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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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范文1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直至如今也有几年的时间了,从一开始的不良资产收购到现在处置资产,其发展的状态还不错,这主要依赖于时代的进步,我们收集了越来越多的有效经验,作为参考依据应用于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为我国的资产管理创造良好条件。我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以在资产管理方面也要结合中国特有的性质,不可将借鉴的经验直接使用,要加以创新完善成适用于我国所处现状的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起源于美国,美国研究出很多很有价值的资产处置方式,我国先是借鉴了有价值的经验通过政策性和商业性的收购解决了不良资产,随后紧接着选择正确的资产处置方式应用于资产管理公司,为公司将来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

(一)资产拍卖的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有着不良资产地域分布广,分布不均衡等特征,在处置资产的方式上也有多种选择。例如拍卖,将不良资产公开进行处理。这种处置方式可以使资产处置公开化,利用市场可以扩大购买力,也解决了资产地域分布的空间限制问题,但是拍卖的方式也有不好之处,比如拍卖过程中保留价,拍卖师的操作等存在不合适的地方,所以拍卖的资产处置方式还需要继续改善。

(二)打包出售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将资产打包出售,对于那些分布在远地方,管理困难的资产可以采取这种处置方式,将资产批量包装,用最快的速度处理掉这部分资产。这种打包出售的处置方式,通过资产的组合形式,来带动原本不够吸引人的资产,提高资产的价值,使资产重新得到市场的需求,提升资产管理公司的效益。

(三)协议转让的方式。

协议转让的处置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资产的本身不被市场需求,只有专门的买主需要,导致资产必须得通过协议转让才得以处置。虽说转让的过程中,没有很多种选择,但只要有人需要转让就可以开始,不需要通过繁琐的程序,处置资产的速度很快,可是此方式存在的安全隐患太多,转让过程中的变数难以控制,所以这种处置方式还是尽量减少应用比较好。

(四)竞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竞价可以解决一些不适用于拍卖,打包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资产,使它在公开的场所得到最高限度的竞标价格,此过程所需的成本较低,操作也不是很麻烦,还可以有效的减少资产安全隐患。竞价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消息传播途径是否广泛,买家心里的低价不能够确定,及在竞价公平性的保障等方面。这是资产竞价处置方式的简单概述,同时我国还采用招标,诉讼追偿,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将资产进行合法的处置管理,降低资产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效益。

三、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一)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首先根据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制定项目规划,将资产处置方式具体化,使公司在项目实施时有参照标准,依据商业化不良资产还需要融资收购的特点,总结出商业化资产处置最终要实现持续盈利,才可以降低公司融资风险,所以盈利应放在商业化不良资产的首要位置。然后将商业化不良资产加以归类处置,利用科学分类方法,将商业化不良资产重新整理,将价值高的资产优先处置,短期内无盈利价值的资产采取合适方式处置,其余的对公司发展不利的资产,要在尽量减少公司损失的前提下加快处置速度。抓住机遇,带动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好的环境下,提升商业化不良资产的输出力度,还可以通过利用股市行情,预测行业发展前景,把对行业的研究进行的彻底一些,带动公司资产处置效益。

(二)政策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是我国的重点处置对象,而一直以来的处置原则都是在尽量减少隐患的条件下,实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并结合实际的资产处置情况,采取既有安全保障又有效率的处置方式。对于政策化不良资产的日常处理,要注重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选择政策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例如店铺和商铺,这种热门资产采取拍卖的方式,厂房和大面积土地可采取招标转让的方式,不同的资产所具备的特征不一样,将资产与市场结合研究,选择适合的处置方式。再将社会宏观经济发展进行深度研究,选择一个最好的处置时机,将政策化不良资产向低成本高收益目标加以处置。

四、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选择的原则

(一)根据处置属性和属性要素选择。

处置主体,客观对象和时间属性,这三个方面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然后在处置主体中从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企业和购买人这三个主观对象中,可以总结出一个购买人的处置属性和四个处置要素。在客观对象中从处置对象和处置结果这两个客观对象中,可以总结出两个处置属性和八个处置要素。在时间属性从资产处置阶段和资产处置回收的时间点的数量这两个时间因素中,又可以总结出两个处置属性和五个处置要素。总共五个处置属性分别为处置对象、处置阶段、处置类型、处置回收和处置结果。十七个属性要素分别为债权、股权、物权、非处置、初次处置、最终处置、回购、转让、经营、核销、一次性、分阶段、收回债权、收回股权、收回物权、收回现金和入账损益。

(二)规范化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

为解决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资产处置程序的不规范所造成的资产风险,公司依据处置方式的属性将处置程序规范化,降低资产操作风险,防患于未然。规范化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营,使公司的运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有制度的保障。不断更新升级规范化的处置程序,来应对市场中各种可能会发生的情况,防止突发状况影响资产处置的最佳时机,处置程序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只要公司一系列规范化的处置程序符合市场实际状况,就可以将资产管理公司的效益最大化。

(三)处置方式选择具有创新性的。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还是较多的运用传统资产处置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有大量的经验支持,但是它却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效益,现代化的处置方式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导致我国一直缺乏先进的技术经验,所以选择创新性的处置方式,才是推动公司处置效率的必经之路,它有利于优化资产公司管理,应该得到鼓励提倡。创新性处置方式的发展还存在很多能力上的不足,锻炼公司员工的创新意识,将创新性深入到公司的管理理念中,勇于迈出创新的第一步,即使以失败告终,也要总结经验重拾信心,坚持不懈的完成处置方式创新。

五、结语

资产处置范文2

一、资产处置的内容

将集团公司的矿山采矿许可权、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和270余亩土地中的91.41亩生产用地出让,其中40亩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者中标后按规定必须受让南方公司租赁期间投入资产中经评估的界定内资产,另51.41亩工业生产用地从南方公司按规定受让。

二、资产处置的方式

1.矿山采矿权:矿山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要求对硅灰石集团公司矿山采矿权按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委托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采矿权价款由中标受让方承担。

2.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及40亩土地: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及40亩土地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其中:⑴机械设备:委托金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⑵生产区厂房及生活区职工住宅、设施:委托金山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⑶40亩土地:按照2007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04元/平方米(约合13.6万元/亩),该宗地总价为544万元,需委托市金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3.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资产:中标者中标后必须按规定受让南方公司租赁期间投入资产中经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认定的资产(需委托金山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4.中标受让方必须按规定受让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2001年因招商引资原因已过户的51.41亩土地(34274.94平方米)地价181.66万元(按照2001年人和乡地价标准53元/平方米计算)。

三、资产处置的原则

做大做强的原则。资产处置的目的是要加大硅灰石项目的投入,上附加值高的硅灰石系列产品生产线,提高对硅灰石原矿的利用率,达到既延长硅灰石原矿的开采年限,又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四、资产处置的步骤

(一)成立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矿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四)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1.协议出让矿山采矿权

(1)矿山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

(2)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请示,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依法按规进入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程序。

2.招拍挂出让机械设备、房屋建筑、土地等资产

(1)拟定招拍挂公告[公告内容应注明招拍挂资产的范围、标的起价(不含手续费)、时间、地点、联系人、报名费及报名条件],委托资产拍卖机构通过媒体在全市进行公告。

(2)进行公开招拍挂,委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公司)对矿山资产进行公开招拍挂。

3.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包括:

(1)转让与受让双方和名称与拄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4)产权交割事项;

(5)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6)转让的预设条件;

(7)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8)合同各方违约责任;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资产移交。

1.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后,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协议转让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价款依据《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号)的规定进行处置的意见,由中标受让方到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缴交规定的采矿权价款后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

2.公开拍卖的40亩土地到国土资源部门缴交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及款项支付手续。

3.设备、房屋、建筑物、设施等资产,交清中标价款后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按资产评估明细表与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

4.中标受让资产者,还应按规定支付受让的南方公司评估界定的资产和受让51.41亩土地181.66万元的费用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遗留问题的处理

1.在矿山资产未交接前,继续延顺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费按实际承租时间计交。

资产处置范文3

(一)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模式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内并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当出现公允价值变动时,仍要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特别是在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更类似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内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处置期间的投资收益。 [例1]2006年1月1日公司购入A债券14.9万元,2006年6月7日A债券的市场价为14万元,公司于2006年7月23日出售所持有的A债券售价为15万元。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从购入到处置的会计处理为:

(1)1月1日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49000

贷:银行存款 149000

(2)6月30日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000

(3)7月23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49000

投资收益 10000

同时,冲销此前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9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

(二)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的会计处理模式 对于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的其他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处置该项资产时,同时处理该项资产的有关备抵或附加账户的余额。

[例2]A公司于2007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四年期、票面年利率为4%、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92.77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A公司购入后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5%。假定按年计提利息。2007年12月31 ,该债券市场价值为951.41万元。2008年1月2日出售该项债券,取得890万元存入银行。则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从取得到出售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1)2007年1月2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0

应收利息(1000万元×4%) 400000

贷:银行存款 101277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72300

(2)2007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应收利息 400000

(3)2007年12月31日

首先,计算本年度的利息为40万元(1000×4%),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8.64万元(972.77×5%),“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为8.64万元(48.64-40)。

借:应收利息 4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86400

贷:投资收益 486400

其次,计算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债券的账面价值为981,41万元(1000-27.23+8.64),该债券市场价值为951.41万元,因此,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3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4)2008年1月2日

借:银行存款 89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85900

投资收益 6141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0

二、资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模式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分析对于交易I生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笔者认为该科目本质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的备抵科目,如果将现行处置时的会计分录(见例1)进行调整,将得出更为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对从取得日到处置日确认的并未真正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予以注销,即作与确认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本例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在借方,所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

其次,由于经过以上处理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已经为零,此时只需结平“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账户余额,差额记入投资收益即可。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49000

投资收益 1000

从以上会计处理可以看出,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取得到出售期间无论公允价值如何变动,其最终实现的投资收益总是会计分录中的金额“投资收益1000”,即可以从会计分录中直接看到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真正投资收益。其他资产处置时其减值准备(备抵科目余额)的会计处理也可以参照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收益的分析 对于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收益,例2依据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计算得出的金额并不准确。从例2的分析可知,截至2008年1月2日,“持有至到期投资”所有明细科目的余额为981.41万元,而出售该项债券时得到的银行存款为890万元,结合前后分析不难得出最终该项债券实现的投资收益应为-91.41万元(890-981.41)。即处置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真正“投资收益”不应是-61.41万元。

三、资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一)资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的理论分析 对于资产的减值准备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实际上只是一种“可能”而已,并没有真正“实现”(如果有确凿迹象表明其实现,相对应地就不能是“减值准备”或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应一次性地确认到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其他有关损益科目),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只是合理的估计,只有在处置某项资产时才能最终确定是否获利或亏损,即对此前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否定。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处置资产时可以先处理原来所有合理估计的有关内容,然后再按正常转让资产进行。例2中2008年1月2日的会计处理为:

第一,核销处置前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所有“准备”。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第二,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89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85900

投资收益 9141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0

在处置任何资产时,都可按照以上处理程序进行。首先,核销该项资产自取得到处置时“××准备”等科目的余额。其次,结平该项资产所有明细科目余额,即借记“××减值准备”(结平账面余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结平账面余额);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实际金额),除“××准备”外的备抵科目(结平账面余额),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差额,也可以在贷方);贷记“××资产”(成本)。按照以上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后,即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形成了统一。

(二)资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应用单位处置所有资产时,都可按以上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含债务重组)、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例3]甲公司应收乙公司销货款20万元,现由于乙公司财务困难,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以现金16万元进行债务重组。已知甲公司为该项债权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

(1)首先核销在此之前所提的“坏账准备”。即做一笔与计提坏账准备时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5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2)债务重组时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16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益 4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可以看出,上例若按目前会计准则处理,则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160000

坏账准备 5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资产处置范文4

关键词: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化;武警部队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作为武警部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坚强的物质基础。与地方行政部门的资产不同,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做好资产处置的管理作为武警部队资产管理的核心环节,是连接军事和经济的桥梁,是将国家经济效益转化为武警部队军事效益的纽带,是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完成国家战略目标和履行武警部队保卫国家安全的使命的坚强基石。

一、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概述

(一)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的含义

资产处置是指武警部队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一种行为。武警部队资产处置涉及资产存量的调整、使用和退出等多个环节,加强处置管理对保障部队资产所有者权益、优化部队资产配置、提高部队资产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当按照党委统管、分工负责、规范有序、提高效益的原则,切实加强资产处置管理。

(二)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

提高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目标:首先,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的流失。近年,武警部队各级对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比较重视,并发挥的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资产处置管理不善的问题,削弱了武警部队资产管理的能力。从现实角度来看,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的流失是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其次,是为了保证资产处置的高效和效益。

二、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的方法和程序

(一)主要处置方法

1、资产—调剂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部门在准确掌握资产信息的基础上,充分按照“军事效益优先”原则,统一调剂所属范围内的资产,使其效益发挥最大化。在申请批准后,资产所有部门或单位与接收调剂部门或单位以及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保资产的所有权的转移调整,同时各单位对资产账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置换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部门对在用资产进行置换时,必须要落实好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在掌握好资产置换的范围界限后,在不影响部队资产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处理。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置换获得的收益,统一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办理。

3、资产—报废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鉴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对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资产报废多因过度使用,使用年限过期、缺套残损、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价值而淘汰。相关部门对可以报废的资产,需经过后勤部门核准,并得到批准,同时对比处理途径,使报废资产的效益最大化。

4、资产—转让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转让应当有利于武警部队资产结构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资产流失,不得损害武警部队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需要转让的资产,需经过相关领导核准,并得到批准,使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最大化。

(二)一般处置程序

主要包括处置申请、处置审批、鉴定评估和处置执行四个步骤。

1、处置申请。事业部门处置资产前,应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处置报批。资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先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申请处置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再根据待处置资产的原始总价值,按建制和规定的程序、权限报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处置。

3、鉴定评估。资产处置时,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以及毁损需要报废的资产,应当由有关事业部门同资产主管部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论证,由事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作为资产处置依据。经批准转让、置换和出售的资产,事业部门应当会同资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国家(武警部队)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处置执行。处置项目按权限批准并组织评估后,事业部门组织报废或办理转让、置换手续,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或资产划转手续,财务部门组织资产处置收益的收缴与管理。发生产权转移时,事业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填制《实物资产调拨通知单》,送达相关部门,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不发生产权转移的内部调剂,由事业部门填制《资产变动情况报告表》分别用作资产调入、调出单位及资产主管部门记账或变更管理、使用部门或责任人的依据。

三、当前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单位对闲置资产处置的监管不到位

武警部队个别单位的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管职责不到位。单位报废、调剂、报损、出售资产时,习惯于只是与财政部门进行口头上打招呼,究竟资产处置的数量有多少,财政部门以及处置单位都不清楚资产底数。

(二)部分闲置资产长期被人占用无人管

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国有资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的情况,出现部队有些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的情况,也出现个别资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

(三)资产处置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武警部队个别单位出现资产未纳入财务管理范围的情况,没有按照由各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单位的具体管理的要求。对于财产的调剂、出售、损失、报废,资产处置登记册不能够很好的注明,使得资产处置的情况混乱不清。同时有些单位对纳入管理范围的资产的管理也只是记录一笔账目了事,缺乏对资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个别单位资产处置与资产入账不同步

武警部队个别单位对于资产的拆迁、报废、调剂、出售不能够及时核销,上级部门分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资产也不能及时入账,与各级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同步做的不够好。

四、加强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策略

(一)构建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的标准与法规制度

1、设立符合资产处置要求的可行标准

搞好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标准化管理,要管好用资产,必须要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研究调查的基础上,制订可行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审批制度、验收制度、核算制度、效益分析评价制度和处置管理责任制度。坚持先鉴定后报废、先审批后处置的原则,规范资产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处置部门、审查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严格报废手续、产权传递和处置制度,加强制约的资产处置内控制度。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武警部队资产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保证资产管理更好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的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武警部队各级部门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研究小组,研究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现状,对各级部门处置的好坏进行研究对比。并与地方行政事业部门以及大型国企协调、联系,派专门人员到地方进行考察、研究。吸取地方部门好的资产处置办法,并结合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现状,制定更加完善的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三)公开资产信息,加强监督队伍,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监督管理机构

在总队级财务部门增设一个资产管理办公室,编制2人左右;在师级财务科编配一名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在团级可由财务股人员兼职此项工作。其任务是:定期对资产信息、资产处置情况、财务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审计,并把审核结果报上级领导。

2、完善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监督制度,各级财务部门要对资产进行监督。建立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保证各单位在资产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制度约束,形成较为完善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3、将所有权和处置权进行分开

各级资产的所有权为各级部队所有,而其主要处置部门是各级部门,处置人员只有资产处置的权力。将资产处置交给地方部门时,要对地方部门进行公正而全面的评估。离任前,对资产处置部门、处置者、地方部门进行认真审计,对资产处置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使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相应赔偿。

(四)强化部队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使用监控权力

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一般是由所在部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的,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在资产处置后价值进行入账和销账要有效的控制,但是在资产处置的过程的监督力度不够,必须在资产处置的过程中上加强资产处置部门监控权力。一、资产处置部门应该定期(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向财务监督部门报告资产的情况,包括资产闲置率及完好资产闲置状况、资产待修闲置状况。二、资产处置部门在处置资产之前必须报同级财务监督部门备案,以此规范资产处置部门处置资产的理由正当性和程序规范性。三、武警部队资产处置部门对各级部门占有的资产的使用而带来的收益及分配,有权知情和监控。

参考文献:

[1]夏济人 苗径泰. 必须强化我军闲置资产的管理[J]. 部队财务,2003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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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玉和 杜春娟. 武警部队闲置资产管理之我见[J]. 武警指挥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资产处置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政府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与区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资产处置,是指为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单位占有、使用、代区政府管理(以下简称“代管”)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政府资产,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与区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应急机构等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代管的各类政策性房产和土地、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等(不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出资形成,企业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权属转移或注销的行为。拟处置的政府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政府资产的权属认定按照《思明区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思财〔2016〕163号)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政府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政府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代管政府资产处置的组织管理。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政府资产处置收益;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资产的具体处置管理。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有关政府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处置方式与范围

第七条政府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政府资产权属人的行为。以下情况可以实施无偿调拨:

1、政府资产在单位之间的调拨;

2、政府资产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上划或下划;

3、政府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移交;

4、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形成的政府资产,在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闲置的;

5、经批准的其他无偿调拨。

(二)对外捐赠。指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除闲置政府资产、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政府资产外,原则上不对外捐赠,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捐赠闲置、已达使用年限之外其他政府资产的,应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政府资产权属人,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行为,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对达到政府资产使用年限,或经技术鉴定等,已不能继续使用的政府资产进行注销权属的行为。政府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政府资产呆账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权属注销的行为。

第八条需处置的政府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政府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法再继续使用的政府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鉴定确需淘汰的政府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职能调整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政府资产;

(五)非正常损失的政府资产;

(六)经批准需要进行处置的政府资产。

第三章处置方式与范围

第四章处置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政府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内部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提出意见,经单位内部会议集体研究(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同意后,逐级报送审批。

第十条政府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以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但无偿调拨中经批准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突发应急等配置的资产,主办单位应在会议、活动结束或机构解散后,将政府资产调入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公物仓”,可直接向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以上述方式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政府资产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报废、报损方式处置政府资产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整体资产处置,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资产处置程序及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报。单位提交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评估。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政府资产需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进行备案或核准。经备案或核准后,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该政府资产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规定通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进行出售、出让等市场配置的底价。

(四)处置。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政府资产的,调入(接收捐赠)单位、调出(捐赠)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调入单位、接受捐赠单位为本办法所称单位以外单位的,对方应出具正式政府资产接收函;属于出售、出让的,单位应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等规定,通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进行市场配置;属于转让、置换的,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取得相关收益;报废、报损政府资产的,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将政府资产按《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处理方式目录》,直接交由市财政局或市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的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残值回收等方式处理,或者由单位采取自行处理、交由专管机构销毁等方式处理。

(五)账务处理。政府资产处置结束后,单位应依据政府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或审批表、回收证明、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政府资产的,调出(捐赠单位)应当敦促调入单位及时将调拨(捐赠)资产入卡入账。

以上政府资产处置程序能够通过“思明区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系统”)完成网上审批的,均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不能通过或不能全程通过资产系统完成网上审批及处理的,网上审批及处理以外的事项以纸质材料报送,账务处理后还需在资产系统中进行“资产卡片”变更。

区政府对代管政府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代管单位应按照区政府规定进行处置,并在资产处置完成后的30日内将处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单位申报政府资产处置,应附单位集体研究的决议或会议纪要(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正式申请文件(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处置理由、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目前使用情况等,以及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财务决算副本或复印件、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复印件)、权属证明等。除此之外对各类处置事项,申请文件还应包括的内容,以及还需另行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一)无偿调拨

1、资产调入单位出具的需求情况说明,以及调入单位存量同类政府资产情况及调入后是否超标准等情况的说明;

2、调拨资产为机动车辆的,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调整通知书》;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政府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政府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5、经国家、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批准而无偿调拨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二)对外捐赠

1、对外捐赠正式申请文件中还应说明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交接程序情况,拟捐赠政府资产属于闲置政府资产的,还应说明单位存量政府资产情况;

2、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而对外捐赠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

1、资产评估报告;

2、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而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四)置换

1、正式申请文件置换理由中还应说明对方拟用于置换政府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2、对方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需对方支付对价的,应提供对方近期财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而置换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五)报废

1、房屋建筑物报废,须附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者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拆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2、机动车辆报废,应提供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车辆报废申请表》(警用车辆除外),以及行驶证复印件;

3、载体报废,应提供按照《厦门市磁(电、光)介质载体销毁管理办法》(厦国保〔2011〕1号)规定进行销毁的凭证。

4、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提前报废的,除应按上述第2、3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交通运输类设备、电梯设备、锅炉设备等。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消防管理部门、船舶检验部门、技术质量鉴定机构等相应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2)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医疗设备等。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资产淘汰的相关文件等材料;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的,应提供资产照片、维修记录,并在正式申请文件中说明提前报废的详细原因。

(六)报损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而报损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第十三条除经区财政局另行批准可作为企业收入外,单位政府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减少自由裁量权,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政府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要完善审批事项的内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由本部门审批的政府资产管理事项,需由部门内部两个以上涉及资产、财务、下属单位管理的相关部门审核把关,除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以外的事项,还应经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同时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监督管理,积极督促并指导下属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资产处置范文6

(受托方) 乙方: 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资产公开处置项目, 并由乙方提供资产公开处置中介服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包括: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资产公开处置并依法签发《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 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 费用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洛阳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资产公开处置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20 年 月 日

---------

甲方:

乙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根据浙财国资字[xx]184号和浙财国资函( ) 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下列实物资产: 单位:元

序号

实物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帐面价值

购入年份

合计

甲方保证对上述资产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向乙方提供上述资产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车辆需同时移交车钥匙,各种缴费,年审年检等有关证件),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瑕疵.

二,甲方将上述资产于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乙方拥有对以上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三,甲方权利:

有权向乙方了解移交资产的处置情况;

有权向乙方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义务:

配合乙方做好移交资产的处置,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等;

资产移交过程中及资产移交以后,甲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处置成交后,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五,乙方权利:

有权制定及实施移交资产的处置方案;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乙方义务:

妥善管理移交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尽最大可能处置变现;

应自资产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七, 乙方承诺在上述资产处置结束收到全部成交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扣除处置成本后的80%返还给甲方.

甲方委托处置其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置的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或对已知的瑕疵未加说明的,应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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