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的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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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的诗

关于长江的诗范文1

值此千名学子满怀鸿鹄之志奔赴高等学校深造、万名学生满怀喜悦进入校园开始新学期生活之际,我们迎来了第二十二个教师节。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及全县人民向辛勤工作在教育战线的全体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以及曾经为教育事业作出过贡献的离退休教师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向你们问声好,道一声“辛苦了!”向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是县委、县政府一贯坚持的重大决策。长期以来,在历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县人民的支持下,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和教师群体团结拼博,敬业勤业,倾情奉献,谱写了一曲曲向教育现代化奋进的华彩乐章。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学校危房改造走在全省前列;教育质量稳步提升,高考成绩连续两年夺得全市第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小学办学模式改革成为湖南省基础教育继汨罗素质教育之后又一个有全国性影响的亮点。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县六千多名人民教师长期在岳阳教育、教学第一线默默耕耘、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结果。你们在清贫的环境里、在清苦的岗位上,呕心沥血、教书育人,为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发光发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县委、县政府感谢你们,全县人民感谢你们!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工作光荣、平凡、伟大、艰辛,承载着国家、民族的希望,也寄托着千家万户的希望。全社会都要尊师重教,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和关心教育、理解教育、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旺发达和强县富民的大局出发,关心支持教育,努力为教育办实事、办好事。

关于长江的诗范文2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采取决策级融合的多信息融合技术,提出对隧道交通事件的多信息模型,确认完成隧道交通事件,服务于交通事件的管理流程,最终达到长江隧道的安全高效有序的运行。

目前,我国在建的长江隧道就有三条,分别是武汉、上海、南京长江隧道。在公路中,隧道的使用就更多。统计表明,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己有公路隧道2495座,其中,在建的3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有60余座,5公里以上的14座,是世界上公路隧道最多的国家。

隧道既能缩短交通途径,又是简捷通过险要地段的重要手段之一。与洞外环境相比具有:隧道内外亮度差大、空气污染严重、侧向净宽较小且高度有限、没有扩展活动的余地和噪声高等特点。车辆的迅速增长,使得隧道的优越性大大减弱,交通拥挤现象日趋严重,各类交通事件也明显增加,而且发生事故的严重性比较大。交通拥挤和各类交通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使隧道效率降低,而且给人们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和 经济 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有的甚至导致了严重后果。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隧道内发生事故的比率为每1亿车公里发生0.5起。同时,由于交通事件发生的突发性和随机性,现阶段要做到完全预防还存在着相当困难。因而,深入分析当前交通发事件发生后事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探寻应急救援的高效途径,对于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预防二次事故发生具有现实意义。

1目前交通事件管理

1.1交通事件管理流程

交通事件指的是不可再现的交通阻塞,它一般由下列原因造成。

①道路交通事件(撞车、抛锚、道路维修等)。

②特殊社会活动、集会等。

③区域性灾害(洪水、飓风、有害物质泄漏等)。

上述原因均可造成道路最大服务交通量的减少并增加某些路段的服务负荷。

面对客观存在、隐患日重的道路安全问题,在采取预防措施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交通事件处理系统,以快速、准确地检测事件发生,有效地指挥、疏导交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包括消防、救护、环保、车辆牵引、起吊、供应燃油等),用最短的时间排除事故,恢复交通,同时及时采取告警、劝诱、疏导、控制或调节手段避免后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死亡率为司乘人员和通行车辆提供最佳服务是交通事件紧急救援系统的基本任务,有效地降低事故损失,减少阻塞和延误,有效减免产生二次事故,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行。

现有的交通事件管理系统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运用人工和机械的处理完成交通紧急事件检测、事件确认、事件的评估及响应、事件处理四个方面的内容。救援资源主要配备有交通巡逻车,负责巡视交通状况,事故报警;路政牵引设备,负责清除事故现场车辆;路政设备,负责养护维修逋路设施;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医院 救护部门、环卫部门等。在及时获取发生交通紧急事件信息的基础上协调消防、救护、环保、路政、公安等部门迅速溷集救援资源采取适当的紧急救援行动,进行现场处理。

1.2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交通事件处理系统起源于交通管理的实践,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较简便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系统涉及的内容多,学科面广,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缺。如:在系统的涵盖范围上目前的体系结构突出了“救”忽略了“防”考虑的是在事件发乍后如何尽快的发现、确定和处理,对一些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苗头缺乏应有的预见性;在事件的自动柃测技术上,国内的研究基本处于理沦阶段。

2多信息模型的建立

2.1多信息采集

现有的交通信息如下表1所示。

通过对隧道交通运行的特殊情况,以及对信息、采集器的分析,隧道交通的多信息采集如下图1所示。

2.2多信息融合的种类

交通事件的确认主要是对事件属性的确定,其多信息模型主要是完成属性层融合,又称目标识别。它是将各信息源获得的各种有关曰标的属性信息进行综台处理,以使交通事件特征更加清晰,进而进行属性判决,识别目标。根据融合数据源的特征。属性层融合又可分为三级:数据级融合(像素级融合)、特征级融合、决策级融合。

2.2.1数据级融合

数据级属性融合是对来自同一目标多个信息源的原始数据直接进行融合,然后基于融合后的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和身份估计。这种融合的主要优点是能保持尽可能多的现场数据,提供其它融合层次所不能提供的细微信息。但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处理时间长,实时性差;要求各信息源提供的信息是同类型信息;数据通信量较大,抗干扰能力较差。

2.2.2特征级融合

特征级融合中,各信息源获得的同一目标的属性信息分别进行特征提取,从而获得许多组关于目标属性的特征向量。然后融合这些特征向量并基于融合后的特征向量进行目标识别。特征级融合的优点在于实现了可观的信息压缩,有利于实时处理,并且由于所提取的特征直接与决策分析有关,因而融合结果能最大限度地给出决策分析所需要的特征信息。

2.2.3决策级融合

即对每个信息、源获得的属性信息分别进行特征提取和属性判决,然后将多属性判决进行融合,以获得目标的最终属性判决,决策级融合的主要优点有:具有很高的灵活性;系统对信息传输带宽要求较低;能有效地反映环境或目标各个侧面的不同类型信息。

2.3多信息模型的实现

由上述分析可知,隧道 交通 事件确认中,信息源获得的目标属性信息的形式多样,提取的特征也各不相同,且一般情况下,事件的这些属性信息并不能同时全部得到。隧道交通事件多信息模型可分为特征提取、独立识别、决策融合三个部分,过程如下图2所示。

2.3.1特征提取

各独立识别系统根据各自的信息、通道从事件发生中获取信息,提取目标的属性特征。也就是提取各获得的信息进行处理。由于其需要具体介绍各检测器的具体性能,涉及知识比较多,由于篇幅的限制,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2.3.2独立识别

各独立识别子系统根据各自的特征信j急输人,按照各自的识别方法,判定目标的类型,同时,根据信息质量的好坏和特征提取的精度,给出判定结果的可信度。

模式识别方法有bayes推理、模糊推理、专家系统、bp神经 网络 等。由于特征信息的形式不一样,所以各自的识别方法不尽一样。

由于根据事件的一种信息源的特征来识别,所以上述各独立识别结果一般不是一个确切的结果,而是事件识别框上的模糊集。结果可信度与目标特征提取精度有关,精度越高,则识别结果的可信度就高,它在决策融合中的作用就越大。

2.3.3决策加权融合

各识别结果和它们的可信度送往融合中心后,融合中心依据各识别结果的可信度对识别结果进行加权融合,从而得到交通事件的准确信息,如事件等级、事件地点、事件对交通影响的大小。设ri是独立识别系统i的识别结果,它是 目标识别框上模糊集,ai是它的可信度,则融合后的识别结果为:

r也是目标识别框上的模糊集,利用最大隶属度原则可确定最终的识别结果。当然,也可以作为最终的识别结果直接提供给管理人员,以供管理人员综合考虑再做决策。

3结语

在 现代 交通日益飞速 发展 的今天,目前的单一信息处理的交通事件管理机制无法适应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隧道具有信息来源广泛、信息形式多种多样、信息量暴增等特点,对多信息融合技术在管理机制的使用很有必要。

多信息融合技术中,通过分析数据级融合、特征级融合和决策级融合的特点,决策级融合可以使用于交通事件的确认中。

关于长江的诗范文3

关键词:非关税壁垒; 寡头竞争; 国有企业; 民营化; 古诺竞争模型

中图分类号:F7525;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010-05

一、问题的提出

如果问改革的30年中,中国为什么会取得巨大的成就,或者说这30年的基本经验是什么,很多人都会说源于改革开放。改革和开放,我们将其并称为基本国策的两个“基本点”。改革与开放在经济层面上就是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当然,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各自又包含很多内容,比如,经济改革就包括经济自由化、市场化改革和原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三个方面;而对外开放,包括国际贸易的扩大、FDI的进入等具体内容。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经济改革与经济开放具有互相促进、互为因果的关系,进而推动了中国的持续经济增长(蔡和林毅夫,2003;程伟,2005)。

如果不考虑对外开放与经济改革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仅考虑对外开放对经济改革推动作用的单向关系,那么,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是否会促进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呢?或者说,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是国有企业民营化的一个原因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其中的理论机制是什么?这需要用一个标准的经济学框架来证明。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而Davis和North[1]就认为,竞争是导致制度变迁的关键。所以,从直觉上看,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导致了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加剧,这可能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其基本逻辑是,一旦一个国家由封闭经济改变为开放经济,国内的市场结构将由国内企业垄断的市场结构改变为国内企业、国外进口企业相互竞争的寡头市场结构,这决定了国内企业与国外进口企业之间的行为必然是相互影响的。这样,当政府通过降低非关税壁垒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时,必然会导致国外进口企业的成本下降,这必将促使进口企业提供更多的产量,而进一步会影响到国内企业的行为,进而影响政府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

依照这个思路,本文利用Fraja 和 Delbono[2]提出的混合寡头竞争分析框架,以国外进口企业的非关税壁垒降低作为对外开放水平提高的一个指标,来探讨非关税壁垒降低对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影响。

从以往的文献看,在解释国有企业为什么要民营化问题上,更多的文献将注意力集中在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导致的国有企业低效率上,比如强调委托人目标的多元性[3-4],委托―链相对较长[5],人的激励问题[6],人的才能问题[7]。这些文献实质上都在强调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其结论是,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缺陷导致了国有企业缺乏效率,因而政府将其民营化了。但这个结论与中国的改革经验不相符。因为,我们观察到,在中国30年改革过程中,一些效率明显低下的国有企业并没有被民营化。因而,内部治理文献并不能够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提供完全的合理解释。

鉴于此,本文在不考虑国有企业低效率的前提下,将从外在竞争的角度来探讨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推动力。为此,本文首先在第二部分提供了一个只有国有企业的封闭经济模型以作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在第三部分,提供了一个开放经济模型,来讨论非关税壁垒下降时对政府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的影响;最后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与政策含义。

二、封闭条件下政府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

在建立基本模型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是由谁发动的,因为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而制度的变迁总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来发动和实施的[1],这些推动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就是那些能够从制度变迁中获得一定利益的组织或个人。那么,国有企业民营化这个制度变迁的推动者是谁?本文假定是政府,这个假定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一是转轨国家在计划体制下形成了国家对经济的深度干预,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管理和直接运行经济的权力和能力;二是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转轨国家的政府拥有较多的资源和力量,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系统能够减少社会的震荡,降低变迁的成本。因此,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是受政府主导和推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第二个问题是,作为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的推动者,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什么?或者,民营化前的国有企业和民营化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部分,目标函数是什么?这是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关于政府控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目标,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是社会福利最大化[8],有的学者认为是销售收入最大化[9-10]。本文认为,作为经济转轨的中国,政府的目标应该是社会福利,因为社会福利这个目标与传统上所说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一致的。

明确了以上两个问题后,我们设想,最初,在某一行业存在一个垄断的国有企业,其完全由政府拥有。现在,政府在社会福利最大化动机的支配下,将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民营化的比例为θ。这样,这个企业的θ部分将由私人拥有,剩余的1-θ比例仍然被政府拥有,我们称这个企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这个混合所有制企业中,θ部分被民营化了的企业将不再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剩余的1-θ比例由于仍为国有企业,由政府控制,所以其目标函数仍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而,一旦一个国有企业被部分民营化,这个由政府与私人拥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以利润、社会福利的加权平均数作为目标。

决策的时间顺序如下:

图1 决策的顺序

第一阶段,政府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确定最优的民营化的比例θ;第二阶段,国有与民营合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自身的成本与外在市场需求确定自己的最优产量,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模型的基本假定由以下来描述。

(一)模型的基本假定

1市场的反需求函数为:

p=a-x(1

其中,a代表市场容量,x为产量。

2无论是民营化前的国有企业,还是民营化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都是一个垄断企业,其定产、定价都按照一个垄断者行事。

3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化前,还是部分民营化后所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成本函数不变,为TC=12kx2(k>0),k为成本系数,其越大(越小),意味着成本越大(越小),并且没有固定成本。

4政府确定最优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比例为θ(0≤θ≤1)。当θ=0时,意味着政府仍然会保持企业的完全国有化;而θ=1时,意味着政府将把国有企业全部民营化。

5企业的国有部分由政府所拥有,其目标函数是政府的目标函数,即社会福利。这里,社会福利被定义为消费者剩余与企业利润的和,即:

w=πs+cs(2

其中,πs代表利润,为:

πs=px-12kx2 (3

cs代表消费者剩余,为:

cs=∫x0(a-q)dq-px(4

6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目标为:

us=θπs+(1-θ)w (5

7决策分为两个阶段,顺序如下:

第一阶段,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下,政府确定最优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比例θ;第二阶段,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这个最优的民营化比例确定最优的产量。

(二)模型的解:政府选择的最优国有企业民营化比例

采用逆向推导法,先求解第二阶段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最优产量,然后再求解第一阶段政府确定的最优国有企业民营化比例。

求解过程如下:

首先,求第二阶段混合所有制企业选择的最优产量x:

maxx:us=θπs+(1-θ)w(6

将(3)式、(4)式代入(2)式,然后再代入(5)式,解(6)式的优化问题得:

x=a1+k+θ(7

其次,求第一阶段政府选择的最优θ:

将(7)式代入(1)式,然后分别代入(3)式、(4)式,最后代回(2)式得:

w=a2(1+k+2θ)2(1+k+θ)2

所以,政府的优化问题是:

maxθ:w=a2(1+k+2θ)2(1+k+θ)2

解得:

θ*=0(8

进一步判断二阶条件:

d2wdθ2θ=θ*=-a2(1+k)3

由(8)式、(9)式,可以判断θ*=0时,社会福利是最大值,由此,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命题1 在封闭经济中,当一个行业中只有国内企业垄断该市场时,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选择民营化的比例为0,即政府会选择企业的全部国有化。

命题1的经济学直觉是,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与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比,企业的产量一定会下降。因而一旦进行民营化,将会使企业的产量下降,在市场需求函数即定的条件下,这必然导致价格提高,虽然价格的提高可以增加政府收益函数中的企业利润部分,可以证明dπsdθ>0但却会减少政府收益函数中消费者剩余,二者的净结果是减少的。因而即使政府最初选择了一个正的民营化比例,但其有降低这个比例的动机,因为通过降低民营化比例可以使其收益进一步增加。因而,最终结果必然是政府一直调整这个比例到0为止,即选择企业的全部国有化。

三、开放条件下非关税壁垒降低对政府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影响

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不与其他国家发生经济联系条件下成功地发展本国经济。因而,当中国在1978年决定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也决定实行对外开放。对外开放以开放沿海城市,建立经济特区作为标志。随着时间的推移,以1986年7月11日中国政府正式要求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员国地位为一个新的起点,标志着中国更愿意提高开放水平和融入世界经济之中。经过长达16年多的谈判,中国在2001年11月11日终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际上,无论是在要求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员国地位以及加入WTO的过程中,还是加入WTO之后,中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的一个指示器就是中国不断履行降低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承诺,使中国不断地、更加深入地融入全球经济中。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开放水平的提高一定会降低其关税率,因为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其它国家观察到的指标。但是,非关税壁垒却是一个相对隐蔽的指标,因为很多非关税壁垒是不容易被观察到的,比如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标准等。因而,在判断一个国家开放水平是否提高,考察一个国家的非关税壁垒的变动更重要、更有实质性意义。所以,本文选择非关税壁垒的降低作为开放水平提高的一个代表,来考察非关税壁垒下降时对一个国家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的影响。

与封闭经济相比,当一国开放本国经济,允许国外进口企业向本国销售产品时,市场结构将发生变化,将由国内企业垄断的市场结构改变为国内企业、国外企业相互竞争的寡头市场结构。国外进口企业的竞争将会改变政府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

进一步说,当本国对国外进口企业所施加的非关税壁垒下降时,这一定会影响进口企业的成本,进而会影响其最优的市场供给决策,在外在的市场需求既定情况下,这将进一步影响本国国内企业的定产行为,从而影响政府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下面我们将描述开放条件下的模型结构与模型的均衡解。

(一)开放条件下模型的基本假定

模型的假定除以下不同外,其余的都与第二部分所描述的模型基本假设相同:

1市场的反需求函数为:

p=a-(x+z

其中,x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供的产量,z为进口企业提供的产量。

2进口企业提供的产品与国内企业产品同质,进口企业的生产成本为12z2,其将产品出口到本国时,会发生单位非关税成本tn,并且没有固定成本。

3进口企业的目标函数为:

πs=pz-12z2-tnz

4消费者剩余为:

cs=∫x+z0(a-q)dq-p(x+z)

(二)开放条件下模型的解:最优的民营化比例

求解方法与第二部分相同,最后求解的最优国有企业民营化比例为:

θ*=ak-(1+k)tna(8+3k)-(2+3k)tn (10

并且二阶条件:

d2wdθ2θ=θ*=-[a(8+3k)-(2+3k)tn]4(8+9k)3[a(3+k)-(1-k)tn]2

所以(10)式中的最优民营化比例是政府收益最大的民营化比例。

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到均衡的国外进口企业市场供给量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供给量分别为:

z*=3ak-3(1+k)tn8+9k(12

x*=8a+tn8+9k(13

(三)对开放条件下模型结果的讨论

由(12)式可知,如果国际贸易真的存在,国外进口企业向本国市场提供的产量z*一定是大于0的,所以,3ak-3(1+k)tn一定大于0,这要求:

ak>3(1+k)tn(14

当(14)式成立时,由(10)式所确定的最优民营化比例θ*一定大于0,我们总结为以下命题:

命题2 在进口贸易存在的条件下,政府一定会对原存量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革,或者说,政府一定会将一部分国有企业民营化。

由(14)式和命题2说明,国际贸易的发生是有条件的,一般而言,国内市场容量a越大、进口企业所负担的初始单位非关税成本tn越小,国际贸易越容易发生。而在国际贸易存在的条件下,政府一定会对原国有企业进行部分民营化。

(四)非关税壁垒下降对政府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的影响

由(10)式,我们可以得到:

dθ*dtn=-a(8+9k)[a(8+3k)-(2+3k)tn]2

(15)式说明,非关税壁垒的下降将会使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比例提高,我们总结为以下命题:

命题3 当一个国家通过降低非关税壁垒来提高开放水平时,其国有企业的民营化程度将提高,即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会促进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进程。

命题3的经济学直觉是,降低非关税壁垒将使进口企业的市场供给量提高,在市场需求曲线既定的前提下,虽然国内企业的均衡市场供给量会下降,但国内企业供给量的下降小于进口企业供给量的提高,可以证明dz*dtn>dx*dtn同时混合企业的利润会随着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比例提高而提高,因而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在降低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必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比例。

中国的实际经验也证实了这个结论。根据1985―2007年的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如果以国有经济就业占全社会就业的比重作为国有企业民营化的一个指标,以进口总额占GDP的比重作为对外经济开放的指标,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与经济开放之间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如图2所示),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负相关关系越明显。

图2 国有经济就业占全社会就业比重与

进口总额占GDP比重的关系

四、结论及政策含义

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是原中央集权计划经济国家经济转轨的一个中心问题,而探讨其背后的原因更是受到了政府与众多经济学家的高度关注。

本文与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角度探讨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文献不同,而是从外部竞争的角度,在混合寡头古诺数量竞争框架下,探讨了开放程度提高时,对政府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决策的影响,从而证明了外在竞争实际上也是国有企业民营化一个推动力。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经济开放水平的提高必然会促进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即开放程度的提高一定会促进中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

从可操作的政策层面上说,在国外进口企业竞争的前提下,即使国有企业是高效率的,为了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也应该在提高开放水平时,对原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因而,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下,本文说明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并不是国有企业民营化的一个充分条件。那些不考虑前提条件而笼统地认为高效率的国有企业不应该被民营化的政策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将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当然,本文也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比如本文没有考虑当国外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对本国企业成本的影响。从经济现实看,国外企业的竞争可能会促使国内企业(特别是原国有企业)提高效率从而降低成本,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也是本文今后的扩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Davis,Lance,North, DouglasInstitutional Chang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2] Fraja,DelbonoGame Theoretic Models of Mixed Oligopoly[J]Journal of Economics Surveys, 1990, (4):1-17

[3] Qian YingyiEnterprise Reform in China: Agency Problems and Political Control[J]Economics of Transition,1996,(4):427-447

[4] Bai Chong-En,David Li,Tao Zhi-gang,WangYijiangA Multitask Theory of State Enterprise Reform[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0,(28):716-738

[5] 张维迎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J]经济研究,1994,(4):24-27

[6] Vickers,John,George YarrowEconomic Perspectives on Privatization[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1,5(2):1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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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小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均衡模型[J]经济研究,2003,(9):21-32

[11] 蔡,林毅夫中国经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12] 程伟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互动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3] 李稻葵改革开放三十年领导非常关键[OL]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wwwcenetorgcn/articleasp?articleid=33762

The Reducing of Non-tariff barrier, Market Competition

and the Privatiz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ATwo-stage Cournot Competition Model

YeMancheng

(Liaoning University

关于长江的诗范文4

国家赔偿的范围问题是关涉国家行为空间和公民权益维护的关键所在。适当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已是国家赔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民事错判是否应当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问题,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对现行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的分析

有关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规定,。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1之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应当说,将民事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一大特点,顺应了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但是,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被严格地限定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对民事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这三种情况,而不包括民事错判。并且,逐项列举式的封闭立法模式完全排除了司法实践援引国家赔偿法一般条款(《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对民事错判进行司法赔偿的可能性。如此一来,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民事错判,也不论民事错判造成什么样的不当后果,当事人都无从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国家赔偿工作,相继颁布了几个司法解释。其中,与民事司法赔偿有关的主要有两个。其一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15号)。该解释第二条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具体细化。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经执行,依法应当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采用反对解释的方法对其加以解释的话,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已经执行的民事、行政错判,无法执行回转的,在特定条件下,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全封闭状态相比,该条款似乎对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还留有商讨的余地。与民事司法赔偿相关的第二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该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如出一辙,其无非是对即有的非刑事司法赔偿事项的相关问题加以细化。同时,该司法解释也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尚无将民事错判纳入到司法赔偿范围的立场。

在实践中,存在地方法院对因民事错判而导致当事人损失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案件进行司法赔偿的先例。例如,某省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一起民事错判案件。原告胡某与被告卢某的私房相邻。因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诉本文由收集整理至县法院。原告以其祖父在世时的房契和文约为据,认为两个私房之间的通道应归己方所有。被告方则认为该通道的房屋已由卢家三代居住至今,不应拆除。一审法院未经仔细调查,以原告出具的早已失效的房契为据,判令被告拆除该房屋。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中院也未经调查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多次申诉。在此期间,县法院强制执行,将争讼房屋予以拆除。后来,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中院经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几年间,被告卢某因房屋被拆损失3000元,另租房屋花费3000元,申诉路费花费500元,申诉误工损失300元。最后县法院酌情赔偿卢某3000元。[1]应当说,该法院针对当事人因民事错判造成的损失予以主动赔偿的行为,有利于弥补当事人的损害,是法院主动承担责任的表现,也有利

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但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民事错判纳入到司法赔偿的范围,所以,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国家赔偿法》之所以没有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官方给出的立法理由是:“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误,经法院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2]此外,有学者认为,民事错判原因的多样性也是导致民事错判不宜纳入司法赔偿的原因之一。其实,详加分析可知,上述反对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理由并不充分。将民事错判有条件地纳入到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1.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弥补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遭受无辜损害的现实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予以回复。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回转程序也基本能够适应纠正执行错误的实践需要。但是,在诸如上述两个案例那样的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程序却也无能为力。概括而言,执行回转程序难以回复因民事错判而导致执行错误的情况包括两种:其一,民事错判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后,执行回转在客观上已难以实现。例如,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改判后已无清偿资历。又如,在上述蓝天公司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蓝天公司在原判决执行后已经注销等等。其二,一方当事人并未因生效的民事错判取得直接利益,或者取得的直接利益不足以弥补他方当事人因错判遭受的损失。如上述卢某与胡某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回转后,卢某只取得了通道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却难以从胡某处得到回转。可见,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受到的损失,有时是难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得到弥补的,而司法赔偿制度则是填补该损失的可行手段。

2.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符合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正是以这一规定为根基的。作为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国家赔偿法的任务不仅在于通过立法和司法来确认和实现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对平等与公正的重建。[3]当事人有依法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所谓公正审判,从实体角度而言,就是通过审判获得其应获得的权益或承受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到民事司法领域,就是要通过正确的裁判在当事人之间公正地实现利益的分配或损害的分担。如果民事错判非但未能实现在当事人之间公正分配利益或损害的基本功能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更大的损害,那么,就有将其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必要。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再审条件来看,导致民事错判的原因既有当事人举证不足的原因,又有审判人员审理方面的原因;既有审判人员个人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违反法律程序,甚至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原因。因此,立法可以设定一定的标准对民事错判司法赔偿加以限定,而不宜笼统地以民事错判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为理由将其排斥于司法赔偿的范围之外。

3.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国家赔偿范围立法中包括民事错判。法国在1972年制定的《建立执行法官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法》规定:“国家必须赔偿因存在严重过错和拒绝司法等有缺陷的司法公务活动而产生的损害。”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司法官因欺诈渎职,拒绝裁判或其他职务上的重大过失而受有罪判决确定者,被害人得依本法之规定,请求国家赔偿。”西班牙宪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凡人民因判决错误或司法官渎职所受之损害得依法律之规定要求赔偿。前项赔偿,应由国家负责。”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公务员因对诉讼事件做出判决而违背其职务时,以违背职务涉及犯罪行为为限,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前述司法官或公务员在解释上当然应包括民事审判人员。这些立法例虽然在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标准上宽严不一,但是,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做法却是值得借鉴的。

三、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标准

笔者建议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但并不赞成将所有的民事错判全部无条件的一齐纳入进来,而是要设定一定的标准。这是因为:导致民事错判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将因法官认识不同而被改变的裁判也纳入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则难免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形成不当干扰,久而久之,则会阻碍审判事业的发展。因此,该标准的确立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诉求与维护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在司法赔偿责任一般标准的指导下,我们认为,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存在错误,且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变或撤销。就民事错判类型而言,包括民事判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的裁定和调解。该民事错判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否则当事人可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权利诉求。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从维护其既判力的角度出发,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变,仍应维护其法律效力。原审民事裁判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或正在经历审判监督程序,则尚不能确定其为错误的裁判,自无发生司法赔偿之可能。

2.原审民事错判已经执行,且当事人的损失在该民事错判纠正以后无法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予以弥补。这一要件是损害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在民事错判司法赔偿方面的具体应用。较之于其他类型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受损害有其特殊性。就损害结果而言,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致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他方当事人并未从法院错判中获得直接的利益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自无适用执行回转制度的可能。其二为他方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取得了全部或部分利益,也即民事错判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在通常情形下,受损方当事人的损失可在原审错判改变后,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得到弥补。但是,因为获益方当事人因主体消失或嗣后无资历等原因,执行回转程序不能全部或全部不能纠正这种不当的利益分配。就因果关系要件而言,民事错判的强制执行与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正是对方当事人的不当诉求与民事错判的强制执行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结果。

关于长江的诗范文5

关键词:中职 市场营销 信息化教学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现代教育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给课堂教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给教师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工作者必须从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方面顺应时代的发展,适应信息化教学的新课程、新方法和新标准,力求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全面改革。笔者身为中职教师,顺应时代潮流,迎接教学改革挑战,针对中职生学习的特点,根据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与探索,在将信息化手段运用于市场营销教学方面做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信息化手段与中职市场营销学教学相结合的必要性

1.信息化教学

信息化教学,是以现代教学理念为指导,以信息技术为支持,应用现代教学方法的教学。信息化教学模式是建立在建构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在信息化教学中,教师由知识的传播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获取信息的帮助者、促进者;学生由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的灌输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媒体作用也由教师讲解的演示工具转变为学生主动学习、协作、探索、意义建构、解决实际问题的认知工具,学生用此来查询资料、搜索信息、进行协作学习和会话交流。市场营销教学改革的着力点就是要改革传统课堂单向灌输的模式。信息化教学正是市场营销教学改革探索中行之有效的新方法之一。

2.中职生的学习特点

中职生常被人认为基础薄弱,学习主动性不高,上进心不强,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目标不明确等。笔者在多年的教学中发现中职生和普通高中生相比具有其独特性。

(1)中职生是特别的学生群体。他们正由“自然人”向“社会人”发展。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他们已经意识到没有知识、没有技能是很难在社会立足,在学校要学习知识、掌握技能,为此他们的求知欲强烈。

(2)自主意识在增强。中职生在生活上追求独立,学习上要求自主,有较强的自尊心和责任意识。部分学生尽管初中基础不太好,接受知识的能力不够强,但喜欢动手,有决心入读中职后好好学习,掌握一技之长,找一份工作。

(3)和高中生相比,中职学生思想活跃,性格开朗,对新事物的好奇心更强。

针对中职生的这些特点,运用信息化教学这种开放的课堂模式更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以及促进他们养成良好学习的习惯和学习方法。

3.学科性质和就业市场需求

市场营销学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教学中尤其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对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日趋扩大。营销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有销售专员、市场调研员、市场督导、营销助理、营销主管等。这些营销岗位的人员都应具备较强的信息运用能力。因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科技化等新时代背景下,企业为了稳定地发展,赢得最大利润,正积极探索着使市场营销策略更加市场化、信息化的方法。信息化教学为培养学生信息素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营造了良好环境。

二、市场营销教学与信息化手段融合的要求

1.教师教学理念要更新,师资水平要提高

在教育信息化进程中,中职教育信息化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专业人才,而教师的信息化教学能力是把教育信息化落实到教学各个环节的关键,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石。为更新教师的教学理念,提高专业教学技能、教学媒体开发能力、教学设计技术等,学校应构建对中职师资培训与教师专业发展具有指导价值的信息化教学能力模型。笔者所在的学校近几年就一直利用周末和假期对教师进行信息化教学培训,还举行了信息化教学软件开发比赛、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及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以此来推动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的提升。

青年教师是学校发展的未来,构建青年教师信息化发展平台势在必行。具体措施可以是:构建全国性、区域性学校青年教师一体化网络系统,建立教师与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定期进行视频电话会议,建立学校青年教师的奖惩机制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中职营销课程的改革,要求不断加强中职营销教师信息素养的培养,促进他们活用信息、用活信息,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这样才能适应中职营销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2.要加强教学硬件、软件的配备及运用

完备的硬件投入是信息化教学得以推行的基础和前提。设备的更新、硬件的添置为学校创建现代教育技术特色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从技术上看,教育信息化的基本特征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多媒体化。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建立电子阅览室、数字化图书馆、多媒体教室、微格教室、网络教室,还应对每个班配置一定量的电子双白板,所有专用教室安装液晶触摸一体机,双网信息能覆盖到全校的每个房间,实现“班班通”。笔者所在的学校就建立了十几间网络教室,八十几个班,班班都是多媒体教室。正在建立微格教室,还创设一个名叫“书香校园”的电子阅览室。为营销教学专门设立一间营销实验室,在这间教室可以进行企业经营电子沙盘教学及网络营销模拟教学。具备了信息化教学应有的硬件基础,就应着手建立各专业的信息化教学软件。就市场营销专业而言,可采用的软件有:网络营销模拟教学软件、电子商务模拟教学软件、企业经营电子沙盘。这些都是现成软件,具备经济条件就可以购买使用。目前,许多学校还建立了市场营销学网络辅助课程平台,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

教学硬件、软件的配备固然重要,但是应用是第一位的。为此要鼓励教师大胆使用现代化教学硬件、软件,逐步使他们由“要我用”转变到“我要用”,帮助教师转变角色,积极应用网络、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实践。笔者所在的商贸组就建立了一个discuzi(社区论坛)。平日教学中教师和学生收集的案例、图片、视频上传到该论坛,根据积累的资料,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去论坛中下载所需要的资源,并且可以在论坛上聊天、交流,还可以把上课拍摄的微视频上传到优酷土豆网,以链接的方式从论坛上打开视频。此举为加强市场营销信息化教学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3.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信息化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从而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提高他们的学业成就。针对企业对营销人才的需求,教师在信息化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销售能力、商务能力、客户关系管理能力、营销策划能力、商务谈判能力、公共关系能力、销售管理能力等基础性及发展性的能力,此外还应锻炼学生灵活应用知识的能力和自我学习能力。如运用网络营销软件可以让学生在虚拟网络上进行各种销售推广,这就强化了学生的销售能力、商务能力;客户关系管理软件(CRM)的使用能培养学生的客户关系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电子沙盘的操作又能加强学生的营销策划能力,拓展他们的经营思维。

三、信息化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1.信息化教学与传统教学要有机结合

信息化技术带来的视听冲击,再加上教师富有情趣的讲授,良好的师生互动会相互感染,活跃课堂气氛.这种良好的教学氛围,会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愉悦学生的心情,学习效率更高,学习效果更好。如笔者在上品牌决策这节课时,课前布置任务让学生收集有关品牌命名、设计及是否一定要给产品加个品牌等知识,并且把收集的资料上传到论坛。课堂上老师打开论坛,结合老师和学生共同收集的资料,让学生在论坛上对“有品牌好”和“无品牌好”这两种观点进行投票,要提供案例证实自己的观点。在学生一翻激烈争论后,老师把学生讨论中的一些偏颇处加以点评,在黑板上列出品牌决策的优缺点后,以生动的语言和微笑的表情讲解,使学生对品牌决策这一知识点理解深刻。这种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信息化教学与传统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效果很好。因此,在市场营销信息化教学中,应在继承传统教学精华的基础上,发挥信息教学的长处,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

2.防止过度信息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信息化教学和许多事物一样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利在于:具有高时效性和强交互性,可以享用网络丰富的信息资源,学生可以看到更生动形象的演示,练习也可以在计算机上完成,老师可以通过软件批改作业并对学生进行评价。当然我们也不难发现它的弊端:首先计算机在使用时会产生大量辐射,对身体有害,而且长时间看着计算机屏幕,有损我们的视力;其次,网络中的不良网站,随时都有可能给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如网络中的一些不正当的营销竞争手段,会影响学生将来的职业道德,并且中职生往往会沉迷于网络,这样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营销专业的学生性格相对更活跃,思想也更开放,受此负面影响会更大;再次,长期使用信息化教学,导致学生书写能力下降,习惯性地上网搜索资料,对网络有强烈的依赖性,导致思考问题的能力减弱,懒于动脑。所以在市场营销教学中要合理运用信息化教学,要处理好学科内容与计算机运用之间的关系,利用好信息化教学,让我们的教育更上一层楼。

关于长江的诗范文6

关键词:住宅房地产;市场供求;垄断;勒纳指数

近年来,新疆的住宅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部分城市的房价上涨幅度和速度都居全国前列。在人们越来越感到买不起住房的同时,许多新楼开盘处却排起了拿号长队,是否当前新疆普遍出现了住宅供给不足,房价攀升呢?本文就是通过确凿的统计数据来验证新疆住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并分析当前住宅市场存在的垄断特征和性质,以厘清一些不正确宣传,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监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一、新疆住宅市场供求关系的动态演化分析

1.概念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市场供给和需求是指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有效供给指的是在一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下,生产厂商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产品数量,有效需求指的是在一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

2.指标和数据。本文通过实际供求比来反映市场长期供求情况,短期供求比来反映当年市场供求情况。在住宅房地产市场上,由于存在预售制度,所以有效供给既包括已竣工住宅也包括各种在建施工面积。在本文数据中“本年新增供给住宅面积”是根据新疆统计年鉴上“本年施工面积”得来。根据指标解释,本年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发光物面积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实际供给就是上年空置面积加上本年新增供给面积,也就是有效供给。有效需求采用的代表指标比较简单,每年的销售面积就是消费者愿意而且能够实现的市场需求,所以用本年销售面积代表有效需求。鉴于竣工率直接影响当年住宅市场的现房供给能力与消费者的购买预期,因此用当年竣工面积代表短期供给,同时参照当年竣工率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1997—2010年《新疆统计年鉴》。各指标的计算如下:

有效供给=上年空置面积+本年新增面积

有效需求=实际销售面积

实际供求比=有效供给/有效需求

短期供求比=本年竣工面积/本年销售面积

竣工率=本年竣工面积/本年施工面积

3.长期供求变化。下图反映了1996年以来新疆住宅市场的实际供求情况。

从上页图1可看到,自1996年以来,新疆的实际供给面积和有效需求面积的规模都逐年扩大,供给增长的年平均增速为27.03%,需求增长的年平均增速为28.83%,需求增长的速度略高于供给增长速度,但市场年均供给总量约是需求总量的2倍以上。新疆住宅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数量是非常充足的,为什么近几年来各地都有住宅市场热销、排队领号、供不应求的局面呢?这是否与开发商控制开发节奏与竣工率有直接关系呢?

4.短期供求变化。因为2004年以来新疆房地产市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因此主要依据2004—2009年的数据计新疆住宅市场供求比情况(图2),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一些规律。实际供求比一直大于短期供求比,而且这个趋势愈演愈烈,每年的竣工率都在下降,也就是说实际供给非常充足,但由于竣工率低下,造成现房销售紧缺,再加上开发商的捂盘惜售,人们不得不排队购房。

因此可以认为,开发商对开发节奏的蓄意控制掩盖了市场供大于求的事实,造成短期住宅市场供不应求局面。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新疆的住宅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垄断,而开发商的市场垄断是造成房价飙升的重要推手。

二、新疆住宅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分析

(一)研究方法:勒纳指数及其性质

如何来衡量市场的垄断程度呢?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判断市场垄断程度和市场势力通常要用到行业集中程度指标,具体的方法有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集中度比率、厂商规模不等性的度量等等。但是,这些方法在测算市场垄断程度时,均要求掌握市场相关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这需要进行大量的专项统计,而中国目前的统计数据还无法满足这方面的要求。而勒纳指数(Lerner Index)则是衡量市场势力的一个很好的指标。根据勒纳指数(Lerner Index)的公式:

LI=1/|ε|=(P-MC)/P。其中,ε为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P为市场价格,而MC则表示商品的边际成本。目前,国内已有学者利用这个指标来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垄断程度问题,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1]和况伟大[2]的研究都是利用公式的后一个形式,将房地产业的平均成本(AC)近似替代边际成本(MC)进行计算而得到的结果。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勒纳指数均在0.4以上,这表明中国房地产商品价格已经严重偏离了边际成本。我们更倾向于李宏瑾 [3]的观点,通过测算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来间接地得到勒纳指数。纳勒指数表明,市场竞争和垄断程度取决于商品的需求弹性:弹性越大,市场产品之间越具有竞争性,价格标高的程度越低,垄断的边际利润便越小,即垄断程度就越小;反之,弹性越小,垄断价格标高程度就越高,垄断程度就越高。因此,首先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算,并由此得到勒纳指数,来判断新疆住宅房地产市场的垄断程度。

(二)变量、数据及模型设定

1.变量、数据和来源。为了测算勒纳指数,我们需要对住宅房地产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算,这样需要两个变量:房地产需求变量与房地产价格变量。在统计年鉴中商品房屋销售面积可反映房地产市场的实际需求状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可反映房价。用D作为房地产需求变量的标识,以HP作为房地产价格变量的标识。本文有关商品房屋销售和房价等方面数据全部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编制的《新疆城市三十年(1978—2008)》和《新疆人民生活六十年(1949—2009)》。由于中国真正全面推进房地产商品市场化改革是从1998年开始的,因此我们主要考察1998—2008年间新疆13个城市的数据(详略),这13个城市分别是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市、伊宁市、塔城市、阿勒泰市、博乐市、库尔勒市、喀什市和阿克苏市,对不同城市的住宅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进行比较。

2.模型设定。根据1998—2008年间新疆13个城市的面板数据,建立如下的变系数模型:

ln(Dit)=αi+βi×ln(HPit)+uit。

其中Dit和HPit分别是实际销售面积和住宅销售均价,βit反映了不同地区的住宅需求价格弹性。截距项αi和弹性系数βi都不相同,随机误差项uit 之间相互独立,且满足均值为零,同方差的假设。

(1)检验一:考察新疆13个城市在1998—2008年各时期住宅房地产市场的纵向需求价格弹性。假定模型是时期变系数模型,然后对其进行估计。通过EVIEWS6.0软件运算得到模型估计结果(见下页表1):发现模型判定系数R2=0.67,调整后的R2=0.61,说明该住宅需求价格弹性模型可以解释60%以上的住宅需求水平,而且各年度价格解释变量在模型中的显著水平都超过了99 %(对应的Prob值均小于1%)。总体来看模型的拟合度较好。将各年度住宅需求的价格弹性变化归纳如下,并进一步计算得到反映市场垄断程度的纳勒指数。从表2可以看出,新疆住宅房地产市场的纳勒指数有逐年提高的趋势,由1998年的0.13增加到2008年的0.30。我们在判断市场的垄断程度时,纳勒指数在0~1之间,数值越大,垄断性越强。况伟大(2004)分别测算了1996—2002年各年北京、深圳、上海和天津四城市的勒纳指数;表明北京市的勒纳指数均在0.6以上,是四个城市中垄断程度最高的,上海市的勒纳指数则在0.4左右,是四个城市中垄断程度最低的,而深圳和天津房地产市场的垄断程度则居于京沪两城市之间。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新疆的住宅房地产市场总体垄断特征并不明显,但需要防控这种垄断趋势的继续发展。

(2)检验二:样本选择。考察新疆13个城市在1998—2008年各时期住宅房地产市场的横向向需求价格弹性。假定模型是截面变系数模型,然后对其进行估计。通过EVIEWS6.0软件运算得到模型估计结果(略),发现模型判定系数R2=0.72,调整后的R2=0.71,说明该住宅需求价格弹性模型可以解释70%以上的住宅需求水平,而且各年度价格解释变量在模型中的显著水平都超过了98 %(对应的Prob值均小于2%)。总体来看模型的拟合度较好。将各城市住宅需求的价格弹性变化归纳如下,并进一步计算反映市场垄断程度的纳勒指数(见表3)。

通过各城市的纳勒指数比较发现,市场垄断程度最高的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市,纳勒指数均在0.4以上,其次是伊宁市、阿克苏市和库尔勒市,纳勒指数均在0.35左右。市场垄断程度最低的是克拉玛依市,纳勒指数仅为0.11。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市是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随着乌昌一体化的进程以及环乌鲁木齐市大都市圈的形成,住宅房地产市场需求会更加旺盛,对于逐利的开发商而言,这是一块大蛋糕,很容易形成价格联盟默契,控制开发节奏、捂盘惜售,抬高房价。

(三)讨论:新疆住宅房地产市场垄断的性质

对于上面的分析结论,有些学者可能会提出异议,根据就是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新疆住宅房地产市场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已经大幅增加,市场垄断度应是有所下降的。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新疆房地产市场集中度太低,企业规模太小,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提高。但是我们对此持反对意见,因为房地产具有特殊的商品性质,住宅市场的竞争程度不会因为企业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相反是趋于价格合谋式的市场垄断。

1.住宅市场垄断的基础:商品的高度异质性。对于住宅市场,没有任何两宗物业是完全相同的。产品的差别使每一个厂商所提供的产品都是与众不同的,因而开发商每开发一个小区或一座大厦都实质上成为该物业的垄断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该产品的价格,这就构成了市场中的垄断价格。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房地产产品差异性较许多寡头垄断行业的产品差异性大得多。因此,随之带来的是房地产垄断竞争的企业数量可能多于其他寡头垄断行业的企业数量,但是房地产行业的垄断力量却强得多。

2.住宅市场垄断的新形式:价格合谋。对住宅业而言,开发商形成的“联盟”主要是“价格联盟”。这是因为:如果房价下跌,不仅减少了开发商所能获得的利润,而且更严重的是消费者会对住宅市场价格产生降价预期,越跌越不买,这样,就会陷入房子越便宜越卖不出去的尴尬境地。因此,开发商不敢轻易降低房价。现阶段开发商开发商不打价格战。在默契合谋的定价机制作用下,使房地产价格呈现非正常刚性和价格居高不下的格局。即便供求发生变化,房地产降价的幅度和速度也大大小于需求下降的幅度和速度,价格难以起到调节供求的杠杆作用[4]。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乌鲁木齐市的住宅价格这几年涨幅居全国首位的现象。

三、结论

进入2004年以来,新疆各地住宅房地产市场发展都很快,长期来看供大于求,但各地的当年竣工销售比都在逐年下降,大多不足1,呈现出短期供给不足趋势。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目前新疆住宅房地产市场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垄断,并有逐年加深趋势,局部地区有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垄断形式主要是价格合谋。市场垄断程度最高的是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市,其次是伊宁市、阿克苏市和库尔勒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和防控这种垄断趋势的继续发展,重点调控管理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市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汪浩,王小龙.通过公共产品的供给调控房地产市场[C].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内部讨论稿系列,No1C2004012,2004,(8).

[2]况伟大.垄断、竞争与管制——北京市住宅业市场结构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3]李宏瑾.中国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