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析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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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论文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1

关键词: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理论前提思考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通过分析证券市场过去和现在的市场行为(成交量、成交价、价格变化的时间和空间),来预测证券价格未来的变化趋势。在现实的证券投资活动中,技术分析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证券投资的理论体系中,技术分析与证券投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技术分析理论是建立在三大假设基础之上的,技术分析的第一假设认为市场行为会涵盖一切信息,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所有因素,都会反映在市场行为之中。故此,我们在预测股票价格的未来变化趋势时,没有必要对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具体是什么作过多的关心,我们的注意力应该放在对市场行为的研究上,只要我们弄清了股票价格涨跌、成交量增减、价格变化的时间空间等市场行为结果的含义,我们就可以预测股票价格的未来变化趋势。这一假设对技术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技术分析的理论前提。如果不承认这一假设,或者说这一假设并不存在,技术分析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如果市场行为并没有包括全部的、所有的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那么我们仅仅使用研究市场的成交价、成交量和价格变化的时间和空间这些市场行为的最终结果的方法,就想达到预测和把握市场价格的未来变化趋势的目的,就只能是以偏概全、一厢情愿了。

对于技术分析的这一重要假设和理论前提,我国理论界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投资实践上来看,都不能够证明市场行为可以涵盖一切信息的结论是正确的,这一假设究竟具有多少合理的成分,值得我们深入地进行研究。

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并无可靠性

任何一个假设的成立都必须经过理论和实践的检验,只有在理论上具有可靠性,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我们才能够得出结论说这一假设是正确的。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在理论上具有可靠性吗?我们认为,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技术分析所说的市场行为,实质上是指市场参与者即投资者的行为。正是投资者看涨或看跌的预期、买入或卖出的决策导致了股票价格的波动和成交量的变化,而投资者预期的形成是对影响股票价格的多种因素进行理性分析的结果。这里似乎可以可推出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这就是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因素决定了投资者的预期,而投资者的预期又决定了投资者的行为,我们分析市场上投资者的行为结果(成交量、成交价),实际上就是分析投资者的预期,就是分析影响股票价格的所有因素。认真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这一系列推理在逻辑上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其可靠性值得怀疑。不错,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首先要对影响股票价格未来变化的因素进行研究,而后形成对股票价格未来走势的判断,最后作出或买或卖的决定。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在对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时,必然会带有不同的主观个性特征。投资者对影响股票价格变化因素的分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认识过程,一个能动的反应过程,这一过程不能不受到投资者理论素养、价值标准、思维方式、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的影响。面对同样的客观条件,不同的投资者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结论,采取不同的投资决策,从而表现出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市场行为。这样的市场行为究竟具有多少客观成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现实情况,值得研究。显然,我们不能祈求仅仅用这些行为的客观表现(成交价格和成交量的变化情况)就可以把握所有的信息、就可以把握所有的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因素。

其次,如果说市场行为可以涵盖所有信息的结论成立,它需要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这里所说的市场行为必须是理性的行为,而不是非理性的行为。那么,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表现的行为是理性的吗?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假定,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作为经济活动参预者的投资者同任何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必然具有追求收益(利润、效用)最大化的理。但是,这种个体的理并不能够保证集体行为也是理性的,在很多情况下,正是个体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技术分析所说的市场行为,显然指的是投资者的集体行为,而并非投资者的个体行为,这种投资者的集体行为,我们不能够从理论上证明它必然是理性的行为。现实生活告诉我们,证券投资者集体行为往往表现出很强的非理性成分,股票价格的暴涨暴跌、大起大落、股市泡沫的快速形成和迅速破灭,己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再次,证券的虚拟经济性质,已经证明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成交价格、成交量)并不能够充分的、客观的反映影响证券价格变化的所有因素。股票、债券和证券衍生品代表的是金融权益资产,属于虚拟经济的范畴。证券的运动不仅与生产资本的运动相脱离,而且还与其所代表的资金的运动相脱离。在实体经济中,供求规律决定着交易价格的波动,价格会自动回归到市场供求的均衡点。虚拟经济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价格上升会刺激人们的获利欲望,购买需求扩张,从而推动价格的进一步上升;价格下跌,又将刺激人们的止损欲望,供给急剧增加,需求急剧萎缩,从而导致价格的进一步下跌。当交易进入某种难以为继的状态时,就会出现价格的急剧变化,市场价格很难回到真正的市场供求平衡点。由此可见,虚拟经济具有天然的制造经济泡沫和投机的成份,其价格具有极大的误导作用。

最后,从有效市场理论的角度来看,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的结论对证券的投资决策并不具有任何的指导意义。有效市场理论,是1965年美国经济学家法码(EugeneFama)最先提出来的。在这一理论中,法码将证券市场分为弱有效型、半强有效型、强有效型三种形式。这三种不同的市场形式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的反应程度不同。在强有效型市场中,证券价格能够充分和快速地反映所有的相关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够通过对信息的私人占有而获得超额利润。通俗地说,在一个强有效型的市场中,证券价格的变化是随机的和不可预测的。显然,如果我们认为证券价格的变化这一市场行为的最重要的表现已经反映了市场的所有信息,证券市场是强有效型的,技术分析的理论前提是正确的,我们就会得出证券价格的变化是随机的和不可预测的结论,从而也就否认了技术分析存在的价值。反之,如果我们肯定运用技术分析可以预测证券价格的未来变化趋势,就必然要否认证券价格的变化能够反映市场所有信息的结论,从而也就否认了技术分析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前提。

评价技术分析须实事求是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这一技术分析的重要理论前提实际上是并不成立的。虽然技术分析是千百万投资者上百年投资实践的经验总结,这种经验总结对现实投资活动肯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它毕竟属于经验性质的范畴,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理论体系。因此,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夸大技术分析对投资实践的指导作用。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2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3

[摘要]公共选择理论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出发分析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公共管理组织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面。体制及制度上的缺陷造成乡村两级公共组织为各自利益进行博弈,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过度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失范的主要原因。完善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培育自治性组织和提高乡村人员素质是治理乡村关系失范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4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超级秘书网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5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新农村建设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能否脱贫致富的关键因素,也是关系到和谐社会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下面笔者以一个省的具体情况来研究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以山西为例,山西的地形复杂,既有山地、高原,又有丘陵、盆地。山西山地多,平川少,其中,土石山区面积约5.59万平方公里,各种丘陵面积约6.98万平方公里,平原面积约3.09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到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5.7%、44.6%和19.7%左右。山西国家级贫困县35个,约占山西全省的30%。若加上省级贫困县,一共有50个县,则约占山西全省的42%,即山西将近一半的县处于贫困状态。而且,全省50个贫困县主要分布在吕梁、太行革命老区,总土地面积8.39万平方公里(约1.26亿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4%,其中耕地面积2,207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40%。50个贫困县占全省农业县区数的45%,但是,这些贫困县的农村社会总产值却只占全省农村社会总产值的17.9%,农村工业总产值仅占全省农村工业总产值的13.14%,财政收入仅占全省县级财政收入的10%。贫困地区各方面条件较差,尤其是生产和生活环境十分恶劣,从客观上来讲,这样的不利条件增加了在该类地区建设新农村的难度。新阶段,我省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大多分布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投入大,见效慢,减贫任务将会更加艰巨。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把这些地广人稀、尤其是平均产量少的农村土地作为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重点,对于城镇地区、郊区地区等一些比较富庶的村庄和城镇,这些地方的土地平坦、质量较好,人口众多,并且土地资源比较紧缺,人均土地一般不足一亩的地区,土地价格相对很高,土地产量也比较高的地区,土地的利用率都很高,所以没有资产证券化的紧迫性。而对于那些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但是利用率却相对很低的农村来说资产证券化时非常迫切的需要推行。例如东西山区特别是晋西北山区人烟稀少,人均土地一般在20—30亩左右。苛岚人均土地最多,达40亩以上。对于这样的地区土地资源显然是一笔大大的财富,但是,这些地区却是最贫困的地区,就拿山西省来说,全省114个有农业的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只有43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1个;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54个,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60个。其中,36个县不足2000元,4个县不足1000元,最低的只有716元,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24.8%、全国平均水平的22%。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却有这么几点:一是随着土地生产投入的逐渐加大,小农小户经营形不成农用产业规模化,土地生产缺乏效率,成本加大;二是农户分散经营对农产品的产销信息把握不准,信息滞后,同时由于资产的有限性,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设备和农作物生产技术得不到推广应运。三是农民对风险的承受力差,对销售渠道的拓展缺乏必要的手段。因而小农小户经营容易产生农产品价值的无形缩水。而采取土地资产证券化后,这些不利因素都可以的以避免。

二、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即AssetSecuritization,就是将资产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卖方)缺乏流动性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量,构造和转变为在资本市场可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特定的存量资产(如应收账款、贷款)被包装后转让给一个受托人控制的专门为此目的而设立的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受托人通过SPV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获取资金,用以购买转让资产。受托人拥有的转让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资产发起人则可得到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所需的资金。由于资产发起人(卖方)在出售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同时由外部取得资金的融通,因此证券化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一种外部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发起人进行的融资行为。它的结构由一系列的合约或者法律行为来实现,其设计的精妙之处就在于它通过各利益参与方的共同参与,使得由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如转让合约、担保合约等),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犹如组成一台精密的机器,实现风险分担,各取所需之目的。

根据产生现金流的证券化资产的类型不同,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MBS)和资产支撑证券化(简称ABS)两大类。其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而后者的基础资产则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

MBS是资产证券化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证券化类型。它是以住房抵押贷款这种信贷资产为基础,以借款人对信贷进行偿付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通过金融市场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

ABS是以非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它实际上是MBS技术在其他资产上的推广和应运。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日益完善,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并且日益受到各经济、金融单位的重视。ABS的种类也日趋繁多,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品种:

1.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

2.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3.各类应收款证券化;

4.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

5.各种可获得稳定费用收入的证券化;

6.保费收入证券化;

7.中小资产贷款支撑证券化;

8.知识产权证券化;

……

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展。

三、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具体经营方式

1.土地资产证券化具体方式的制定

针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现状,对于那些人口众多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人均占地相对较少的农村,农村土地适合自主经营,村委会应该派出专门人员负责信息采集、交流,给农民提供最有利的农业信息,帮助农民选取农业生产方向,增加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而对于另一些地广人稀的偏远山区农村,因该采取另一种措施,土地适合于集中管理,农村土地所有权平均分配给农民,使用权则全部由国家来行使,使土地形成一种土地资源产业化。集体经营管理全部的农村土地,例如按每亩地150元的价格收购土地的年使用权。农民有权决定自己土地的适应方式,即:可以转租土地的使用权,收取每年租金,利用剩余时间打工赚钱;也可以自己经营土地自负盈亏。

下面就土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主体加以说明:

农民资产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卖方)

村委会代表农民行使资产原始权益人的权利

农民自有的土地可证券化的资产

SPV经过认证的相关机构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债权人资本市场资本持有者

受托人土地经营公司

因为在多年的经营中,土地的价格、土地的产量都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市场参考指标,所以在制定土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证券化资产的认定上就有了一个比较科学的参考指标,村委会集合本村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土地,代表了农民的利益。他们受农民的监督,为村里土地负责。他们对农村土地委托过程负责,代表资产原始权益人,对土地实行集中管理,以发起人的身份把土地资产转让给一个土地经营公司,土地经营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经营土地,采取买断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他们通过控制专门为融资目的而设立的特设载体SPV,通过SPV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获取资金,利用获得的资金一方面用来支付各村委会的买断土地使用权价格,另一方面支付投资者的债券利息,然后用剩余的资金和土地经营公司自有的资产经营土地,形成土地生产产业规模化。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程、资金的流向、利润的分配、各级的监管过程

农民交出了土地的使用权,获得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固定回报和从事农产业的工资。

村委会为农民负责,作为土地资产的发起人,把土地资产委托与土地经营公司,但是受农民监督,获得佣金。

土地经营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SPV进行土地资产证券融资,获得经营资本,独立经营土地,获得利润,并且把融资所得的一部分支付村委会,作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另外需支付SPV佣金,对于经营土地资产获得的利润部分交付投资者的收益,剩余的利润为自己的经营所得利润。

2.经营办法的制定

保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但是农民没有经营权和决策权,所有土地归土地经营公司管理,公司对土地的经营运作有完全的权利,在经营过程中农民可以受雇于土地经营公司,有优先参与的权利,农民可以按劳动获得报酬。而对于经营公司来讲,他们有对土地的完全使用权利,决定土地的生产经营方式,他们完全独立经营,只要保证交足土地租金、投资者收益即可,他们与土地所有者虽然不是经理人跟股东的关系,但是却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来说,不管土地经营得好或者是差,他们都会获得劳动的工资,这是对生活的基本保证。这个制度既可以激励土地所有者的劳动积极性,也可以激励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

3.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区分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质量

如果土地经营者在每个经营周期开始就对每块土地的产量给予大致的定量,当然这个定量是以上一年的产量为依据的,然后确定当年的标准产量,并且每块相似土地间的产量可作横向比较,这是比较合理的土地产量参考指标。然后各部门劳动者进行抽签,确保每年制定制度的公平合理。

四、可行性分析

1.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山西省土地总面积为15.66万平方公里,全省人均土地面积8.2亩,相对来说,山西的土地资源是比较丰富的。但是,全省人均土地分布并不均匀,晋南平川、汾河谷地、上党盆地等地区,土地肥沃,交通方便,生产发达,人口稠密,人均占有土地4.3亩左右;而东西山区,特别是晋西北山区人烟稀少,人均土地一般在20—30亩左右。苛岚人均土地最多,达40亩以上。但是就土地平均产量而言晋西北等贫困地区的土地产量却远远低于全国乃至全省的平均水平,其主要原因上文已经分析过了,土地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生产能力。

2.降低土地的风险,稳定农民的收入。实现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土地资产证券化通过把农民的土地以出租使用权的方式转租给土地经营公司,农民获得了固定的租金收入,避免了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损失,也避免了由于经营方式落后或抵御灾害能力不足等因素带来的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另为,由于农民可以受雇于土地经营公司或者是选择外出打工友可以获得预期的收入,这样就不但可以使以土地为依托的产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又可以稳定了农民的收入,实现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努力。

3.国家可以更好的宏观调控土地产业的发展方向,使土地的市场化更进一步提高

土地资产证券化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依靠各类龙头企业和组织的带动,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经营机制,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进一步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大创新。

其次,目前我国各地订单农业蓬勃兴起,呈现出订单农业不断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地域范围不断扩张的特点,实践反复证明,订单农业在稳定产销关系、调整农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订单农业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已成为坚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和有效手段。而土地资产证券化使得订单农业可炒作性更强,进一步实现了订单农业的规范化,可降低违约率实现订单双方得互赢发展。

4.有利于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必然趋势是使农村变成农庄,农村土地成为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资产,所以,农村人口要逐渐向城镇、郊区转移,因为农民没有土地的束缚自而可以获得相对固定的收入,这自然会促进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快城镇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建设新农村应该是选择那些有建设前景的农村去加大力度投资,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实现集约经济,对于那些偏远落后的农村,则不应该大兴水利,村村通工程也是没必要,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些状况,我认为需要把农村进行集中,建设大型的新农村!把人口都集中向城镇、郊区等周围的适合建设的农村,对山区的土地进行集中管理。可以放牧的建牧场,可以种田的建庄园。由个体农业化向农业产业化转变。政府需要拿出一部分钱来,在新农村投资建设,给转移的农民配发房屋,实现逐步转移。转移到城镇、郊区的农民又会成为农业产业的工人,这样很大一部分农民转变成了工人,从分利用了农村闲置劳动力,又可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这些方方面面都需要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农村人口城镇化后,从教育、医疗、交通、公共设施等方面来讲是可以大大提高这些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就拿教育来讲,城镇的学校学生平均人数十农村学校人数的数十倍,并且教学质量相对于农村来讲有很大的优势,农村人口城镇化有利于提高这些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这种效应在医疗、交通、公益性设施等方面同样效果很明显。因此,农村人口城镇化从长远来讲是有利于国家集中投资面、提高投资效率的最好途径,而我们同时又可以看到,土地资产证券化与农村人口城镇化是相互适应的,也是相互促进的!

五、结论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使企业获得了所需的资金,有利于资金周转,并实现更大的收益,使投资者获得了他们看好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率。

但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具创新,引进和实施这种新型的融资工具还需要大量的配套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系统的规定,在我国实行土地资产证券化还是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特设机构SPV的设立、基础资产的选择、破产的隔离、信用增级、会计处理、税收政策以及立法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系统解决,在这些方面的探索是本文留给读者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同时也期待着国家出台一系列规范化的章程,以便指导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促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具体到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来说,它的推广是非常有潜力的,在我们进行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这一新金融产品,使他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耿建新、徐经长:《衍生金融工具新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李小友、陈晖:《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载《商场现代化》,2006(1)。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6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的几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里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以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引重要的任务,应该有一种自豪感,更应有一种做好这项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都要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

关键词行政保护职责职能责任感措施

引言

紧缺经济时代的结束,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费者就是上帝”的口号,作为消费者的“上帝”,头顶之上没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环,相反,在市场的大海洋中,他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现行市场各个行业都存在着质量问题,存在着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更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权益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给“上帝”应有的尊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试从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加以论述。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对消费者权益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据理力争、讨价还价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费者组织①消费者运动,便是其具体表现;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人作用。它通过反映消费者的要法语和呼声,鞭鞑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对不良经营者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支持消费者保护运动,并对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产生促进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矛盾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经营者要从消费者身上实现利润,还必须没法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于是,明智的经营者认识到那种只顾盈利而忽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最终将会使自己付出代价。于是,便单个地区通过行业协会有组织地主动加强自律,排斥不良经营行为,支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客观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经营者严重侵犯消费权益触犯刑律时,司法机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广泛化,使得国家政府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自己的事,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的社会性问题。于是,便通过制定法律、确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部门、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须多加关注,认真对待;二是妥善处理消费关系,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因为是众多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需求才构成了市场,有了市场才能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的环境,可以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三是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商家与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更加悬殊,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因其涉及社会大众,“公法”性质更加明显。无论是从国家的一贯职能上看,还是从“保护神”的角度看,这一工作都应该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四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实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规则不是万能的,一些狡诈的经营者凭着假冒伪劣、骗买骗卖,投机取巧就可以获得较丰厚的利润,这种行为在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损伤了诚实经营者革新创造、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出现“劣品驱逐优品”现象,在此情况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就浊了。对此情况,由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还有其特殊的意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人民利益包含了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过于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方面的生活消费利益,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实现我党的宗旨,实现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当代而方市场经济国家尚且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主要职能,在我们这个视人民利益为至上的国家政府理应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政府在保护消费者事业中应充当主角,各级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能主要体现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因此,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更多地应当通过其具体的职能部门来行使。

按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者责无旁贷地担负着袋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但是,对此项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积压有分工,有所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能部门。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市场秩序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以市场准入到商标广告,到交易行为,一直到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涉及各种市场主体,不同层次的市场,几乎各类交易行为,其管理职能与消费者的权益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由其行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能,便于在维护市场秩序时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维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收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关部门只是从某一个专门方面入手,对一定的专业市场或某一类专门交易行为行使管理职权,按其职能在某一方面尽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责;二是在建国初期即已成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0年时间内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侵犯时,找工商局解决己成习惯;四是工商系统遍及城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为方便消费者申诉,迅速处理权益之争,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保工作是全面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只有消费者在市场上进行消费,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务进入消费领域,最终体现生产的目的,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无论是在商品领域还是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还非常严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消费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险等方方面面。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通过宣传消费政策,消费警示,正确引导消费,抵制不良消费习惯,转变消费方式,提倡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者要有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2、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盖面很广,不仅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也涉及市场主体退出;不仅涉及商标、广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涉及有形市场管理,也涉及无形市场管理,无论是我们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整治虚假广告,打击合同欺诈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部门应当也必须担当起维权卫土的历史重任,充分发挥工商综合执法优势,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全面推进监管职能到位。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对于确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在一定场合下是生产者、经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可以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同12亿中国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关,通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特别是“12315”申诉举报服务电话的开通,使消费者维权更加方便。广大消费者和政府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加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了党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执法问题,而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严肃性的政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正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而得到社会伪认可,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特点,因此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消保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力争为消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领导重视不只是体现在开几次会,下几个文件、现而办几次公、更应该现在、落实在支持消保具体工作上。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保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机构,充分消保人员,加大消保投入,保证消保工作顺利开展。

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深入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建立和完善打假维权协作网络。要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各自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双方联手迅速快捷地查处各类假冒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消费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开展“消费者购物满意街”创建活动,要与沿街经营户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教育经营者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使广大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三是加强对各类广场的巡查,改革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消极被动管理为积极主动管理。实行市场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及时调解消费纠份,查处侵权违法案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留死角。对于那些屡查屡犯、屡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从商场、市场中清理出去。

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12315”是顺民心,合民意,适应新形象发展要求的“民心工程”,从它开通的那一刻起就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促进工商职能到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展示工商执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开通“12315”特服电话情况看,在具体运行工程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经费不足、装备简陋、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发挥,还不能使广大消费者真正满意。为全面推动“12315”网络建设,国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商系统“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抵住这个机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网络,实现以市为中心市局、县局、工商所三级联动,对内协调各执法机构,增强整体执法效能,对外加强对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趋势已成必然。相伴产生的是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变化。所有这些,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特别是高技的发展带来的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直销等等都要需我们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我们的管理人员不注意学习新知识,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传统落后的工作方式,显然不能达到高科技条件下维权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从事消保工作的人员一方面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具有乐于奉献、勤奋工作的意识,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另一面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党的路线,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假维权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意识,消保事业同样如此,因循守旧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对和解决消保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办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消保事业发展的要求,而不视时代的发展而淘汰。第四、队伍建设要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做到廉洁奉公、从严治政,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质监局、商检局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保护消费合法权益。

广大工商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勤奋工作、不辱使命,为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释:

1、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它的萌芽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运动的产生与发展。

2、行政保护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国家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

(725页-730页)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25页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1253页—1271页)

4、《奋斗的足迹》中国工商出版社岳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