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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政策论文范文1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局限性
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是以社会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闲置资源为前提。也就是说,这部分闲置资源依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运用国债的形式,才能得以有效的利用。但是经济资源的总量毕竟是有限的,伴随着经济不断扩张,资源的瓶颈约束迟早是会到来的。如果累计的财政赤字和累积的发债规模已经很大,而扩张性财政政策受惯性影响又收缩不下来,财政从金融市场筹集过量资金,就有可能导致经济过热,引发通货膨胀。因此,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积极财政政策不可能长期实行下去,换句话说,从长期看,我们仍然必须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况且,从理论上说,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积极财政政策本来的定位是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短期性的总量失衡进行反周期调节,调控的对象主要是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关系。但从1998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5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短时间内仍无法淡出,这个时间跨度显然已经超出“短期”的范围。
连续5年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其实施的目标主要放在刺激投资需求上,也可以这样说,即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所筹集来的国债资金,其政策导向是积极地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来拉动国民经济的适度快速增长。由于我国投资增长主要依赖于政府增发国债和由国债投资而带动的贷款所拉动,社会投资增长则相对缓慢。这种性质的投资,主要是靠政府政策性投资行为的推动,市场机制的内在驱动因素较少。它一方面说明政府主导型的投资增长格局仍未有根本改变,另一方面也反映经济增长对政府政策性投资的依赖过大,社会投资明显不足。由于政府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这将部分抵消财政政策所产生的“乘数效应”。与此同时,财政投资主要是面向基建投资,技改投资明显减少,且银行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也是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因而造成流动资金的明显不足,即长期资金“挤出”短期资金。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企业面临“相对过剩”的市场环境,且它们的创新能力较低,在“低物价、高成本”的双重约束下,绝大部分行业的利润很低。这是当前难以启动民间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从防范财政风险,还是提高投资效率来说,我们都不能再走政府主导型的投资路子,而是应当在稳定市场的同时,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使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有生命力项目的融资投资。所以,持续扩大投资需求的根本途径,是以增加政府投资来带动和扩大信贷投资,以增加基础产业投资来带动和扩大其他方面投资,最终形成全社会“投资乘数效应”。
伴随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扩大内需的主要因素,使得连续多年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使得投资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近40%的水平。与此相对称,消费占GDP比重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连续多年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低于GDP的增长速度,这也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从投资与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特点看,投资需求对经济增长的短期拉动作用是很明显的。但从社会再生产角度看,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的真正的持久的拉动力量。消费启动是以家庭为支柱的消费性需求,投资启动则是以扩大企业投资为支柱的生产性需求。虽然在全部投资中会有一定份额形成居民收入,但这并不会改变投资启动的基本属性,即投资启动主要是着眼于扩大生产性需求。消费需求既是社会再生产的终点,又是社会再生产的起点,投资需求归根到底是由消费需求派生出来的,在消费需求没有明显回升的情况下,投资需求的大幅度回升,只能是行政力量的推动。如果没有消费需求的支持,不能将行政启动转变为市场启动,这种投资增长与经济回升是不会持久的。
2002年1月至4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比2001年同期增幅回落4.4、0.1、1.2和1.5个百分点。从市场发展趋势看,国内消费增幅确实出现令人不安的下滑迹象,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2002年4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8.7%,增速同比提高10.1个百分点。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增长8.2%,投入和供给资源的增长明显大于国内消费的增长。2002年4月末,城乡居民储蓄额高达近8万亿元,同比增长15%,其增速远远超出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反映出城乡居民投资和消费倾向降低。2002年4月,全国消费品价格水平同比下降1.3%,是自2001年11月份以来连续5个月同比出现下降。2002年4月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继续下降,同比下降2.1%,是自2001年6月份开始连续11个月出现同比下降。流通环节的生产资料价格下降4.4%,是自2001年5月份以来连续12个月出现下降。工业品出厂价格下降3.8%,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购进价格下降4.5%,降价幅度继续扩大。所有这些都反映近两年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通货紧缩的趋势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还进一步加深。
实施积极财政政策5年来,宏观经济运行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长的市场驱动力明显不足,使得投资增长缺乏市场机制的内在推动力。怎样才能使投资需求旺盛起来呢?关键在于消费需求的持续增长。如果没有消费需求的支持,不能将行政启动转变为市场启动,这种投资增长和经济回升都是不会持久的。从中长期看,只有把投资建立在消费的有效需求上,共同拉动经济增长,才能有效扩大内需。消费的拉动历来在我国GDP增长中占居主导地位,消费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可拉动GDP增长0.6个百分点。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调整与淡出
自1998年起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及调整税收政策,更直接、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适度扩张的财政政策。它是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采取的熨平经济周期的调节措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多久,不能以具体时间界限来确定,只能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和国民经济的运行状态来确定。由于积极财政政策是一种以需求管理为主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它是以国民经济中存在闲置资源为前提,以扩大政府财政赤字和增加债务为代价,不仅受到社会闲置资源有限性的制约,还受到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因而不可能一直实行下去。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必须具备如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通货紧缩趋势得到扭转,物价实现一定幅度的正增长,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2002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和工业品出厂价格双双走低。到6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已连续7个月出现同比下降,商品零售价格连续13个月同比下降,生产资料价格连续13个月同比下降,这种现象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二)国内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增强,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稳定增长,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对政府财政投资依赖减弱。统计数据显示,1996年以前我国民间投资一直保持较快增速,1991-1996年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增速明显放慢是从1997年开始的,当年仅8.4%,增速比1996年的16%减缓近一半,此后的几年间也基本上在10%左右的低位徘徊。1998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资增长比较快,而投资增长主要又是靠发行国债,增加基础设施的投资。但是,连续搞了5年,很多人都提出,这种积极财政政策应该淡出,财政部长项怀诚也在2002年4月份的国务院新闻会上表示,中国的积极财政政策要淡出。但淡出后如没有其他投资来顶上,经济增长速度肯定会掉下来。谁来顶上呢?最关键是靠民营经济。虽然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经济效益差,所有制结构不合理。仅仅依靠国有经济的效益来支撑经济的长期发展是不可能的。
形势政策论文范文2
关键词: 艾滋病 故意犯罪
一、 我国对艾滋病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概述
近年来, 我国已经出现了艾滋病人以传播艾滋病相威胁实施违法犯罪,且出现明显的上升势头。《刑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正是由于艾滋病人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特殊性, 使其非法行为可以在任何地方实施, 严重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我国对于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违法行为在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的客体是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的。具体而言, 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只是将自身携带病毒传染给他人, 而不是立刻结束他人的生命, 故无法将其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像有的学者界定为故意伤害罪, 明显又和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有矛盾, 无疑会减轻对该类行为的处罚。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将《刑法》第360 条补充修改为: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而进行、的, 从重处罚。以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将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传播给他人,致使他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但艾滋病与性病有明显不同, 而且法定刑配置过低 以此来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 无疑将罪刑失衡。由此可见,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现行刑法已经很难对其进行规制,对现行刑法的完善也是势在必行。
二、对于故意艾滋病行的应对措施
(一)传染给特定人按杀人罪定罪处罚
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由于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一旦被传染则无疑被剥夺了继续生存的权利,因此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特征完全相符。
其次,行为人在未告知他人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且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无疑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多种多样的,只要足以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都是杀人行为。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这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上是相同的。
再次,故意杀人罪要求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应该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备杀人的故意的。这里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为图谋杀害他人,希望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在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通过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对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并致死的结果抱有希望,即直接故意的心态。二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艾滋病患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而与他人发生或其他行为,对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的结果抱着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
由此可见,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给特定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传播给不特定多数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还通过各种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即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该行为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是完全相符的。
就犯罪客体而言,由于艾滋病患者通过各种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社会公共安全是相同的。这也是其与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方法杀人罪的主要区别所在。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艾滋病患者在告知他人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与不特定的多人发生或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已被污染的针头,或其他行为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实际上已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了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有紧迫的危险。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也是一致的。
在犯罪主观方面,艾滋病患者行为人主观上对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造成的严重传播危险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在没告知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仍为以上行为,这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由此可见,当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该罪予以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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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爱林.艾滋病、小偷与立法[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6) .
[4]张赞宁.关于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立法思考[J].医学与社会, 2001,(3) .
形势政策论文范文3
内容摘要:为提高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效果,我国应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适当放宽人民币汇率的浮动空间,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和连贯性、削弱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以及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货币市场。有关数据表明,1998年至2008年间我国的货币政策并未有效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中央银行不能有效控制货币供给、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以及货币政策工具的不完备是这一期间我国货币政策效果甚微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货币政策效果货币供给内生性政策时间不一致性
一、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自1998年中央银行决定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逐步转向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到现在,我国货币政策实践又经历了十多年时间。这一期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2.3%,但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不利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我国总体经济经历了较大的波动,GDP波动的标准差达到4.25%;此外,针对2003年以来出现的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和流动性过剩,央行采取了一系列紧缩银根的措施,仅2006年就两次提高基准利率,三次上调准备金率。从2007年1月到7月更是三次上调存贷款利率,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发行惩罚性定向票据。但这些货币政策措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数据显示,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增速高达18.48%,狭义货币供应量(M1)的增速创自2001年以来的新高,达到20.94%,而2007年前7个月的人民币贷款新增量也高达2.77万亿元,创历史同期新高。
那么,我国货币政策难以有效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的原因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国内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王国松(2008),蒋志芬(2008)等从货币政策独立性角度出发,认为我国货币政策独立性不强使货币政策效果发挥不理想。杨桂根(2008)等从货币政策的工具入手,通过分析指出我国货币政策工具所存在的缺陷是货币政策无效的重要原因。盛朝辉(2006),潘耀明、胡莹(2008)等则认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不顺畅导致我国货币政策失效。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仅仅强调其中一点是不全面的,我国货币政策难以有效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中央银行不能有效控制货币供给、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时间不一致性以及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存在的一些缺陷。
二、中央银行难以有效控制货币供给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此时,微观主体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倒逼机制”已不存在,因而“倒逼机制”不再是我国货币供给内生性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我国货币供给依然具有很强的内生性,这主要归因于我国汇率制度和结汇制度所导致的基础货币的被动投放。
1994年我国进行了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确定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统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人民银行又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我国执行的却是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此外,我国一直强调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调控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因此,在“三元悖论”中,我国选择的是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再加之美国、日本等国政治干预与经济施压,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升值预期逐渐强化,大量国际游资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由此形成我国国际收支持续的双顺差。为维系人民币汇率稳定,我国货币当局加强了外汇市场直接干预力度,致使货币当局的资产结构发生显著的变化,国外资产尤其是外汇资产所占的比重逐年攀升。1999年12月,外汇资产占货币当局总资产的39.8%,2005年6月末上升至59.1%,2006年6月末达到62.3%,2008年6月更是攀升至70%。逐年攀升的外汇资产、固定汇率制度、独特的结汇制度严重制约着货币当局的货币政策独立性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动性,而且货币政策对内外经济均衡的调控难度将会伴随市场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强化而增大。
为进一步验证外汇资产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本文首先利用1999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M2和货币当局外汇资产月度数据计算了两者的相关系数。结果显示,我国的M2和货币当局外汇资产变量之间具有高达98.13%的正向关系。在验证了两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非平稳变量以后,本文又检验了M2和外汇资产之间的协整性,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货币供给量M2和货币当局外汇资产之间存在稳定的长期关系。本文又对M2和外汇资产进行了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货币当局的外汇资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是货币供给量M2的格兰杰原因。这样,通过计算相关系数、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我们认为货币供给量和外汇资产之间存在着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而且正是由于外汇资产导致了货币供给量的变动,从而表明我国货币供给具有很强的内生性。因此,我国货币当局受制度和政策的制约难以有效控制货币的供给,继而导致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效应低下。
为消除货币供给内生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我国货币当局采取了相应的冲销措施。但是由于我国货币政策工具不完备,特别是由于金融机构债权、政府部门债权在中央银行资产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较低,从而致使货币当局通过减少其他资产业务进行冲销干预的空间相对缩小。另外,我国货币当局也曾从负债业务着手,通过发行央行票据、主动负债回笼基础货币,降低金融机构的可用准备金,以抑制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但由于银行票据的短期性、还本付息以及票据发行中的成本等问题,基础货币的回笼呈现出短期紧缩性效应以及到期偿还时的扩张性特征,而人民币的升值预期使得央行票据始终面临巨大的“循环扩张发行”之压力,从而制约了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冲销货币供给内生对货币政策消极影响的能力。
三、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
(一)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含义
所谓时间不一致性是指,一旦私人部门的决策整合了通货膨胀预期,预期即被锁定,政策制定者便具有制造高于预期水平的通货膨胀的激励,也就是企图利用“意外通货膨胀”来暂时增加产出,但是,市场会预期到这种行为,并相应调整工资、物价等名义合约,结果不仅产出或就业状况没有改善,反而引发了通货膨胀(程均丽、刘枭,2005)。政策时间不一致性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政策制定者面对的不是与大自然的简单博弈,而是与理性个体的动态博弈,理性个体能够观察并预期到政府政策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使许多经济政策的可信度下降,这样时间不一致性问题就会产生。时间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性个体偏好随着时间的不规则变化;二是政策制定者与理性个体之间的预期目标差异;三是理性个体之间偏好不同,且都只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政府则希望能够代表所有经济个体福利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
在政策时间不一致性下,政府为了实现一时的经济增长,往往会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政策调控方向,所以,宏观经济中常常出现政策目标频繁变换、通货膨胀频发、调控程度剧烈以及政策相机抉择性强等现象。
(二)1984-1997年间我国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表现
自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主体以来,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一直是制约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原因。在1984-1997年期间,我国的货币政策表现出如下特征:
1.货币政策目标不明确,经常在多目标间徘徊。这具体表现为1985年的“紧缩银根”、1986年的“稳中有松”、1987年的“紧中有活”、1988年的“从松到紧”、1989年的“紧缩银根”、1990年的“适时调控”、1991年的“优化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1992年的“从严控制货币、信贷存量,加强调控力度”、1993-1996年的适度从紧等一系列不连贯、目标不明确的货币政策。
2.货币当局存在通货膨胀倾向。1984-1997年期间,我国分别在1985年、1988年、1989年、1993年、1994年和1995年经历过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其通货膨胀率分别达到了9.3%、18.8%、18%、14.7%、24.1%、17%(如图1)。如此频繁、剧烈的通货膨胀直接表明我国的货币政策具有明显的时间不一致性。
3.政策出台的突然性和调控的剧烈性。1988年初的物价改革导致价格上涨,由此导致了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1988年8月份开始出现较大范围的抢购现象说明了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在上升,而此时货币当局采取的仍然是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当通货膨胀呈现愈演愈烈局势的时候,1988年9月货币当局不得不紧急改变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由扩张性政策骤然转向紧缩性政策。由于政策力度过大,经济很快就由过热变为市场疲软,面对这种情况,货币当局又迅即自1989年第四季度开始将货币政策由紧变松。但没过多久,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货币当局于1992年再一次将货币政策由松变为紧。除了政策变化的突然性以外,货币当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喜欢采用“冷冻鸡”的办法,希望能快速达到经济调控目的。例如针对1988年的经济过热,自1988年9月份开始,中央银行开始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其主要措施有:严格控制货币信贷的增长;把法定存款准备率由原来的12%调高到13%;采取强制管理措施调整贷款结构,明确提出“十不贷”规定;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以抑制专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过度的资金需求;采取计划的手段,对贷款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现金管理;首次提出对三年期及三年期以上储蓄存款开办保值储蓄等。
以上特征是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重要表现。这说明,从1984至1997年,我国的货币政策具有很强的时间不一致性。
(三)1998-2008年我国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表现
1998-2008年,有关当局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刻意加强了政策的连贯性和前瞻性,但由于我国宏观调控体制尚不健全、政策工具尚不完备,所以此期间的货币政策依然表现出一定的政策时间不一致性。具体表现在:1998-2002年的稳健中扩张、2003-2006年稳健中适度从紧、2007-2008上半年从紧和2008年下半年宽松等一系列调整方向变换频繁缺乏前瞻性的货币政策调控措施。2004年、2007年、2008年,我国经济也经历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通胀率分别达到了3.9%、4.8%、5.9%。这说明这一时期货币当局依然具有一定的通货膨胀倾向,只不过由于1998年后我国货币政策基本上采用的是间接调控手段,所以经济受到的冲击没有1998年前那么剧烈了。尽管1997-2008年我国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较以前有所降低,但时间不一致性依然是影响我国货币政策效果的重要因素。
四、货币政策工具的不完备
当1998年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式由直接转为间接以后,货币当局调节经济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利率政策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金融市场尚不完善,所以很多货币政策工具还存在着种种制度缺陷,制约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一)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公开市场可供操作的工具主要是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券。但问题是,一方面我国国债期限结构不合理,多为中长期国债,而适合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短期国债很少;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政府和企业的债权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在其总资产中所占比例都很低。2007年6月中央银行对政府的债权为2825.75亿元,占中央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仅为2%。企业债券由于国家的严格控制,规模更小。所以,我国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流动性的能力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二)利率政策工具
目前,我国中央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包括两类: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市场利率,包括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各类利率结构等。而这两类利率工具都存在较大的缺陷。
就基准利率来说,我国一直存在较高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致使商业银行存在增加超额准备金的动机,从而超额准备金率偏高。较高的准备金存款利率降低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效率,缩小了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空间,尤其是在市场利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使准备金存款利率构成了货币市场利率的下限,进而制约了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发挥;另外,准备金存款利率降低了商业银行保持超额准备金的成本,促使商业银行愿意去保留较高的超额准备金率。
而对市场利率来说,我国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低,这样,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就被非市场化利率所阻塞。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货币政策工具基础货币货币供应量市场利率投资、消费最终目标。当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时,如果非市场化的利率不随货币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那么投资、消费也不会因货币政策工具的改变而变化,继而导致货币政策失效。另外,由于各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利率管制的状态,不能通过风险定价来提高资产质量,经营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贷款的意愿不强,因而导致这些金融机构对利率的敏感性反应迟缓,利率的供给弹性较低,从而限制了货币政策作用的发挥。
为提高我国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效果,我国货币当局应做到: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适当放宽人民币汇率的浮动空间,提高货币政策的经济调控功能;取消准备金存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货币市场;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和连贯性,削弱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
参考文献:
1.程均丽,刘枭.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可信度与透明度[J].财经科学,2005(6)
形势政策论文范文4
首先,市场中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的。他们在面临不确定的境况时,受先天条件、知识储备、生活环境、获取信息渠道及处理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并不总是能够严格依照期望效用函数进行决策。有时投资者虽能获取准确充分的信息却无法做出正确决策,有时具备信息分析能力却苦于没有获得信息的渠道,种种因素都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使得投资者只具备有限理性。其次,市场有效假说认为投资者无法获得超额利润,但Jegadeesh和Titman(1993)的研究发现“中期惯性”现象,DeBondt和R.Thaler(1985,1987)的研究发现“长期反转”现象,投资者基于上述现象采用合理的投资策略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最后,证券市场上价格波动异常。依据EMH理论,市场出现利空或利好消息时,证券价格随之上涨或下跌。但在市场交易中,会出现证券价格不明原因的上涨或下跌,例如现资(股票代码000900)于2011年12月28日到2011年12月30日期间,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而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为了更好的解释、预测和研究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微观个体的决策行为,经济学家将心理学引入到金融学中,力求找到一种可以准确反映现实市场状况的方法。我国证券市场中散户投资者人数众多,这部分投资者受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和策略制定、选择能力的限制,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中容易忽视风险选择回报均等风险较高的策略或厌恶损失选择风险均等回报较低的策略。以下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简要分析我国投资者在理财投资决策实施过程中极易发生的几种行为偏差。
(一)过度自信
过度自信是指投资者在投资理财行为中赋予主观判断较大权重而低估客观实事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特别是具备一定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年轻散户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往往会过于依赖自己对某只证券收益率的预测,而低估产业周期、行业竞争、替代品、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策导向等等客观环境和因素的影响,有选择性的接受能够证实自己对未来收益预测的信息,忽视与预测相悖的信息,从而高估或低估证券价格,导致交易次数频繁、交易量增大,扰乱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刘善军(2009)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进行实证检验发现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存在过度自信。
(二)损失厌恶
损失厌恶是指投资者将收益和损失放在两个心理账户里,当取得的收益与避免的损失相等时,投资者的心理满足程度不同,往往前者小于后者。在现实生活中,中小投资者在调整自己的证券组合时,为了实现盈利落袋为安避免证券价格回调造成的收益缩水而卖出赚钱的证券,同时否认证券价格下跌带来的潜在损失保留亏损的证券。损失厌恶使得投资者在熊市时深度套牢,牛市时只能获取少量收益。
(三)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在无法获取市场中所有信息的情况下,当投资者做出的判断或决策与市场中的大部分投资者不同时,会倾向于选择多数人采用的决策的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动因是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信息成本过高。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发展,投资者每天面对着大量的信息,很难筛选出真实有效的信息,即使可以也会耗用大量的金钱和时间。为了降低做出错误决策的概率,投资者会收集市场中多数人的行为决策,并一次作为个人投资的基础。裴宝刚(2011)利用上海和香港两个股票市场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交易活跃程度相等的情况下大陆股票市场的羊群效应要强于香港股票市场。
(四)过度反应
过度反应是指某一利好或利空消息时,投资者对于证券预期收益率的估计高于或低于证券价格应有的涨跌幅度,随后逐渐修正价格缩小背离程度。我国证券市场中散户投资者相较于机构投资者更容易产生过度反应行为。在证券价格上行阶段,投资者预期市场在一段时间内将保持上涨的趋势不变,此时利好消息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证券价格超额上涨。反之,在证券价格下行阶段,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信心,认为此时投入资金发生亏损的概率要远远高于获得收益的概率,当市场出现利空消息时,尽管该重大事件与影响证券价格下跌的关系不大,投资者也会敏感的捕捉这一事件的影响,作为个人投资决策的基础,从而导致证券价格超额下跌。例如2007年5月,财政部出台规定将印花税率有0.1%上调至0.3%,A股市场连续5个交易日下跌,累积跌幅达到21.45%,后经多次修正达到正常水平。
二、投资策略
上述讨论的偏差在我国投资者决策行为中极易发生,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弱有效状态,意味着证券价格只反映历史信息。面对这一境况,投资者需要谨慎选择投资策略,合理利用行为金融学揭示的认知偏差,理性投资,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反向投资策略
针对过度反应投资者可以应用反向投资策略。在理财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对于市场、行业或某家公司的近期数据会赋予较大权重,而对于远期历史数据给予较小权重,这会使得近期业绩较好的证券被过分高估,而业绩较差的证券过分低估。基于过度反应理论,这些证券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会被投资者反向修正,使得高估的证券下跌低估的证券上涨,逐渐回归到内在价值附近。利用这一原理,采用反向投资策略,即买入近期下跌的证券卖出上涨的证券。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应结合证券基本面分析和公司外部环境影响,找到价格与价值偏离的证券,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趋势,在合理的价位买入或卖出证券,寻求获利机会。
(二)成本平均策略
当投资者无法精确把握合理的买入价格和买入时机时,为了降低风险,可以结合证券收益率波浪理论,在波浪的较低点,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分批次购入不同价格等级的证券,使证券投资成本平均化,这种投资策略被称为成本平均策略。这个策略比较适用于散户投资者,尽管会降低收益水平,但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损失厌恶变差,减少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适用成本平均策略时,要着重注意两方面内容:第一,有计划的分配资金,合理配置投资资金和留存资金。第二,事先明确投资价格区间的极值,避免证券价格持续下行过程中错误估计波段谷底导致的深度套牢现象。
(三)集中投资策略
与成本平均策略相反,集中投资策略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或具备丰富知识储备和投资经验的中小投资者。该策略也可称之为价值投资,即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少数证券并长期持有。该策略的投资对象一般为行业领头羊或具有潜在的长期发展趋势但现阶段被低估的证券。一旦投入,坚决持有,不会因短期证券价格的波动而频繁换手,投资风险相较于成本平均策略大,交易成本较小。投资者在实施这一策略前,会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分析研究市场,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抓准时机,迅速出手。应用该种策略需关注两方面问题:第一,止损点的设定,因为投资者只投资于有限的几种证券,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程度降低,一旦投资失败,损失是巨大的,为降低损失金额,应设定止损点并严格遵守。第二,使用集中投资策略构建的投资组合中证券种类较少,因此选取证券种类时,应选择不同领域、收益相关程度较低的证券,力求能最大化分散风险。
(四)时间分散化策略
时间分散化策略是指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年龄阶段制定不同的资产结构,年轻时资金多用于风险大收益高的资产,年老时降低资产组合中高风险资产的比重,更倾向于投资债券等收益稳定的资产。这一策略基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制定,投资人在年轻时为了获取更多收益对风险的容忍程度较高,而依据历史数据,股票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债券的投资回报率,投资者会增加个人资产结构中股票的投资权重,力求赚取更多收益。投资人在年老时投资理财的目标主要是保值,他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弱,会选择债券等收益率低风险小的资产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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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它有如下二个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1、裁量行为畸轻畸重
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公平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标准基本统一、合理公正。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对法律法规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
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一定选择和解释的自由。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解释这些弹性规定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惯例和先例,使之成为有一定标准和原则的规则。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测才会有一定的标准或参照系数。否则,就会形成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 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解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
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开、公平、统一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
首先应确立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通过立法确定规范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2、建立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行政三分制”中的监督,也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多体现在事后的监督。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行政监督权被虚化已十分明显,如行政机关擅自设定行政程序、不作为等,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的监督部门申诉效果并不理想;再如每个行政机关都有错案追究制,真正执行错案追究的没几例。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总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在民众中缺乏权威性。因此,增强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实行严格的执行责任,树立监督的权威性,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防止执行权的膨胀至关重要,可以说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全面纳入司法审查。现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力度不够。应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全面纳入司法审查,一则可以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二则避免自己监督自己之嫌。
5、建立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才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敢滥用自由裁量。“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从而促进其更好地用好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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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受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模式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不仅给国有资产的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而且使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加大了政府运行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重视不够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能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去创造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只重视抓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而忽视了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思想上的轻视,导致这部分资产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
(二)账实严重不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面原值与现值存在很大差距。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地方,由于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的脱节,加之人员素质、责任心以及核算软件的缺陷,有些连固定资产明细账(台账、卡片)也不设,更谈不上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核对,造成固定资产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此外,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是造成这一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部分单位占有大量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国有资产,“非转经”后存在诸多问题
如:出租的铺面、经营的宾馆、培训中心、印刷厂、修理厂、内部商店等,这些资产并不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必需的,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况且,“非转经”后还存在着盲目投资、产权不清、管理混乱、收益分配向个人倾斜等问题。巨额的资产闲置与低效率运行,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和政府运行成本较高。
(四)国有资产占有量差距较大,形成部门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要来源于财政投资,由于投资和占用的无偿性,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无计划或计划性不强,盲目攀比。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支出时,也没有将资金拨付与单位拥有资产挂钩。特别是在安排修缮费和基建支出时,没有参考人均资产比率,导致部门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一部分资产闲置浪费,利用率低,损耗严重。
(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国家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有效的监督无从谈起。同时,尽管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制定了部分法规制度,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对这部分资产管理手段落后,下列现象较为普遍:
1.随着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变动,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不全,损失严重;2.一些单位不经批准,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3.一部分国有资产被本单位或外单位职工长期无偿占用,不能回收。少数干部离退休后,不按规定交回为其配备的办公用具,据为己有;4.借工作调动或机构改革之机,私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理顺管理体制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司机构,赋予宏观管理职能,真正体现管钱、管账、管物相统一;制定管理规划和制度,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二)要制定和完善监管方面的法规制度
1.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以形成比较系统和完备的管理法律体系。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建设购置、管理目标、占有使用、职责范围、转让处置、违法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计价体系,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对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账目,不计成本、不计提折旧,只作为辅助科目记录,因此账实不符、记载不准的现象容易发生。为此,有关部门要尽快修订财务会计制度。3.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资产购建、使用管理,报废报损、内部转移、转让出售等行为,加大对国有资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自行处置,私自买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
1.要树立国有资产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使各级领导及广大职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保护好国有资产。2.搞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摸清“家底”,及时清理账外资产,收回被私人无偿占用的财产。3.健全国有资产财务账目。要使国有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化,做到账、卡、物、证、表相统一,避免因人员变动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资产流失。4.进一步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和处置资产的审批管理。
(四)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范围和标准
1.规范资产配置范围。什么单位应配置什么资产、不应配置什么资产应予以明确,并切实加以执行。这样做有利于根据不同单位的职能配置相应的资产,既能满足其工作需要,也便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范化管理。2.制定资产配置实物标准和价值定额。3.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要把预算安排与单位资产使用效率挂钩,将基建或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预算安排,与其使用效率相结合。从资金预算上,对各单位资产的占有、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制衡,切实把各单位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五)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结合推进党政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积极探索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引进市场运作机制。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
1.按照不同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和标准,对闲置资产进行申报和登记,对资产进行评估,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处置和调剂。2.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社会化、市场化管理,对闲置资产实行有偿服务、转让、租赁或者公开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