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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村(居)委一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参照《**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镇政府将定期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执行本办法。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村(居)委会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配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所需经费由村(居)委会承担。
第四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通过巡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同时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履行职责。执行巡查任务时,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
《**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发放。
第七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半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八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村(居)委会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日常管理,市、镇(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业务指导。新晨
第十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巡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巡查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巡查制度范文2
一、巡查主体
镇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环保所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所,环保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巡查人员由责任区书记及村书记组成,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和责任人。
二、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巡查内容
1、村庄房前屋后具备小花园、小菜园等设施,是否实现厨房、洗涤污水的就地综合利用,不形成黑臭水体。
2、村内是否存在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造成街道、地面污水横流现象。
3、是否出台了村规民约并对村民进行了宣贯,村规民约张贴在村庄显著位置,随机抽查村民对该村规民约的了解情况,知悉率应达到80%以上。
三、巡查方式
巡查制度范文3
(试行)
为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巡视设备按规定认真巡视检查设备,提高巡视质量,对发现设备的异常、缺陷,应认真分析、处理,并及时汇报,做好记录,杜绝事故发生。
1.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一般分为正常巡视(含交接班巡视)、全面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各变电站应制订设备巡视标准卡、设备巡视简化卡,经审批后认真使用:正常巡视持设备巡视简化卡进行,全面巡视持设备巡视标准卡进行,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不使用巡视标准卡。
2.巡视应按规定内容、路线进行。
3.正常巡视的时间规定一般为:
3.1有人值班站除在交接班时、高峰负荷时、晚间闭灯时认真巡视外,对运行设备还应每二小时巡视一次。
3.2无人值班站正常巡视周期:110kV变电站每周2次(含全面巡视);35kV及以下变电站每周1次(含全面巡视)。现场核对上一次交下的巡视记录。
4.每周应使用设备巡视标准卡进行全面巡视一次,内容主要是对设备全面的外部检查,对缺陷有无发展做出鉴定,检查设备的薄弱环节,检查防火、防小动物、防误闭锁等有无漏洞,检查接地网及引下线是否完好。
5.熄灯巡视的内容主要是检查设备有无电晕、放电、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5.1有人值班变电站每周星期五晚上必须熄灯巡视一次。变电站站长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夜间巡视。
5.2无人值班变电站熄灯巡视周期:110kV变电站每月不得少于2次;35kV及以下变电站每月不得少于1次。
6.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6.1大风前后的巡视。
6.2雷雨后的巡视。
6.3、冰雪、冰雹、雾天的巡视。
6.4设备变更后的巡视。
6.5设备新投入运行后的巡视。
6.6设备经过检修、试验、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的巡视。
6.7异常情况下的巡视。主要是指:过负荷或负荷有明显增加时、超温、设备发热、系统冲击、跳闸、有接地故障情况等,应加强巡视。必要时,应派专人监视。
6.8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
6.9、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时,应加强巡视。
10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7.巡回检查人员必须由责任值班人员执行或监护值班员进行,不得由实习人员,徒工或其它人员代替。
8.巡视高压配电装置一般应两人一起进行,经考试合格并由单位领导批准的人员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时,必须随手把门关好。
9.运行人员进行巡视检查时,应携带移动通讯设备,方便中控室召回处理事故。
10.运行人员巡视检查时,应携带巡视检查记录,根据记录的巡视项目,对照设备逐一进行巡视检查,每检查完一项,随即在"巡视检查记录薄"对应栏内打"√"或填入相应数据和记事。
11.巡回检查时应随时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电筒,听棒和其它检测工具等),检查中应精力集中、认真细致,根据设备运行特点看、听、嗅、摸和测等方法,综合分析设备运行状况。
12.值班人员检查完毕后,将巡视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检查类别、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入巡视检查记录。
巡查制度范文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及时了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28号),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进一步促进高危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调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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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查调研内容
1.贯彻落实国发〔*〕5号、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培训〔*〕228号及全国农民工安全培训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提高相关人员准入门槛情况。
3.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培训〔*〕257号),加强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保障培训投入、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农民工办理保险、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将安全培训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开展安全培训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7.安全培训机构特别是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直属安全培训机构按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
三、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
1.人员组成。本次督查调研共分6个组,每组负责两个省(区、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人员、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培训骨干参加(详见附件1)。
2.时间安排。督查调研安排在5月下旬,时间10天,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督查调研组与被检查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商定。
四、督查调研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调研组全面听取所到地区或企业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介绍,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档案等相关材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本次督查调研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重点。督查调研要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采取针对性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实地座谈,现场考核。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质量与效果的反馈意见。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通过考核检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4.总结汇报,加强指导。督查调研结束后,各组要按省份形成督查调研报告,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方面好的经验及做法。
五、工作要求
1.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督查调研组组成人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名额,于5月15日前将参加督查调研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2.被督查地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本次督查调研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查调研组开展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巡查制度范文5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 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该修改便利离开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现行犯。第117条规定对传唤形式的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强化看守所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应当在拘留后将被拘留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对以往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往往发生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时在第116条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该条规定直接禁止了以往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提外审,从而有效的防止了刑讯的发生。 以期通过对侦查办案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相应完善对看守所部分监督权力 。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基本符合现代侦查讯问制度的特点,内容上也已经相对较为完整,但是由于侦查人员拥有法律赋予侦查讯问的天然权力而对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却赋予不足,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目前我国侦查询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未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虽然《刑事诉讼法》在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并没有对《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进行改变,该条规定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形成了直接的冲突,直接弱化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同时因为该规定的存在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2.对犯罪嫌疑人知悉权未作规定。作为侦查讯问正当性的依据的知悉权,是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等情况与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但是我国诉讼法仅规定其在侦查讯问时能了解侦查人员的身份,对于其涉嫌犯罪的任何相关信息却未作出规定,这对我国现行立法来说确实是一种缺失。
3.犯罪嫌疑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目前,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形式是通过律师的帮组获得,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进入侦查阶段的时间及其地位进行了修改,但律师的实际介入时间仍为第一次讯问之后。此时的律师仅为辩护人身份,而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辩护人拥有调查取证权力,这种模糊的规定极大地弱化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帮助的权利,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
4.侦查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集中在立案和逮捕批准权两个方面,而对于讯问过程中对监督法律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属于公诉机关和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还的侦查机关,权利集中导致现实中对侦查讯问权利对监督只是流于形式。
5.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也是导致侦查讯问实践中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直接因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使用更加隐蔽的非暴力非法讯问方法从而导致非法口供难以得到排除,侦查机关因侦查讯问的需要不当对运用侦查羁押以及侦查讯问中嫌疑人的待遇不佳对其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三、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侦查讯问的目的应当定位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统一,这是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具体落实。然而,侦查讯问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严重失衡更进一步弱化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和加强对侦查讯问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来不断善侦查讯问制度,逐步调整目前严重失衡对权力(权利)结构。
(一)提高犯罪嫌疑人对诉讼地位
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鼓励如实回答的同时建立沉默权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成为诉讼主体及鼓励其自愿陈述的基础性条件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服务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118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对于这两条规定学界争议较大,大多数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与第118条的规定直接冲突。对于学界争议,本人认为从立法条文来看,二者并无冲突,其只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同方面的要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要求,如实回答义务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学界之所以认为二者存在冲突,其实质上是现行立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的权利结构规定不完整所造成的。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就应当对此进行完善,通过建立沉默权制度来完善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的权利结构缺陷,在这样的权利结构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选择供述或沉默。当其选择自愿供述时,其就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2.扩大律师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作用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建立律师在场制度,通过赋予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对于扩大律师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作用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2012《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律师的权利有所增加,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讯问时,律师是否有权在场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和赋予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讯问时在场能够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解决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同时可以平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保障口供质量并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力。
3.赋予犯罪嫌疑人知悉权。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可以知悉侦查人员的身份,但对于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相关案情等信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其有权获悉,犯罪嫌疑人获得自己涉嫌案件的基本情况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侦查讯问正当性的依据,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等其他方面的知悉权。
(二)加强对侦查讯问权利对监督和制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对倒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和第54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使用暴力、诱骗等非法取得证据除了非法手段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伤亡后果,其多是难以给予证明;加之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很少进行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缺少对讯问方法评判标准,侦查人员也难于进行自我约束。据此可以考虑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方面应当吸收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侦查部门来证明其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2.加强对讯问程序、方法、时间、地点、条件等的限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让被讯问者在侦查阶段充分享有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该严格履行规定的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及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讯问的地点和持续时间有明确规定,但对每次讯问时间间隔未作出限制,只规定以办案的需要为条件进行传唤,该规定过于宽泛,因此应当设立基本的讯问启动条件。
3.重构司法机关的权利结构。建立侦查、羁押的分管制度。,实行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与司法机关的羁押权相分离,可以减少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条件,使羁押管理人员也能够对侦查人员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明确审、记分离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直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多地介入侦讯活动,如派检察员临场监督,对审讯程序和使用的手段、方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对审讯人员的不正当乃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巡查制度范文6
一、督查基本情况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对照《方案》中督查内容提前开展本单位自查工作。经巡查,各单位、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上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具体任务扎实开展信息排查、健康监测、清洁消杀、物资管理、教育宣传等工作,并做到基础材料齐全、完整。
各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的行为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同时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值班表,做到三级联动防控机制;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联防联控、校园管控等方面工作,并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努力创新疫情防控工作形式和模式,积极开拓工作思路。总体而言,全校上下能够做到将学校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单位(部门)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思想上仍存在“弦不紧”的现象,推动责任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统筹抓、从严抓、长期抓的韧劲还不够足,总体上对学生日常管控较好,对教师的日常管控强度还不够足。
2.有的单位(部门)对师生体温情况和外出情况的掌握还不够及时和详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宏观把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强,疫情防控要求的必备信息材料汇总的还不够全面、不够完整。
3.有的单位(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程序把握的还不够精准,在办理人员外出请假、特殊情况报备、大型活动报告等事宜时,履行相关手续还不够严谨,具体程序还不够规范。
4.有的单位(部门)全员防控、常态化防控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与时俱进开展疫情防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部署和推动还需进一步从严从实,对标自查工作还需进一步抓深抓细。
三、督查评分结果
详见《疫情防控督查指导工作测评分统计表》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1.不断增强疫情防控工作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绷紧防疫这根弦。
2.持续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意识,完善防控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常抓不懈,落实责任不放松。
3.进一步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宣传力度,引导师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增强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决心,营造全面参与联防联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