素少,城市发展成长很缓慢,因此城市规划适应城市发展的周期甚长。而方格网结构的城市布局是适应城市发展的最佳形式。
在后工业化时期,随着生产、科技的发展,城市发展的动态因素活跃,城市规划适应城市发展的周期日益缩短,以致到目前,城市规划本身也要成为动态的规划。城市史学若要充满生命力地发展,就应该为制定现代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战略与政策贡献力量。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是依托西方现代规划理论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即受西方传统和近现代城市规划思想的影响非常大。本文以大家熟知的方格网城市布局为例,尝试探讨这种简单现象之后所反映的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规划思想,希望为今后更广泛深入的研究做一个开端,同时希望这些研究能为解决我国当前的城市规划问题,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问题做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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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节的诗句范文3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往往被理解为“兜底性”原则。欧盟商标法将具有恶意的商标注册列入可以无效的理由。美国商标法中也存在类似规定。而在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不论是在《商标法》还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均对“诚实信用原则”有具体条款进行规定:现行《商标法》第七条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于市场竞争中存在商业联系的竞争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认商业道德,不正当地妨碍了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在无其他特定条款进行明确调整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而予以规制。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2015年),以及《第12批指导性案例》(2016年5月30日)中,我们均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更为突出,不仅恶意注册或取得独占许可的商标在维权时不能予以保护,而且对于违法或侵权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也不能得到支持。此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程序法,以及司法政策等领域,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调整竞争秩序,积极引导诚信诉讼的价值导向也愈发凸显。
为此,笔者以下将结合上述所公布的几个案件来进行具体说明和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歌力思公司、王碎永及一审被告杭州银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相关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1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之诉,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该案中,被申请人在后注册商标“赛克思SAIKESI”并非善意取得,而再审申请人对“SKS”商标(其字号“赛克思”拼音首字母)有在先商标专用权,且有在先字号权和域名权,对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法院最终认定系恶意取得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广州七色花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辉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哎呀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4)民三终字第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为打击竞争对手,先获得他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然后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并索取高额赔偿,且自身并未对注册商标进行过使用,这种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因此对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或取得独占许可的商标在维权时不能予以保护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2015)知行字第1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需考查在先商标的历史、申请注册情况,并结合在先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是否为合法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案中,“赖茅”商标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划归一审第三人所有,一审第三人在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后重新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而再审申请人在一审第三人有商标权期间的使用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使用,该违法使用不能产生在先使用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1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内联升”为驰名商标,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普通商标也应更宽,同业竞争者亦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福联升申请注册“福联升”商标,而被申请人内联升拥有在先商标“内联升”,福联升主张“福联升”与“内联升”不构成近似,且“福联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诉争商标使用所获得知名度不能得到支持,最终判定“福联升”不予核准注册。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3M公司、3M中国游戏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侵权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3M公司拥有“3M”注册商标,常州华威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上使用“3N”标识,尽管其辩称其从2007年起即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上持续使用“3N”商标,到2012年其销售区域已发展到我国27个省,因此“3N”商标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等事实客观存在,而且华威公司提出使用车身反光标识的消费者为特定的货车、挂车、拖拉机、专项作业及特种车车主及企业以及“3M”商标与“3N”分别指向的产品之间的价差也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其在无任何在先权益的情形下所实施的前述在后使用行为一方面并不能证明其使用“3N”商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恰恰证明其利用价格等优势持续蚕食“3M”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如果司法裁判对华威公司因持续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市场份额”和消费群体予以肯定的评判,则势必会变相鼓励商标侵权人以扩大侵权规模的方式规避侵权责任。这显然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原意相悖并损及商标法的基本价值。据此,最终被终审判定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50万元。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或侵权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知名度不应得到支持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所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指导案例第58号,即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渝高法民终字292号】中认定,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案例在指导效力方面与其他案例不同,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时,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除上述知识产权实体法之外,在知识产权程序法和相关的司法政策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愈发有所体现。
前段时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作出的两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在(2016)京73民辖终29号民事裁定书中,针对两位专业律师依靠其专业素养可以得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提异议并坚决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法院指出其罔顾业内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此举令人费解”,其行为“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并希望“类似行为,在今后的诉讼中不再发生”。在(2016)京73民辖终182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对涉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相关人员也提出了批评,该裁定指出“在专业律师参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
对此,笔者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可能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损害,通过赋予当事人对错误管辖提出异议的救济权利,来保证民事诉讼法设计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落到实处。对于提出毫无道理、违反基本常识的管辖异议,有违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积极引导,以避免对时下愈益紧缺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同时,作为执业律师,若确因客观因素导致举证时限过于紧张,需要法院给予一个相对合理的宽限期进行举证,可以考虑先通过向法官说明情况并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去进行争取,不建议在毫无沟通的情况下,肆意编造可能连自己都无法被说服的理由去提管辖权异议。
在再审申请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吴雪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1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交伪证、进行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公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知识产权案例”中,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等侵犯台标著作权案名列其中。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对不诚信当事人所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罚款总额为111万元人民币,也是全国单起案件罚款总额最高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影响到司法秩序、损害相对方利益,对此依法予以处罚,可以有效维护法治和司法的权威。
中元节的诗句范文4
一、费先生所提出的“差序格局”
费先生认为,“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一社会关系的网络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从生育与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这个网络像个蜘蛛的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这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样的“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就是‘伦’(人伦)”(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部分,第32页,“血缘与地缘”部分,“家族”与“乡土本色”两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按费先生的说法,差序就是“伦”。那么,这种差序是怎样被决定的,亦即人们是按什么标准来分别关系的远近、亲疏从而决定相互对待的准则的?费先生没有直接作出回答,但他在书中别的地方曾提到,“社会范围是从‘己’推出去的,而推的过程里有着各种路线,最基本的是亲属:亲子和同胞。”“血缘,严格说来,只指由生育所发生的亲子关系……在单系的家族组织中所注重的亲属确多由于生育而少由于婚姻,所以说是血缘也无妨。”(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部分,第32页,“血缘与地缘”部分,“家族”与“乡土本色”两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标准在农民生活的一切方面是否都适用?对这一问题,费先生仍未直接给予回答,但他在“血缘和地缘”这一节中认为,“亲密的血缘关系限制着若干社会活动,最主要的是冲突和竞争。”之后,他进一步指出,“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而像商业交易这样的经济活动要以“无情”的身份来进行,需要的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部分,第32页,“血缘与地缘”部分,“家族”与“乡土本色”两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
教授在提出这一概念时着重指出,这种差序格局发生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里,这种乡土社会有它自身的特点。比如,它是封闭的、人口不流动的、经济上自给自足的、有一定排外性的,“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它又是政府的行政权力控制相对较薄弱的,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民间自治从而给家族的长老统治留下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在家庭制度方面它也与西方现代社会有差别,它是“根据单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即由许多家组成的族,是实行父系家族制度的。“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是“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在婆媳之间”,“夫妇成了配轴”。还有,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获取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总之,它是一个社会变迁很少而且变迁速度很慢的社会”(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部分,第32页,“血缘与地缘”部分,“家族”与“乡土本色”两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
教授这里所说的乡土社会,就是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他所刻画的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就是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及人们相互对待的社会行为的主要特征。“差序格局”这一概念的提出对我们认识和分析中国的传统社会无疑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回顾费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费先生认为,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基本是按照男系血缘(父系家族)来决定自己和他人关系的远近和亲疏的,所谓差序格局的行为方式即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其次,血缘社会与商业活动不相容。商业活动奉行的是“理性”原则,而血缘社会中奉行的是“人情”原则,两者是相抵触的,因此,血缘社会抑制商业活动的开展,而“理性”才是现代社会的特性。
二、80至90年代的中国农村社会:姻缘关系、拟似血缘关系与利益进入差序格局
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中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国农村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开始了它的现代化进程。在这样的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下,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亦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姻缘关系与拟似血缘关系渗入差序格局,导致差序格局所包括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扩大。与此同时,“利益”亦成为差序格局中决定人们关系亲疏的一个重要维度。
王思斌通过在河北农村所作的调查,有如下发现:(1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家庭重新成为生产的组织单位,农民成为商品生产者。农民家庭与他们亲属(包括由血缘及姻缘产生的亲属)的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合作是加强的,而且,这样的合作主要发生于男系家族之内。(2)工副业生产更宜于非亲属家庭之间的联合,并且, 在像工副业生产这样的商品生产中,即使有亲属的联合存在,他们在生产中的合作也是以生产合作者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亲属的身份出现。由于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其亲属关系变得越来越非亲属化。(3 )由于生产中的合作必须考虑可靠性和有效性,有血缘与姻缘关系的亲属就成为他们视野中最可信的人。但是一旦关系最亲密的小家族(男方三代之内家庭组成的群体)中有了矛盾,则与姻亲家庭合作的比例就会大大增加。此外,空间距离,尤其是对方是否具有合作能力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合作。
王思斌认为,8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民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和加强,农村中的亲属关系首先出现了强化与紧密化的特点。但随着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农村亲属关系的紧密程度将会有所减弱。其次,与女系亲属家庭的广泛合作成为区别于解放前亲属家庭关系的重要特点。再次,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亲属家庭联系的重要纽带,亲属家庭走到一起除了沟通感情以外,更主要的是为了在生产上更有效地合作,是为了经济上的互利。因此,经济上的互利可以使亲属关系更加紧密,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也可以使亲属家庭之间相互疏远。只要农村仍执行现行政策,农村经济、社会政策不发生重大改变,这种亲族性社会关系还会继续存在下去,但会呈现出弱化的趋势(注:见王思斌:《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3期。参见乔健、 潘乃谷主编:《中国人的观念和行为》一书中王思斌所写的《家族意识在农村工业化中的作用》,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
稍后,郭于华和刘小京都撰文讨论过农村社会的亲缘关系网络。郭于华提出“亲缘关系”概念,用以表述当前社会条件下不同于传统社会中宗族关系的人际关系网络。她认为,亲缘与宗族相比有着更大的覆盖面,在人们目前十分关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亲缘关系这一传统的社会关系范畴相对于获致性的现代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正式组织关系等是更为相应和匹配的。它既涵盖了按照父系继嗣形成的宗族群体,也容纳了由婚配构成的姻亲群体,而后者在我国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也有重要功能。亲缘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顽强存在,正是当前许多地区宗族势力东山再起的原因,同时它亦是整个社会人情关系网的基础和模本。
但是,与王思斌的结论不同是,郭于华并不认为传统的亲缘关系在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中会迅速衰落下去,“从当代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交织、融混更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乡镇企业所引动的乡村工业化过程……的结果就是传统的先赋关系非但没有疏离、弱化,反而与获致性的业缘关系和正式组织关系掺混交织在一起。……可以说中国的乡村工业化带有先天的血缘和亲缘特性。”“在农村新的经济结构启动和发育过程中,亲缘关系是信任结构建立的基础,也是实际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郭于华还指出了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一种将正式关系转化为非正式关系的倾向。她认为,在许多正式组织如单位、企业、机构的人际关系中,作为内容而存在的主体之间已不具有任何事实上的血缘或亲缘连带,然而主体之间的互动方式和整个网络的运作方式却相当完整地或部分地复制了传统亲缘群体的运作方式。其主要表现是:(1 )在称谓上沿用类似亲属称呼的符号体系。(2)在一些正式的经济组织如乡镇企业中, 人事安排和劳动分工的差序格局,表现在要职、美差、一般工作、苦累活计按照内外亲疏的差别在人群中分布;在管理方式上亦遵循特殊主义的差序规则和权威家长的领导。(3)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上, 人们通常尽量避免诉诸法律手段或正式契约去对簿公堂,而宁愿通过面对面的商议、调解或类似宗族内部关系的某种极端手段等处理方式而私了。(4 )在尚无“老关系”有待开辟的领域中,可以找出关系、拉出关系,“找”和“拉”的具体方式常常是拟亲缘的……一旦成为“自己人”、“熟人”、“圈内人”,便亲近起来,各种事情的解决就可以循人情而定了,各种利益的获得也就不难了(注: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
在经历了约10年的改革(城市约为6年)之后,到90年代, 中国城乡经济或先或后都开始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90年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关系和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原则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城乡的建立,开始了全面理性化的进程。即它将理性(利益)原则全面渗入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如折晓叶所言的“利、权、情”秩序的新格局,从而与“血缘、感情”一起构成了支撑人们相互对待原则的三个维度,并且在其中占有的比重也日益增大。
折晓叶在《村庄的再造》一书中提出了“利、权、情”秩序的新观点。所谓利益秩序,“是合作者出于获利目的而结成的合作格局,它以合作时支付的‘本钱’,如土地和资金为依据。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不允许合作利益圈子以外的任何人分沾。”所谓权力秩序,“是合作中最终以谁为行动主导和中心也即是社区资源流向哪里或由谁控制的问题。”由于现有体制下权力资源的分配倾向于村集体组织,村组织又具有作为合作主体的主动行为,因而在村庄中自然形成了以村集体为合作轴心的合作体系。所谓情义秩序,“是说合作行动不仅是出于单纯获利的目的,而且也出于人情的关照、亲族的情感和道义的责任。村庄在这种秩序中形成了相互扶助、扶贫济困、共同富裕的合作取向。”(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第88~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他进一步指出,以“利、权、情”维系的合作圈子,建立在家族村落深厚的社会基础之上,它所利用的社会资源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因而合作范围是相对封闭的。凡是“利、权、情”三种关系同时交织的,才发生合作的关系,才为合作体系所接纳,可称之为“内合作体系”,它只覆盖有“家族加村籍”身份的人。这似乎是传统乡土社会有的合作模式。但在开始了工业化进程的农村,随着村庄经济活动的日益扩展,就会发展出一种“拟似家族”的连带关系和网络,以扩大“外合作体系”。也就是说将家族连带的关系模式移植到新扩展出的非家族的合作体系中去,在其中起连带作用的仍是“利、权、情”的原则和秩序。这个拟制出的合作体系,不仅涉及到外部的行政体系和外商,也涉及到进入村公司的外聘人员群体,甚至涉及到从家族母体中分离出去的非村民成员和“空挂户”,等等(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第9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折晓叶通过自己的调查证实,从家庭沿父系的血缘关系向外推三代,是近亲—本家的概念。而实际中的家庭生活则极少与本家以外的人发生联系,即使在与亲属有关的重大活动中,如祭祖(此处指家庭祭祖而不是家族祭祖)、办红白喜事等也是这样。以参加者的范围而言,家庭的红白喜事往往要大于祭祖,但这还要看处于中心地位的当事人家庭势力的强弱及其经济财力的大小,扩大的范围仍沿差序格局从本家一直扩展到房乃至族。而在房族杂居的村子里,新的地缘关系和行政关系就可能取代房族的关系,其标志是该村的居民会更多的认同于地缘和行政的关系,村民的日常生活和重大活动也很少回到原来的房族中去(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第214~21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因此,在已经工业化的农村社区中仍可保持差序格局的存在,尽管与乡土社会比,可能在形式与内涵上它们都有很大的差别。值得注意的是,折晓叶在文中已经指出了这样一点——利益原则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的一个重要砝码。
我们在河北农村所作的乡镇企业的个案研究也表明,在中国农村的工业化进程中,传统的差序格局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又悄悄地发生着改变。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企业家族化现象。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企业家族化现象其实包含着两种不同的所有制背景:其一是指原集体企业由于家族成员的长期承包逐渐丧失其集体企业的特点,淡化与集体的责、权、利关系,并伴随出现集体资产流向家族成员个人或家族的现象。其二是指家族成员利用家族关系调动家族资源建立起新型的个体企业和联办企业。其实质就是家族成员个人或家族的企业,这些企业从一开始就表现出鲜明的家族化性质。
第一种类型的企业家族化现象普遍出现于80年代初期。改革的深化和政策的放宽使权力转化为资本有了可能性。Element Hankiss 和J. Staniszkis 等人提出“精英再生产理论”(theory
of
elitereproduction)。他们认为在改革进程中,精英并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从政治精英模式转变为经济精英模式。他们有机会利用权力转变自己。在我们的调查中,这一理论得到了验证。同时又由于家族关系的作用,使得这一模式产生了新的转化方式。在农村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干部利用权力的优势,在利益分配中向家族成员倾斜,通过让家族成员承包企业,使更多的集体财产流入家族成员的腰包,同时自己也从中得到好处。这样的承包结果必然是掏空了集体经济,而集体资产向家族成员的流失也为日后家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种类型的企业家族化,即家族性质的企业的兴起普遍出现于80年代中期以后。在第二种类型的企业中,来自家族内部的帮助对这些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壮大是最具关键意义的。来自家族成员的信息往往更及时、准确、可靠;家族成员之间由于长期的交往,通常十分了解彼此的能力,内部集资能够得到最合理的使用;家族成员提供的技术和劳力有效地帮助企业压低成本和小规模高效率地运转,这些在企业创业之初都是最具实效的支持。而且,有家族关系的引荐、介绍或保证,企业在其产品的销售上也得到诸多便利,销售后款项通常能够及时收回,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村中的大姓、大家族的成员经营的企业往往在创办和发展时会顺利一些。而且由于家族比较大,在基层政权中当干部的本家人就比较多,因此更容易争取到国家的贷款等便利条件。大家族具有发展企业的优势。
总之,在目前中国农村工业基础差、资金底子薄的情况下,家族关系的运作、家族资源的调度为家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小环境。同时,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也正是在充分发挥家族关系的积极作用,避免家族关系对工业生产的消极作用的基础上取得的成绩。由此,我们也发现了家族关系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弹性。我们拟用“家族关系的泛化”(注:参见侯红蕊:《中国北方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家族的作用及其特点》,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1997年。)这一概念来表述我们关于家族关系对工业化生产所作的调适的认识。
所谓“家族关系的泛化”是指传统家族关系在改革后的农村社会中,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表现出了一些新特点:传统的家族关系始终强调的是男系一支的家族关系,而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母、妻两方面的姻亲关系与拟血缘关系——干亲在经济领域的活跃程度并不亚于男系的家族关系,其作用也日益突出,姻亲关系在家族关系中作用的增大甚至威胁到男系家族关系的不容质疑的核心地位。另外,在企业生产中非家族关系取向日益明显,出现了传统社会中的“人情”原则与现代社会中的“理性”原则之间的冲突,表现在:(1 )家族关系中的特殊主义规则——希望按亲疏远近得到特殊对待与企业的正规化管理容易发生冲突;(2 )特殊主义规则的存在总使得劳动者试图打破企业生产中的业主与工人的正式关系,获得工作上的特殊待遇;(3 )家族关系中的特殊主义规则与工业生产的正规管理发生冲突会破坏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乡镇企业在生产环节往往回避家族成员。表现为拒绝亲戚到企业中来干活,或者对到企业中来工作的家族成员明确提出正规化管理的要求,实行非特殊主义的安排。
这样,企业的家族特征与量才录用、安排和管理雇员的理性选择由于将企业的利益置于最高地位而得到了统一。在乡镇企业中,首先,企业主与企业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以企业利益为基础的共同利益。企业是企业主与管理人员共同创造出来的事业,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主与企业管理人员是低流动性的。其次,企业主与管理人员之间具有一种从地缘和业缘关系中生长出来的情感,企业主仿佛是家族中的家长,管理人员对企业主就像家族成员对家长一样忠诚。企业主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互相依赖互相认同的“拟似家族情感”。因此,在中国农村家族文化的背景下,“利益+情感”的双重整合使企业主与管理人员之间产生了中国特有的“拟似家族关系”。如前所述,这种拟似家族关系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差序格局”包容范围的扩大并波及日常生活领域,虽然这样一种差序格局已被深深打上“利益”的印记。
三、对差序格局的再认识
在对以往和当代的有关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的研究作了一下较为详细的回顾之后,我们根据自己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判断和假设。
本世纪40年代,费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的概念,并没有穷尽对中国乡土社会和开始了现代化进程的中国农村广大地区的社会关系结构和人们相互对待的标准的认识,而是仍然留下了一个相当广阔的探索空间。
对乡土社会(不管是未工业化的乡土社会还是实现了工业化的当前的农村社会)中的差序格局是否可以这样来认识:首先是中心,这是差序格局中最初的个人或家庭(尤其是需引入姻亲关系的时候)所处的位置。接着,在父系父权的家庭制度下按男系血缘关系的远近向外推出去,以上推两代(到祖父)及下推两代(到孙子)构成近亲范围的最近的同心圆;而在此范围内的亲属(或他们的家庭)则按血缘的远近分别为同心圆上的点;然后是五服(上至高祖下及玄孙)的同心圆,在此范围内的个人或其家庭亦按血缘的远近分别成为这类同心圆上的点。我们还可以再外推至房和族,此范围内的个人或其家庭亦按上述原则分别成为这样的大同心圆上的点。由于血缘关系是自然形成的,与作为中心的个人或家庭有血缘关系的个人或家庭在各自的同心圆上所处的位置也是固定的。差序格局原本是以这一位置和血缘顺序为基础而展开的。
我们还应该对“关系的远近”和“关系的亲疏”这两个概念作出一定的区分。所谓关系的远近,是指血缘的远近,亦即在同心圆(即差序格局)中所处的位置,这显然是固定不变的。所谓关系的亲疏,是指往来的频度和感情上的亲密程度,血缘的远近可以成为关系亲疏的一个前提,但这不是绝对的,它也会因为双方利益的不同或其对另一方的期待不能得到满足而淡漠甚至彻底疏远。因此,可以认为原有的传统农村中的差序格局就是包含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结构:(1 )关系的远近(这带有地理坐标的含义),这首先是由血缘决定,并且也是固定的。(2)关系的亲疏, 这反映着差序格局中处于中心位置的个人或家庭与其他个人或家庭的互动情况以及感情的亲密程度,它是差序格局的中心和周边同心圆上各点之间的连线。这种线怎样连、原有的连线的牢固强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变迁这样的连线是否会有变化,不仅取决于因血缘产生的亲情,也取决于已有的互惠格局及这种格局的变动,但这种格局决不是固定不变的,即使在乡土社会中也是如此。只不过在开始了现代化进程的中国农村中,由于取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增大、提供资源的渠道增多及当事人原有的亲属网络不能提供新增加的对资源的需要,导致了农民的合作对象经常改变而使这种变动更为频繁,表现为现代农村社区中亲属关系的易于变动性。
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并开始了它的现代化进程之后,农村中原有的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并没有消失,虽然它的内涵发生了某些重大的变化。普遍存在的企业家族化现象以及乡镇企业中家族关系网络的运作均可视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家族关系的顽强存在与有效运作的典型例证。在中国农村的工业化过程中已深深地打上了传统家庭文化的烙印。这些事实显然与建立在西方社会发展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的传统假设相悖,传统的西方现代化理论的预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化,传统的人际关系诸如家庭、宗族、亲缘网络的功能和重要性将逐渐弱化。而在中国社会中,源于血缘和姻缘的亲缘关系影响几乎无所不在。 “姻亲”进入差序格局包含了两层含意。第一,这意味着它进入了过去只包容血缘关系的这样的同心圆中,并且也可按与配偶的血缘远近而分出关系的远近。第二,与姻亲关系的亲疏也受这种血缘的远近和互惠原则的双重影响。很显然,当姻亲关系能进入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之时,“互惠”或者利益在决定一方和另一方关系的亲疏中已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当前农村中拟似家族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农民对资源和合作的需求在原有的差序格局中无法得到满足为前提。但是农民将原本可通过建立契约关系这种方式达到实现合作或获得资源的目标的做法改为建立拟似家族关系,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的特点。拟似家族关系从实质上看,是一种“感情+利益”的关系(注:参见侯红蕊:《中国北方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家族的作用及其特点》,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1997年。)。发展拟似家族关系的结果是原有的差序格局的扩大。它通过认同宗、认干亲、拜把子等形式把原来的业缘关系(正式)转换成一种类似血缘的关系(非正式),从而纳入差序格局的范围。
如上所述,“家族的泛化”对农村中原有的差序格局来说,意味着内涵的改变、范围的扩大及关系亲疏格局的变化。但是,这种范围被扩大了的差序格局在实际交往方面却被染上了更浓的利益色彩,因为就姻亲关系和拟似家族关系被纳入的动机及这两种关系实际所起的作用来看,无不与资源的取得和合作的成功相联系。如果说姻缘加上拟似家族(亲缘)关系现在进入过去只以血缘远近决定的同心圆,标志着差序格局中决定人际或家庭间距离的标准的变化,那么,利益正在成为决定关系亲疏的最大的砝码。原本紧紧地以血缘关系(家族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正在变得多元化、理性化。
利、权、情的动态合作秩序的建立,表明了原有乡土社会中以差序格局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在该社区已基本实现了工业化之后所作的改变和适应,这种改变和适应表现为对代表国家及地方政府权威的村级行政机构、村集体组织(它控制着村里的主要资源)的再接纳和承认,尽管实际上村级行政组织在国家和村民之间所扮演的角色是很难明确界定的,但是村级行政组织的存在表明国家权力对基层的深入和控制。这标志着作为乡土社会的农村社区的社会关系结构除了差序格局之外,还存在着一个维度(应该说这个维度在改革之前就存在,而且,它与差序格局可能是一个交错的关系)。
在本文第一部分我们曾提到,费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认为,血缘社会与商业活动是不相容的,因为乡土社会中的商业活动奉行的是“理性”原则,而血缘社会奉行的是“人情”原则。对费先生的这一说法我们可否考虑再作这样一点拓展:农民的整个生活可以分为“礼”和“利”这两部分,商业经营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利”的范围之内;而农民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婚丧嫁娶等礼仪性活动及日常家庭生活与人际交往则属于“礼”的范围,通行的是由差序格局决定的、费先生所说的“人情”原则(即由亲情和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互惠构成了人们相互对待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当今走上了工业化道路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亲属之间关系的亲疏越来越取决于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相互之间合作的有效和互惠的维持。值得一提的是,当这种关系亲疏的改变出现之后,它却不可能把自己仍局限在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而是极有可能出现向农民的日常生活渗透的趋势,从而逐渐使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交往也受利益的支配以至全面改造原有的关系亲疏的格局。无论农民亲属之间的这种合作和互惠是发端于他们经营的企业内部还是发端于家庭之间的联合和互惠,其最终的结果可能都会是这样——理性全面进入农民生活,从而让正式关系带上更多的人情味,同时又使非正式关系具有更多的理性,并且,如果需要并存在可能,则尽量将正式关系转化为非正式关系。这就是步入现代化的中国农民对他们的人际交往和相互对待的标准的原则所作的选择。
上述在步入现代化的当代中国农村社区中所发生的变化及未来可能会出现的趋势,我们可以用“差序格局的理性化”来概括。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如何在保留传统形式的前提下,一点一点地改变了它原有的内涵,从而使这种新的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能和新的生产方式相适应。毫无疑问,他们这种纯自发的做法具有地地道道的中国特色。这将为我们今后的社会学研究开辟出一块新的领域。
参考文献
1.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
2.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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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院式民居;空间形态;当代建筑;延续应用
中图分类号:TU241.5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中国的城市化发展步伐正在逐步加快。人们对居住环境所具备的安全感、归属感和精神文化内涵有了更高的要求。合院式民居一直都是传统中国的理想居住模式,由于其选用空间处理手法,考虑到人们不同层次的需求,灵活划分不同的功能区间,创造出有序的居住空间,因此对于现代建筑设计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今天,如何在现代化的城市发展中延续我国的传统居住文化,提高人民的居住质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论述了传统合院式民居的空间形态,为当代建筑设计总结了重要的人性化设计经验。
一、传统合院式民居的设计理念及形态特征
我国传统合院式民居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具有独特的空间形态,并体现了我国别具特色的人文气息与社会习俗。传统合院式民居在设计理念上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空间形态设置上也有着严谨的结构布局。
(一)天人合一的设计理念
人类生命起源于自然,我们自己创造生活环境中,并在适应中与自然融合,我们不可能独立于自然生活。“天人合一”的思想表达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重要文化载体之一的民居建筑便传承这一思想理念。传统合院式民居采用庭院空间的布局形式,收纳阳光、空气、水源、土地,种植花草树木,重视环境绿化和生态平衡,顺应环境,尊重自然,在一方天井内创造出舒适宜人的小气候。合院式民居通过合理布局,利用日光和自然风调节局部空间气候。合院式民居的院落空间安置在采光较多的中心建筑体前方,可以有效收集阳光,而且合院式民居的空间大小、建筑与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保障了阳光照射的合理性。在中国北方的寒冷地区,宽广的中心围合空间可以保证收集更多的阳光;而在中国南方合院式民居建筑中,中心围合空间通常较为窄小,单体建筑之间距离相对较近,合理避免了阳光的长时间直射,使用单挑檐口的建筑形式也增加了对阴影的利用,有效控制热量。建筑环境的通风顺畅是健康居住的要求之一,流动的风环境使人们获得新鲜空气,增强舒适感。传统合院式民居院落空间的设置通常采用门窗对开、窗窗对开的形式,有效地利用季风、地形风与主导风,使得自然风形成穿堂风,给住所带来清凉新鲜的空气。
(二)传统合院式民居空间的形态特征
合院式民居是中国汉族最为常见的一种传统民居。合院式居住空间的形式特征是:构成围合空间的各个建筑互相分离,各建筑的门窗一律朝向院内,整个建筑的外侧用坚实的厚墙包围,院落空间一般较大,可以自由活动,并且可种植花草树木。夏季收纳自然风,适宜纳凉,冬季在获取充沛光照的同时也可以阻挡西北寒风。 北京四合院是传统合院式民居的典型代表。北京胡同是元大都的规划方式,北京四合院便分布在胡同之中。清代帝王对北京的规划也继承了以北京四合院为代表的汉族建筑文化。北京四合院布局构造严谨,传统的北京四合院属于三进围合空间,每一进围合空间都有东西厢房,正厅两侧都建有耳房,大门则一般设在院落东南角方向,沿院落南北轴线方向,房屋布局依次为倒座房、垂花门、正厅、正房、后罩房,每栋建筑都按照内外、长幼、贵贱的宗法等级观念设置特定的功能。例如:正厅为供家族内部议事使用的客厅;家长和长辈的居所是正房;子侄辈住在厢房;仆人使用后罩房,也做仓库或厨房等。
二、传统合院式民居的空间形态在当代建筑设计中的继承
传统的合院式建筑为现代化空间设置提供了经验,其别具特色的空间特征在当代建筑设计中的继承不仅表现于外在形态上,更体现在设计理念及文化内涵之上,让传统民居文化得以保存和流传。
(一)空间的私密性
合院式民居给人带来私密生活的踏实感,私密空间可以使人精神自由、身心放松。在现代化的社区单元中,我们传承了合院式民居的私密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居住定功能空间给个人创造的私密性;居住群体与建筑物之外的环境保证相对的封闭性;在社区公共场所中,通过建筑、植物、园林景观等元素建造私密性的活动空间。
(二)必要交往空间的设置
当今时代的城市化高速发展,以北京这座国际化的大都市来说,现代化的合院式民居建筑极少存在,高层建筑群越来越多,在户型设计上也片面注重空间的密集利用,使得人们之间缺乏沟通交往的空间,疏远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因此,为了营造现代化新型邻里关系,我们更加应该重视现代化建筑中必要交往空间的设置。例如,北京菊儿胡同改造工程将传统合院式民居建筑与现代居住群相融合,其院落组成形式在传统四合院厢房的设计形式上进行了突破,采用单元住宅的形式,把现代的生活模式融入到传统街区,在设计过程中,通过沟通与整合把传统院落空间要素与当代住宅的“交往单元”相结合,形成共享与独享结合形式的复合院落。围合空间的合理共享既方便了市民生活,又提高了土地的有效利用率;此外,在集合建筑的三层以上建造公共的“类地面空间”,并且设置能够直接抵达此空间的垂直交通,也能够通过高层公共空间拉近高层居民之间的距离,而且可以消除高层居民远离地面所产生的不安全感。
(三)人与环境的和谐
传统合院式民居的院落布置注重天人合一,崇尚自然。以北京四合院为代表的合院式民居设计以“人”为核心,这一理念对现代住宅设计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人居环境建设的本质是改善环境,实现人和环境的和谐共处。现代化住宅在设计中提倡对环境的顺应和对生态自然的遵从。社区种植各种花草树木,既可以遮阳,又可以绿化环境、净化空气。同时植物可以合理划分空间,隔离休闲娱乐场所,并在其中设置石桌、石凳,池塘等元素,形成既有观赏价值又有实用价值的景物。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北京四合院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合院式民居,以其浓郁的文化特色和历史积淀而成为中华民族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及空间形态特征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居住要求,还满足了人们的心理精神需求。将传统合院式民居的建筑设计内涵传承到现代化建筑设计当中,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状态,推动建筑设计的创新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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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俐,马瑞亚,吴文捷,刘霄峰,张军,关瑞明,聂兰生. 中国传统民居[J]. 中国住宅设施,2012,0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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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节的诗句范文6
是“中秋”还是“仲秋”?
有的同学在一些书里可能看到过“八月仲 (zhòng)秋”的说法。那么,农历的八月十五到底是“中秋节”还是“仲秋节”呢?
根据我国古代历法,一年被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每个季节包含三个月,分别被称为孟月、仲月、季月。按照这个道理,那时的秋季是七、八、九三个月,分别被称为“孟秋”、“仲秋”和“季秋”。其中八月作为秋季的第二个月,就被叫做“仲秋”了。而八月十五日正好是八月的中间,因此称为“中秋”。
现在你知道了,“仲秋”指的是八月这一整个月;而“中秋”才是专指八月十五这一天。所以当然是“中秋节”而不是“仲秋节”啦!
拜月习俗
从很早的古代开始,中国的帝王就有在八月十五这一天祭拜月亮的习俗。你去过北京的月坛公园吗?那里就是明清时期皇帝们祭拜月亮的地方。但直到唐朝时,中秋节才成为一个固定的节日。那时因为这个节日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节”、“八月节”。因为这个节日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月”进行的,所以又俗称“拜月节”。到了宋朝,各种庆祝中秋节的习俗活动开始盛行。到了明清时,这个节日已与元旦齐名,成为我国的主要节日之一。
在古代,中秋节有一个很重要的习俗就是祭拜月神。人们在院子里摆上大香案,放上月饼、西瓜、苹果、红枣、李子、葡萄等果品,其中月饼和西瓜是绝对不能少的。西瓜还要切成莲花状。在月下,将月亮神像放在月亮所在的方向,点上红烛,之后全家人依次跪拜,祈求月神保佑一家人健康平安,团团圆圆。最后切开团圆月饼,每人吃一块。切之前要预先算好全家共有多少人,在家的和在外地的都要算在一起,不能切多也不能切少,而且每块月饼的大小都要一样。这个风俗代表了中国人对合家团圆、幸福美满的渴望,至今还在很多地方流行着。
舞火龙
舞火龙是香港中秋节最有特色的习俗。从每年农历八月十四晚上起,香港铜锣湾的大坑地区就会开始举行盛大的舞火龙活动,要连续进行三个晚上。这条火龙长达70多米,用珍珠草扎成32节龙身,上面还插满了长寿香。这一活动在当地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成为香港的一项重要传统活动。
相传很早以前,大坑区在一次风灾袭击后,出现了一条蟒蛇,四处作恶。村民们四出搜捕,终于把它击毙。不料次日蟒蛇不翼而飞。数天后,当地就发生了瘟疫。这时,村中父老忽然被菩萨托梦,说是只要在中秋节舞动火龙,便可将瘟疫驱除。事有巧合,此举竟然奏效。从此,舞火龙的习俗就流传至今。
闹秋灯
在家拜完月神,大家就要开始吃月饼、赏月聊天啦。如果是文人们聚在一起,免不了又要吟诗作对。许多著名的大诗人都写下了咏月的诗句。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人要到外面去逛逛夜市、溜达溜达,经常一玩就是一个通宵。晚上游玩,当然少不了要点上灯笼。 慢慢地,中秋节也和元宵节、中元节一样,成为一个赏灯、闹灯的节日。
与前两个节日不同的是,这时玩灯的大多是儿童。大家自己动手,用各式各样的材料做成精致、小巧的彩灯,提在手里,出门一起玩耍。例如在广东一带,孩子们在家长的协助下,用竹纸扎成兔仔灯、杨桃灯或正方形的灯,挂起来比赛,看谁挂得高、挂得多。而在广西南宁一带,很多人会自己动手制作柚(yòu)子灯、南瓜灯、桔子灯。所谓柚子灯,就是将柚子掏空,只留下皮,在上面刻出简单的图案,穿上绳子,在里面点上蜡烛,就做成了一盏灯。南瓜灯、桔子灯也是同样的做法。人们还会把这种柚子灯放在水里,顺水漂走,成为当地一景。
在南方,放孔明灯是最有趣的玩灯习俗。人们用纸扎成大灯,灯下绑一根蜡烛点燃,随着热气的上升,就会使灯飞到空中,非常奇特好玩。但这种灯有一个很危险的地方,就是你不知道它会飘到哪里,落下时很容易引起火灾。所以在一些城市里已经禁止燃放这种灯。如果你特别想玩孔明灯的话,最好到郊外找开阔的地方燃放。
兔儿爷
要是你不知道这个东西是啥,那还算哪门子的北京人?在北京街头,一过农历七月十五,兔儿爷摊子就摆出来了。前门、鼓楼、西单、东四等处,到处都是兔儿爷摊子,大大小小,高高低低,看着就觉得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