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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范文1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价。
第十一条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第十二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药品其它性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
第十四条包装材料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本规则所称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零售单位的药用包装材料。
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包装袋材料差别。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第十五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百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则确定的有关原则制定差比价并暂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药品价格范文2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药品价格范文3
关键词:药品价格;对比;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21302
随着药品价格放开,发改委试图转型为药品价格监测部门,为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药价谈判时提供借鉴。然而,卫计委70号文也明确指出“为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应该要建立起药品价格信息库”。此类信息库不仅包含了国内药品中标价格,还试图囊括国外典型地区的药品价格。如何正确对比国际间药品价格、合理利用此份药品价格信息数据库,为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改革贡献一份力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试图探讨药品国际价格比较研究的一些理论基础。
1药品价格对比研究前提确定
1.1目的限定
国际药品价格比较通常有两个目的。一是根据药品样本的价格来得出一个平均水平,然后进行对比,对比的结果可以作为国际间价格管制的政策有效性比较的依据。二是使用单个药品进行跨国比较价格,这往往被用作一国政府设置国内同种新上市的药品价格。
1.2价格类型选取
药品价格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可以再细分为出厂价、流通价、招标采购价、医保支付价、零售价等。
如果研究关注制造商对于药品价格带来的影响,那么比较制造商的出厂价格才有意义。
如果对比研究关注的是药品预算对消费者的影响,那么研究比较应以零售价格为依据。但是,零售价格包括整个批发和零售分销的利润。各国在这部分利润之间的差异显著――有的国家甚至可以占最终零售价格的50%。因此,零售价格的比较实际上是最不准确的药品价格水平对比。此外,增值税是否应该包含在药品之内也应该做出说明。
2研究样本选择
为了进行药品价格对比,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药品样本。此前的多数研究均将样本集中在销量领先的原研产品或者品牌处方药。这样就导致此类研究的样本量一般较小。
因为制药企业的许多研发成本或者联合生产成本不可能被准确的分配到单个药品中。每一个药品价格是否合适,更多的是取决于公司整体药品价格带来的资本回报率。因此,如果是仅对个别药品进行价格对比,那么相比较于某个时间点的药品价格情况,还不如比较该公司的所有药品。本研究主要针对国际价格比较,不是为了设置单独某一种药品价格。因此,本文后续部分将忽略单一药品价格对比情况的分析,转而着重考虑测量各国间价格平均水平差异。
2.1样本选择偏差
为全面客观的评判药品价格差异,多数学者都试图选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药品。但是,很多情况是研究者们无法进行药品大样本选取。最主要的原因是即使是同通用名的药品,其在各个国家的剂型、规格、包装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故而,如果拟选取的样本药品分子式、制造商、剂型、规格等所有方面都必须一致的话,那么,即使是能够选取国际上常用药,最后从这些国家之间也就只有一个非常小的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甚至是使用最宽泛的同种药品概念,即只要求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和治疗范畴的,样本量也是很少的,例如日本与美国两国中仍然存在近一半的药品不能进行一起比较。所以,研究之初必须对拟取样的药品进行取舍。
2.1.1不可避免的样本选择偏差
只有当这个药品都出现在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国际间药价比较才能进行。在实践中,每个国家的药品费用支出中都会包含一部分自己生产的药品。而这些药品是否应该纳入跨国药品价格对比,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如果排除这部分药品,那么就必然会带来该国的价格水平出现偏差。而一般出现在多国的药品均为创新程度较高、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它们对该国的药品总支出费用也会存在显著影响。故而,只要一国内存在价格收集遗漏的情况,不管是遗漏国内生产使用的药品价格数据还是国际间同种药品的价格数据,那么该国国内的药品价格很有可能出现与完全收集药品价格的真实水平有偏差。
有学者对国际药品无法配对现象做了转换。他们认为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当地存在但是价格有所缺失的现象。例如OECD在计算PPPs(购买力平价)时曾使用一种链接法(bridging methodology),这种方法适用于比较当有缺失价格现象存在时,国际间药品价格比较的情况。然而这种方法是以该缺失药品相对于国外存在同种药品它的价格为基础的。药品行业中是否可以使用这样的假设还有待研究。因为药品这种商品很特别,每个国家的用药习惯不同可能会导致该种剂型或规格的药品不符合该国的法规要求或医疗规范要求。而且在本文后半部分中提到的价格指数方法中还需要药品的使用数量,而这个方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考虑到这个问题。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此,本文更倾向于推荐选择拟对比国家内都存在的可获得的同种药物,即使这样得到的样本量可能会很小。
2.1.2可避免的样本选择偏差
不可避免的药品样本选择偏差导致有些产品――特别是多数仿制药品――无法在国际间配对,这也造成了药品样本选择的偏差。因此有学者就干脆直接选择一些创新程度较高、最近刚刚推出来的药品。但是针对这种药品收集到的数据可能会受到药品价格管制生命周期历程的干扰。例如,日本国内的药价管制政策会导致,创新药刚刚上市时药品价格较高,但是一段时间后药品价格会大幅度下降。这一下降幅度一般远超其他国家。所以有研究使用欧洲和日本两者间不具有代表的药品品种和数量,得出日本药价过高的结论不一定正确。
故而,需要避免一些药品样本选择上可能造成的偏差。例如,一般而言仿制药均在西方国家的销售中占据至少三分之一的销售额。因此,上文中提到的完全排除仿制药的样本选择行为是不适当的。这种行为尤其在中国不适用,因为仿制药占据了中国药品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再如,若研究比较的是药物疗法的平均成本,排除仿制药会使得相对价格偏高。因为仿制药和原研药化学性质十分接近,但是价格却便宜很多。
2.2规格和剂型不同
比较理想的状况是同种药品其一切条件都比较符合。但实际上,样本选取过程中,经常出现同种药品剂型、规格或者包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国家和国家之间,这种情况更加普遍。有多数研究使用了国家间类似的最基础包装,即每一药品的最小独立包装。但需要注意各国间药品购药行为规范。例如,是否允许药剂师购买大包装药品后以小剂量的形式分拆给病人。分拆行为在英国较为常见,但是在法国却是不允许的。这种情况下,就失去了最小独立包装的价格对比意义。
还有一些学者将药品进行成分价格换算。单位规格成分价格的具体公式为:PX=P/(Q×F)。其中,Px表示单位规格成分价格,P表示上述部分的调整价,Q表示固定包装下包含的药品的数量,F为对应药品的规格量。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单位价格和包装整体价格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线性关系。
3价格对比基本方法
各国药品价格必然存在不同价格表现形式(人民币、美元等)。研究时建议直接采取价格获取时的及时汇率或不同时期内的平均汇率进行换算。在此基础上收集数据后,再进行药品价格对比研究。研究一般会采用三种方法:简单对比法,统计检验法和价格指数法。
3.1简单对比
多数文章中都曾使用该简单对比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将需要对比国家间同一药品同一剂型的单位规格成分的药品进行一一配对之后,对单位规格成分下的药品价格较高的部分记为1分,其他部分不计分,再将对比的药品所记得的分数进行求和,根据国家之间分数的不同,粗略估计药品价格的高低。
如果需要简单计算两者间的差异,可以通过获取两个国家或地区对应药品单位规格药品价格差值,与对应国家的药品单位规格价格的比值,粗略得出药品价格的差异率。价格差率的具体公式如下:
X%=Pc-PiPi*100%
其中,X表示两个对比国家的价格差率,Pc表示c国药品的参照价格,Pi表示i国家药品的对比价格。
3.2统计检验
统计检验可以从计量角度区分组间样本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由于药品价格对比分析所用的药品价格样本分布为非正态分布,适合使用非参数检验进行分析。如曼-惠特尼U检验、K-S检验、W-W游程检验、极端反应检验等。
根据学者研究,本文推荐可以使用较为常见的曼-惠特尼U检验。曼-惠特尼U检验应用于两独立样本总体分布比较判断。零假设H0是:来自两总体分布的两组独立样本无明显差异。曼-惠特尼U检验主要通过秩来研究两组独立样本所在的总体分布是否相同,而秩就是指变量值排序后的名次。
运用曼-惠特尼U检验对两国样本药品价格进行对比,依据概率p值分析两组药品的价格是否具有统计学差异。如果概率p值小于一定的显著性水平α(通常为0.05),则零假设被拒绝,即两国或地区的药品的价格分布有显著差异;相反,如果概率p值大于一定的显著性水平α,则零假设成立,就说明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价格分布无显著差异。
3.3基本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某类商品(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变化方向、趋势和程度的经济指标。因此,其也可以用来衡量在多数产品价格在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时市场产品的平均价格,然后进行两者间对比。
一般认为,由于消费者的理性偏好不变,其总消费带来的效用水平应该也保持不变。因此,在面临一个新的价格变动时,一个理想价格指数应该可以衡量在效用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应商品支出的变化情况。但是问题在于,当价格变化时,消费数量肯定会发生变化。而由于时间或者地域的差距,消费者的效用也未必会一致。所以实际价格指数是使用的可观察到的数量和支出来进行计算,想方设法的接近理想中指数的情况。
一般,Laspeyres指数使用一国基期数量权重,Paasche指数使用一国对比期数量权重,Fisher指数使用平均观测到的数量权重。但是选择使用何种指数方法,需要根据对比研究的前提条件来进行决定。
Laspeyres指数和Paasche指数的优点在于它们是一种不可观察的理想化的指数;其缺点在于它们之间不能等量代换,即不具有传递性。例如,用该指数计算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价格比较情况,然后再一次独立计算中国台湾与中国香港的价格比较情况,但是以上两个独立的对比数据不能推导出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之间的关系。Fisher指数为Laspeyres指数和Paasche指数的几何平均数,可以实现这样的推导。例如,美国对比加拿大为A,那么加拿大对比美国即为1/A。尽管Fisher指数在这一方面存在优势,但是Laspeyres指数兼具理论与实用的一些优势。因为药品消费由于缺乏弹性,及时相对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消费量也应该不存在太大的波动。由于Laspeyres指数是基于一国基期数量权重,对消费结构变动不大的国家来说,可能比Fisher指数更加适用。
4结论
综上所述,国际间药品价格比较研究受到诸如研究目的、样本选择、单位价格和交易数量、汇率、比价方法等很多因素的影响。由于药品市场的固有差异,目前并未出现一个合适的统一的方法来进行价格间对比研究。虽然现有多数研究还可能存在各种缺陷,但是通过匹配研究目的,限定假设条件,相信其结论还是可以帮助多数国家掌握自身价格真实水平。
参考文献
[1]杨洋,张方.加拿大与荷兰的药品价格管理对比分析[J].中国药业,2014,(22):46.
药品价格范文4
1、利益驱动。目前,药品销售的收入要占医院收入的50%,由于有的药品生产企业以高额折扣为主要推销手段,价格越高,折扣越大,医院倾向用高价药品。同时,有的医生见利忘德,在利益的驱使下,处方上很少用降价药招标药,相反却对高价的新药很热衷。降价药品在医院及药店很难买到。治疗普通的感冒,在医院一般需花上百元。
2、流通环节多。目前药品经营模式为医药公司专营,流通环节为药品厂商、药品批发公司、药店和医院,流通环节过多使药品出厂后价格上涨了30%-40%,从药厂到消费者,中间往往有4至7个流通环节,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医院不管有多大比例的让利,仍然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与病患者结算,病人没有得到一点益处,巨额利润全都进入了医院和个人的腰包,造成药品价格的不断上升。据调查,目前武威市的药品销售利润分成比例为:生产企业占30%,流通环节占40%,医院占30%,由于流通环节多,层层加码,致使药价攀升。
3、“以药养医”利益机制的存在。医、药是医疗服务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医院的正常运转靠得是国家的财政拨款和补贴。近年来,国家对医院拨款和补贴逐年减少,医院由原来国家“供血”变成了“自我输血”,医院正常运转经费的80%以上由自己解决,而在国家经费严格控制之下,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是极其有限的。因此,我国实行把药品进销差价留给医院的政策,以此作为财政不足和医疗服务性收费补偿不足的补充.使医、药之间除了技术关系.还存在着经济联系,也就是所说的“以药养医”。
近年来,随着药品生产、流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流通领域促销手段的变化,医院和医务人员逐渐认识到,在财政补贴水平相对下降、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调整困难的情况下,只有药品销售是比较容易增加医院收入的渠道。于是,出现了大处方、用贵药等浪费药品现象。这种现象是以药养医带来的,是医院补偿政策不完善造成的。在药品这个市场上.患者与药品提供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患者缺乏消费自,主要依赖医师的指导.加上患者主观意识上认为“贵药是好药”的消费心理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大锅饭”,对医院和药品商追求药品利润起了推动作用。
4、招标采购机制不完善。目前药品招标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招标品种、数量偏少,规格不全,有的医院少进或少用招标药;二是招标中对采购排在第一名的药品,也重新形成了垄断;三是现行药品零售作价办法不合理,医院已经赚了自己应赚的利润,作价时还要将价差的20%-30%让给医院,实际上保护了医院的利益,保护了暴利,按现行作价办法,有的招标药品医院利润可达80%以上。
5、部分医院制剂价格偏高。医院制剂普遍规模小,成本高,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或高于国家定价.并且在质量上与GMP认证的企业产品质量还有一定的差距。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改革公主医院医疗体制,实行“医药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公立医院必须坚持公益性质,注重维护公众利益,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兴办的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是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应逐步改变“创收”机制,遏制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为此,医院应靠高超的医术、先进的设备、良好的医德和优质的服务取胜,医院不应参与药品买卖赢利和创收。价格主管部门可逐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体现医生技术水平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以鼓励技术进步,增加医院的收入。当前,要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医院门诊药房改革,革除医院“以药养医”的利益机制。要将医院药房从医院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药房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和药品销售收入与医院脱钩。药房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同等对待,不再享受任何特殊待遇和行政保护政策。政府可将此项税收收入作为同级财政增加对医院的投入。同时,要改变当前医院的处方只能在本院取药的做法,允许“处方外购”,给病患者以选择权。医院要给患者提供处方签,让患者持本院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自行购药。实行医药分开,改革的难度很大,当前首先要逐步减少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人的比重,特别是要切断医生收入同药品收入的直接联系。最终把医药分家的工作落到实处。
2、探索公立医院的产权制度改单。建立国家对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医院)的投资和管理体制,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这是解决医药分开的前提条件。公立医院是面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公共医疗机构。增加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这是建立公共财政的应有之意.也是对纳税人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更是全面建设小康、促进土会和谐的客观要求。目前,公立医院的总收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收入;二是医院经营药品销售的差价收入;三是政府财政的专项补贴。因此,实行医药分离,就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调整医疗服务个格来完善补偿机制。作为政府的公共财政,要始终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宗旨,要为公立医院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要按中央规定所指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的幅度应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鉴于当前政府财政收入现状,财政收入水平还不高.政府不可能把医疗服务全部都包下来,应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源发展医疗事业。改革医疗卫生体制,试行对公立医院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的改革,扩大投融资渠道,促进公立医院投资多元化.完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和管理体制。
3、改革药品定价机制,完善药价管理办法,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检查。2000年以前,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是放开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作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只有100多种。随着医保目录的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增加到删种,而这些药品实际上都是原来由企业自行制定价格的。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以后,市场形成的价格已经很高,政府管理的实质是在已有的高价位基础上大幅度降价,剥夺企业已经形成的既得利益。因此,阻力非常大。政府对价格监管的体制、形式、方法和手段还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还存在不完善、不科学的问题。为此,要继续推进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按标准品和比价系数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方式。要切实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合理比价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凡属处方药都应实行政府定价,堵住医院和医生通过替代品变相涨价的渠道,切实降低价格水平;凡是国家高度垄断限制生产和流通的特殊药品,如毒性药品、品和戒毒药品的价格都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实行严格控制;凡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形成充分竞争、且市场需求量大的新药特药价格也应进行适当控制;凡是市场供过于求、竞争充分的普通药品价格原则上要逐步放开。要缩小内外资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在价格上的差距,取消对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实行的优惠政策。当前,要建立健全药品成本调查和专家审价制度,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严格成本审核,压缩药品流通费用和流通利润空间。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省际间的价格协调制度.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制止竞相抬价。要根据各地药品集中招标的实际,适时降低药品最高零售价的标准。要继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的收费政策和中标药品零售价核定办法。对一些目前尚未纳入政府管理、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遏制过快涨价势头。要强化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药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制止乱加价、哄抬药价等不正之风。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严厉处罚各种违价行为。
4、深化药品生产流遭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药品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又直接涉及到其产品质量和价格。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改变目前生产过渡和流通无序问题。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医药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对于技术水平低、生产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要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开发新忧产品,特别是要扶持生产技术含量大和疗效价格比高的药品。要支持优势医药企业的兼并扩展,培育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企业集团,使他们在药品生产中发挥骨于和龙头作用。要进一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严格药品经营市场准入制度,推动企业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发展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化药品流通管理模式,促进药品的规模化经营,促进药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药品价格范文5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药品价格范文6
药品从生产、流通到最终被患者消费,过程非常复杂。通过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药品价格管制方法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实现药品价格合理的目标并非是纯市场,或者纯行政管控任何一方可以做到的。
英国
英国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了绝大部分医疗服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于1948年的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NHS)。NHS覆盖了所有的英国居民,其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的一般税收。NHS中住院药品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获取,初级保健和门诊用药则主要通过分类制定NHS偿付价格的方式来实施管理,患者只需支付处方费。
英国药品和卫生用品监管局(MHRA)负责把所有药品分为处方药(POM)、药房药(P)、普通商品药(GSL),其中P和GSL均为非处方药(OTC)。
根据药品的市场特征,英国将NHS系统中的药品分为A、B、C、E、M(W)五类(见表1)。药品分类不同,参与的定价机构也不同(见表3)。
英国卫生部制定了药品价格管理计划(PPRS)和M(W)类通用药计划。NHS商业服务处负责对药剂师补偿,制定A类通用药对药剂师的偿付价格,并向药房提供E类特殊储备药的额外补贴。英国药品工业协会(APBI)负责与卫生部就C类专利药实施PPRS协商。英国通用药生产协会(BGMA)与卫生部协商M(W)类药品的偿付价格。英国国家卫生医疗质量标准署(NICE)负责向英国政府提供药品和新技术操作指南。
其中不予报销的药品包括绝大部分OTC药品、私立医生开出的药品,以及按通用药管理条例列入黑(灰)名单(SLS)的处方药,主要是减肥药、维生素、草药等。NHS系统用药是免税的,其他药品增值税税率为17.5%(见表2)。
英国药品价格相关费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药物经济学评价、技术评估、内部参考价、价格冻结或直接降价、折扣和回扣、控制公司利润、平行进口等(见图1)。
法国
法国所有居民均被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覆盖,其中国家雇员和家庭保险覆盖了80%的人口,此外还有自我雇佣者保险和农民保险。为了减少自付费用,85%的居民加入了补充保险。
法国药品系统中,卫生部是最主要的管理者,其下设药品管理局和药品价格委员会(CEPS)分别负责药品上市审批和价格制定工作。负责评估药品的临床使用效益的机构是国家透明委员会(Transparency committee)下设的高级卫生主管机构(HAS)。国家参保者联合会(UNCAM)则负责制定报销政策。
法国药品分类管理分成两个方面:一是CEPS进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二是HAS负责评估处方药的临床和疗效改进情况,按临床价值显著、疗效改进显著、中等程度改进、小改进、无改进、有负面作用的把药品分成1~6个级别。
CEPS根据药品疗效改进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报销,并与企业协商制定药品的出厂价格(见表3)。其中评分1~5级的处方药可以纳入报销,1~4级的药品价格设置可以略高于参照药品,5级的药品价格与参照药品持平,6级是有负面作用的处方药,不被纳入报销范围,另外非处方药也不纳入报销。对于评分为1~2级的创新药,有特殊快速的定价程序:先由企业报价,CEPS如果两周内没有反对意见,视为接受该价格。不过企业报价必须与其在德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的价格水平一致。此外,企业会提出预期销售量,如果实际销售量超过了预期,企业需向政府返还利润。但是如果CEPS反对企业的报价,则会进入价格协商程序。
法国药品的定价机制并非一成不变的,所有只在医院使用的药品,出厂价均采取自由定价的方式。而报销药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均按照价格加成方法制定。
法国一般商品的标准增值税是20.6%,报销药品增值税是2.1%,非报销药品的增值税是5.5%(见表2)。法国采取的药品价格相关费用控制措施包括:药品经济学评价、内部参考价、外部参考价/跨国家参考价、降价、消减利润率、对患者的折扣和回扣、利润回补机制(claw-back)、控制公司利润和促销手段、平行进口等(见图1)。
德国
德国医疗服务体系以法定保险和公私混营为主要特征。全国280个疾病基金覆盖了约89%的人口,私人保险覆盖了9%的人口,还有2%特殊人群,如士兵被国家免费医疗系统覆盖。
德国卫生部负责药品上市、生产、监测和流通等环节的管理。联邦联合委员会(G-BA)负责对药品进行分类,包括界定是否属于创新药和制定报销药品的参考组。药品报销目录则由卫生部与G-BA合作制定。药品的参考价格由全国健康保险基金总部(Head Association of Health Insurance)负责设定,大多数OTC药品、疗效不好的药品均不纳入报销范围;而创新药可纳入报销,允许自由定价(见表3)。
德国官方对药品价格没有直接的管制,政府主要通过参考价格系统影响药价,保险基金只按参考价支付。如果一种药品的价格高出了参考价,医生需要告知并提醒患者需要自己支付其中的差价。价格参考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相同物质成分的药品,第二类是药理学和治疗上类似的不同物质成分,第三类是针对同一症状的不同药品。参考价格系统覆盖了德国大约75%~80%的药品市场。同时,德国要求对药品的出厂价要做强制性的标示以起到提醒作用。
德国药品价格相关的费用控制措施包括:内部参考价、价格冻结、折扣和回扣、平行进口等(见图1)。
波兰
1999年波兰建立了强制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工作、未工作和退休人群。波兰药品管理机构包括卫生部和国家健康基金(NFZ)。其中卫生部下设药品咨询委员会(ADC)、国家药品注册办公室(URPL)和药品检查机构(GIF)。
波兰药品报销和定价环节紧密相连。申请药品纳入报销的厂家,必须提供该药品价格建议,以及国际对比价格、同类药品价格、制造成本和预期销售量等。由卫生部依据ADC的建议和财政部协商制定。波兰卫生部对所有报销药品均在批发环节制定了官方价格,间接管制出厂价。同时对报销药品药店加成部分制定了累退性的加成方案。但是波兰对所有非报销药品,包括所有OTC药品,在各环节均实行自由定价。
综合来看,波兰报销药品批发环节的利润率在批发价格的8.9%,相当于出厂价加成9.8%。非报销药品尽管没有管制,但批发环节实际平均利润率为批发价的14.5%。药店的利润率约在销售价格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