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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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范文1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来源:文章屋网 )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范文2

    李某、祁某上班的第一天,总经理给二人各自分配了一台电脑。二人坐在电脑桌前正要开始工作,祁某却发现分给自己的这台电脑,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得知此事后,对外国的设备出口商非常不满,一气之下,将这台坏电脑向设备出口商退了货。当天下午4:00,总经理对祁某说:“你看,公司只剩下一台制作动画的电脑了,因此,你跟李某现在只需留下一人就够用了。因为分给你的那台电脑是怀的,已经退给了出口商,所以,公司只有让你走,而留用李某了。”

    “可是,我跟公司昨天刚签完劳动合同,你今天就让我走,这算不算是公司违约呀?” 祁某质问道。

    “不能算违约,因为今天是你上班第一天,实际上,劳动合同并没有真正开始履行,所以,现在让你走,不存在违约问题。不过,如果你真不愿意走的话,公司也可以考虑再给你安排点儿别的工作做,只是不能做电脑动画设计了。”

    “让别的我可不愿意,因为我来你们公司,就是为了搞电脑动画设计,再说,干别的工作我也不会呀。”

    “那公司也无能为力,现在就请你离开公司,到别处另谋高就吧。”

    “我就是走也不能就这么白走,公司总该给我些经济补偿吧?”

    “你这是讹诈。只上了一天班,凭什么要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范文3

摘要: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以及就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与原劳动法进行比较研究等对其进行探讨,明确劳动合同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理念及最终实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标。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多种解释,主要有四种学说即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金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等,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补偿金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和终止权利。

二、从不同的立法规定比较分析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立法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限于一定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

1、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即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说,用人单位的违法违约行为主要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支付情形以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要求辞职等,此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等。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才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6、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二)比较分析《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不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该制度的发展

第一,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即其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法相比,这一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第二,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第二项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金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劳动者主动跳槽的情形,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太合理,因此劳动合同对此范围作了限制。

第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的第五项规定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也是颇有争议的一项。有学者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身心造成了很大影响,用人单位此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理。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出于平衡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和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考虑,有助于平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促进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笔者赞同此但此规定中对于只要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过于笼统。

第四,劳动合同法中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原劳动法中没有。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并且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规定较劳动法更严格范围更广严格执行了用人单位过错原则,凡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无论该解除、终止行为由谁做出,用人单位均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体现了劳动合同法

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宗旨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收入较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封顶计算方法。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对高收入劳动者明确了限额,并且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采取了加付赔偿金的惩罚措施。

四、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构建中的不足与完善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范文4

    ①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③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⑤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⑧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⑨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①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五)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六)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七)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的规定:

    ①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④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⑦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⑧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范文5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具体数额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范文6

    今年元旦,小韩生了一个女儿。三个月产假休满后,她回到电子公司上班,但公司经理对她说,她原来的职位已经被另一位职员顶替了,目前公司还没有为她找到适当的职位,所以决定,让她在家暂时待岗几个月,待岗期间的待遇同产假待遇一样。

    待岗期间,小韩到了一家中日合资的计算机公司应聘,被录用以后,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含三个月试用期)。签完合同,计算机公司人事部施经理对小韩说:“从现在开始,你就是我们公司的人了,请把你的个人档案存放地点告诉我,一周之内工会派人把你的档案调入公司。”

    “调档案先不用着急,等过了试用期再说,行吗?”小韩提议道。

    “好吧,那就等试用期过后再说。”施经理表示同意。

    三个月后的一天,施经理找到小韩:“现在试用期已过,你是我们公司的正式员工了,公司必须把你的档案调进来。你的档案在……”

    “我的档案在电子公司,但是,因为我现在和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电子公司可能不会放走我的档案。……”接着,小韩如实地说出了自己在电子公司暂时待岗的实情。

    “喔……”听完小韩的叙述,施经理思索了一下说:“要是这样的话,我们公司就不能用你了,并且还得马上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你们要解除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我可以同意”小韩的回答也果断,“不过,你们得按劳动法的规定向我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是因为你的档案调不过来,并且你跟别的公司还有劳动关系,我们公司才跟你解除合同的,所以,不能给你经济补偿金。”

    “是你们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你们违约,就得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补偿金!”

    计算机公司是否应向小韩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