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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1
一是清理规范审批事项。对全市52个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进行审查清理,取消了122项,调整了8项,目前,各项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材料、收费等全部信息,均可在蓬莱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上查阅。二是健全政务服务体系。为扩大镇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权限,设置了部分派驻镇机构,实现依法放权和依法履职。截至目前,住建、环保、发改等9个部门38项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镇级政府。三是完善并联审批机制。联合政管办,将投资项目的整个审批流程划分为5个阶段,分阶段逐步开展并联审批工作。使工商注册登记阶段办理时限由原来承诺的20天缩短为3-5天,图纸审查和施工报建阶段由原来7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蓬莱市编办 赵健杨 E:ZLH
沂南县扎实开展重点镇第二批扩权事项下放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重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促进重点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临沂市沂南县在第一批下放46项扩权事项的基础上,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扎实开展了重点镇第二批扩权事项下放工作。此次共下放权限83项,其中委托放权49项、内部调整放权12项、服务前移事项22项,涉及发改、住建、城管执法等18个县直部门。下放的权限一律进入重点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沂南县编办 张其亮 E:YWJ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2
行政审批制度在中国的广泛运用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紧密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审批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1、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审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自主决策,妨碍了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再事无巨细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管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实践证明,在很多方面,市场调节远比行政审批更公正、更有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大。
2、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适应wto的有关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创造开放、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公开度不高、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透明度较低。这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一定距离。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已不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政府的承诺,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的问题。
3、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规范的政府。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的是"大政府,小社会"模式,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审批带有一定随意性,腐败现象即由此滋生,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呼唤审批制度的改革,并要求其不断深化。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探索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有别于其他政治体制改革,因为它是一项自下而上、从地方再到中央的改革。20__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在计划经济非常薄弱的浙江省,很多县市早已建立了以集中审批、承诺办结为特点的审批便民机构,金华市更在1999年便将46个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局委的审批办证窗口全部集中于大厅,而因此获得浙江省政府200万元重奖。由于浙江省在审改中的先行者地位,吸引了众多邻近省市前来参观取经,安徽的学浙江,邻近的河南、山东学安徽、再远的山西、河北又把河南、山东当成了老师,而最先起步的金华,又返过头来向河北保定、河南焦作学习。各种经验、做法被不断的复制、完善、创新,虽然最后各地审改的结果都有大同小异之感,但毕竟在探索中成燎原之势在全国铺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为:减、集、分、联。
所谓“减”,就是审批项目的大量削减,这是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在各级政府的强势推动下,各个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不论愿意不愿意,从削减比例上来看确实有大量的项目被减掉了。而在为这些数字欢欣鼓舞的同时,不禁心惊审批项目的如此之多!而且,从绝对量上来看,各部门仍然保留了数量不少的审批项目,而且这之中的一部分已经触及了各审批部门的最敏感部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想再有进一步动作,难度会显著增大。
所谓“集”,就是各地方集中审批机构的成立。这是普通群众最直接感受到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地方,使审批办证从“你来这儿找我”变成了“我在那里等你”。耳目一新的运作模式、严格的内部管理、大大提速的工作效率使各种中心成为政府部门的示范单位。
所谓“分”,就是审批和监管的分离。长久以来,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一套人马,审批烦琐而监管不力,事实上降低了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前置审批承诺制推行以后,门槛进一步降低,审批变得简易而监管的压力增大。可以说,正是因为监管力度的增大,才使审批项目的精减、时限的缩短成为可能。
所谓“联”,就是上下联动,共同开通快速审批通道。浙江宁波、金华的不少地方已经组成了审批网络,从市到县,再从县到乡镇,市县一级普遍建立了集中审批机构,而在乡镇一级,则全面推行全程服务制,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了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上是政府机关的一场自我变革、自我完善,是为建立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而破旧立新的一项艰巨工程。这项改革涉及到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重新调整,要注重市场规则的运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依法逐步推进。
1、 审批办事机构的运作方式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目前,大多数县市区成立了办事大厅、审批中心、服务大厅等名称各异、职责雷同的服务机构,实现了管理方式的转变,并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但不能认为就是改革的终点和目标。第一,进入中心的部门有限,而没有进中心的部门把审批项目放进来是不可能的;第二,从项目上看,目前不可能所有审批项目都进中心,还有一部分项目游离于中心之外,纵然中心都建立了各种监督机制,但对未进中心的审批项目没有约束力;第三,进了中心的部门,也没有把所有的审批项目放入中心;第四,进了中心的项目,有个授权到位不到位的问题,就算授权全部到位,窗口能不能、敢不敢充分利用又是个问题。虽然欧美等国家也有类似的政务大厅,但其审批职能部门之少、审批内容之精是我们现阶段不能相比的。对于审批办事机构来说,也不能满足于现有成绩,在运作的方式方法上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最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体系提供实践经验。
2、 审批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削减审批项目。目前,审批制度改革正在各地轰轰烈烈的展开,某地某日削减多少审批项目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不少地方政府把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削减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但是只减项目不减机构,审批项目仍可能反弹,毕竟政府机构的存在总可发挥一些作用。审批制度的改革,不能只看减了多少项目,而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 公共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快培育与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原有的审批项目可以由市场机制去调节的,就交给市场。可以由中介机构解决的交给中介机构,把群众自己可以解决的事情交给群众,真正形成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律组织—社会和市场的三元社会结构。
3、 行政审批不能仅限于政府内部监督。目前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已经实现了程序、资料、收费、依据、承诺期限的五公开,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有人可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明知办不了,但是可以打打球,知道条子办不了减免,但是可以拿出政府文件来办理。而未进入中心的项目自然不必说了,审批的随意性大,领导的意图有可能代替制度,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同时,对审批责任的追究不够,对审批机构、审批人的失误或错误过于宽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3
《*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审批及内部事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牢固树立改革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以实践“*”重要思想为契机,以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坚持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二、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政府各部门要坚决按照执行,自《事项》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停止审批业经取消的审批事项。
三、对属于“内部事务”的事项,在实际操作中,行政部门可以实施相当于批准、许可、认证、登记或其它方式的行政行为。内部事务是指:一是发生在政府上下行政部门、平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事项;二是属于行政部门本身工作职能的事项;三是面向社会但较少发生的事项。
四、对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可采取事权下放、联合认定、告知承诺、核准、联合会审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五、对保留和完善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规范实施。每项审批事项都要公布审批机关、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对有行政性收费的,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审批业务比较多且审批业务涉及内设多个业务科室的部门,实行申请人办理的审批事项一个窗口进、出的窗口式办文制度;对涉及若干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回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项目名称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审制度,以牵头部门为主办理,联审部门予以配合,切实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如《事项》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六、严格控制设置新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或变相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如确有需要增设审批事项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才能实施审批。部门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追究该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起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追究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4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
市行政服务中心:
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本月16日上午,我局召开局务会议,传达本月14日国家、省、市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职能科室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性收费,加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强化高效便民服务,推进价格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围绕建设规范、透明、廉洁、高效政府形象的目标,切实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巩固行政审批提速成果。根据市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局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至8个工作日。从检查情况看,我局从受理、审核、签发许可证,整个核发过程能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系统价格执法监察活动方案的通知》(粤价[2011]24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1]1122号)的要求,以及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我局对2008年12月至2011年10月以本局名义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审查。共审查了264份文件,其中废止的文件有3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5
[关键词]行政审批;程序理性;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5-0031-05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是横跨法学、公共行政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一个当下热点问题。在各界的讨论中,大多聚焦于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的精简、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审批职能归并和体制机制调整等实体问题,而对审批制度改革中本身的程序理性却少有涉及。同样,在有关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讨论中,学界和实务界也多关注标准在控制公权力滥用中的实体,而忽视了标准制定、实施以及标准化运动本身的程序内涵。事实上,无论是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还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中,改革的程序理性都绝非无足轻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可以促进实体理性的实现;二是可以缓解实体上部分无法解决的难题;三是使改革过程获得自我正当化。总之,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社会之主要手段,将经常性地面临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难题,因此在改革的制度设计上要求相当的灵活性和实效性,这往往使得对治理的实质理性的追求变得困难,此时,我们更应将视野转向程序建制和程序理性的实现,[1]为此,本文将立足于审批标准化改革,以行政程序的三大价值元素——“参与、透明、集中”为检视标准,阐述当前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蕴含的程序理性及其意义。
一、 规则制定的参与化
(一)审批标准制定中的正当性问题及参与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往往较为原则、模糊,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时,也给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实践中,具体实施行政审批的地方政府或者职能部门往往需要进一步细化标准以更好地回应实践,这一标准形成的过程,在学理谱系上可以归入“规则制定”的范畴。在现代国家,作为规则制定的标准细化行为,势必面临两个彼此关联的问题:一是正当性问题。理论上,在代议民主的框架下,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则,行政机关执行规则,这符合民主的基本原理。然而,当行政机关参与规则制定,这一框架便被局部打破,因为行政机关通过规则制定不仅将在实质上创制新的规则,甚至将创设公民的权利义务。比如,在某些执业证的审批标准中,对公民获得从业资格进行条件限制。这在性质上无异于立法行为,由此正当性问题便不可避免。二是科学性问题。审批标准内容的形成,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如何决定各个行业的“合理布局”标准?特别是涉及重大复杂的审批项目,无论规定多么详细,都不可能完全简单地根据形式逻辑推导出最终结论,现有的审批标准在面对经济社会的多元需求时都会暴露出滞后性与不适当性。因此,审批标准制定的科学性难题,也常常成为制约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又一门槛。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都是服务于政府审批权行使之正当性的提升。
如何解决审批标准制定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以通过“沟通、协商、对话、互动”促进政策形成为核心内容的公民参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可能的最佳方案。[2]通过参与程序的设计和实施,一方面可以补强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标准的民意基础,增强其正当性;另一方面,则可以吸收来自其他行政机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尽可能消弭规则制定和标准设计中的盲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拍脑袋”决策,提升政策制定的“质量”和“可接受性”,[3]从而增强其科学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参与民主发展的具体形式中,所谓规则制定的“参与化”,不仅是通过征求意见、公告—评论等常规程序提升规则的合理性,还包括更深层次的“协商性规则制定”,后者是参与的一高级形态,也是协商民主理论辐射于行政改革的一个崭新成果。
(二) 标准制定中的常规式参与
从各地的审批标准制定实践来看,制定过程中一般吸纳来自三个方面的参与:一是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二是行业专家;三是社会公众。同审批事项及其对应的行政事务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助于标准制定者从“上下左右”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协调性;而行业专家的意见,至少可以在理论上提供一种相对客观和中立的标准设定认知;至于社会公众的观点,则可能在局部提供“地方性知识”而对标准的周延性、科学性有所裨益。当然,立足于前述正当性和科学性的双重维度,以上三种参与主体的参与,都有助于审批标准及其制定活动本身的正当化证成。
不过,实践中审批标准制定的常规化参与设计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参与主体的覆盖面往往具有选择性和偶然性。一些地方在制定审批标准时,往往只象征性地征求某一参与主体群的意见,而并没有考虑部门、行业专家、社会公众的整体参与需求;更有甚者,会将标准制定视为行政系统的一项纯“技术性工作”,而忽视任何参与。二是参与形式单一化。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方式,目前最多停留在公告(上网)征求意见、函询(针对其他行政部门的一种参与方式)等形式,较少考虑其他更具有法律化和论辩化的参与机制。事实上,对于一些涉及利益关系较为重大或者多元的审批事项,其标准化制定过程中似可考虑引入密度更高的其他参与形式,如公听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三)审批标准创制中的“协商性规则制定”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所谓“协商性规则制定”,一般系指将受影响之当事人的参与提前至政策制定程序的启动计划阶段。不同于传统的公告—评论程序,这一安排存在着更多平等协商活动(参与发生在程序的早期,且参与协商的人数较少),进而希望当事人能够和来自行政机关的代表就被提议的规则达成一致的意见。[4]由于具有充分的平等协商和参与,此种安排下形成的规则极大地消解了利益相关者的抵抗情绪,即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也让最终形成的规则更多地吸收了利益相关者所掌握的资讯、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说,这一程序建制引入中国行政审批领域具有其先天的困难,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一般都是法定的,理论上不能通过“协商”、“讨价还价”来加以改变和调整。但是,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裁量权来实施“协商性规则制定”的空间仍是存在的;另一方面,中国幅员辽阔,各种复杂情况层出不穷,有必要在规则的统一性、僵化性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之间进行适度调整,因此,一定形式的“协商”又是必要的。
事实上,在我们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实践中,上述“协商性规则制定”程序建制的雏形已经在成长的过程之中。以某县的农家客栈审批标准制定实践为例,“协商”已成为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词。近年来,该县各类农家客栈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如何对其加强审批和管理也成为摆在当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就审批而言,其中一个突出的两难是:一方面由于农家客栈是一个新生事物,专门针对农家客栈的审批标准存在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尽管农家客栈与旅馆业有相似性,但由于农村家庭环境特殊,以旅馆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审查,往往是强人所难。换言之,如果相关职能部门机械套用旅馆业的审批标准,农家客栈与观光农业将难以得到发展。
鉴于上述两难,该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标准创制中开展了两个层面的“协商”活动:一方面,县审管办召集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药监、公安、卫生、环保、消防等窗口负责人现场考察农家客栈的营运情况,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创新审批方式,适度降低审批标准(对消防、公安、环保等条件,由村统一增设相关设施满足整村农家客栈的营运需求,对户的要求,以安全、卫生的审批要求为主),会商制订联合审批的标准,推出了《关于规范农家客栈审批的实施意见》,由县政府转发各审批职能部门实施。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召开由各部门、村级组织和农户参加的座谈会,各部门整合相关意见,逐个对村级组织和相关农户进行意见反馈,由村统一增设相关设施完善农村农家客栈硬件,以确保农家客栈符合行政审批要求,一次性通过申请并验收。[5]
这样一种协商性规则制定,较好地平衡了“合法性”与“最佳性”之间的关系。亦即,针对审批标准僵硬化和生活现实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充分运用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一方面,行政部门借助法律拟制技术合法地降低审批要求;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协商和农户参与过程,让农户符合降低后的全部审批要求。这样一个过程,已具备协商性规则制定的基本形态,当然,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上述案例还更多的是一种非自觉的行动,尚可有更多的改进空间,比如参与协商的主体、参与协商的时机,等等。
二、标准实施的透明化
(一)审批标准实质公开度不足及其透明化需求
前有《行政许可法》,后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说,随着行政法治的健全,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也越来越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所公布的上述信息,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梳理和罗列,其在两个维度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一是公开的不彻底性,行政机关的具体审查标准仍由其自行掌握,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二是公开的阶段性和碎片化,行业准入的过程,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审批,但审批事项和标准等信息的公布是以单个许可为限,以各个部门为主体进行的,相对人常常无法知晓整个行业准入的过程,需要办理的证照以及各项条件和标准的总和。由此,可能造成信息获得的碎片化。这两项缺失,也是不少地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最初动因。以浙江宁波为例,2010年初,该市领导在现场考察某区工作时,发现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大型洗浴场,因为审批手续不齐全(其他众多审批事项均已履行完毕,仅缺消防许可),在行将开业时被迫停业,因此造成了业主的不满。由此引发出该市领导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一个行业的准入需要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只满足于某个部门各自的规范,要有综合的规范标准,并加以公示,以清楚明白告知投资创业者和老百姓各类标准要求和需要办理的各种证照批文。
因此,加强行政审批标准的实质性公开力度,是当下的重要任务。政府公开其所拥有的资讯,直观上是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而在此基础上更是为公民监督行政机关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提供了便利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公开与透明又是公民参与的一项前提,通过对政府资讯的掌握以及之后的参与活动,公民在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无疑能够协助行政机关作出更为科学、民主的决策和审批。当然,在当下的时代背景下,行政审批标准的公开不应仅仅停留于初级阶段的法规条文公开,而应包括标准梳理基础上的系统公开和更深度的“资讯照顾”。
(二)标准梳理之上的主动、完整公开
提供各种便利以方便公众获取政府资讯是透明化过程中一项相对简单的工作,但前期的梳理、简化、整合等信息处理工作才是资讯公开难度更大、更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工作。就行政审批标准的公开而言,以审批标准的整理为起点,并将梳理细化后的标准予以公示,这是在对政府信息进行深度处理后的公开,是审批标准实施透明化的基础性工作。这方面,宁波的实践也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本。
简单地说,宁波在标准的公开上做了两件事:一是主动编制并公开单项审批标准。回顾宁波市对审批标准的梳理以及之后的公布过程可以发现,其均以方便公众获取并掌握审批标准为导向,不同于“冰冷”而“被动”地公开信息,而是充满温情地为公众提供服务。2002年,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编制了行政审批事项运作规范(“一事一表”),之后又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共20卷本的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是由市级44个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分别编制完成的,包括564个事项1028个子项目。在每一个审批事项中,就证照批文的办理条件、程序、审批流程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文书格式等作了规范、梳理和公布。二是在单个事项审批标准梳理的基础之上,全面整合和细化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为相对人提供行业准入所涉部门的各种基本要求,清清楚楚告诉相对人进入某一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必须领取的证照批文。在公布的联合审批办理指南的主体部分,就申请条件、联合审批流程、申办所需表格样本、各环节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作了详细说明,综合了规划、消防、卫生、治安、环保等各方面的要求。
(三) 深度的“资讯照顾”
如果说,一般的信息公开是满足较低程度的合法性要求,那么,以服务型政府为理念,为相对人提供行政审批中各种过程性信息和咨询性信息的活动,则是一种积极的给付行政,我们借用大陆法系的用语习惯,将之描述为一种“资讯照顾”。[6]
这一“资讯照顾”理念,在各地的行政审批改革(包括标准化建设)中多有采行和创新,但其具体载体则较为多样化。以宁波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为例,其将“资讯照顾”的内容内含于所谓“6+1会商制度”,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参加会商制度的主要有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环保局、节能办和审管办等部门,其目的旨在从产业政策、规划建设条件、用地政策、环境影响、节能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对基本建设项目作出评价,定期考察项目审批推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并在此过程中为项目单位提供前期分析、联合咨询。该制度的一大亮点是:将资讯的分析与交流活动提至正式受理之前,同时又将多家职能部门集中起来一同为审批相对人提供相关信息,前者使得资讯获得时点更为提前,后者使资讯的来源更为广泛而获取的方式更为集中。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公众和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明显,越早弥补这一差距对项目业主而言越有利,对相关资讯的提前掌握,使得项目单位大大减少了办事成本和因不熟悉法规政策而造成的无谓损失。
三、程序执行的集中化
(一)分散审批或者形式性集中的弊端及其改进方向
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证中心、审批中心)兴起之前,行政审批的申请及其实施多以部门为单位分散进行,各自为阵。这样一种模式,首先带来的是效率上的制约,行政相对人要获取开展某项活动的资格,往往需要“流转往返”于各个部门之间,极端的例子甚至是跑几十个部门、盖几百刻章,这显然与现代公共行政的“顾客导向”南辕北辙。效率之外,还有很大的问题在于,由于部门分散审批,涉及审批前后置关系、相邻关系的各部门之间,并无制度性的衔接和沟通机制,如此一来,往往造成如下一种现象:相对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获得了一项或者数项审批,但在另外一项(甚至是最后一项)审批上遭遇障碍,由此导致前功尽弃。这样的故事在以前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常见性。为了解决部门分散审批所带来的上述困难,从大的方向看,国家这些年一直在推进大部制改革,并通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应该说都是颇有绩效的制度努力。不过,在早期甚至发展到今日的许多行政服务中心,更多的仍停留于将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物理集中”,这固然在提供审批效率方面有其意义,但“形聚神散”的组合方式离“整体性政府”的建构仍有相当的距离,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后的工作模式是各家“背靠背”地自行审查,有机的“化学反应”并未完整形成。
面对上述弊端和局限,在大的行政体制未作变革之前,技术上的改进方案是通过各种制度设计直接或者间接地实现“程序集中”,以实质性的程序集中打破部门藩篱,建构整体政府。[7]在各地的实践中,具体的方案包括联合审批、联合会审、模拟审批等各种模型。
(二)行业联合审批运作机制
行业联合审批一般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通过程序设计适度打破行业内各审批职能部门的界限,以实现各审批事项之间的“同类项合并”和同步审批、并联决策。以宁波的实践为例,该市的行业联合审批流程可概括为“一窗受理、一表申请、联合审图、联合踏勘、信息资料交流共享”。这一系列制度都是以行业主管(在没有明确行业主管时,则为行业管理最为有效的部门)为主导而展开的。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使得相对人提供之材料被简化,并通过资料共享平台将申请材料和各部门意见在政府内部进行流转。联合审图和联合踏勘将原本由各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的具有重复性的审查与勘验工作集中到一个审查活动中,对这一流程的集中,大大压缩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所耗费的时间。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及其运作机制所实现的审批流程的优化和审批程序的集中,完成了角色定位上从部门角度向政府全局角度的转变,在大部门体制格局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以程序再造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部门的虚拟合并。这一运作机制和程序建制的直接效果是审批提速,即审批时限的进一步压缩。以该市的文化娱乐业为例,在实施行业联合审批之后,该行业的审批时限从各审批部门分头办理需要的100多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而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从各审批部门分头办理需要的58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
(三) 联合会审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审批部门和审批事项尤其多,且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更为广袤。因此,如果说,前述一般性的行业联合审批机制更倚重于技术审查集中和信息资料共享,那么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批则应更深一步 ,更注重审批程序运行中的集中性、协商性。以宁波的实践为例,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引合会审机制,以推动程序集中和动态协商。该项会审机制被命名为“‘9+X’会审制度”,是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进入受理环节之后,由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节能办、公安局、城管局、人防办等与基本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对项目进行具体审议,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手续报批前的准备工作,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会议制度。会审制度采取的是各审批部门“面对面”进行“会诊”的“化学”上的联合,各部门在此过程中进行协商,甚至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审批条件作出适当变通。会议过程中,项目单位汇报初步设计方案后,各职能部门就其无法达到审批条件的地方分别提出修正意见,这实质上将各部门分别审查设计方案的过程集中到了一个会议程序中。
这样一种程序建制,在外观上已具有先进法域实施的“计划裁决程序”的某些因子,后者是指在事涉大片国土开发的项目审批中,实施多部门集中裁决,并引入公众参与。不过,与后者相比,所谓联合会商,显然还具有改进的空间,特别是计划裁决程序的精髓——“所有决定一次性集中作出”、“公众参与”等在联合会审机制中尚未有充分体现。
(四)模拟审批
模拟审批在各地的实践不太一样,但其大致的逻辑思路和操作模型是:投资项目在还不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使项目早日开工,对于拟取得土地的投资项目,由该投资项目主体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报批资料,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出具模拟审批意见。模拟审批意见可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流转,事实上起到正式批件的法律效力,当该项目主体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对土地取得前的模拟审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这样一种程序创新的实质,被推动者概括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适度超前、交叉审批”。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可以解决项目办理中个别环节的瓶颈制约和被动等待,提高项目办理效率。
四、程序理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保障
以上三个方面,是在以宁波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为主要考察样本的基础上,对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彰显的程序理性之片段化揭示。当然,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程序理性及其辐射下的制度创新,仅仅是构成整个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程之中的部分内容。因此,以包括这些理性规律在内的程序法理为指引,对整个行政审批流程进行“法”的塑造,当是一件有益的工作。当下,全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行到第六轮,审批事项的削减、调整,审批环节的减少一直是多轮审改的核心内容,只是,在这样的看似以实体为主的主旋律之下,程序理性仍大有用武之地,在作者看来,这至少包含两大方面的内涵:一方面,审批事项的削减、审批裁量权的限制、审批环节的整合等实体改革的推进,需以程序理性为基础性保障,如此方能确保实体性改革的正当性、科学性。另一方面,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程表明,审批事项精简也好,大部制也罢,都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但社会的呼声和改革的紧迫性并不因此而稍有缓和,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审批程序的改革来对冲实体改革缓慢推进造成的社会风险和社会成本,不失为一条可能的路径。本文的论证,或可为这样一种路径的可行性提供局部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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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行政审批 电子政务 政务服务中心
我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给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而电子政务建设从技术上支撑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电子政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的,它超越了时空和部门分割的限制,政府组织机构得到优化,工作流程实现重构,促使政府运作模式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管理与服务更加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政府职能在互联网思维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实现了重大转变。本文对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电子政务建设取得的成效进行了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鄂尔多斯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成效
(一)明确改革的任务和改革的进度。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方式以及配套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五个方面推进。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全市开展了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自治区率先公布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清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2项。出台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审改工作的任务和时间要求。2015年再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市旗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三单”管理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代办服务,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等。
(二)摸清部门权力底数,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政放权必须明确政府的权力范围,划定部门的权力边界,搞清楚底数的多少,才能知道部门的权力有多大。如果底数不明确,就谈不上简政放权。鄂尔多斯市首先对部门的职能范围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真实、全面、准确”的要求。“真实”就是要求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构成、履职情况必须真实描述。严格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审批事项,决不允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全面”就是各部门所有的行政职能都要求上报,部门职能的全貌得到全面细致地反映,坚决做到不遗漏、不留死角。“准确”就是要求各部门必须准确地上报职能信息,做到所报信息不能出现任何错漏。在明确底数的基础上,通过电话询问、网上查询、实地了解、部门“三定”排查、上级文件比照以及对比分析其它地区相同或相近部门等方式,对法律、法规调整、上级政府下放、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等原因新设立、新增加以及其它原因没有纳入改革范畴的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查漏补缺,编制了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政府权力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通过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全部公示。权力清单统一晒出,确保社会监督,依法、公开、规范运行行政权力。同时编制了详尽实用的办事指南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提供办事表格下载、示范样表,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对纳入清单的审批事项必须明确所具备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准则、申请办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没有列入清单的审批事项。鄂尔多斯市成为全自治区第一个将市、县、乡镇(苏木、街道)三级统筹设计、梯次推进并在网上公示的地级市。自治区充分肯定了鄂尔多斯市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方法、梳理原则和初步成效。
(三)打造全国一流的政府服务平台。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站围绕“群众办事便利、企业主体满意、服务到位、转变作风”四个目标,强化服务理念,以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办事为主线,提供“查、看、问、办、诉”五大功能,推出“行政审批、阳光政务、个人办事、法人办事”四类服务内容,实现了晒权、用权、督权和便民的一体化网络服务。老百姓和企业通过电子政务网,足不出户、一站式网上办理,以“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为理念,彻底终结“审批”。鄂尔多斯市积极健全完善“网上办事”功能,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查询办理进度,让权力清单真正成为服务清单,做到了“一单一网一平台、便民便企零距离”。目前,网站的访问量已经达到8.4万多人次。
二、鄂尔多斯市电子政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资源尚未高度整合,电子化并联审批协调困难。政府明确要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备案等六类权力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做到“应进必进”。而鄂尔多斯权力清单公布的六类权力共1073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却仅有263项,进驻率只达到24.5%。集中管理与部门审批、大厅内审批与大厅外审批的问题非常突出,“小权进、大权不进”“体外循环”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重要审批事项、重要服务项目和关键办事环节还在各自单位办理。有的单位或部门把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当作“收发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跑两头”和“两头跑”,严重削弱了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
(二)信息共享难。电子政务要求各部门应当及时把本部门的业务信息提供给市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并负责维护该部门数据,各部门通过市政务信息交换平台相互无偿共享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但由于独占惯例和传统的部门意识,政府信息资源部门不愿意共享信息资源,尚未完全确立信息资源共享观念和意识,再加上“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划分不清晰,拒绝提供和共享不属于机密范围内或是过了保密期限的信息。电子政务推进的动力由于上述原因而不足,使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和改革进度受到了影响。目前,鄂尔多斯市大数据工程还不完善,信息资源交流共享在各部门间还不够便捷,信息共享机制和制度尚未形成,导致信息共享难。不同单位和部门所拥有的信息种类、数量繁杂,很难通过相应的管理条例来做出详尽的规定,“信息孤岛”还没有完全消除,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而电子政务要求业务应用和业务协同要在共享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实施,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全面推行网上审批还存在一定困难。
(三)安全管理松懈。电子政务需要的管控体系是全方位的,要求具备很高的信息安全。因业务不同、实施不同、安全目标不同,相应的方法和措施也不同,安全需求必须考虑全面、安全边界要进行规划,安全措施得到切实执行。显然,这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管理措施也要切实可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条件,灾备系统在很多单位还没有建造。灾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现,将损失多年来积累的宝贵数据。
(四)复合型人才匮乏。现在,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的首要因素已经不再是技术,新的瓶颈是专业化人才的缺失。从电子政务人才的来源看主要是两类,一类是IT专业人才,另一类是政府管理人员,前一类人才仅仅具有技术背景,后一类人才只懂得行政管理,随着政府和公共事业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已经很难满足现实需求。当前电子政务市场急需既蠖得政府管理、服务流程和规范,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而这部分人才严重短缺,影响了电子政务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电子政务的行政审批利用率较低。鄂尔多斯的政务服务网络建设中存在服务项目太少,不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需求,再加上信息更新不及时和反馈机制迟缓等原因,导致失望情绪在办事公众中逐渐产生,光顾网上审批大厅的愿望和兴趣也在消失。企业或民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纸质化办公习惯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大多数人还没有达到熟练运用网络的程度。对网上行政审批的流程,他们不会也不愿意去了解。有的甚至存在抗拒心理,认为网络不真实。对于很少在网上办公的企业或民众,如果缺少相应技术要求和硬件设施这些网络审批的必备条件,如扫描仪、电脑等设备,那么他们就不可能进行网络审批。而培训企业或民众的成本,也可能会使他们放弃网络审批。
三、鄂尔多斯电子政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实行电子化标准审批。鄂尔多斯市要把“三集中、三到位”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电子政务建设的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即审批事项向部门审批办集中,部门审批办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效能监察网络集中;部门进驻到位,事项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切实按照内政办发(2015)8号文件,“应进必进、能进必进、需进必进”,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六类依申请行为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集中办理。其他能进驻的、方便老百姓办事的事项,也要按要求进驻。采取一系列倒逼机制促进进驻。利用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平台,公开进驻权力、办事指南和办事承诺,通过网上进驻,倒逼部门进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诉反馈机制,通过群众监督进驻。审批“三集中、三到位”目的是为了使审批效率大幅提高、权力腐败得到遏制。为了这一目必须优化再造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化标准审批,“统一受理、网络办公、限时办结、在线反馈、网络监督”,使行政审批的标准、流程、程序、时限和结果完全透明化。
(二)推动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要利用“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利用统一的应用支撑平台、公共应用系统、电子政务运营中心,消除信息孤岛的现象。通过统一规范的基础性、公共性的公共基础服务平台的集中建设和使用,克服和避免业务不协同或难协同等问题,深度利用信息资源,促进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结合“智慧鄂尔多斯”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实现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政务服务网络平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全面网上审批。
(三)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面临着各种考验,尤其是数据共享带来的隐私问题和安全隐患,因此研究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防范策略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首先,要强化公务员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意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使公务员的信息安全知识全面普及,信息安全意识切实提高,明确公务员的安全责任,增强其责任心。其次,要积极培养信息安全人才,各种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的先进性和主动性得到保证。再次,建立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家要全力支持国有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第四,法律要健全,执法要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