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理故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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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理故事

禅理故事范文1

产品经理的困惑

但入职的兴奋没有维持两个月就被另一个词“困惑”所代替了。小潘的困惑是由日常工作中的几个细节构成的。

一、 产品经理在企业中的地位绝没有他所想的那么高。这家企业的核心部门是销售部,而不是市场部,市场部的产品经理工资少得可怜,只有固定工资,没有提成,整体收入只有销售人员的五分之一。加班更是家常便饭,而且人员更替很快, 在公司产品经理任上最长的人员只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工资也是两年如一日。这表明企业对产品经理的定位是很低的。

二、 产品经理的工作内容远没有定义中的复杂。这家企业的市场部经理是一个从台资跳槽过来的女生。她大学毕业四年了。她给小潘他们的工作是每天在行业数据与市场反馈报表中进行分析与摘录,最后形成结论与报告。老实说,这种工作枯燥而乏味,市场经理总是在一些诸如错别字啦、PPT的美观与否上提要求,而且对市场的意见都是她的观点,小潘他们的工作主要就是把她的观点从行业的数据报告中找出佐证来印证,天知道在市场上会是什么样子的。

三、 市场部产品经理的是在公司挨骂最多的,每次小潘他们熬几个通宵做出的产品规划与活动方案都被销售部踢了回来或拒绝执行,市场部经理经常在小潘他们面前大骂销售部“执行力差”,但小潘隐约感觉市场与销售有些脱节了。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市场部一年根本就没有几天去出差到市场上,原因是市场部经理认为没有必要,她原来的台资企业产品经理就根本不出差。

四、 产品项目的沟通工作远不是他所能胜任的。小潘这个产品经理不可避免的要去和生产、计划、财务、销售几个部门去沟通,但这个部门的大佬根本不买他们这些新人的账,往往在市场经理规划的工作时间内无法按期完成工作,为此,市场经理不知骂了小潘他们多少次,小潘他们也不知暗地流了多少眼泪。看到那些老销售人员一回来就和各部门人员谈笑风生的样子,小潘就羡慕不已。

五、 产品的感觉到底是什么?小潘们已经很努力了,辛辛苦苦推上市场的产品,不但没有良好的反映,而且遭到了市场上的经销商的一片投诉,从产品的外观,到产品的价格,竞争对手的应对等等,经销商们总而言之一个意思“他们对产品没感觉”。但产品的感觉是什么呢?难道那些数据与行业报告都在说谎?

困惑之源

综上所述,产品经理在很多企业里的从业状态是很不如人意的,他们资历浅,收入低,市场经验少,属于一个位置很尴尬的行业人群。

究其根源,主要是企业对产品经理的定位没有做好,正因为定位没有做好,在产品经理的人才结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上没有进行合理配置。

上面小潘所工作的企业对产品经理的定位明显地引用了台资与日韩企业的定位方式,这种方式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国企业的现状。

这些外资企业对产品经理的定位是一个流水线上的操作员和数据分析员,和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没有区别。他的产品经理的主要工作是基于庞大的数据体系和市场报表的收集与分析上的。很多人都记得80-90年代像三星、松下、LG等外资企业的市场部中产品经理是怎样工作的,他们每天都忙于制表和收集报表,每天都会忙到深夜。这样辛苦的劳动换来却是他们在市场上节节败北,屡屡输给国产品牌,这些外资企业都将此失败归于中国市场的复杂性。但实际情况各地的分公司与销售人员每天都忙于报表,根本无法顾及市场,大部分人为了图方便都会伪造数据与报表,产品经理根本无法收到准确的信息。这样的产品经理的价值根本得不到体现。

中国市场地大物博,行政区划间的文化差别明显,信息收集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准确程度,很多行业数据与报告只能覆盖到大中城市的部分业态,对于中国不断增加的地方零售业态和广大的二三级市场基本无法进行有效的数据收集与监控,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性。产品经理担负的责任变得更加重要,对消费者、经销商、渠道、产品的感知与把握能力变得及其关键。

如某外资家电企业一直经营国内的电饭煲市场,但其产品只做圆形煲,不做方形煲,他的理由是,两种煲的成本是一致的没有必要去再花钱开一套模具,但在市场上,国产品牌大做方煲,某知名国产家电企业方煲销售量已占整个饭煲生产量的80%,且利润比圆煲上升30%,,同样的产品,只是因为在消费者感知中的价值不同而有了新的商机,这些现实都是很难在外资企业中传统的成本与数据分析中找到投产的依据。

就此而言,盲目借鉴外资企业的产品经理定位模式是很有危害的。就目前现状而言,在中国大多数企业中更应该将产品经理定位成产品项目经理、产品品牌经理更合适些,在地位要更重要些,层级更高些,最好直接向企业的总经理汇报与负责。再也不能按流水线数据员来设置这一岗位了。

需要选择具备什么能力的人做产品经理?

要想真正发挥产品经理的主导作用,应先从产品经理人的选择上谈起。产品经理人定义为项目经理后,产品经理是产品的设计者、建造者、运营者,更是产品的第一个用户。

他的最大的能力就是沟通能力与整体把握的管理能力。

沟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能力,但产品经理要在企业中能做到顺畅的沟通需要一个核心条件——就是个人的影响力。但个人的影响力不是一天就可以练成的,他需要这个人在企业中从业时间较长,对各部门熟悉,在企业中获得过荣誉,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可。这样的人在销售人员中比例是最高的。

市场的整体把握能力也很关键,对消费者反应的感知,对经销商政策与销售方法的了解,对渠道的运作规律的了解,都是产品经理应该具备的必要能力。

还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对市场与产品的感觉。对于这点素质,很多人认为这好像很玄,而且有些不切实际,但事实上它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力,我们可以看到乔布斯的产品感觉对苹果公司的重要性,从专业图文处理电脑到手机再到现在风靡天下的IPAD,无不透着乔布斯对市场准确把握的诡异智慧,这种神来之笔的感觉对一个优秀的产品经理来说是天生的,后天的培养很难,企业要找到这样的人只有通过长期观察和工作业绩和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来寻觅。

这几个方面罗列完后,产品经理的来源渐渐勾勒清晰,它应该是企业的优秀销售人员,对企业了解,对市场与产品有感觉,有较强的个人影响力和各部门沟通能力。下一个问题就相应产生了,怎样让这样的人走上产品经理岗位呢?

优秀的产品经理是怎样塑造的?

一、 真正重视产品经理岗位,合理的定位与更高的权限;

产品经理在企业中的位置是如此重要,企业应提前在公司架构中提升企划部门的位置,提升产品经理的实际地位与工资水平。

企业还可以通过组织相关经理人职业生涯规划等培训课程对业务人员将来在企业中的发展做出引导性暗示;

对有意培养的为产品经理的业务人员,公司领导应提前与其沟通并做出相应承诺。让其理解做为产品经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岗位,而且是一个有前途有潜力的岗位,而不是让他们退居二线。在相应工资上也要尽量保证与原先持平或略高。

在的优秀销售人员转化的过程中,企业可先将产品经理定义为产品项目经理,利用其强大的影响力与沟通能力建立起项目团队,定义其为管理者。针对其对生产技术等环节的了解还需要时间,可为其配一技术骨干做项目组副经理,辅助其做出判断;给其转化成合格产品经理前做一个过渡期。

二、 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有目的引导;

对于产品经理人才培养规划较早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有目的有步聚的轮岗来培训有潜力的市场人员向产品经理岗位转化,如有目的的让优秀销售人员去工厂去挂职锻练,去了解生产流程,参与市场部具体工作,来了解市场部工作流程与各岗位职责。

聘请专业产品经理培训老师进行系统辅导,让优秀销售人员对产品经理岗位产生浓厚的兴趣,在此期间,企业最好成亲自参与培训过程,让参训人员感到企业对产品经理岗位的重视。

让可培养在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以视信任并使其对产品经理企业中的核心作用有进一步认识。

禅理故事范文2

产能有望大幅扩张

行业景气度较高,未来利润贡献有保障

当前股价:

今日投资个股安全诊断星级:

公司农药产销量自03年至06连续四年居全国同行业第一名,草甘膦、乙草胺、丁草胺等低毒高效除草剂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公司规划确定绿色农药及符合世界农药剂型发展和环保要求的农药新剂型。

目前公司草甘膦总产能07年为1.2万吨,预计08年将达到2.7万吨,在新厂区分两期建设3万吨甘氨酸法草甘膦项目,一期先建1.5万吨,预计08年9月投产,建成后的草甘膦产能将达到4.2万吨,一举踏入草甘膦生产企业前列。07年公司草甘膦主营收入为7.13亿元,占总收入的26%。

公司于近日公告称,考虑到公司现有年产3万吨甘氨酸法草甘膦和年产1.5万吨IDAP法草甘膦生产装置尚不能满足草甘膦产品现有和将来的出口需求,因此决定再新建一套年产2.5万吨IDAP法草甘膦生产装置,预计将于09年1月份建成投产。

扩产对价格影响有限。公司08年经营计划:公司08年度搬迁投入预计为8.3亿元,建设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等3大工程及其配套项目,以上投资资金来源为政策性补贴资金、银行贷款等。“十一五”期间,公司将围绕“农药为主,氯碱配套,适度发展树脂”的战略定位,优化公司产品结构,通过战略合作,开拓中高端市场,提升品牌价值,努力建设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绿色农化企业。

07年,在国际市场草甘膦需求量大幅增长的带动下,草甘膦价格一路飙升,由07年中期的3万元/吨上涨到目前的9.2万元/吨。08年4月,国际农药巨头孟山都决定扩产草甘膦,同时国内企业也也计划扩产,但扩产主要集中在江山股份、新安股份、扬农化工、华星化工等龙头公司,中小企业扩产受环保要求限制,扩产动力不足。近期,受扩产的影响,部分厂家外销价已经降至8.5万元/吨,但实际对出口造成冲击的产量并不多,包括江山股份在内上述扩产龙头公司的扩产后的效益仍有望保持。

公司技术已成熟。该项目技术是基于公司在中试装置上自行摸索的生产流程,在07年年初,公司已建成投产了一套年产1.5万吨的IDAP法草甘膦装置,草甘膦原粉的含量高达97%以上,产品质量较高,成功的工业生产装置为公司的新建项目的正常运转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成本支撑及需求增长带动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由于草甘膦出口价格将与国际市场同步,而目前国际市场生产成本较高,因此出口价格预计不会出现大幅回落。从国内来看,目前国内IDAP法草甘膦成本在5.5万元/吨左右,高成本对产品价格能够起到很好的支撑作用,随着国外生物燃料作物以及转基因耐草甘膦作物种植面积的快速增加,预计未来3年国际市场草甘膦需求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有望达17%,综合考虑,预计后期产品价格不会出现大幅回落。

公司其它业务:除了草甘膦产品外,公司还有氯碱生产线,即聚氯乙烯和烧碱。我们认为,无论是乙烯法还是电石法聚氯乙烯,与西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相比,公司并不具有竞争优势。烧碱产品情况相对较好,近几年由于行业技术进步及下游冶金、造纸等行业需求较快,行业利润率保持在30%以上的高位。公司目前具有10万吨离子膜烧碱产能、在建二期10万吨产能,投产后对公司业绩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禅理故事范文3

总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识问答50条

1、火警电话是多少?

火警电话是“119”。

2、报火警电话收费吗?

报火警电话不收费,而且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火警。

3、如何正确报火警?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以下内容:一、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势情况;四、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号码。

4、消防队救火要收费吗?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比如忘记带钥匙开不了门,能叫消防队帮忙吗?

能,消防队除了救火外,还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消防车能闯红灯吗?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不要乱扔烟头;二、不要让家用电器“带病工作”;三、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时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乱烧垃圾;六、不要让小孩玩火;七、要备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购物、进公共娱乐场所,应注意哪些防火安全问题?

选择安全性高的旅馆、商场、娱乐场所,熟悉交通路线,记住疏散楼梯位置,并考虑非正常逃生路线的可能性。

9、家中装设电气线路时应如何施工?

应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施工。

10、灭火器有哪些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11、灭火器有使用年限吗?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12年。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12、干粉灭火器上注明的ABC类或BC类字样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灭火器使用说明书上都注明ABC类或BC类字样,标明其分类的适用范围。A表示固体,B表示液体,C表示气体,ABC类干粉灭火器表示能够扑救固体、液体、气体火灾,而BC类干粉灭火器只适合扑救液体、气体物质火灾,一般不适用扑救固体火灾。为此,在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歌舞厅、网吧等存在可燃固体物质较多的场所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是最适用的。

13、怎样使用干粉灭火器?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操作者应一手把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

14、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5、单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义务?

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有: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二是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是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6、城市消防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在哪里?

生产、储存和装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审核的期限怎样规定的?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以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0、哪些工程内部装修应报消防部门审核?

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当在动工前办理防火审核手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内装修审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从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装修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22、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的验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只有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应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23、哪些单位应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4、申办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时限是多少天?

一般业务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国家重点工程及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5、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2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7、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注意什么?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向消防队报警,并迅速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28、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9、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行政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权利。

30、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应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31、营业性场所有什么要求?

营业性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2、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查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3、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处警告、罚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对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拢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罚款。

37、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消防部门有权处警告或者罚款,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9、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4种: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锅起火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惊慌,立即用锅盖或能遮住锅的大块湿布、湿麻袋,从人体处朝前倾斜着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

41、液化气漏气着火怎么办?

迅速拧紧钢瓶角阀上的手轮,断绝气源。

42、发生电气火灾怎么办?

用灭火器灭火时,应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如用水枪灭火时,宜用喷雾水枪,不宜采用直流水枪。

43、汽车着火怎么办?

应迅速停车,切断电源,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喷,并向消防队及时报警。当火一时灭不了,应劝周围群众远离现场,以免发生爆炸事故。

44、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在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堵截,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避难层,向窗外发出求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45、火场逃生应注意什么?

在火场逃生时,应尽量避免大声呼喊,防止烟雾进入口腔,应采取用水打湿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减少烟气对人体的伤害。

46、身上着火怎么办?

千万不要奔跑,尽量先把衣服脱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滚,切忌用灭火器直接向着火人身上喷射。因为灭火剂会引起烧伤的创口产生感染。

47、怎样利用阳台逃生?

发生火灾时,又充分想到利用阳台逃生,找到结实的绳索时,将绳索系牢在阳台上,还可顺绳而下,即使自己无力逃生,躲避到阳台上的人,也可赢得一些时间来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

48、电脑着火怎么办?

电脑开始冒烟或起火时,马上拔掉插头或关掉开关,然后用湿棉被或衣物盖住电脑,切勿向失火电脑灭火,只能从侧面或后面接近电脑。

49、电脑起火用什么灭火器灭火?

最优选用CO2气体灭火器灭火,对电脑损害达到最小程度。

禅理故事范文4

注意鱼池的水温,每天下午检查并清洗鱼巢,将粘有卵的鱼巢移入孵化池,同时补充新鱼巢。若并池后产卵不好,则可降低水位让阳光照晒,或用微流水刺激。为保证鱼苗整齐度,应将同一天的卵一齐入孵,这样也可防止因鱼卵粘结成块而增加瞎卵数。

在鱼池里放些水生植物,如水葫芦,若没有则可用尼龙捆扎带代替,抽成丝状,扎成一把扔到水里,锦鲤产卵不要照顾,如果看到有鱼产卵,可以把人工扔进去的东西捞出来单独孵化,也可以自然孵化,不要做太多人为的干预。

(来源:文章屋网 )

禅理故事范文5

关键词:完善管理制度 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管理 房产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院校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成倍增长,其构成也日趋复杂。固定资产的管理难度加大了,原有的管理模式、方法、手段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符合时代要求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以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1.1 固定资产总量大、分布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增长幅度大

由于国家各项财政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的大量投入,我校固定资产增长幅度逐年加大。在北京地区和市属高校中,固定资产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位居前列。

我校由于院校合并的原因,目前固定资产按照地理位置主要分布在校本部和三个异地校区。从我校固定资产分布来看,校本部占全校固定资产总值的90%,其他三个异地校区:艺术设计学院占4%,继续教育学院占2%,实验学院占4%;其中,在仪器设备分布上,校本部占全校设备总值的93%,艺术学院占2%,继续教育学院占1%,实验学院占4%。

由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对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一些重点学科、重点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技术指标等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同时进口仪器设备购置量加大,一些高、精、尖仪器设备主要从欧、美等发达国家购置。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得到大幅提升。2005~2011年,固定资产总值增幅155.9%,仪器设备总值增幅177.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总值增幅285%。

1.2 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我校固定资产使用“久其”管理系统,每年定期对4个校区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达到熟练使用资产管理系统的程度;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注重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为此我们建立了定期与学校财务处的对账制度,各类统计数据要求与财务决算以及高校基础建设报表的数据一致。我校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重点管理,每年对设备的机时利用、人才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定期评选先进机组。

2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教师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少数教师对“国有资产”的观念比较淡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不足,在管理和处置等方面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1];一些教师由于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将资产管理工作完全交给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处理,自己很少问津,缺乏管理意识和必要的监督检查,造成账目不清;还有一些教师资源开放共享的意识薄弱,对个人科研经费申购的仪器设备,只限于个人或课题组使用,造成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偏低。

2.2 土地及建筑物账目不全

高校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多头管理的情况,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致使管理重叠或脱节,例如有些基建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但很长时间还没有入账。

2.3 房屋管理模式需要改进

房屋和仪器设备在我校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学校目前正在筹备开发房屋构筑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

房屋构筑物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规范土地和房屋构筑物的各类信息,满足各种口径的数据统计要求。

3 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对策与措施

3.1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处置、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健全和完善,例如对土地的计价规则和入账办法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将现有土地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入账[6]。

及时组织全校资产管理人员对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印发的相关文件进行学习,领会精神、对照自己的工作查找问题,在此基础上国资处对校内《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房屋构筑物管理制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文件进行修订,各二级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特点,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3.2 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队伍是提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根据目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引进、培养、培训等方式,加强团队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6]。

我校按照市教委精神,使用“久其”资产管理系统。自2011年以来,校内数次组织“资产管理系统”应用培训;同时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新制度、新问题进行解读,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我们还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讨,以经验介绍和讨论的方式进行交流,结合各自的工作进行改革探讨。

3.3 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实验室、科研基地的主要硬件支撑,有必要重点管理。结合“211工程”设备验收以及海关检查进口设备的经验,建议由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设备档案备查。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在建立固定资产账时,可以转单的形式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建账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封装存档,宜在学校档案馆设立“设备档案专柜”,便于设备使用过程中遇到突发问题时,及时、快速调用设备档案。

3.4 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将学校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编制切合实际的预算控制、杜绝资产购置中的随意性,充分发挥预算、计划、调节、控制、监督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统一项目配置标准和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等方面的作用,资产管理部门则要掌握学校同类设备的购置情况、利用率、人员编制、资源配套、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专家评议意见,确定项目预算和执行计划。通过建立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分析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严把论证与审批程序,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

3.5 以资产清查为契机,进一步理清家底、查找问题

高校应建立资产清查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其制度的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按照不同的管理范围、资产种类开展定期清查。

学校通过全面彻底的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摸清家底,切实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的资产要全部估价入账,对盘亏和报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处理并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将资产清查工作与资产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入账或账面余额不能完全反映实际价值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要重新评估入账[2]。

3.6 开发房屋构筑物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很多高校都在开发房屋构筑物管理信息系统,我校国资处在经过多方调研后也在积极筹备过程中。

开发或购买适合我校实际的房屋构筑物管理软件,可以切实加强对房产资源的管理。不但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由于房屋信息透明、公开,可供各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信息,便于管理和决策。

将居住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以及对外出租房等信息在网上公布,广大教职工可以随时了解、监督各类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房产资源在最大限度上得以合理调剂余缺,更好地服务于教学与科研。

4 结束语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各项管理手段,从而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达到国有资产有效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最终目的,为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备的物质条件[8]。

参考文献

[1] 綦明正.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及其对策[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3(4):148-150.

[2] 赵春荣.对加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经济师,2003(4):111-112.

[3] 胡原.高校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济,2003(11).

[4] 赵建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煤炭高等教育,2004(3):67-68.

[5] 石山鹰,孙力,聂明晶.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J].管理科学文摘,2003(11):39-41.

[6] 冯树清.关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07(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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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诗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09-111.

[9] 史翠英.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J].北方经贸,2003(7):43-44.

[10] 季慰亲,唐闻捷,刘华秋.高等教育大发展背景下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J].华东经济管理,2003(8):159-160.

[11] 倪建发.高校资产管理问题思考[J].求索,2004(3):168-170.

[12] 赵素香.关于对高校国有资产的思考[J].经济师,2003(6):114.

禅理故事范文6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作为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可见,相对于企业的2000元以上的确认标准来说,事业单位的确认标准较低。由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较低,使得设备种类较多,形态各异,存放分散,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损失风险,因此对固定资产的控制变得尤为重要,不仅要保证其安全性与完整性,更要保证固定资产使用的效率。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投资的政策性导向,缺乏对投资风险控制的机制。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投资方面更多的来自于公共服务需求的满足,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等政策性为指导。由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尚未成熟,相关的配套及市场尚处于发育状态,因此,投资的风险必然存在。.

2.存量资产配置不合理,缺乏对资产的使用效率的考评控制。由于资产的购置主要来自于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政府配套和政策性发展基金购置的,使得资产的来源具有无偿性,因此缺乏对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动力,从而导致各业务部门对资产进行“占有式”的管理,使得部分闲置资产和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无法进行部门之间的调剂,

3.由于职能部门的协作性差,缺乏对固定资产业务流程的控制,使得账实不符。由于职能部门的官僚作风的存在,使得部门之间的协作性较差;同时,没有建立信息化管理的流程控制,资产无法及时入账或调账,使得在固定资产相关信息比对的过程中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

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于2007年开展了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与资产核实的工作,为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财政部又相继颁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二、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

1.建立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机制与程序

作为事业单位,在承担公共技术服务的同时,还必须为相关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在投资相关的高新技术行业领域时,应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决策、实施、跟踪、投资处置、验收等环节的控制,严格控制投资与运营风险。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目标、建设规模、资金来源、投资风险、投资资产保全措施与资金可回收期、收益等作出评价,然后对可研报告进行独立的评估。

2.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考评机制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通过适当的机制引导资源更为合理的进行配置?究其原因,应从过去单纯的以任务完成率、利润增长率、成本、预算完成率等财务软性指标来对业务部门进行考核来进行业绩评价,却忽视了财务指标以外的相关事项,包括部门在完成任务占用的投资额度、资产、人员等硬性的指标。因此,必须强化相关实物等硬性指标的考核,建立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考评机制,避免因为资产的无偿使用或低成本而忽视的其效率因素的存在。

3.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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