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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复工汇报材料范文1
一、外防输入,筑牢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一是采取分片区、分时段、逐店逐人开展排查,严格落实人员“双报备”制度,严把复营人员审核关。二是借助大数据、微信群等方式,安排专人每日主动与公安、社区联系,精确掌握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息,搭建微信交流平台方式,实时报送人员体温检测信息。
二、简化流程,有序推动餐饮单位复工复营。一是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办理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处理网络办件15件、预约办件103件。二是严格落实省、州文件要求,对持10省互认健康码及国家“防疫信息码”的人员,经片区负责人现场审核后,当日即可恢复营业。
三、宽进严管,确保疫情防控监管到位。一是县市场监局对复营的市场主体开展上门督导检查,对从业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场所消杀等环节进行安全指导和规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采取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防控作用,积极主动争取社区、城管、公安等防控力量参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不到位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疫情复工汇报材料范文2
一、2020年一季度重点工作
(一)发挥调控功能,保证市场供应。2020年肺炎突如起来,市商务局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为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对全市大型商超、农贸批发市场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库存量进行了实时监测,建立起日报制度,每天上报数据变化情况,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协调交通管理组,对生活必需品运输货车放行,为生活物资货源入梅开通绿色通道,保证本地生活必需品货源的及时补充。防疫保供期间,累计协调生活或必需品运输车辆500余台次,为全市人民送上一颗“定心丸。通过实时调控成品油供应保障,确保疫情期间成品油市场稳定。疫情期间我市加油站持续营业,保障全市疫情防控车辆燃油供应,为确保成品油供应保障,商务局先后5次对全市加油站进行督导,严把加油站的油品进货渠道关口,严格查看企业进货发票及进货企业营业资质,重点督导检查疫情期间各加油站是否认真执行各种安全制度,保障各站安全平稳运行,维持成品油市场稳定,加强企业疫情期间安全宣传教育,保证居民必需品供应。调度全市重点大米企业库存大米成品数量,密切掌握我市大米企业的大米库存量,随时关注接收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物资调拨命令,协调调度相关大米企业供应市场大米物资的保障,为我市2户大米企业及时发出大米外援物资证明文件。组织我市2户大米企业为湖北疫情防控一线捐献爱心资金1万元和近1万元的医疗物资,大米2万吨。
(二)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民生诉求。一是在市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了局属53户大集体企业认定工作,3月末前完成了1650名大集体职工身份认定工作,迄今,共接待集体访5件,个体访55件,已经处理解决事项25件。二是梳理劳务人员在外务工情况。我市现存外派在外劳务人员454人,其中:新加坡450人,日本4人。一季度受理劳务纠纷3起,正在积极、妥善解决。
(三)突出重点项目,服务外贸企业。一是梳理“双带”重点项目16个上报省商务厅,做为全省市州绩效评比指标,做好项目跟踪服务,按季度调度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十个围绕”和新基建“761”重点项目两个。二是保证固定资产投资。一季度,商务局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3月15日包保项目购物中心二期(扩建)正式复工;跟进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包保项目3个,确保我市项目建设稳步开展,如期完成预期目标。三是争取外贸专项201万元并发放。2020年向省厅申报新专项资金项目7个,初审申请金额856.3万元。四是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全省跨境电商线上沙龙系列活动。我市企业参加20多户次,组织5户参加“数字外贸出海”活动。
(四)助推品牌建设,保障安全生产。一是实施“中国好粮油”计划,坚定大米品牌推广信心。召开了项目建设座谈会,指导“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4户示范企业按照《“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年实施方案》推进实施。指导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复工建设前各项准备工作及竣工验收材料准备工作;指导红梅镇粮库、义民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工作。二是组织全市相关重点大米企业人员及相关水稻产业从业人士近30人,在市电商产业园区,举办了市高端大米水稻科学技术讲座,进一步激发了相关企业和人员对我市推进高端大米产品生产和销售工作积极性,学习到了关于优质米水稻的宝贵知识,此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三是深化安全管理监督,狠抓隐患排查整治。年初以来,我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组织业务科室对网格化所包保的大型商贸场所和二手车、报废车拆解共26户企业进行了“两节”期间安全生产检查、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检查,与全市重点商贸场所、加油站、粮食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将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进行了逐级分解。四是秋粮收购期间,组织55人次深入重要产粮村屯现场查看农户粮食储存情况,发放《农户庭院安全储粮》知识手册300余份,督促和指导农户做好安全储粮工作,结合冬春安全整治大会战工作、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排查、春季火灾防控工作等活动,一季度共检查企业65户次,派出检查人员83人次,共检查各类隐患25处,一季度未发生安全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春节期间出动检查人员45人次开展食盐市场安全大检查行动,为确保我市居民节日期间食用盐安全做出了保障。进一步完善了《粮、油、盐》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我市粮油监测点及价格监测,采取国有、民营加市场、加农户的价格监测体系,准确反应市场的价格走势,全方位确保粮食安全。
二、2020年一季度亮点工作
(一)社零额名列前茅。2020年第一季度累计完成限上社零额3.21亿元,增速排名位列全省第二位。一季度全口径社零额预计完成17.74亿元,同比增长0.6%。
(二)进出口指标大幅度增涨。第一季度进出口额实现2.35亿元,同比增长148.6%,增长幅度排名第2位,迎来首季开门红。今年进出口任务指标是增长3%,达到6.8亿元,一季度完成全年目标的34.56%。
(三)创新搭建网络招商平台。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减少疫情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影响,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搭建永不落幕的项目对接平台,使合作双方在网上实现一对一在线洽谈,不断提高项目洽谈几率和成功率,推动一批合作项目取得积极进展。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络平台,对外推介市经济合作重点项目66个。二是与广州产权交易所开展合作,开辟独家招商专栏,宣传介绍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合作项目等方面信息。三是通过网络视频洽谈会议和电话洽谈等方式,开展招商活动。分别与北京四环制药、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等企业对接洽谈,推进项目建设。四是通过网络宣传和视频电话洽谈,成功签订了与广东省大健康产业协会和北京天衡医药研究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四)整合方便食品行业资源。通过对28家方便食品企业的走访,全面了解我市方便食品行业现状,形成调研报告并指导方便食品行业协会的申报工作,起草了《市方便食品行业协会章程(草案)》,注册成立了市方便食品行业协会,并召开了市方便食品行业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3月18日,景俊海省长莅梅调研时,针对于方便食品企业即将入驻的电商产业园孵化中心项目作出了重要指示。
三、复工复产多措并举,项目建设全面开展
(一)精心部署,实现商贸场所复工复产
1.成立了复工领导小组,确定干部包保企业机制。包保领导和包保人每天深入企业指导复工,联合应急局、卫健局、消防大队成立了验收组,到复工企业帮扶300余人次,逐项验收帮扶,合格一户复工一户,并为复工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解决消毒液200桶、口罩7000只等防疫物资。
2.根据省商务厅和卫健委联合下发的《零售企业在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等政策及指导性文件,制定《市大型商贸场所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实施方案》,为了使方案通俗易懂,利于商贸场所掌握,特制定了精简的《大型商贸企业复工“五步法”》,指导帮助企业复工。
3.加大宣传力度,时刻保持严谨的防疫态度。已复工企业每天在营业场所里循环播放防疫音频,有电子屏的循环播放防疫短片,悬挂防疫宣传条幅。复工小组采取明察暗访、定期不定期“回头看”,确保复工企业严格执行防疫期间的各项要求。
4.利用现代化通讯设施实时报备。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微信群和钉钉软件每日监管企业报送的测温、消杀等相关防疫工作信息,通过“小帮手”、“吉祥码”等小程序重点关注复工企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随着近期“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疫要求,加强了大型商贸企业进店顾客扫“吉祥码”的力度,26名中级扫码员和95名普通扫码员为进店顾客扫健康码或登记,日均扫码2000余人。
(二)创新思路,迅速恢复商贸活力
1.制定了2020年商贸企业促销方案。抓住全年节庆假日的消费节点,通过促销活动,提振企业复工复产的意向,增强梅城市民对政府恢复经济能力的信心,活跃和繁荣市场同时,也满足了居民消费需求,为我市2020年各项经济指标的顺利完成添加一份助力。
2.开展了及各类促销活动。2月29日、3月1日、3月6日-8日,市政府联合购物中心开展为期5天的“暖春战疫·商贸惠民”促销活动,市政府投投促销专项资金50万元,共向市民发放代金券10000张。5天促销活动完成销售额473.23万元,占复工后累计销售额46.5%;促销期间日均销售额94.6万元,较复工后日均销售额增加44.6万元,增长89.2%;促销期间交易笔数24460笔,日均销售笔数4892笔,较复工后日均笔数增加2452笔,增长100.5%;促销期间客流量24296人,日均客流量4892人,较复工后日均客流量增加2174人,增长80%。自2月29日期至3月31日,全市共举办促销活动20余场,参与企业15家,实现销售额1200万元,同比增长1.2%,较疫情期间销售额环比增长84%,客流量累计达到7万人次。
疫情复工汇报材料范文3
老婆,我吃好了,你们慢慢吃啊,我要回乡里去执勤去了,不能够陪您们了。”大年三十,大水田乡卫生院院长刘光海一边给瘫痪的爸爸喂饭,一边给妻子说道。等爸爸吃好后,再打来了洗脸水给爸爸清洗好,简单地交代一下妻子的家务事便驱车前往乡里了。这次团年饭,刘光海牵挂了很久,很久。。。
因为长期在边远家乡从事医生工作,他已经很久没有回城里照顾瘫痪在床多年的爸爸了,本打算利用春节放假多休息几天陪陪老爸,让妻子轻松轻松一下,谁知道疫情来势是如此凶凶,一切计划化整归零。坐在轮椅上的父亲歪着微笑的嘴巴,不停的用手比划着,暗示儿子快回乡里去上班,此情一幕,刘光海心理坚定了信念“只有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全乡群众身体不受病毒感染,就是对父亲和妻子的最大回报。家是后盾,“疫”往直前。1月24日晚上,刘光海参加完乡里召开疫情防控紧急会议后,回到医院里拿出全院医护人员通讯录,一一通知召回,立马召开全院中层干部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疫情防控紧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具体防控工作,迅速落实防控措施,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一线监控、后勤保障、内勤服务三个组,细化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取消春节休假,24小时值守岗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月25日清早9点15分,刘院长的电话响起,“刘院长我们发现了一辆湖北牌照的小车进入大水田乡了,我们在跟踪,没有医疗装备,不方便靠近盘问,”挂了电话,刘光海二话没说,带上简单的仪器直奔举报地,了解情况后,该车系云田垅村岩坳垅组的一姓张的外甥女从湖北赶回外婆家过年的,当场进行了体温测试并说明情况后,居家隔离并要求医学观察,10天后同行的父亲居然有发热现象,而且态度十分恶劣,谁要再给他量体温就打死谁,刘院长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了,及时汇报乡里领导,一起上门做思想工作,光海按照本地的人习惯进行苦口婆心的劝导,“一定要配合政府,相信科学,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不会有事的”三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后,张老头才答应测量体温,并及时送往县人民医院留观14天,经过治疗和综合评估属于感冒引起的低烧。
越到关键时事情就越多,正月初二,毛坡田的村医又一次拨通了刘院长的电话,报告她院子年长的陈伯伯去世了,要办丧事,这可就是大事呀,当地风俗老人去世全院行动,人员聚集,大吃大喝几天,于是光海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乡村干部上门与主人沟通劝说,达成丧事从简,尽力不通知外来客人等协议,并在进村口设立检测点,刘光海值守三天三夜,直到出殡后,才松了口气。
防疫防控,病倒一线。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刘院长把命令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大水田乡辖区11个行政村、总人口2.88万,全乡土地面积108平方公里,而且在外务工流动人口相当多。为了确保全乡老百姓的健康安全,乡党委政府在全乡范围内共设置了14个检测点,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刘光海从大年三十夜起,一直就是通宵达旦的工作,除了开会、上报等,基本上多在村里摸排、上门测量、巡查。由于乡里主道在补修桥梁,从卫生院去龙山、社塘、麻元冲等部分村要绕道20余公里方可进入,就这样刘光海每天开车都要为14个检测点送去必须的物品并汇总一天检查情况,上报政府后才算一天的工作的结束。2月19日晚上8点许,在永安庄村督查乡村医生为返乡人员测量体温时,突然感觉头晕,胸闷,就对同行的公卫专干罗吉运说,“小罗,我有点不舒服,我们先回卫生院吧”,在卫生院里吃了一些救生丸后,认为睡一觉就会没有事的,那知道=第二天卧床不起,在儿子的安排下及时送往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高血压危侠三级、冠状动脉狭隘症,医生说是过度疲劳引起的,不注意随时就会有生命危险。2月22日乡党委书记谢伯胜打电话找他有事时,刘光海才告诉谢书记在怀化住院了,谢书记当即叮嘱他安心治疗,非常时期不方便去医院看望,随时保持电话联系,三天后刘光海又出现在乡里中心小学基建复工消毒现场。
疫情复工汇报材料范文4
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改进服务方式,响应国务院“放管服”号召,真正实现办事群众“最多跑一次”目标,今年以来我局积极配合县政务中心,紧紧围绕务实、高效、便民、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宗旨,以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坚持以制度抓管理,以创新抓服务,以纪律作保证,勇于实践,不断探索,进一步强化窗口建设,规范各项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放管服改革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现将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截至目前一共梳理认领政务服务事项共计42项,且均为公共服务事项,无行政权力事项,并加载至庆阳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对所承办事项进行材料精简和流程优化,并做好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全面推行线上线下综合受理和网上经办服务,切实提高了业务经办服务效率,疏通了堵点,化解了难点,解决了群众办事难的问题。
(一)全面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体系
1、全面认领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线下综合受理。一是按照省市社保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梳理认领政务服务事项42项,并全部加载至庆阳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对承办事项进行材料精简和流程优化。对目前不能加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事项,我们也并入窗口实行一次性办结。二是结合“三险合一”及社会保险内控制度要求,5月初,我们进一步细化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环节,公开办理流程。将原来两2个窗口、多个股室变为4个综合受理窗口及2个审核事项窗口,真正实现了42项办理事项全面下放,实行一窗受理多项业务,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不但减少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时间和次数。同时推动了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标准化、高效化、便利化。
2、推进社保经办“不见面”和线上服务,实现网上经办。按照“互联网+社保”思路,实现电子化办理。一是围绕“惠民、便民、利民”的理念,遵循“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大部分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人员的增减变动、核定等业务均已实现网上办理。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我们通过线上办理,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截止目前全县共计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金额75.11万元。二是从去年开始全面取消了集中认证,率先在全市启用了APP认证模式,实行每年3次认证稽核,突破时间、地域限制,让退休人员足不出户即可自主完成认证工作。实现了“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有效防范了超领冒领现象的发生。三是为进步一加强基金风险管控,坚决堵塞社保基金管理风险漏洞,赶五月底全面落实“三个全面取消”(全面取消现金业务、全面取消手工办理、全面取消社银人工报盘)。提升了单位银行企业参保人业务经办的便利性及参保人员社保数据的安全性。
3、实行首席经办代表制度。选配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解答业务咨询。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应服务窗口办事,对服务窗口的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减轻了窗口咨询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按照营造集中、精简、高效、便捷的要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并在工作中落实。在办事大厅制作一次性告知书,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解决办事群众了解政策难、准备材料难、表单填写难的问题,并在服务中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解答群众的问题。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服务模式创新,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全面提升社保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使办事环境更加公平透明,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二、存在问题
一是经办人员严重不足。从今年开始,上级业务部门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费核定操作流程,要求从原来的按年核定变为按月核定,而且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还下放了许多政务服务事项,业务经办量激增。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自2014年10月开展以来,经过信息采集、迁移入库、准备期基金清算、“老人”“中人”移交等前期准备工作,现已启动全流程业务经办工作。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量大、持续时间长,导致业务人员严重不足,多数业务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要求,更不符合“四办”改革要求。
二是业务系统对接不够畅通。作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承办的事项全部依托省级和市级自建的业务系统进行操作,县级经办机构无权限进行业务系统对接。
三是服务对象线上自助服务能力较弱。社保服务对象多为离退休人员,智能手机、电脑和网上操作对他们来说都不易掌握,影响某些业务的开展。
三、下一步打算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向组织人社部门及时汇报经办人员力量不足现状,协调解决配备业务人员,确保符合社会保险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四办”改革要求;二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应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他们尽快进行数据对接;三是继续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在经办窗口摆放《社保政策问答》宣传手册、办事告知单,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供和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确保参保企业、群众对办理社保手续需提供材料及相关政策应知尽知。同时,指派专人在服务窗口帮助离退休人员和子女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流程,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改革的果,确保“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疫情复工汇报材料范文5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疫情复工汇报材料范文6
同志们:
刚才,XX同志通报了2019年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情况;XX同志传达学习了2020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通报了全市2019年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提升工作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X县、X县就食品安全、质量工作分别作了交流发言,大家分析很到位,困难问题找得准。下面,我就当前全市食品安全和质量提升工作再强调两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客观看待工作成效和不足
(一)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平稳有序。2019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强化应急管理和风险排查,加强应急处置,没有发生公共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过桥米线放心消费”、“非洲猪瘟防控”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食品安全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圆满完成,合格率和安全指数逐年提升。总体上来看,2019年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平稳有序,人民群众饮食消费总体向好。
(二)全市质量提升工作稳中向好。2019年,全市上下深入推进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不断夯实质量基础,质量提升工作卓有成效。一是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市、县(市)政府和各质量相关部门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进一步调整充实了质量工作领导机构,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年初安排部署、半年联席研讨、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企业主体、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横向对接、信息共享、共管共治、激励考核、宣传通报等制度,常态化、制度化的质量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二是质量提升有效推进。深入开展各行业(领域)质量提升行动,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稳定提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质量持续向好,农产品质量保持稳定,工程质量监管不断加强,公共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三是品牌效应逐步显现。围绕市四大重点产业,协同配合,精准发力,重点选择具有行业领军、区域影响、核心竞争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以支柱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为主体的名牌培育体系,企业自主创新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四是质量安全稳定向好。以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为重点,持续深化综合整治和专项打击,集中整治一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依法查处一批质量违法行为,始终保持质量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市场秩序繁荣稳定,全市未发生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同志们,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食品安全、预防野生菌中毒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工作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同全市人民群众追求美好幸福生活品质的期盼,还有不小的差距和诸多薄弱环节。
在食品安全方面:一是食品安全领域风险隐患等级较高。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分布点多、面广、线长,食品产业发展“散、小、弱、乱”问题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广泛存在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监管难度大;基层力量薄弱,执法装备不足,检验检测能力低,食品安全还存有监管盲区和空白点。二是预防食物中毒形势严峻。我市农村人口较多,群众居住分散,饮食习惯多样,因食用野生菌、吊浆粑等家庭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2019年,全市发生家庭误食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X起,共X人中毒,其中X人死亡,在省对我市的考核中被扣了X分,说明我们防控食物中毒工作还存在漏洞和短板,宣传有盲点、有死角,责任还没有完全压实。三是城乡居民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低。省政府食品安全办通报的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果中,我市除西畴县外,其余县(市)城乡居民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得分都在X分以下,城镇居民满意度在全省排名倒数第二,农村居民满意度在全省排名顺数第八,整体排名靠后。四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目前全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紧缺,队伍老化,业务能力亟待提高,难以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在质量提升方面:一是质量发展意识不强。部分企业质量主体意识不高,创新能力不足,技术基础薄弱,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能力不强;少数企业缺乏工匠精神,质量品牌创建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特别是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不高。二是质量品牌建设培育不足。品牌建设和培育工作滞后,中低端产品比重大;自主品牌、知名品牌标准低、数量少、实力弱,目前全市还没有能拉动经济明显增长的品牌,特别是以三七为特色的优势资源品牌建设推进缓慢;多数企业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撑,现有品牌知名度低,标准引领、品牌带动效果不明显。三是质量提升基础薄弱。县(市)质量安全监管呈现人手紧缺、能力不足、手段滞后等问题,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等质量工具运用效率不高;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规模小、布局散、装备落后,日常巡查、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等投入不足、响应迟缓;中小企业执行产品标准水平较低,质检、标准、品牌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四是质量监管服务机制有待完善。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区域联动机制尚未形成,质量事故报告、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有待改进,分级管理、联合防控、应急处置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二、突出重点,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和质量提升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要切实深化思想认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做到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强化最严格的监管,执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最严肃的问责,零容忍、出手快、下重拳,严厉惩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要不断增强质量提升工作的责任意识,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步骤、有重点、有组织地推进各领域的质量提升行动。
二要层层抓好责任分解。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加强与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的沟通对接,及时制定和组织签订全市2020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要围绕省、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抓好抓实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汇报反馈情况,确保食品安全责任抓早、抓小、抓好、抓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XX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及任务分解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坚决捍卫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质量强市办要对照今年确定的8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尽快拿出落实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落细抓实。发改、工信、商务、住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要牵头部门,要按照“一业一案”的要求,聚焦产品、工程、服务三大质量,列出“任务书”、排出“时间表”、划定“路线图”,进一步完善牵头行业、领域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总体设计,组织开展特色农产品等9个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装备制造、原材料、建设工程、生活业、生产业)质量提升行动。
(二)突出七个重点,全力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要突出抓好学校食品安全。目前,校园周边大部分是流动小摊点,而且学校食堂学生就餐人数多,安全隐患大,是最容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域。近期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已高温季节学校食品安全预警,各县(市)要按照今天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督促学校健全校园(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严控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日常管理,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和“六T”(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全覆盖,全力确保学生在校饮食安全。
二要大力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结合全省“一部手机游XX”总体部署,全力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作,鼓励餐饮单位采用“互联网+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
三要重点抓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夏秋是食用野生菌和吊浆粑等中毒事件频发高发期,全市每年都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教育活动,但野生菌中毒事件仍屡屡发生,这其中既有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群众饮食习惯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宣传教育入手,严格按照市食安委的安排部署,提前谋划和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以预防食用野生菌、吊浆粑、草乌、附子中毒为重点,让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进学校、进市场、进餐馆、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工地,确保宣传工作无盲区、无死角,让食品安全知识家喻户晓。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态度要求,统筹抓好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早部署、及早安排、及早防范,严禁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婚丧宴请、大型会议、农村宴席等群体用餐单位加工、出售、食用野生菌,全力防范公共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各级财政部门要为食品抽检监测、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物中毒防控和应急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村医务人员培训,加大应急救治物资装备储备,积极开通“绿色通道”,全面提升食物中毒救治能力,确保中毒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的巡查检查力度,维护健康的野生菌市场秩序。
四要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聚焦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奶、蔬菜、水果、茶叶等大宗食品及地方特色食品,深入开展“瘦肉精”、农药兽药残留以及水产品和生鲜乳品添加违禁物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开展校园食品、山寨食品、网络配餐、白酒生产经营等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督检查,强化进口食品安全监管。
五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特别是当前随着城区对食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大部分“三无”食品大量流入农村地区,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问题日渐增多。下一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各类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农村集贸市场各类食品安全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近年来保健品、化装品行业投诉大量增加,要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曝光一起,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六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食品安全工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始终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督检查,深入推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倒逼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
七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新兴媒体作用,全面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推广西畴县经验做法,大力开展预防野生菌、吊浆粑中毒等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形式提高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晓度、支持度和满意度。
(三)落实七项任务,全力推动全市质量提升行动
一要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抓提升。一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矿业、建材、制药等传统产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节能降耗、提质增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发挥传统优势产业支撑和带动作用。二是推动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围绕省“三张牌”和市四大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加快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组织实施重大技术科技攻关,推进清洁生产、节能降耗、低碳循环等生态产业发展。三是提升质量技术服务水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质量风险监测、预警、管控措施,继续完善惠企服务制度,强化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等技术帮扶,促进企业提档升级。
二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抓提升。一是开展特色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围绕打造“绿色食品牌”和农产品绿色有机化发展定位,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良好农业规范,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安全检测体系和全程可追溯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预警管理,着力提升重点产业、重点产品供给质量。狠抓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和证后监管工作,推动以三七为重点的中药材等六个“100工程”示范园建设,开展“10大名品”、“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评选活动,促进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升级,打造特色农产品自主品牌。二是开展食品药品质量提升行动。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继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推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切实增强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标准备案管理,推进特色食品、民俗食品等产品安全性评价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深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食品药品风险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提升管理规范、
技术规程等级。继续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3年提升工程,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量化分级提档工作和“明厨亮灶”建设,推进实施农村食品统一配送和“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全面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等食品摊贩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三是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动消费品工业企业围绕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提升消费品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消费升级趋势,积极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更好满足智能化、个性化、时尚化消费需求。四是开展制造业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装备制造企业智能化改造,组织实施质量技术攻关,增强企业研发创新和系统集成能力,提升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五是开展原材料质量提升行动。坚持以有色金属行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水电铝材一体化和水电硅材加工一体化为龙头,大力发展铝板带箔产业链、铝铸造产业链和铝型材、铝线材产业链,推动发展有色金属下游深加工产品。六是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两书一牌”等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七是开展生活业质量提升行动。重点聚焦健康养老、家政、餐饮、住宿、商贸物流等行业,着力推进生活业向品质化、精细化、便利化、品牌化发展。
三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提升。严格关键环节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坚持把技术创新作为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引导企业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力度,促进企业产品更新和结构升级。建立企业质量首负责任、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以及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制度。
四要加强品牌培育建设抓提升。进一步增强精品意识、名牌意识,从质量、环境、安全“三标”和地理标识、商标注册等加强品牌建设,着力推动实施品牌提升行动。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中华老字号、“三品一标”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知名品牌示范区、鲁班奖、大禹奖、A级景区等各类质量品牌创建活动,打造一批附加值高、竞争力强、前景广阔的知名品牌和质量标杆。
五要创新质量监督管理抓提升。深化监管制度改革,严格市场准入,坚持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特别是涉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过程、可追溯质量监管体系,落实产品原产地可追溯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大事关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农产品和重点消费品等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重点生产资料、重要消费品、重点建设工程、矿产生产、特种设备、污染物排放风险监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让守法诚信经营、追求高质量的企业有动力。要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完善质量信息披露机制,实施质量“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和质量倒逼机制,营造老百姓满意、消费者放心、企业诚信经营的质量安全环境。
六要强化政策支持抓提升。在科研、信贷、技改、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大对名优企业、名牌产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壮大,推动企业质量创新能力建设。要重视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注重高层次质量管理人才培养。
七要推动社会共建抓提升。广泛开展质量管理、质量安全、质量提升教育,加大质量发展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特别要广泛宣传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管理理念和典型经验,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和品牌产品。要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切实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