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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范文1
关键词:创业投资基金;风险中性;纯粹的线性薪酬;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薪酬
一、 引言
以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薪酬合约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对薪酬合约构成和影响因素以及特点等外在形式的归纳,还缺乏对各种创业投资基金薪酬机制效率的深入分析。本文主要分析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创业投资家)信息不对称以及存在委托关系的背景下,从薪酬在激励创业投资家努力工作以及适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角度去阐明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薪酬合约相对于纯粹的线性薪酬合约的效率优势。创业投资基金薪酬机制的研究将对我国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设计,以及完善我国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激励模型
我们主要分析两种基本的薪酬模型:纯粹的线性薪酬模型和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薪酬模型在激励创业投资家基金管理和基金组合风险控制方面的效率。分析的结构如下:先给出不存在创业投资家道德风险情况下,基金最优的努力投入水平和基金组合的风险选择水平,作为纯粹线性和约,包含看涨期权线性合约效率分析的参考点。接着分别分析这两种合约在激励创业投资家努力投入和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控制方面的效率。
所以当k增加的时候,相应的创业投资家的提成比例 ?茁(k)减少,但奖励的固定薪酬需要增加。这个结论是一个比较新且还需要验证的结论。
上面的分析表明:在创业投资家为风险中性的情况下,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合约比纯粹的线性合约更可行,并且可以构造出达到社会效率的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薪酬合约。并且从两个薪酬合约的特征来看:前者要求将项目出租给创业投资家,但由于创业投资家资金的有限性,可能在很多情形下都无法支付高昂的租金,所以纯粹的线性薪酬合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行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线性薪酬安排下,最佳的安排是创业投资家承担所有的风险,并享受所有的收益,但实际上由于创业投资家资金的有限性,这种最优的安排变得不可行。但包含看涨期权的薪酬合约,则更多的体现了双方风险共担的特点,因为 0
三、 结论及研究展望
本文对比了创业投资基金中纯粹的线性薪酬合约和包含看涨期权线性薪酬合约在激励创业投资家努力工作以及适当控制基金组合投资风险中的作用,发现:
1. 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薪酬合约比纯粹的线性薪酬合约更可行(只需要创业投资家努力和风险选择的替代效应?啄相对比较大),并且存在使创业投资家选择社会最优的努力投入和基金组合风险水平的包含看涨期权线性合约。从薪酬合约对创业投资家激励的角度解释了有限合伙协议中创业投资家必须达到了投资者设定的基准目标后才能参与基金利润分配的关键条款。这与实证文献中认为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合约是为了减少创业投资家不能返还事前过度分配利润的信用风险的理由是不同的。
2. 包含看涨期权线性合约中实现社会最优的看涨期权合约必须满足?琢>0,这意味着创业投资家实现事前设定基准目标后不但能参与基金利润的分成,同时还应该获得一个固定金额奖励。
3.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给创业投资家设计的基准目标 k提高的时候,创业投资家的基金利润提成比例?茁(k)应降低;但达到基准目标后的固定奖励?琢(k)应增加,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激励。
本文一个根本的假设是创业投资家风险中性,实际上在创业投资家风险厌恶,投资者风险中性的情况下,纯粹线性的薪酬合约会出现显著的成本并且创业投资家会极力选择尽可能低风险的投资组合。在创业投资家风险厌恶情况下,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薪酬合约是否能使创业投资家付出社会有效的努力并选择最优的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将成为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课题。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包含看涨期权线性薪酬合约设计中的执行价格k如何设计以及受哪些因素影响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注释:
①这里的成本函数是e,?滓p的连续递增凸函数,是满足成本函递增,凸性的要求的具体函数类型。
②由于创业投资家资金的有限性,所以s(x)=x-t的固定租金的薪酬合约是不可行的,因为很难保证投资者的参与约束t>i。
③?祝由于创业投资家每年的管理费用是固定的,与事后基金的收益没有关系。为了简化,我们假定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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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范文2
关键字: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控制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投资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建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创业企业,且未上市创业企业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所以其面临的风险较大。这其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企业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等。国内权威学者成思危一度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机制归功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计划。后来,国家发改委的刘健钧博士对该观点进行了反驳,他指出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式来主动控制风险的,而并非是通过组合投资的被动控制风险的方式。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所处的市场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并且创业投资基金的市场环境也不符合组合投资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将适合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理论套用于创业投资基金是不合时宜的。鉴于创业投资基金是集筹资、投资和管理、资本退出于一体的资本运营过程,笔者将从这三个不同阶段阐述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筹资过程
在没有创业投资基金参与的直接投资的模式下,主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投资者“搭便车”现象所导致的监督低效率以及企业管理者、经营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出现恰恰打破了这种局面。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中介机构可将投资者与企业分离。即由原来的投资者选择、监督企业转变为投资者选择、监督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选择、监督企业两个部分,这可有效的避免监督不足的问题。也许有人会问,投资者选择、监督创业投资基金时会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叶翔(1998)认为,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在这个市场中的参与者有限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要长久的留在这个市场当中,声誉对它的行为就有很大的约束力。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及其创业投资家为了自身的声誉,不会做出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否则,就会被这个市场淘汰。尤其在我们国家,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新兴的行业,要想立足,它必定会注重自身的声誉。其次,按照国外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规律,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时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期。由于基金存在的时间有限,这样基金管理人就不能够永久地控制基金资金,并需在存续期终结时对基金清盘。如果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间曾进行有损投资者的行为,必在基金清盘时暴露,管理人的声誉因此会下降,并会因此而被排除在基金管理市场之外,无法继续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这样,基金管理者要想生存就要不断的经营管理基金,然后再发行新的基金,倘若基金管理运作的业绩低下或者在运作过程中有损害投资者的行为,就无法再募集新的基金,从而被市场所淘汰。
二、投资、管理过程
(一)谨慎选择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创业企业自身的风险,要想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只能通过深入考察企业本身来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选择之前会尽可能的利用它的业务网络来为它提供广泛的相关信息。在搜集好相关的信息之后,创业投资家还要针对目标企业进行宏观、中观、微观的综合分析。其中,宏观方面主要是分析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国家经济发展处于经济周期的哪个阶段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通货膨胀水平、就业状况。中观方面主要分析企业所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地方政府相关产业、税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一般与被投资企业达成分阶段投资协议:每一阶段所投入的资金使企业能够达到下一个发展阶段为准,倘若企业没有达到预期得投资期望值,创业投资基金即可放弃继续投资的权利,减少损失;反之,它可行使期权继续追加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这种特殊的投资策略可以产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和信号传导效应。首先,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者为了得到更多的企业发展基金,他们必定会合理有效的利用所得到的资金,更加的努力工作,以达到企业下一个发展阶段。他们不会像资金充足的企业管理者那样有更多的机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其次,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对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具有极强的信号传导效应。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机构,与其他投资机构相比,企业对它的信息透明度明显高于其它投资机构。其它投资机构一般会以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为标尺进行投资决策,因为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的这种投资行为无疑会产生一种自我加强机制来促使被投资企业高效运作。这种自我加强机制主要体现如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经营好―――其它机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追加投资―――企业经营更好―――其他机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再追加投资,如此形成良性循环。当然,这种自我加强机制也会产生相同的副作用,使经营恶劣的企业得到的资金越来越少直至这个企业消亡为止。
(三)特别股权安排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私人股权投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制定适合企业风险的股权形式。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特殊的股权安排形式:首先,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当企业清盘时,优先股持有人的权益将比普通股股东优先获得清偿。而当企业上市时,当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优先股的持有者又可以将优先股按照转换价格将其转换成普通股以获取增值收益。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者一般持有的是普通股,这种股权安排方式就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管理者。其次,有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这种普通股指在一般情况下,持有该股的股东制作为普通股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但是当遇到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时,持有该股的股东具有一票否决权,以保证创业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最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方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债券。这种股权安排方式的优点就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企业没有发展好以前可以据此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当企业发展形势转好,股票价值上升,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或者继续持股获得长期收益或者在产权市场或股市上交易获得短期收益。另外,一般的可转换债券针对债券的持有者和发行人都制定了相应的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前者指企业的债券持有者在企业经营不佳的时候,有权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收益率购回债券,以保全债券持有者的利益。后者指债券发行企业运转良好,股票迅速升值并且有持续下去的趋势,为了防止债券持有人获得过过高收益而制定的强行回购条款,它可以保证债券发行人的利益。
除了上述几种股权安排形式,创业投资基金还可借鉴可转换债券的特点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保留基金退股权和保留企业购回权条款。前者与可转换债券的回收条款相似,即企业经营不佳时,创业投资基金可以要求企业购回其所持有的股份。后者与可转换债券的赎回条款相似,即企业在经营业绩超标时可以从创业投资基金手中购回股份。这充分体现了创业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平等控制风险的相互制衡机制。
(四)监督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企业的大股东,它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企业进行跟踪和监督。创业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就是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并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在创业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不断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使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有了更加深刻、准确的认识,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外,国外的学者Gor?鄄man ,m., and W.A.Sahlman(1989)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基金每年以董事的身份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探访,这个探访次数要达到19次,直接与企业进行接触的时间长达100个小时。
三、资本退出过程
创业投资基金实现了自身投入资本增值之后,倘若不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实现实物货币形态,所投入资本的增值只能是体现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虚幻的数字。我们知道,企业发展一般都是具有周期性的。在度过了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之后便进入了价值降低的衰退期。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应该选择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退出,否则投资便会失去价值,面临较大的损失风险。另外,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的贡献就是资金、管理监控、咨询服务以及声誉资本的组合,这些资本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是,一旦这些创业企业进入成熟期,这些资本便不再具有意义,创业投资基金如果继续留在企业当中就会面临较大的委托风险。因为创业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其外部资金需求缺口逐渐降低,市场声誉已经建立起来,企业管理者也具有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创业投资基金原有的约束、激励机制将大打折扣。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只有选择退出,再循环到新的创业领域中去,才可能继续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上述资本组合优势。也恰恰是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对受资企业起着很好的甄别和激励作用,同时很好地控制了损失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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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范文3
关键词: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 投资效率 演化博弈
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的政策性基金。创业风险投资是一种集融资、投资、资本运营、企业管理于一体的新型系统性金融工程。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于2008年10月联合签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开启了我国引导基金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规范发展的新纪元。然而,在引导基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财政出资的公共性、政策性与社会资本的商业性、营利性之间的冲突客观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目标不统一等问题日渐显现。
一、概述
有关学者指出引导基金运作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偏离政府引导制度目标和市场化的运作要求两个方面。政府作为非盈利机构,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不在于盈利,因此与单纯追求利润回报的创业投资不同。从另一博弈方来看,社会资本的商业性和逐利性驱使创投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运作。还有学者指出,政府与创投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创投企业将力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化运作,由于项目具有高回报而投资于不属于政府所要求的投资领域。基于此,很多学者对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三方动态博弈间的双重委托关系进行了研究,但在运用博弈方法分析时,忽略了引导基金投资者中政府这一重要角色及其特殊的利益追求。因此,本文在分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背景下政府与创投企业行为时,运用演化博弈的方法重点研究当投资者具有强烈的政府背景,且目标不仅局限于获利时,二者的行为演化和各自得益。
二、模型假设及建立
(一)模型假设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是政府和创投企业行为博弈的结果。假设在不完全信息和博弈双方有限理性的情况下,政府和创投企业之间的策略反应是一个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政府出资成立基金,可干预创投企业投资于本地符合经济发展的政策产业,且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干预”);也可不对其投资进行限制(以下简称“不干预”)。创投企业投资过程中,可选择遵循政府的引导方针(以下简称“执行”);也可追求利润最大化,投资处于成长和成熟期的更有赢利前景的项目(以下简称“不执行”)。
为便于分析,本文对模型做出如下假设:(1)政府和创投企业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两个群体,即两个博弈方。(2)在不完全信息的委托关系下,博弈双方均有限理性。(3)模型中的政府指设立引导基金的区域政府,创投企业指通过市场化招聘,对基金进行具体运作的管理团队。
(二)模型建立
政府和创投企业分别用G和I表示。政府的行为策略包括“干预”和“不干预”,分别用G1和G2表示,即G={G1,G2},政府“干预”行为的概率为x,“不干预”行为的概率为(1-x)。创投企业的行为策略包括“执行”和“不执行”,分别用I1和I2表示,即I={I1,I2},创投企业“执行”策略的概率为y,“不执行”策略的概率为(1-y)。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如下页表1所示。
可以发现,当基金完全按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对投资行为进行干预时,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各自的收益为R1和R2。当政府干预投资行为,且创投企业执行时,二者的收益分别为(R1-e+B)和(R2+c-w)。其中,e为政府的干预成本;B为政府因创投企业按其意愿投资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包括由于当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获得的直接财税收入和间接社会效益;c和w分别为创投企业集中于政府部门要求的投资领域而获得的额外收益及未完全按利润最大化方式运作的机会成本。当政府干预投资行为,而创投企业选择不执行时,政府同样需要付出干预成本e,但未能获得超额收益,此时的收益为(R1-e)。创投企业未按政府要求执行而按市场规律运作所需付出的成本为k,包括创投企业伪装风险企业和未按投资协议进行投资所受到的惩罚,此时其收益为(R2-k)。当政府未干预投资行为,但创投企业按政府意愿投资时,即政府在未付出干预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超额利润,政府和创投企业的收益分别为(R1+B)和(R2+c-w)。
三、模型求解及分析
(一)模型求解
首先对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矩阵进行分析。在短期内,由于政府干预所付出的成本e>0,因此政府的最佳策略为G2,当创投企业执行时(R1-e+B)(R2+c-w),将违背政府意愿以追求收益最大化,其最佳策略为I2。因此无论政府是否对其投资行为进行干预,不执行策略均为创投企业的上策均衡策略。综上,(G2,I2)策略为上述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策略。
然而,政府在该过程中希望获取更多的超额收益而非以盈利为目的,将对创投企业进行干预并希望其完全按政府的意愿执行,而创投企业为了自身声誉和利益追求,完全市场化运作和风险企业快速IPO是其策略和目标。政府与创投企业的委托关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目标不统一,加之二者均为有限理性,从区域经济长远利益的考虑,其行为将会发生一定的演化。从演化博弈的视角分析,政府选择“干预”或“不干预”策略将获得收益πG1或πG2,分别为:
πG1=y(R1-e+B)+(1-y)(R1-e)=yB+R1-e (1)
πG2=y(R1+B)+(1-y)R1=yB+R1 (2)
则政府的平均收益为■G=xπG1+(1-x)πG2=R1+yB-xe (3)
同理,创投企业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策略将获得收益πI1或πI2,分别为:
πI1=x(R2+c-w)+(1-x)(R2+c-w)=R2+c-w (4)
πI2=xR2+(1-x)(R2-k)=R2-xk (5)
则创投企业的平均得益为■I=yπI1+(1-y)πI2= R2+yc-yw-xk+xyk (6)
政府和创投企业的策略交往行为随时间演化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令:f(x)=dx/dt=x(πG1-■G)=-x(1-x)e
(7)
f(y)=dy/dt=y(πI1-■I)=y(1-y)(c-w+xk) (8)
(二)模型结果分析
1.政府部门的策略演化稳定分析。由方程(7)可知,当f(x)=0时,由于政府干预成本e>0,因此x=0和x=1是x的两个稳定点。对f(x)求导,当df(x)/dx=0时才能达到演化稳定策略的要求,f′(x=0)0时,x=0是进化稳定策略,即无论创投企业以多大的概率按照政府的要求执行投资行为,政府均会以0的概率干预其行为,即使初始阶段干预的概率大于零,此后政府也将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试错将实行“干预”行为的概率演化为0,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如图1所示。
2.创投企业的演化稳定分析。由方程(8)可知,若x=(w-c)/k,则f(y)=0,即所有水平均为稳定状态。若x≠(w-c)/k,令f(y)=0,y=0和y=1是y的两个稳定点。同理,对f(y)求导,df(y)/dy
当(w-c)(w-c)/k时,y=1是稳定状态,该博弈的复制动态相位图如图2所示。经过长期演化,当x>(w-c)/k且(w-c)
达到这种情况包括几种可能。首先,当w0,(w-c)/k(w-c)/k恒成立,创投企业家将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投资。在该情况下,政府需保证创投企业按其要求进行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高于市场化运作的机会成本,因此应设计激励机制,并通过让利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其次,还可使创投企业认为一旦不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投资将会付出的成本k值较大,如果这种成本无限变大则(w-c)/k将趋近于0,此时无论w与c的大小如何,x>(w-c)/k也将成立,创投企业也将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投资。该情形在创投引导基金的管理机制中已经开始出现,引导基金在成立时将在内部成立投资委员会,代表政府部门的成员对投资具有一票否决权,如果发现被投项目不符合投资要求或发现创投企业存在欺骗行为时,会立即否定该项目,创投企业将付出巨大的机会成本。
当(w-c)>0时,即创投企业认为基金未按市场化运作的机会成本将超过按政府要求运作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如果x
经过长期演化,当x0时,有限理性创投家将选择“不执行”策略,即使初始阶段执行的概率大于0,但是经过长期的学习将“执行”的概率演化为0,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行为。在该情况下,创投企业认为不按政府要求进行投资运作所付出的成本足以得到弥补,一般表现为引导基金的监督制度不够完善,政府部门较难发现创投企业的欺骗行为,创投企业只需经过简单的伪装便能顺利完成投资等。其次,创投企业还可能认为先不按政府要求运作所获得的收益足以弥补所受的惩罚。此外,还可能由于创投企业的确对政府所意愿投资领域缺乏信心,或认为政府的激励机制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且远小于其机会成本。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博弈分析中的均衡结果可以发现,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政府干预程度及监督、激励机制对基金的投资效率具有重大影响。不干预创投企业的投资运作将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若想创投企业投资于特定的领域,则需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让利于创投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决策和监督机制,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一)充分发挥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作用
引导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政府仅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应避免过分干预市场运作的情况。而为避免寻租与过度商业化行为,政府应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社会机构管理引导基金,适当限制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限制应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而非政府干预实现,以使创投企业自发的以市场化方式投入到政府意愿的基金投资范围。
(二)建立健全的引导基金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通过完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对创投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其为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欺瞒,同时加大违规成本。创投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可设立监管机构,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对创投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运作过程中可实行收益补偿机制,将子基金盈利中政府资本应占份额的一部分用于补偿创投企业,或允许子基金投资管理团队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使其收益与子基金的利润挂钩,将部分超额收益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从而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在引导基金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下,必须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起到有效激励和监督的作用,使基金运作机制发挥更大的效用。创投引导基金由政府设立,带有公共性财政的性质,而引导基金中的社会资本在运作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如何评价引导基金运作的成败至关重要。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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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范文4
(一)投资对象有所限定
“引导基金”限定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象,主要体现在投资领域或投资对象所处阶段等方面。在投资地域方面,在我国已设和拟设定的地方“引导基金”中,除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呈高度开放态势外,其余都要求所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一定比例投资于当地。有些“引导基金”明确要求被引导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当地的比例需占60%~70%;只有少数“引导基金”的要求略有放宽或放低,安徽省政府引导基金要求投资当地的比例不低于50%,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北京市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则要求“优先投资本地”,无明确的投资比例要求。在投资对象所处阶段的要求上,各地引导基金明确要求创业投资机构应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或起步期的创业企业,仅有少数以“成长期”为标的的投资阶段。这一要求体现了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设立宗旨。
(二)以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为主要投资形式
我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有参股子基金、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大多数地方政府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运作模式,其中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被多数地方政府选用并实施,而其他几种方式则较少被采用。在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过程中,最主要的出资方式是采用参股子基金方式,通过与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不直接参与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按“参股不控股”原则,通常不超过30%。如,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阶段参股的投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控股股东,以确保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
(三)多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我国“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大部分地区的“引导基金”都被各级政府委托给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只有极少数的“引导基金”对管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如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9年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该公司对其日常运作进行管理。但从整体看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选择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时大多不透明,一些次优甚至非优的管理机构被聘用,影响了“引导基金”的正常运作,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一定偏差。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中,有14只以当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式管理,有5只设立了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7只采取了政府多部门联席会议的决策和管理模式。
(四)让利于民与风险控制的退出安排
我国各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退出安排上遵循让利于民的原则。如,天津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稳定运营后,就将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同时规定“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约定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在进行让利的同时,一些地方“引导基金”也采取风险控制的退出安排或规定在提前退出时应实现“引导基金”的保本。如,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存在一定偏差
“引导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闲置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中,扶持面临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填补它们在种子期、成长期的不足。“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市场失灵领域,而不是市场上已存在充分竞争的领域。但有些地方政府虽然设立“引导基金”,却未能对其准确定位,只是把它当成地方财政的政府投资公司。有些地方由于过度追求利益,不仅没做到让利于民,反而与民争利;有的为了规避风险,并未将重点放在支持中小企业早期创业投资项目上,而是致力于支持处于成熟期的项目,这就使“引导基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仅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反而会使投资方向发生偏离,背离“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投资限制较多,政策性目标与子基金商业性目标不协调
我国“引导基金”的子基金都带有本土化倾向,注册在本地,投资对象也限于本地。而一般来说,民间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当受到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后,投资地域和对象都会受到限制,从而产生许多问题。如,“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要求使子基金在专业领域内无法实现最优投资组合,出现“择地不择优”现象,并且吸引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难度也加大,只能与表现一般或较差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这就加大了投资风险。这些投资限制不仅影响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降低了投资管理机构参与的积极性,造成“引导基金”发展的滞后性,同时也降低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缺乏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
“引导基金”的运行具有一定风险性,因而对其运行效果的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目标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要求不一致,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目的不是为盈利,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却要求保值增值。目前,虽然我国提出要对“引导基金”进行考核,并不再有保值增值方面的压力,但考核评价体系还不完善,即使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进行考核,但由于其与一般公共财政还存在一定差别,因而从哪些层面、设置哪些指标来考核其运行效果等问题目前尚未定论,仍缺乏规范的考核办法,无法进行实际考核,这就给运行机构带来很大压力。此外,对子基金的考核评价体系也同样缺乏,对子基金的业绩也无法进行客观的评价,特别是考核指标单一,主要以经济效益来衡量运行效果,导致业绩表现差的子基金往往在“引导基金”进行后期选择时被忽略甚至排斥,一些子基金的管理者为提高子基金的业绩,盲目追求投资收益,往往偏好投资于一些成熟的项目,这就有悖于“引导基金”扶持处于种子期、起步期企业的目的。
(四)地区分布不均衡
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该地区的创业投资活动就越活跃,越容易形成产业集群和创业投资集聚地;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创业投资家不愿投资,导致经济发展缓慢。我国的民间创业投资活动多分布在京津唐、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拥有充足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在这些地区,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多,活动也非常活跃。我国“引导基金”的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及沿海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超过70%的“引导基金”分布在京津唐及沪苏浙一带,尤其在沪苏杭一带密度最大,几乎平均每个城市设置了3只“引导基金”。而中西部“引导基金”却寥寥无几。“引导基金”的密集度在各地区的差异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差距。
(五)“引导基金”资金来源缺乏持续性
我国大部分地区“引导基金”出资最高比例大多设定为25%或30%。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使各地区的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程度也有所不同,但政府未能切实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出资比例,既造成资金浪费,也使一些地区由于出资比例不合理而致使合作失败。我国“引导基金”的发展历史较短,缺乏相关的经验,大多数地方政府虽然纷纷设立引导基金,充分吸纳民间闲置资本,但却未能形成吸纳民间资本的长效机制,对民间资本的让利政策还不够完善,对“引导基金”的未来资金来源缺乏合理规划,有些地方政府只是抱着尝试的心态,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为其长远发展带来隐患。
(六)管理机构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
我国的“引导基金”有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管理模式,但主要以委托管理为主。政府一般会将“引导基金”委托给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因此对管理机构有较高的要求。虽然“引导基金”的资本能增值,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导向性,因而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许多地区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另外,我国“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被过多的赋予了政策性目标,因而难以选出最优的基金管理人,错过了与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的机会,提高了“引导基金”的运行风险。
三、促进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引导基金”的定位
各级政府应明确“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这样才能选择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从而使其按照正常的方向发展。以往的商业性“引导基金”和国有独资或控股创业投资公司一般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而“引导基金”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活动,而是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闲置资本参与。在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政府资金的主要目标是有效发挥杠杆作用和示范效应,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高新技术领域作为高风险领域,市场化基金不愿进入。“引导基金”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并为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因此,政府在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引导作用,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而不是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
(二)合理安排政府出资比例和基金规模
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由于经验不足,对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的限制不合理,有些地区在出资比例和资金来源方面未做详细规定,导致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缺乏规划。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将“引导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工具,虽然吸引了更多的民间资本,但却偏离了“引导基金”设立的宗旨。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政府出资比例进行合理的设定。如果政府的出资比例过高,则扶持范围就会偏小;如果比例过低,政府的主导作用又不能完全体现。因此,出资比例不应超过50%,最合理的区间应为20%~35%。另外,创业投资是一个动态过程,“引导基金”的资金还可按照投资进度分步到位。“引导基金”的规模如果过小,对创业投资活动比较活跃的发达地区来说,无法满足需求;如果规模过大,则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因此,应合理安排引导基金的规模,使“引导基金”规模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还应考虑当地创业投资资本的实际需求及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等因素。
(三)选择合适的基金运营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创业投资发展情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在确定“引导基金”的运行方式上,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的评估投资目的和对象,从而选择最适宜当地发展的运营模式,不能盲目跟风。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可以参股模式为主模式,对信用体系健全的地区可采用融资担保作为主模式。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配套其他模式,但不能过于繁杂,否则会增加对“引导基金”的管理难度,无法达到“引导基金”的效果。为真正实现“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应多方面吸引投资者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中,保证创业投资群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功能。同时,为确保“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机构能对其进行专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还应加强对管理机构的监督;要完善委托管理模式,以提高“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要控制在20%~35%,其余投资由创投企业或其他资金来源提供,客观上创投企业有保证资金投资收益的动力。政府做好“引导基金”监督工作,掌握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创投企业的绩效定期进行评估。
(四)健全内部管理与决策机制,防范权力寻租行为
政府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管理,而是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其日常运作,强调“市场化”运作。因此,在聘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时,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用优秀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然而,我国部分“引导基金”在聘用管理机构时产生权力寻租行为,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是选择一些具有国资背景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大多都是非优创业投资机构,这就有可能不利于“引导基金”的运行,不能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但如果决策过于分散,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具有决策权的机构容易发生意见不统一现象,不能及时制定最优决策,导致错过最佳决策时机,产生经营风险。因此,在推广引导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在筛选、评审创业投资机构时,应加大监管力度,实行权力分离。同时,应落实相关责任到个人,完善奖惩机制与考核标准,奖优惩劣。
(五)建立运营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投资损失
创业投资基金范文5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今天,来自国家15个部委和全国47个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创投业界的800多名代表汇聚一堂,隆重举行第二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我代表国家发改委,对峰会的召开表示由衷的祝贺,并向大家对支持创业创新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把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作为促进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着力扶持与培育
国际经验表明,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是当今创业型经济发展过程中,有效支持创业创新所不可缺少的新型投资制度。美国之所以能够引领第三次和第四次世界工业革命并占领技术创新的制高点,其重要经验之一便是通过建立新型创业投资制度,一方面培育了一大批类似于微软、英特尔、思科、苹果电脑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另一方面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在总结欧洲科技落后于美国时,曾经说过:“欧洲在高新技术方面落后于美国,并非由于欧洲科技水平低下,而是由于欧洲在创业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股权投资作为创业投资在上世纪90年代的新发展,主要通过并购投资方式,支持陷入困境企业的重组重建,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值此新的历史时期,只有更好地发展创业投资,才能有效满足各类创业型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更好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进而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也才能有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以此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发展股权投资,有利于通过资本支持,改善当前我国企业负债率过高的状况,促进企业融资结构优化;有利于通过引进新型机构投资者,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改造改制,推动经济组织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要按照“规范、有序、健康”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近年来,随着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的创业投资体制机制逐步得到完善,创业投资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截至2012年7月末,全国纳入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达到898家,实到资本达到2270亿元。
特别是2007年以来,各地出台了不少政策和地方规章,扶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呈现出快速成长的良好势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上万家,所管理资产规模也达到上万亿元。
各类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税收等多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于改进企业融资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股权和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促进民间投资、提升社会资本形成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我国股权和创业投资业在投资运作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各类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热衷于投资快要上市的成熟企业,对处于创业中早期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增强。有些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还不够规范,假借“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名义变相从事贷款和担保活动的现象还严重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以“股权投资基金”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
创业投资基金范文6
金发展迅速,这对于促进中国创投事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对做好创投引导工作而言,良好的信息透明是一个非金发展迅速,这对于促进中国创投事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对做好创投引导工作而言,良好的信息透明是一个非投引导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促进中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
投引导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促进中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47-02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立,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性基金,其根本目的是运用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为具有较高潜在成长性的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从而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增强经济活力。之所以政府选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刺激资本市场对创业企业的关注与兴趣,其原因在于市场的失灵,如普遍的不完全市场和不完全信息,尽管创新、创业企业可能具有相当的成长性和回报,对风险的考虑仍经常使创业投资供给相对不足,特别在风险投资不发达,资本市场不完善的环境下,金融市场的资本对创业投资更是望而却步。
在国外创投引导基金已有较长的历史,如人们津津乐道的美国SBICS计划、以色列YOZMA基金等,它们对于刺激创业投资、促进创业企业发展并扩大其运作所带来的正外部效应都起到了相当的作用。在中国,政府对于创业投资,特别是涉及新技术的创业企业支持已有相当历史,如1985年创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资本基金”,不过严格意义上的创投引导还处于初始阶段。尽管如此,近几年,中国的创投引导基金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产生了一大批绩效良好的引导基金,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同时,随着《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2008]116号)文件的出台,各地对引导基金的热情不断高涨,同时学术界对如何运用好这一工具的研究也逐渐升温。
影响创投引导基金绩效的重要问题之一是众所周知的委托问题,尽管其运作摆脱了政府直接参与创投项目的非专业性及其一系列相关困境,但委托问题仍旧让人困扰,并且因为多层的委托使其有更加复杂化的可能。对于这个问题不少学者从治理运作模式,法律法规环境等角度提出了相当的建议。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信息公开这一传统而低成本的管理工具运用关注似乎还是不足,而良好而主动的信息透明无论从引导基金的性质还是其他方面都是必要的。
首先,从性质看引导基金是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目的是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投资本的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资金主要来源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银行存放利息或购买国债所得利息、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我们可以发现,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策性”决定了对于资金的使用及使用的效果,引导基金有义务向社会公众进行主动的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其次,信息的透明是解决委托问题的有效手段,这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对于创投引导的委托,不少学者所关注的是所谓二层委托问题,即引导基金、创投企业、创业企业三个行为主体的两层委托契约问题。而实际上引导基金作为一个被委托管理公共资金的机构,其本身与公众就存在契约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基金管理官员的诉求与基金目标一致时,积极和严谨的态度能给基金的绩效带来相当的保障。而一旦官员的态度受某种因素的影响,就算严格的内部规章与程序也容易在权力的面前出现弹性和惰性。比如说创投官员也有被“寻租”的可能;又或者当基金的运作成为一项常态事业,其作为社会焦点的热度降低,官员的懈怠亦有可能产生官僚情节而降低基金的效能。因此,来自于外部的,持续的压力能够给基金的长期绩效带来保证。而信息的透明给社会压力的产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此外,基金信息的透明有助于降低创业投资各参与方的成本,提高引导基金的效率。比如引导基金联系着创投企业或潜在投资人及创业创新企业,有平台作用。参与方对该平台运作,包括组织、程序、规则、特点、绩效的事前、事中了解有利于其在计划、决策等管理活动中以较低成本获得更多参考信息,提高效率。
对于信息的需求者,信息透明的两大要求即信息的可得性与信息的易得性。可得性很好理解,实施也相对简单,只要在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即可。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较难的是后者,即以较低的成本(包括时间及经济成本)方便的获得。限于篇幅,只选取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的创投引导项目,即SBIC计划的作为对比分析的对象。
SBIC计划即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由SBA负责管理。是美国政府帮助小企业获得无法从银行或其他私人来源获得权益资本和长期贷款的援助计划,计划的核心是与加入计划的私营投资公司合作给予中小企业风险融资。其主要的资金的来源是SBA担保发行的债券和参与型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募集的资金,这与中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很大不同,不过两者基本原理还是相同的。
SBIC计划的信息公开属于SBA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部分,SBA主要通过其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管道和窗口,有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
1.责任明确、主动性强
SBA为保障其相关工作的信息透明,实施了信息自由法案计划。设立首席信息官办公室,下辖项目管理办公室、信息安全办公室、客户关系管理办公室、信息支持系统办公室等多个部门,专门负责SBA的信息透明保障工作。SBA还编制了《信息质量准则》并于2002年10月执行。《信息质量准则》针对信息质量的政策、SBA的信息质量标准及分类、信息前的检查、信息质量的有关责任、受影响的相关人当认为SBA所、保存信息不准确、不一致或为遵循准则时寻求纠正的官方机制等做出了规定。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仅仅涉及内部人员规则惯例、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自由信息法案》豁免公开的九类信息,SBA公开所有其、保存、收集的相关资料信息,其中包括SBICS计划所实施而产生的相关信息,且多数通过其网站主动公布。此外,SBA还提供如何申请查阅相关信息的途径,包括申请程序、联系方式、反馈方式等。每年SBA主动编制《信息自由法案报告》对该财年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总结,接受公众监督。
2.信息的高质量
信息的高质量要确保三个方面,即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实用性。
信息的客观性要求信息的准确、清晰、完整、无倾向性。完整性主要指确保信息的安全,不被篡改或损毁。信息的实用性主要指SBA尽最大可能从各个角度保证信息对所需者的实用性,包括经济组织、非经济研究组织、教育研究机构、普通公众。高质量的信息公开集中体现在信息的实用性上。SBIC的申请人、已获SBIC执照的公司、寻找投资的企业家等都能在SBA的网站上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当然,对于研究者、媒体、公众,找到自己关心的信息也非难事,SBA设立网上图书馆,从SBIC各项涉及的法律、程序到详尽的年度财务报告、特别报告,跨年度业绩研究报告等,都可在线查阅。此外,在重大影响的金融统计信息时,SBA还相应的数据、模型、并明确出信息的来源,以有助于公众在怀疑其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自己进行评估。对于相关人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除被豁免信息及由于表述不清有查阅难度、资料已被他人占用等少数情况,一般申请都会被有效的处理。如,《2008财年信息公开报告》显示所有申请中86%被批准,5%被部分批准,处理平均时间14.1天,97%的申请在1~20天内处理。
比较SBIC计划的信息透明情况,中国创投引导基金的信息公开情况似乎不尽如人意。多数新基金设立后除有公布“管理办法”对基金的管理部门、管理规则、资金来源的简单交代外,其他信息很难在公开的媒介上找到;不少有历史的基金设有网站但信息透明不够,历年资金来源总量、使用投向、回收总量、利用效率、业绩具体如何不清楚,有的只给合作创投企业链接,而创投企业多属非公共性单位,多数信息不需向社会公开;有的不从信息需求者角度考虑,如文件法规不公开、条件标准不公开,只有“联系我们”链接下电话、地址等简单信息,潜在的投资人、企业家等必然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来了解相关信息。当然,也有信息透明工作较好的基金,如科技部下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过比较SBIC计划的信息公开,仍有差距,比如在年度报告里财务数据似乎不够清晰,业绩介绍也不够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