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销售发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销售发票范文1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据和使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由收购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第二种是:非农户企业、农场、林场、开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或经过对农产品生间加工后销售农产品使用的货物销售发票。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企业开据的,一些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漏增值税,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销售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谋取个人私利,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规范、监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我们巫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完辱农产品箱德发票的管理,区别两种发票的性质
一个农产品加工企业他既是免税农产品的采购者也是销售再加工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采购的发票是可以抵扣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过加工后的农产品的销售是应税产品,是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的,那么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他的随意性非常大会出现如下问题: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开据发票过程中存在一处收购数家或数十家产品只开一张发票的现象,并且多为现金交易,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对也为虚开代开收购发票提供极大的可能,也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及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手中持有发票,一些企业利用现行增值税进项、销项相抵的特点,采取提前或滞后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税额,人为调整税款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有些企业采取少购多开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企业成本加大逃避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高开收购农产品价格,虚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使企业虚赠产量、加大出口销售额,以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把农产品收购发票交给企业自己管理很难能做到公平税负以法纳税,这如同法官给自己判案,缺少的是监管。
2.分析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问题的原因
农产品生产范围大而又零散,他的价格浮动也大,农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这给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代开发票有了可乘之机,还有些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人为地低价高开,给税务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难,税务部门在稽查企业账载购入农产品数量、价格时由于人手少也无法一一查对库存原材料的数量和金额,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现行税收的漏洞和税制的不完善,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自产木材林产品发票进行销售活动,使一些正常加工经营木材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入农产品木材发票入帐问题上很难处理,他们通过电话比对认证,甚至出差到发票开出地稽核发票的真伪。究其原因是我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游离了我国增值税的征管范围,目前税务部门没有认证比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程序和系统,笔者认为既然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并可抵扣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做到与增值税发票一样进入国家金税工程,就是暂时不能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也要在农产品发票防伪上多下点功夫,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3.改革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方法。加强税收征管
销售发票范文2
关键词:任务驱动 教学法 客票 销售 有效性
客票销售课程主要是讲述国内运输概述、国内旅客运价、国内客票销售业务、退票与变更、特殊旅客购票以及旅客运输不正常情况处理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生不仅能了解各种客票销售的基本知识,而且能掌握国内客票销售的相关技能,实践能力会有一个飞跃。目前,我国国内客票销售教学法在整体教学过程中,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之间的有机衔接不够,教学中实践情景操作尚有欠缺,不能完全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的融合,出现理论与应用脱节等问题。为了提高教学的质量,需要从教学内容、教学实施、教学手段、教学模式等方面革新教学。而任务驱动教学是一个值得探究的有效手段。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
所谓任务驱动教学法,就是由教师将所要学习的新知识隐含在一个或几个任务之中,学生通过对所提的任务进行分析、讨论,明确它大体涉及哪些知识,在老师的指导、帮助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通过任务的完成而实现对所学知识的传授,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的教学方法。事实上它并不是简单的完成任务就了事,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学会学习。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来说,任务驱动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效率和兴趣,培养他们独立探索、勇于开拓进取的自学能力。任务完成了,学生就会获得满足感、成就感,从而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望,逐步形成一个感知心智活动的良性循环。
从教师的角度来说,任务驱动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基础上的教学方法,将以往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教学理念转变为以解决问题、完成任务为主的多维互动式的教学理念。将再现式教学转变为探究式学习,使学生处于积极的学习状态。为每一位学生的思考、探索、发现和创新提供了开放的空间,使课堂教学过程充满了民主、充满了个性、充满了人性,课堂氛围真正活跃起来了。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客票销售教学中的有效性
综合上述的描述,我们不难窥探出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客票销售教学中的有效性。
(一)教学目标明确化
教学目标是预期的学习结果,是课程目标的进一步细化,对教学过程具有指导和定向作用,并为教学评价提供标准和依据。有效教学要求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并将目标导入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这样,既有利于激发学生对学习内容的期待和达成学习目标的欲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活动和学习结果有效地评价,对自己的教学行为及时反思与校正,从而为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奠定基础。
而“任务驱动”教学法将任务作为信息技术课堂教学的“导引索”,教师在任务设计时,以总体目标框架为依据,将总目标化分成一个个的小目标,并把每一个学习模块的内容细化为一个个容易掌握的小“任务”,通过这些小任务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学习兴趣,使学生通过完成任务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在老师正确的引导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层次的完成本节课的任务,从而又避免了一刀切的现象。
例如:完成“机票售票综合业务”这个大任务可以分为:订票、退票、改签。对于“订票”这个子任务,又可以分为:查询、筛选等子任务。这样学生就有明确的任务,操作起来难度也不大,而且学会方法之后也能触类旁通,不仅能达到较好的效果,也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如果简单地下达“定一张机票”的任务,学生就会漫无目的,不知如何操作,教学效果就难以达到。
(二)知识呈现情境化
情境对于教学的作用论述颇多。其中,德国一位学者的比喻,十分精辟。如果将几克盐放在你面前,你无论如何难以下咽。但是,当将这几克盐加在一碗美味可口的汤中,你就在享用佳肴时,将盐全部吸收了。情境之于知识,犹如汤之于盐。盐需要溶入汤中,才能被吸收;知识需要融人情境之中,才能显示出生机活力,才能被学生理解和掌握。
构建主义认为,学是与一定的情境相联系的。客票销售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课程,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进行教学,强调让学生在密切联系学习、生活和社会实际的有意义的“任务”情境中,通过完成任务来学习知识、获得技能、形成能力。而创设情境的主要作用是使学生了解学习任务的必要性和与学习任务相关的学习信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产生完成任务的动机。学生带着任务或问题,自主地进行学习,通过解决问题或完成任务,学生建构起自己的知识经验,充实和丰富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在客票销售教学中,我们创设一定的教学情境,学生在这种教学情境的感染下产生积极的、健康的情感体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习活动成为学生主动进行的、快乐的事情。创设的教学情境是否有效,关键是看能否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兴趣是学生最好的老师”,有了兴趣学生就会产生学习动机,主动地去实践、探究完成学习任务。我们在创设教学情境时,从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生活和学习经验出发,创设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潜移默化的感染学生,学生就会感到学习的愉快。
(三)学习方式多样化
有效教学设计改变了原有客票销售单一、被动、死板的学习模式,倡导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突显学习过程中的发现、探究等认识活动,使学习过程更多地成为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在客票销售教学中,我们常常依照学生的认知水平、能力倾向、个性特征等特点,把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协作学习以小组讨论、协商的形式开展学习活动,旨在通过学习群体的智慧,完善和深化学习个体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小组协作学习的过程中,教师注意启发、诱导,把活动主题引向深入,从而揭示问题的本质、规律。协作学生把个别学习环境下学生个体间的竞争关系转变为“组内合作”、“组间竞争”的关系,把传统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单向或双向交流转变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向交流,使学生们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增长知识、技能,促进学生间良好的人际合作关系,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 例如,学生自主探索“任务”就是让学生通过现场售票操作来探索并完成“任务”,教师在教学上,本着“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布置三个操作练习。一个是“模仿”,即照着课本上的例子仿做一遍,让学生在模仿中加深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初步品尝到成功的喜悦,增强学生继续学习的内动力;二是“改造”,即对第一个例子进行加工,在前一个题型上有所变化,举出与原题类似但又要求略高、角度较新而又联系学生学习生活实际的例子,使学生在教师的引导或同学们适当的帮助下,经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完成任务,进一步品尝付出努力后的成功喜悦,同时增强学习的自信心,焕发自主学习深入探索的学习热情;三是“创新”,即在完成上述训练的基础上,鼓励学生进行创作性练习,在这个阶段,教师应该加强引导,启发学生的求异思维和发散思维,展开想像和联想的空间,完全解放学生;学生可以互相讨论,互相指点,可以小组完成,遇到问题可以问老师,可以问同学,方法可以多样,只要达到要求就可以。
(四) 效果评价重视化
评价是实施任务驱动的关键之一,也是老师了解学习者在学习情况、学习目标是否达成的一种有效的途径,也是学习者掌握自己学习情况,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和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综合能力的重要方法。评价具有导向、激励、诊断、强化功能等作用,是对整个任务的深化。所以我们要视任务评价,在评价中显示、塑造、完善学生的人格和心理品质,从而使学生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在任务评价时,我们可以采用学生自评,小组与小组互评、教师点评的方式进行。
三、结束语
总之,“任务驱动”的教学法在客票销售教学中是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它能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教师除了具有辅导者、引导者的身份外,不具备其他任何权威。这一模式的远景将是非常美好的,它将完全改变传统的学习方式,使因材施教真正落到实处,让每个学习者将学习当作一种终身享受。
参考文献:
[1] 杨洪雪.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的特点及过程设计[J].教学与管理,2006,(10)
销售发票范文3
关键词:税收;发票;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
(1)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白发票的丢失,主要参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的规定,在这个文件中规定,纳税人一旦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2)上交罚款和“挂失登报费”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新近,刚刚修正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国税务报社在收到“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后,于七日内安排见报。
2.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通知规定,针对各种情况,现在总结如下: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
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在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时,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普通发票
1.丢失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虽然《发票管理办法》最近作了修订,但是其实施细则没有作废,因此,目前这个实施细则仍然有效。
2.丢失已开发票
已经开具的发票,丢失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取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作为入帐凭证。例如,如果购买方丢失发票,则可以用销售方的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销售方的公章,作为入账原始凭证。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尽量取得税务机关加盖的公章。
销售发票范文4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涉税处理
(一)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 税法对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分别规定了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现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比如,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实现的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其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而营业税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的,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都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等。可见,一般会计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是依据商品所有权转移和货款结算的时间,而税法依据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的时间。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涉税处理 商业折扣,税法上称“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与销售同时发生。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全额计征增值税。当然,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现金折扣,税法上称“销售折扣”,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折扣的一种折扣优待方式,一般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税法规定,折扣额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要按全额计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实务操作中,何时开具结算凭证及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
二、案例分析
[例1]基本情况: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协议规定交货日期为当年5月10日,但乙公司要于协议签订的当月预付全部货款。甲公司在当月末收到预付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暂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甲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认定,因此,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显然,该案例的会计处理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预收款的当月并未将商品发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只有在商品发出后才可以开具发票,且之前收到的预收货款只能作为一项负债处理。
由上可见,甲公司在收款的同时只需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再开具发票,这会使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确认而递延。
[例2]基本情况:丙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该公司生产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分别由其指定的全国各地经销商独家销售,产品售价由公司统一制定,公司与经销商按协议价结算,同时公司与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若经销商A于2009年全年累计购买其产品达到3000万元(不含税价,协议价,下同),公司给予总价款2%的返利。2009年某地A经销商全年累计购买产品达3500万元,丙公司平时销售时向经销商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全年价款3000万元,税金510万元;年末向经销商A收取货款余额时,对A应得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对于返利部分的款项则采用变通办法,由经销商A出具来货途中破损手书证明方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违背了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同时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可见,提供合法证据是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关键。该案例中经销商A提供的途中货物破损手书证明,属非合法证据;丙公司对销售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并列为管理费用,对购销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从购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客观上为购货方偷税提供了方便。因为购货方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的,一方面虚增存货成本,销售后转化为销售成本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虚增进项税抵扣金额,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从销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不仅没有减轻税负,而且会带来纳税风险。因为销售方也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一方面增加了计税收入,既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又多缴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另一方面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坏账损失,因为没有充分、合法的内外部证据,不能证实其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因而也无法税前扣除。
由上可知,丙公司对购买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购买方的所谓返利,实际上就是为了鼓励购买方多买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性质。为此,丙公司要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可以选择累计商业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方法。对于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即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通知单》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出具的。销售方在抄税时,自然是以扣减后的数据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相应减少了消费税等税费。丙公司2009年按上述规定办法,对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的价格优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少缴税费,同时也解决了对折扣额缺少合法凭据无法入账的问题。当然,该方法虽解决了丙公司的纳税难题,但由于是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后,而且年终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一个纳税年度所销售货物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而不仅是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在年度内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仍然包括在平时应税货物销售额内交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直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才予以扣减。对于后者,丙公司可以将年终集中折扣变为平时分散折扣,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所收取的价款和购买方所支付的价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价款来计算。通过比较,两种方法都符合税法的规定,且在一个年度内扣除的折扣总额是相同的,只是按后者处理时需考虑经销商以前年度的购货情况。但由于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时间不同,产生的资金使用效果不同。前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缴纳在先扣减在后,使公司平时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支配权;后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随销售额的扣减而随之扣减,使公司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后者较前者占有一定的优势。
[例3]基本情况: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18,日销售一批产品给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8万元、税金3 06万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已公司于6月25日支付了货款。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丁公司多缴税款。丁公司销售商品时已按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货款时则需按给予购货方已公司的折扣额部分另开红字发票,这意味着销货方应按全额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虽然丁公司为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了购货方现金折扣条件,但该笔销售业务的发生与实际收款的时间在同一月份,丁公司可以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这既遵循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也符合税法的规定,会使销售方少缴折扣部分的税款。
可见,当企业一项销售业务发生时何时开具发票,应视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该案例对于销货方来说,采取商业折扣较现金折扣有利,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参考文献:
销售发票范文5
关键词:汽车4S行业 涉税风险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177-02
汽车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4s是四个英文单词的S字头缩写,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ttrvey)。虽然我国汽车产业的历史没有发达国家长,但是服务方式的演化基本上走的是同一条路子,也是国外汽车行业100多年历史的缩写。近年来,汽车4s行业也迅猛发展起来,行业规模日益扩大,销售额不断攀升,然而该行业的税收收入并未呈现同步增长。
一、汽车4s行业的征管现状和涉税风险
通过我们对多家品牌4S店进行了深入走访,详细了解该行业的销售模式、经营特点和核算方式,同时结合日管中发现的问题,对该行业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笔者认为,目前汽车4s行业的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部分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发票开具不规范,内部管理信息脱节三个方面:
(一)部分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
一是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不申报。目前汽车4s店售后维修有厂商索赔、保险理赔、公车报销、个人自理四种支付形式,汽车4s店提供维修和销售配件时,个人自理的消费者大多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4s店只开具结算单等系统票据,使该部分收入大量游离于账外,不申报或者少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这也是有些汽车4s店常亏不倒,规模还在日益壮大的原因之一。
二是对非原厂配件的销售收入不申报。利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的时间差,将不是从汽车生产厂家购人的原厂配件或副厂件,不开具发票,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不提销项税金,也不作购人环节的账务处理,不抵扣进项税金,而是作账外经营,这也是金税网上产生滞留票信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是整车销售提供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申报。汽车4s店为购车者购买汽车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会给经销商一定的手续费(目前为保险费的15%),汽车4S店不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费发票。同时,为客户提供上牌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目前300-500元,辆)不向客户开具票据,这些收入少申报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发票开具不规范
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许多4s店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有的4S店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汽车销售行业不管是汽车4s店还是综合汽贸企业,销售车辆总是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给予一定的返利(4S店约为2%~7%),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入账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汽车修理业务发票开具不规范,还表现为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未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开具、向不能接受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更有甚者,应个别驾驶员的要求多开金额,利用空额虚开发票,这是目前汽车4s店管理上最大的风险点,也是最亟待规范和完善之处。
(三)内部管理不健全
汽车4s店一般使用汽车制造商的企业信息系统(网络版1录入、统计车辆、配件的购、销、存信息,以一般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但因为企业信息系统与财务软件之间独立运行,日常管理中经营业务与日常财务管理几乎是相互脱节的,经营业务由企业法人掌控,而财务管理处于见单做账状态下的一种后置管理模式,造成财务控制能力较弱,尤其不具备对账外收入的控制能力,这也是目前部分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得以不入账的主要原因。
二、加强汽车4S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针对上述发现的三类问题我们提出了严防账外收入、规范发票管理、优化纳税评估三个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管理。严防账外收入
一是调整汽车4s行业风险管理重点。目前汽车4S店的获利途径有三种:整车销售、配件销售和维修劳务,获利比例结构为3:3:4。而由于整车销售价全国差别不大,品牌知名度越高进销价差越小,厂家返利的获利比例已超过50%。可见,维修劳务和配件销售已成为汽车4s店获利的主要途径。在对汽车4s店的日常管理中,我们往往将重点放在汽车整车销售和配件批发的管理上,认为一辆车售价十几万或者几十万,管理应当是重点。实际上车辆上牌入户必须要机动车专用发票,车辆购进又有厂家的供货发票,返利的核算也已比较规范,整车销售的纳税情况都比较规范,却忽视了销售额不到全部销售收入15%,但获利却占70%的维修业务和配件零售业务。据统计,新车使用的售后保修我国目前的惯例是2年6万公里,其中每跑5000公里必须到汽车4S店进行强制售后服务,修理费一般由汽车生产厂家承担,处于保修期内的车辆不得在汽车4s店以外进行保养和维修,否则将取消售后保修服务资格。这部分收入虽然数额不大,但具有固定性好、成本低、利润率高、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特点,常常游离在财务和税务控制之外。在对汽车4s行业的税收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管理重点集中于销售收入虽然只占15%、但获利却占70%的维修业务和配件零售业务。
二是通过系统比对,确保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足额申报。产生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不足额申报主要原因是汽车4s店内部管理信息脱节。汽车4s店必须使用汽车制造商的企业信息系统(网络版)录入、统计车辆、配件的购、销、存信息,财务部门则以一般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财务部门见单做账或根据业务部门按月报送的数据申报,使汽车4s店内部两套信息系统因脱节而信息不一致,导致财务核算系统的数据不完整而少申报,税务部门要求汽车4S店必须运用数据导出功能将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每月完整地提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保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足额申报。
三是加强对非原厂配件的管理,杜绝账外收入。账外经营产生的原因是汽车4s店对不是从汽车生产厂家购入的原厂配件或副厂件做账外经营,以逃避税务部门和汽车生产厂家的监管获取超额利润。一是加强售后服务维修人员工资支出核算的监督,汽车4s店的服务维修人员工资一般都采用底薪加计件工资组成,通过计算计件比例倒推计算出售后服务维修的整体收入,并比对申报的维修收入确定是否有账外收入。二是通过服务接待岗的计算机系统可查询出该汽车4S店的所有用户登记信息,包括历史维修与保养记录中记载的维修与更换零配件的品名与收取的维修费款项,及时与财务信息核对确定是否有账外收入。三是要求汽车4S店对购入的非原厂配件单独核算。
(二)采取措施,加强发票管理
一是查实开票金额,确保车辆购置税足额入库。将企业信息系统导出并报车购办的整车销售明细信息与机动车进项发票进行比对,判断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作为汽车经销商销售给用户用于上牌办证的唯一合法凭证,其开具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用户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缴纳以及经销商实际入账收入的多少,买卖双方基于共同的利益,通过汽车经销商用低开发票或一货二票的形式,共同偷逃国家税费。这部分收入,企业一般在账务处理的往来账款贷方余额中反映。
二是加大宣传督导力度,规范发票开具。整车销售由于产品性质和顾客要求,大部分汽车4S店在发票开具、使用方面都较为规范。但零配件、售后维修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往往不主动开具发票,开具的是结算单等机打票据。(1)汽车4s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2)售后维修业务、零配件销售业务开具发票时,以结算单等机打票据作为开票依据,结算单等机打票据作为开票的附列资料收回及装订保存。(3)私车牌照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精选指标,优化纳税评估
作为税收管理,稽查人员必须注重对整个行业的各主要品种的个别毛利率,平均利润率、费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搜集,以此深人开展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完善信息采集、传递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另外,要加强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纳税人资金动态。
在加强对4s行业日管的基础上,选择针对性强的几项指标,进一步优化纳税评估。除采用省局、市局风险数据库的指标和数据外,根据汽车4S行业的特点,笔者建议单独采用下列纳税评估指标。
1.专用发票销售额比例。专用发票销售额比例=评估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评估期全部增值税销售额。该指标超过风险预警值,提示汽车4s店有可能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该指标能有效地将整车销售和维修业务、配件零售业分开评估计算,以免让平均指标掩盖了相对指标,同时要注意将销售对象为其他汽车4S店或汽车修理企业的配件销售业务剥离。
2.未开票销售额比例。未开票销售额比例=评估期未开票销售额÷评估期全部增值税销售额。该指标超过风险预警值,提示汽车4s店有可能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未足额申报。该指标也能反映汽车4s店发票管理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3.其他业务收入比例。其他业务收入比例=评估期其他业务收入÷评估期全部销售收入。该指标超过风险预警值,提示汽车4s店有可能为整车销售提供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未申报销售。该指标是汽车4s店企业所得税监控的重要指标。
4.整车销售毛利率。整车销售毛利率=(∑评估期某车型销售价/N-∑评估期某车型进价/N)÷∑评估期某车型销售价/N。该指标超过风险预警值,提示汽车4s店有可能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汽车。但汽车4s店使用该指标的特殊处在于数据来源不是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而是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和金税认证系统,将企业信息系统导出并报车购办的整车销售明细信息与机动车进项发票进行对比计算。
销售发票范文6
[关键词]ERP;金蝶K3;退货业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24
[中图分类号]F232; 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02
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消费者更愿意选择具有优质售后服务的公司。现在很多公司开始实行售后“三包”服务,即包修、包换、包退,来吸引客户,企业退货业务也时有发生,退货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随着企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很多企业都开始使用ERP系统来管理公司日常业务,在ERP系统中正确处理退货业务,对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1 金蝶K3销售管理系统及销售退货业务概述
金蝶K3销售管理系统提供销售报价、销售订货、仓库发货、销售退货、销售开票处理等全面的销售业务流程管理以及客户管理、价格管理、锁库管理、信用管理等综合业务管理,帮助企业实现销售业务全过程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销售退货是指产品正常销售给客户之后,客户当场或事后退回至企业的业务,其主要包括客户提出退货需求、销售员与客户协商、退货接受、检验、仓库退货、开具销售发票的财务冲减应收账款以及退货产品的后续处理等一系列业务环节。退货业务涉及的部门有销售部、仓管部、质管部和财务部。公司将退货政策固化到ERP系统中,建立规范、有序的退货流程,严格控制“过期退货”“非本公司销售退货”“高价退货”等违规操作,有效降低业务员和客户舞弊的风险。分析不同原因造成的退货,发现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追究内部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销售退货业务是指客户因货物质量、品种、数量等不符合客户要求,而将已购货物退回企业的业务。销售退货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分类:①按照是否开发票分为开票前退货和开票后退货;②按照退货数量分为部分退货和全部退货;③按照是否退钱分为换货和退货退钱。
在金蝶K3系统中,又将销售退货业务进一步划分为:按是否有无源单分为有源单退货和无源单退货;按照发票是否钩稽分为未钩稽和已钩稽。
2 区分不同退货业务的重要性
在实际的生活中,企业的销售退货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质量,有的是错发商品,还有的是因为不喜欢,有的是希望换货,有的是希望退钱。准确识别客户的真正意图,是做好售后服务的前提,也是正确处理退货业务的关键所在。在金蝶K3系统中,销售过程划分为几个关键阶段,即订单、交货、发票、收款,其中,交货阶段会影响库存数量的变化、发票阶段会影响应收账款的变化、收款阶段会影响现金科目的变化。退货发生在不同销售阶段,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正确区分退货业务发生的阶段,有助于公司进行财务和货物的正确管理,也有助于简化销售退货流程,更好地为客户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实现客户满意。
3 不同退货业务的分析与处理
金蝶提供红字销售出库单和红字销售发票来表示退货和冲销发票,还提供了核销、拆单和对等核销功能来协助退货。本文从5类退货业务角度讲述不同退货业务的业务处理。
3.1 开票前退货与开票后退货
业务1:销售出一批货物,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这批货物的型号规格跟所需要求不符,此时未开具发票,要求退货。
开票前退货:销售出库单(蓝字)销售出库单(红字)核销生成凭证。
业务2:销售出一批货物,已给客户开票,因客户自身需求变化,该批货物不能满足生产要求,希望退货。
开票后退货: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蓝字)销售发票(蓝字)钩稽销售出库单(红字)销售发票(红字)钩稽核算生成凭证。
开票前退货与开票后退货是以开具发票为临界点的,他们的区别是:首先,最大的区别是开票前退货没有开发票就不用冲销发票。第二,开票前退货可以使用核销功能核销红字、蓝字出库单。
3.2 全部退货与部分退货
业务3:销售出一批货物已开票,客户发现该批货物设计不当不适合使用,希望全部退货。
开票后全部退货: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蓝字)销售发票(蓝字)钩稽销售出库单(红字)销售发票(红字)钩稽生成凭证。
业务4:销售出一批货物已开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退货。
开票后部分退货:销售发票(蓝字)拆单销售发票(红字)核销销售出库单(蓝字)拆单销售出库单(红字)核销生成凭证。
业务5:客户订购一批货物,在交货后,客户发现这批货物的批号不是之前所订批次的货物,此时还未开具发票,希望全部退货。
开票前全部退货:销售出库单(蓝字)销售出库单(红字)核销生成凭证。
业务6:客户订购一批货物,在交货后未开票,客户发现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退货。
开票前部分退货:销售出库单(蓝字)拆单销售出库单(红字)核销生成凭证。
全部退货与部分退货的区别:首先,最大的区别是退货数量不同,在红字销售出库单中输入退货数量,退货数量不能超过原蓝字销售出库单的数量;第二,部分退货可以使用金蝶K3系统提供的拆单功能,也可以直接输入退货数量;第三,部分退货在核销r必须是金额数量一致。
3.3 换货与退货退钱
换货是指顾客以某种要求商家予以更换商品,或商家对顾客购买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作换货处理。退货退钱是指顾客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对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要求商家给予退回商品和退还等价现金。
业务7:在送货过程中,由于运输不当造成货物包装破损或货物本身损坏,客户要求换货。
换货流程:销售出库单(蓝字)销售发票(蓝字)钩稽销售出库单(红字)基于销售出库单(红字)做销售出库单(蓝字)生成凭证。
业务8:客户购买的食品类商品,由于密封不严造成变质,客户要求退货退钱。
退货退钱流程:销售出库单(蓝字)销售发票(蓝字)钩稽收款单销售出库单(红字)销售发票(红字)钩稽退款单生成凭证。
换货与退货退钱的区别:首先,最大的区别是换货不需要退钱,在金蝶K3系统中不需要做退款单;第二,换货是退货后,在基于退货单做蓝字销售出库单。
3.4 有源单退货与无源单退货
有源单退货是指在办理退货业务时,基于蓝字销售出库单做红字销售出库单,从蓝字销售出库单中引用明细数据。无源单退货指在办理退货业务时,系统无销售单据记录,直接制作红字销售出库单。
有源单退货流程:文中讲的退货流程都是基于源单做的退货,这里不再进行描述。
业务9:客户购买商品前公司没有上ERP系统,客户在要求退货时,系统没有销售记录单。
无源单退货流程:销售出库单(红字)销售发票(红字)钩稽生成凭证。
有源单退货与无源单退货的区别:首先,最大的区别是退货单不基于任何单据;第二,无源单退货的核算需要手动输入商品成本。
3.5 未钩稽退货与已钩稽退货
钩稽是指将出库单与发票设置成关联单据,相互锁死,方便联查单据;是核算出库成本的依据。已钩稽的发票才可以执行出库核算。
未钩稽退货流程:销售出库单(蓝字)N售出库单(红字)核销销售发票(蓝字)销售发票(红字)核销(或四张单钩稽)生成凭证。
已钩稽退货流程:销售出库单(蓝字)销售出库单(红字)销售发票(蓝字)销售发票(红字)钩稽生成凭证。
未钩稽退货与已钩稽退货的区别是:未钩稽的发票可以采用系统提供的核销功能将红字或蓝字单据核销或者选中四张单据一起钩稽。
4 结 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越来越注重客户关系的营销,给客户提供良好的购物体验和贴心的售后服务,从而获得客户满意与忠诚。面对客户多种多样的退货理由和退货情况,企业只有准确把握退货阶段,正确区分销售退货业务类型,及时处理客户的退货业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湘琳,傅仕伟.供应链管理系统实验教程(金蝶ERP K/3 V12.1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