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事履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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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银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A+H上市,2015年营收931亿元、净利润295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5%;主要股东为中央汇金公司。

董事会由多元化的董事组成:执行董事长期从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从业经验深厚;股权董事曾分别在财政部、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单位任职,具有丰富的财政、金融管理经验;独立董事在宏观经济研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审计等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说,科学、多元化的高素质董事会团队是光大银行董事会高效运行的人员保障。在日常工作中,各位董事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规范、尽职、勤勉、高效地履职,使履职行为和公司的价值有效统一。

董事会构成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设置了“专职董事”,即汇金公司根据其持股比例选派几名专职董事全日制在光大银行办公,其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均在汇金公司,以便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汇金公司内部还设立了专门的股权管理部门为其提供支持,并不定期安排各种培训;光大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则负责为专职董事提供日常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相对于其他非执行董事,V岸事有更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通过专题沟通会、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光大银行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在不干涉管理层日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专职董事还受邀列席银行各类重要会议,包括行长办公会、业务条线会、年度和年中工作会等,持续关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闭会期间,董事特别是专职董事和独立董事可根据需要赴分支行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围绕相关主题,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了解全行战略及董事会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及时获得履职所需信息。专职董事通常在年初拟定全年调研计划,并将调研时间、课题、拟走访的分行等相关信息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后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和分行进行统筹安排。每个调研课题结束后,调研组牵头人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在上报股东的同时抄送管理层,管理层及时研究、反馈,并逐渐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银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银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3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一个议案,规定董事的津贴每月为300元,监事每月为200元。会后,有监事就此询问一位董事为何他们的津贴要少一些。那位董事答道:“现在董事的责任可大了!出了问题,董事承担的风险也要高得多,津贴自然要高些。”此监事闻之默然。

笔者也曾列席过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在会上看到的监事会,往往只是监事会主席宣读一下监事会报告,有的连这一关也干脆免了,只是于会议结束时履行签字手续而已。尽管我国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即明确了监事会的职责,但很多企业的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到位是不争的事实,以至于被戏称为尴尬的“稻草人”。

2002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监事会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银行的实际运作情况到底如何?为此,记者走进了兴业银行监事会,希冀从兴业监事会的案例中透视我国监事会建设的现状,探究其中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

建章立制转新轨

2006年,时任兴业银行副行长的毕仲华被选为监事会主席,兴业银行监事会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即进入银行业的毕仲华,经历过多种岗位的历练,培养了其严谨务实、明察干练的作风。

两年前,监事会选举毕仲华为监事会主席的时候,她坦言自己长期一直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对于转型干好监事会的工作心里不是很有底。但等接手后她却发现,原来监事会的工作还是蛮有挑战的,完全不是此前想象的那样。曾经在经营管理岗位历练多年的她,对体制方面、内控方面的很多问题深有体会,但是苦于一直没有时间处理,刚好通过监事会的工作来改善。

面对角色的转换,职责的重新定位,千头万绪的方方面面,毕仲华采取了抓主线的做法,其中首要的一条是建章立制。

在毕仲华实际接手兴业银行监事会的2006年下半年,即成立了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此后监事会陆续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监事行为规范》、《监事尽职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提及监事会履职最容易碰到的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兴业银行监事会毫不避讳。兴业银行的做法是建立监事会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监事会工作简报制度以及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和高管层会议制度等,明确和保障了监事会获取银行经营管理信息的渠道。

监事会发现了问题,当然只有改正才有意义,“如果限期之内没有整改,我们还有问责制度,这一系列的制度跟上去,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就体现出来了。”毕仲华介绍说。

正是这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推动了监事会开始完全独立地按照自己的使命开展工作。

推动监事素质建设

兴业银行监事会目前有9名成员,其中股权监事4名、职工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从人员结构上看这是比较合理的分配方式,但毕仲华认为监事会如何发挥好每个成员的作用才是关键。对此,她的做法是加强监事培训工作。

对于监事培训,毕仲华自己有着切身的感受。当初接手监事会时,对于如何做好监事会的工作她心里并没有底。巧的是在她刚接手监事会后,银监会组织了一次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的研讨会,就在这次研讨会上,毕仲华虚心学习了众多专家和同仁的经验,对监事会履行哪些职责,如何履行职责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毕仲华对兴业银行监事会加强培训的做法也正是由此而来。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兴业银行监事会紧接着于2007年3月份邀请了财政部负责新《企业会计准则》条例制定的一位处长为兴业银行监事会成员上了一次培训课,以便监事们尽可能深入地把握新准则对上市银行的影响,为监事会更好地进行财务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后又组织了一次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培训课,又专门请了国内资深律师和银监会、上交所的相关专家来讲课。

监事培训工作可以说对兴业银行监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毕仲华发现,此后的监事会成员不仅更积极地提出意见,而且更能抓到点子上,监督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探索工作的新模式

按照兴业银行章程的规定,银行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监事会的工作指导。在兴业银行高层领导的分工中,毕仲华同时也负责协助分管审计部工作。另外,审计部总经理由一名职工监事兼任。正是这样的制度和人事安排,让监事会可以直接掌控规模达一百多人的审计部,这是一支很有战斗力的生力军。

正是有了这样一支强大战斗力的队伍,兴业监事会得以如鱼得水地展开工作,大大增强了监督和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使得审计部门的潜力得到更好的挖掘。

“我们的这套运作模式银监会也是非常认可的。”毕仲华介绍说。这套模式,可以说是兴业监事会在实际履职中所进行的重要探索之一。

服务,也是一种监督

服务就是最好的监督,这是毕仲华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近三十年的银行从业经验和多种角色转换的毕仲华,明白什么地方容易出问题,从什么地方入手更容易发现问题。因此,只要有时间,毕仲华就带着职工监事和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各个分行,和那里的一线员工“亲密接触”。这样一看一查,就比较容易发现问题。

最能体现“服务就是最好的监督”的地方莫过于监事会组织的调研工作。

2007年初,毕仲华刚上任不久,就紧锣密鼓地开展了一次调研活动,促成这次调研的正是她闷在心里很久的一个大大的问号:当时兴业银行正在部分分行开展零售业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力图“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推动零售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总、分行上下都认为这项改革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应该作为全行发展的一个方向,但谈及如何推进落实时,又纷纷强调现实困难而不愿意积极实施。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怪现象呢?

正是这个大大的问号,促使毕仲华决心做一次专项的调研活动,这个活动得到了董事长和行长的大力支持。通过监事会的努力,最后找到了原因,促成了问题的解决。

2007年,监事会进行了4项大型调研、检查活动。仅2008年的上半年,监事会又完成了多达4项的调研、检查工作。正是在这一次次的深入调研、检查活动中体现出的发现问题和落实整改的决心,为监事会赢得了全行上下的尊重。

作为,更需一个团队的力量

诚如毕仲华常告诫下属的那样,有为才有位,监事会就是要扮演“坏人”的角色,不要怕得罪人,一团和气,什么都发现不了的话,就没有人把你放在眼里。

兴业银行监事会最近三年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这样一条脉络:强化监事会独立性――推动自身素质建设――探索监事会履职模式――深入一线发现问题。正是沿着这样的路径,监事会不仅在自身建设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更在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中逐步树立了威信。

银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内部审计 人民银行 组织治理

近年来,为适应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加强和改进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开始探索转型,职责逐渐侧重于服务组织治理。本文将从内部审计的治理内涵入手,分析内部审计在人民银行治理中的作用,并提出内审转型背景下完善内部审计服务人民银行治理的思考与建议。

一、内部审计与人民银行治理结构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的治理内涵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2001年对内部审计的最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2002年4月,IIA又在提交给美国国会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别指出,健全的治理结构应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可见,在内部审计实践的发展中,发挥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功能,是组织治理、管理和审计实践发展的共同选择。

(二)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组织构架

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列出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组织构架(见图1),并可以看出目前内部审计在人民银行组织治理中的地位特征:一是侧重为本级机构的内部管理服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内审部门不是上级行直接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具有“监督同级、下查一级”的审计关系,因此内审部门主要还是服务于本级组织。二是内部审计具有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在行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内部审计在组织、人事关系和经费来源方面均隶属于本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也与本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由于存在这样的现实状况,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影响。三是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受“二元性”影响。在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元模式下,内部审计需要平衡多个责任主体的利益,而行长负责制决定了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可能会受到某种影响。

(三)内部审计与人民银行治理结构的关系

内部审计在人民银行的治理结构中主要存在着四种关系。一是从属关系,内控监督机制是人民银行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而内部审计又是内控监督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所以内部审计也属于治理结构的组成要素。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人民银行的治理结构中之所以要安排内部审计制度,是因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评价等功能,能够通过其作用来提高治理效率,也就形成了一种服务的关系,内部审计为央行治理发挥作用服务,央行治理是被服务的对象。三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内部审计对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进行确认、再控制,能够发现治理结构中的运行风险和控制缺陷,并对其进行反馈和督促修正,从而起到优化治理结构的作用;在组织需要提高治理效率的时候,又会对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以满足治理的需求,同时内部审计也会为适应新的治理结构而改进审计理念和工作方式,因此内部审计和治理结构是相互作用的。四是伙伴关系,治理结构通过一系列的设置和机制来提高人民银行的履职效率,内部审计来评价和监督这些设置和机制的绩效,影响决策层的治理安排,也是在促进履职效率的提高,两者都在为实现组织目标工作,体现了伙伴的关系。

二、内部审计在人民银行治理中的作用

(一)服务人民银行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人民银行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在人民银行治理结构中具有双重作用。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它能确保执行者按照决策层的要求行事、有效解释和报告自己行为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又是控制的确认者,监督、评价和改善本单位内部控制现状。目前,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内部控制构成要素的测试与分析,促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充分、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此确保内部控制高效运行。

(二)服务人民银行的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已日益成为人民银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第三章明确指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识别、分析和应对,对相关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和有效管理,将相关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实现“指引”中提出的要求,将风险管理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必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服务于人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因为,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在风险控制活动中既要充当风险管理的确认者,又要充当风险管理的再管理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风险的识别、掌控、化解,直至消除,最终为组织提供一个高效履职的安全环境。

(三)服务人民银行的绩效管理

对于人民银行的绩效,可以理解为人民银行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也是人民银行在行使职能、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过程中体现的一种能力和效果。内部审计虽然要以合规性审计为基础,但是随着内审转型,内部审计还要更多的关注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考量人民银行的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改善组织运营是否高效、增加组织价值是否实现了最大化。所以说,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在服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同时,还要服务于人民银行的绩效管理。

三、提升内部审计在人民银行组织治理中作用的思考

(一)优化组织治理框架,提升内部审计服务效率

内部审计之所以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组织创造价值,主要在于它能够在独立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建议。从2012年由美联储在华盛顿主办的第26届中央银行内审工作组年会情况来看,参加会议的18个成员国中,除中国等6个成员国外,其他成员国央行均设有审计委员会,并形成了“在高层建立审计委员会,是内部审计在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的一个最优实践”的共识。优化人民银行组织治理框架,可以借鉴国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成功经验,在人民银行总行设置审计委员会,各级内审机构的人员实行总行派驻制,即分支行内审人员直接隶属于总行,其人事权、薪酬和审计所需资金都由总行直接管理和拨付,审计结论和报告向最高一级审计委员会负责,尽可能减少与本级机构平行设置所带来的影响。同时,由于内审人员直接代表总行行使监督检查权,向总行决策层负责,其权威性和效率性也将得到增强,不再纠缠于问题确认过程中的关系协调与矛盾调和,有效节约审计时间和工作精力。

(二)健全资产负债表健康性审计,促进央行治理有效运行

资产负债表与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效率、效果密切相关,其健康状况也成为评价人民银行政策效果、形成政策预期的重要渠道。目前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健全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健康性审计:一是在审计方式上现阶段应以合规性审计为主,绩效审计为辅。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审计才刚刚起步,2011年初步提出了“真实、公允、安全、稳健和透明”的央行资产负债表健康性标准,因此首先确认相关财务报表真实、完整是进行绩效审计的基础,在做好合规审计的基础上,资金使用的效率才是审计关注的重点,例如外汇储备是否真正做到保值、增值,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是否产生预期的效益等。二是将风险导向理念引入资产负债表审计。对于资产负债表的健康性审计,可对审计对象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确定审计计划,提高审计效率,集中优势资源对高风险和高关注度的资产负债表领域进行审计。三是审计时间应以事中审计为主、事前和事后审计为辅。开展事中专项审计既能及时纠正政策上的偏差和资金使用方面的缺陷,又能避免事后审计只能追究责任、却难以追回损失的尴尬,这也是开展资产负债表健康性审计的关键之一。

(三)优化内部审计工作方式,为治理决策层实现增值服务

所谓治理决策层,是指在治理活动中起推动和决策作用这一层面的人员。在人民银行这一层面的人员是各级行的行领导,通过优化内部审计工作方式,为行领导提高履职工作效率而服务,也可以间接起到提高组织治理效率的作用。

1.改进内部审计报告格式。目前人民银行的审计报告格式没有充分考虑不同行领导的阅读需求,对需要详细阅读报告和不需要详细阅读的主体,可提供个性化服务。针对内审报告可阅读性的问题,可借鉴美国政府问责局审计报告中“亮点”部分的做法,主要反映审计中需要引起重视的情况,方便没有太多时间读报告但是需要了解主要情况的读者阅读。或者是借鉴德国央行审计报告中“三色标注”的做法,即审计报告首页为审计摘要,同时将审计摘要用红、黄、绿三种颜色的纸张打印以区分不同程度的审计发现,读者可根据摘要内容有选择性的对审计报告进行阅读,突出审计重点。

2.改进内部审计整改机制。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如何保证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一直是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也是改善组织治理的具体表现。每年各级行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整改,都是分列在各个审计项目的整改报告中,对反映人民银行整个系统的审计整改情况,目前还没有制度来规范如何处理。这样行领导对整个系统的审计整改工作就难以形成全面的认识,一方面,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可能对治理结构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另一方面,难以整改的问题可能需要行领导给予特别的关注。因此改进内部审计整改机制颇具意义,人民银行可以借鉴美国政府问责局每年年底向国会报送未整改问题清单的做法,由内审部门定期向单位的行领导提交未整改问题清单,以及被审计对象未进行整改的原因说明,同时将未整改问题清单向上一级内审部门报送,最终在总行形成人民银行全系统的未整改问题报告。通过建立未整改问题定期报告制度,将督促和协助被审计对象有效完成整改,进一步保障治理结构有效运行,保障审计成果的落实,最终是保障人民银行有效履职。

参考文献

[1]王光远.公司治理及相关内部审计规范与进展[J].财会通讯,2009(3).

[2]李惠群,程振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审计监督经验及启示[J].国际金融,2011(3).

银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 对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监督弱化。内部控制在监督、评价、反馈、修正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督的功能一直处于弱化状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地位弱化。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审计部门作为同级行的内部机构而存在,职能缺乏独立性;内控部门工作人员缺乏权威地位,使内控制度在落实上缺乏硬性规定;内控部门权限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不能独立实施处罚决定。二是监督手段落后。当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监督手段仍以手工操作为主,监督方法还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阶段,效率低,质量差,计算机技术在各层次检查监督中的应用程度不高,对技防手段的开发、应用不到位,监督手段落后于前台业务。三是监督职能缺陷,一方面,内控部门以事后监督为主,主要是事后监督和补救,缺乏预见性;另一方面是重心偏离,监督部门只针对下级部门监督和检查,而忽视了对于同级或上级领导的监督职能。四是内控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降低了审计效果,无法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银行业需要。同时,监督人员对每日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实施流于形式,检查力度远远不够。

2.风险管理不健全。

(1)风险识别与评估系统不健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开始逐渐开拓新的业务、新的领域。目前所采取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尚缺乏有效的约束,授权授信管理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除信贷外的其他业务还没有真正实施风险管理,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预警机制。迄今为止,我国商业银行无论对信用风险还是操作风险都未建立起科学、完整的风险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风险的定性、定级、定责处于探索阶段,这使得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地承受市场变化和业务运作中暴露出来的风险。

(2)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集中管理。二是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和充足的数据信息严重缺失,制约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对操作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缺乏必要的分析评估。四是评估手段以手工操作为主,评估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忽视定量分析,缺乏通过风险评估模型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导致了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较低,无法反映商业银行风险的真实状况。

3.组织结构不合理。良好的组织结构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与保障。我国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上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商业银行的经理层拥有的权力过大,甚至凌驾于董事会之上;重视保障大股东的利益,小股东权益被忽视;经营机构的设置过多过滥;一些分支行被授予的经营权限不明确;内控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清,岗位之间分工权责不明确;重要部门或岗位缺乏独立性;不相容岗位未能实现完全分离;内部监督体系不够细化,监督部门没有处罚权。不合理的组织结构使内控制度难以有效执行,效果被弱化。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1.内控文化缺失。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在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方面,业绩考核、绩效分配时主要以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分配的标准,从而导致某些管理者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无心投入,意识不强。营造内控文化的措施欠缺,没有正确认识内控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关系,没有把内控纳入银行总体战略中去,没有使银行基层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没有形成习惯意识,没有使文化建设与规章制度结合起来。

2.内控制度不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具体表现为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现有的内控制度不能覆盖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制度之间衔接不够充分,分级授权、对外授信等制度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控制不到位与控制重复现象并存,未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客观环境变化及时补充和完善,未能体现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实践中,内控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往往是同一部门或同一人,使内控检查流于形式。

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监督体系

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检查监督环节构筑防范风险的坚实防线,形成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制度到位、执行到位的横到边、纵到底、纵横交叉、上下配合、立体控制的内控检查监督网络体系。

1.增强内部审计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在总行建立一个总审计部门,直接对总行行长负责,下属分行分别建立分部门,直接对总审计部门负责,从组织上保证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审部门负责,总行内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这样从总行到分行,逐级设置独立的内审监督部门,上下相连、纵横贯通,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

2.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从严选拔审计人员,特别注重其品德修养,将优秀的专业人才吸收到内部审计队伍中来,引进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强化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实行高管人员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规定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的任职期限,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

3.强化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查业务的结果,还要查业务的过程,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检查监督体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检查监督责任机制,切实将各监督检查职责分解到岗,细化到人。同时,要配合坚持开展各种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核算的合法合规性,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和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及时整改。

(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为了追求资本安全,实现盈利目标,必须加强风险管理。

1.提高风险意识。作为商业银行的领导,必须克服制度阻碍业务发展的偏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确立风险首位的工作原则。商业银行应倡导和强化所有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通过不定期的培训,使内控观念得到贯彻落实。

2.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建立风险控制的标准和管理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专门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项的风险进行检测、计量、控制和报告,权衡风险和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

3.完善风险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建立能覆盖银行所有业务的风险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构建风险评估和预警模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持续观察银行各经营部门、各经营环节数据的变化。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机制,对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提高判断与决策的准确性,实现对商业银行所有风险进行全面可持续的监控和评估,并为风险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完善组织结构

1.建立审计管理委员会。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监督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内控部门直接向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通过提升内控部门的独立地位,有效地强化其职能发挥。

2.加强董事会、监事会自身建设。董事会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要优化董事会人员构成,健全董事履职考核与董事会履职评价机制,将董事的市场准入和促进银行治理相结合,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的持续提升。监事会方面,重视提高监事会工作人员的素质,扩大监事会的信息知情权,与银行其他监督主体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点,深入开展专项检查。

3.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首先,实行内部控制的问责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让员工和职能部门明确知道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权限,并且责任到人。其次,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全面考核,加强权力监督,审计与考核结果应与相关人员的升降、奖惩挂钩,使其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出现的问题;最后,拓宽监督渠道,使其时刻处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4.引进战略投资者。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具有成熟金融业管理经验和良好合作意愿的战略投资者合作,接受其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众多领域提供的战略协助,从而在治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技术、产品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得到迅速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庆.“齐鲁银行事件”对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启示[J].财会月刊,2011,(12).

2.张凤环.试析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会计,2012,(20).

银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6

一、突出风险监管意识,努力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1、拓宽监管信息渠道,完善风险评估体系。着重围绕治理结构、内控机制、违规行为、潜在风险、监管意见的整改落实等情况,持续抓好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两非”等六大板块的非现场监管工作。采取约见谈话、机构回访,努力掌握监管对象工作动态,督促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系统性风险防火墙,切实提高风险防御能力。要密切关注担保公司的运作,及时提请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警示,配合打击“两非”和乱集资现象。

2、强化对辖内各机构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的监测,严防不良贷款反弹。要针对各机构业务特点,深化结构性“抓降”工作机制,加强比较和监测,重点跟踪监管新增不良贷款、违规不良贷款、大额不良贷款和关联性不良贷款,重点防范行业性风险和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督促做好贷款集中风险的防范工作,指导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共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监测分析,抓集团客户和关联交易,做好风险判断与提示。

3、正确把握银行新办业务风险,寓监管于发展、稳定、服务之中。要做好票据融资业务的规范化工作,防止信用过度扩张。及时跟踪了解创新业务发展态势,调查了解存在的内控薄弱环节,指导银行建立和完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相关风险的管理体系,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规范、促进创新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监管责任意识,狠抓合作金融机构监管

1、督促提升法人治理水平。积极贯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指引,全面推进法人治理建设,进一步明确董(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缩短“三会一层”磨合期。加强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实施履职行为的持续、动态监管,加强勤勉尽责的考核和问责。促成乐清农村合作银行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完善“三会”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定期听取高管理、非执行董(监)事履职情况。

2、督促加强内控建设。跟踪检查2006年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要在2006年案件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各风险点进行排查、评价,对内控各项制度的实施进行试评价。加强资产管理,完善新增不良贷款台帐,进一步督促对已核销呆帐贷款和“三违”贷款责任追究整治工作。

3、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继续按季做好风险评价工作,实施外部审计、三方会谈,落实“三年达标计划”。以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为目标导向,以内控管理薄弱、违规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分支机构为日常监管重点,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督促严格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规范股本金管理,提高拨备覆盖面。指导做好贷款五级分类法的推行工作,提高分类准确性,真实反映资产风险。

三、发挥窗口指导作用,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1、加强监管信息宣传力度。定期召开监管通报会,及时向监管对象反馈提示监管信息和银行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时分析辖内潜在的风险隐患。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密切关注产能过剩和限制类的行业及企业的贷款风险,引导银行加大对小企业贷款力度,支持鼓励国家扶持行业的发展。督促银行防范操作性风险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

2、配合推进银行业改革。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改革为契机,网点布局更趋科学化,完善授信授权管理模式,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大力改善县域金融服务和小企业贷款服务,确保信贷有效投入稳健增长。配合做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督促加强内控管理。鼓励金融创新,开展理财、财务咨询等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3、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围绕履行监管职责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调研活动质量,努力向上级反馈辖内经济金融运行动态,发挥调研对监管创新和风险防范的现实指导作用。

四、深化各类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