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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范文1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2006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2012年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2年,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即以当事人双方实际解除夫妻关系为生效条件。因本案的刘某和庞某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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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范文2
苏女士在庭审中说,男友听到蒋某的话后,对她产生了不信任。蒋某的言行破坏了她的婚姻和幸福,给其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她为结婚而购买的物品,也成了没用的东西。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失。
而蒋某却说,他的话是在特定话语的环境下对苏女士男友的回击,且带有疑问的语气,并非肯定的话语。他说这些话的目的,只是想打击苏女士男友的“嚣张气焰”,并没有向其他人散布。因此,苏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有名誉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蒋某立即停止对苏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向苏女士写出书面道歉书,以此为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苏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
乱说话后果严重应担责
离婚以后范文3
如果被拆迁房屋本身就是其中一个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那拆迁以后获得的安置房也是当事人的个人房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拆迁房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以后范文4
5年的辛劳换来女儿入名校,肖明珍却被扫地出门
肖明珍是重庆某纺织厂工人,1995与重庆某汽车制造厂的销售员任科峰结了婚。第二年,他们的女儿任子航来到这个世界,给小家庭带来了无穷的欢乐。由于有肖明珍的大力支持,任科峰的工作也很出色,1991年被提升为销售科长。担任销售科长后,任科峰就因为工作忙而经常整夜不能回家,夫妻两人时常因此发生纠纷,后来矛盾不断激化。1994年他们到法院协议离了婚,房子和女儿都给了肖明珍。
离婚后不久,肖明珍所在的纺织厂发不出工资来,肖明珍只得依靠低保生活。鉴于这种情况,任科峰认为肖明珍经济状况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主动提出将女儿任子航接来自己抚养。肖明珍虽然心里很不愿意,但考虑到自己严峻的经济状况,从培养孩子的角度,便答应了任科峰的要求。
不久,任科峰所在的汽车制造厂改制组建集团公司,任科峰出任分管销售的副经理。这样他就需要经常出差,且有时一走就是一、两个月,女儿的学习和生活就成了突出问题。1998年1月,任科峰请了一个大学毕业生做家庭保姆兼辅导女儿的学习,但不健全的家庭使任子航养成了古怪和暴躁的性格,跟人难以相处,不多久,就接连气走了两任保姆。
眼看女儿的学习就要进入初三的冲刺阶段,找个合适的人来照顾女儿的生活和学习成了任科峰的一大心病,思来想去,他认为也许只有前妻肖明珍能与女儿相处。于是,他来到肖明珍家,说孩子的成长离不开母爱,要求前妻来照顾孩子的生活,并表示自己的收入完全可以满足肖明珍和女儿的所有开销。肖明珍经过考虑,认为让孩子健康成长,考上理想的大学,也是自己最大的愿望。为了照顾女儿,给孩子幼小的心灵一个完整而温馨的家,肖明珍答应了前夫要她搬过去与他同居一室的要求。
为了孩子的学习,离婚夫妻组成特殊家庭
1998年3月15日,肖明珍在没有与任科峰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按照任科峰的安排搬进了任家。按照他们私下的约定,晚上任科峰睡折叠小床,而不得与肖明珍同床。由于他们“夫妻”都能灵活地处理生活中的细节和对任子航看出的疑点随机应变,5年来,他们这个特殊家庭相安无事。
1999年的一天,肖明珍偶然听他们的熟人说起:“难怪我那口子总夸任科峰有福气,离婚后尽管没有复婚,老婆还是照样照顾家庭和孩子,享受的完全是复婚待遇,事业才会如此发达!”几句话说得肖明珍心里难受极了,她气任科峰不主动提出与自己复婚。回到家里,肖明珍要任科峰写一份书面声明,说是以免别人说闲话,任科峰一听立即答应了。于是两人写下了协议,大致内容是肖明珍和任科峰住在一起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完成对女儿的教育和培养,使其能健康成长,完成学业,考上理想大学。两人只是同志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这张协议一式两份,每份末尾都有两人的签名。
2003年8月,任子航顺利考上了北京的一所名牌大学,三人都十分高兴。为了庆贺,任科峰特地买了三张机票去九寨沟和黄龙旅游,并和肖明珍双双送女儿到北京报到。女儿感到无比的幸福,她哪里能想到几年来父母虽然同住一室,却是各睡一张床,自己看到的那些幸福场景不过是父母做给自己看的假相。
从北京回来,任科峰在对肖明珍表示感谢的同时,告诉她自己已经有女朋友4年多了,因为怕女儿不能接受影响学习,一直没有带回家,现在女儿已经考上了理想的学校,他与肖明珍间的约定也算圆满完成了。2003年9月11日,在任科峰带回女友的前一天,肖明珍两手空空地回到了自己徒有四壁的家中,依旧依靠低保艰难地生活着。
遭遇离婚尴尬之后,前妻分得“共同”财产
回到家的肖明珍陷入没有工作和生活来源的困境中,想到自己以前为了照顾女儿整天忙碌,而现在女儿不需要照顾了,就被前夫赶了出来,她不禁伤心落泪。
2003年国庆节期间,肖明珍以前的几个朋友来访,被她简陋的家庭和拮据的生活现状惊呆了。当了解到任科峰曾经把肖明珍免费当保姆使用,自己却在外边挣了大钱并找了年轻漂亮的女人后十分气愤,她们认为正因为有了肖明珍在任家一心一意的照顾,才使任科峰有时间和精力取得不菲的经济收入,而肖明珍却没有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这是不公平的;在5年共同生活的时间里,任科峰创造的家庭财富应该有肖明珍的一份。大家一致鼓动肖明珍以自己与任科峰是事实婚姻为由,要求法院为他们离婚,并分割那5年时间创造的共同财产。肖明珍觉得朋友的说法很有道理,本来就觉得很不公平的她一气之下将前夫任科峰告到了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庭,要求法院判离他们5年的事实婚姻,并分割财产。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任科峰觉得万分意外,他想自己根本就没有跟前妻复婚,而且他们不是有“同志关系”而非“夫妻关系”的协议吗!他对肖明珍的做法和法院受理此案极为不理解。在庭审中,任科峰说自己4年前请来前妻只是为了共同照顾女儿的学习,使其健康成长。再说前妻住自己家的时间里自己根本就很少回家,就是回家也没有与她睡在一起,他们各有自己的床,他们只是同房而不是同居,根本就不是夫妻关系。如果真的要解除的话,只有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也就谈不上什么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
离婚以后范文5
关键词 夫妻财产 婚后收益 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对该财产于婚后所产生利益的归属未做出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其中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其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仍然未做出规定。2011年八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本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分别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也引起很多争议,本文在此基础上为完善《婚姻法》提供参考建议。
一、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种类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以前我国学界一般是以婚后所得孳息的形式进行探讨,现今有学者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细化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
(一)孳息。
广义的孳息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力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收益。我国婚姻法学者通常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孳息概念,这里的孳息也包括投资收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立教授认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余时才会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配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 笔者在该文章中也是使用狭义上的概念,将投资收益单独作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一种类型。
孳息在我国民法中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区分。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属性而所产生的收益物,如苹果树结出的苹果;法定孳息不是依据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收益物,包括承包金、存在银行里的本金所生的利息等。
(二)投资收益。
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者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投资同样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投资仅指将货币或者实物投放在企业用于获得利润分配;而广义投资的除狭义所包含的以外,还包括将货币投放在某些产品上用来获得增值,如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广义投资收益本质是投资产品的增值收益,笔者因为将增值作为独立的一种类型来探讨,因而这里所使用的投资概念仅指狭义上的投资。
(三)增值。
增值也有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区分。广义的增值泛指物或权利所生利益的增加,包括孳息和投资收益;狭义增值是于孳息和投资收益并列的一种利益。本文同样也是使用狭义的增值概念。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利益没有分离,即增值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独立的。
二、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归属的国外立法例
关于国外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采取不同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瑞士,意大利和菲律宾均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作为共同财产。具体来说,他们的立法方式又不同,瑞士和菲律宾采用统一规定,对于婚后所生利益不做具体区分。
2、法国、美国和我国澳门地区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规定为部分为共同财产、部分为个人财产,但是划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标准又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二种情形:其一,以所生利益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是法国和我国澳门地区。其二,美国是以财产增值是否凝聚对方协力为标准确定其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3、埃塞俄比亚和俄罗斯采取的是个人财产的收益仍归个人所有的模式。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统一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过于绝对,认定为个人财产则不利于婚姻和谐,而认定为共同财产却忽视了个人的独立性。因此根据不同的利益种类进行划分,部分归属于个人财产,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较为合理的。
三、我国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是在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中才规定的,但是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产生利益的归属并未明确规定,只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才对其中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其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仍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就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总结起来也包括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和部分共同财产说和部分个人财产说三种学说。总而言之,学术界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一直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2011年八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分别为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可见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部分为共同财产和部分为个人财产的立法模式,没有绝对统一为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四、立法之不足及完善
(一)合理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的空白和不足,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上的一个完善,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有助于推动我国《婚姻法》迈向新的台阶。
(二)立法上的不足。
笔者认为以民法财产法的规则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混淆了了民法和婚姻法的效力范围。孳息归夫妻个人所有显失公平,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协力和贡献。如夫妻一方婚前拥有一个果园,婚后另一方悉心浇水施肥杀虫,果树丰收,此时认定果实归所有者对另一方显失公平。还有关于租金的取得通常需要凝聚人的劳动力。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一套房屋,婚后男方所有的房屋用于居住,而女方婚前个人所拥有的那套房屋却用来出租,而在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丈夫悉心照顾家庭,做出很大贡献,对妻子用于出租的那套房屋也经常管理修缮付出了很多精力和心血。而此时如果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获得的租金归属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女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婚姻的安定和和谐,试想如果夫或妻一方明明知道即使付出再大的心血和精力,做出再大的贡献,其孳息仍然不归共同所有,势必造成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会积极主动为家庭做出贡献,而是计较利益得失。
(三)立法完善建议。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认定,笔者认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绝对的认为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这样的规定会影响婚姻的安定和谐。夫妻组成家庭生活在一起,任何一方都会为这个家庭的生活,小孩的成长付出心血和努力,做出很大的贡献,因此在考虑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认定时需要考虑是否有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贡献,强调婚姻法对婚姻的内部调整,而不是以民法的财产规则来解决夫妻财产的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关于孳息的归属,应当考虑夫妻一方对他方婚前财产是否有贡献,在夫或妻一方的贡献范围内所生孳息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绝对地认为就是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
注释:
裴烨.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J]. 当代法学, 2008,(5).
胡韫频.基于三峡工程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机制研究[D].硕博论文,2006.
裴烨.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J]. 当代法学, 2008,(5).
离婚以后范文6
本报讯 (记者谭海清 通讯员刘柳)前日,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据悉,该案是佛山市首宗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的离婚案件。
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为日常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原告于1998年3月搬出另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去年6月,卢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4月,卢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佛山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今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卢某和张某离婚。
负责审理此案的佛山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说,他们去年在审理这一案件时是依照婚姻法原来的条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作出的,原来的规定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3年的可以准予离婚",法院在审判的时候有一定的酌情权;但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居达2年的应该准予离婚",修改后的变化,是取消了同一情况下的酌情余地。因此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就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