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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协议范文1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丙方)
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甲、乙、丙三方共同承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具体内容以承包合同为准),经三方友好、坦诚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合作条件
1.1 本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造价约/万元人民币。
1.2 经过三方协商,三方投资款从入帐之日起按银行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月利率定为2%。利息计算日未超过三个月的资金实时结算本息;利息计算日超过三个月的资金每三个月结算利息,如果超过三个月未结算利息,则未结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款本金。
1.3 本工程项目的股份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股份比例占40%;
乙方股份比例占30%;
丙方股份比例占30%;
1.4 在本项目资金出现周转紧张时,由各投资者追加投资。业主所支付的工程款,应优先按比例支付甲乙丙三方的投资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动用资金,必须经三方同意后方可付款。
1.5 为了工程的顺利完工,如投资者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缴纳投资款。投资者另一方可以筹集资金到位,三方应共同承担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 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
2.1 该项目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如下
2.1.1 该项目的机械设备调用、管理及现场施工安排由乙丙双方共同辅助管理。
2.1.2 该项目的会计日常工作由乙负责管理;出纳日常工作由乙负责管理。
2.1.3 施工相关材料等方面的采购、验收和保管由三方委托派工人管理执行;采购当天应经三方共同确认签字方可入库记帐。
2.2 管理人员的选用、待遇
2.2.1 该项目工程中使用的管理人员的聘用、工资待遇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2.3 材料采购及其他
2.3.1 在该项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单价、数量、采购等情况应经三方共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
2.3.2 在该项目工程中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组应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2.3.3 合作三方应即时沟通工程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互相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 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
3.1 利润、风险分配
3.1.1 该项目的利润、风险分享承担标准为在扣除该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后,按照占股比例分享承担。甲方分享承担40%;乙方分享承担30%;丙方分享承担30%。
第四章 其 他
4.1 资金和管理
4.1.1 该项目的各项资金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需由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4.1.2 该项目的工程进度往来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负责跟踪落实,并存在开立专用帐户上,专款专用。
4.2 出纳与财务管理
4.2.1 出纳每月应将编制好的现金流量表、财务收支情况表及支出预算给财务,并随时接受合作三方股东的银行资金查询,以便安排资金投放。
4.2.2财务每月月底应将编制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存货日记帐及相关的凭证提交给合作三方股东,并经三方股东共同确认签字后作为最终双方决算分配利润使用。
4.3 合同争议与免责
4.3.1 该项目在合作中必须共同遵守上述条款,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应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2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台风、战争、属于免责范围。
4.4 本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4.4.1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票据等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4.2工程结束后,如有后续工程甲乙丙三方不愿合作,在本次施工中采购的设备、机械、材料等,双方协商折旧价款后按投资的比例分摊,分配。最后利润分配在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后,付清所有工人工资、材料款、上缴税金等才可分配。
4.4.3 本协议在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决算和收回工程保修金,同时内部费用核算确认无争议及投资利益分享后终止。
4.4.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合作三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双方合作协议范文2
昨日,工行与中国人寿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工行行长姜建清和中国人寿总经理王在签字仪式上均表示,双方将继续扩大双方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创造银保合作的新模式。
根据协议,双方合作领域除传统的保险及存款、融资、资金结算和基金合作业务外,还增加了保险资产托管、信息系统合作开发、合作模式探索等内容。
业界认为,此项合作有望进一步扩展双方的市场份额。截至目前,工行在银行保险市场上占据30%左右的市场份额。中国人寿的市场份额已由去年底的45%扩大至今年上半年的50%以上。
工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工行与人寿的合作协议并非是排他性的,这份框架性的合作协议更多强调双方之间的强强联合。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指出,去年以来,银行和保险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层出不穷,但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进行实际的运作,所以工行和中国人寿能否借此走向深度的融合还有待观察。
双方合作协议范文3
自保险公司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来,在极大地刺激消费、盘活银行信贷业务、拓宽保险渠道的同时,随着借款人违约不偿还贷款现象的产生,银行、借款人、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严重的失衡,最终导致对簿公堂。尤其是当银行站在自身角度,权衡利弊,主动放弃向矛盾引发者——借款人主张权利而直接将矛头指向保险公司时,不但放纵了不诚信行为,而且令保险公司重负累累,大量的国有资金被用来补偿恶意欠贷所产生的银行亏空。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实质是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将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在借款人不还款,即出现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偿,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履行义务,其中银行很重要的一个义务是作为借款人所购车辆的抵押权人,负责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该业务开办初期,各方对风险估计严重不足,急剧扩张业务,当出现大面积逾期时,又缺乏得当的应对措施,因此车贷业务曾一度令全国各大银行、保险公司陷入尴尬境地,紧急叫停。仅以人保大连分公司为例,至该业务停办时就产生了几千万元的逾期,相对应的责任额高达亿元。对能够确认是保险责任的,人保大连分公司如约进行了分批分期处理,并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成立了专门的清收办公室,配备精兵强将,与银行联手清收,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但其中有2000 余万元逾期,属于银行不履行义务范畴,即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一部分人、车找不到,如果赔偿至解除合同,责任额也有几千万元,对此人保大连分公司按照保单约定坚决拒赔。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个别银行就未办理抵押的车贷逾期部分起诉人保大连分公司。如果这类案件败诉,该公司将要支付几千万元的赔款,巨大的额外赔付,将直接威胁到公司的营利,不但影响全体职工的切身薪酬利益,而且还会对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不利。尤其是由于未办理抵押车辆不限制其买卖转让,流动性更大,很难对其进行控制,一旦过户,保险公司将彻底丧失在该车辆上的任何权益,无形之中加大了清收追偿难度,而额外的成本消耗,对公司来说无疑等于雪上加霜,同时还会在社会上造成以下负面影响:
一是导致其他银行效仿。该类案件自进入诉讼以来,就引起多家银行的高度关注,有些甚至已经紧随其后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起诉。人保大连公司一旦败诉,银行将更坚定起诉保险公司,甚至不诉自胜,如果银行在全系统互相交流,将意味着全国开办该险种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声誉、形象和经济上的损失。
二是影响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相关案件在法律界一直有争议,加上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千差万别,导致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没有统一的定性,实际审理中一些基层法院也难下定论。如果人保大连分公司彻底败诉,至少在大连地区,法院也会相互参考比照判决,审判环境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保险公司不利。
人保大连分公司在经历一审败诉后,终于取得数起同类上诉案件的胜诉,不但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使国有财产免受损失,更重要的是彻底除却了隐于车贷保证保险纠纷中混淆视听的雾水,澄清了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现以具体案件为例作以阐析:
一、案情简介
2002年2月27日,某银行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与人保产险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定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前言部分载明根据《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保证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达成合作协议,具体内容约定:银行同意保险公司为其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4个险种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借款人)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银行应对投保人贷款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合作协议》适用于保险公司、银行双方各自所属开办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连地区分支机构;有效期一年等。
2002年5月27日,借款人王某与银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购买解放自卸车,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证保险、车辆损失险等,保证保险单原件交银行保管;王某所购汽车的全值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证如期履行全部债务;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2年5月28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保证保险单背面附有保证保险条款,其中也规定投保人(借款人)应与被保险人(银行)签定担保合同依法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与保险人签定担保合同依法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签定担保合同。
2003年5月20日开始,王某违约停止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王某所欠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车辆抵押义务拒赔,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的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合作协议》、《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三个合同中,《合作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当《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生效时,《合作协议》才在原、被告之间发生效力。《合作协议》是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签定的,《保证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借款人签定的,因此银行只受《合作协议》的约束而不受《保证保险合同》的约束,而在《合作协议》中只约定了银行应当办理抵押义务,没有约定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再者一审法院认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实质是担保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也是担保合同,因此适用《担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保险公司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表现:一是应适用《保险法》,不应适用《担保法》;二是银行应当受保证保险条款的约束。
二审法院围绕保证保险合同究竟是保证担保合同还是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银行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开庭审理。最终经合议庭合议作出以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支付。
三、案件评析
(一)合同确立的关系分析
该类案件争议涉及三份合同,即《合作协议》、《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这三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三方之间的关系:银行和保险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确立双方为业务合作关系;银行同借款人鉴定了《借款合同》,确立双方为债权和债务关系,同时银行在该合同中要求借款人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其,如果切实履行登记手续,双方又成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关系;保险公司和借款人签定了《保证保险合同》,确认了借款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银行为被保险人的相互关系,并且银行的这种被保险人地位是其通过《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中的有关约定积极争取而来的,同时为保证自身的被保险人地位不被变更,银行还约定并实际留存了投保人的《保证保险合同》原件。因此从证据所确立的相互关系看,该类案件涉及合作关系、借贷关系、保险关系,只有一个或有抵押保证关系存在于银行和借款人之间,与保险公司无关。
(二)《合作协议》的内容分析
《协议》包括前言和19条约定两部分,从文字表面看,全文没有任何保证担保类宇样;从内容实质看,相关约定全是围绕保证保险展开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保证保险业务”领域的合作关系(前言内容:根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等有关规定,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二是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合作协议中已经界定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而不是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关系(第10条中用括号明确标注银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第11条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按保证保险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三是银行知道发放消费贷款可能面临借款人不按时清偿的风险,从而选择两条途径化解风险,即抵押保证和保证保险,前者的相对人是借款人,后者的相对人是保险公司,但是在保证保险中银行为免除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自愿选择成为不交纳保费、不在保证保险合同上签字却必须受保证保险条款中权利义务约束的被保险人,甚至为防止万一,竟然通过合同约定当借款人车辆全损时银行作为车辆险赔款的所有人,因此银行方虽然不是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但作为保证保险关系人是完全知悉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并且知道要享有保证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权利就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第4条:保险公司同意借款人将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银行应对投保人贷款所购车辆在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 13条:如果贷款所购车辆发生全损,借款人提出索赔金额时,保险公司将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剩余部分的本息先行赔偿给银行);四是合作协议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其签定之日条款中关于双方如何进行合作部分已经产生合同约束力,但银行光凭此协议无法向保险公司提出具体的保险赔偿请求,必须有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保证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合同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四个事实存在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不是合作协议的生效条件而是合作协议的具体履行(第19条: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分析
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专为其订立的《保证保险合同》当属保险合同的一种,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一是在银行与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证保险”而非“保证”,“保证保险”中核心是保险,保证是险种名称,以区别于责任保险、车辆保险等。二是最高院公开发表的法公布 (2001)第23号民事裁定书所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中曾对有关问题做过表述:“《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保险法规定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而担保合同应当附从于主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再次否认了其是担保合同。三是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间有本质区别。首先我们不否认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存在一个共同特点,即当某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第三方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某点相似之处并不代表彼就是此。从根本上说,保证保险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财产保险险种,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二者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表现为:(1)承担责任性质不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代为履行的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是损失赔偿的责任。(2) 合同的当事人实现权利依据不同。假设A为债权人、被保险人,B为债务人、投保人,C为担保人、保险人,保证合同是由 A和C订立,在B不履行与A的合同时,C按照与A的约定代B向A履行;而保证保险合同由B与C订立,在B不履行与A的合同时,C按照与B的约定向A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实现权利完全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3)求偿方式不同。依照《担保法》及其《解释》规定,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而合作协议和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即前者是获得直接求偿权,后者是获得代位求偿权。
(四)免责条款的效力分析
1.免责条款形式要件合法。保证保险条款中将“未办理抵押登记”作为保险人免责情形之一,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在保单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完全符合法律对免责条款形式要件的要求。
2.内容上不具备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办理抵押登记”这一约定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即不具备法定的无效和可撤消情形,所以其应当具有合同约束力,当约定的免责情形出现时,相应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免除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所有分析,本案中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担保合同,双方为业务需要,订立了《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在保证保险合同中银行的被保险人地位。而后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保险公司真实履行了《合作协议》,即在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确立了银行的被保险人地位。对此,银行不但是先前自愿接受,而且在保单签发后主动留存了原件。客观事实认证了银行、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双方同投保人一起共同受《保证保险条款》的约束,即遇有承担责任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遇有免责情形,当事人应当免责。而该类案件完全符合银行没有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保险公司免予赔偿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免责。
四、本案启示
(一)领导重视是案件胜诉的重要前提
从第一起未办抵押车贷业务产生逾期开始,公司领导就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分析问题,研究措施,同时要求分管部门数据专项管理,风险严格监控,赔付区别对待。诉讼过程中,公司领导多次组织集体听汇报,集体讨论研究,为应诉工作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
(二)准备充分是案件胜诉的坚实基础
公司多次邀请组织各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分析研究,对该业务所涉及的各类合同、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论证,以获取充足的理论依据。同时调动公司所有的法律工作人员力量,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国内相关判决,尤其是最高院的相关公告、案例,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法律资源丰富应诉理由和答辩意见。多方考证,选聘有经验的资深律师,并通过签定风险合同,提高律师积极性,保证质量。
(三)措施得当是案件胜诉的根本保证
双方合作协议范文4
甲:,身份证号:,籍贯
乙:,身份证号:,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百川投递项目,总投资为壹万元(10000元)整,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壹万元(10000元),乙方以人力资源和团队资源方式投入。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私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组织经营期限为一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五条组织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分配。
乙方不得私下接单:如有违反,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组织任何一方对组织债务后,另一方无需清偿债务负担。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按月结算。乙方应按口头协议遵守上班时间,以及合作事宜。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双方合作协议范文5
甲:____,身份证号:____
乙:____,身份证号: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________项目,该项目位于____,总投资为____万元,甲乙双方各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___万元。
第二条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第三条该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加油站对外承包时,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再由甲方代表双方签定经营协议。
第五条加油站的固定资产和经营收入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共同拥有。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50%、乙方50%比例共同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在合作期间,如果有一方转赠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应提前通知对方。
第八条如果有一方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对方,对方可根据市场价格优先购买。第九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一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3、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双方合作协议范文6
一、合作各方
甲方:______师范学校,地址: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校长:______。
乙方:_____
二、合作项目
1、选派华语教师。甲方遵照乙方提出之条件选派合格的华语教师,到乙方指定的地点、机构,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从事华语教育。
2、培训华语教师。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建立华语教师培训基地,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标准、期限,培训已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华语教师。
3、培养华语教师。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建立华语教师培养基地,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标准、期限,为乙方培养合格的华语教师。
4、hsk考试辅导。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建立中国汉语(华语)水平考试(hsk)辅导站,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标准、期限,对乙方学员进行考前辅导,帮助其通过考试、获取证书。
5、华语强化训练。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建立中国汉语(华语)教学站,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标准、期限,对乙方学员(年龄、华语基础不限)进行汉语口语强化训练,使其能说标准、流利的汉语。
6、华语教育研究。甲方根据乙方提出之需求,组织研究人员,以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的方式,为乙方研制开发华语(或双语、三语)教材(含课外读物、练习册、课件、录音带等)、网站。
7、中华文化体验。甲方根据乙方提出之需求,在中国境内组织“中华文化体验”活动,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期限,安排乙方学生(年龄、华语基础不限)观摩中国汉语教育,体验民族风情,并对其进行中华书画、武术、针灸短期训练。
三、步骤与程序
1、合作方将拟开展合作的项目及基本设想书面表述成意向性文件,以传真或邮递方式送达甲方。同时,用email与甲方联系,索取相关资料,并约定进一步商谈的地点或形式。
联系人:______(办公电话:______),
______(办公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邮寄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email:______。
2、签定《合作意向书》。甲乙双方根据会谈的初步成果签定《合作意向书》或《合作会谈备忘录》,书面约定双方拟开展合作的项目、合作起止的时间、双方的责任及权益等事项。
3、启动合作项目。甲乙双方根据《合作意向书》(或《合作会谈备忘录》)所达成的初步协议开展项目调研、设计,形成合作方案,并草拟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