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征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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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征文

禁毒征文范文1

摘要:本文介绍了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现状,阐明了目前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资金;收支;两条线

“收支两条线”是政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主要指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费(基金)按规定由执收机构(代收银行或有关单位)收取并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共用经费和所属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集团性企业大多采用“收支两条线”原理实施对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矿区服务事业部便是其中之一。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的优点

通过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高效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可以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是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在资金管理与矿区服务系统的长期和短期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前提下统筹兼顾

实施资金收发两条线管理,可以协调好矿区服务系统各单位的收入与支出、筹资、投资等各项经济活动,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为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铺平道路

由于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各单位的所有收支活动都由事业部根据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控制,使得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得以体现,有效性得以发挥。从而保证了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新型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目前,现代企业管理理论都认为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而现金管理又在财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矿区服务系统可以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平台和切入点,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通过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以及对与收入现金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将资产运行和资本运营有效结合,可以规避“小金库”和“账外账”发生的风险。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引入资金收支两条线这一新的科学的资金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实现的方式。

二、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实施情况

矿区服务系统结合矿区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优化账户、科学规范运作,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矿区服务系统目前的资金管理模式是集团公司层面的“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分别开设一个银行总账户,即收入总账户和支出总账户。收入总账户下设收入分账户;支出总账户下设支出分账户。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

开户银行周一至周五16:00将各单位的收入分账户资金全部上划到事业部收入总账户,16:30将事业部收入总账户的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公司矿区服务总账户。上划后事业部及各单位的收入账户余额为零。

2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事业部支出总账户实行透支管理模式。事业部每周四向集团公司上报次周的资金计划,集团公司每周五将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提交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以此额度控制事业部次周支出总账户的透支额度。每个营业日,支出总账户的对外支付由银行在额度之内保证对外支付。每个营业日终了,由银行根据支出总账户当日的发生额补平支出,清算后支出总账户余额为零。在透支管理模式下,每个营业日开始和终了时,支出总账户资金余额均为零。

3拓展网上银行功能

为确保资金安全,事业部与开户行签订了网上银行协议,将事业部银行账户全部纳入网上银行监管。事业部对所有账户拥有查询、转账权限,并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二)资金计划管理

资金计划是否准确关系到资金结算业务能否顺利开展。事业部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周资金计划和紧急用款申请。各单位按年、月、周编报资金计划,按日管理、按周控制额度。当出现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用款但资金计划又不足时,可以通过紧急用款申请来增补计划,以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

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计划,经事业部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执行。集团公司依据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对事业部的支出总账户进行透支补平。事业部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计划对各单位支出分账户进行预算拨款。

1资金计划编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与财务预算相结合,参照年度财务预算收支金额,考虑跨年应收应付款项、非付现费用、税费流入流出差额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按照矿区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将年度资金计划进一步分解为月、周资金计划,分期进行资金流入流出控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的过程中,还要做好三个方面的沟通工作。与领导的沟通,避免由于领导出差等原因造成资金计划的浪费;与部门的沟通,让其确定本部门当期的付款金额;与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确定与其当期的资金流量,作为编制资金计划的基础。

2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事业部每月仔细分析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召开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交流会,倾听基层单位的意见,查找资金计划执行结果偏离资金计划的原因,进行内部讨论后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将各单位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予以通报。督促各单位重视资金计划的编制及执行,合理预计本单位资金流量,提高资金计划的符合度。

3未达款项管理

资金收支两条线运行之初,事业部的未达款项非常多。开出的支票如果不能及时划走,就要占用下周的资金计划,因此未达款项的存在大大降低了资金计划的执行符合度。针对这种情况,事业部通过采取上报未达款项统计表、与开户银行进行周对账、缩短办理付款业务时间、将支票返存、专人监控网银等方式来减少未达款项。

(三)资金结算管理

事业部根据实际工作和付款性质的重要性,将结算业务分为内部结算和外部结算。内部结算是指矿区内部单位相互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款项结算。外部结算是指对矿区以外单位发生的结算业务。

1内部结算

对于矿区服务系统内部发生的劳务结算,通过签认“内部劳务(产品)资金转移签认单”,由提供劳务方持此单据到事业部办理款项划转。

2外部结算

从资金安全和工作效率两方面考虑后,将外部支出结算分为委托付款和非委托付款。委托付款统一在事业部办理,非委

托付款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矿区服务系统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以来,资金高度集中管理,合理优化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资金的运行效率。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的问题

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比较平稳,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事业部层面资金结算工作量过大

由于事业部负责整个系统的资金结算,工作量较大,特别是在结算高峰期,人满为患。

(二)表外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保险基金等大额资金都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核算,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部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管存在空白。

(三)部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只有一家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多种经营单位仍独立进行资金运转。事业部对这些单位资金流转情况不掌握,不利于监管。

(四)对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情况的考核力度不够

由于考核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单位对资金计划编制的重视程度不高,在编制过程中没有充分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资金计划执行时符合度较低。需要经常通过增加紧急用款申请来满足日常的生产经营,且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不够深入,就事论事,没有挖掘深层次的原因。

四、对改进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改进建议,以期优化资金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措施落实到位。

(一)设立资金结算分理处,以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在下属单位设立隶属于事业部的资金结算分理处,负责部分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分流事业部层面的资金结算业务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下属单位办理结算。

(二)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在制订表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表外资金的管理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规范表外资金运作,确保表外资金安全。

(三)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加强对其监管

将下属所有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通过实行集中管理,按期编制资金计划,实时进行网上银行监控,在有效规避资金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管理成本。

禁毒征文范文2

当我们看到西尔弗的伪装、西尔弗的残忍、西尔弗的领悟时你会怎么想呢?一个普普通通的水手,为了宝藏,为了钱竟然不顾一切地成为海盗船长。

在这本小说中,,你最喜欢谁呢?我选择吉姆。当一个不满十五岁的小男孩乘警坐在一艘寻宝船工上时,你是否会为他将来的命运担忧呢?就如同大夫所说的那样:“这真象是命中注定的,每次都是你救了我的性命。”瞧瞧,一个如此年纪的小男孩想救船长、乡绅、大夫、本·则恩这么些人的时候,他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呀!在作者斯蒂文森以第一人称来当吉姆时,他的心一定是被这样一个纯真、善良,机智而又富有勇气的孩子打动了吧!在一本书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显得那么的真实、吸引!

西尔弗,一个一条腿的老式海盗,一个贪图钱财的老海盗,一个贪生怕死的老海盗,为了生存,改邪归正,保护了吉姆,重新得到了大家的信任。当然,在最后,他依然夺得了三四百几种尼的金币。

禁毒征文范文3

一、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必要性

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相对于其它消费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由于旅行社业务经营特点决定的:第一,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旅行社预先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往往在较长时间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的特点。在国际和国内的旅行社,都存在着利用远期交易的特点预收大量费用,然后携巨款逃匿的现象,或者利用预收的费用从事股票、期货贸易等风险极大的交易活动,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一旦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又不像消费物质商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换或退赔,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极难解决。第三,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资少,办公地址和办公设备都是租赁的,一旦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几乎没有赔偿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预收旅行费用款项较大,涉及的旅游者数量较多,社会影响面广,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防碍旅行社自身的发展,而且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上旅游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来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业法》和《旅行业法实施要领》中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的数额、缴纳的程序、保证金的退换、继承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泰国《旅游业暨导游法》中规定,旅行社应以现金、泰国政府公债或由泰国政府担保本金与利息的国营企业债券等方式缴纳保证金。我国台湾的《旅行业管理规则》中规定经营旅行社应首先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筹设,依法办妥公司设立登记后,符合条件者,经核准并交纳旅行社保证金、注册费后,发给旅行社执照,方可营业。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保证金制度,在今年通过的《旅行社管理规则修正案》中又将保证金的数额提高了。此外,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韩国和西班牙等国也实行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这些国家都把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法律或者法规,以法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相并存的新趋势。由于旅行社营业范围的扩大和组团业务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担的风险更大,更容易出现侵犯旅游者权益的问题,尤其是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一个旅游团往往涉及数十万元的费用,一旦出现问题,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为了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使质量保证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有法规依据,使质量保证金制度真正成为行业管理的强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将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保证金赔偿问题作出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有人认为,此条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就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权益损害作出赔偿决定,因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作为侵权人,旅行社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司法程序来决定,即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裁定。作为行政机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有权依法对违法的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对旅行社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而不能就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裁决。

实际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除了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管理行政相对人外,许多时候还必须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又称专门行政裁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主要有: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事纠纷的处理;对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面、淮涂权属争议的处理。此外,专利法、邮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商标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违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要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受理,并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损害赔偿的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依据我国的立法例,行政机关可以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民事纠纷实施行政裁决,这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的法律保护,是快捷、合理地解决部分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司法程序的必要补充。可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除了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旅行社实行管理外,完全可以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专门行政裁决。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制度立法和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就部分民事纠纷实行行政裁决,但行政裁决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得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从现行法律看,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裁决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如果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公平合理,可以接受,双方就共同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执行。

禁毒征文范文4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推进;完善

[中图分类号]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62 ― 02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肇始于欧美国家,并在这些国家的政府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项制度也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进入到了具体制度的推进和完善的环节。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但各地的具体情况存在较大不同。从人员数量来看,各地多寡不同;从组成形式来看,有些地方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些地方是顾问团,有些地方是公职律师,还有的地方则聘用了较多的社会律师;从实际效果来看,有些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行为中参与度较高,较好地履行了职责,而有些地方则完全流于形式。

各地之间出现如此差异,其原因是至今尚未出台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虽有几部部门规章,但法律效力不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表明我国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当然,党的全会的《决定》只能发挥指引作用,相关部门应抓住契机,适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为该项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思想认识方面

我国“人治”色彩极为浓厚,政府行为欠缺法治理念和精神,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重文件精神和长官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并不真正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甚至对法律顾问指出的法律风险置若罔闻。可以说,在很多地方,由于观念落后,“依法行政”的主动性不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许多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都处于“顾而不问”的尴尬境地,其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人员遴选方面

1.遴选标准较为模糊

从各地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标准来看,通常表现的较为模糊,主观性较强,欠缺刚性的、量化的标准。遴选标准模糊,实际上人为地扩大了遴选范围,既增加了遴选工作的难度,也难以保证选出的政府法律顾问具备预期的工作能力。

2.遴选程序具有随意性

遴选标准模糊直接导致了遴选程序的随意。很多地方的政府通常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内根据社会关系或者某些领导的个人喜好来最终确定顾问人选,整个遴选过程既不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也无法保证充分的竞争。其弊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以推荐为基本方式的遴选机制,并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可能无法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如一些知名的社会律师,即使最终当选并且基于各种考虑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可能因自身业务繁忙等原因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二是这种遴选方式没有引入竞争机制,既隐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也会因此而引起落选者的不满。

(三)服务范围方面

长期以来,各地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都比较单一,一般都是在政府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等,很少能够参与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不少地方的政府欠缺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虽然实行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但长期不向法律顾问咨询任何事项,法律顾问“名存实亡”,只有当政府行为出现重大问题,法律风险已成为现实时才想到让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把法律顾问当成了政府的“消防员”。

(四)工作机制方面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缺乏明确的、刚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职责不清、程序不明。各地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大多没有明确的规定,随意性较强,更多地把法律顾问的职责局限于“事后补救”的范围;而对于法律顾问如何参与政府行为、如何出具法律意见等程序性问题,更是鲜有规定。

2.考核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没有一套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而对于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被采纳、未采纳的原因或是采纳后的效果等问题不能及时地反馈给法律顾问,不利于法律顾问改进工作,提升“顾问”水平。

3.薪酬、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合理。实践中,政府法律顾问的薪酬普遍较低,有些地方经费还没有保障,同时没有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和惩戒机制,无法有效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与完善

(一)深刻领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实践中不难发现,各地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认知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些地方通过多年的实践切实认识到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以及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推进依法行政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之下结合当地的具体实践,进行相关的制度安排,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而有些地方的某些领导干部时至今日对“依法行政”仍颇有微词,认为被“法”束缚了手脚,工作难以开展,同时完全无视政府行为中隐藏的法律风险,自然对完善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没有丝毫兴趣,最多不过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做表面文章,最终使这项制度流于形式。可见,思想认识上的不同,会在这一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因此,要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深刻领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政府法律顾问绝不是政府的“门面”或“摆设”,也不仅仅是政府的“救火员”,而是在推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的重要力量。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把这项制度深入开展下去。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专业性。在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聘请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专家和律师,这其实是进入了一个误区。“术业有专攻”,每一个专家和律师都有着自己擅长的领域,所谓“全能”的人才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如果片面考虑知名度和社会影响而不充分考虑被聘者的专业主攻方向,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未必能够获得真正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在选聘法律顾问时,必须充分考虑其专业是否与政府的需求相一致。同理,在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时,也要考虑到专业的差异。

2.独立性。政府法律顾问相当于政府的“外脑”,特别是受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法律顾问应很好地保持这种独立性,客观、公正地给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尊重“法律原则与规则”而不是“唯长官意志”,特别是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坚持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样,政府法律顾问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3.平等性。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就在二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而这一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就意味着双方都应当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政府应为法律顾问提供保障其履行职责的条件并支付报酬,而法律顾问则须在职责范围内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认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是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性的重要条件。

4.责任制。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如果政府法律顾问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出错误的法律意见给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主体应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而不是一味地迎合“长官意志”,敷衍塞责。

(三)构建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1.建立公开、竞争的遴选机制

首先,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以及“一定的工作经验”等条件作为标准划定一个遴选范围,凡符合条件者可自愿报名参加选拔。其次,根据政府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对法律顾问的能力进行量化,在自愿参加选拔的人员间组织考试。再次,考试合格的人员进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最后,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入库的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可以有聘期顾问和专项顾问。

2.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和履行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论证的工作;对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进行可行性论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协调各方关系,参与谈判决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进行,保障政府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参与化解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协助政府参与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等。

除处理突发事件外,法律顾问对咨询事项应做到事前介入、事中跟进、事后反馈。政府应为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法律顾问对咨询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此外,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时应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3.健全信息反馈和考核评价机制

当法律顾问出具了咨询意见之后,该意见是否被采纳、未被采纳的原因以及采纳后取得的效果等信息应该及时、充分地反馈给法律顾问,以利于法律顾问及时地改进自己的工作。

应根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要求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每一位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以奖优罚劣,督促法律顾问认真履行职责。

4.完善薪酬、激励和惩戒机制

完善薪酬机制,就是要体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一是经费来源要有保障,二是要确保法律顾问获得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应的合理报酬,而不仅仅是“象征性的收入”。

完善激励与惩戒机制就是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出具法律意见准确、为政府规避重大风险的法律顾问要给与精神和物质上的特殊奖励,而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法律顾问,则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参 考 文 献〕

〔1〕吕立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分析和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15,2

〔2〕宋智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完善.法学杂志.2015,3

禁毒征文范文5

一、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必要性

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相对于其它消费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由于旅行社业务经营特点决定的:第一,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旅行社预先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往往在较长时间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的特点。在国际和国内的旅行社,都存在着利用远期交易的特点预收大量费用,然后携巨款逃匿的现象,或者利用预收的费用从事股票、期货贸易等风险极大的交易活动,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一旦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又不像消费物质商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换或退赔,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极难解决。第三,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资少,办公地址和办公设备都是租赁的,一旦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几乎没有赔偿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预收旅行费用款项较大,涉及的旅游者数量较多,社会影响面广,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防碍旅行社自身的发展,而且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上旅游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来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业法》和《旅行业法实施要领》中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的数额、缴纳的程序、保证金的退换、继承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泰国《旅游业暨导游法》中规定,旅行社应以现金、泰国政府公债或由泰国政府担保本金与利息的国营企业债券等方式缴纳保证金。我国台湾的《旅行业管理规则》中规定经营旅行社应首先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筹设,依法办妥公司设立登记后,符合条件者,经核准并交纳旅行社保证金、注册费后,发给旅行社执照,方可营业。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保证金制度,在今年通过的《旅行社管理规则修正案》中又将保证金的数额提高了。此外,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韩国和西班牙等国也实行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这些国家都把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法律或者法规,以法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相并存的新趋势。由于旅行社营业范围的扩大和组团业务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担的风险更大,更容易出现侵犯旅游者权益的问题,尤其是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一个旅游团往往涉及数十万元的费用,一旦出现问题,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为了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使质量保证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有法规依据,使质量保证金制度真正成为行业管理的强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将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保证金赔偿问题作出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有人认为,此条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就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权益损害作出赔偿决定,因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作为侵权人,旅行社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司法程序来决定,即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裁定。作为行政机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有权依法对违法的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对旅行社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而不能就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裁决。

实际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除了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管理行政相对人外,许多时候还必须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又称专门行政裁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主要有: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事纠纷的处理;对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面、淮涂权属争议的处理。此外,专利法、邮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商标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违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要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受理,并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损害赔偿的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依据我国的立法例,行政机关可以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民事纠纷实施行政裁决,这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的法律保护,是快捷、合理地解决部分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司法程序的必要补充。可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除了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旅行社实行管理外,完全可以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专门行政裁决。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制度立法和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就部分民事纠纷实行行政裁决,但行政裁决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得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从现行法律看,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裁决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如果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公平合理,可以接受,双方就共同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执行。

禁毒征文范文6

破落子弟一少年,穿梭当铺知世炎!

社戏途中伴闰土,辗转求学仅八元。

飘扬过海怀壮志,祛除病痛欢父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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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医本为医世人,人心不古壮志变。

人无精神如朽木,看客哪个不体健?

喜笑怒骂皆文章,赤膊摇旗来呐喊!

昏昏沉沉皆欲睡,痴痴痛痛在心间。

(三)

风卷残云荡污尘,天子从此非为神!

民国当为民众醒,封建遗老均转身。

馍沾鲜血医痨病,菜和人肉出狂人!

痛定思痛久彷徨,东方欲晓雾更沉。

(四)

为了忘却叙纪念,龙华喋血哭英年。

华北难容一书桌,可怜东北好河山!

奋笔疾书夜正阑,孤灯相伴无意眠。

华盖运交复何求,剿匪何日能罢战?

(五)

攘外必先安国内,哪管国破金瓯残!

愤世嫉俗出正义,投笔胜枪缘抗战。

三立当为有志年,三多天命即入棺!

铁骨铸就民族魂,先生梦中战前线!

(六)

万人空巷为哪般,泪奠先生魂归天!

孱弱身(来源:文秘站 )躯战病魔,浩然正气挽狂澜!

铁骨奴颜泾渭明,站死跪生谁汗颜?

轰然逝去炳千秋,立雪程门夜感言。

(七)

英雄何不寿比山?南山竹海心中念。

西子湖畔瞻武穆,唾骂四小跪亿年!

古今多少遗恨在,青史不废自留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