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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村(居)委一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参照《**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镇政府将定期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执行本办法。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村(居)委会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配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所需经费由村(居)委会承担。
第四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通过巡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同时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履行职责。执行巡查任务时,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
《**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发放。
第七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半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八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村(居)委会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日常管理,市、镇(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业务指导。新晨
第十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巡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巡查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巡查制度范文2
一、巡查主体
镇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环保所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所,环保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巡查人员由责任区书记及村书记组成,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和责任人。
二、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巡查内容
1、村庄房前屋后具备小花园、小菜园等设施,是否实现厨房、洗涤污水的就地综合利用,不形成黑臭水体。
2、村内是否存在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造成街道、地面污水横流现象。
3、是否出台了村规民约并对村民进行了宣贯,村规民约张贴在村庄显著位置,随机抽查村民对该村规民约的了解情况,知悉率应达到80%以上。
三、巡查方式
巡查制度范文3
(试行)
为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巡视设备按规定认真巡视检查设备,提高巡视质量,对发现设备的异常、缺陷,应认真分析、处理,并及时汇报,做好记录,杜绝事故发生。
1.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一般分为正常巡视(含交接班巡视)、全面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各变电站应制订设备巡视标准卡、设备巡视简化卡,经审批后认真使用:正常巡视持设备巡视简化卡进行,全面巡视持设备巡视标准卡进行,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不使用巡视标准卡。
2.巡视应按规定内容、路线进行。
3.正常巡视的时间规定一般为:
3.1有人值班站除在交接班时、高峰负荷时、晚间闭灯时认真巡视外,对运行设备还应每二小时巡视一次。
3.2无人值班站正常巡视周期:110kV变电站每周2次(含全面巡视);35kV及以下变电站每周1次(含全面巡视)。现场核对上一次交下的巡视记录。
4.每周应使用设备巡视标准卡进行全面巡视一次,内容主要是对设备全面的外部检查,对缺陷有无发展做出鉴定,检查设备的薄弱环节,检查防火、防小动物、防误闭锁等有无漏洞,检查接地网及引下线是否完好。
5.熄灯巡视的内容主要是检查设备有无电晕、放电、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5.1有人值班变电站每周星期五晚上必须熄灯巡视一次。变电站站长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夜间巡视。
5.2无人值班变电站熄灯巡视周期:110kV变电站每月不得少于2次;35kV及以下变电站每月不得少于1次。
6.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6.1大风前后的巡视。
6.2雷雨后的巡视。
6.3、冰雪、冰雹、雾天的巡视。
6.4设备变更后的巡视。
6.5设备新投入运行后的巡视。
6.6设备经过检修、试验、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的巡视。
6.7异常情况下的巡视。主要是指:过负荷或负荷有明显增加时、超温、设备发热、系统冲击、跳闸、有接地故障情况等,应加强巡视。必要时,应派专人监视。
6.8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
6.9、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时,应加强巡视。
10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7.巡回检查人员必须由责任值班人员执行或监护值班员进行,不得由实习人员,徒工或其它人员代替。
8.巡视高压配电装置一般应两人一起进行,经考试合格并由单位领导批准的人员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时,必须随手把门关好。
9.运行人员进行巡视检查时,应携带移动通讯设备,方便中控室召回处理事故。
10.运行人员巡视检查时,应携带巡视检查记录,根据记录的巡视项目,对照设备逐一进行巡视检查,每检查完一项,随即在"巡视检查记录薄"对应栏内打"√"或填入相应数据和记事。
11.巡回检查时应随时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电筒,听棒和其它检测工具等),检查中应精力集中、认真细致,根据设备运行特点看、听、嗅、摸和测等方法,综合分析设备运行状况。
12.值班人员检查完毕后,将巡视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检查类别、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入巡视检查记录。
巡查制度范文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及时了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28号),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进一步促进高危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调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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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查调研内容
1.贯彻落实国发〔*〕5号、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培训〔*〕228号及全国农民工安全培训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提高相关人员准入门槛情况。
3.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培训〔*〕257号),加强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保障培训投入、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农民工办理保险、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将安全培训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开展安全培训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7.安全培训机构特别是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直属安全培训机构按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
三、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
1.人员组成。本次督查调研共分6个组,每组负责两个省(区、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人员、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培训骨干参加(详见附件1)。
2.时间安排。督查调研安排在5月下旬,时间10天,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督查调研组与被检查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商定。
四、督查调研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调研组全面听取所到地区或企业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介绍,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档案等相关材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本次督查调研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重点。督查调研要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采取针对性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实地座谈,现场考核。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质量与效果的反馈意见。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通过考核检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4.总结汇报,加强指导。督查调研结束后,各组要按省份形成督查调研报告,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方面好的经验及做法。
五、工作要求
1.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督查调研组组成人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名额,于5月15日前将参加督查调研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2.被督查地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本次督查调研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查调研组开展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巡查制度范文5
关键词:交叉询问;主询问:反询问;诱导询问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108-02
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l)是刑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对人证进行调查时所适用的一种方式和机制,它是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的一大突出特点,由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针锋相对的反复询问,来引导他们提供证言,一切有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的人证均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以进行检验,且法官的采证与裁判行为必须受双方询问结果的制约,不得随意突破而妄自下判。交叉询问基于程序正义,依靠控辩双方的充分对抗和周密的技术性规则来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约翰·威格摩尔就曾宣称交叉询问无疑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1]。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因素,集中体现在交叉询问规则的确立方面。交叉询问规则总体上得到我国立法的肯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交叉询问规则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第156条的规定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至146条还分别就询问的主体、对象、顺序和规则作了补充性规定。从以上的法条中可以将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大致上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首先由当事人就案情进行自我陈述,然后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询问。在必要的时候审判人员也可以发问。第二,在对当事人进行完法庭调查之后,首先由控诉方进行举证,然后由辩护方进行举证。第三,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取证时,应当首先由审判人员核实其身份及与案件的关系,告知法律责任并让其在保证书上签字,从而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然后,先由提供证人一方对其进行询问,然后经审判长许可再由对方询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四,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遵循一些特定的规则要求。如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等。第五,确立了异议制度。如审判长可以依职权制止控辩双方的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发问;控辩双方如果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方式不当,可以向审判长提出异议要求制止;审判长对控辩双方的异议请求应当作出支持或者驳回的裁决。
综上所述,我国在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基本确立了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但是交叉询问制度这种舶来品在我国的适应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并需要与我国国情慢慢结合,眼下自然还有一定的缺陷。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定的缺陷
(一)原有的审判模式限制了交叉询问的适用效力
近几十年的庭审制度改革,已经由原来的法官职权主义庭审方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但是受我国原有审判模式的影响,交叉询问制度的引进,并未完全改变法官的地位,而是仍然强调了法官查明案情的责任,法官在庭审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可以询问证人,可以任意打断控辩双方的询问。加之我国不存在英美式陪审团制度,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并未很好地体现,因此交叉询问制度并未很好地在实践中得以运行。
(二)证人出庭率比较低
交叉询问的主要任务是对证人反复地询问,从而揭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证人出庭做证是交叉询问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设想一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那交叉询问制度就失去了其设立的意义。因此在英美等国家都确立了保证证人出庭做证的相关制度。例如,在英美证据法中规定对传闻证据原则上进行排除,因此当证人有能力出庭不出庭时,那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将要转化为传闻证据被排除,不具有证明力。因此,英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做证的制度及相关的补偿制度,从而促使证人出庭。而控辩双方为使自己的证据更为有力往往都会采取积极的方式保证证人的出庭。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但是,由于其没有配套的制度保障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证人不出庭已经常态化了。
(三)询问中的相关技术性规则不完善
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交叉询问所要遵循的规则规定得比较笼统。例如:由于缺乏周密的证据规则,使诉讼双方的竞赛以及法官对出现程序争议的裁断缺乏规则和依据,容易损害程序公正甚至实体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确立证人证言在法庭调查方式中所要求的证据规则,其第146条规定,询问(讯问)证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我国的法律的相关规定虽然表面上看十分公正,但是它与交叉询问制度有着一定的矛盾。因为在英美交叉询问中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则是可以进行诱导询问的。我国这种一刀切的绝对禁止的做法太过于简单化,不具有完全的科学性,因此,法条中虽然对交叉询问有所体现,但不能完全满叉询问运行的需要。
(四)与交叉询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交叉询问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很多障碍
在英美法系等国家除规定了交叉询问制度之外,还有一些配套制度保障交叉询问制度的运行。比如说,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在庭审前如需控辩双方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对彼此提出问题,交换各自的证据,集中争论焦点,从而控辩双方在庭审之前作好充分的准备,提高庭审的效率。但是因为我国对证据开示制度没有完善的规定,双方在庭审前不能作好充分准备,庭审时常常出现“突然袭击”,拖延了审判进行,降低了审判效率,间接地延长了羁押时间。除此之外,与交叉询问配套的制度在我国往往都规定得比较笼统,甚至是根本没有,以至于降低了交叉询问的可操作性,使交叉询问制度有如空中楼阁,流于形式。
三、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构想
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既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以发现真实,同时又要注意程序的顺畅与效益,必免程序的过分拖延。交叉询问是质证活动的主要手段,询问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有必要确立一种当事人为主、法官为辅的混合制交叉询问制度。
(一)改革交叉询问规则
1.完善主询问规则
交叉询问由主询问开始,而且应由申请传唤该证人、鉴定人的控辩双方进行主询问。双方同时申请传唤的证人、鉴定人,其主询问顺序由双方合意决定,如果不能决定时,那么由法官决定。如果证人鉴定人是法院依职权传唤的,因为证明事项为何,法院最为清楚,因此应由法官先行询问,再由当事人询问,其询问的顺序可由法官决定。因为法官对相关待证事项已经进行询问,所以当事人所进行的主询问,其实仅具有补充的性质,在主询问中,禁止诱导询问。所谓有关诱导性问题,一般是指问题含有答案或问题中暗示应回答的答案。禁止诱导询问的理由在于,主询问的对象是由本方当事人所申请传唤,而主询问的目的又是建立有利于本方的事实,因此证人的属性往往是友性证人,其易于迎合主询问的问话而非真实的陈述:或屈服于询问者的诱导而有错误陈述的危险,因此主询问原则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2]。
2.完善反询问规则
反询问的目的就是针对主询问所要确定的事实,以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进行询问,从而产生与主询问相对立的焦点。因此有必要对反询问划定一定的范围,使其争论的焦点比较集中。也正是由反询问设立的初衷所决定,在反询问中原则上容许询问者对受询问人实施诱导性询问。但是,但儿童作为证人时,由于其智力和理解能力的有限,如果在反询问时对儿童进行诱导询问,容易造成事实扭曲的结果,此时法官可以斟酌情形,对诱导询问加以限制或禁止。同时,诱导性询问在若干特殊情形下是不能使用的,对此英美交叉询问制度中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时,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当证人有明显的迎合询问者的倾向时;证人有屈从于询问者的危险时;容易使证人陷于错误的诱导询问。因此,对此类问题,询问者应将两个事实分开询问,不得结合在一起。
3.完善交叉询问异议规则
交叉询问制度有着严格的程序、范围和规则要求。当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询问行为或法官的裁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立法应该设立当事人异议规则,即当事人认为相对方或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有权向法官提出异议,由法官审查被异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异议对于法庭审判的规范、高效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因此,当事人的异议通常是启动法官审查程序的前提条件。法庭异议的理由通常是不合法,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不适当为由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可被异议行为或决定作出后及时提出。有权对异议作出裁判的只能是法官。法庭应当在异议提出后,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判,不得延误。控辩双方的异议一旦得到法官的支持,将导致被异议的行为或决定被撤销或变更。为了保证审判的便捷和效率,对法庭异议作出的裁定一般不得表示不服。只有对一些严重违法的行为,才能在法院的终局性裁判作出后,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或抗诉。
(二)建立新型诉讼制度
1.增设公诉审查程序
在后建立公诉审查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刑事案件,设计该程序的核心旨意是保护被告人防止无谓审判的权利,该程序在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启动,同时为了防止过多地耗费诉讼资源,冲淡庭审中心地位,程序的进行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同时赋予辩方以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为防止公诉审查程序造成法官的庭前预断,实行公诉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公诉审查法官书面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全案卷宗,达到标准的案件,裁定交付审判;反之即裁定驳回,驳回者不得再行,但发现新证据的情形除外。一旦经过公诉审查法官裁决交付审判,案件将移交给审判法官,但卷宗回送给检察机关,审判法官在审判前所能接触到的仅仅是不包含任何证据的书[4]。如果将交叉询问定位为一种属于是以当事人为主的模式时,交叉询问程序一旦沦为以法官的询问模式为主的运作情形,那将与未实施交叉询问并无不同。因此,法官不得未审前先阅卷,审判时再代替检察官纠问被告,而检察官在卷宗无疑问下,需要携带相关卷宗在法庭中负实质的举证责任。只有法官和检察官能各司其职,交叉询问的活动才会易于落实。
2.增设证据开示机制
法院进行公诉审查程序主要是通过对控方卷宗的审查进行的,但公诉审查程序中,并没有赋予辩方以阅卷权,主要理由是考虑到公诉审查程序是一种辩方自行选择进行的程序。而且证据开示进行的前提应当是审判将要进行,在公诉审查程序中,案件是否交付审判尚待审查确定,可以说进行证据开示的时机尚未成熟。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的卷宗移送方式虽然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坚持吸收对抗制合理因素的大方向是可行的,对抗制诉讼模式所具有的对被追诉者人权的保护、对被追诉者诉讼主体地位的正确认识,对诉讼民主价值的体现使我们没有理由不坚持1996年的改革方向。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改革进程的加快,辩方的取证能力将逐渐加大,要求辩方向控方开示相应的证据是符合控辩平衡的要求的,由单项开示走向双向开示也是各国证据开示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限制法官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仍旧是我国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所在,因此我国必须选择证据开示机制[5]。
3.增设证人强制出庭做证制度
由于证人是否出庭以及出庭率的高低问题直接影响着交叉询问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应当明确我国的证人出庭作义务。目前我国对此的规定仅仅是在法条中规定证人有出庭做证的义务,但对于是否出庭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也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证人出庭。因此我们应在大力进行法律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之外,大力从制度着手,制定相应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同时加强对证人及其家人的保护,减少其后顾之忧。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鼓励其出庭做证。
参考文献:
[1]许兰亭.试论交叉询问艺术——兼谈刑辩律师的基本功[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97-102.
[2]刘立霞.交叉询问规则研究[J].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1):12-16.
[3]樊崇义,陈永生.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J].中国律师,2005,(12):50-52.
巡查制度范文6
一、督查基本情况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对照《方案》中督查内容提前开展本单位自查工作。经巡查,各单位、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上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具体任务扎实开展信息排查、健康监测、清洁消杀、物资管理、教育宣传等工作,并做到基础材料齐全、完整。
各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的行为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同时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值班表,做到三级联动防控机制;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联防联控、校园管控等方面工作,并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努力创新疫情防控工作形式和模式,积极开拓工作思路。总体而言,全校上下能够做到将学校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单位(部门)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思想上仍存在“弦不紧”的现象,推动责任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统筹抓、从严抓、长期抓的韧劲还不够足,总体上对学生日常管控较好,对教师的日常管控强度还不够足。
2.有的单位(部门)对师生体温情况和外出情况的掌握还不够及时和详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宏观把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强,疫情防控要求的必备信息材料汇总的还不够全面、不够完整。
3.有的单位(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程序把握的还不够精准,在办理人员外出请假、特殊情况报备、大型活动报告等事宜时,履行相关手续还不够严谨,具体程序还不够规范。
4.有的单位(部门)全员防控、常态化防控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与时俱进开展疫情防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部署和推动还需进一步从严从实,对标自查工作还需进一步抓深抓细。
三、督查评分结果
详见《疫情防控督查指导工作测评分统计表》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1.不断增强疫情防控工作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绷紧防疫这根弦。
2.持续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意识,完善防控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常抓不懈,落实责任不放松。
3.进一步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宣传力度,引导师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增强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决心,营造全面参与联防联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