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章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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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章程

俱乐部章程范文1

的确,现在企业的CMO,90%可以称之为首席广告花钱官和活动官,做的事情毫无战略价值感。这不禁使人思考,到底是CMO出现了问题,还是CMO的职能出现了问题?

近日,可口可乐宣布,其全球首席营销官 Marcos de Quinto 即将退休,之后可口可乐不再设立CMO一职,这意味着 Marcos de Quinto 成为可口可乐历史上最后一位首席营销官。未来,可口可乐将由首席增长官(Chief Growth Officer)统一领导市场营销、商业战略、用户服务等业务,并直接向 CEO 汇报工作。

可口可乐为何撤销CMO一职

24年前,可口可乐设立市场营销官这一职务。作为快消品行业的巨头,市场要求可口可乐必须以消费者为导向,以品牌管理为核心,这也是当时所有B2C企业的特点。对于B2C企业来讲,品牌价值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它的客户价值,因此设立CMO职位进行品牌管理很有必要。

但是到了今天,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数字化时代,客户的行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打通,企业可以基于客户行为数据、身份识别实现贯穿式的客户身份管理。而企业重点也发生了变化,要以营销增长为核心,把各个部门按照增长方向统一整合,建立一个新的金字塔或者倒金字塔。

这种形式区别于以前企业的科层制分工。专业分工将每一个职能切割细化成模块,造成CMO以及营销部门在企业职能上出F了问题。现在,很多公司的营销部在做广告投放、品牌运营与检测工作,甚至还有大量的总监在研究文案……如果按照科特勒对营销的定义:营销是市场增长的核心驱动要素。很显然,目前CMO及营销部门所做的工作与其最终应该实现的功能无法匹配。

另外,marketing和strategy的融合趋势也是促使可口可乐调整企业内部职能的又一个因素。以前公司战略更多是在考虑和谁竞争、在哪儿竞争,而营销考虑的是在竞争中如何落地,如何实现客户价值。当这两者开始统合,促使公司必须设立新的职位承担此重任。

总的来讲,可口可乐撤销CMO一职,不是因为这一职位没有用了,而是随着市场变化,营销部门要转变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英国行业媒体《Marketing Week》评论说:此次调整标志着饮料巨头可口可乐正持续转型为“以增长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growth-oriented and consumer-centered)的饮料公司。

替代CMO的首席增长官,要做的不只是营销

印尼巴厘岛坐落着世界上第一个营销博物馆。博物馆中谈论营销的人物是扎克伯格、乔布斯、比尔盖茨等,他们把市场驱动的观念应用到企业的每一个环节,所以他们会成为伟大的市场驱动型CEO。

“营销战略核心的本质是市场驱动型战略,而不应该是我们所看到的广告投放活动,这些是战术层面的东西。这就好比用一个细微的武器代替了一个统帅的兵法,这两者之间的格局、境界、系统观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应该是今天重构营销所应该理解的意义和功能,所以我觉得不是营销出了问题,是营销部门CMO的功能出了问题。”科特勒咨询集团中国区合伙人王赛博士说。

一个公司的首席增长官或者市场战略官要帮助公司设计市场战略,明确业务增长来源,要跳出一棵树的层面看整个森林。例如,从哪些区域、渠道、客户、哪些新的国家、哪些新的细分维度实现增长,把这些所谓的增长单元用一张增长地图非常清晰地告诉CEO,明确未来公司增长的核心驱动因子在哪里。

以增长地图为核心,首席增长官还要引领人力部门、财务部门等因子,分解企业客户管理和流程。市场增长战略能够非常系统地安排企业的各种活动和工作,让一切可视化、可落地、可管理。

“以用户为中心,以增长为导向”这个观点并不新鲜,但对企业却很重要。企业实现增长的途径必须让营销战略可视化,这样才能在战略推进过程中让企业清晰地了解每个环节遇到的问题。

而战略可视化也有一套讨巧的解法,就是把市场战略、数据、技术融合等构建成为一个市场战略的驾驶舱。无论何时,都能够看到哪个维度亮了红灯,哪个维度亮了绿灯,哪个维度亮了黄灯,这样就可以动态调整公司战略。

Facebook、linkedIn是硅谷最先成立增长部门的两家企业,这两家企业都是将数据、技术、营销打通,增长部门涵盖产品、工程、分析、市场营销等不同的方向,以统一的增长目标和市场战略指导企业行动。

俱乐部章程范文2

运动员职业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赔偿问题缺乏现行法律支持:国内运动员在与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时,俱乐部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常会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如果运动员违约,则需支付俱乐部违约金若干”的内容,以期制约运动员。这种做法在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不但难以找到有力的支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只有在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用或者有竞业禁止条款时,才能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足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常识,对国际足球运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不足:目前国内职业足球的从业者除去从小接受专业训练的运动员外,俱乐部管理层、经营人员大都来自其他行业,从事足球管理工作时间有限,对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相关章程、制度等不够熟悉,缺乏从事足球运动的专业化知识,这就容易造成在与运动员签订职业合同时,出现违反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条款,从而造成合同的效力不被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承认。

运动员自身的文化水平限制,使其在与俱乐部签约时难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内运动员受我国青少年培训体制的限制,其具有的文化水平较低,特别是缺乏法律方面的相应知识,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签约时往往难以识破俱乐部在程序问题上使用的小伎俩,使得自己极易陷入俱乐部设计的“收入陷阱”中。一旦双方就薪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时,运动员才发现上当,叫苦不迭。

足球俱乐部投资者身份鱼龙混杂,其投机性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忽视或牺牲球员的利益:国内目前的足球俱乐部除去北京国安、山东鲁能等少数俱乐部具有国企背景外,包括广州恒大在内的球队多数均为民营企业投资经营。与国有企业从事职业足球运动相比,民营企业在经营职业俱乐部过程中,更加注重投资收益,强调对俱乐部经营成本的有效控制,对比赛锦标的渴望也更甚于前者,它们更希望通过球队优异成绩的取得,成为打通其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有效途径。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各家民企背景的俱乐部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有的一掷万金,花大价钱广纳优秀的教练员和球员,增强球队实力,如广州恒大俱乐部;有的采用以小博大的方式,签约一至两名国际著名球员,同时下大力气进行舆论宣传,在声势上不输他人,如上海某著名球队;还有的财力有限,量入为出,在选择签约球员时精打细算,注重积累,使球队通过时间上的磨合逐步取得比较好的成绩,如江苏舜天俱乐部。虽然球队的经营方式不同,但比赛锦标毕竟只有一个,当俱乐部的战略目标一旦难以在短时间内得以实现时,一些俱乐部所做的不是加大投入,而是想方设法的来控制当年的经营成本,在此背景下一些名星球员的高额工资就成为他们首选的调整对象。俱乐部采取拖延支付、限制出场比赛、停止训练等手段迫使运动员被动减薪或放弃应得的奖金,从而达到控制经营成本的目的。在俱乐部投资者眼中,球员只是球队取得成绩的工具,并不是球队的主体,与维护投资者自身的利益相比,球员的个人权益是微不足道的,是可以被忽视的。

俱乐部处于强势的惯性思维,使其在与运动员商谈合同条款时容易无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合法保障:当前一些俱乐部投资人、管理者人认为,是俱乐部为球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平台,没有俱乐部的支持和培养,运动员根本难以为继,所以俱乐部是球员的衣食父母。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俱乐部在与运动员商谈签约条款时,常常会提出一些令运动员难以接受的苛刻内容,俱乐部将自身利益凌驾于运动员个人权益之上,从而使得双方的协商签约失去平等的地位,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损害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

足协应发挥足球运动管理者的作用,加强对俱乐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符合职业足球运动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足球运动的管理组织,中国足协应当主动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对于所存在的俱乐部管理人员缺乏足球专业常识的问题,应积极组织业务培训,开设相应的培训课程,帮助他们较快地熟悉足球环境,了解足球运动的发展规律,掌握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章程和制度。中国足协应当在职业联赛章程中明文规定:俱乐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后,方能从事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俱乐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可以保障俱乐部的日常管理行为能够遵循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章程和制度,从而避免类似于唐淼“合同门”事件的再次发生。

鼓励运动员聘请专业经纪人,为运动员合法维权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对于国内运动员受自身文化水平限制,在与俱乐部签约时不能有效维权的现实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提供帮助:(1)鼓励运动员聘请专业经纪人。体育经纪人作为职业体育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角色,在当今的职业体育运动中已经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育经纪人可以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业内资源为运动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最大限度的为运动员争取合法的权益。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发展至今,国内足球经纪人从无到有,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他们在众多运动员转会、与俱乐部签约、续约、解除合同等问题上为球员们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弥补了球员自身条件限制所存在的不足。一些国内优秀足球运动员还专门聘请国外的足球经纪人,专门为自己打理留洋事宜,其中不乏运作成功的案例。因此,我们应鼓励国内足球运动员聘请专业的足球经纪人,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2)足协应严格杜绝“阴阳合同”现象,加大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力度,为运动员合理维权提供支持。对于个别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俗称“阴阳合同”),中国足协曾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对俱乐部与球员私下签订的合同效力不予承认。在 2013 年初球员于涛从上海申花俱乐部转会至上海申鑫俱乐部一事上,足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没有采纳申花俱乐部提出的与球员私下有补充协议的说法,支持了球员的自由转会,可以说为规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签约行为开了一个好头。笔者认为,足协应当在此基础上加大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力度,不仅对产生的“阴阳合同”不予承认,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行业处罚来打击这种表面上损害球员权益,实质上损害中国足球运动发展的投机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3)发挥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为运动员合法维权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对于国内运动员在与俱乐部就合同的签订或执行产生纠纷时,如何需找有效的救济途径,有关学者已经专门撰文进行了研究[3],对此问题笔者不在在这里赘述。作为中国足协内部的足协仲裁委员会,它主要承担着对广大国内球员合同纠纷的管辖,因此可以被视为国内球员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要发挥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作用,需要改变它目前存在的专业人员少、程序不规范等不足,积极吸收国内体育法学界的专业人士加入,规范程序,提高对合同纠纷的仲裁效率,从而既为运动员合法维权提供有效的救济,也保证了中国足协管理工作的权威性。#p#分页标题#e#

足协应提高足球俱乐部投资人的准入门槛,防止投机分子的滥竽充数,维护职业足球发展的良好环境:对于国内足球俱乐部投资人鱼龙混杂的情况,笔者认为足协应提高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准入门槛,通过在资金、场地、梯队建设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对投资人投资职业足球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目前中国足协只是在中超联赛中采取了准入制度,而在中甲、中乙级别的联赛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就使得一些不太具备投资职业足球基本要求的投机者也混杂其中,所以这两级职业足球联赛中经常出现俱乐部拖欠球员薪水、球队频繁更换主场、乃至俱乐部为了收回成本,有组织地组织运动员消极比赛、打“假球”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建议中国足协在各级职业联赛中能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联赛准入制度,使真正具备投资职业足球能力的投资者能够进入到这个领域,用他们的实力来推动职业足球联赛的向前发展。这样既有力的推动了职业联赛的健康运行,也为保障运动员在俱乐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可以有效地将那些实力不足或会有不良企图的投资人拒之于职业联赛的门槛之外,维护职业联赛的良好环境。

在职业联赛中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倡导俱乐部与运动员以平等的方式就合约问题进行商谈,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足协应当在职业联赛中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教育俱乐部投资人、管理人员认识到运动员才是足球运动的主体,不要简单地将运动员的合理要求与俱乐部的运营发展相对立,应当看到运动员的个人发展和俱乐部的健康运营是并行不悖的,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应当允许运动员在自身利益方面提出合理的要求,双方应当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合同的签订或解除。同时在协商合同条款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实践证明,一个充分尊重运动员个人发展的俱乐部才有可能在职业联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那些采取高压手段甚至违法行为逼迫球员在合同问题上就范的俱乐部是难以取得辉煌成就的,即使偶然取得比较好的成绩,也大多是昙花一现。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个性发展,同样适用于中国足球的职业运动员。

结论

俱乐部章程范文3

1.向乙方下达_________年度_________级_________组联赛、足协杯及其他比赛的指标任务。

2.甲方对乙方思想教育、训练、比赛、生活实行领导、管理并进行全面考核。

3.甲方保证向乙方支付年薪_________美元。

付款方式:签约即付_________美元,其余部分分为12个月,每月_________美元,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4.甲方提供乙方本人及其夫人、子女在合同期内两次回国的往返机票费用。

5.甲方在乙方合同期内免费向乙方及其家人提供_________公寓一套,水、电、国内外长话费由乙方自理。

6.甲方同意每年给予乙方_________天假期(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联赛日程)。

7.甲方为乙方的训练、比赛提供运动装备及其他相关的物质保证。

8.甲方拥有乙方团体及个人肖像、电视、广播、新闻采访、音像、服装广告等传播媒体的权利。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安排,在任何场合不得有损害此条款的行为。

9.甲方对乙方严重违反合同及俱乐部管理条例,视情节给与罚款、降薪、直至解除工作合同的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下达的全国_________足球联赛、足协杯赛及其他比赛的指标任务。

2.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对其的思想教育、训练、比赛、生活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完成甲方规定的全面考核指标。

3.乙方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足协制定的运动员管理规范及甲方制定的“合同制运动员管理条例”。

4.乙方应按照中国有关条例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乙方必须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比赛和集训或特殊安排的训练、讨论会及其他训练和比赛有关的各项活动,并应按照甲方要求身着甲方提供的服装与装备,不允许出现与本俱乐部无关的产品广告标志。

6.在公开场合不允许出现有损害俱乐部、协会和足球队声誉的行为。特别在接受电视、广播和新闻采访时,其内容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对外随意谈及俱乐部内部训练与比赛事物。

7.在合同期内发生损伤和生病必须立即按甲方要求接受治疗,并有义务随时向甲方通报健康情况。

8.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关于竞赛方面的纪律规定,参与训练和比赛要有良好体育道德,无条件服从裁判员和主力裁判员做出的一切判罚的规定。如触犯足球比赛纪律而受到中国足协的经济及停赛处罚,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因触犯中国法律被有关部门处罚,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自行解除,并随之报中国足协,通告乙方所在国足协,并报国际足联仲裁。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中国法律及中国足协的规定按有关条款执行,凡属中国法律及中国足协没有规定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修订后,同样有效。

四、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至_________,或直至中国_________赛季全部比赛结束,为乙方临时租借有效期。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_________公司/俱乐部推荐乙方到国外俱乐部踢球,并能取得经济效益的话,甲方将同意乙方转会并得到这次转会所得利润的_________%。

俱乐部章程范文4

构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新模式

-----江西省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工作汇报

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共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9个(其中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4个,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个,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个,团体会员单位12个),会员人数达到30000余名。

一、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成立背景

我市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作的前几年,因为俱乐部本身属于社团组织,基本上都是自行管理,比较松散,不能拧成一股绳,也不能形成规模效应。特别是随着俱乐部数量的不断增加,各种问题不断涌现,如:收费不规范(有的家长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乱收费,有关部门要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停办、退费)、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学校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收取的费用当作学校的小金库,开支很不规范,也因此有的学校领导或受处分、或被判刑)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面对这些问题,我局认为如果要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能够正常发展,不走入死胡同,就必须要加强对俱乐部的管理,就一定要进行规范发展,所里局里边就多方进行走访调研,多次召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专题会议,在充分征求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意见基础上,成立了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体育行政部门主要是从政策层面去管理协会,而具体怎么去管理俱乐部,则放入到协会中进行统一操作,去充分发挥协会的沟通、协调、监督、组织交流等作用。成立的协会下设办公室、活动部、财务室三个机构,担负活动组织、财务监督、工作考评等职能,真正做到三个到位(有场地办公、有人员管理、有专项资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的建立,使我市的俱乐部有了归宿和家,也使我市俱乐部的创建、管理等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路子。

二、主要做法

(一)以联动协调为突破点,进一步营造青少年体育工作浓厚氛围。为进一步促进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良性发展,市体育局与各部门进行了联动协调。与萍乡市纪委、监察局明确了俱乐部开办和收费的合法性,我们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5号)文件提出的“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文件》文件提出的“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的文件精神,使俱乐部的开办、登记、收费等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与萍乡市民政局商定了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申报、审核进行登记,与萍乡市教育局一起明确了俱乐部活动的开展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阳光体育一小时”等政策,与萍乡市发改委物价局商定了俱乐部收费许可的审批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召开了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体育局、教育局、发改委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就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和统一认识。协调会的召开,让相关部门及行政人员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也解决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能不能开办、可不可以收费等问题,为今后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 以规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法治化、制度化建设脚步。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市在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后,就以规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协会、俱乐部法治化和制度化的建设脚步,使协会和俱乐部的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是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依法依规制定了《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章程》、《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确保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和各俱乐部的工作在宏观框架内科学、有序、稳步运转。二是严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关。在发展俱乐部的过程中,严把会员单位发展关,按照“先创建,后申报,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思路以及“四要”原则(学校领导要重视、场地设施要好、师资力量要强、体育成绩要好),积极创建、申报有特色项目的俱乐部,为俱乐部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三是严格管理俱乐部的财务。针对怎么收费的问题,协会建立了《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收入只能来自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等,特别是在收取会费时,制作了致家长一封信,确保了学生参与自愿、交费合理;面对俱乐部收取的费用如何监督、管理的问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把各俱乐部的财务全部统一到协会财务室,采取“你用我管,管用分离”的办法,严格执行《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费用用途(教练员工资、设备购置费及维修费用等)进行监管、审批,很好的解决了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这个难题。

(三)以普及提高为着力点,进一步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和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充分利用俱乐部依托学校的场地设施、会员等优势,积极开展各种体育活动,进一步促进体教结合,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一是积极开展体育活动。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和各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每年都会因地制宜地开展冬夏令营等各种竞赛活动,做到人人都有体育项目、个个俱乐部都有自己的特色。如我市武功山摔跤俱乐部有摔跤项目、雏鹰俱乐部有篮球项目、阳光俱乐部有跳水项目等。通过活动的开展,培养了青少年的体育兴趣、爱好,同时,一些有运动天赋的孩子也从体育俱乐部中脱颖而出,成为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二是依托优质资源学校合理设置俱乐部,充分保障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文化学习与训练的连贯性。对全市申报的俱乐部进行了合理化设置,创建的俱乐部有依托小学的、初中的,也有高中的,并且依托的学校都是全市的优质资源学校,只要俱乐部中的会员被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协会确定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苗子,就可以享受到升学“一条龙”服务,依托学校和社会力量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的这种办法充分保障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文化学习与训练的连贯性。三是注重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加强评估考核。专门下发了《萍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考核方案》,成立专项指导检查组,对俱乐部进行年终工作考核。对创建好的俱乐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工作不得力的俱乐部限期整改,通过这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办法,充分调动各俱乐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特别是在工作考核当中,将承担金牌任务、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作为俱乐部的考核内容,通过这个“指挥棒”,促使全市各俱乐部注重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萍乡市竞技体育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工作成效

(一)学生和家长满意。各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充分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的时间,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冬(夏)令营及各种体育培训、竞赛、交流活动,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一个体育竞赛、训练、活动的舞台。通过俱乐部活动的开展,不仅让很多青少年渐渐远离了网吧、游戏厅,而且让学生收获了健康,学会了竞争、交流和沟通以及与同学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了自身的运动水平的提高,当然,也受到了家长的热烈欢迎。

俱乐部章程范文5

意大利篮球的水平我不好说有多高,但是我知道意大利一直在努力创造民主公平和机会均等的篮球环境。在意大利,职业篮球联赛赛场的气氛非常火爆,CBA总决赛万人同喊“京骂“的场面,在这里是司空见惯;即使孩子们的比赛,也常常上演着家长之间的口水大战。但是无论黑皮肤棕皮肤还是黄皮肤,从没有孩子因为自己的肤色种族而受到丝毫不平等不尊重。观众反而会把掌声和鼓励送给这些热爱篮球的异国少年。甚至意大利篮协曾因为大维专门修改了章程。

那是2009年的秋天,经过选拔,刚满12岁的大维穿上了红白球衣,成为瓦雷泽青少年梯队的一员。U13大区联赛一开始,孩子们就强势出击5战5胜。正在摩拳擦掌备战第二天与宿敌阿玛尼米兰队的比赛时,俱乐部却接到了意大利篮协通知,因为手续问题,大维不能再参加后面的比赛,有大维参加的比赛,球队的成绩全部作废。

这得归功于让我们无语的中国篮协。

根据FIBA规定,一个球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国家的篮球协会注册。大维持的是中国护照,意大利篮协需要确认他没有同时在中国篮协注册,才能给他在意大利注册。只有在意大利篮协注册,才有资格参加意大利篮球联赛。听上去挺复杂,其实就是请中国篮协核对一下发过来的传真,如果没问题盖个章传回来就可以了。这在国际球员流通频繁的FIBA组织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再说大维当时只有12岁,中国也没有这个年龄级别的联赛,完全不存在已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可能。

这本是FIBA组织成员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偏偏我们的官员们不习惯这种协作。两个月间,意大利篮协发给中国篮协的数份请求核对的传真均石沉大海。我们给有关部门打电话、发邮件,也都没有得到认真的回应。

成绩取消的事实已不可更改,但是孩子不能就此失去参加比赛的权利。俱乐部无奈之下紧急动用了特别手段,由在俱乐部当青训教练的前意大利国手安德里亚·梅涅金找到了在意大利篮协当主席的父亲迪诺。作为意大利史上最伟大的球员之一,迪诺老先生了解情况后立刻上报FIBA请求特批,几天之后意大利篮协宣布更改章程:14岁以下外籍球员参加青少年联赛,只要在意大利正常学习生活,不再需要原国籍篮球组织的证明。这一章程的修改,使大维和其他来自篮球制度不健全国家、有可能遇到同样问题的孩子得到了赦免。只错过了一场比赛,大维重又回到伙伴们中间。

意大利有不错的篮球职业联赛和业余联赛体制,因此吸引了许多外籍球员,一定程度挤压了本土球员的发展空间,因此其职业联赛对外籍球员的限制很苛刻。但是对在意大利生活的外籍孩子却非常包容。意大利篮协规定,凡是19岁之前在意大利参加了4年以上青少年全国联赛的球员,无论持哪国护照,都可以拥有“意大利体育国籍”,作为本土球员参加职业联赛,甚至可以代表意大利参加国际赛事。拿我家大维为例,他已经参加了U14、U15两年全国联赛,等他打完U17ECC.联赛,理论上就具备了被视为意大利本土球员的资格。另外他拥有中国国籍,也可以代表中国打比赛。如此规定是对篮球事业有追求的孩子的福音。而俱乐部在选拔培养青少年梯队的时候,不会有后顾之忧,对外籍球员一视同仁,为所有孩子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多样的人生

如果真有造物主存在,意大利一定是他最宠爱的孩子。靴子形的半岛有着古老的文明,美丽的风光,富饶的物产,人民过着与世无争的闲散生活。被称为中小企业王国的意大利,很多家庭都有世代相传的产业;所以在意大利,职业篮球运动员并不是一个十分让人向往的工作。没有就业和经济压力的年轻人,只是把打篮球当作一种娱乐和休闲。

我曾在博文里详细介绍过意大利青少年培训体制和联赛体制。意大利青训体制曾经是西班牙、希腊、土耳其等国效仿的模板。不过这些国家的青训在经济需求下已经产业化,而意大利一直维系着自己的传统。我认为,这么完善的青训和联赛体制,这么高水平的教练队伍,这么优越的篮球氛围,如果意大利打篮球的孩子们肯付出国内体校小球员一小半的努力,不知会出多少个加里纳利。

意大利篮球青训,全部是课余走训制。孩子们一直到高中毕业,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课余到俱乐部参加每周6小时左右的篮球训练。这样的训练强度可能还不及国内体校一天的量。意大利青训的特点就是实战。联赛、邀请赛、友谊赛……每周都会有一两场高水平的比赛。孩子们七八岁开始打比赛,到十七八岁才会练力量。他们的理念是身体技术都可以练出来,而比赛经验是积累出来的。

其实无论哪种体系,都各有长短,无非是教育理念的差别。国内的教育,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体校教育,都是重基础,轻实践。学校是题海战术,体校是一日三练。奥数年年夺冠,拿不了诺贝尔;举重跳水囊括金牌,三大球是国人不能承受的痛。

意大利恰恰相反。学校教育重文轻理,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可中学生有的还在掰手指头算算术。打球凭天分凭兴趣没有压力,学习也是一样,上大学不是唯一的成才路。孩子们初中毕业就可以规划自己的未来,喜欢学习想上大学的,可以上传统高中;想早点就业的,有各种专业高中可以选择。大维的球队里,只有学习成绩很好的大维上传统理科高中,因为他以后想学经济学法律。其他孩子有学财会、学建筑、学语言的,还有一个学餐饮的,因为他家开酒吧。另外两个只想打球的队友,上的是体育高中。体育高中数理化课时比其他高中要少一些,增加了体育课时,在体育俱乐部参加训练的时间可以折算到专业课课时里。即使将来他们打不了职业篮球,对未来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选择就业,也可以继续上大学深造。意大利大学的体育专业有很好的就业前景。因为意大利有数量庞大的各种体育俱乐部,都需要专业的体能教练。

社会的福利

意大利政府是把体育运动当作社会福利推广的。在意大利打篮球,费用非常低。

举个实例:我们家两个儿子平时除了打篮球,还都学着乐器。音乐课1周上1次,每次45分钟,一年上27节课,费用是每人750欧元。而参加篮球训练,小维是每周2次,每次1小时,从9月份到次年6月份,费用200欧元;而大维是每周4次,每次90分钟,完全免费———且不说什么爱好什么前途,就是单纯从经济角度考虑,一般的家庭也都会把孩子送到体育俱乐部打发掉一些课余时间。

意大利的税收很高,企业毛利的一大半都要上缴。但是如果赞助公益活动,比如赞助体育俱乐部,就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而体育俱乐部靠出售冠名权和场地广告标牌获得不菲的经费,青少年球队也是一样。

甚至从某种方面上说,企业更愿意做青少年球队的赞助商,孩子们穿着印有赞助商名字的球衣到全国各地参加联赛,有着不错的广告效果。当然成绩越好的俱乐部经费越多,福利也越好。大维他们除了篮球鞋外的装备都是发的,米兰阿玛尼队则是连篮球鞋都发。

赛事虽然频繁,家长的负担并不重。比赛球队都配有面包车,客场比赛都是队车接送。不过,孩子能打到这个水平,家长十有八九是铁杆球迷。孩子们坐面包车在前面走,家长们开车后面跟着。到了周末,高速公路上跑的尽是这种车队。

意大利节假日很多。俱乐部都会利用连续几天的假期组织比较大型的邀请赛。比如我们瓦雷泽每年复活节期间的Garbosi和Barila邀请赛都是传统赛事,不仅会邀请意大利各地的球队,还有很多外国球队参加。外地球队的孩子会分配给主办地附近的球队接待。几天的吃住接送都由这些家庭负责。反之亦然。像我们就曾经接待过来自塞尔维亚的一些小球员。这种赛事不会给家长增加太多经济负担,孩子们则有机会认识更多的新朋友,获益匪浅。

打篮球的孩子们之间交流很多,同职业球员的交流也很多。大维他们青训队同一队共用球馆训练,进进出出都很熟悉。只要有时间,孩子们会主动去观摩一队的训练。而一队球员也会到青训队和孩子们互动,一级联赛孩子们都是免费观看的。

每年孩子们都有一次免费的全面身体检查。俱乐部为孩子们上了意外伤害保险,出现小伤病由一队的队医帮助处理,如果是大问题俱乐部会负责联系专业诊所或医院诊治。每年同体检结果一起交给家长的,还有针对性的饮食指南,无微不至。

如果不是身在这里,我真的不知道在意大利篮球是如此玩法,更不会乐在其中。

娃娃从5岁玩起……

意大利青少年篮球由意大利篮球联合会(FIP)统一管理,根据年龄分为儿童篮球和青少年篮球两部分。5到11岁为儿童篮球,以自然年分组。这个阶段简单讲类似义务教育,每个孩子都有权参加。意大利非常重视全民体育,最基层政府机构OMUNE(相当于乡镇)都有在篮联注册的业余篮球俱乐部,每个年龄的球队都配备两名教练,主教练必须拥有篮联颁发的资格认证。据FIP的资料,意大利全国有2500个业余篮球俱乐部7100名注册教练为15万儿童提供培训。

儿童篮球宗旨是“玩耍,学习和成长”。为了培养孩子的兴趣,给予平等发展机会,儿童篮球有一套特殊的规则。球队每个孩子都必须上场,并尽可能保证相同时间。每场比赛分6节,每节6分钟。每节单独计分,无论比分是多少,赢算2分,输算1分,累计分胜负。这样即使单节输很多,大比分仍然有扳回的可能,也不会出现很大悬殊,避免孩子失去信心。

参加篮球训练第一天,每个孩子首先必须牢记的就是PASSALAPALLA———传球!另一个被教练永远挂在嘴边的词就是DEFESA———防守。儿童篮球从8岁起各年龄段都有完善赛制,这个阶段的孩子不适于远程比赛,所以联赛由各省篮联分会负责组织。各省几十个俱乐部进行主客场循环赛。联赛一般在周末进行,一个赛季有40-50场比赛,俱乐部之间还会有很多邀请赛。

青少年篮球按性别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按年龄划分为U13、U14、U15、U17和U19共五个年龄组。每个年龄组设有三个级别的联赛:

全国联赛(ECC.):意大利20大区每区成绩最好的14-16个队获得参赛资格。常规赛季里在各大区进行主客场制比赛,赛季末由意大利篮联根据各大区参赛规模水平,决定各大区参加季后赛的名额。全国有32支球队获得出线权,分8组经过3天的循环赛,每组前两名共16支球队晋级全国总决赛。全国总决赛每年在不同地点举行,为期一周。

大区联赛(ELITE):110个省级比赛的佼佼者,取得参加大区联赛的资格。每个年龄组约有三百支球队。

俱乐部章程范文6

中图分类法: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1999)01-0015-03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竞技体育由国家一手包办,表现为国家投资,政府管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竞技体育也开始职业化、市场化。90年代初,原国家体委作出了以足球为突破口,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改革的重大决策,提出了部分项目实行职业化的设想。1993年10月,中国足协决定对全国足球队进行改革,建立了职业俱乐部,于是各种形式的足球俱乐部纷纷建立,成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开端。篮球、乒乓球、排球、田径等项目也开始积极探索俱乐部形式和走职业化道路。

我国体育俱乐部最深刻的变革和转轨,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改革的深入,体育俱乐部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和缺乏法律机制,体育俱乐部中普遍存在责权不明、关系不顺、管理混乱、纠纷不断等问题。只有贯彻“依法治体”的精神,加强法制化管理,体育俱乐部才能克服改革中的障碍,继续向纵深发展。

1体育俱乐部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体育俱乐部可分为四类:政企联办合作型俱乐部,政企联办股份制俱乐部,企业独资型俱乐部,行业协会自办俱乐部。这些俱乐部的产生,对体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面临如下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1.1产权关系不清,权责尚末理顺

现阶段我国体育俱乐部大多由投资企业和体育行政部门合作管理。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队伍,提供训练场地和比赛场地,企业注入资金。然而二者追求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体育行政部门期望一流的运动成绩,企业则更注重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虽然中国足协早就提出应该合理地评估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财力投资,明确各自投资比例和利益,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各方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也难于接受对方所占的比例。俱乐部产权关系混乱,俱乐部究竟归谁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利益如何分配,大多数俱乐部在组建之初就回避这些问题。在合作过程中,随着责、权、利的界定不明,这些深层次的矛盾会日益显示出来。许多合作企业在俱乐部成绩辉煌时,会主动加大投入,以取得广告的轰动效应;当运动成绩出现滑坡时,则把俱乐部交给别家或推给体育行政部门,致使一些体育俱乐部频频易嫁,给俱乐部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1.2法律关系模糊,对外关系难以理顺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体育俱乐部的专门法规。体育俱乐部的地位,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俱乐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予以确定。加之大部分俱乐部并未依照国际惯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因而没有独立的生存空间。当俱乐部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发生矛盾时,往往无法作为独立的一方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屈从于种种行政干预。

从俱乐部的注册登记看,我国一般实行民政和工商双重注册,将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注册混为一体,表明我们对俱乐部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并不清楚。

从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关系看,目前的一些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以我国俱乐部开展最为广泛、深入的足球俱乐部为例,中国足协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协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中国足协是国家体委授权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体育法》第5章也把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列为体育社会团体。据此,中国足协既然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就不能行使政府行政部门的职权。作为社会团体的足协和作为企业的俱乐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民事争议的最终裁决权归人民法院,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与国际体坛的基本规范相符合的。但是,中国足协章程第57条又规定:“中国足球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其它协会之间的争议,中国足协常委会具有最高裁决权,不得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据此,足协与会员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最终裁决权在足协,就像在一场比赛中,足协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些规定和作法,又否认了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的平等民事地位,俱乐部仍然处在足协的行政管理之下。为克服这一矛盾,达到“管”与“办”相分离的目的,中国足协又成立了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但这个中心与足协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这一问题并未解决。

从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看,由于多数俱乐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实际运行中,许多地方领导把俱乐部(尤其足球俱乐部)当成本地政府的名片,俱乐部的许多重大决策都由当地领导决定。当俱乐部与外界发生矛盾时,也大都寻求行政手段解决,而很少采用法律方式,致使纠纷的处理没有科学民主的程序,缺乏法律依据。这对俱乐部的长远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从俱乐部与企业的关系看,俱乐部的地位也未完全独立。我国的俱乐部是由专业队和企业嫁接而产生的,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被迫依赖企业,将俱乐部的管理权分给企业,甚至认为企业养活球队,俱乐部完全由企业经营,没有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1.3内部管理缺乏规范

体育俱乐部的运动成绩和经营业绩,取决于符合法制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和运作机制的流畅。目前,相当多的俱乐部在教练的管理方面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标准,有的甚至连合同也没有,导致责权不清,易发纠纷。对运动员的管理则注重运动成绩,而忽视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尤其对名运动员的不良行为采取放任、迁就的态度,致使故意犯规、围攻裁判等现象不能根治。运动员与体育俱乐部之间的签约期限没有法定最低期限,运动员频频转会,有些俱乐部花几百万挖一个球员,严重地背离了价值规律。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球员的自我膨胀意识,也使俱乐部不堪重负,难以为续,造成俱乐部的不稳定,出现球员炒俱乐部、俱乐部炒教练的现象。另一方面,有些俱乐部随意解除合同,随意剥夺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使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体育俱乐部是体育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必然产物。目前,由于体育行政部门、企业、体育俱乐部三者之间的关系未能理顺,体育俱乐部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使之对外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治体。

2体育俱乐部法制化的发展方向

依法治体,加强法制化建设,应以促进俱乐部的持续发展为原则。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理顺关系,为俱乐部的发展开拓广阔的空间。

2.1制定有关体育俱乐部的专门法规

《体育法》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为确保体育俱乐部的深化改革,我们应当依照《体育法》的基本精神,尽快制定专门的体育俱乐部组织法及配套法规,把《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变成可以操作、便于实行的具体规范,实现对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多层面覆盖和全方位调整。应明确体育俱乐部的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体育俱乐部的注册登记制度;统一注册标准和纳税体制,使俱乐部的发展有法可依。

首先,要依法确立体育俱乐部的法律地位。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方向,将是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即企业制的俱乐部。俱乐部在经济上自负盈亏,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缴税收,向投资者交纳利润;在业务上由全国性单项协会予以指导;按照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正确处理俱乐部与企业、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俱乐部与投资企业是合作伙伴关系,不是依附关系,也不是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下属部门,俱乐部应保持其主体地位。企业的投入可以用广告、冠名权、分红等形式予以回报。企业投到俱乐部的资金不得抽回,只能作为股权转让,从而使俱乐部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保证其稳定发展。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完全脱钩,实行政俱分开,企俱分开,使俱乐部既不属体育行政部门,也不属于企业,俱乐部应在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项工作。

其次,要依法理顺俱乐部的内部关系。一方面要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科学的、严格的规章和管理制度,并从实际出发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此作为俱乐部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养成照章办事、依法管理的习惯;另一方面要依法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合作各方的投资数额及其责、权、利,从而保证体育俱乐部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再次,要加强对俱乐部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训练竞赛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俱乐部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靠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俱乐部要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教练员、运动员也可以聘用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和法律顾问。

2.2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守法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靠人来实施。加强《体育法》及体育俱乐部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自觉守法、用法的意识,是体育俱乐部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体育行政部门应提高依法管理的意识,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另一方面,对参与俱乐部活动的人员进行守法意识宣传,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2.3完善体育俱乐部法规实施的法律监督

要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俱乐部法规实施的执法监督部门,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体育俱乐部法规的顺利实施。又要鼓励、提倡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新闻舆论的监督,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保证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2.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