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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范文1
乙方:
由于双方为了避免纠纷,经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 、乙方婚前贷款购有一房产,位于****,面积 ** ,至双方结婚时,仍欠少量房贷。为避免将来的不必要纷争,甲方虽然同意与乙方共同还清所欠房产贷款,但约定双方共同还款的部分财产属于乙方一人所有,具体的说,就是该还款不对该处房产仍作为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产生任何影响。
二 、该协议签字后生效。
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名:
婚前财产协议范文2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前财产协议范文3
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
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契约 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饭店、企业、房产、车辆的产权。
案例2. 据报道,“外星人” 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8000万美元,如果不签定一份协议,那将来一旦两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为明星的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这份协议将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二、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只泊来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婚前财产协议,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笔者以为,这样的观点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二)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 “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 “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出现的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③所以,笔者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宜作为公示机关。但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当前,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这样也方便未婚男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时一起办理公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时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方便相关第三人随时随地查询。
四、结语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笔者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注释:
①②《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 13:40 中国企业家
婚前财产协议范文4
丈夫离了婚还不甘心,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还变相干涉妻子再婚,提出如果妻子再婚,将得不到一分夫妻共同财产。据商旅报报道,4日,海南省举办“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一位义务服务的律师碰到这件新鲜事。
据海南省定安县莫女士介绍,她和杨某1980年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儿子。但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发生纠纷,感情已破裂。两人于今年6月协议离婚。但在商议和签定离婚协议书时,莫女士却在丈夫的拳脚下没了说话权利。
离婚协议书上有三个当事人,包括已婚的大儿子。而按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只能是夫妻双方两个当事人。莫女士和杨某婚后建了2栋楼房,一栋自用,一栋出租。协议上说,离婚后两儿子和大儿媳跟莫女士。自用房子房产权归莫女士和两儿子,但如莫女士再婚,那就当莫女士自愿放弃房产权。出租房子的房产权按协议归杨某和两儿子,全家分配出租所得。如果莫女士下岗或不想工作了,也可分得300元租金。但如再婚则作废。杨某怕莫女士反悔,还做了公证。莫女士表示,这张离婚协议书令40岁的她对今后的生活没了信心。因此她特地从定安赶来咨询律师,这份已公证却荒诞的离婚协议书能否解约。
律师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书侵犯了莫女士的权利,是不合法的。首先其儿子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夫妻离婚是两人的事。分给莫女士的那栋房子房产权也不应和两儿子共有,那是莫女士的个人财产,这侵害了莫女士的财产权。另一栋房子归杨某和两儿子共同所有同样侵犯了莫女士的财产权。特别是协议中称,莫女士再婚则是莫女士自愿放弃房产权,这不仅侵犯了莫女士的财产权,同时也是变相地干涉了莫女士的婚姻自由权。
律师建议:莫女士先到公证处要求取消公证,然后上诉法院请求重新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样就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完)(记者徐桃)
婚前财产协议范文5
婚前协议中约定一方若有外遇,则其必须同意无条件离婚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有效吗?
问:我和我老公结婚5年,并有一对可爱的儿女,只是本来很幸福的生活,因为我老公有外遇而被打破,我提出离婚,并要求我老公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我们婚前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上明确约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且子女监护权归无过错方”,但是我老公不同意。我想问下,我们签的这份协议有效吗?我能依据这份协议要求法院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我吗?
答: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给付多少、收入分配等。但是协议内容涉及“离婚”,就如你所述的,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无过错方,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倡导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不能对离婚的条件予以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系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也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
约定对婚前房产在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问:我与周某原是中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0月27日双方订立婚前协议,约定结婚后周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我们共同承担,并约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2014年12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择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结婚后却发现,我们性格差异很大,婚后12天就闹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周某提出离婚。我想问下,如果离婚我们签订的婚前协议书有效吗?我能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答:你们所签订关于房产的婚前协议是有效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你与周某签订婚前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你们于婚前订立的协议也当然产生了约束力,所以你可以依据你们签订的协议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骗取财产为目的签订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问:我一个很要好的朋友,比较有钱,前不久通过陌陌认识一男网友,随即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即决定结婚。婚前,我朋友在男网友的蛊惑下签订了婚前协议,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婚前的全部财产在结婚后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供夫妻共同生活。结婚后不到一个月,男方对女方态度十分恶劣,还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赌博,并对我朋友说,我和你结婚就是为了你的钱,你可以选择离婚或者等我把你的钱全部输掉。我朋友现在想离婚,只是想确定这种以骗取财产为目的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你朋友与其男网友签订婚前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协议形式为婚前协议,但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你朋友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男网友是为了骗取财产才与她订立协议并结婚的,则他们之间的婚前协议是无效的。
婚前协议中约定一方若有外遇则放弃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问:我和老公结婚3年,感情一直很好,直到有一天我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才知道原来他有外遇了,而且他们相处已经半年了。我想离婚。请问,我们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如果一方有外遇在先,则主动放弃所有共有财产”有效吗?
答:该类协议可以认为是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只要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在约定条件具备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所以有外遇一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忠诚协议一般有效,只是应为其留下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范文6
乙方(女方):李某,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中国上海籍,住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99弄号1802室。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经自愿相识相恋,并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成为合法夫妻;
鉴于:在任何一方死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婚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
鉴于:双方已经充分知晓对方的婚前财产(女方婚前财产详见本协议附件);
鉴于:订立本协议时,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权利及订立本协议的后果;
鉴于:双方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进行处理;
鉴于: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双方在此订立协议如下: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略)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略)
三、债务
(略)
四、日常开支
(略)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处分其个人财产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2.若发生分居、离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分割婚前财产及婚后属于各方的财产。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2019年月日2019年月日
附件:
女方婚前财产清单
一、不动产:
(略)
二、投资其池公司的股权
(略)
三、基金
(略)
四、股票
(略)
五、期货
六、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