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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范文1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员工保密协议范文2
协议编号:
甲方: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公司的发展,以下就甲方聘请乙方为期间乙方应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义务
1、乙方主要是负责甲方公司工作,基于乙方职务的特殊性,乙方应保守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会议、会谈记录、员工资料;
(2)任何客户资料信息;
(3)公司经营情况(如:合同件、合作形式、合作商户、价格、产品信息、合作进度,来往的通信文件等);
(4)其他未经甲方公司确定公开或通告的一切资料或情况。
2、保密责任
(1)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职期间获悉的甲方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工作范围之外的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3)乙方应当谨言慎行,注意保护其正当掌握或知悉的商业秘密。如因过失不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协同做好弥补挽救工作,以避免或挽回损失;
(4)如因泄漏、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造成甲方公司或客户的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誉损失、经济损失、客户损失等),甲方有权追究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竞业限制义务
1、乙方无论任何原因从甲方处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同类或相似产品业务的行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开设类似企业、入股类似企业、入职其他经营范围
与甲方类似或有竞争关联的企业)。
2、为确保乙方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的切实履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补偿费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按以下方式支付: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按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前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月工资的10%)(这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10%填写)
元/月。该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与工资一并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依法将补偿费向有关部门提存。乙方竞业限制义务当然适用于劳动合同期间,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
四、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上一年的总收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造成甲方公司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五、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员工保密协议范文3
误区一: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
[案例]
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专门负责主管技术开发工作。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与宋某所在单位有竞争的另一软件开发公司有意高薪聘请宋某出任项目主管。劳动合同到期后,宋某遂与原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高新技术公司拒绝了宋某的要求,宋某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于是到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上班。该公司以宋某充分了解和掌握其公司全部产品、技术及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宋某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2年。宋某则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其择业不应受到限制。
[风险提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竞业限制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证企业营业上的利益和竞争优势,而对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是约定业务,而非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有约定竞业限制事项,用人单位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该义务。
案例中,若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仍无法获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其实不是竞业限制,而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法定的,但主要是针对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用来规范离职后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通过约定来规范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综上,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混淆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将竞业限制看作法定的义务,要求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令宋某履行竞业限止义务,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风险控制]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事先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误区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
[案例]
小张毕业以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小张一定的经济补偿,小张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合同履行了两年,小张感觉到公司不再适合自己发展,于是提前30天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总经理认为,小张的工作部门由于市场竞争太激烈,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要解除合同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好让公司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现在小张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所以公司不同意他解除合同。小张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风险提示]
对用人单位来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避免遭受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手段。对于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来说,还有一种措施,即上述案例中该企业提到的“脱密期”。在1996年,劳动部曾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个被视为“脱密期”规定(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提前通知期”)。根据此规定,和用人单位订立了脱密期协议的员工,应当遵守脱密期的约定,脱密期不超过六个月。当然,脱密期的运用也应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
由于竞业限制与脱密期都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那么两者的关系该如何,两者能否并用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对同一个劳动者并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脱密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选择适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综上,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并没有和小张协商签订脱密期协议,所以不能要求小张履行脱密期相关义务。此外,由于公司已经和小张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也不可能同时要求小张再订立一份脱密期协议。
[风险控制]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究竟用哪一种,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因为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脱密期针对的是在职的员工,竞业限制是针对离职后的员工。其次,脱密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三,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避免其再接触到相关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或相似行业就业。最后,脱密期内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通过分析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看出,一些技术革新较快的企业,可以考虑选择适用脱密期协议,从而避免补偿金的支付。而对于技术更新比较慢的企业来说,脱密期的作用不大,因为6个月之内很难实现脱密的效果。
误区三: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
某广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叶某、李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了叶某、李某等人职位为业务员,负责为公司联络广告业务、礼仪策划业务的客户。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叶某与李某成为了公司业务主管,公司总经理为了对老员工表示感谢以及鼓励员工更积极地工作,采取了季度发奖、年终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不料,叶某、李某在续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提出了不再继续在本公司工作,总经理意识到他们要图谋另立门户,因此,想到了要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要求叶某、李某和本公司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防止其离职后从事和本公司一样的广告策划工作。但是,叶某和李某已做好自立门户的打算,于是拒绝了签订保密协议的要求。公司见他们坚决要抢走自己的客户,更感到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便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要挟。叶某和李某交涉未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风险提示]
前文已经明确,“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同意签订保密协议,则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员工签订。所以,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以叶某、刘某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离职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然,员工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有很多种,一旦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因此,即便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核心员工还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好。
[风险控制]
既然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那么该义务的履行就要以双方的协议为前提。上述案例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机问题。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从方便操作和保险的角度讲,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乃是员工入职之时。
误区四:将“保密津贴”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例]
某软件公司和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技术员一职,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底。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的规定,除支付陈某每月的“保密津贴”外,还规定陈某离开原单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陈某对此无异议。从2008年7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1000元的“保密津贴”,一直到2010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久,陈某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事后,认为陈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密津贴。陈某未与同意,于是公司将陈某告上仲裁庭。仲裁委裁决,对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密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陈某在职期间支付的“保密津贴”能否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误用这两个概念的情形比较多。其实,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不同:
首先,作用不同。保密津贴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给劳动者的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比保密义务要高,即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在保密的同时还不能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其次,强制程度不同。保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自动延伸,是任何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之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可发可不发,即便用人单位不支付保密费,知道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同样具有保密义务。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不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必须发放的。因为,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重新择业的限制,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三,支付时间不同。如同上述案例,在实践中,裁判部门一般认为保密津贴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保密津贴并不能代替离职后应当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须在劳动者离职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第四,对应义务不同。用人单位支付“保密津贴”的,并不能让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员工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对应,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向劳动者主张约定的违约金。
综上,上述案例中公司败诉的理由是显然易见的,该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每月支付的“保密津贴”并不能等同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在陈某离职后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没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公司无权向陈某主张违约金。
[风险控制]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存在很大区别,如果用人单位误用这两个概念,不但达不到相应的目的,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也没有支付保密津贴的义务,企业应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支付保密津贴的条款。但是,如果保密协议里有竞业限制条款,并且需要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已经支付“保密津贴”为理由而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了。
误区五:用人单位有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案例]
金先生在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并订有5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中,金先生与其主管部门的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开发新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公司要求与金先生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参与产品研制开发的员工对产品研制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密,不管以何原因离开公司,则在1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金先生等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金先生及其部门员工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双方于是签订保密协议。
不久,金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金先生离开了公司,考虑到曾经与原公司有过一个“在1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的协议,因此,半年过去了,金先生尚未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为了维持生计,金先生多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最后表示:因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经济补偿金,所以金先生也不必遵守竞业限制的协议,可以尽管去找合适的工作。金先生认为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时即告知不必遵守协议,现在告知则应赔偿自己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在进一步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金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金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协议。根据《合同法》对于债务履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债务的,金先生可以要求其按照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费。
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有的地方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特别的解除权,比如上海的地方规定中就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文,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即双方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也无权要求继续履行,但是,对于员工已经履行了的期限,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无论从一般的理论分析,还是从地方性立法的实践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若不再需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员工保密协议范文4
关键词:关于 计算机 软件 商业秘密 保护 刍议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1.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1)对计算机软件的经济特征、技术特征及风险特征认识不足;(2)对商业秘密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3)对现有法律的保护的方式认识的还不够充分;(4)对计算机软件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2.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界定的原则和标准不清晰。(1)计算机软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的划分及界定;(2)计算机软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4)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3.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计算机软件存在商业秘密是客观的,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业界的同行们心里都非常清楚。但是,能够自觉运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显得非常不够。有的企业管理领导层根本就没有保密的意识,也就没有保密的措施,有的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是措施不到位,保密制度不健全。
4.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证据不到位,诉讼的多,胜诉的少。由于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界定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到位、诉讼证据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诉讼的多,胜诉的少的被动局面。
二、对策
1.在企业管理层建立起保密的法律意识。在软件的工程开发的初级阶段,企业的管理者就应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告知商业秘密的存在,做好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早树立起保密的意识。
2.加强文档的管理。如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确保秘密文件及其所处区域的安全等。又如建立项目开发档案,妥善保管立项论证报告、阶段性开发文档包括立项、论证、编写、调试、测试、各阶段的软件版本及终级软件版本等技术文档资料。
3.企业应限定知情人员的范围,将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严格分工,员工只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相关项目,总体方案由主要决策人员控制和把握。企业应与掌握、接触商业秘密的关键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这些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对调离或退休的知悉该秘密的人员,提醒他们履行保密义务及泄密的法律责任。在此特别需要强调指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签订两种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这两种协议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协议也称为不披露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而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商业秘密被他人突破,进入公知领域。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起到更充分的保护作用。
4.重视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工作。由于软件本身具有的脆弱性、易复制性、载体亦发生变化等特点,使得其证据保全与其他的保全有所不同。最好借助有经验且熟悉计算机软件的公证人员帮助,以提高证据的效力。
5.在诉讼中应当提交的证据种类。(1)软件开发文档包括源程序和目标代码程序,纸介质和磁介质中的文件应当保持一致。(2)软件开发的原始文档,如安装程序、文件目录、过程名、变量名、数据流程图、程序框图等、系统调用的说明、测试报告、保密措施,签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3)有关请求损失赔偿的证据。如若对上述所述内容能引起注意,可在诉讼中举证时使软件权利人处于有利的地位。
6.其他说明性的材料。(1)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即其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2)对软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3)掌握该软件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4)所涉及的人员对该软件商业秘密掌握的程度;(5)软件开发人员的分工情况;(6)被侵犯的软件商业秘密是什么;(7)侵权人以怎样的方法和手段实施了侵权行为。
7.严格把握和控制向他人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范围。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参考文献:
[1]李祖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J].工商行政管理; 2007年11期; 43~45
员工保密协议范文5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即该技术或经营信息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4、保密性。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类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生产者在生产、实验、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其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比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这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通常表现为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以及管理公关等。
为了对商业秘密的内涵有更具体的认识,我们举例说明如下: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法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订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生死存亡。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情况。自我保护是指企业通过事前建立健全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失密。法律保护则是在失密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自我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同时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因为无论我国还是国外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商业秘密认定的要件之一。即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就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事前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企业把有关信息视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证据表示。企业应当从组织制度、员工管理、设施管理、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共五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
一个正规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是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严重后果,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专门部门,或原有部门如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下面的专门小组,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企业的义务明示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论中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合法合理、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可能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2、员工管理
从各种案例来看,商业秘密失密很大比例都是由于员工或前员工的有意或无意泄密,所以员工管理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员工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教育:可以采取入厂面谈、员工培训班、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在公告板上通告、在公司内部报纸上发表专论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可以包括什么是商业秘密、不适当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等。如果工作需要,教育内容还可以包括哪些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2)员工离职面谈: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退出检查。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应同该员工做一次面谈,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必要时,还可以通知此员工未来的雇主,分别或一并向离职员工及其新雇主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3)与员工签订有关协议:
首先,员工创新与专有信息协议。要求企业员工就其职务发明或其他重要革新与公司签订协议。这种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石,主要规定员工职务开发、发明等的专有权归属、掌握的机密资料的移交、不披露义务等内容。并要求员工在受雇期间将各种有价值信息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其次,保密协议(不披露协议)。尽管商业秘密可以通过与员工的默契来获得保护,但正规的方法是要求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一般而言,员工对企业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协议还须把企业商业秘密的清单列出。
3、设施管理
设施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利用物质障碍使未经授权许可的人不能接触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保安: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
(2)控制参观、实习:禁止参观或实习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肯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3)商业秘密文件管理:商业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第一,将接近商业秘密的人限制到最少;在可行的情况下,限定雇员只接触商业秘密的一部分。第二,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针对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并施以统一标识,如“绝密”、“机密”、“秘密”等。第三,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每份文件应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发文制度,严格防止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第四,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如保险柜或专用文件柜等。第五,应当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查阅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如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确有必要必须复制的,应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签字。第六,文件不再需要时,应当清理或销毁,并确保其不能恢复。
4、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商,以及向公司提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甚至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所有这类文件还应当加盖专有戳记,这些戳记应清楚地表示公司对于该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防止专业公开或广告、展览公开
员工保密协议范文6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武器,掌握商业秘密意味着掌握很大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泄漏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很多国企员工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传统观念影响,自上而下都非常缺乏“保密意识”。
多年以来,许多大型国企由于掌握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或退休而破产或被‘私有化’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需提高自己员工的保密意识和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才行。
“商业秘密”,是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公众不大熟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有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合同谈判方案、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侵犯的情形包括企业内部员工泄密、企业自身疏忽而泄密、企业以外的合作方或客户泄露及不法企业通过不当方法获取等途径。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内部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比率高达 58%,尤其是核心岗位人员,掌握了企业大部分的商业秘密。一旦企业核心人员带着商业秘密跳槽到另一个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当前,我国已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国企与私企同台竞争。有时私企采用行贿送礼、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往往使得有资质、资金、人力、技术、设备、质量都处于优势的国企在竞标中失败。所以国企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及完善保密制度,加强对核心员工的管理,尤其是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管理。具体保护措施如:
一、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和制度
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专门机构,或在法律部等相关部室下设专门小组,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保密制度至少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处罚规定等等。
二、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
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视频、优盘、光盘、幻灯片、照片、录音等。
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严格管理,限制传阅和复制。
按重要程度设定相应的保管期限,借阅、复制必须有登记记录确保发散的范围可控并能追溯到责任人。
三、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1.优化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对商业秘密进行“肢解”,使其变成一个链条,安排不同的人员各司其职,多岗配合才能掌握全套的机密,未经有权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打听或阅览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电子、科技行业一定要避免核心商业秘密掌握在一个人手上,一旦泄露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使员工深刻理解企业文化,保密范围、工作规则及违约的后果,使其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客户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密。比如,掌管合同章或公章的人员缺乏警惕性,被人钻空子在盖了公章的空白纸上添加内容引发的纠纷或诉讼。
3.健全员工人事档案,如员工的学历、专长及有无发明和研发成果等资料,一方面企业可用作委派其担当重要职位的参考,另一方面,在以后和员工发生商业秘密相关的争议时,供执法机关判定员工有无创作能力及是否泄漏企业机密等问题的依据。
4.与核心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的保密制度、明确在岗服务年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离开企业并接受企业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必要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给予跳槽员工适当的保密费,让其按约定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协议还应限定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进入竞争对手企业任职,或不得自主经营与本单位形成竞争关系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