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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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支出

税收支出范文1

【关键词】税收竞争 财政支出压力 地方非税收入增长

税收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的财政部门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是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随着税收竞争和财政支出压力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的地方非税收入不断膨胀,为我国地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如果不进行快速的改革转型,将会极大的限制未来我国地方的财政收入,使其得不到有效的资金保障。本文通过目前我国地方非税收入增长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对地方税收竞争和财政支出压力的研究,从而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

一、税收竞争

(一)基本概念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主要是通过税率竞争。而所谓的税收竞争,主要表现在国家的地区之间。两地区的财政部门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小幅度放宽,缓解纳税人的税收压力,从而实现对有价值资金的引入。在税收政策的调整下,会对企业的投资起到促进的作用。

(二)主要特点极其作用

在税收竞争的作用下,可以分为有利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在积极的税收竞争作用下,适当的对税收优惠进行增加可以使地方得到更多的资金流入,从而使地方的资金资源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提升。但是,如果国家过于放任地方之间的税收竞争,也会导致出现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这种有害的恶性竞争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

二、财政支出压力

(一)基本概念

顾名思义,财政压力就是国家或者地方的财政收入的供应与财政支出的需求两方面,存在着持续紧张的一种财政发展状态。

(二)主要特点极其作用

财政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点,流动资金出现困难。财政部门无法实现正常的支出,从而导致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部分决策无法实施。第二点,财政资金发生危机。一旦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产生了危机,将会对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整体发展都产生巨大的阻碍。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压力主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个财政收支不平衡所造成的财政压力;一个是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所造成的财政压力。由于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施加的职能压力,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在面对不断增加的工作量的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也不断上升,这会导致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出现严重的资金危机,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都起到了十分不利的作用。

三、非税收入增长

(一)基本概念

非税收入,就是指我国或者是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除了正常税收以外收入的资金。目前,我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来源:企业上缴收入、预算调节收入和行政性收入等。

(二)主要特点极其作用

非税收入的增长过快,会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产生许多的财政问题。首先,非税收入的增长会减少对实体企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产生反作用,更会导致地方政府的收费增多,从而为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影响。其次,非税收入的膨胀,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改革带来影响,也会在地方产生许多另类收费的不良经济现象。同时,非税收入的增长也会使国家的税收政策改革实施产生阻碍,是未来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济发展,改善非税收入的膨胀是必要解决的途径之一。

四、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政府分权竞争模式情况下,税收竞争、财政支出压力与非税收入的增长三者相互作用。

首先,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越大,非税收入的规模也将会越大。在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过程中,会通过对税收政策的优惠度来吸引资金的引入,这就大大的增加了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由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自主性不高,从而使得非税收入的部分权利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因此,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财务情况对非税收入的规模进行调控,从而发展成非税收入的膨胀现象。

其次,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越大,也将增加非税收入的规模。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过大,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增加非税收入的规模,以此来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实现财政部门的稳定资金保障。由于我国对于分税制度的改革还不够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具体实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划,这在我国的财政发展上体现了“财权上移和事权下放”的社会现象。地方政府在面临着巨大职能压力的同时,对于财政支出的压力也相对增加,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进行对非税收入规模的提升,以缓解各方面的财政压力。

最后,还有许多外界因素会导致非税收入的增加。要想缓解我国的非税收入膨胀的社会现象,我国政府应当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自给,才能够有效的减缓非税收入的增加和膨胀。

在我国分权政策的引导下,财政分权逐渐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主要发展前提之一。然而,由于在分权过程中的相关制度和要求不够明确,致使我国地方政府存在多职能、少资金的社会现状。而发展非税收入的增加成为了部分地方政府不得已而为之的财务政策。而目前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财政支出压力等多方面的客观因素,都成为了我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增加的主要导火索。

参考文献:

[1]刘尚希,赵全厚,孟艳,等.“十二五”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压力测试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08).

税收支出范文2

关键词:成本控制 费用管理 税务筹划

■一、 固态照明企业财务控制、财务核算工作重点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首先做好资产清理和在建工程的完工入户工作;二是做好采购、供应工程中的财务控制;三是做好生产制造工艺流程中的成本控制;四是根据销售方案,制定销售财务控制措施;五是做好“三项期间费用”管理工作;六是加强税务筹划。

1.资产的详盘和入账

固态照明企业在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财务部根据实际设施、设备、基建工程坐落及自建、购入状况,按照设计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进行详细清查、盘点,并设置专户进行分类核算。将各类设备设施以及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以及土地、专利等无形资产建立台帐,进行分门别类的统计归档。正确归集各类资产价值原值、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并按照现行折旧方法,合理计提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不断完善资产类科目管理的内容和措施,保证企业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

2.加强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的财务控制

供应和采购是构成生产企业销环节的第一道程序,原材料、辅助材料、机物消耗材料的采购及时性和效益性直接关联到企业产成品的价值。因此有效的降低原材料、辅助材料采购成本,是做好生产成本控制的首要关键环节。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各类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配套商确定最低不少于两家,力求选择信誉佳、渠道好、质量稳定,成本合理合作伙伴。二是公开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同等质量看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多方进行采购询价和招投标工作,分析并取得最优性价比。三是对于采购数量较多、数额较大的合同签订实施联签等有效的监督控制。四是原材料、辅助材料采购到位后,应有技术、质检、仓储保管组成验收小组联合验收。五是强化付款程序控制。

3.生产制造、在产品完工流程中的成本控制

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是关键核心环节,生产成本主要内容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三大项。(1)一是对于生产投料以及辅助材料的领用和消耗,严格按照生产工艺、产品类别实施“产品定额消耗管理”。二是积极配合技术、生产、仓储部门熟悉生产流程,强化制造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三是注重切割芯片边角料等再次回收和循环利用、细化管理措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发生。(2)直接人工是在产品制造工程中的人工成本、人力费用,根据每月排产要求和特殊大功率产品的生产特点,并结合各工段、工种需求,合理配置人力,采用绩效挂钩、产量挂钩薪酬措施,有效降低人工成本。(3)制造费用主要指组织生产过程中发生运行维护、维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辅助热力气电、锅炉煤炭、配电设施以及相关的动力电、水、辅助配件等机物料消耗项目,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

4.销售过程中的财务控制

销售环节是构成生产企业销售产品,获得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步骤,是发生全部成本支出的补偿。

销售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集中体现在销售合同的订立,经销商家信用的评估,往来单位的经济帐务管理,销售款项的回收事项。应建立健全销售台帐系统,对每一笔的销售收入、成本税金、利润指标进行科学核算和归集,加强往来经济单位的账目全面管理,及时保证销售货款的资金回笼,建立健全购货单位的信用评估体制,最大限度的管控销售过程中的资金运作,全面系统科学的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做好“三项期间费用”的控制

“三项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生产经营发生的直接费用,项目包括: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通信费、水电费、汽车费、招待费、试验开发费、场地租赁费等项目,经营费用主要指企业为开展营销工作发生的各项销售人员工资、福利、奖励提成、差旅交通、招待经营、销售折返、销售会议、参会布展、广告宣传等相关费用;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的预算控制工作,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全年预算和分月收支预算,严格按照收支计划进行控制,合理降低各项费用支出。

财务费用是指生产企业为了融集资金,发生的相关财务支出,具体包括向银行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的长期、短期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直接的资金拆借费用,财务结算手续汇兑支出以及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变现费用等项目,财务费用的控制掌握原则,一是合理调控资产负债率,适度进行银行举债,保证企业财务资金充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利用扩大生产、投资规模,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跃上台阶。二是综合控制资产负债率不要过大,不易超出60%规定额度,优化资产结构。

■三、固态照明生产企业涉税筹划

固态照明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税目、税种主要包括: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主营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项目。企业具有安装施工服务项目还涉及到营业税税目,因此从纳税权重比例看,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方面,纳税筹划因围绕两个重点进行。

税收支出范文3

二手房增值税如何计算?专家表示,房屋增值越小,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也就越少。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手房交易环节实施营改增,并非一定会增加购房者的交易成本。二手房增值税出台背景

财政部2月17日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显示,除北上广深城市外,所有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均免征营业税。而北上广深仍然适用去年老政策,满2年(含2年)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含2年)普通住房,才免征营业税。

张大伟表示,在二手房交易未实施营改增之前,二手房交易环节中的营业税只有部分房源缴纳。目前2年内营业税的税基是销售价格,未来如果将增值税变成增值部分,那么税基将变小。也就是说,即使日后改变,那么最后的税基加税率所造成的影响也比较有限。

二手房增值税计算方法

据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测算,如果按照目前营业税征收的5.5%税率来计算,那么,转让100万元住宅且不考虑免征等因素,共需交纳5.5万元营业税。如果二手房交易日后实施营改增,那么计算增值税则需考虑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

假设购房者购买了一套50万元的住房,且目前价格上升至100万元,则这个时候的进项税额为50/(1+11%)*11%约为5万元;而销项税额为100/(1+11%)*11%约为10万元,也就是说增值税税额约为5万元。

如果购房者购买了一套90万元的住房,且目前价格上升至100万元,则这个时候的进项税额为90/(1+11%)*11%约为9万元;而销项税额为100/(1+11%)*11%约为10万元,这个时候的增值税税额则约为1万元。

二手房增值税是否增加交易成本

税收支出范文4

关键词:税收优惠 研究开发费 加计扣除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192-02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研究开发费列支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由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采用列举的方式,因此,除8类费用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是根据财务通则财企[2007]194号文件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所以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

1.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聘人员劳务费、股权激励。

2.房屋折旧、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3.设备调试、检验,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4.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方法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列举项目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企业在年初或研究开发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1.研发费加计扣除书面备案申请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事项鉴证报告。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10.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1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企业对日常研究开发活动管理的注意事项

1.企业领导应重视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只有领导重视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单位的财务、技术等部门才能重视此项政策。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还能加强研究开发过程的管理和研究开发绩效的分析。此乃重中之重。

2.财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技术部门负责企业的研发活动和研发管理,技术管理部门必须要掌握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项目信息,如研发项目的领域、研究开发费预算、研发人员编制、研究成果报告等,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研究开发费的核算工作并完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文书的准备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账务记录与核算,如实反映研发经费的使用,规范研究开发费核算科目与相关费用的核算与处理,修改与完善财务记账凭证或原始记账凭证以满足核算要求,协助技术部门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全成本预算,完成项目的核算工作,与技术部门共同完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工作。所以加强财务与技术部门的良好配合和沟通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环节。

3.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可以按照财务通则财企[2007]194号文件核算、归集研发费用,但最好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列举项目进行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以便于准确填写年度《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这样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设账方法可供参考。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备案和严格的审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及时修改和补充申报资料,为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多了一份保障,更能促使企业按税务要求进行研究开发费的管理和核算,为以后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做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秦凤琴.对研发费用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10(18)

4.常润润.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探讨.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7)

5.赵芳.关于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6.王红英.浅谈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财经界(学术),2010(8)

7.财务通则财企[2007]194号文件.

(作者单位: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 辽宁大连 116023)

税收支出范文5

一、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免税范围认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1)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2)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免税申请相关材料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限及免税执行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文公布前发生的业务可参照相关条文进行纳税调整。

五、免税非营利组织税务注意事项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税收支出范文6

一、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曾有读者咨询,根据公司规定,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不能在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误餐补助,在公司机关上班或在公司驻地施工的不享受此项补助,该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引发》(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不能在单位或返回就餐”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但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职工的午餐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同时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津贴以及免税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员工午餐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通讯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多数省市在通讯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例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规定,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山东省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在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一般也允许实报实销的通讯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