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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范文1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一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以__________(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承诺人:
日期: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二建筑公司承接的_____项目,我公司分包其劳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施工合同,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二、劳务分包由本公司负责,不得非法转包。
三、工程款拨付后,配合总包企业及时提供农民工工资花名册,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保证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发给“包工头”个人。否则如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或挪用农民工工资,本公司承担责任。
四、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各班组也要签订用工协议,写清楚施工任务、工程交工验收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工程完工及时结算,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围堵政府机关或交通要道事件,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解决问题并接受行政处罚。
六、如与总包企业或农民工争议较大难以协调,同意司法途径解决。
负责人:
日期: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三_________公司:
为进一步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我司特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一、我司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
二、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三、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特此承诺!
民工工资范文2
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集中精力抓好落实,确保清欠目标实现
今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狠抓落实,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重大,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死伤恶性事件。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抓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设领域一直是民工欠薪投诉的重点,工程款拖欠又是形成欠薪的一大主因。各级政府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上已经做出表率,经过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清欠和挂牌督办项目的清欠工作任务,为今年的清欠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离春节还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从现在起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就要把精力投入到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来。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成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市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公安、劳动、工商、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清偿一批建筑领域拖欠工资款,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回家过年。
二是抓好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管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要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建立、健全包括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网络,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卡和维权告知牌。要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今后凡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立项和施工许可手续,凡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新上项目,凡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单位一律清除出市场,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资质升级、年检中做出严肃处理。
三是抓好工资拖欠行为投诉受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维权和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监管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劳动保障、总工会、规划建设等部门已分别向社会公布的“12333”“12351”、“12319”热线电话,都要落实值班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建立值班情况登记。对于劳动者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答的要当场解答,能现场处理的要现场处理。要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渠道,政府热线、、公安110指挥中心等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要求,及时准确地把握劳动者的意愿,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处置工作。要着力构筑立体多层的群众诉求渠道,将各类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
四是抓好清欠制度的完善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制度,做好应对工资拖欠导致的各项准备,及时介入,积极应对。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这是省政府重点督查项目,现在德清县、吴兴区及长兴县白岘乡、和平镇、林城镇已经建立,还没有建立的县区、乡镇要尽快落实,确保资金、账户落实到位。对于因企业倒闭或业主逃匿,造成劳动者权益暂时难以实现时,启动预警机制,经审批,动用应急周转金解决职工生计问题。重点行业要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规划建设、交通行业的大部分规模性的企业工资保障金都已经到位,没有缴纳是一些小型或者监管不到的企业,往往就是这些企业最容易出问题,马虎不得,都要到位。服装、租赁等其他行业及部门也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办法,从制度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是抓好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5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清欠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成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清欠任务相适应。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协理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协理员作用,形成群防、群管、群治的清欠工作局面。
三、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抓好督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是情系人民群众,攸关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进一步完善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一要建立组织。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市“春雨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也要立即启动。各县及交通、水利等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做到全市上下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二要落实责任。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认真做好本行业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清欠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劳动用工和拖欠工资问题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清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与所属企业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要强化责任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清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要健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配强工作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有效防止以讨要工资为名上街游行、聚众滋事、阻塞交通和办公场所等各类突发性发生。同时,还要建立安全防备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安全防护,特别是在克扣、拖欠工资高发期和突发事件高峰期的元旦、春节期间,公安部门要在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场所设立警务点,落实专人负责,驻点开展工作,应对各类应急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民工工资范文3
一、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足额领到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群访性突发事件及各类劳资上访事件。
二、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继续落实好各类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一是城建部门要完善落实好建筑企业员工工资担保制度;二是立即启动对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使我镇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逐步覆盖至各领域,从工作机制上使更大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得到保障;三是要进一步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三、要依法处理工资类侵权和违法案件
镇劳动监察、工办、综治、城建、工商和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力度,完善综治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是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欠行动,督促企业依法加强用工管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力度,依法纠正企业拖欠、克扣工资和超时加班等行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继续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工作。二是城建办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请出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等非法用人单位,同时在企业各类评先评优、知名商标认定中要把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四是各金融机构对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要求,在指定帐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应予以积极配合。五是部门要高度重视工资类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六是派出所对劳资纠纷群体性和突发性案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情报,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严厉打击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案件和以索要工资为名的各类敲诈勒索。七是法庭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审快结劳资案件,在保障职工工资权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八是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民工工资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在城市社会中涌现出一个新的群体――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即农民工。他们为我国的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可是他们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中之重。
先有总理亲自出面为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回了工资,其后在全国范围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清理农民工欠薪的运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总理的良苦用心和政府的百般努力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前清后欠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资料还显示当前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每到年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话题就开始升温。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永远是一个追求和谐发展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首先,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时,他们往往求助于自力救济,如有些农民工采用盗窃、抢劫、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甚至以自杀相威胁的方式来讨工资,酿成了许多社会悲剧。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扰乱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社会问题。
其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必须看到,“三农”问题在农村,但解决问题的有效“钥匙”在城市。
最后,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农民进城务工,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其所得工资又用于生活消费、子女教育等方面,既扩大了内需,又提高了国民素质,最终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后,农民工只有勒紧腰包,抑制即期消费,导致整个农村消费市场难以启动,这势必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浅薄,自我维权意识能力比较弱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懂法。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少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没有有效凭证。
此外,由于企业主欠薪一般采取一拖再拖的方式,而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只有两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六十日,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应在该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当工资被拖欠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知道向谁投诉及如何投诉。很多农民工对法律责任的理解是狭隘的,他们所理解的法律责任只有刑事法律责任,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饱和,劳动力目前总体上还是供过于求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广大农民工进入了建筑业。由于建筑业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问题,农民工普遍担心找不到工作,或害怕失去工作。他们在面对企业主拖欠其工资问题时,总是瞻前顾后,如果他们采取措施向企业主讨要工资,他们可能将遭受失业的危险。失业会影响农民工自身的生存,会影响农民工家庭成员的生存,所以,他们当中的多数人只好选择了沉默,对企业主拖欠工资的做法听之任之,企业主也抓住了农民工的这一心理,变本加厉地损害农民工的利益。
(三)垫资施工、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调查,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重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事实上,等满足付款条件时,发包方常常恶意拖欠工资款,这就给拖欠工资埋下了伏笔。
另外,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出现的“猫腻”是非常多的,一些有关系的人先拿到工程,再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受害的依旧是农民工。
(四)用工单位有意拖欠,将拖欠工资作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
餐饮、制衣、制鞋、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企业主普遍担心春节后人手缺乏,或者担心由于农民工进入其他企业,给自己再招工增加生产成本,往往拖欠农民工一部分工资,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强迫农民工来年继续在其手下干活。这一原因就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
(五)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惩罚力度缺乏必要的威慑力。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纵容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升级。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上暴露了法律问题,暴露了现行劳动法在解决和干预侵犯农民工权益方面尴尬局面,暴露了我国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严的消极法律现象。
现行宪法和劳动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明确规定,劳动法是保障农民工权益最权威的法律。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最低工资待遇、案件的判而不执行等方面的问题都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六)歧视农民工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分析认为歧视农民工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
受我国政治管理体制中主要实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游离于正规的城市管理体制之外。在某些政府管理机关,个别领导者和工作人员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一些大、中城市出台了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这种长期的差别对待政策致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就为用工单位侵犯农民工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农民工对法律的认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法律对农村社会各个阶层的调整只有在各阶层对于法律的内容至少是不陌生,对于法律能够形成有效的需求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实行”。
农民工作为一个低知识群体,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来改变这一现状,这也是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基础。
政府可以定期有计划地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农民工和企业主参加。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鼓励电视台、报刊等设立法律知识栏目,解答农民工群体的疑难问题。通过这些措施最终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企业主作斗争。
(二)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与监控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与监控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企业在政府劳动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由劳动主管部门或工会监管。企业在该保证金账户中存足资金,对招收的农民工统一发放工资卡,农民工可按时从银行领取工资。
对农民工比较集中、最易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行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是指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当企业拖欠工资达到一定程度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或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从而促使企业主出于维护自己商誉的考虑按时支付工资。
(三)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是指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项用于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以防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的生活救济。
(四)将月薪制改为周薪制来降低欠薪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月薪制,即工人工作一个月以后,企业主发一个月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当他们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以后才知道是否能够领到全额工资,这就导致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问题上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当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后,农民工往往舍不得放弃一个月的工资而离去,他们听信企业主的承诺,继续工作,一月复一月,拖欠工资额越来越大,农民工就更加舍不得离开,损失也就越来越大。
现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实行周薪制,在这种制度下,工人工作一周后领不到工资,就可以在损失相对较小的情况下跳槽到其他能够按期支付工资的企业。
因此,中国在企业推行周薪制既可以与国际接轨,也可以降低农民工被大量拖欠工资的风险。
(五)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劳动力市场法律体系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理念相悖,因此,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首先,应当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将农民工纳入到正规的城市管理体制之中。
其次,由于地方性政府出台的限制、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法规与政策致使农民工群体更加边缘化、贫困化,因此,应当尽快清除这些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基于我国现有上亿农民工的特殊国情,我国应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给农民工群体以特殊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是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要彻底消除这一现象需要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努力为农民工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就业环境,从实质平等的角度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缩小城乡差距,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颜毅艺.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初步[J].研究法学理论前沿问题论坛,2005(8).
民工工资范文5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兑现工作,维护好农民工切身利益,按照县人大2020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副主任何芳为组长,部分县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工委委员为成员的调研组,于11月17日先后到利辛皖新文化广场、利辛万达广场、利辛宝城尚居绿苑、邦泰国宾府等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和查阅工资发放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立利辛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坚持预先排查、严厉打击、依法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履行防欠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了农民工切身利益,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2013年以来连续七年投诉案件、投诉人数、拖欠工资金额呈大幅度下降趋势。
( 一)成立机构,抽调人员,共同解决欠薪及遗留问题
成立利辛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处理欠薪问题,定期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及时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和重难点案件。
(二)推进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工资核查机制,做到早摸排早发现早处置
强力推进使用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平台实名制登记、人员考勤,工资由银行打卡发放。建立了核查机制,通过公示、抽查、核实等环节,审核通过后,才予以发放工资。
(三)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加大打击恶意欠薪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建立了一整套协同作战机制,打击违法行为,对86名拖欠工资违法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四)加强宣传,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
2020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在全县施工现场悬挂了108条宣传标语,并印制了60幅《条例》进行张贴,发放《条例》约900本,开办了多期培训班学习《条例》,引导农民工和企业学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加强招投标管理,民工工资兑现作为重要因素。
我县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中标候选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核查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招投标重要考量因素,也可以作为取消中标资格的依据。
三、存在问题
(一)部分主管部门未能严格落实管理,部门之间协作有待于加强。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仍未按市政府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制度,项目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不上线平台。各行业主管单位对开工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标准不一,相互之间信息不共享,一旦出现欠薪情况,较难处理。
(二)平台建设存在问题。自2017年9月份以来,我县大力推广推进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登记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农民工工资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关于农民工考勤问题。我县在建项目已全部通过人脸识别考勤,避免班组长通过假考勤套取相关资金情况,但因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对考勤工作不重视,农民工存在突击工和在项目部居住工人不考勤情况,同时,因现在工地存在以点工用工形式,施工方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存在考勤一天,但实际按照1.5天甚至按2天记工,一旦出现工资争议问题,单纯从平台考勤无法判断。2、关于农民工银行卡问题。我县已建立工资发放核查机制,施工单位上传工资表后,需在施工现场维权公示栏内张贴进行公示,人社部门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上传工资表人员进行电话抽查,询问对本次发放工资数额是否知情以及银行卡是否在本人身上,对班组长是否套取资金起到一定的效果,但部分农民工知识水平有限,往往受班组长蛊惑,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班组长,导致通过平台查看已经发放工资,但实际由班组长取出仅支付部分工资给工人,其余资金被套取,我县已发现这种情况,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核实并要求将银行卡交还给工人,但在判别以及取证上仍存在较大困难。
(三)案件移交难度加大。今年以来,我县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案件三起,虽然这三起案件公安机关也都按正常程序接收办理,但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相关证据以及程序审核严格,需多次沟通和解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采纳人社部门的意见。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1、早期拒支案件质量不高,部分欠薪行为人被判无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存有意见。2、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支付主体的判断和人社部门认定的支付主体存在不一致性。
四、意见和建议
1、严格按照《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落实,继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对违法《条例》相关内容的行为,将严格进行处罚。
2、加大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力度,重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指导,如平台建设、劳动合同的签订、实名制登记、考勤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严格进行处罚。
3、深入工地,做好宣传,改变农民工固有思想,对“进场必须考勤、银行卡必须由本人保管”等方面进行宣传,同时,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
4、加强同其他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落实各项制度。
民工工资范文6
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顽症之一。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两个紧密关联的问题,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上有一定联系,许多施工企业均将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但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这两者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更不能构成后者的免责缘由。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务。这两个关系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
拖欠工程款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资金链中,施工企业只是其中的一环。工程款不到位,施工企业只有三个途径维持施工的进行:一是通过银行的流动资金借贷,二是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及劳务报酬,三是用自有资金垫付。由于施工企业的资本积累水平低,因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工程资金流主要是通过前两种途径实现的。巨额的工程款拖欠,推动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进一步膨胀。据初步统计,20xx年底全国建设工程累计拖欠工程款约4000亿元,从业主支付的角度,这个数额意味着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中业主的资金缺口,相当于当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25%。拖欠工程款是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20xx年与20xx年相比,金融机构对建筑业的短期贷款净增31%,银行流动资金的借贷,使银行短期信贷资金凝滞在建设工程上,扩大了信贷规模,增加了金融风险。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产生相关产业效率低下的连锁反应。
工程款的拖欠,使施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能力减弱,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但最根本的是,市场信用机制退化。尽管由于建筑市场施工能力远大于建设量的需求,而使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市场关系上处于劣势,但相对于劳务企业和农民工,施工企业处于市场强势地位,以债务来抵消债权对经营活动的压力,或者尽量扩大债务,成了施工企业惯常的做法。即便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工程款并未严重到入不敷出、无法支付劳务报酬,拖欠工资仍然大量发生。当市场以“尽可能欠钱”为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时,市场秩序就被完全破坏了。而在权益受损的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中,在建设工程资金流程中处于末梢的农民工,已经不可能转嫁损害了。从这个角度上讲,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仅是一个债权问题,而且是一个人权问题,它侵害了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力。
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在制度建设。
建立工程支付保证制度
拖欠工程款与垫资施工是一对孪生物。尽管几年来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垫资施工,但情况并无好转。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施工单位以自己的资金作承包工程的优势条件,在国外也是常见的现象。这一行政措施的失效,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建立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重要性。
工程担保是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关系中,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竣工的建筑物,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反向制约,对业主的约束是通过工程款支付保证来实现的。如果业主不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保证人则承担代为支付的责任。第三方在做出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时,必然地要审查被保证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且是在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做出决定。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是以市场的方法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合适途径。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支付,而且能有效地制约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仓促上马。据有关资料反映,拖欠的工程款有相当大的比重是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根源是政府既是业主又是市场管理者的错误定位。实施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作为业主的政府就置身于市场规范的制约机制之中,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履行合同,行政权力不能再对政府的直接经济利益产生影响。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依赖于专门化的保证担保机构的发育,另一方面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拓展。我国当前专门化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甚少,在积极培育的同时,应着力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建立建筑物留置制度
在施工的建筑物的财产权是业主的,即使业主未支付一分工程款,物化的资金全由承包商承担,财产权仍然是业主的,承包商无权处置。物权与债权的矛盾 陷入了难以调和的境况。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试行近两年来,尚无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案例。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司法程序复杂的原因,根本的原因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法律准则。
留置权的设定是解决物权与债权的矛盾、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要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将留置权适当地扩大适用于不动产,是有必要的。在一些发达国家,留置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规范。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据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正在施工,尚未形成物权最终保有形式的建筑物,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承包商对涉及工程款债权纠纷的建筑物的留置权,不失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个办法。
规范劳动合同关系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产生,除了道德上的原因,劳动关系不规范是重要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并不直接与农民工发生雇佣关系,而是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发生雇佣关系。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关系极不规范,未按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产生与分包商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劳务分包企业的运行方式有关。劳务分包企业往往处于经营不稳定的状态,视工程量确定雇佣劳动力,相当多的雇工采取临时招募的方式,劳动管理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
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的雇工行为。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走出来,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制度,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劳务分包企业的作业地点往往是移动的,完全依靠政府的管理有时候鞭长莫及,建立工程总承包商的责任制度也十分重要。承包商应当有责任对分包企业的实际能力进行考核,不确定的劳动力数量表现了分包企业不确定的分包能力;承包商应当将分包企业合法的雇工关系作为选择分包企业的基本条件,从而形成对分包商用工规范化的直接制约。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另一因素是劳务费用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缺陷。现行的通常做法是承包商先向分包商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费用,然后按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向分包商支付劳务费用。在劳务费用支付制度缺陷下,分包商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方式,也是先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费用,然后视劳务费用到位情况支付一部分工资,留一部分在工程结算后或实际的雇佣关系解除时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经常发生。
但是,承包商债权未得到偿还并不能构成对他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事实上,工程的劳务费用一般不到工程款的10%,即使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承包商也应当有能力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支付应当去除依据工程款支付进度这一前置条件,而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以保证劳动力报酬的获得与劳动力的付出是相适应的。同时,分包商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工人按月支付工资。这种劳务费用和工资的支付方式,尽管不能根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故意不支付仍然可能发生,但可以避免拖欠额的累积,减少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并使农民工可以在尚未遭受严重损害前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其行为实质均是违反合同的约定。即使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其雇佣关系实际上也以口头合同的形式而成立。
在建设工程的合同关系上,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都是事实的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传统的合同责任都是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以利益受损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目标是平复受损人的直接利益,并不考虑违约方加害他人的主动性和过错程度,更不考虑受损人由此导致的连带利益损失。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也只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需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额的利息。这在客观上也培养了债务人的“赌徒”心理,充其量也不过是补足应该支付的金额外加少量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