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语文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发布语文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发布语文论文

发布语文论文范文1

一、问题的提出--“违法”抑或“不法”?

作为法律学上的规范用语,“违法”与“不法”是两个涵义与功能存在差别、却又容易引起混淆与争议的概念。“违法”是最为人们所熟悉、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要求相悖,即“对法律义务或禁止命令的违反”。[i]在行政法上,“违法”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行政行为“违法”意味着其内容或形式在客观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而导致对其效力的否认。[ii]而“不法”概念则是大陆法系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或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重要环节之一,“构成要件”、“不法性”与“有责性”乃是递进式的法律责任构成的三大要素。其中“不法”是指行为无正当理由侵害他人权益,即在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从整体法秩序角度对行为后果的否定性评价。[iii]

然而,日常生活语境中的“不法”与“违法”概念不仅语义基本相同、甚至在许多情形中可以互换使用,[iv]这很容易使人们忽略、混淆它们在法律语境中的不同涵义与功能,或者引发相关争议。例如,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有关“违法”与“不法”的争议或者将其相混同的现象就时有发生。兹详述如下:

问题一:“违法”与“不法”的混淆--违法行政行为需要以过错为要件吗?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仅需满足客观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过错。[v]学者在论述该观点时,往往借鉴民事侵权法、刑法上的违法(不法)学说,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是造成社会危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vi]反之,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就不构成行政违法”。[vii]这种观点具有浓厚的民事侵权法上“行为违法(不法)”说的特征,即“违法性(不法性)”判断除了需满足违反法律义务、侵害权益这一条件外,尚需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viii]起步较晚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在违法行政行为的认识上显然受到了该学说的影响。

然而,侵权法学说所称的“违法(不法)”概念实际上是指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法”概念,与行政法学者理解的“违法”行政行为概念完全是两码事。由于我国民法学者并不注意“违法”与“不法”用语上的区分,这引起了行政法学者在借鉴民法学说时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i]--以侵权法上的“行为不法”说来解释“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得出“违法行政行为需以过错为要件”之结论。这不仅完全混淆了“违法”与“不法”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评价机制,而且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相悖。实际上,无论是在域外或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判断均持一种客观标准--即无需考量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即构成违法(欠缺“客观上之正当性”)。[]

问题二: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可以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吗?

与上述将过错作为违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观点不同,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是一种客观违法,但这种违法是过错的表现,行政行为客观上表现出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的过错”,违法的本质应认定为过错,违法行政行为可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这和传统的有过错就有责任的概念相一致”,因此,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其实就是过错责任原则。[i]

这种观点与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失客观化”机制颇有类似之处。在将过失作为不法性要件的“行为不法”说中,以行为的客观违法作为推定过失的条件,从而实现过失认定的客观化。但侵权法上“过失客观化”机制中的客观违法是指行为人对客观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ii]那么,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必然是对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上述观点可以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案件。[iii]可见,并非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可用于推定行为人之过错,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与过错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亦不能等同于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三:“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可以解释为“不法”吗?

众所周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违法”归责原则,[iv]即采用行政行为“违法”标准(如认定事实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依据。然而,该归责原则被认为无论是在学理上或是实践过程中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困境--“违法”归责原则的存在使得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只要导致侵害的公权力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某种违法状态”,即可决定责任的归属。这导致了一种畸形的客观归责机制。[v]因为以“行为违法之客观状态”作为归责依据,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客观不法 性”与“主观有责性”要素,在学理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vi]更为“致命”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那些尽管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公权力行为,如果以“客观上的违法状态”作为归责依据,进而作出赔偿判决,将导致个案中的不公正。

为了化解“违法”归责原则的上述“危机”,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关于“违法”的不同理解。[vii]他们认为,“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当理解为侵权法上的“不法”,并以“行为不法”说解释其涵义,以“过失”作为“不法”的必要条件,最终使得“违法”归责原则产生过失责任原则的效果。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我国学界针对问题动辄要求修改法律的取向不同,体现了法解释学的智慧与技艺。但问题在于,“不法性”毕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针对行为的客观评价要素,以“不法”取代“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并未在理论上使国家赔偿责任摆脱“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二元构造含混不清的状态。况且,在当下我国学界、司法实务界并不明确区分“不法”与“违法”的情形中,该解释方案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令人存疑。

针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关于“违法”与“不法”概念的模糊认识与争议,本文尝试从法理上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评价机制予以厘清,阐释它们在行政法上各自发挥的作用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澄清一些错误认识,以期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

二、“不法”与“违法”概念的规范涵义及其评价机制

汉语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源自于日本法学,而日本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乃是对德国法上rechtswidrig与gesetzwidrig的翻译,即表示“违法”的单词为gesetzwidrig,表示“不法”的单词为rechtswidrig.“不法”与“违法”在汉语日常语境中涵义的近似却容易导致对其法律涵义的混淆。对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的理解,须从“法”的涵义着手,从中可以引申出其在法教义学上的不同涵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中,“法”被精确地区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例如拉丁语中的jus和le,法语中的droit和loit,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viii]它们分别指向不同的涵义。其一,西文中的le、loit、gesetz、legge表示直观意义上的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规则。其二,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diritto表示较为抽象的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相当于英语中的justice或right,具有“公平”、“正义”、“正确”的涵义。[i]与之相对应,“违法”与“不法”的涵义亦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进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评价机制。

第一,对应于“法”的第一层涵义(le、loit、gesetz、legge),“违法”是指对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或规则的违反。[]这是一个直观的、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通常人们所说的违法就是指行为对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违反。从法律评价机制角度看,“违法性”实际上是依据法规范对特定行为所作“价值中立”的客观评价,只要行为与具体的法规则或禁止命令相抵触,就可作出违法性评价。

作为一种法律评价机制,“违法”体现了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要求--将法看作是客观的评价规范,凡是违反作为客观评价标准的法规范的行为均属“违法”,而不论行为人能否理解规范或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违法性”评价因而被称为“客观违法”,[i]其意义在于:由于违法只是意味着客观上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因此“违法性”判断实际上是通过对行为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与结果的规整,从而起到确定行为界限、确立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秩序之功能。

第二,对应于“法”的第二层涵义(jus、droit、recht、diritto),“不法”是指对“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的违反。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对“不法”概念作出了准确的阐释。凯尔森认为,对“不法行为”的界定须在“整体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加以判断,“不法行为”是“根据法律秩序的意图必须加以避免”的行为,[ii]在他看来,“不法行为”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的前提条件--由于“不法行为”是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被赋予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它实际上已经触及法秩序所能容忍的极限,那么,法律只能用制裁这种严厉的规制手段(法律责任)予以调整了。这一认识与各部门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相一致--行为的“不法性”(不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尽管在各部门法中,不法性并非所有法律责任形式的要件,但不以“不法性”作为责任的要件,并不表示在判断责任成立的过程中无需考量“不法性”因素。[iii]

“不法”评价机制主要体现在德日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的法律责任构成中。按照其主流观点,“不法”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行为“无正当事由产生了破坏法秩序的后果”。[iv]“不法性”判断是在行为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考察行为结果导致的权益损害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职权等),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即构成不法。特定的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具备“不法性”,才能进入“有责性”层面的判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构成了法律责任评价机制的两大核心环节。[v]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将“不法性”定位于考察行为在“结果上”导致的侵害是否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这种学说因而被称为“结果不法”说(erfolgsunrecht)。[vi]

对“结果不法”说构成挑战的是“行为不法”说(handlungsunrecht)。[vii]该学说认为,判断不法性不仅须考察行为的结果,而且亦须关注行为本身。如果不是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行为不法性的成立须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但对过失的判断则采用“违法性”评价机制,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秩序中的“注意义务规范”即可推定过失,即“过失的客观化”。反之,若行为人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即使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客观后果,也不能被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不法”说将缺少合理的注意增加为“不法”概念的组成部分,“不法”意味着过失的存在。

综上可知,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在规范涵义、评价机制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我们不能从日常生活语境的角度对其作出想当然的理解。两者在不同的法领域具备各自的意义脉络,从而发挥不同的功能。这也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的“违法”与“不法”概念的功能提供了认知框架。

三、“违法”与“不法”在行政法上的功能

(一)“违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效力的客观评价机制

在行政法上,“违法”所发挥的行政行为效力评价功能源自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这一原则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上的体现,即将法律规范作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实现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与规整,从而最终发挥以法律拘束行政、统合行政法律秩序的功能。这种调整方式可以在凯尔森的法规范体系理论中得以解释。

凯尔森认为,在法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基础规范(grundnorm)之外,任何规范都具有法的适用和法的创造之双重功能。行政行为除了具有适用法律的“执行”功能外,同时也能创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具体法秩序的渊源。因此,行政行为也属于法的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具有“个别规范”的属性。[viii]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以“高级规范”为依据对作为“低级规范”的行政行为的规整,其焦点在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违反了上位“渊源”的具体要求。一个行政行为及其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之所以合法,因为它由构成法秩序一环的另一高级规范所创设,并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符合其具体要求。[i]因此,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乃是依据上位法规范所作的具体的、客观的评价,只要行政行为与具体的上位法规范相抵触,即非常直观地作出违法性评价。这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效力评价机制--一旦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其后果在于效力上的瑕疵,即该行政行为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不符合整体法秩序的要求,从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这种评价机制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法理上,法律评价机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探究之主要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过错意味着“行为人具有某种在道义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或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不可原宥性”,[]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是现代法律责任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但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并非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而只涉及行为效力的评价。同样,违法行政行为(效力上的瑕疵)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存在。

(二)“不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损害后果的正当性评价机制

作为法律责任机制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不法性”在行政法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中。对此有着较为清晰阐释的当属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日本、台湾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故意或过失”与“不法侵害”为核心要素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基于不同的学说或法解释学进路,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的“不法性”判断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出来。

其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结果不法”说,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按照三阶层、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而展开,即“构成要件不法性判断有责性判断”。在个案中,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并符合构成要件,即进入“不法性”判断阶段--考量该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侵害结果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等);如果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该损害权利之结果即构成“不法”,从而进入“有责性”判断阶段,考量行为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行政行为同时满足“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两个条件,则行政赔偿责任成立。

其二,依据“行为不法”说建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由于过失被认为是“不法”的必要条件,[i]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构成“不法”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的存在。即进行“不法性”判断时已经将行为人的过失考虑在内(涉及归责要素的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责任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核心要素展开的顺序与构造,但无论采用哪种“不法”学说,对于大多数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差别。

其三,上述两种以民事侵权责任为范式对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解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性质属公法,在公法上,国家立于优越地位,其所作的侵害个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亦有得到法律授权者(如公用征收)。因此不能照搬民法理论将行使公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视为“不法”,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不法”概念应当解释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即考察的要点在于导致权益损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规范。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权利损害是适用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ii]按照这种思路,将以“违法性”取代“不法性”,进而建构出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损害,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规范(违法性判断);若构成“违法”,则进行有责性判断(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此思路之下,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包含了“公权力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与“有责性(故意或过失)”几大要素。

然而,如果从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角度分析,尽管“违法”与“不法”的评价机制存在差别,但“违法性”判断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仍然发挥着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为整体法秩序所容忍”--即“不法性”评价之功能。因为在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作为“不法性”判断依据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履行职务等),其实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即时强制”措施。所谓“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现时发生之紧迫危害,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的约束或处置性的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在紧迫情势中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不受侵害、或为了阻止更大损害的发生。[iii]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措施在发动条件、规范目的方面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完全一致,可以看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行政法上的表现形式。而“即时强制”显然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对于“不法阻却事由”的考量基本上就可以转换为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必然是依据具体的上位法规范,考察其权限、内容、形式与程序等要素是否在客观上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如此,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考量,就被转换成了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了。

这一结论揭示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不法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的同质性:既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判断,在法律技术上可以转换为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违法性”判断,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违法性”通过对造成权利损害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上位法规范作出判断,实际上发挥着“不法性”评价的功能。

由此可见,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定位于公法,并引入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取代传统侵权法上的“不法”所建构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与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间并无本质不同,两者都显示出“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法律责任二元核心构造。

四、结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本文的分析厘清了“违法”与“不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机制。在行政法上,它们在各自的意义脉络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以一定的方式相互“渗透”、相互关联。对这两种评价机制的混淆或认识不足,乃是我国行政法学上某些错误认识的根本“症结”所在。

首先,“违法行政行为须以过错为要件”的观点之所以错误,根源在于对“违法”与“不法”的混淆,错误地以“行为不法说”来解释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导致将法律责任机制中的归责要素(对过错的判断)不当地引入到作为行政行为效力评价机制的“违法性”判断之中。实际上,这种观点不仅与主流的行政行为理论相抵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亦经不起推敲。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主要取决于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客观形态,即行政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或拘束,即可视为发生法律效果。[iv]由于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产生并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那么对其法律效果的违法性判断,亦无需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言,即使是“精神失常之公务员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状态所为之行政处分,如该处分客观上已具备合法之要件,其效力并不因而受影响”。[v]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层面上,“违法”所发挥的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功能主要体现在“类型化的违法行政行为”为合法性审查提供判断基准的过程之中。尽管各国法制对违法行政行为具体类型的把握呈现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差别,但从法律适用逻辑要素的角度进行归纳与分类,仍然可以将其较为规整地表述为“主体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法律依据违法”与“事实根据违法”等方面。[vi]作为合法性审查基准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类型,在适用过程中均遵循客观标准,即根据个案中行政行为的客观表现作出违法与否的判断,并未涉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评价。即使是以行为人主观动机违法为要素的“行政滥用职权”亦无需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实际上,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滥用职权”是根据行为客观的、外在的表现推定是否存在“违背法定目的”、“考虑不相关的因素”等违法情形,至于导致违法的原因是否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则在所不问。正如我国学者所言,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滥用职权”,“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人恶意行使裁量权的违法”,甚至包含着行为人出于善良动机而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的情形,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非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必须考量的因素。[vii]

发布语文论文范文2

注意:若以下内容与学校对论文的写作要求不一致,请以学校要求为准。

一、关于论文选题的要求

(1)必须在本专业范围内选题,不能选与本专业无关的题目。

会计学专业选题的大致范围包括(可参考所附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仅供参考):

①会计方向

②财务和财务管理方向

③资产评估研究方向

④审计与会计制度设计方向

⑤电算化会计研究方向

⑥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方向

(2)理论性不能太强,应选择能联系实际的主题来写(如不能写“企业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研究”;如果选题符合要求但无法或不易联系实际来写,也应重新选题;对不易获得实例或数据的选题也应重新确定题目)。

(3)选题不能太大,主题必须明确(如“论企业财务管理”就没有一个明确主题,太大太空)。

(4)只能有一个主题(如“论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市场营销策略的选择”就包含两个完全不同的主题)。

(5)题目必须清楚完整地表达论文主题(如“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可以作为论文的写作主题,但作为论文题目则不合适,合适的题目例如“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

注意:如果原所选论文题目不符合要求或无法完成,请尽快重新选题并发送至我的邮箱(xinyg@126.com)。

二、论文选题与写作步骤

第一步,查阅文献资料,找出当前与本专业相关的热点问题以及研究现状。 第二步,根据资料收集的难易程度及本人的专业爱好确定一个论文写作的初步方向(即主题,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以及大致所需的参考资料(初步确定,可根据写作进度随时修改补充)。

第三步,收集资料。

(1)应根据确定的主题有针对性地收集所需资料;

(2)资料可来源于网上、学校图书馆或资料室、公开的企业信息(如上市公司年报,统计年鉴等)、各种专业数据库,也可以自行购买与论文主题相关的专业书籍。

(3)注意收集的资料应尽可能全面,应涉及到论文主题的各个方面,这样才能使后续的论文写作有足够的参考资料;

(4)应收集最近年份的文献资料,不要收集过于老旧的资料(经典文献

资料除外);

(5)应收集与论题相关的参考文献12篇以上,含两篇或以上英文文献。 第四步,分析整理资料(将所收集资料归类,并以此作为确定论文提纲的依据)。

这一步很重要,应在分析整理所收集资料的同时,对资料进行分类,这个分类也可以作为论文写作的初步框架(即确定从哪几个方面来写),请重视!

第五步,列提纲。根据所收集资料及其分类确定论文写作提纲,相当于目录但比目录更详细,应在前一步分析整理、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步,修改提纲,完善论文结构。

应按基本逻辑关系修改论文结构:理论概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这一步属于理性分析的过程,应在分析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对论文提纲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步,应用资料(将所收集资料的相关内容应用到至论文相关部分)。 第八步,修改完善论文并重新收集所欠缺资料(修改所应用资料并加入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完善论文结构)。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尚有应补充的文献资料,则应及时重新收集。资料的重新收集工作应根据需要贯穿于论文写作的全过程。

对于实证论文写作,则应进行相关实证分析(如提出假设,建立分析模型,收集和选择数据,验证假设,得出结论等)。

第九步,定稿,准备论文答辩。

注意:不能长篇引用所收集的文献资料,应对所引用资料进行必要修改加工,并加入自己的观点,对直接引用未经删改的文献资料应注明出处。

三、正文的逻辑关系

引言之后的正文章节安排应注意各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般的逻辑关系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正文部分必须遵循这样的写作思路。

论文各章节内部也应注意逻辑关系,逻辑关系不能混乱。

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

⑴相关理论介绍。

⑵提出问题并分析问题。

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具体撰写论文时,应在符合一般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再根据本人论文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补充和调整。

四、关于正文写作

在正文论述中应根据论点加入相关实例、数据或案例,以增强论文的说服力,不可仅有单纯的文字论述(实例或案例应恰当融入论述当中,不要将案例作为单

独一章)。

五、关于标题规范

⑴标题含义应清晰完整,不应太省略;

⑵论文总标题应反映论文主题;

⑶各章节标题应高度概括所属章节的内容,即标题应与内容一致; ⑷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15;

⑸标题中不能出现标点符号。

发布语文论文范文3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国法治

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已昭示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已经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不同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为塑造一个重视法治的中国,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已有了它该有的名份。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基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handwahrehand)的原则,“认为汝将汝的信任置于何处,应于该处寻之”,它的真实含义是:任意与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①这千年来,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存在,发展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必定有它存在的理由。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立法者运用立法技术进行法律推导的逻辑结果,其直接的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的变动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向社会公开。公信原则即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公信原则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积极的信赖,确认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变动,即保护人们对“只要占有相关的证书,就有权受领某项给付”原则的信赖,在取得某项权利和某些给付的时候,取得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信赖土地登记簿或证书的内容是正确的。②在德国民法典中,认为这项信赖保护原则是构建私法法律制度的社会伦理因素,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共处。在不相互信赖的社会中大家将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善意取得就是信赖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关键是善意和非善意之区别,而非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评析

动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已是国内外的通说。既使在善意取得无明文规定的国度,动产善意取得在其法律解释或实践中依然存在。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类型、社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仅仅适用于动产抑或将不动产包括在内,国内学者均有不同见解。

1、肯定说,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该被承认,他们认为仅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交易方不会误信不动产占有人为有权处分人而与之交易为理由,一概排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于相信登记公示力而与无权处分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王利明先生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并不排斥在特殊情况下,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对不动产交易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③

2、否定说:这是我国大多数学者之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领域。

(1)部分学者认为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第三人若再以不知不动产之权利状态为理由予以抗辩已不可能。”④故“不存在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所有权的可能性”。⑤这两种观点,排除了无所有权人处分不动产的可能性,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我国尚无完整统一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造成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管理混乱,标准不一,登记内容不全面,登记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加上国民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淡薄,不主动去变更查证登记簿,所以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2)还有一种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应通过公信原则或登记更正程序来解决,不适用善意取得。”在这个观点中,若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物权取得方式有两大类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并未将公信力作为物权取得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若通过公信原则处理,那么善意第三人所获物权的得来无法律依据。且公信原则是保护交易安全,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政策,更应依据公信原则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是通过登记更正程序处理,恢复至原有状态,那么将要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受人会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程度产生怀疑,势必引起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出让人、所有权人不应有的纠纷。而且善意第三人返还不动产或所有权人重新对不动产进行改善或还原,所需费用不是登记更正程序就可以解决,甚至会造成所有权人、买受人更多的财产损失。

(3)还有的学者认为,从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来看,是拒绝将善意取得制度使用于不动产领域,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日本民法典192条等,在这里我们要看到一个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同和他们在其他立法上的补充问题。英美法日等国家对不动产登记采用形式审查制度的居多,而我国与德国、瑞士等国一样对不动产登记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只有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制度,才能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无瑕疵,并由此正确的公示,使得确认“与权利相关的登记中,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视如登记本上记载而存在。”⑥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移植首先要看到法律得以产生的经济制度的不同。在与我国一样采用不动产实质审查的德国、瑞士均有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一些国家或地区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其他法律法规,间接承认了善意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如台湾《土地法》第43条亦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的效力。”这一条规定就给台湾地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三、我国目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基础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物权立法中,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作为一个内容明确规定,从前述理论上的分析是行得通的,而且实践中,在《中国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房屋自由贸易的开放,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渐完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外观权利与真实权利状态保持一致的可能性将越来越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将不动产包括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里,这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潜在需要。在当前,我国不动产的变动依法明文规定以登记方式为公示方式与登记制度不甚完善之间的矛盾,可由法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自由裁量或登记机关自主调解,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定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社会目标下,适当调整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条件与范围,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将对有中国特色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信用打造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成熟、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是有明确的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原则。将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等法理,类推适用于行政法。凡是基于政府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而使公民信赖政府,政府应对其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加以补偿。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动产公示方法,具有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公民基于对该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的信赖而产生对该登记的公信,又基于该公信进行了不动产的变更,由此所涉及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不动产登记权利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而造成错误登记、涂销。所以在立法上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会督促不动产登记机关完善登记程序,认真执行实质审查功能,提高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否则,便会因为其过错受到不动产实际所有人的追责,由此承担过错责任。

2、从立法上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会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由于不动产外观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原因之一是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下,这就会在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配备有相应的不动产管理条例对此问题进行完善。其次,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上,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处理所有权人与有过错登记机关或有过错出让人的法律关系,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以何种方式来承担?等等。还有,已登记的不动产的情况的查询要收取高昂的费用已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而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实现公开查册制度,转变服务理念由一个高高在上的管理者变成一个具有“服务理念”的机构?这也都是我们可以进行思考的并以此为契机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上占据一席之地,会促进我国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变更、涂销。在我国还有两种不动产外观权利和真实权利不一致导致不动产纠纷的。一是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表见继承人取得遗产或继承人取得应继承份额以外的不动产并为继承登记。二是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登记尚未涂销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将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动态的交易安全,这是以牺牲不动产原所有人一定的利益为代价的。然而正如一法律谚语所说的“凡事与其无效不如有效”(utresmagisvalentquampereat),特别是不动产价值相对动产较高,一旦损失将会对权利人造成重大影响,预见到这样严重后果,继承人或合同当事人均会主动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去履行相关手续,从而也从源头上堵住了不动产外观与真实权利的不一致,使得中国人民传统的在纠纷发生以后被动诉讼的局面转变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①《德国民法通论》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第59页

②《社会学法理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史解释>导读》邓正来

③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第215页《再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页

发布语文论文范文4

关键词:烟台市开埠旅游潜力与机遇

烟台开埠在我国近代对外开放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随着烟台市对开埠文化的重视,相关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开展了对烟台市开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及相关科研、教育的深入和普及,开埠文化得到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其保护与利用问题更是成为热门话题。开埠文化为旅游业提供了丰富的旅游资源,在旅游产品设计、理念创新等方面为旅游业提供了发展的优势。

一、烟台市开埠文化旅游SWOT分析

(一)优势和劣势分析

1旅游资源存量丰富。“烟台山近代建筑群”为开埠文化的代表。目前在烟台山上保存完好的就有英、美、法、德、日、丹6个国家的27幢风格各异的欧式建筑,堪称近代建筑的艺术宝库。2006年5月“烟台山近代建筑群”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烟台山近代建筑群作为一项较好的旅游产品具备极大的发展潜力。其本身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品牌决定了它是烟台开埠文化的代表,是烟台的形象和标志,也是城市的名片。

商业建筑群资源。烟台山周围以及东海滨区域,为外国人居住区、领事馆、别墅、洋行、商号、邮局、娱乐场所大多集中在此。东山、毓璜顶、大马路地带设置有教堂,民族工商企业不断增加,作坊、店铺、饭店、茶馆、文化娱乐场所等迅速发展,从朝阳街、大马路到北大街,以大庙为中心,形成繁华商业区。这些建筑群目前一部分已被发展为旅游景区,但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其旅游价值有待进一步深度挖掘。

近代轻工业资源。烟台开埠后,受西方经济影响,民族工业渐起,经过发展,成为中国近代轻工业的发祥地之一。以纺织工业、电力工业、食品工业、机械制造工业为代表的轻工业资源为旅游业提供了众多文化遗产,旧厂址和厂史可成为开埠旅游的吸引点。

2旅游市场具备良好游客基础。2010年烟台全年接待游客突破 3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300 亿元,2013年旅游接待总人数为5003万人次,海内外游客、旅游总收入分别达33187万人次、3312亿元,分别增长184%和212%。可见烟台市的旅游发展进入到持续稳定发展阶段,应着手进一步丰富旅游产品,扩大旅游涉及领域。

虽然烟台开埠文化旅游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发展局限。

3旅游资源开拓不足。从旅游产品的角度来看,烟台开埠文化旅游产品层次与角度过于单一,基本集中在以广仁路和滨海路为中心的城市滨海观光、商务、购物旅游圈、以张裕酒文化博物馆为中心的葡萄酒文化旅游圈以及蓬莱阁等为重点的自然风光和历史遗迹度假旅游圈,旅游开发深度不足,对于老黄县历史文化、西炮台历史文化以及北极星钟表历史等能反映老烟台历程的内容并未深度重视与开发。

4旅游配套设施不足。目前,烟台现有的以开埠文化为中心的旅游景区数量较少,且公共场所旅游服务设施不够便捷、完备和人性化;旅游交通指引标志旅游指南分布范围较小,普及程度还不够;旅游热线的投诉与应急救助

等功能不够完善;数据更新不够及时,距离无障碍游览、智慧旅游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5旅游形象打造不足。烟台开埠文化旅游形象的传达力度不够,致使传播范围和深度有限,市场营销手段与方式简单,力度不足。烟台山融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于一体,可以说是最能代表烟台开埠历史的文化旅游景区,但其开发深度与广度还需进一步挖掘,宣传力度也应加强。

6铁路交通瓶颈制约。在旅游旺季,烟台铁路班次与档次都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求,铁路交通成为烟台市旅游业一大交通瓶径。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铁路资源短缺。烟台市每百平方公里拥有铁路里程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3%;每万人平均拥有铁路里程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02公里,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60%。二是运输效率低下。烟台市铁路时速仅为100公里,到济南的时间接近7个小时,到北京的时间接近15个小时。三是运能严重不足。2009年全市旅客运输量 311305万人次,其中铁路完成3395万人次,仅占1%,铁路交通已经成为目前制约烟台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二)机遇和威胁分析

1旅游产业整体发展强劲。2009 年,我国旅游业全年共接待入境游客126 亿人次,实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39675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1902 亿人次,收入1018369[JP]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 129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13%。 面对发展如此强劲的旅游业,烟台作为胶东半岛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旅游产品种类,将海洋旅游、文化旅游等多种有特色的旅游项目予以整合,增强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2旅游a业支柱作用得到体现。烟台文化旅游在迎接巨大机会的同时也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多年来,烟台对外推广的形象一直围绕“山海仙境”、“葡萄酒城”等来展开,而这种形象定位受到了周边沿海城市的激烈竞争挤压。烟台位于山东半岛的东部,距青岛180 公里,与大连隔海相望。烟台受制其中,线路编排上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同样具有海滨优势,但是因为有周边几个知名度较高的旅游城市发展在先,其单纯“海”的形象不明显。大连、青岛、威海等先行者形象宣传和知名度屏蔽并“干扰”了旅游者对烟台的选择。

二、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塑造烟台开埠文化主题形象,实现形象定位差异化

文化是旅游的核心要素,也是构成旅游地持续吸引力的重要源泉,一个城市旅游形象的树立必然要注重文化内涵深层次的挖掘。烟台应当塑造出体现烟台特点,特色鲜明的主题形象,类似于威海的“最适合人居” ,青岛早期的欧陆风情、现在的奥帆基地等等,实现城市形象的差异化。为丰富景区的开埠文化游,必须要进一步丰富展馆内容,增加系列项目,而这又需要增加投入,得到相关部门支持。

(二)整合开埠文化旅游资源,描绘烟台文化游大蓝图

烟台要积极探索景点景区整合、与城市捆绑式发展的路子,真正把烟台建设成为一个文化旅游城市,一个与文化旅游业有机整合的旅游城市。除此之外,还需要围绕开埠文化进行相应的城市建设。比如,自火车站、港口码头沿海边到烟台山修一条旅游通道,构筑旅游大交通;再比如,将百年老街朝阳街、海关街、阜民街等打造成旅游购物的特色街区等等。通过这些建设,将开埠文化由点及面丰富、整合起来,形成特色的文化肌理,与“海文化”组合,构建独具烟台特色的旅游形象。

(三)深挖文化旅游内涵,大力培植文化旅游名牌

尽管烟台市的文化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文化旅游资源的利用率、商品转化率却很低,文化旅游产品的精神内涵和艺术的精致程度也很低。如何把深厚的文化旅游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品牌优势,是推动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烟台市的文化旅游业必须以打造知名品牌作为发展的当务之急。比如深挖开埠文化内涵,培育出一批能产生广泛影响的文化旅游品牌。并选择知名度高、有影响力、对烟台友好的境外文化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利用其营销网络,把烟台市的文化旅游产品尽可能多地推向国际市场,积极进行文化旅游交流和文化旅游贸易。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资金支持机制,推动文化旅游繁荣发展

应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文化旅游业进行投资经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文化旅游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国家认可的各种文化旅游企业和博物馆、艺术馆、艺术团体等。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各种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园区,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立“开埠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随着形势的发展,烟台开埠文化旅游的性质定位越来越清晰,发展的方向越来越明确。打造烟台开埠文化旅游品牌,不仅需要经济的发展,还要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增强文化吸引力,使游客通过游览烟台的碧海青山,满足其历史文化、风土人情、饮食文化、表演艺术的欣赏和探求,以此来强化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从而推动开埠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芳芳论烟台市旅游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J]商业经济,2001(1):29―39

[2]曲洋烟台海洋文化旅游资源评价[J]中外企业家,2013(16):278

[3]梁兴英烟台市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选择[J]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12(12):26―31

[4]刘玫浅论烟台的近代商业贸易[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5]高玉玲开埠后青岛城市建设与旅游业发端[J]旅游学刊,2006(2)[ZK)]

发布语文论文范文5

关键词: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优势;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策略。

当今时代,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财富创造形态,以其所产生的巨大效应,引起世界各国的格外关注。和其他产业相比较,文化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点。文化资源又是一种“软资源”,具有少污染或者无污染,可以多次开发、重复开发和不断转换的长处,从而成为世界各大城市加快发展竞相争抢的战略高地。西部地区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发展优势。如何利用这些文化资源和优势,提升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思想的落后仍然是制约西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思想上不创新不注重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特色导致西部文化产业发展的滞后和缓慢,许多西部的领导对待西部文化产业一味渴求中央拨款,只求“输血”,不谋“造血”,所以造成了西部地区文化产业不仅发展不起来反而还非常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布局中,大多数西部省区仍然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经济总量和整体实力与东部地区乃至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文化产业上的高端人才与发达地区比较呈现出较低的态势。

二、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优势。新世纪以来,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为西部地区省份的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强大动力。当下全国的目光都聚集在西部这块有待开发的热土上,从国家确定陕西汉中经济区到成渝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再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动工开发,都体现了国家对西部的发展和开发的重视,随着各地的大量的热钱涌入、大量文化产业各类经济项目、各类行业人才涌进来,为我国西部的各行业的快速发展甚至是跨越式发展赢得了重大发展机遇和提供了重要保障,给西部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无穷的动力和千载难逢的机遇。

三、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策略。1.品牌就是旗帜,品牌就是竞争力。品牌文化是西部产业文化的重要发展和积极培养的目标,在当下国内着名文化产业品牌中,云南这些年也涌现出了像《云南映象》《丽水金沙》《云南的响声》等优秀文化精萃,让国人了解了西部文化甚至于走出国门让西部文化在海外赢得关注和市场份额,大大地拓展了相关的产业链,也打响了西部的文化产业的品牌。2.西部由于地域上的逆式造成了西部经济基础的相对薄弱,各相关产业的匮乏,文化产业的薄弱,单只靠政府的拨款很显然是非常不够的,要走市场化发展道路,要利用当前国家对西部空前的重视和经济的投入,积极地加大扶持文化企业和产业发展。3.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播种,在西部地区,尤其要注意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互动发展。如古丝绸之路、兵马俑、九寨沟、莫高窟、香格里拉等等,无不是看到了文化与旅游结合的强大威力,坚持文化唱旅游戏、旅游打文化牌。现在的地域上的文化相关产业和地域上的旅游文化产业关联度越来越高、协调性越来越强,造就了优势互动,旅游中的文化产业日益凸显,文化与旅游同体化趋势将会越来越明显。

四是当代时尚性,要充分了解消费者期望变化、满足当代人的参与性,体现出当代人的文化需求。搞文化节目和文化互动,如果能够从俗上升到雅,最后回归到俗,就是最高境界。西部地区要发展精英文化,但重点是发展通俗文化,这与消费能力、艺术素养等方面有很大关系。

五、美国营销专家菲利普?科特勒认为,市场由不同的消费者构成,而不同的消费者存在需求上的差异。文化需求有着不同的消费群体,既有像到国家音乐馆去欣赏高雅的艺术的消费群体又有像欣赏东北2人转的平民消费群体,所以文化产业要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文化产业才能遍地开花。

六、这几年中国民间故事的《花木兰》《功夫熊猫》,再到《阿凡达》,是由国外投资加入中国元素而征服国人成功的塑造了文化品牌和文化经济的双丰收,然我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尤其是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却难以出口,其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充斥的都是中国的元素、中国的思维模式、中国价值趋向,好比有一部电影,所有的演员、相关的道具、相关的场景、故事内容以及影片的叙述方式都是中国本土的,外国人难以理解,必然也影响文化产业走出国门。

七、充分发展西部地域的特色文化产业,例如像《印象?桂林》《印象?刘三姐》《印象?丽江》等“印象”系列都以西部著名的风景景区为依托,著名的风景景区自身就是饱含丰富的文化内涵,如自然流畅的民族风情、悠久的历史文化等,在演出内容上将表现当地风土人情、自然风光的歌舞表演作为演出内容的主体。表现出了西部的自然山水的美丽景色西部人民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造就了多姿多彩、丰厚无比的民族文化,使得西部成为我国最具特色的文化资源特色的地区,给了西部相关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其坚实的基础和条件。近年来,西部地区积极开发属于西部自我最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积极地发展独具西部特色的文化产业,给西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新的动力。

发布语文论文范文6

【关键词】微笑曲线;文化产业;自主创新

一、微笑曲线理论

“微笑曲线”最早由我国台湾宏基集团的董事长施正荣先生于1992年提出来的,用来描述生产个人电脑的各个工序的附加值。在整个个人电脑的产业链里,上游的CPU、操作系统和下游的售后服务等工序具有较高的附加价值,而处在中游的组装生产等工序则利润空间最小。由于曲线好似微笑的嘴,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微笑曲线”。 [1]

“微笑曲线”理论在以后的发展中被不断赋予新的内容,现在已经成为许多产业和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微笑曲线”理论的核心是以附加值的高低看待产业、企业、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力,经济主体只有不断往附加值高的区位移动,才能持续发展与良好的经营。

文化产业渗透性强,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是近年来发展速度和规模都大幅提升的新型产业。许多地方都施行“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不乏成功的例子,然而不清楚文化产业的行业实质,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果,最终只会导致失败。运用“微笑曲线”理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模式和规律进行分析,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微笑曲线的蚌埠市文化资源优势

作为皖北商贸中心城市,蚌埠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沉淀。双墩古人类文化、花鼓灯艺术、大禹文化等领衔的国家级、世界级文化资源集中于此,享誉世界的民间文化、一代帝王文化独领,与代表人类古代文明成就的远古文化和谐共生,在全国范围来看,都是极其罕见的。蚌埠文化底蕴丰厚,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历史条件,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文化资源优势:

(一)低端产业的产品特色――“名声效应”优势。蚌埠市固镇的梨园和花生,以及怀远的石榴,虽然属于低端产品,但很具特色,为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作出不小的贡献。固镇拥有千亩梨园,运用这个天然优势举办了“固镇梨花节”,在节期间,固镇县举办了书画精品展、广场文艺演出、民间艺术展演、“许慎杯”书法大赛、特色农副产品展销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同时,以花为媒,借节招商,带动蚌埠文化产业的发展。蚌埠怀远虽属县城,但历来吸引了不少游人墨客,不仅因为这里聚集了极大景区,更有红榴增添了此山此水的美色。怀远县是全国六大石榴产地之一。《怀远石榴》一书,书中涵盖了怀远石榴的溯源、品种、价值、文学、艺术、轶闻、掌故、酿酒、科研、节庆等。该书的出版,对怀远旅游发展,对石榴文化的研究和旅游商品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推动蚌埠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产品便于开发、创新和整合的优势。由微笑曲线推知: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将为产品带来更高的附加值,增加利润空间。蚌埠抓住文化产业的实质,促进文化产业开发和创新,并给以战略性的整合。为推动文化产业快速高效的发展,蚌埠市进一步发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确定“荆山体育文化广场建设”等29个项目将进入2012年度该市“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三)高端产业高附加值,利润空间大的优势。蚌埠市也拥有较高附加值的文化产业,比方说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就有3个:一是中国的花鼓灯,二是“四周戏”,三是武侯县的民歌,这些都是可以利用的文化资源。在深厚文化底蕴的奠基下,新建成的花鼓灯嘉年华是蚌埠乃至皖北最大的综合性文化旅游区,是目前国内最具探索性的文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花鼓灯嘉年华注重吸纳传统地域文化元素,通过多种手段展示及系统开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花鼓灯文化精髓,保护、传承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创造了现代旅游休闲与传统非遗文化深度融合的文化产业开发新模式:以非遗文化的保护为宗旨,以旅游为载体,走产业化经营之路,达到文化与经济互为促进、共同繁荣、永续发展的终极目的。

三、蚌埠市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不足

(一)对文化产业的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该地区对文化产业的认识还不够,政府的引导支持并没有得到很好地理解并有效实施,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并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该地区的文化差异优势,重点开发具有特色的文化资源;缺少精心策划和宣传,未能将其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难以吸引合适的投资者以及创业型文化产业人才;未能清楚认识经济与文化的关系,容易只注重文化的精神属性,而忽视或不讲其经济效益,忽视其产业的市场性质,不能协调好二者。

(二)文化产业组织分散,规模较小。从总量上看,蚌埠市文化领域中的大型文化企业屈指可数。部分文化产业单位还没有完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一些由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组织,思想观念仍停留在依赖政府资金办文化的基础上,缺乏市场营运活力和团队创意活力。大型的文化产业严重缺乏,对文化产业的市场属性认识不足,企业规模比较小,导致了整体竞争力不高;文化资源比较分散,导致该地区旅游景点分散,精品线路开发不足,未能形成产业群以及品牌意识,难以适应激烈竞争的市场。

(三)文化产业的人才素质偏低,专业人才缺乏。文化产业的运作需要有一批熟悉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业务,并掌握市场规则的人才队伍,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勇于创新队伍。目前蚌埠文化产业的专业化人才严重不足。从整体上看,目前市场上的人才素质还比较低,文化品位不高,盲目追求经济利润,还不懂得如何发挥文化价值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带动经济发展。文化产业领域,比较缺乏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高技术专业人才。人才引进的鼓励政策不多,对现有人才的培训机制不完善。

四、基于微笑曲线的蚌埠文化产业发展对策

(一)树立品牌服务意识,调整文化企业发展战略。文化是一个地区或城市形象的名片、品位的标志、灵魂的体现。它对于彰显一个地域的特色,提升一个城市的品位,促进一个区域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想要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推动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就必须要透彻了解文化产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并结合实际,才能制定出科学的产业规划,才能有“和而不同”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2]。只要紧抓着文化产业的“微笑曲线”两端,就会在价值链的上下游获得丰厚的回报;反之,若没有做好抛物线的右端的工作,将必然导致产业利润空间的下降。所以一定要建立品牌服务意识,只有这样,才会给产业发展带来跨越式的、长远的发展。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蚌埠特色之路。蚌埠市文化底蕴深厚,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必须要有自主创新意识,有效利用蚌埠的文化资源,形成“蚌埠特色”,比如开设蚌埠文化之旅。应提倡用文化产业来规制、引导旅游业的发展的目标模式。也就是说,旅游业是必要的表现形式,文化产业为文化旅游的神韵和内核。同时,应建立旅游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传导机制[3]。创新能提升文化产业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发挥文化产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作用,是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反映在“微笑曲线”中,就要想方设法在“曲线”两侧寻找经济增长点,逐步培育辐射全国和全球的文化“品牌”。

(三)培养文化经营人才,加强产学研合作。文化产业要发展,归根到底要靠人才。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引进人才,加快建设专业人才队伍的节奏,建立政府、产业界、学术界、以及高校之间的制度化联系。高校不仅要开设相关的文化产业专业,还应整合多学科教学资源,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同时,强化在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实现人才就地转化升级。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并重点培养文化产业的经营人才、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尤其要培养既懂经营管理,又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复合型优秀人才,使他们在促进蚌埠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人才和智力优势[4]。除此之外,培训与强化现有的人才队伍,也是当前蚌埠发展文化产业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1]杨正位.中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路光前.“微笑曲线”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分析[J]. 西北大学学报,2010(6):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