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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1
Abstract: The system reason that induced duty crime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the defect in the incentive, opportunity institut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 So th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remedy incentive mechanism, remove vulnerability of opportunity structure, strengthen restraint mechanism, and improve the existing system of the corruption-against.
关键词: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缺陷
Key words: incentive mechanisms;restraint mechanisms;defects
中图分类号:G4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9-0261-01
0引言
目前,高校的廉政制度体系在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方面存在缺陷,这就容易引发高校职务犯罪行为。
1高校激励机制方面的缺陷
激励机制是鼓励人们辛勤工作、努力进步的重要手段。激励机制如果存在缺陷,容易导致员工失去工作的动力,会诱使一些人通过等手段来获取额外收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校教职工员工的收入与其他社会阶层特别是公务员的收入相比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际情况是,教师的基本工资确实不比公务员少,但是公务员的奖金、其他待遇等工资性收入明显高于教师,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明显高于教师,这就导致了教师的待遇弱势和权力贫困,优秀人才不是角逐教师而是公务员[1]。二是高校内部员工的待遇仍呈现平均主义的倾向。高校是事业单位,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员工的工资待遇也由国家发放。虽然,国家已经对高校的工资进行了几次改革,也确定了绩效工资。目前,绩效工资比例较低,并且绩效考核也很不完善。高校的工资待遇仍然呈现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这种平均主义并不考虑个人的能力和实际贡献,容易挫伤了员工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教师系列和行政系列的收入差距日益拉大。教师是学校的主体,教师应当比行政人员的收入高一些。然而,目前很多高校行政系列人员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全新教职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行政系列和教师系列的收入差别加大,这与个人的能力和工作努力完全无关,这种分配方式与按劳分配背道而驰,使得行政人员再次面临激励机制的扭曲。
2高校机会结构方面的缺陷
一是“官本位”思想仍然在高校中占据较高的位置[2]。一些高校中的,校级领导、院(处)级领导既担任行政职务,有具有学术职务。这些“双肩挑”的人员,在职称评审、科研经费分配等方面比普通教师享有更多的优惠,引起了教职工的争先效仿。这种"官本位"的思想也导致高校教师想方设法弄个一官半职,出现了诸如几十名学术骨干竞相争夺学校科研处长职位的怪现象。二是采购、基建等环节权力集中。高校物资采购、资金保管、基建工程是最容易发生职务违纪犯罪的环节,对象多为处长、科长。究其原因,一方面部门领导负责的体制使决策权集中于部门领导;另一方面,领导的集权使得同事和下属对其无法监督,上级部门和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为部门领导滥用权力创造了条件。三是财务监管比较乏力。高校资金保管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比例也比较高。从制度层面分析,与高校二级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和设置“小金库”有关。高校的二级单位有一定的独立权,财务会计人员是本单位自己聘任,脱离了学校财务的监管。二级单位在开展培训、辅导、函授、出租场地等经济活动,获取的经济收入容易形成“小金库”。同时,校级财务对于预算外收入和“小金库”收入的流向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容易为腐败创造了条件。
3高校约束机制方面的缺陷
约束机制既包括自律机制,也包括他律机制。约束机制存在缺陷的后果是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更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自律机制效果甚微。自律主要是通过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开展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自己以身作则,主动远离腐败。二是责任机制乏力。法理上讲,享有多少权力,就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从高校现有的规章制度看,制度结构总体呈现出权力、程序等规定较多、较细,责任的规定比较粗略。对于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查办案件固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是查办的各类案件中,失职渎职类案件极少,责任追究的威慑严重低下。三是舆论监督欠缺。对于高校来说,舆论监督主要包括是教职员工的监督。教职工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了解,他们的评价、议论能够形成一种行为约束机制。然而,当前高校员工不太在其他教职工如何评价,主要关注如何给领导留下好印象,因而,出现了对上对下内外有别,群众的评价不起作用的倾向。
首先,要匡正激励机制。高校可以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关于教师待遇的条款,从法律上确保教师的待遇。同时,高校也要广辟财源,提高教职工待遇,稳定教职工队伍。在高校内部管理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教职工的任用、提拔、奖惩与其能力素质、绩效挂钩,通过绩效制度发挥正面的激励作用。其次,要消除机会结构,消灭体制、机制以及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量化和细化,并推行领导班子票决制度。要继续推进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为教职工提供方便的利益表达渠道。要继续完善竞争机制,在基建、采购领域进一步提高公开招标的比例。在科研经费的分配上加大竞争机制,引入招标制度,防范科研经费分配中的权力垄断行为。最后,要强化约束机制。强化高校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实行高校的行政权力向行政服务转变,扩大各院系在人、财、物、事方面的权力,实现权力由高度集中向适度分散转变,实现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行学术权与行政权适当分离,行政干部不再担任学术机构的负责人,实行学术自治。认真执行报告和述廉制度,高校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述职述廉,不能将述职述廉等同于工作报告。高校还要尽快建立与责任约束体系配套的教学事故、科研事故、管理事故等责任实施细则,构建完毕的高校责任体系制度,以利于增加教职工的责任感,推动高校的中心工作。
参考文献:
[1]浅谈中国教师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庆广播电视大学.商江. 省略/home.php?mod=space&uid=711062&do=blog&id=29265.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2
工 作 汇 报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确保教育事业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充分发挥预防工作在促进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现就我们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成绩
(一)突出重点,抓好“七有”工作要求的落实。
1、有组织。为切实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县教育局成立了以杨丽霞局长任组长,其他局班子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书记李恒同志担任,并按要求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2、有规划。依照《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3、有制度。按照《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并实行转任、轮岗、回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务公开制度,与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制度,公开招标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制度等,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有人员。按照《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监察部门具体负责预防工作,各单位确定一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具体负责与预防职务犯罪领导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5、有场所。凡具备条件的重点单位和学校都建立了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活动场所,即:警示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室、警示教育橱窗、警示教育专栏和版面、宣传图片等。
6、有措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特点,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开展理想信念、作风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
7、有效果。通过预防工作促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对职务犯罪的免疫力,杜绝或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落实到位,抓紧抓好,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预防氛围。
一是各科室处所和各学校责任人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及全局各项工作目标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在丰富教育活动上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长效目标机制。二是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正反两方面的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不断夯实预防的思想基础,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继续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和家庭助廉活动,把廉政文化建设同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家庭成员廉洁自律意识。四是把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作为我局法制宣传内容之一,利用展板、报纸、电视等法制宣传阵地广泛宣传,营造更加浓厚的预防职务犯罪氛围。五是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把各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好的经验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预防工作深入到每个岗位和每个党员干部。
(三)注重制度防范,切实发挥制度的制约监督作用。
一是要对我局现有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对制度的可行情况进行评估,并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为全局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严格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各项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决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对配偶子女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等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等党内监督制度。三是加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制度的执行和完善,紧密结合我局查找的风险点,联系岗位实际,认真查看流程是否规范、防范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对于流程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四是注重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同时,局党组对各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间断、不定期的明察暗访,不定期进行督查 通报,切实预防职务犯罪。
二、存在问题
由于教育系统点多面广,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在党风廉政建设自检自查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与差距:一是政(校)务公开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形式单一;二是少数教师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覆盖面不够广。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指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二)对本单位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国家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规定以及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收入等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审计;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接受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告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和行业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六)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典型的建议,组织交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九条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和完善有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纠正监察对象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制度、落实措施。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并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或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换等制度。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务信息都应当公开。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经济等重大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改造等职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并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谋取利益。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的授权或委托从事相关活动,实行公共事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利用上述企事业单位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以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建立监督制约与检查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廉政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应当书面提出纠正问题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抄送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还应当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收到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检查、通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有权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处分建议的机关反馈。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意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控告人、举报人。
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应当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而不举报的;
(五)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妨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4
【关键词】环卫行业;预防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11-01
随着社会主义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快速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在城市运行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同时,环卫行业的职务犯罪问题也开始涌现,这个被称为“清水衙门”默默无闻的环境卫生行业因为职务犯罪开始出现在法律视野。
一、环卫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主要为业务领导干部。从近期环卫行业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涉案人员较为突出,且有窝案串案的特点。
2.犯罪客体主要集中于环卫业务管理。环卫行业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环卫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对于环卫业务的管理,尤其是业务的审批、车辆设备的采购和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3.犯罪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主要利用自身负责审批的职务便利,或者对工程监管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
4.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多样化。既有私设小金库,贪污国有资产;又有受贿期权化,收受好处费、感谢费、过节费;还有以罚款要挟,吃拿卡要。
二、环卫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1.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权力监管的滞后给职务犯罪预留了空间。近些年,全国特别是在首都北京,环境卫生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环卫企事业单位资金使用规模越来越大,但由此来带的环卫行业制度不健全,很多单位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下,领导干部集决策权、审批权、人事权于一身,领导权力产生了寻租市场,为职务犯罪预留了巨大的空间。原北京某环卫公司厂长唐某与总会计师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设小金库,侵吞了垃圾清运业务3600万元资金 ,便是行业快速发展与权力监管滞后导致的职务犯罪。
2.部分环卫单位虽承担区域内环境卫生运行工作任务,但本身保留了少部分政府行政职能,审批权与运营权合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为职务犯罪滋生了土壤。原北京市某区环卫中心业务科科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开设了与环卫业务相关的一间保洁公司,承揽业务。
3.城市化进程与清水衙门的落差诱发职务犯罪。高付出、低福利的环卫行业与城市化进程的差距是环卫行业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诱因。
三、环卫行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构想
环卫行业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笔者将着重从预防职务犯罪入手,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体制上,改革环卫事业单位,分立行政审批权与企业运营权
其一是改革环卫事业单位。据悉,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分别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而环卫事业单位的改革,就是要将现行环卫事业单位中承担 有行政审批权的职能归于政府,消除行政审批权与企业运营权集中的弊端,使环卫事业单位回归公益属性和企业属性,减少环卫行业权力寻租的空间,预防职务犯罪。
其二是深化环卫企业改革。在现有环卫行业企业化进程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报告制度,使其迈向现代企业管理,完善企业制度,制约环卫行业领导干部与关键岗位责任人项目批准权和业务处置权,运用现代公司体制预防职务犯罪。
(二)机制上,构建监督预防体系,创造行业良性发展模式
1.加强廉政预防教育、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法制宣传。
一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权力制约。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突出对关键岗位和领导干部的合理监督和制约,权力共同行使,相互制约。二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针对环卫特点,建立行业内部的行受贿档案、干部廉政档案制度,采取以案析法、现身教育等形式,提高环卫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制观念。积极鼓励群众检举、揭发,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环境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力度。
2.创造行业良性发展模式。立足城市环境服务产业,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发展静态产业和循环经济园区,提升环卫产业价值,提高环卫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从产业发展、事业发展层面减少和预防环卫职务犯罪。
(三)制度上,完善政企间特许经营权制度和企业内部各项管控制度
完善特许经营权制度。在特许经营权模式下,纳入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理顺明确政企关系。对出现的职务犯罪,加以严惩,实现环卫行业从人治向法治的平稳过渡。
完善环卫企业单位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发挥环卫企业纪检监察监督作用,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环卫风险防范内控制度,严格生活垃圾等环卫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严格道路清扫、卫生间清洁管理等业务考核监管制度,严格车辆设备合格供方管理,加强财务审计制度,完善企业效能监察制度,落实环卫业务干部轮岗制度,监控合同签批流程,稀释权力审批,形成权力制约和公开透明有序的管理,从环卫企业内部制度防控层面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5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建设齐全:(自评得分20分)
1、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局长为组长,为副组长,分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成员,为预防联络员。
2、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中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内容。
二、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自评得分20分)
1、年初制定宣教计划,每季度的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都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内容,对重要岗位(财务、住房补贴发放岗位、廉租房配租岗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组、交易办证中心等)的负责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岗位培训。
2、每季度的中心组学习有普法内容,股级以上干部每人一册普法教材,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
三、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自评得分20分)
1、结合房管系统特点,完善了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重点建立完善了各种制度,股级干部任免民主推荐、集体讨论、保组织部批准。建立了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干部职工查找了风险点,制定了防范措施。
2、对领导班子的勤政廉政执行情况、政务公开情况、行政管理机制落实情况等,局内设纪检组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了建设工程项目预防工作。(自评得分20分)
1、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进入县招投标中心,按照规定操作。资金拨付由施工方申请,财政综合股室查验,分管县长审批同意,最后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
2、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县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并及时报县预防办备案。
3、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度工程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审批制度。
4、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廉租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对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警示教育,项目工地都建立了预警教育牌,公布了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等。
五、平时工作。(自评得分20分)
1、认真贯彻上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精神,准时出席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联席会议,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2、按时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信息。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6
科学发展观是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也是经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如何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已经成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新课题。在做好反腐预防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履行好《》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一、必须科学地认识和把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律
科学地认识和把握预防工作规律,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预防职务犯罪规律可以从三个方面认识和把握。
一是从科学分析形势上认识职务犯罪规律的新特点。当前社会分工越来越密、越来越专业化,涉及职务犯罪的领域也越来越广、越来越多。因此,研究职务犯罪规律,对于采取预防打击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大案比例逐渐上升,犯罪金额越来越大。二是重点部位犯罪案件占较大比例。三是贿赂犯罪突出,权钱交易明显。四是窝案串案多。五是边打边犯,现行作案多,尽管有关部门加大了反腐败查案力度,但犯罪并未收敛,一些人为了私利,不惜以身试法。上述情况表明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预防和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只靠打击这一手不行,必须加强预防工作力度,提高预防工作水平。
二是科学探求与其他工作联系上揭示预防工作规律新内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与经济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密切联系,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抓好预防犯罪工作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任务。因此必须积极探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在要素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工作之间的本质联系,科学地认识预防工作规律,并不断提示这些规律,遵循规律,按规律想问题、办事情,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把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
三是从科学推进工作开展上把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律的新要求。提示和认识规律的目的就是按照规律要求,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实现“两个转变”:在指导思想上,从过去侧重依法进行监督、查办案件转变到更加注重围绕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加强构建和谐社会软环境上来;在工作思路上,从过去限于党建领域、被动服务经济工作转变到主动服务经济建设中心工作上来。
二、科学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把握预防重点
贪污、贿赂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特定社会现象,它的存在与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是主客观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相作应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主观原因。放松世界观改造,不能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是产生犯罪的主观原因。我们一些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放松政治学习,讲理想、讲宗旨、讲党性原则少了,而讲个人利益、讲实惠、讲奢侈享乐多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人为满足膨胀了的私欲,就利用用中的权力,进行贪污受贿,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客观原因。环境对职务犯罪的影响,是产生犯罪的客观原因。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引导,新形势下,社会大环境、工作单位环境、家庭小环境、社会风气、朋友群体圈环境等对职务犯罪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是机制原因。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有关制约权力的机制尚不完善,监督制度不健全,使违纪违法分子有可乘机。一般说职务犯罪都需要一定条件和环境,有的单位个别人权力过份集中,对权力又缺乏必要的制约,结果导致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三、认真研究制定科学的预防对策
(一)立足防范,教育先行,筑牢预防犯罪的思想防线。一是创新教育体制机制。要在认真总结过去预防工作中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在教育形式、内容及方法上进行探索和实践,使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结合实际和“检企共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二是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上坚持“五个结合”:即:坚持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典型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传统教育与传媒教育相结合;提醒教育与诫勉教育相结合。三是在教育对象上坚持“三个突出”:即:突出领导班子及班组成员;突出重要岗位、重要部门等管理人员;突出二级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等重点,通过创新和改进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亲和力。
(二)完善预防制度,创新机制,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防范体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是遏制腐败行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要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大对各种违纪行为的暗访、监督和检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预警机制。针对企业的特点,制定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加强对可能腐败行为的监控。加大事前监督,对干部出现的苗头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让红灯亮在越轨之前。
(三)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一是强化群众监督,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单位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都要通过职代会讨论,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有效避免决策失误。二是加强干部管理,在干部提拔使用上,坚持看品德,看潜质,看实绩,看公认的“四看”原则,实行民主推荐制、组织考核制、党政班子票决制,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前廉政谈话制,从制度上保证干部选拔使用和人事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三是突出监督重点,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围绕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四是针对重点工程和热点问题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
(四)多管齐下,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原则。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因此,我们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原则,这也是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所决定。一是、权钱交易等极端腐败现象,是个人主义和金钱万能思想的表现,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要解决思想根源问题,坚持教育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要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武装每一个党员干部,使他们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制度上不健全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要在制度上做文章,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使制度成为反腐败的重要保证。三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归根到底是由于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导致的,因此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是防止权力蜕变的重要手段。教育、法制、监督三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