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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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范文1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5)06-0135-04

引言

自然资源管理由于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显得非常困难[1]。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大都是公共资源,众多行动者争夺导致资源耗尽以及管理冲突,自然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行动者对公共资源管理规则的认同、资源使用协议、冲突解决、信息共享、共同认知建立等[2]。研究显示,自上而下的集权式管理对自然资源管理往往无效,人们开始转向于多行动者参与自然资源共管,通过把不同行动者纳入到管理过程中,可以解决自然―社会生态系统的复杂性问题[3]。

为解决当代自然资源管理问题如森林资源的枯竭、气候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等,研究如何克服资源管理的合作难题显得尤为重要。最近的研究把社会网络作为有效处理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尤其适用于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分析,以有效地解决自然资源管理困境。社会网络在自然资源管理规则的实施上甚至可能比正式制度还有效。

关于社会网络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作用的讨论,引发越来越多实证研究。研究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社会网络,分析社会关系结构如何促进或者阻碍自然资源管理行动。社会学家广泛研究了社会网络的运用,使得社会网络分析(SNA)方法逐步发展起来[4]。然而到目前为此,在自然资源管理领域,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的实证研究还比较少。本文首先讨论社会网络分析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其应用,接着研究社会网络怎样影响自然资源治理的进程,最后讨论未来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解决自然资源管理复杂问题的方向及趋势。

1 社会网络分析(SNA)及其应用

社会网络分析(SNA)最早诞生于社会学领域。社会学中社会网络是一种分析工具,主要用于厘清行动者之间、行动者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社会网络分析还是一个视角,是由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本身成为研究的对象[5]。

最近十年,社会网络分析(SNA)在国内已被广泛运用于传播学、管理学、项目管理、组织管理、知识管理等领域。社会网络可运用于传播学,吴飞认为传播是一个网络状模式,只有那些善于利用多种传播网络的个人或者组织才会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他们也就拥有更多的社会和文化资本[6]。姚小涛等认为社会网络分析有助于解决新的环境下管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挑战[7]。社会网络分析还可以运用于产业集群研究,符正平等对企业社会网络进行测量,研究表明企业的社会网络异质性、网络和中心性强度对集群产业转移有显著影响[8]。朱庆华等总结了国内外社会网络分析在情报学领域的应用成果[9]。社会网络分析还可用于构建项目管理的网络模型,通过该方法的运用,能够降低利益相关方的治理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率[10]。

社会网络分析运用于自然资源管理的研究在国内甚少,但在国外的文献中已出现一些重要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成果[11]。为更好理解社会网络如何影响自然资源管理,首先有必要了解社会网络的类型、特征及其主要运用(见表1)。

表1 社会网络类型及其特征

序号 类 型特征图例

图1高粘合性网络网络没有任何清晰辨别的子群(具有高的粘合性)

图2网络子群网络被分成独立的两个子群

图3高度中心化网络中心节点比其他的节点在中心度上高很多

图4交互网络网络有两个子群,子群间通过两个桥接点进行联系

图5中心外围网络网络中心成员之间紧密联系,外围的成员只与中心成员联系,相互之间不联系

本文将从网络结构、网络关系和网络节点3个维度总结社会网络对自然资源管理的影响。从网络连接密度、网络凝聚度与子群、子群间的桥接点、个体行动者的网络位置与影响力、网络中心度、中心―外围网络等6个方面总结社会网络如何影响资源管理,特别是对自然资源管理过程中的知识转移、信息共享、共识构建所产生的影响。

2 社会网络分析(SNA)在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应用

2.1 网络连接密度

社会网络的基本功能是在行动者之间建立社会联系,从而将孤立的行动者转化成相互联系的行动者。因此社会联系越多,社会网络功能就越发达,可预见的结果是行动者合作和集体行动就越容易达成。众多的研究证实,较高的网络连接密度可以帮助行动者避免资源利用冲突,建立公共资源利用规则使集体行动可能性就越大,集体行动的增加将提高信息和资源交流的可能性,继而提高互惠和互信水平[12]。

在自然资源管理研究中,社会网络密度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联性也得到证实。例如,研究者利用案例证明,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纳入自然资源管理的社会网络中可以显著增加他们之间的联系,并增加集体行动的可能。King研究了村庄渔业资源管理,案例显示当地渔民通过与更多的政府官员、有影响的个体之间交往联系,成功地解决了与渔业有关的系列问题[13]。

较高的社会网络密度不仅可以增加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而且可以通过信息和知识的交换,增加网络内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研究证实,农林业资源管理中,非正式的社会网络联系加大了新技术和可持续管理实践信息的流动和交换,这些信息既来自于网络内部,也可以来自网络行动者与外界的联系[14]。

2.2 网络凝聚度与子群

网络凝聚度员评估社会网络在多大程度上连接在一起的指标,高凝聚度的网络不会存在可以清晰辨别的子群(见表1中图1和图2)。凝聚子群是相互之间有稳定、直接、强烈、频繁联系的行动者子集[15]。社会网络子群的存在可能给自然资源管理集体行动带来挑战,对自然资源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与高的网络密度相反,一个群体密度低的网络如果存在清晰可辨的子群,那么子群之间的合作就会产生消极影响[16]。

3.1 社会网络的平衡

社会网络及其结构特征对自然资源管理的作用并不是单一的积极作用。当网络行动者之间的关联较多时有利于集体行动达成。但过多的网络连接则会形成同质化,以至于降低团体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因此如何选择最合适的水平,需要平衡那些相互之间抵消的网络结构,以达到促进自然资源管理效率的作用。另外网络粘合点有利于团体内部的协调和集体行动,而网络桥接点有利于获取外部行动者的信息和支持,粘合点和桥接点的搭配比例将影响社会网络对资源管理的效果,需要进一步研究。

3.2 社会网络建立和行动者的参与

社会网络及其结构对自然资源管理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建立或设计不同形式的社会网络?研究显示,改变社会网络中那些容易同质化行动者之间的节点布局可以显著提高管理产出。不同机构可以利用社会网络分析工具,确保那些不同利益相关团体代表被邀请到资源管理过程中,帮助提高网络参与性,提高资源管理效率。

但是,对于很多类型的社会网络,往往只有当内部成员自愿建立基于个人偏好的关系时网络关系才能保持长久,被动的设计会使行动者抵抗。研究显示,在不同行动者之间促成建立有效的跨边界的自愿网络是可行的。因此需要提供网络内部交往的场所,鼓励广泛的网络参与、帮助协调网络关系等。如何在资源管理中创造条件建立广泛社会网络的同时,促进行动者基于内在的参与是另一值得研究的问题。

自然资源管理范文2

1前言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市场交换,实现自然资源的市场价值,并需要资源利益在各种交易参与者间公平分配,以此形成资源产品的生产、价值分配和资源保护的良性循环。事实显示,这是一项异常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家。以森林资源为例,其开发利用和政府管理状况不容乐观。迄今,人们仍广泛地认为基于权利的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是促进自然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并将之作为各国政府改革森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方向。不仅在森林资源管理方面,在更大的经济改革范畴内亦是如此。但是,大量事实证明森林资源产权尚不足以保护产权所有者公平分享资源的收益。公地悲剧、私地悲剧、失效普遍存在。经济学界的大量研究关注不同产权形式的探索,如公有产权、私有产权、产权、自主治理等,但在真实情境中,除法律、习惯、习俗等确立的产权之外,容易忽视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获得的公平资源收益受到的各种限制条件的约束,其中更充斥了寻租、盗取等非法行为。这一约束机制具有结构性和相关性,包括资本、市场介入能力、技术、知识、政策制度、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等变量。获益能力理论的优点在于揭示影响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具有政治、社会、经济特征的约束机制的结构和内在因素,分析影响资源价值分配的各种力量,帮助我们认识实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双赢目标的进程中存在的障碍,形成改进资源管理政策的建议。

2获益能力理论

2.1概念和内涵“获益能力”(access)一词被广泛地应用于产权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分析中,将“对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获益能力”(accesstoland,labor,andcapital)等同于“使用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权利”(rightstoland,laborandcapital),即把获益能力看做一种使用资源的权利。施拉格尔(Schlager)和奥斯特罗姆(Ostrom)在分析公共资源产权时,将获益能力视为构成公共资源产权权利束的5个要素之一,是“进入一个特定的物理区域和享受非负的效益的权利”。德•让维里(deJanvry)和萨杜雷特(Sadoulet)描述的“资源获益能力”(accesstoresources)是指可以利用并从资源中获益,而这种获益方式可以通过拥有产权或者租赁的方式获得。因此,获益能力的传统定义是和产权联系在一起的,是指从事物中获得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也可以是理论上的。里博(Ribot)根据多年对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地自然资源管理的研究,针对目前森林资源的分权、自由化和基于社区的管理改革,提出当地群体对森林的权利(accesstoforest)不能最终保证他们从贸易中获得公平的利益。他进一步强调以产权为导向的资源管理方法对促进当地的发展是不足够的,除非同时促进市场能力和其他机会,产权或其他形式的对资源的直接控制不能使当地人从森林或者其他资源中获得足够的利益。在这些研究基础上,里博发展了“获益能力”概念,不再把获益能力理解为基于产权的权利,而把“获益能力”定义为“从事物中获益的能力”,是关于一个人或组织获得利益的所有能力的集合,包括基于权利的能力,如自然资源、知识、技术、资本等;基于权力的能力,如社会身份地位、社会关系等,以及基于个人能动性的能力,如市场能力、企业家才能等。社会和法律禁止的行为也对获益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法律之外控制资源利用的各种机制、结构和关系,如社会身份、社会关系、压制和欺骗。获益能力理论关注权力等政治、政策和社会因素对利益分配的影响。将政治和政治制度作为市场存在和发挥功能的内生性因素,不仅特别关注价格或产权这样的单一控制和积累机制,而且拓展到对市场运行中各种相互作用机制的分析中,将生产和交换置于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中研究。

2.2获益能力的结构获益能力的分析对象是商品链条中的各类经济主体,聚焦于他们如何获得、维持利益和控制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政府各类机构经常在资源链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通常不是链条中的经济主体①,因此,将政府视为影响经济主体获益能力的角色进行分析是很重要的。为了与产权的“一组权利束”进行比较,里博引入“一组权利束”的概念来描绘获益能力,他指出获益能力包含技术、资本、市场、劳动力、知识、授权、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权利的即合法的能力(权利是指被法律、习俗和习惯认可的行为);一类是非法的获益能力。同时,里博承认这种分类方法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的获益能力,相互之间可能还存在交叉,仍需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可从获益能力的组成结构上形象地将其理解为“一组权利束”,进而根据与利益产生关系的密切程度,将获益能力拆解为两层,核心能力是直接的获益能力,包括资本、劳动、自然资源、市场、技术和知识六类。能力是间接的,可以显著地影响内层能力,从而影响价值产生和利益分配的能力,存在于政治和社会文化范畴,包括法律政策、国际政治力量、社会地位和关系、文化和习惯习俗等。需要强调的是,获益能力理论将经济、政治和社会变量视为非独立的变量,相互间有丰富的互动,而非把市场视为独立于政治和社会文化背景的独立“竞技场”,这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原则有差异。外层能力并非是外生变量,而是市场存在并发挥功能的内生变量。这也是获益能力理论与经济学视角下的生产力要素系统最大的区别所在。正因为如此,获益能力理论在揭示真实的政治、社会环境之下的资源利益分配路径时具有很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价值。

2.2.1内层获益能力内层获益能力包括自然资源、技术、资本、市场、劳动和知识。自然资源(accesstoresources)是核心获益能力。通常经由产权来明确②。拥有某种资源的产权,将大大提高从该资源中获益的能力。但是,一些经济主体虽然不直接拥有自然资源,但由于其技术、资本、市场能力等出众,也往往可以在分配格局中占有优势地位。因此,自然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获益能力,但其他能力对其有替代作用。自然资源产权不足以决定获益能力。资本(accesstocapital)是重要的获益能力。它能用于资源的发掘、生产、加工、动员劳动力等资源获取方式。对资本的控制可以通过产权来实现,维持则可以通过付租金、税费或影响资源控制者的方式来达到。在现实情境中,资本往往集中在资源产品商品链的末端,即大加工、流通和销售企业,而资源产品商品链前端的初级生产者往往缺乏资本这种重要的获益能力,也缺乏从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能力。劳动(accesstolabor)是一种获益能力。当整个资源利用过程和商品的利用途径需要大量劳动力时,拥有劳动力资源的人就控制了获取能力。特别对于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开发,劳动是一种重要的获益能力。技术(accesstotechnology)是一种获益能力。技术是许多资源加以利用的基础,高新技术往往能帮助人们从资源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技术含金量越高的产品通常附加值越高,带来较高的利益回报。技术又是把双刃剑,既可以保护合法权利,也可以成为非法手段。知识(accesstoknowledge)是一种获益能力。专家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高学历和特殊身份及由此带来的话语权,能影响就业机会、资格或技术,进而影响资源分配的利益格局。基于知识和信息优势也能带来直接的利益。市场(accesstomarkets)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获益能力。自然资源的价值最终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因此只有具备了市场能力的各类经济主体(个人、合作组织和企业)才能保护自己在资源利益分配中的地位。这也说明,脱离了市场,仅从基于权利的产权视角出发,考虑对经济主体的资源产权保护,不能确保其在利益分配中的谈判地位。市场以各种方式影响各经济主体最终获取利益。市场能力包括市场准入、影响市场供给需求关系的市场力量、影响定价机制的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建立品牌的能力等一系列能力。我们可以发现,内层获益能力与价值的创造过程和分配过程均有关,但仅此尚不能决定利益分配格局。还有一些重要的非经济主体的力量或能力左右或控制着利益分配的大格局。

2.2.2获益能力获益能力深刻地影响着利益分配格局,决定了利益分配“游戏”的规则,决定了并非主要价值创造者的某些参与者,却可以分得比创造者更大的利益“蛋糕”。换言之,获益能力包括了那些对利益分配起到主导或控制作用的能力。法律和各种政府政策。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调配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政策影响到经济主体的成本利润、经营风险和竞争壁垒。政府通过政策调节,可以决定利益分配的大格局,影响资源经济主体在利益分配中的谈判能力。政策是政府实施持续的资源管理的手段。基于权力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社会结构或社会组织间关系的隐性资源配置能力对于建筑在情理基础上,而非法理基础的多数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特殊的含义。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政治的不平等传递到经济领域,形成相互强化的不平等陷阱。其中,基于权力的地位和社会关系发生了非常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是重要的获益能力。国际政治力量。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中,国际政治力量左右利益分配格局的影响正日益深化。例如,欧洲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反对非洲的非法木材砍伐活动,声称不可持续的砍伐正在破坏热带森林,要求欧洲各级政府制订更一致和更严格的热带木材采购政策。上述欧洲国家的政治行为影响了非洲木材商品链的基础及其经济主体的获益能力。非显性制度的风俗习惯。由于其制度内生性,往往有着高稳定度、低建立成本和有效行为约束能力,这对于很多欠发达地区具有特别的含义。我们注意到一些地区虽然不具备完善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没有制定先进的资源保护政策,但依靠村规民约实现了这一功能。在崇尚科学规范管理的当代社会,如何发挥风俗习惯的力量,对其予以尊重、保留和发扬的空间,既值得管理者思考,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智慧和行动。文化。丰富的文化积淀和内涵可以明显提高产品的稀缺性,影响产品的供需关系,实现高附加值。工业化阶段,产品同质低价竞争比较普遍,文化在克服低水平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2.3能力间的相互关系各种能力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具有丰富的相互关系。能力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某种能力的稀缺性越高,越难以被替代,就越可能成为主导能力,不仅保持了自身很高的获益,也控制了其他能力的获益。具体获益能力的分析必须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宏观环境中进行,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利益格局的形成都是几种获益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主体通常在各种获益能力比较平衡的情况下,可能得到较高的资源利益。在分析各方面因素时,研究者需要始终关注影响不同经济主体得到、维持和控制利益的途径及其微观动态过程。内层能力束的构成多是生产要素,诸如资本、技术、劳动、知识。对于这些能力,个体生产者、小农跟规模化和组织化的企业竞争时,不具有优势地位,具有先天劣势。如果决策者听之任之,那么内层能力束的结构注定了小规模参与者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价值获取利益过程中的劣势。我们并非无能为力改变这一现实,将能力作为杠杆,可能影响并改变内层能力束对小农的约束。这些能力包括法律政策、习惯习俗等社会力量和文化。其中,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成为“关键杠杆”能力。通过政策可以赋予小农公平的资源初始分配,可以实施倾斜优惠政策,撬动市场能力的提升,降低科学管理的高门槛,调动隐性社会制度的力量,增加小农在资源利用中的参与空间和可能,最终目标是实现对内层能力束的去约束。这些政策和行动的最终目标,应是为资源的可持续保护和利用,争取建立更公平的资源经济,改变受大资本左右的“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发实现的公平利益分配,保护小农等初级生产者的经济收入,保证社会和谐。

3与产权理论的差异

获益能力与产权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从产权发展的历史来看,比较有影响力的产权理论可分为产权理论和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到目前为止,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产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产权是一组权利束,不是单一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获益权等。第二,产权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法律界定的,或者由社会习惯风俗所强制实施的。第三,产权是较为明确的,具有社会共识性,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广义和狭义产权的范围不同。本文引用分析的产权概念是麦克皮尔斯和康芒斯的定义,即“产权是一种类似于可强制执行的要求,如事务使用权或受益权”。产权与获益能力间的显著区别(图略)获益能力与产权的三个显著区别是:第一,能力比权利范畴大。能力不完全随主体产生,能力可以产生于参与者间各种社会关系的互动中,也可以由宏观法律政策、文化等赋予,可以没有明确的权属关系。获益能力关注的是哪些人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法,达到什么目的,而不像产权只关心权利关系。产权是一种获益能力。第二,获益能力不要求像产权一样被法律、风俗习惯认可,也不要求具有社会公识性。它可以包含在法律限度内,也可以作为基于权利的获取途径包含非法的获取途径。权利不是利益获取、控制、维持的唯一途径,暴力和窃取同样被认为是基于权利的获取能力。获益能力只要事实能证明就可以,而不需要任何清晰的社会认同。第三,获益能力可以是隐性的、不明确的、动态不稳定的。获益能力是各种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机制的函数。这些因素总是在不断变化着,并不总是能明确识别的,这就导致了获得资源的权利及其内容的变化。同时获益能力的应用总是与商品链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获益能力强调的是一群参与者运用一切政治社会经济手段以获取利益的能力,关注一群参与者的利益分配,并且影响分配格局的能力不都是有明确产权归属的要素。获益能力是比产权更广泛的一个概念,而资源产权和其他要素产权只是资源获益能力中的一部分,构成了部分参与分配的获益能力,但并不能决定全部的获益能力,难以主导或控制获益能力。换言之,政府仅靠调整产权关系难以全部解决现实环境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正是获益能力不同于产权的上述三个特点,使应用获益能力能在更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分析自然资源管理等问题。

4获益能力理论

在森林资源管理领域的实践获益能力理论自提出以来,结合商品链分析方法,在国际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农产品领域内开展了不少应用性的案例研究。下页表2归纳了应用案例、分析视角和主要结论。

自然资源管理范文3

[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合理限制生态补偿

一、自然资源物权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一)自然资源物权的意义

自然资源,从最广泛意义上说,包括在改造自然与征服自然过程中自然界中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物权是指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物权,即权利人为满足其权益需要,对自然资源依法或依合同所享有的直接支配与排除妨碍的权利。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没有分清对土地本身的使用与开采埋藏于地下的矿藏以及采伐生长于土地之上的林木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土地是承载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其他自然资源均依赖于土地而存在。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资源是可以与土地分离或相对分离的,或者具有独立于土地的自身价值,同时由于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价值性与可支配性,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资源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学界也一般将自然资源划分为两大部分即土地与除土地以外的其它资源(也有简称资源的)。相应地,自然资源物权亦可分为土地资源物权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

与一般物权不同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属于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基础物权。原因在于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意味着对人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然要素的垄断或专有。在此基础上,学界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是指由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基本的物权权利类型,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他项权利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由于自然资源可分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因此,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又可分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

(二)生态补偿的意义

对于生态补偿的意义,国内外有不少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另一种则是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受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

我们认为,生态补偿不单是为了控制生态破坏,而应该包括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丧失的恢复和补偿,具体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是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与资源环境容量有限之间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它以“资源价值论”的观念重新评价生态环境资源的现实价值,运用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让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和生存环境。

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这里的环境利益是保护活动产生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提高,或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经济利益是生态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或效益。纠正后的利益关系应该是,享受因劳动付出而带来的生态服务的主体要支付费用,生产生态服务的主体应得到经济回报;相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主体支付费用,生态服务功能的产权人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主体(如政府)应得到经济赔偿。

生态补偿机制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过程的综合原理,有系统和过程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它是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系统性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的运行过程。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事物在有规律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

因此,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解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它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促使环境、资源、生态的受益方给予施益方以合理的补偿,实现索取与禀赋的相对平衡,以达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度和法规。由此可见,建立公平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能直接受益于每个人,也是我们最终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

二、我国在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生态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研究薄弱

自然资源物权人在物权受到合理限制之下,遭受的损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确定。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在全面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

1、补偿强度难以货币化。要对物权受限者进行合理科学的补偿,就必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投入成本及效益进行科学的计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护和重建行为的科学性。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难以科学确定补偿强度的量化。

2、补偿者和补偿接受者问题。产权的界定是生态环境补偿的前提,只有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了,才能确定谁补偿谁的问题。但在资源和环境领域,产权界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许多生态环境的产权往往是模糊和虚化的,甚至是不可能清楚界定的,这样在实践中往往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失去主体,导致无法清楚地确定补偿承担者和接受者。在对自然资源物权人进行补偿时,补偿承担者难以确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3、生态补偿的内容不明确。生态补偿的内容很多,涉及面极广,而且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深入,需要补偿的范围还要增多。由于国家和政府对在重点保护区农民的自然资源物权有更多的限制,导致当地居民的生活问题日益显现。

(二)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

补偿资金渠道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补偿的重点为西部部分地区,而且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

(三)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

由于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补偿不能完全依法进行,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部门间各自为政,行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不能形成合力,也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部门行政色彩浓,导致生态补偿不到位,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

(四)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许多证据已经证明国家用于生态建设项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被广泛用于部分地方和政府部门的私自渔利行为上,“暗箱操作”现象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了权利受限者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并产生了高额的管理成本,从而危及到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观念上存在障碍

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资源无价”的错误观念还未根除,广大民众对生态补偿知之甚少,许多人甚至认为征收生态补偿金是“乱收费”,这些错误观念的存在是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很大障碍,也为生态补偿工作的展开带来了巨大阻力。

(六)资金筹集问题

资金积累和筹措不足,是建立补偿机制面临的一个瓶颈问题,没有充分的资金来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七)补偿强度问题

一般来说,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直接投入成本进行计算相对比较容易,可等同为将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或预期的状况所需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它的保护和改善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较容易感受,但是很难评价到底得到多少利益或受到多少损失,并且在不同地区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评价值和需求是不同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识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无法科学确定补偿的强度。

(八)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就目前我国对该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不小的缺陷,主要有:

1、立法体系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有些资源保护法未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其立法目的以及资源保护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刑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罪的规定欠缺生态效益考虑。

2、技术上的困难。征收生态补偿税需要准确确定税率,补贴需要确定补贴率,而税率和补贴率的确定都面临技术难题,政府为获取这些信息会支付较高的成本。生态补偿数额的确定应以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量和生态建设或恢复的效益量为标准,而生态影响的定量评估技术尚未充分开发、建立和普及。

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利益的补偿加以规定,即使有体现,约束力也不强,而法律条款之间本身存在着矛盾,更加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三、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对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当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时,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一)明晰界定自然资源产权

环境产权界定应该是对环境归属、环境质量及环境侵权程度,从质和量、近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上的权威性、可操作性的行为规定和使用约束。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生态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它在本质上不属于单一的个人或某个团体,是公共财产。但在实践中,往往因这种复杂的关系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缺失。生态环境所有权的虚化现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所有权的虚化直接导致产权的模糊。建议在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分散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将因生态治理过程中发生的补偿直接分配给自然资源经营者和管理者,并且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产权意识,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源资产,逐步将其划入资产领域进行有效调整,给予自然资源物权的享有者相应的产权的确定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权利人以制度上的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环境产权的作用和流转机制。

(二)明确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是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两类: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共主体就是政府及各类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由于生态经济的公共性,而且本文讨论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时的补偿主体,这就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参与生态活动补偿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由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该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即主张补偿主体行政化。具体表现为对生态治理中的受损权利人的补偿需要政府实施。从而权利人的权利将得到政府稳定而有力的保障,充分体现了补偿机制的有效性。

(三)补偿制度法制化

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协调,也是一种矛盾协调。利益协调可以通过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制度途径等多条途径予以实现。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是指针对利益关系直接进行协调,是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的利益行为范围的限制来实现利益协调的。从人类社会利益协调的历史来看,利益冲突的利益协调通常是以国家协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协调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在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通过法律机制的协调,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补偿政策法律化”使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

1、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所以只有明确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才能顺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

2、制定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现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以此为指导,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和生态补偿制度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对《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对其它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增加生态补偿制度,尤其是生态补偿要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通过这些立法措施,对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人的权利加以具体规定,并且给予权利受限后的有效补偿。

(四)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立是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大难点。很多人将其归结为生态环境的功能价值的难以计量。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生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是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权的限制性征收的行政法律行为,生态补偿是基于这一行政行为对法人或个人生态资源财产的收益权限制的行政补偿制度。补偿标准应该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间寻求平衡点。

对于建设项目生态补偿金的确定,可以考虑与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充分利用环评的各项数据资料,使环境影响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同时进行,在环评阶段确定生态补偿金的数额,同时也可提高环评的准确性、科学性,还可以节省环境管理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赔偿与补偿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做到完全的公平。尽管如此,生态补偿机制也要在力求在公平公开的层面上运行,必须有科学核算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对资源环境的价值进行评估。

(五)确定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机制应建立国家、地方、区域、行业多层次的补偿系统,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

1、政策补偿与技术补偿相结合。政策补偿,即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权利和机会补偿。受补偿者在授权的权限内,利用制定政策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制定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促进发展并筹集资金。技术补偿,是指中央和当地政府以技术扶持的方式对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给予支持。具体内容有:补偿主体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培训因自然资源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人的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使他们能够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财富。

2、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相结合。以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来看,例如国家实行的退耕还林与退牧还草工程,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对于农牧民来说,退还之后失去了部分或全部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为了保障农牧民的利益,使其能维持基本的生计,在项目实施的初期阶段,至少在5~8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要连续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偿,以推动其生产经营方式的逐步转型。而对于一些生态环境特别恶劣,退还后失去了生存条件的农牧户,应实行“生态移民”安置,其具体办法可以是一次性发给移民搬家费,再给予工作就业机会或分给承包地。

3、政府补偿和民间补偿相结合。政府补偿是由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或实物进行的补偿。这是由政府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的职责所决定的。政府补偿的实质是建立公共支付体系,其受付方为土地使用者、自然资源的经营者等,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资金来源广泛而稳定,包括税收、发行债券和对生态环境受益方收费,但事实上,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有必要把政府补偿与民间补偿结合起来。民间补偿通常是指在私人之间即受益人与利益受限人之间相互商议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方法。

(六)规范生态补偿管理

1、生态补偿必须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基本原则,即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环境开发者要为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环境损害者要对其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做出赔偿;环境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进行适当的补偿。这里应当特别强调,对于生态治理过程中,其权利受到合理且必要限制的权利人的补偿。

2、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建立起清理、核查、勘测、统计受限权利人的自然资源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存量,并跟踪、统计自然资源产权变动情况,加速建立对该类自然资源价值的核算体系,完成生态环境资源实物及价值形态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账户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国家环境督察制度,加强对跨地区、流域经济区以及产业间环境问题的管理,协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上游区域”和“下游区域”之间的补偿。

3、实行统一监督办法。建立财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各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使财政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补偿资金的融资方式多样化

生态补偿资金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筹集:

1、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生态利益补偿资金,首先来源于生态环境税收;其次是依生态环境法所得的罚款、没收所得;其三是国际组织、社会各界为生态环保的捐助资金;其四是设定生态环保彩票,建立环保基金,由统一的基金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生态环保基金。

2、各级财政生态专项补偿。目前进行得较多的是国家财政专项补偿,国家作为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提供者,即作为生态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生态环境利益外溢问题。但这种单一的补偿渠道离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今后要逐步建立起起国家财政补偿与区域内财政补偿及部门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建立不同层级的利益补偿系统、中央补偿系统和地方补偿系统,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央补偿资金和地方补偿资金,中央资金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而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同时,建议设立专家组,对各省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同时,地方设立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进度、效果进行评估。专家组还要对项目结果进行检验验收,确定资金的发放。

3、建立生态建设补偿基金。可以由国家涉农部门和环保部门牵头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补偿基金”,首先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垫底资金,在此基础上,号召有关企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这既可为社会环保人士提供表达心愿的途径,又开辟了环保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4、优惠信贷[]。优惠信贷是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缺乏问题,鼓励当地人从事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同时贷款还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贷款,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

5、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将部分生态环境价值市场化,采取生态环境产权交易补偿,例如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

(八)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

1、重新审视现有的GDP指标核算体系,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或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2、在规划时既要考虑经济增长,又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此需建立相应科学的考核指标,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有效约束不顾环境后果,不顾他人利益的掠夺性、破坏性的开发。

3、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包括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恢复之间的环境补偿,资源输出与资源受惠地区之间的环境补偿等。

(九)建立生态保护价值增值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

一方面,要加强研究和开发适用于生态资源价值的数量化技术,建立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培训评估人员,使评估尽快掌握生态资源数量化技术,为生态补偿顺利展开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提供数量化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生态资源存量的年度调查与统计制度,掌握区域生态资源存量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变化,根据人们普遍认可的生态环境状况条件和生态资源存量的合理值,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

(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工程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的原则为大多数人尤其是被补偿地区所赞同。但具体的补偿形式、补偿方法和补偿力度,有些人还有不同的看法,具体操作有难度。可以先逐步在若干地区、若干领域先进行试点。

(十一)生态目标与农村发展目标相结合

目前,我国政府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实施生态补偿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然而,生态建设的重点区域多在偏远、贫困的农村山区,有些农户的林地被划为了公益林或划入了自然保护区,以至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经济收益。郑易生提出的“剥削农民就是破坏生态环境”是有其深刻含意的。欲使生态建设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若背离农村发展的目标,完全由政府来进行生态环境建设,将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就要求我们从农村发展的角度,把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结合起来考虑。

[摘要]生态补偿机制是为防止自然资源配置扭曲,通过制度设计来修正发展平衡的问题。在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形下,应当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对这类权利人的受损利益进行补偿,以保证国家的生态治理过程顺利实施。

[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合理限制生态补偿

一、自然资源物权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一)自然资源物权的意义

自然资源,从最广泛意义上说,包括在改造自然与征服自然过程中自然界中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物权是指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物权,即权利人为满足其权益需要,对自然资源依法或依合同所享有的直接支配与排除妨碍的权利。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没有分清对土地本身的使用与开采埋藏于地下的矿藏以及采伐生长于土地之上的林木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土地是承载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其他自然资源均依赖于土地而存在。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资源是可以与土地分离或相对分离的,或者具有独立于土地的自身价值,同时由于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价值性与可支配性,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资源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学界也一般将自然资源划分为两大部分即土地与除土地以外的其它资源(也有简称资源的)。相应地,自然资源物权亦可分为土地资源物权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

与一般物权不同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属于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基础物权。原因在于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意味着对人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然要素的垄断或专有。在此基础上,学界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是指由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基本的物权权利类型,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他项权利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由于自然资源可分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因此,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又可分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

(二)生态补偿的意义

对于生态补偿的意义,国内外有不少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另一种则是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受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

我们认为,生态补偿不单是为了控制生态破坏,而应该包括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丧失的恢复和补偿,具体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是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与资源环境容量有限之间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它以“资源价值论”的观念重新评价生态环境资源的现实价值,运用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让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和生存环境。

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这里的环境利益是保护活动产生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提高,或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经济利益是生态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或效益。纠正后的利益关系应该是,享受因劳动付出而带来的生态服务的主体要支付费用,生产生态服务的主体应得到经济回报;相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主体支付费用,生态服务功能的产权人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主体(如政府)应得到经济赔偿。

生态补偿机制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过程的综合原理,有系统和过程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它是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系统性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的运行过程。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事物在有规律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

因此,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解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它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促使环境、资源、生态的受益方给予施益方以合理的补偿,实现索取与禀赋的相对平衡,以达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度和法规。由此可见,建立公平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能直接受益于每个人,也是我们最终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

二、我国在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生态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研究薄弱

自然资源物权人在物权受到合理限制之下,遭受的损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确定。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在全面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

1、补偿强度难以货币化。要对物权受限者进行合理科学的补偿,就必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投入成本及效益进行科学的计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护和重建行为的科学性。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难以科学确定补偿强度的量化。

2、补偿者和补偿接受者问题。产权的界定是生态环境补偿的前提,只有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了,才能确定谁补偿谁的问题。但在资源和环境领域,产权界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许多生态环境的产权往往是模糊和虚化的,甚至是不可能清楚界定的,这样在实践中往往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失去主体,导致无法清楚地确定补偿承担者和接受者。在对自然资源物权人进行补偿时,补偿承担者难以确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3、生态补偿的内容不明确。生态补偿的内容很多,涉及面极广,而且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深入,需要补偿的范围还要增多。由于国家和政府对在重点保护区农民的自然资源物权有更多的限制,导致当地居民的生活问题日益显现。

(二)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

补偿资金渠道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补偿的重点为西部部分地区,而且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

(三)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

由于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补偿不能完全依法进行,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部门间各自为政,行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不能形成合力,也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部门行政色彩浓,导致生态补偿不到位,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

(四)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许多证据已经证明国家用于生态建设项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被广泛用于部分地方和政府部门的私自渔利行为上,“暗箱操作”现象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了权利受限者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并产生了高额的管理成本,从而危及到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观念上存在障碍

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资源无价”的错误观念还未根除,广大民众对生态补偿知之甚少,许多人甚至认为征收生态补偿金是“乱收费”,这些错误观念的存在是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很大障碍,也为生态补偿工作的展开带来了巨大阻力。

(六)资金筹集问题

资金积累和筹措不足,是建立补偿机制面临的一个瓶颈问题,没有充分的资金来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七)补偿强度问题

一般来说,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直接投入成本进行计算相对比较容易,可等同为将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或预期的状况所需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它的保护和改善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较容易感受,但是很难评价到底得到多少利益或受到多少损失,并且在不同地区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评价值和需求是不同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识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无法科学确定补偿的强度。

(八)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就目前我国对该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不小的缺陷,主要有:

1、立法体系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有些资源保护法未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其立法目的以及资源保护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刑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罪的规定欠缺生态效益考虑。

2、技术上的困难。征收生态补偿税需要准确确定税率,补贴需要确定补贴率,而税率和补贴率的确定都面临技术难题,政府为获取这些信息会支付较高的成本。生态补偿数额的确定应以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量和生态建设或恢复的效益量为标准,而生态影响的定量评估技术尚未充分开发、建立和普及。

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利益的补偿加以规定,即使有体现,约束力也不强,而法律条款之间本身存在着矛盾,更加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三、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当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时,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一)明晰界定自然资源产权

环境产权界定应该是对环境归属、环境质量及环境侵权程度,从质和量、近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上的权威性、可操作性的行为规定和使用约束。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生态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它在本质上不属于单一的个人或某个团体,是公共财产。但在实践中,往往因这种复杂的关系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缺失。生态环境所有权的虚化现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所有权的虚化直接导致产权的模糊。建议在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分散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将因生态治理过程中发生的补偿直接分配给自然资源经营者和管理者,并且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产权意识,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源资产,逐步将其划入资产领域进行有效调整,给予自然资源物权的享有者相应的产权的确定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权利人以制度上的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环境产权的作用和流转机制。

(二)明确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是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两类: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共主体就是政府及各类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由于生态经济的公共性,而且本文讨论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时的补偿主体,这就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参与生态活动补偿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由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该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即主张补偿主体行政化。具体表现为对生态治理中的受损权利人的补偿需要政府实施。从而权利人的权利将得到政府稳定而有力的保障,充分体现了补偿机制的有效性。

(三)补偿制度法制化

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协调,也是一种矛盾协调。利益协调可以通过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制度途径等多条途径予以实现。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是指针对利益关系直接进行协调,是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的利益行为范围的限制来实现利益协调的。从人类社会利益协调的历史来看,利益冲突的利益协调通常是以国家协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协调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在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通过法律机制的协调,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补偿政策法律化”使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

1、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所以只有明确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才能顺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

2、制定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现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以此为指导,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和生态补偿制度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对《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对其它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增加生态补偿制度,尤其是生态补偿要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通过这些立法措施,对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人的权利加以具体规定,并且给予权利受限后的有效补偿。

(四)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立是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大难点。很多人将其归结为生态环境的功能价值的难以计量。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生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是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权的限制性征收的行政法律行为,生态补偿是基于这一行政行为对法人或个人生态资源财产的收益权限制的行政补偿制度。补偿标准应该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间寻求平衡点。

对于建设项目生态补偿金的确定,可以考虑与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充分利用环评的各项数据资料,使环境影响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同时进行,在环评阶段确定生态补偿金的数额,同时也可提高环评的准确性、科学性,还可以节省环境管理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赔偿与补偿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做到完全的公平。尽管如此,生态补偿机制也要在力求在公平公开的层面上运行,必须有科学核算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对资源环境的价值进行评估。

(五)确定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机制应建立国家、地方、区域、行业多层次的补偿系统,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

1、政策补偿与技术补偿相结合。政策补偿,即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权利和机会补偿。受补偿者在授权的权限内,利用制定政策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制定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促进发展并筹集资金。技术补偿,是指中央和当地政府以技术扶持的方式对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给予支持。具体内容有:补偿主体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培训因自然资源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人的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使他们能够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财富。

2、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相结合。以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来看,例如国家实行的退耕还林与退牧还草工程,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对于农牧民来说,退还之后失去了部分或全部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为了保障农牧民的利益,使其能维持基本的生计,在项目实施的初期阶段,至少在5~8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要连续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偿,以推动其生产经营方式的逐步转型。而对于一些生态环境特别恶劣,退还后失去了生存条件的农牧户,应实行“生态移民”安置,其具体办法可以是一次性发给移民搬家费,再给予工作就业机会或分给承包地。

3、政府补偿和民间补偿相结合。政府补偿是由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或实物进行的补偿。这是由政府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的职责所决定的。政府补偿的实质是建立公共支付体系,其受付方为土地使用者、自然资源的经营者等,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资金来源广泛而稳定,包括税收、发行债券和对生态环境受益方收费,但事实上,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有必要把政府补偿与民间补偿结合起来。民间补偿通常是指在私人之间即受益人与利益受限人之间相互商议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方法。

(六)规范生态补偿管理

1、生态补偿必须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基本原则,即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环境开发者要为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环境损害者要对其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做出赔偿;环境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进行适当的补偿。这里应当特别强调,对于生态治理过程中,其权利受到合理且必要限制的权利人的补偿。

2、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建立起清理、核查、勘测、统计受限权利人的自然资源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存量,并跟踪、统计自然资源产权变动情况,加速建立对该类自然资源价值的核算体系,完成生态环境资源实物及价值形态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账户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国家环境督察制度,加强对跨地区、流域经济区以及产业间环境问题的管理,协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上游区域”和“下游区域”之间的补偿。

3、实行统一监督办法。建立财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各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使财政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补偿资金的融资方式多样化

生态补偿资金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筹集:

1、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生态利益补偿资金,首先来源于生态环境税收;其次是依生态环境法所得的罚款、没收所得;其三是国际组织、社会各界为生态环保的捐助资金;其四是设定生态环保彩票,建立环保基金,由统一的基金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生态环保基金。

2、各级财政生态专项补偿。目前进行得较多的是国家财政专项补偿,国家作为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提供者,即作为生态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生态环境利益外溢问题。但这种单一的补偿渠道离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今后要逐步建立起起国家财政补偿与区域内财政补偿及部门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建立不同层级的利益补偿系统、中央补偿系统和地方补偿系统,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央补偿资金和地方补偿资金,中央资金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而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同时,建议设立专家组,对各省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同时,地方设立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进度、效果进行评估。专家组还要对项目结果进行检验验收,确定资金的发放。

3、建立生态建设补偿基金。可以由国家涉农部门和环保部门牵头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补偿基金”,首先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垫底资金,在此基础上,号召有关企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这既可为社会环保人士提供表达心愿的途径,又开辟了环保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4、优惠信贷[]。优惠信贷是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缺乏问题,鼓励当地人从事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同时贷款还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贷款,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

5、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将部分生态环境价值市场化,采取生态环境产权交易补偿,例如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

(八)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

1、重新审视现有的GDP指标核算体系,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或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2、在规划时既要考虑经济增长,又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此需建立相应科学的考核指标,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有效约束不顾环境后果,不顾他人利益的掠夺性、破坏性的开发。

3、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包括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恢复之间的环境补偿,资源输出与资源受惠地区之间的环境补偿等。

(九)建立生态保护价值增值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

一方面,要加强研究和开发适用于生态资源价值的数量化技术,建立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培训评估人员,使评估尽快掌握生态资源数量化技术,为生态补偿顺利展开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提供数量化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生态资源存量的年度调查与统计制度,掌握区域生态资源存量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变化,根据人们普遍认可的生态环境状况条件和生态资源存量的合理值,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

(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工程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的原则为大多数人尤其是被补偿地区所赞同。但具体的补偿形式、补偿方法和补偿力度,有些人还有不同的看法,具体操作有难度。可以先逐步在若干地区、若干领域先进行试点。

自然资源管理范文4

根据《高县人民医院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考核标准》要求,结合我院创建二级甲等卫生医院有关内容,我科组织人员对上述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整改,现报告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成立了感染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各级人员工作职责明确。

2、相关会议参会人员按要求开会有关精神及时传达并组织实施要求上报资料及时完整。

3积极参加医院培训,新近、进修、实习人员科室进行岗前培训。

4、科室人员掌握控制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基本措施、标准预防、消毒隔离技术操作。

二、发现的问题

1、每月开展活动暂无记录。

2、感染制度落实不到位,消毒效果监测不够及时,登记不全,未作监测分析。

3、部分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不够重视,存在麻痹思想。

三、整改措施

1、每月开展活动时请专人记录。

2、召开科室议,对医院感染制度、医院感染有关知识进行再培训,制订考核制度,对违反有关医院感染的人员进行处罚,立即对科室消毒情况进行检测并作出分析,对消毒措施不规范的,进行改正。

自然资源管理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守住医疗质安全底线,引以为戒今年 月 日关于开展全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广东省顺德医院发生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吸取教训,结合本院医院感染管理体系,立即成立以院长为首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医院感染防控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我院感染管理自查整改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院感染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力行召开了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更新院感管理小组成员,保证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制定了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如:医院感染控制制度,消毒药械的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院感染病例登记报告制度,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流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检查标准等),并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以提高防范意识、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病率。院感科定期和不定期下科室督促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上半年以来,医院未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流行事件。

三、加强对重点科室的院感管理工作

医院非常重视重点科室的建设,对重点科室手术室、产房、供应室结合等级评审规范,屡次请专家指导规划设计,完善各区域标识醒目。如:1.供应室的建设,做到“三区”“三分开”“三通道”, 高压蒸汽灭菌时,坚持在无菌包外使用指示胶带、无菌包内使用指示卡进行自我监测和日常监测,保证了消毒灭菌质量。2.透析室布局在有限的区域内仍然遵照干湿库划分管理物资;选择曾在三级医院参加过培训具有资深的护士担任透析室的相关工作,严格无菌操作,把关重要环节,有效地控制了医院感染的发生。

四﹑抓好临床各科室消毒隔离、感染监控工作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工作,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技术,设立手术室、供应室、医院感染管理及工作流程,清洁消毒流程。

治疗处置病人坚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病床采用湿式清扫,一床一巾,床头柜一桌一巾一消毒,病人出院后床单位按终末消毒处理。治疗室无菌物品与一次性物品分开放置,无菌物品开启后记录开启时间,每日紫外线消毒空气。

五、有较完善的监测制度:

定期对各科室监测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各一次。对使用中的消毒剂(酒精、碘洒等)定期监测一次,含氯消毒剂每天监测。对紫外线灯的强度每半年监测一次。医疗垃圾分类处理,一次性物品(注射器、输液器等)按要求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六、一次性物品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后处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遵照医废制每日统一回收两次、专人管理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七、医疗废物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科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理流程,设立医疗废物收集流程、集中收集与科室实施双签字登记制,与处置单位人员交接、双签名制度。

八、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自查我们还存在诸多问题

1、重点科室的能力建设不足。

(1)部分科室由于房屋不足,布局还存不合理。如:针对新生儿室正在改建中;口腔科牙模型操作间与办公间同一室、检验科微生物室、储血室无自动化门;

(2) 与提升感染管理水平相关的医疗业务技能开展滞后。

如:未开展血培养项目;供应室无等离子低温灭菌设施等;

2、医务人员对院内感染知识与控制意识有待提升。

3、院内感染控制细节做得不够。如:手术布单规范化使用不到位,敷料包打包层数不够、器械清洗质量把关松懈;一次性物品临近效期管理不扎实,有过期现象;各种设施清洗消毒过程不严谨、记录不及时。

针对医院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1、建立查核问题台账,逐一整改;

2、健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力度;

3、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4、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奖惩制度;围绕薄弱环节修订全院全员感染管理培训计划,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与感染管理宣传告知,提高医务人员感染防控意识。

自然资源管理范文6

1.1应用基础研究方面

在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条件下,如何既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又能维持水域生态系统健康,这是水环境与水生态领域中应用基础研究的重点。对于不同流域河流生态恢复的目标和任务,需要通过水资源配置、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综合研究确定,其中包括研究不同河流的生态需水量、生态系统的健康评估准则以及关键技术的研发。水利水电工程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巨大。但与此同时,工程也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当前迫切需要系统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境效应及评价方法研究,重点研究工程与河流生态系统的交互作用,特别是水利工程对于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小水电作为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当前发展迅速。如何减轻小水电工程对于溪流生态的负面作用,也急需加强规划评价研究。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开展城市化发展对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所引起的水土流失、非点源污染等水环境与生态问题的研究,建立起水土资源综合规划的科学方法。洪水资源化利用已经在我国受到广泛重视。迫切需要将洪水资源利用、防洪减灾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系统的技术体系。水环境与流域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涉及因素复杂,迫切需要开展水环境与水生态价值、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计量、水环境保护效益定量评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涉及生态经济学方面的研究。

1.2应用技术研究方面

长期的治污实践表明,依靠局部的、单一的污染物控制和点污染源治理难以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复杂的区域性和流域性重大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开发在区域(流域)尺度上系统的、综合的水污染防治技术,建立起区域和流域尺度的水污染防治体系。在具体治理技术上,需要根据我国水污染的趋势和特点,系统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技术及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研究,同时加大污废水资源化处理的力度。在水土保持方面继续加强对土壤侵蚀研究,加强水资源与土壤资源的同步高效合理利用与保护的研究。建立起以降雨地表径流调控和水土资源同步安全、合理、高效利用技术为核心的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体系。在河流走廊生态修复方面,在充分调查分析人类活动对于生态系统胁迫的基础上,研究开发与生态友好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水库及其他工程调度运行模式,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设计、自组织,自我修复功能,在满足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兼顾水域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加强水域生态监测系统技术研究与开发,实现从水质监测系统向水域生态监测系统转变。使水污染蔓延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缓解。20世纪90年代初,可持续发展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人们开始努力将发展与环保协调起来,以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替代末端治理逐步成为各国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近年来,对于循环经济理论的探索又成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热点。

2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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