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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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的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范文2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而方案水平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7]1号)明确要求,“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细化方案评审办法”,“明确方案设计的评选重点”,“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水平,实现建筑工程科学决策、科学实施,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培训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针对当前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评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评标过程不够规范透明、低价竞争扰乱市场、骗取设计方案侵犯知识产权等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合法性、适宜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规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各地要认真组织设计管理、招标机构、设计企业和交易中心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准确理解和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基础。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工程建设的行政职能,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等方面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备案和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并如实填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并进行备案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方案以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

招标投标范文3

关键词:工程建设 监理 招标投标

建设监理是在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为了工程承包的目的,组建或选择监理人,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从建设监理的概念可以看出,监理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位置,这就为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比较公正客观地协调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权、利等创造了条件。

监理人受雇于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依据是什么呢?除了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条例、条文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监理人在处理问题时,就以合同为准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项目法人以及承包商的正当权益。由此可见,监理人在实施其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对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内容的理解是相当重要的,这将直接影响到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根据笔者在多年工程建设中的经验认为,在项目招标之前,尽早确定监理人,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这对节约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顺利完成是十分有利的。现笔者以都江堰渠首闸群改造为例,将工程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招标前期工作

首先,必须熟悉经审查合格的初步设计文件。这一步工作很重要,这样才能明确工程招标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这对编制招标文件,特别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条款”尤为重要。该工程经四川省水利厅审查批复,工程内容分为拆除部分和新建部分,其中拆除部分包括:启闭设备及门叶、埋件的拆除,启闭平台及其以下支墩砼的拆除,门槽及底坎的拆除等;新建部分包括:门槽及底坎二期砼的浇筑,支墩的浇筑,启闭平台梁、板的浇筑,闸门及启闭设备的更新,闸房的新建及装饰等。

二是确定资金来源、额度。本工程为国债投资加上地方配套,总投资1850.58万元,各方资金均已按时足额到位。

三是确定招标及承包方式。根据工程特点及都江堰岁修时间短等特点,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请示四川省水利厅招标站同意,确定该工程实行邀请招标,部分具有特殊工艺的项目(如都江堰传统工程杩槎截流)可由业主指定分包。

四是合理划分标段。根据本工程以及目前我国生产及施工企业的特点,从方便于管理的角度,确定将该工程划分为三个标段:第Ⅰ标段,闸门的制作及安装(含启闭平台及其以下部分的土建工程,简称水下工程);第Ⅱ标段,启闭机的制作及安装;第Ⅲ标段,闸房的土建及装饰。

五是确定投标者的资格条件。由于工程所在地为都江堰市区,加上工程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施工强度大(水下工程必须在内江断流30天左右全部完成)等综合因素,考虑到企业的施工设备能力,并以有利于竞争为基础,确定第Ⅰ标段的投标单位是具有水利工程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施工企业并同时具备中型以上闸门的生产及安装资质;第Ⅱ标段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具备中型以上启闭设备制作及安装资质的生产企业;第Ⅲ标段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工程二级或工民建二级(但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经验),且同时具备装饰工程三级以上的施工企业。

六是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这一步工作很重要,既关系到招标工作的有效性,又关系到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我们分别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提交的企业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察审计人员到企业内部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最后每个标段确定由三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投标者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合同文件的基础,是将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约束项目法人(业主)和承包商的准则,也是作为监理工程师协调合同双方关系、监督和管理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的成败。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卷 商务文件

Ⅰ.投标邀请书

Ⅱ.投标须知

Ⅲ.合同条款

Ⅳ.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Ⅴ.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Ⅵ.工程量清单

Ⅶ.投标辅助资料

Ⅷ.资格审查资料

第二卷 技术条款

第三卷 招标图纸及参考资料

以上第一卷的Ⅰ是招标文件中必需的格式文件,这里不再作详细介绍;Ⅳ、Ⅴ均是提供的格式文件,有的是提供给投标单位作参考的,有的则是中标后双方签定合同时才需要的(如协议书),这里也不再作详细介绍;Ⅷ是资格审查资料,由于本工程经过较详细认真的资格预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这些资料只是为了给评标专家们评分提供依据,这里也不再作详细介绍。下面仅就其余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作探讨:

1、投标须知

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构成、投标准备、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评标、决标及合同授予标准等。根据实践经验,这部分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对投标报价的说明,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大多采用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相结合的方式,因此,这部分内容要尽量与后面的工程量清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并应特别注明投标报价的内容,避免投标人的误解。一般情况下,我们要求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合同条款

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事实上,就具体工程而言,专用合同条款是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并进一步细化,当需要时,可增加新的条款。因此,这里我们仅讨论专用合同条款(以下所称合同条款均为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条款中,应具体指明发包人及监理人,注明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注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的的义务和责任,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和权力,合同的范围及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补充文件签署的方式,图纸的供应及设计变更的处理,双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验收方式,发包方可提供的施工条件,开工及完工时间,隐蔽工程的覆盖条件,单元、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竣工资料的整编,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的付款方式,工程的风险,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及终止等。

3、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一定要具体明确,清除不均匀报价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作为投标报价用,不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但由于清单中的工程量直接影响报价,因此,为避免由此引起不必要的索赔,应尽量减少误差。作为总价承包的项目,在备注中要予以说明。

4、投标辅助资料

投标辅助资料是对投标报价的进一步说明及补充,是作为评标人评标的重要依据,就目前我国的体制而言,投标辅助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分析表;

(2)对于总价承包的项目,应有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3)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4)对于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工程,还应有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5)计日工表;

(6)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设备等;

(7)施工组织设计。

5、技术条款

这部分内容是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报价的依据,其内容应包括:总说明(工程建设的目的,合同范围和内容,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词和术语的定义和含义等),各项目的工作内容,适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各项目的具体实施要求和质量标准、质量管理、计量和支付办法等。

6、招标图纸及参考资料

这部分资料也是投标人编制合理报价的依据,为减少工程变更,从尽量避免索赔的角度出发,图纸深度至少要达到初步设计要求,最好能达到优化设计(招标设计)的深度,即可以根据图纸准确地计算出各种建筑材料的规格、品种和数量,砼、钢筋砼等各类工程量以及各种设备的安装工程量等。选用的参考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应尽量避免有争议的内容。

总之,招标文件应力求严密、明确、周到和细致,不能有磨棱两可的语言;项目法人(业主)提供的条件必须能作到,并划清责任界限;要合理地分摊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的风险;招标文件要具有可日作性;此外,涉及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在材料、实施和质量管理条款中要详细地注明技术质量技术标准、数据和要求。

完成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就可以向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标书了。

三、投标阶段

发售标书后,即进入了投标阶段,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这段时间应在20天以上。这段时间,作为监理人,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配合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招标文件的修订和补遗,并对投标者的质疑进行解答;

2、编制工程师概算(标底)。本工程中工程师概算(标底)是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施工规划等编制完成的。

一般情况下,这部分工作应尽量推后但必须在开标前完成。在开标前,标底应保密。

四、开标和评标、定标

1、开标

按《招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要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按投标文件接到时间顺序公开启封正本,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含折扣或修改函)、投标保函、投标替代方案价格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首先,由项目法人组建评标领导小组。

然后,在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主持下,由招标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抽人组成评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投标资料整理、归纳、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同时组建由各专业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分资信、技术、商务组具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其评定内容和准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已明确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3、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评标领导小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建议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以后一定时间内,由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并指定开工日期,按日历天数计算工期。承包者开始进场作施工准备,开始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工作结束。

至此,建设监理工作进入合同管理阶段。

由于都江堰渠首闸群改造工程的招标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为以后的投资、进度以及质量控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我们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并结合其它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预见了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将其列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了工程质量、投资及进度,保证了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唐广庆《工程项目合同监理概论》;

2、唐广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3、杨宗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招标投标范文4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们:

1 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附件第_

号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根据上述

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附件要求,实

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 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

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4 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__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

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 在制定和执行一份压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

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 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于19__年__月__日。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楷体大写字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投标范文5

在成绩考核方面进行了改革,以学生编制的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成绩、答辩成绩和平时成绩,取代传统的卷面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该考核方式实现了课程教学时学生的全过程参与,有效地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学习效果,并能显著地实现课堂的有效性。相应地,对学生的课程实践内容进行改革,取消诸如“招标投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作用”、“投标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和“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有哪些异同”等对学生掌握该门课程作用不大的作业题,通过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掌握课程内容,提高就业竞争力,改良传统的教学实践内容和方法。在传统的教学中,考试一般是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结果导致学生平时没有考核压力,课堂互动的主动性不强,很多学生没有预习和复习的习惯,仅靠考前突击,对知识一知半解,更谈不上理论联系实际,甚至在考场作弊。传统教学方法和成绩考核方式的不足,在“环境工程招标投标”这类实践性课程的教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通过一个学期的理论教授、工程实例举例和期末考试,学生也仅仅是掌握了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面对实际项目的招标投标,学生仍然是不知如何下手,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由于在校期间缺乏参与的机会,当在工作岗位中需要编制招标和投标文件时,学生经常会不知所措,甚至提出“招投标文件要写多长,要写什么内容”等问题,仍然处于以字数多少衡量文件质量的门外汉阶段。不知道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该文件一般包括招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用户需求书、合同书格式和投标文件格式等章节,在相应章节中应清楚介绍工程概况,提供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清单等资料。因此,进行课程成绩考核方式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二、注重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运用

“环境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要求教师具有扎实的多学科交叉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教师在教授该课程时,要突破传统的教学方法,合理地运用传统和现代化的教育技术。为此,授课教师在教学内容方面,压缩了理论知识的教授时间,以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全过程为主线讲授课程,要求学生以甲方或乙方的身份参与该过程,并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参与工程项目的竞争,把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和学生参与招投标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融为一体。在教学方法的改革方面,合理运用传统教学法和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方式,结合多媒体课件演示,认真组织课堂和板书,增强教学的直观性和可理解性。由于环境工程的招标投标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和工程验收等各类文件和图件,各类设备和建筑材料,资料非常系统和全面,教学组织困难。所以,教研组以计算机、相机、录像机和网络系统等现代教学设备和技术作为支持,把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和招投标实践进行了有机融合。如录制了包括各类泵、阀门、闸门、鼓风机、自控系统等设备在内的设备结构和安装方面的录像,在讲授投标文件的设备选型和报价时,可以进行各类设备的对比和选型论证;在讲解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方案时,利用污水处理厂施工录像给学生感官认识,从而为“土石方工程”“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和“屋面及防水工程”等工程的施工组织文件的编制教学提供素材;通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介绍和相关的清单定额计价软件操作演示,传授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和投标报价软件的使用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课堂的多媒体设备,用文字、图片、动画、视频等形式把教学内容展示出来,给学生一种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身临其境的全新感觉,调动了学生的各种感官,激发了学习兴趣。同时,为了避免多媒体教学信息量过大、每页电子讲稿停留时间过短、学生没有充足的时间做笔记等不足,教师在制作课件时,合理编排电子课件,避免在同一页面中排列过多内容,从而延长信息的停留时间;教师坚持站讲,增加与学生的互动,提高了教学效率;在课堂教学时,注意糅合了传统方法,充分发挥传统教学方法的优势。诸如合理组织板书,提高学生做笔记的兴趣和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注意力;精心安排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案,提高共性内容的教学质量;适当开展课堂讨论和坚持课间谈心,加强师生互动和感情交流,从而发挥情感因素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

三、强化工程现场踏勘教学为了体现

“环境工程招标投标”的真实性,该门课程的教学一直把现场踏勘作为必要部分,纳入课程的实践教学中。在进行现场踏勘前,任课教师先把编制好的招标文件发给每个小组。在课堂上对招标文件进行工作范围、专用合同条件、设计图纸等基本内容的讲解,指导学生编制标准化的调查提纲,确定重点要解决的问题,避免现场调查的无目的性。现场踏勘需要考虑课堂教学不用面临的因素,如交通、经费和安全生产等问题。在过去的四年中,每年有35—45名学生选修该门课程。为了更好地开展现场踏勘的教学,授课教师整合了学院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与各实践教学教师一起指导学生在广州市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燃煤电厂脱硫装置等环境工程的现场踏勘。

四、实施招标投标汇报和答辩教学

学生编制招投标文件的过程,需要进行2次汇报和1次期末答辩。授课教师根据学生编制文件的进度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期末答辩按正规的投标答辩形式开展,参与相同项目投标的学生进行同场竞争和答辩。评标专家由授课教师和学院另外四名具有招标投标工作或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专家小组除了提问和评分外,还对每个学生答辩时的肢体语言、问题回答方法和电子讲稿编排形式等进行指导。阶段汇报和答辩环节的教学,使学生较真实地体会了招标投标的实际过程,培养了学生在公众场所进行陈述和答辩的能力,提高了他们日后在研究生面试和工作面试时的信心、表达能力和情景控制能力。

五总结

招标投标范文6

一、串通投标及其性质:

串通投标一般是由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项目进行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排斥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为目的,从而谋求中标的行为。串通投标是一种企业诚信严重缺失的投机行为,其实质是企业间串通 哄抬标价,谋求不正当利润或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为某些人谋求利益,它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1招标人与投标的“意中人”私下操作,在未进入法律程序前就完成内部约定,进入市场只是一种走程序;2招标人与投标的“意中人”搞对号入座,在资质审查,评分标准方面倾向“意中人”,排斥其它投标人;3开标前,招标人告知“意中人”相关关键性事项,透露活动细节(如比值设定等),以保证“意中人”中标,甚至在“意中人”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4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引导或暗示评委会对其“意中人”实行优惠对待,确保实现其目的。

2、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主要表现在: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进行围标,采用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或以高、中、低报价,排斥其它投标人;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进行陪标,这种现象往往是共同抬高投标报价;3通过内部协商,采取“弃权”等手段故意退出竞争,确保约定人中标。

三、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

串通投标主要是发生在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无论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还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形式上很难识别,同时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失去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串通投标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受利益的驱动及政治、权力、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影响,具体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现有法律法规具有缺陷,给串通投标留有弹性空间:目前,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有些规定制定的不严谨,甚至出现矛盾,这给串通投标留下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如项目招标可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可使用“综合评分法”,特别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业绩等方面评分标准空间较大,往往使得标准制定前就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等,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具备严密的办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人为因素。

2、承包商的体制及利益分配问题是引起串通投标的具体根源:现阶段行业资质门槛较低,成立承包企业投资少,风险小,企业规模小。这些企业为了竞争,相互串通,与大企业抗衡。而有些大企业由于费用较高,往往又采用分包等方法勾引小企业,相互谈判,在利润分配上达成一致,形成串通投标。

3、评委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目前的评标需要。一是评委会的组建是队随机的,来自各行各业,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很难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二是专家水平很难适应计价方式的需要,有些专家缺乏造价方面的知识,很难将技术方案中的经济价值计算出来,使得评审具有随机性;三是评审时间不能满足评审的要求,一个项目的评审需在几个小时内完成,难免出现评审质量的低下;四是专家不是专职的,其都有自己的工作和岗位,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五是评审费用较低,致使部分专家不专心;六是有些专家职业道德不高,不能抵制投标人的诱惑,评审中有意使串通投标成为可能。

四、预防和治理串通投标的方法和建议:

“串通投标”是一种投机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要解决这一问题,需采用综合治理。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着重解决:1梳理相关法律体系,废止相互矛盾或有漏洞的条文;2着重研究相关标准现阶段的统一性,如时间节点、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定标办法等方面力求统一;3相关标准和方法要切合市场实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在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2、协调部门间及各省(市)间标准的统一性:1打破部门间的行业壁垒,使得外部门可跨越投标;2省(市)间标准的一致,使得竞争市场面宽量大,打破区域限制;3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打破行业垄断,杜绝“一班人马,两块牌子”现象,扩大市场准入。4减少或杜绝临时机构,健全行业监督机制。

3、加强对投标企业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投标人的串通投标可能,一是企业成立审批要严格,门槛不能降低;二是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年检或阶段性检查不合格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三是把握住企业人员变动的随意性,杜绝企业挂靠、出卖资质、违法分包现象;四是行业监管与政府监督部门联手,真正实行“企业诚信档案”制度,把有污点的企业排出行业;五是实行担保体制,保证金制度等,使得违法企业不敢越雷池一步;六是提高企业的素质,以技术进步而节约成本,实现真正利用竞争提高利润水平,发展循环经济。

4、加强对专家评委的管理:一是对目前的专家进行梳理,按技术能力及业务素质情况进行分类,保证专家“名符其实”。二是加强专家业务水平的培训,使得其知识更新,技术能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三是提高专家的道德修养,提高其防腐能力;四是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保证其评审时间;五是建立专职专家库,保证重大项目的评审质量;六是严格执行对专家出现问题的处理,保证专家能真正称得上是德才兼备的人才。

5、淡化权力机关的权力意识,为治理串通投标保驾护航:一是提高权力人员的道德修养,使其能正确使用,不滥用权力;二是实行动态管理,使权力人员有危机感,淡化其对权力的使用;三是发现滥用权力的行为时,严肃处理,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