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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医院老年人工作总结范文1
摘要:残疾人群体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弱势群体。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其前提条件是对该地区的残疾人生活状况有着清晰的把握。本文以广州市为例,,深入调查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
关键词:广州 残疾人 社会保障
一、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凸显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位、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决心。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残疾的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待业、失学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保护性的援助制度之一。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是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医疗、养老、救济三大基本方面,从残疾人特殊群体的角度,可以细分为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服务等方面,是对残疾人一生全面、系统的保障。
广州市作为我国华南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不仅在对本市残疾人的基本社会保障服务日臻完善,并且其宝贵的发展经验也为我国其他重要城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了继往开来的创新平台。
为了透视广州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调研组成员分别从广州市残联的建设成果和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并且辅之以发放回收调查问卷的方式,针对残疾人士及家属展开调查。
二、 样本分析情况阐述
本调研组分别对广州市越秀区阳光心智障碍服务协会、广州市残联、广州市妇女儿童医院、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广州市三九脑科医院等机构发放调查问卷,受调查者对象设定为接受治疗或者服务的残疾人士(部分残疾人士由于行为限制,暂由其家属、医师或服务人员接受调查)。问卷以“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指导受调查者完成调查问卷,确保问卷的回收率,保证数据真实有效,本次调查共发出462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50份,有效率为97.40%。
三、 受调查者的个人及家庭情况
本次接受调查的对象全为广州市户籍残疾人,其中有249位男性残疾人士(儿童)和201名女性残疾人士(儿童);在受调查者家庭的经济月总收入方面,有180人在5000元以上,有210人在3000-5000元的区间内,有60人在2000元以下;家庭人口方面,所有的受调查者的家庭人口均在3-5人的区间内;残疾类型方面,有174人存在肢体残疾的特征,36人存在视力残疾的特征,69人存在听力残疾的特征,54人存在言语残疾的特征,75人存在智力残疾的特征,其中42人属于多重残疾类型。
四、 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分析
(一)生活保障方面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而不能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国家和社会要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使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 享有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
1、在“残疾人士的自理程度” 问题的调查中,有144人(32%)表示有些困难,但基本能自理,105人(23%)表示生活完全不能够自理,有201人(45%)表示需要别人的帮助才可以。在“残疾人士的生活由谁照顾问题”的调查中,全部的受调查者均有父母照料生活。
2、在“是否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专项补助” 问题的调查中,有315人(70%)表示有过领取,有135人(30%)表示从未领过。
3、在“最近一年内,是否领取过捐赠” 问题的调查中,有204人(45%)表示从未领取过,156人(35%)表示领取过一次,90人(20%)表示领取过多次。
4、在“家庭生活来源”问题的调查中,有383人(85%)表示靠家庭成员打工收入,67人(15%)表示靠政府救济。
5、在“在患者治疗康复项目中花费最大的两项”(多项选择)问题的调查中, 359人次表示花费在医药费上,61人次表示花费在购买辅助器具上,有420人次表示花费在康复机构上,有25人次表示花费在家政人员的薪金上。
6、在“参加了何种保险” 问题的调查中,全部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参加了广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康复保障方面
1、在“医药费由谁承担”和“是否接受过康复治疗” 问题的调查中,所有的受调查者者均表示费用由政府给予部分补贴和个人承担部分组成,接受过相关的康复与治疗。
2、在“选择康复服务的地点” 问题的调查中,有138人(31%)表示曾经去过专业康复机构,有204人(45%)表示会选择医院接受康复服务,有108人(24%)表示同时选择医院和康复机构。
3、在“康复服务中的最大的不足之处” 问题的调查中,有129人(29%)表示康复补助不够,有51人(11%)表示康复技术有待加强、效果不明显,有102人(23%)表示康复训练持续不够,有138人(31%)表示康复费用高。
4、在“残疾辅助器具是否符合需求” 问题的调查中,有114人(25%)表示符合,162人(36%)表示不符合,138人(31%)表示没有用辅助器具,36人(8%)表示不需要辅助器具。
一是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纳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以此确保残疾人群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能得到保证,避免残疾人士因未能就业等原因导致的无法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此举能保障残疾人群在基本生活保障上能和社会其他群体享有同等的权益,从而完善社会保障框架中关于残疾人群的部分。
二是政府应注意残疾人群不仅仅与健全人群一样都需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群比较起来,对于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扶持有着其特殊需求。残疾人因其身体情况的特殊性,如果对他们仅是提供和其他健全人士一样的保障制度安排、经济保障、生活保障是不可能满足其特殊需求的,因此在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扶持方面,我们应该针对他们的特殊需求提供专门的社会福利保障、专门的康复服务保障及专门的照料、教育、就业等保障。以此确保残疾人群能真正从社会保障中收益,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
陶行知先生曾说:教育是立国之本。每个人都应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受教育能使残疾人群获得更公平的对待。
对于适龄务工且具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群,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教育服务应该是倾向于职业教育。因为若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是基础教育,那么对这些阶段的残疾人而言,并不能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失业、改善生活,对政府而言就会变成一种资源的浪费。但是,若政府提供的是职业教育,那么就能提高这部分残疾人的劳动素质和就业能力。因为这部分残疾人虽然有工作能力,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具有企业、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因此,若政府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就能提高这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
而对于残疾儿童及青少年,则应优先保证他们的义务教育,以确保他们能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因为虽然部分残疾儿童有接受义务教育机会,但他们中的很大部分实际上不能完成全部义务教育,或者虽然义务教育年限完成但其所受教育的质量明显低于义务教育的标准。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拨款之余还应跟踪、监督这些为残疾人提供的义务教育的实施及质量,较大可能地保障其质量和效果。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竞争已经从过去的大鱼吃小鱼变成现在的快鱼吃慢鱼,现今企业第一关心的是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其次才有可能是回报社会。所以,在缺乏积极可行的保障残疾人就业体系的牵引与约束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很自然地会选择雇用健全人而不是残疾人。这样一来,残疾人不仅难以从工作中得到稳定的收入,而且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他们还会因没能就业导致无法被纳入社会保险中。这将会使整个社会保障架构的完善增添难度。
所以,我们认为政府首先要积极鼓励用人单位雇用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士,例如通过税收的优惠或减免等政策,以促进更多的具备劳动能力、技能的残疾人走上职业岗位。其次,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以保证已参加工作的企业残疾职工和健全人一样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与其他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再者,政府及残联可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己当老板。可通过在创业初期优惠地或有补贴地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所需的经营场所,适当放宽残疾人经营所需的注册要求,与银行加强沟通以为残疾人提供优惠贷款或降低贷款要求,减免税费等措施来提高残疾人的创业能力和效果。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康复是残疾人群顺利、无障碍地重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前提。尽管大部分残疾都不太可能通过康复服务达到完全复原的状态,但是部分的康复也能缓解残疾人群心理、生理上的痛苦,身体机能上的部分康复也能帮助残疾人更好的参与到社会中去。
我们认为康复服务体系应该包括两方面:①医疗康复。将残疾人的康复治疗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中,将残疾人基本的康复服务需要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中,这样残疾人一些必须的康复治疗就能得到国家、政府的帮助,从而减轻残疾人的家庭负担,增加其接受康复治疗的积极性。②社区康复,在完善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加大社区康复服务点的覆盖,从而使残疾人能够更为方便快捷地得到康复服务。
在完善康复服务体系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特殊行业工种职工的职业安全教育的宣传,尽量保证其生产安全,减少因意外造成的后天伤残。
(五)加强残疾人生活服务体系建设
除上面提及到的残疾人服务以外,对于那些因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群,我们也应给予关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
一是对因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照料与对年迈老年人的照料有其相似之处,所以我们可以考虑将这些残疾人的生活照料服务,与老年人生活服务、福利与长期护理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体系照顾两种人群的制度。这样不仅能整合资源,还有利于规范这类型服务行业的标准。另外,政府也可以适当放权,在这类型的服务业中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行业准则,做到优胜劣汰,提高这类型生活服务的质量。
二是应优先建设残疾人迫切需求的服务项目,并在事前做好可行性方案以保障资源能较充分利用。在平日生活中不难发现,很多所谓的方便残障人士使用的设施设计十分不科学,导致使用率低下,公共资源被大量浪费。公共资源投入之前应当了解清楚残疾人群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什么项目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便利,而不是病急乱投医。
综上所述,近年来,广州市围绕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目标,结合本市残疾人工作的实际,每年制定一至两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域的法制建设,设计关于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具体方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需在许多领域进行改革的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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