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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学习制度范文1
关键词:职业技术院校;学籍管理;完善制度
在我国的职业技术院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是学校育人工作的关键部分,同时也是学校对每个学生身份的核实,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等。因此,学校从各个方面考核学生,并将这些有价值的记录放到学籍里,其目的就是要管理好学籍,为学生以后的发展空间铺路。
一、建设学籍管理制度的意义
1.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享受和履行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是学生成长的地方,有责任管理好学生的信息。同时,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开始、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情况以及对学生课程的考核和学习成绩的记载等各个方面。
2.学生可以在各方面明确自己的价值取向
学生时代是每个人全面发展的时期,他们脑海里每时每刻都在接受着新知识和学习生活技能,时间久了,就会在心理形成一种价值观。这种价值观驱使他们自己成长进步,追求完美成为他们学习管理好自己一言一行的动力。
3.可以约束学生的行为
在学校里,老师通过了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来填写学生的学籍。然而,只有学习成绩是不够的,学籍里包含的内容很多,其中,要有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兴趣爱好等等。因此,学生开始努力在各方面做一个好学生,希望学籍里能有对他们发展有利的因素,这样的行为约束,可以让他们在学习生活中认真做好每件事。
二、在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学籍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的一些学校,由于学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了学校教学秩序的混乱。其中,有的学生在高考填报志愿期间,没有选择自己现在所学的专业,是通过调剂过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对眼前所学专业没有兴趣,就会影响他们以后的发展方向。
2.学校不重视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学籍管理工作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学籍的变动、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奖罚、对考取各种资格证书的审查等。学籍管理是学校培养人才的重要环节。但是在一些学校,经常有老师不重视对学籍的管理工作,有的学校没有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导致专业学籍管理人员短缺。
3.管理观念过于传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改革受到来自世界不同领域的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教育的社会价值要以发展为前提。在我国一些学校,在管理学生学籍的工作中,由于学籍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低,学生只好遵循他们固有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导致学籍管理的主动权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发生矛盾,同时,只是一味地给学生灌输规章制度,而忽略了对学生的教育。
4.服务态度差
学籍的管理工作是复杂的,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要熟悉工作思路,能够建立明确的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然而,有的学籍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极差,这样就会引发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所以要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把为学生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
三、学籍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1.利用电子文档,对学生信息进行储存
学校对学生信息要及时进行备份储存,由于学校学生的数量多,信息量比较大,一些学校懂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少,对信息处理的方法也很少。因此,学校要保证学生信息的完整性,可以利用电子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储存归档。
2.利用电子文档的同时还要制订传统的纸质学籍
我们在用电子文档对学生学籍进行归档储存时,要知道计算机并不是万能的,它也会在操作的时候出现网络故障。因此,我们也要采用传统的纸质学籍,因为纸质学籍是通过手写来完成的,其原始性和可信度很强,对于原始学籍的保存和收集有很大的帮助,这种方式更可信、更完整。
3.建议
也许每个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和方法都不尽相同,但是其目的都是希望通过各种方式保证学生在校学籍的完整性。其中,学生学籍的管理对于管理者来说,要将“以人为本”的思想渗入到工作当中,在实践中弥补不足,在管理观念上要与时俱进,要以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努力做到在实践中结合新的思想方法,使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
四、怎样培养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
1.学籍管理人员要有认真学习的态度
我们知道,学籍是一个学生的身份,学籍管理的工作任务重。这就要求学籍管理人员要有认真学习的态度,有不懂的地方,要及时向他人学习。同时,在行为举止上要做到谦虚待人,在语言表达上要条理清晰。
2.管理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
严谨的工作作风代表了个人对工作的态度和自身形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细节问题,要把工作做好,就要完善管理制度,只有建设了完整的学籍管理制度,才能使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学籍管理制度的意义重大。因此,管理者要不断地在实际中摸索管理的规律,从而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学籍的管理方法很多,不论哪种方法,其目的很明确,都是完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梁渝佳.新形势下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
[2]罗辉.新形势下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探索.北京教育,2011.
机关学习制度范文2
关键词:高敏C反应蛋白;急性冠脉综合征;分又病变;支架
中图分类号:R654.2 R25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349(2007)12-1192-02
冠心病的发生发展与炎症反应密切相关,超敏C反应蛋白(hs-CRP)与冠心病病情严重程度的相关性亦日益受到重视。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是目前治疗冠心病的有效方法,它可以迅速恢复冠状动脉血流、挽救濒死心肌。研究显示hs-CRP可作为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疗效的预测指标,分叉病变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时常见的病变形式,术时支架对边支血管的影响是常见的临床问题。本文旨在观察hs-CRP水平与分叉病变支架置入术时对边支血管影响的关系。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6年1月―2007年8月成功置入冠状动脉支架的102例急性冠脉综合征(ACS)病人,其中男71例,年龄28岁~78岁(55岁±12.3岁);女31例,年龄40岁~76岁(58.0岁±9.8岁),要求冠状动脉病变为分叉病变且病变累及边支血管开口,边支血管要求直径为≥2.0mm,但累及程度≤70%。剔除边支血管完全正常者。依据病变影像学形态把人选病例分为A组(边支血管开口处狭窄<50%)54例,男36例,年龄28岁~76岁(55岁±11.9岁);女18例,年龄40岁~76岁(58岁±10.1岁);B组(边支血管开口处狭窄50%~70%)48例,男35例,年龄34岁~76岁(55.0岁±12.6岁);女13例,年龄48岁~68岁(58.0岁±9.2岁)。
1.2 方法 将支架置入时对各组边支血管开口的影响按如下标准分为,无影响:边支血管未受影响;轻度影响:边支血管受影响,但未影响边支血管血流;明显影响:边支血管受影响同时影响血流。成功置人支架定义为造影TIMI血流达3级以上,残余狭窄≤50%,支架置入及冠状动脉造影结果由至少两名心血管科医师判定。人选病例均于支架置入前3d内空腹静脉采血,采用免疫速率散射比浊法测定hs-CRP水平。分析支架置入对边支血管开口的影响程度及其与hs-CRP水平间的关系。所有入选病例均除外感染、肿瘤、免疫性疾病、风湿性疾病、瓣膜病、心肌病及其他影响hs-CRP测定值的炎性疾病。
1.3 统计学处理 用SPSS10.0 for Windows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各组间比较采用s检验方法。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A、B两组内支架置人时对边支血管血流无影响、轻度影响、明显影响的病人hs-CRP水平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影响越大,hs-CRP水平越高。组间比较显示:支架置入时对边支血管血流无影响、轻度影响、明显影响的病人B组均显著高于A组(P<0.05),但在对边支血管血流同等影响程度的病人间比较,hs-CRP水平在两组间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在hs-CRP水平无明显差异时,病变严重程度本身可能对支架置人时对边支血管血流的影响起关键作用。详见表1。
3 讨 论
机关学习制度范文3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作为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而产生的,市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是因为其能够比战争等其他方式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新制度经济学这种市场观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差异。它揭示并弥补了后者的许多不足或局限性,有助于人们对市场形成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转贴于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 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 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 “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六、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sound market)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对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所具有的影响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认识到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对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识到滥用国家权力——这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唯一能够合法地对个人产权进行侵犯的权力——对经济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较为客观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消除的社会冲突以及由这些冲突所导致的为有效率的市场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们较为充分地意识到,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市场和谐论是不现实的,市场效率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经济的不和谐甚至危机,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
注释:
①【美】E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运用》,郑琳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页。
②【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版,第18页。
③【美】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页。
④【美】F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研究指南》,钱伟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页。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Sep., 1992),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Mar.1973),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页。
⑨⑩[11][18][20]【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4、350、365、343页。
[12][2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13、16-20页。
[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20页;【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2月版,第18页;【英】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10月版,第81页。
[14][21]【奥】C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刘絜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0、97页。
[15][19][46][48][49][52]阿曼阿尔钦:《产权经济学》,载于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8-80、68、69、68-69、79页。
[23][24][25][38][50][51]【美】H德姆塞茨:《产权制度中的道德与效率》,载于【美】H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26-351、346、337、338、336-337页。
[26]张五常:《佃农理论》,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83页。
[28]Steven N. S. Cheung,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 (Apr., 1983), pp. 1-21,P5。
[29]张五常:《共有产权》,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30页。
[30]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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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科斯:《科斯的评论》,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69页。
[32][3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70、pp56-58。
[34]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May, 1967, pp347-359.P354-35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64。
[35]H. Demsetz,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7, Oct.,1964. pp11-26,P19-20。
[37]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 (Oct., 1959), pp. 1-40,P27。
[40]D. C. North,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Jun.,1994, pp.359-368.:P366,P361;D. C. 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62-178页。
[41]B. R.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s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Secure Market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转引自【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44页。
[4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0月版,第141-149页。
[43]【法】巴师夏:《经济和谐》,载于季陶达:《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1963年9月版,第205-220页。
[44]【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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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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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检察机关尚未构建一套相对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依循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思路,要求检察机关建立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的呼声高涨,逐渐成为学界、司法界和社会的一种共识。如何弥补成文法不足,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统一是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实践难题,而世界两大法系渐趋融合的历史趋势及典型案例自身的示范功效为攻克这一难题提供了颇有价值的思路。(注:有关我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目前各地法院的改革尝试方面的内容可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案例指导制度是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也不同于普通法系中判例法的一项新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接近正义、寻求和谐的制度创新。
在笔者看来,案例指导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它意味着我们从追求完美立法的幻景到现实的回归,试图建立将立法理性与司法理性相接洽的制度体系;意味着从法律的刚性迷信中解脱出来,试图建立一种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和软约束相匹配的制度机制;意味着从法律体系发展的自闭观念中解脱出来,试图找寻法律系统与其实际环境的“耦合”的制度机制。一句话,意味着我们对法律的和谐价值的追求:建立一种刚柔相济的、富有弹性的法律体系,一种有着对社会生活极大回应性的法律体系。而从理论上研究其建构的根基,是法哲学的任务。因为,“法律体系的匀称性、其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逻辑上的协调性,这些都是蕴涵在我们法律及法哲学之中的价值”。
首先, 分析其构建的外在必要性:
其一,司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违背,十分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而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国时常出现,诸如王海知假买假索赔在甲地法院胜诉而在乙地法院败诉的司法不统一现象。由此观之,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是解决司法不统一现象的应有对策,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对策之一。但如何加强案例指导,就必须把研析问题的起因――司法不统一现象作为其逻辑起点。
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一是往往忽视被害人利益,二是容易造成司法不公,三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通过以上分析,检察官所享有的裁量权,迫切需要检察官像法官那样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司法不公情况的发生。
其二,成文法本身存在的不完整性呈待填补。“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在我国缺少一个有效的基于成文法体制而设计的补充机制,以弥补成文法因自身属性而造成的矛盾和困惑、规范司法裁量权和统一司法标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那是在制定法存在矛盾、模糊或缺漏的情形下,法官适用法律时因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可能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判案,只有法律才具有绝对的权威,法院的判决如符合法律则具有权威,如不符合法律则不仅不具有权威,而且要加以纠正。为了维护法律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准司法机关和法律守护人,由其负责审判监督,可使检、法形成互相制衡局面,即法院对检察院的实行制约,而检察院则既控制法院的裁判入口、限定审判范围,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从而防止检察权、审判权被滥用和误用,维护法律的权威。
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通过为相同或相似案件提供统一的司法标准,来规范司法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形式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案例指导制度是基于制定法本身存的特殊属性而设计的,通过运用检察官智慧,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一致性,来实现同等对待的形式正义的司法保障机制或法律适用机制。因此在以制定法为主导的法律结构中注入案例指导制度,既能为平等――同等对待的价值目标预设普遍的规则前提,又能避免因成文法固有属性所带来的在正义进程中所遭遇到的阻却和困难。
其次,研析其构建的内在合理性:
从法律调整机制的内部结构来分析,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其实现了法律调整机制的硬约束与软约束、静态与动态的相洽与协调,实现了法律体系自身结构的和谐,最终实现法律体系与社会变迁的和谐。
人类生活的秩序范式需求决定了法律调整机制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规制模式。因此,法律调整机制也只有在与社会生活的关联互动中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动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社会实现有效的回应,因此,一方面法律规则的稳定性、普遍性成为法律本身的一种重要属性,一种存在的形式合理性。
在我国,成文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因此人们习惯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简单地看做是一种单一的信息交换关系。希望“通过在系统本身产生知识,法律生产一种‘自治的法律现实’。它据此来修正自己的运行,而无须任何与外部世界的实在接触”。按照法律的自创生理论的观点,这是一种典型的“按照输入/输出模式看待立法或者简单地把它看成一个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换”。是一种“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社会改变的线性因果关系的思想”。
司法或检察官是推动正义实现的不容忽视的力量。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在我国制定法的框架下,于司法环节建立的一种补充机制,以期借助司法或检察官的创造性,将法律精神透过硬性的规则普照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同时借助于案例指导制度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以排除司法中的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势力的干扰,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因此,从法律调整机制的内部结构来看,案例指导制度是彰显司法理性.实现我国法律调整机制合理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是寻求法律体系“刚与柔”、“动与静”和谐的制度设计。
最后,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化:
1.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2.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
3.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确认程序。
4.指导性案例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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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艺术设计教育;受教育者(学习者);授教育者;教育关系;教改启示
一、引言
艺术设计教育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子系统,它的运行,除了与整个社会大系统和社会其它子系统的活动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要遵循教育的外部关系规律之外,还要遵循其本身的内部规律。新一代的教育工作者时刻创造不同的教育体验,传统主导的教育方式自上而下,目的是培养具有竞争性而独立自主的个体,倡导学习是个人经历,但实际上,人与人互动产生的想法和个人思考产生的想法一样多,现在兴起的合作教育方式,目的是让学生意识到知识的社会属性,新的学习方法反映了年青的一代在开放的学习空间里和社交网站上学习和分享信息、想法和经验的方式。什么关系是艺术设计最基本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也可以有不同的认识,从艺术设计教育过程看,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以教育影响(教材、教法、教育组织、教育环境、教育手段等等)为中介进行活动的矛盾、关系[1]。
二、艺术设计教育现状
1、受教育主体的现状。
所谓受教育的主体是指学生或学习者。就目前我国大部分艺术设计院校的生源情况而言,不难发现与过去相比,学生素质发生了改变,近些年的不断扩招,使考大学的难度大幅度降低,尤其是艺术类考生,他们普遍认为没有必要花太多时间学画,只要在考试前几个月突击抱抱佛脚即可,不少院校也将入学门槛一降再降,导致考生绘画基本功普遍偏低,伴随着盲目扩招带来的艺术设计教育过度膨胀,很多院校的师生比例已经严重失调。从本质上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1)为考学而考学,学生兴趣不足。有很多文化课成绩较差的考生,是在高考前夕临时抱佛脚,突击学习了几个月绘画进入高等学府的,这样的学生在各高等院校中所占的比例为40%―50%,有的甚至高达65%左右。究其根本,“升学率”和“就业率”便成为罪魁祸首,一方面,为提高升学率,几轮模拟考试下来,据分数分析基本与文理科分数线有一定差距的考生,都会被好言相劝地归顺到艺术类考生的队伍中来。另一方面,是家长们片面的“爱子心切”,“火眼金睛”的家长们认定现行市场的紧俏人才需求,如艺术设计与创意产业、产品设计与研发等等,在子女毫无兴趣的前提下,为他们做决断。在体会家长和老师的良苦用心之余,我们的高校教师要面对的课题是将这样的考生培养成才!
(2)“重专业、轻外语”的局面。随着社会对高学历人才标准的不断升华,对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艺术设计类专业的生源水平及人文素养却不尽人意,文化课偏科、短腿现行严重,这在某种程度上会严重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就业,乃至人才培养的整体发展水平,理应引起教育者的广泛重视。
(3)受教心态转变,刻苦能力下降。与过去学习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相比,现在学生的心态发生了改变,任教于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师都深有体会,现在的学生越来越不认真,做作业不动脑筋,敷衍了事,遇到一点困难,便想逃避、躲闪,寻找最为省事的办法,促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便是学生对学校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认为交钱读书,即使不好好学习,学校也应该发毕业证,就好像到商店里买东西的道理一样。这种心态一定程度上反映在学生的学习态度,加之几乎全部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从小都娇生惯养,放松了对子女的要求。
2、授教育者主体的状况。
孔子曰:“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所谓教学也就是教与学互动的过程,现目前各高校的师资情况也陷入了比较尴尬的窘境。
(1)受授关系的改变。信息或知识以爆炸的形式从四面八方席卷而来,在某种程度上讲,受教育者的接受途径和速度绝对不比教育者少或慢,于是受与授间出现适时的角色转换。
(2)教师资源配置不合理。当前大部分艺术设计院校缺少在专业设计和教学实践两方面均优秀的“双师型”教师,尤其是一些新开设艺术设计专业的院校,急缺教师,又急于招生,上岗前并没有相关教育背景;还有的院校也会聘请非相关专业对口、未经岗前培训、不懂得教育方法的教师仓促上阵,疏于对专业的不断学习与研究;以及部分院校教师的知识体系陈旧、教学模式单一,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专业素质不高,并且与社会对高素质设计专业人才的需求形成鲜明对比。
(3)教师资源共享有待加强。由于艺术设计相关高校各专业教研室间的体制划分过细,导致各专业及教师间老死不相往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当今艺术设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掌握新软件,而且还要具备沟通、营销、投资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从设计的全过程来看,市场所需要的艺术设计人才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与技能,这对于艺术设计领域的教师来说也是不小的挑战,除了教师自我知识结构的不断完善之外,应更加紧密地将有专攻建树的各教研室教师资源进行合理配制,必要时,应该打破专业教师壁垒,共同完成课题或项目。
三、教改探索与启示
艺术设计人才的培养,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众多部门、制度、上上下下通力合作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做以下建议,供探讨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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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制度经济学分析问题的基本范式――产权、交易费用、制度
所谓新制度经济学,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包括: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益,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认为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
(二)产权理论
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
(三)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
新制度经济学是面向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因而可在政府价格管制中引入其相关理论,以达到最佳管制效果。包括:鉴于出租车的有限供给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产权的清晰界定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激励人们的经济行为;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动不断用新的符合实事的制度来代替旧有的制度,以收益高的制度来替换收益低的制度等等。可将政府管制的成效及弊端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范式相结合,分析真实世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二者的契合点,从而阐述了政府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新制度经济学对出租车价格管制困境的理论消解
(一)呼和浩特市出租车行业的现状及价格形成机制现状
呼和浩特市现有30家出租车公司,共有出租车6228辆,其中市区公司22家、出租汽车5568辆。呼和浩特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出租车运行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就包含了价格管制。在呼和浩特市出租车行业中,既没有完全自由的市场均衡价格的主导,也没有政府管制价格的全面覆盖,更多的时候是一种拼座和协议价格相互交织作用而形成的价格。此次听证会规定,拼座现象被允许,且有了具体的计费标准,这种地下行为转而变得合情合理了,协议价格被确定为路费的一个百分比(下文会进一步阐述)。若想通过政府管制来消除现实存在的现象,确实有很多难处。
(二)现实中呼和浩特市出租车价格管制的困境及其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作为面向真实世界的新制度经济学,其基本范式产权、交易费用和制度变迁在现实中的应用有助于更清晰的分析政府管制困境形成的原因,有助于寻求更加符合现实的出路。
在呼和浩特市出租车运行模式下,经营权归公司、产权归属个人的出租车有583辆、占10.47%。出租车所有权在公司,经营权在车主,会造成事实上的产权分割。当出租车公司和车主之间的交易进行时,实质上就发生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交换。在交易中产权同时作为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它提供人们去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直接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产权分割后,交易双方的行为趋向于利用自己拥有的残缺的产权来追求利益最大化。当利益驱使和产权的残缺发生冲突时,人们会自然选择正常交易之外的第三种方式来获取收益,于此,拼座就成了产权分割的必然产物。而呼和浩特市这种模式的比例为10.47%,比重不大,是比较合理的。呼和浩特市市区人口220万人,出租汽车数量5568辆,每万人拥有出租汽车25.3辆,出租车数量明显较少。另外呼和浩特市人口有限,道路正南正北,主要街道相互联通,已形成“八横四纵一快”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因而人们在出行时能够选择同一条路线的机会就大。
出租车供给不足和特殊的出租车运行线路,使出租车市场上供求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供给稀缺而需求稳定,因而客观上造成了交易费用的增大。同时,政府价格管制带来的管理体制的低效率,使人们在通过该体制进行层层维权的过程中,不仅存在金钱花费的问题,同时还有时间成本的消耗,心里满意程度的降低,其他衍生的利益损失等很多问题,这在现实中增大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成本,诱发了人们在维护既得利益的追求下“委曲求利”,从而拼座成为一种不被拒绝的搭载方式。
呼和浩特市出租车行业由于政府准入的限制以及特殊人为因素的制约,使进入该行业需要跨越一定的门槛,这不仅包括资金和技术,还包括关系、背景、地位等。因此,既有的出租车司机相互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抵制供给状况的改善,反对新增出租车辆,人为的制造供给不足。
(三)呼和浩特市出租车价格管制困境消除的现实尝试――提高供给与协议价格
根据市场动向来调整供给本身就是为相对节约交易费用而进行的制度变迁,可以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收益。呼和浩特市新增出租车听证会的方案可以提高出租车的供给,可以有效地解决供给不足的困境。既然已经存在拼座现象,那么按照正常的里程和时间来计算出行价格的方式将变得不被人们所接受。因而在乘客与司机的接触中就逐渐形成了一种约定成俗的协议价格。司机搭载减少的利润化为乘客分担而节省下的费用,在这样一种貌似互利共赢的情况存在之下,拼座和协议价格现象不由得成为人们的一种默许。